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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论文(汇总5篇)

时间:2023-10-05 17:45:04 作者:琉璃 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论文(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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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篇一

一、对世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原因分析

(一)刺激投资,加速经济增长

政府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经济实体的行为,这也是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的主要依据。基于这一点,许多国家特点是发展中国家为充分发挥其“后发优势”,除了劳动力成本低廉的优惠,还纷纷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刺激本国居民投资,吸引外来投资者,以促进经济的发展。通过特定产业的特定税收措施,不同地区的不同税收政策,有利于产业平衡发展,地区均衡。

(二)税制本身存在缺陷,要求改革

企业所得税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税率较高、优惠措施太滥且不稳定、存在双重征税现象、征管效率较低等。全球税制改革的主要原则是“简化税制,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减轻税负,提高效率”,在这个原则的驱动下,各国或多或少都对企业所得税制进行了改革。

(三)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经济全球化要求全球资源能够自由流动,使资源配置尽量优化。企业所得税负的国际差异影响着国际资本的流动,因此所得税直接关系到跨国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纳税人做出投资决策时不得不考虑税负的高低。为了避免国际税收竞争恶化,国地组织通过制订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来协调国际间的所得税征收矛盾。但这只是一种外部的影响因素,更重要提各国围绕着统一的改革目标,做到真正的协调。

二、世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动态

(一)关于税前成本扣除

1.少部分国家清理或修改了利用税前成本扣除作为税收优惠的措施。如南非停止执行加速折旧的激励措施;澳大利亚也废除了加速折旧,改行按实际使用年限折旧制,对长期巨额资本投资项目,政府将视具体项目与发展战略的关系给予适当照顾;波兰从起,投资抵免最高限额从税基的30%降至20%。

2.许多国家保留了必要的税收激励,且对国家亟需发展的产业和地区给予更大的优惠。

(1)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对r&d费用实行不同程度的扣除优惠。如法国规定,截止到12月31日,r&d费用可以直接得到税前扣除;西班牙r&d费用享受优惠的范围比原来有所扩大,比例亦有所提高;新加坡的r&d费用也可以部分或全额税前扣除。

(2)对于中小企业实行资本扣除。如英国在7月将中小企业用于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税前资本扣除由原先的25%提高到40%;荷兰亦对年所得不超过5万盾的公司扩大了投资扣除,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优惠;澳大利亚简化中小企业的折旧机制,凡雇员少于5人者,其价值不足1000澳元的资金可一次扣除,其他资产使用年限少于25年者,可合并计算,每年折旧30%,也可选择加速折旧办法。

(3)对特定产业的优惠。马来西亚为鼓励居民公司投资食品生产以减少食品进口,对这类公司的亏损允许在同一集团其他公司的总所得中予以扣除。

(4)地区优惠。芬兰在-20,对投资于两个最不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允许加速折旧;意大利从年起,对意大利南部地区公司,凡通过公开条件合同雇佣新员工的,每雇1人允许在应税所得额中扣除100万里拉。

(二)关于税率

各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定得较高,但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如印度尼西亚从20-45%降至15-35%;马来西亚从45%降至35%;新加坡从40%降至31%;菲律宾在19的税制改革中继续降低所得税税率,年从35%降至34%,降为33%,2000年降为32%;波兰19税制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在5年内分阶段削减企业所得税,2000年降至30%,降至22%;爱尔兰在1999年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2%调至28%,以后逐年下降,降至20%,降至16%,20降至12.5%;部分国家于1999年税制改革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情况详见下表。当然,也有少数国家调高企业所得税税率,如克罗地亚从1995年的25%调到的.35%,以便与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保持一致,目的是尽可能消除税收对投资的影响,制止企业增加债务融资的倾向。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

1.对减免税的修改。如俄罗斯修改了金融业免税制度,即有关外国投资者对俄基金投资可享受免税,据新法规定,只有用于生产性的资本投资的此类基金方可免税,这类基金在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必须投入预期的使用,否则必须征税;波兰1994年规定,除现有免税外,税法不再规定新的免税期,这些都表明对过多税收优惠的顾虑。

2.对税收减免政策的新规定。

(1)战略产业。如葡萄牙规定,对1999-总投资额在10亿pte以上,并对国内经济有战略意义的工业投资项目适用合同税收鼓励,即由中央政府保证在最长期内,给予5-10%的税收抵免;台湾对具有重大发展效益、风险高、而且亟需扶持的新兴战略性产业提供5年免税,或投资抵免的税收鼓励。

(2)新办企业。如法国规定1995-1999年的新办企业,在前24个月免税,以后3年分别免75%、50%、25%;俄罗斯规定凡价格超过2000万卢布的新购或新建生产设施从事经营而产生的所得,可免利润税;菲律宾2000年3月31日宣布,投资达到3亿美元的企业,可申请内免征所得税。

(3)金融业。如印度对本国的信托及互助基金的所得免征所得税;葡萄牙为鼓励金融衍生工具的国内贸易,规定在1998年、1999年、2000年、20间,在期货和期权交易中获得的净收益,分别扣除40%、30%、20%、10%后再计征企业所得税;新加坡对经批准从事证券中介的金融机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4)外商投资企业。如韩国规定从事尖端科技或其辅助工业服务业的外国投资公司可享受七免三减半优惠;泰国对新办外资企业给予最长为8年的定期免税。

部分国家1999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情况

国家1999年前税率1999年税率

英国3130

丹麦3432

捷克3533

罗马尼亚3825

保加利亚3027

俄罗斯3530

南非3530

日本4640

澳大利亚3634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

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视作一体,合并征收,是世界所得税制改革探讨较多的问题之一。在两税一体化的问题上,形成主流做法是部分一体化,这可以在公司层次或个人层次减除对股息的双重征税。对企业来说,主要采取两种方法:一是股息扣除制,即允许公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股息,仅对剩下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希腊、冰岛、瑞典等国家采用这种办法。二是分税率制,即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采取低税率课征,而对保留收益或未分配利润课以高税率。目前,德国采用这种方法。

三、世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第一,各国企业所得税税率逐渐降低,并将减少国际间的差异。

第二,各国仍将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

第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将成为改革的重要内容,用以缓解对股息双重征税的矛盾。总之,世界企业所得税制会朝着税负稳定、税制趋同的方向发展。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所得税会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税费扩大而不断提高,贯彻公平原则,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客观要求也会促使其所得税地位的上升,而发达国家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将回归到合理的区间,两者间所得税地位差异会逐步缩小。处于同一经济水平国家的所得税制趋同性会更为明显。

四、对世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评价

1.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对经济的干预仍然过多。税收优惠使税收全面介入再生产过程,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发挥鼓励或限制作用。但过多的优惠对正常的经济活动产生扭曲,反而损害资本的正常形成和经济效率。同时,对居民企业经济选择的过多干预不利于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有效创新活动发展。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有一个干预较小、自由竞争机制可以较好发挥作用的客观经济环境来保证微观经济主体自由公平的创新活动。因而,政府应减少对经济的干预和管制,相应地求税收制度逐步中性化。对税前列支和减免税政策进行调整,重新规定税前列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税收优惠政策。

2.税负的趋同使国际重复征税趋于缓解,在一定程度上减弱跨国纳税人的避税动机。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介于30-40%之间,这种趋同性反映了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融合。一方面随着各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跨国纳税人承受的税负在减轻,而且在税收协定网络不断扩展、各国普遍采用抵免制解决国际重重复征税问题的条件下,由于各国税负的差异缩小,使国际重复征税大幅度减少。另一方面所得税负的差异意味着可获得利益的差异。所得税负差异越大,所获利益的差异就越大,为获取利益也就甘于冒更大的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各国所得税负的高低悬殊会诱使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活动加剧。而世界所得税负不断趋同的情况下,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所获利益的差异就会缩小,可以有效抑制其避税行为,有利于经济资源的正常流动,进而推进全球化经济的健康发展。

3.税制趋同、优惠减少体现了税收中性的原则。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市场机制要发达和完善得多,且投资环境较为完备,而发展中国家则有很大的欠缺,所以其税率较低是较为合理的,是对投资环境欠缺的一种补偿。而对于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不大或相同的国家,税制的趋同就会减少税收政策对市场机制的干预作用,用利于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

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篇二

摘要: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将美国次贷危机逐步扩大,并逐步演变成国际金融危机。而正处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受到此次经济危机的影响。中国为了能够尽快逃离出这场全球金融危机,现存的税收制度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管理层将如何决策和改革是征税部门和所有纳税人都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税收是最普遍的财政政策之一,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它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国家的税收不但能够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要的功能,而且还可以有效配置资源与宏观调控经济,因此,税收政策的制定与民生紧密联系在一起,也是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民生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税收;税制改革;税制问题;措施

改革开放至今,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已开始确立。税收既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调节经济发展的有力杠杆,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建设的不断完善,税收能力的支持保障,使得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能够顺利的实施,并促进了民族的重要改革和政策支持,税收对克服所有的困难和风险奠定基础,为我国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的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公平,公正的税收政策,创造一个绿色的,有效的税收环境,弥补目前的不足,现行税制改革,提高税收制度建设水平稳步发展的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税收定义

税收的含义: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法律规定,向经济组织、法人和个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的一种特殊分配形式。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具体表现为征纳关系,就是以国家为主体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配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反映了税收具有强制、无偿和固定性的特征,这是税与非税的主要标准。税收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最普遍的财政政策之一。

二、税收在国家发展和国民经济中所起到的作用

(一)可以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税收的筹集财政资金是指为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要的功能,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来实现,这是税收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作用。

(二)能够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有利于促进各类经济主体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也可以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是税收所具有的主要特性。我们采取一定的税收政策,可以使社会经济资源进行重新组合、合理安排。

(三)可以有效的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税收对经济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依据一定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对社会经济运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进行调控。税收宏观调控职能主要对需求总量、供给结构、经济增长进行调整促进。使得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保持平衡统一。

(四)对经济活动进行适时监督。税收与企业和个人甚至与我们整个社会是密不可分的,通国税收情况,可以分析辨别企业的经营状况,也能显现个人的生活水平,最终掌握整个国民经济结构情况是否具有合理性。总而言之,税收有利于上级部门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经济策略,有助于保持经济秩序的平稳发展。

三、我国税收制度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纳税意识不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理性人追求的是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我国,有一些人认为,偷税并不是可耻的事情,更有甚者把这当作是一种能力,由于所处舆论环境比较宽松,使偷税者的思想认识淡薄,人们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的意识不强。尽管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加大了税法宣传力度,偷税漏税的现象已经在减少,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人们的纳税意识仍然比较淡薄。

(二)征管力度不强,导致税收流失。税收流失和税收征收管理要达到一个平衡。由于税收征收管理不力,使得税收收入造成损失。

(三)征管信息不对称,条件不完备。由于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税收征管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国家税收收入造成损失。

(四)目前现行税收制度不完善,也是造成税收流失的基础条件之一。我国现行税制在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下,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五)地方政府管理不当,造成税收流失。地方政府往往从自身的利益需要出发,擅自越权出台减免税政策,用来保护当地的企业,造成税收程序混乱,从而导致税款损失;除此之外,一些地区地方政府为收集当地财政,不合理地下达税收任务,甚至迫使企业贷款纳税,致使部分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由于企业、个人承担了过重的收费,加重了其税收负担,刺激了纳税人偷逃税的心理,从而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六)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大量流失。网络贸易的迅猛发展的`今天,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因为在网上进行商品交易、在线支付的服务方式,和传统的方式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一新问题也导致了税收的损失。

(七)纳税申报不实,造成税收严重流失。企业违规核算,多列成本、少计或缓计收入,有的税务部门、地方政府同企业相互串通,利用税务部门与地方政府联合出台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少缴税款。

四、弥补税收制度不足之处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1980年以后,以简化税制、降低税率、拓宽税基为取向,世界性的税制改革开始。实践证明经济系统中的税负总水平越高税收流失越多。想控制税收流失,税率不宜过高,甚至应有一定幅度的降低。国外实行税收的自动指数化调整或定期的税收豁免等级上调策略,来缓解累进税率增加的税负,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

(二)建立专业的制度规范。为防止税收流失,建立健全专业的制度规范,对可能发生税收流失的环节进行制约。各国运用不同的纳税申报表的方式,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三)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各国在设置机构时大多数都建立了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在业务上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在行政上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自有其职责权限。(四)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国税具有行政执法权、纳税义务扩张权、国税优先权、加强征收权以及拖欠税款处理权。同时附有严格的刑事处理规定,保证国家税收不受侵犯。严厉的惩罚措施,可防比税收流失。

(五)建立系统完善的纳税申报制度。仿效美国、意大利等国,实行以法人身份证号码为唯一的纳税人登一记编码,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将影响其一生的信誉。从而从根木上控制纳税人的行为和活动。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借鉴韩、日的经验,对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及纳税信用良好的,可实行有分别的纳税申报,并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此对纳税人形成一种激励,同时也对企业会计制度的健全起到一种推动作用。

(六)抑制地下经济发展。对于破坏性大,具有危害性的地下经济活动,如私运,造假,盗版等,采取严厉打击措施,并经济和刑事的处罚。在纳税人注册登记时,建立全国范围内使用唯一纳税码进行。对于一些危害性较小的地下经济活动,如无证经营的小摊小贩,通过加强管理,适当减轻税费负担的措施,使地下经营转为地上经营。

(七)加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管理力度。目前刚刚兴起的网络交易在现存的税收征管中存在着很多弊端,由于网络贸易刚开始发展,然而它的发展飞速。因此,税收管理应采取的措施如下:第一,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合作设置电子关卡,实时监控企业的流动资金,监督和限制偷税、漏税的现象。第二,采取备案制度,税务机关根据上网单位保送的有关资料,如网络经营者的咨询状况,来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方便税务机关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及交易的性质。第三,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开设电子银行账户,在互联网环境下完成货款结算,并通过电子银行在网络上缴纳税款。综上所述,我国应对税收的资金流水进行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目前,税制改革是一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改革,中国已慢慢融入经济全球化潮流需要的深层次改革。建议一套比较完善科学的税制体系,并对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促进税收制度更加合理完善,最终推动中国经济迅猛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佐.中国税制概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丁俊芳.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必要性[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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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篇三

第六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六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七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第七十三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第七十五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七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第七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第七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第八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篇四

一.介绍企业的情况(地理位置,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开业时间、在职人数)

二.自查报告(按照税务所列提纲自查,有问题列示出来)

三.如果没有查到税务要求的问题,说明原因.

四.如果是餐饮业,写出毛利率、收入分有发票收入和没开发票收入各多少.

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篇五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两套所得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问题:

1.两套税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合世贸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

国民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最基本的原则,其实质是非歧视原则。它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低于本国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国国民的税收待遇。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税收非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同时并存。一方面外资企业享受了许多国内企业不能享受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没有统一,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非国民待遇,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某些税收优惠,如福利性、照顾性税收优惠,外资企业不能享受。各国税法一般是以区分居民和非居民来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而不是以资金来源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税制,采取不同税收待遇。

2.两套税制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享有2年免税、3年减半征税、再投资退税等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内资企业不能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约为25%,远高于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大约为15%的水平。这对内资企业是一种极不公平的待遇,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将会大量进入我国,使我国内资企业将面临极为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在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不仅不利于各种类型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严重影响内资企业和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

3.两套税制违反税收效率原则,不利于降低费用和提高效益。

一方面,效率原则要求税务机关讲究行政管理效率,尽可能节约税收征管费用,包括节约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申报交纳的费用。由于实行两套所得税制,有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关、两套税务人马分别征收同一种税,不仅极大地增加了征收成本,而且加大了两个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摩擦和矛盾,降低了征收效率。

另一方面,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所谓额外负担,是指由征税造成的、超过税收成本以外的经济损失。由于实行两套所得税制,不仅导致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税收收入白白流失,而且因对内外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背离了税收中性原则,扭曲了市场经济行为,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和资源配置的效益。

4.税制不规范既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又影响企业深化改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金的流入,流出日趋频繁,资本流动超越国界。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再回国内投资和上市筹集境内外资金的现象日益增多,由于两套税制极不规范,不仅愈来愈难以区分“内资”、“外资”企业,而且增多了企业避税的途径和税收流失的漏洞,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不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堵塞收入流失。同时,由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相差很大,导致企业更多的根据税收待遇选择经营组织形式,不利于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改革。

5.税收待遇不同导致所得税执法不严,税收流失严重。

由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使企业之间互相攀比,要求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加上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受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为了吸引外来投资,乱开口子时有发生,许多地方扩大税前列支范围,放宽税收优惠政策,随意减免税现象屡禁不止,这是造成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税收流失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则和重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应当是,通过统一所得税法,公平所得税负,规范所得税制,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所得税制。我们改革企业所得税制总的'要求是,遵循wto规则和国际通行规则,结合中国国情,认真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以保证我国税制的规范性、科学性。具体地说,所得税制改革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按照公平税负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公平税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横向公平,即要求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相同的税,而不再区分纳税人的资金来源、组织形式、经济类型等有何不同;二是纵向公平,即对具有不同的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不同的税,具有较高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较高的税。所得税制缺乏横向公平,主要产生于两套不同的税制和将税收制度用于某些非筹集收入的目的,如以优惠的税率吸引外商来华投资;所得税制缺乏纵向公平,主要产生于税收优惠过多过滥,导致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的差距过大。按照公平原则,必须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包括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和统一税前列支项目,调整和统一所得税率,调整和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以取消内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待遇,缩小所得税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之间的过大差距。

2.按照适度征税原则,适当降低税率、拓宽税基。

适度征税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都要兼顾国家财力的需要和税收负担的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遵循适度原则,要求税收负担适中,税收收入既能满足国家财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能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协调,并在此基础上,使社会税收负担尽量从轻。

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但对特殊地区和企业,分别实行27%、18%、15%的优惠税率。由于存在较多的税收优惠,实际税负与名义税率的差距较大,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为15%左右。按照适度征税原则,根据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考虑到我国周边国家所得税率的情况,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所得税从33%降到25%左右为宜。同时适当减少税前扣除项目,严格限制费用扣除,将资本利得纳入征税范围,拓宽所得税税基。限制费用扣除的原则:一是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联系的;二是收入与费用发生期不配比的;三是交易的目的是避税的;四是税收政策已有规定的。通过上述措施,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发生大幅度变化,而且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3.按照适度原则和效益原则,调整优惠政策,转变优惠方式。

税收优惠的适度原则,是指税收优惠的量应以最能恰当地实现税收优惠的目的为标准,同时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税收负担状况。效益原则则要求以尽量少的税收优惠量达到对特定行业、活动最有效的鼓励和扶持。

我国现阶段税收优惠的主要问题:一是税收优惠量过大,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限虽集中在中央,但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各级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发展本地经济,仍以种种形式和手段,越权减免税,使税收优惠规模难以控制,不仅导致了税收的大量流失,提高了税收的征收成本,而且也易误导企业的经济行为,增加了税收的额外损失;二是税收优惠的结构不合理,主要集中在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方面,不仅严重影响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由于国家间税收的管辖权的差异,国际间双重征税的存在,使外国投资者往往享受不到所得税的实际优惠,影响了税收优惠的效果;三是税收优惠偏重于直接形式,以减免形式为主,很少运用加速折旧、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

优惠形式,不利于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益;四是税收优惠的范围不科学,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拉大了沿海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差距,不利于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

遵循适度原则和经济效益原则,一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同时,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二要尽量大幅度减少优惠总量,对需要保留的优惠政策,必须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突出优惠重点;三要调整税收优惠方向,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四要转变优惠形式,尽量减少定期减免税,较多采用间接方式,如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4.按照避免重复课税原则,实行归集抵免制,协调好两个所得税。

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企业对该项股息、红利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但这是对同一所得额征收两种所得税的重复课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协调好两个所得税:一是实行归集抵免制,即将企业分配利润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归属到其股东的股息中,给予股东税收抵免,以消除对股息的双重课税问题。对公司股东分得的股息全部抵免后不再交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股东分得的股息在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部分抵免,比如,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为35%,对分得的股息只需补交10%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归集到每个合伙个人名下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缩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之间的差距,搞好两个所得税的协调衔接。

5.按照节约费用原则,改革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

1994年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的预算级次、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从20起,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在保证各地基数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中央在超收部分中的比例。但目前仍有国税局、地税局两套税务机构对同一税源进行征管,这不仅造成税收征管费用的极大浪费,而且加大了两个税务系统的矛盾,降低了征管效率,必须尽快改变这种模式。应当按照节约原则,在统一税基、统一要求的基础上,由国税局或地税局一个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由另一个税务局系统负责税收稽查,以尽可能降低缴纳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税收征管电子化,尽快做到网上申报、网上计税、网上缴纳。

三、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原则和目标

我国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和目标:

1.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所得税立法的有益经验,保证税法的科学性和完备性。

以税法名称为例,统一后的税法应改为法人所得税法为好,其主要理由:首先,建立法人税制,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发展方向。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均实行公司税制或法人税制,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建立法人税制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企业现代制度的必然要求。第二,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以企业所得税命名税种存在不少问题:由于纳税主体不够清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交叉错位,容易发生错征、重征,而对一些不以“企业”冠名营利性组织单位,则易出现漏征;由于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单位,但在征税中难以判断一个组织单位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给执行带来随意性,不利于严格征管和依法治税;第三,我国民法通则把民事主体划分为法人和自然人,相应设立法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不仅符合法理依据,而且涵盖所有纳税人,法人范围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第四,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法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法人成立必须办理严格的核准登记手续,因而不仅容易识别是否是法人,有利于对纳税人的界定和划分,而且可根据注册地与住所标准,将法人分为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分别承担无限、有限的纳税义务,有利于与国际税制的衔接和税务合作。

2.把握国际上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增强税法的统一性和前瞻性。

目前,世界所得税制改革呈现以下发展趋势:一是降低税率。在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29个国家中,除了奥地利以外,其他所有成员国家都程度不同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税率,1995年与1986年相比,平均削减了近10个百分点,近几年一些国家又进一步下调了税率。二是拓宽税基。外延拓宽主要是将企业附加福利和资本利得纳入应税所得;内涵拓宽主要是减少税收优惠和税收支出。三是减少优惠。包括减少费用扣除、资产折旧、投资抵免、税率减免等,以利于减少税收对经济的过度干预,缓解税负不公。四是严格征管。主要是通过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减少税收流失。

在世界经济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和各国税制改革呈现趋同化的情况下,我国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必须顺应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严管理”的发展潮流,以增强我国所得税法的统一性和前瞻性。

3.正确处理简化税制和完善税法的关系,增强税法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许多国家税收制度非常复杂,主要原因:一是税法必须用法律语言清楚地定义税收的各种要素及其特点;二是政府把税制用于非收入筹集目的的某些方面。由于税制过于复杂、繁琐,反而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不仅增加纳税成本,影响纳税人的投资、经营决策,而且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和征收成本,因而西方发达国家出现简化税制的趋势。但由于这些国家采用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其条文的不足,往往可以判例弥补。而我国没采取判例制度,必须正确处理简化税制和完善税法的关系,注重增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税法应当详略得当,既不能过于繁琐,也不能过于简单,该详实的要详实,该简化的要简化。

4.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增强税法对多重目标的协调性。

按照现代观点,最理想的所得税制当然是公平和效率都兼顾的税制。但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在现实生活中两者关系较难处理,往往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根据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权衡社会稳定、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等多重目标及其关系,从有利于这些目标的协调出发,考虑到所得税的特点及其直接税的特殊调节作用,所得税法制定和税制设计应当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既要注重相对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又要在相对公平的前提下,讲求税制运行的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征管效率,以促进多重目标的实现。5.协调好企业所得税法与财会制度的关系,增强税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

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是税法没有规定的,则按财会制度执行,以增强税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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