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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篇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1996年,杨女士与范先生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范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随其前妻共同生活;杨女士早年丧偶,女儿跟随杨女士的父母共同居住。两人婚后共同居住在通北路上一间仅15平方米的老式里弄内,杨女士并没有外出工作,专心做起了全职主妇,每月要范先生固定给付零用钱。但杨女士并没有安安分分的在家照顾范先生的起居饮食,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输了钱就问范先生要,要不到就大吵大闹,不给范先生安宁。
1998年,范先生单位解困分房,夫妇俩便以租赁的形式入住到市光四村的房屋中,当时的调配单上有范先生、杨女士夫妇、范先生的母亲及范先生的儿子。入住后不久,范先生便将自己原先居住的位于通北路上的老式里弄房出租,房租为他所有。20xx年,范先生在得到相关部门的准许后,购置了另一套工农四村的房产,产权登记人系范先生、范先生的前妻和范先生的儿子三人,并没有杨女士的名字,这对再婚夫妻的矛盾就此产生。
杨女士认为范先生此举根本没有把自己当成一家人看待,很是生气,更为范先生经常过分的关心他的前妻而恼火不已。两人还时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喋喋不休,双方言语不和,甚至还动手打架。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
不巧的是,杨女士的女儿在那时生病需要照顾,不得不暂时回到自己父母那里照顾女儿。范先生亦不能理解杨女士的爱女心切,便乘杨女士离家期间擅自将市光四村房屋的门锁更换,不让杨女士进门。杨女士协同姐姐、女儿一同与范先生理论,甚至还想砸门而入,最后范先生还是念在夫妻之情,将新锁的钥匙给了杨女士。可是,杨女士依然满腔愤怒,终于做出了过激的行为。20xx年4月18日,杨女士乘家中无人,将家中所有的水、电、煤气开关通通打开,自己跑出去。邻居在闻到浓烈的煤气味后拨打“110”报警。经居委及时与范先生联系,打开房门,家中一股煤气味,满地是水,一片狼藉。幸好及时发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三、 杨女士自愿无偿放弃市光四村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和房屋的居住权,离婚后入住通北路房子。 范先生承诺不会让自己的前妻和儿子再去骚扰杨女士,并赔偿杨女士医药费六百元; 杨女士对自己的过激行为向范先生道歉。
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签订本协议的3日内履行协议约定内容。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和平派出所各执一份。
当事人(签订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字)
当事人(签订盖章或按指印): 记录人(签字)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月 日
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篇二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___,男,____年_月_日出生,汉,现住__市__区__镇__村_组。职业:__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___,男,____年_月_日出生,汉,现住__市__区__镇__村_组。职业:__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____年__月__日晚7时左右,___在__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_万余元。___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___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___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___一次性补偿___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_万_仟元;
3)___与___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___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___现金_万_仟元。2)在____年__月__日前,由___为___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年月日
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篇三
纠纷的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借贷(或结欠)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出具给申请人《借条》(或《欠条》)一张,约定内容: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利率______________。并由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提供担保,担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逾期后,被申请人还款情况:
_____________,尚余____________________未还。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引起纠纷,申请调解。
本案各方当事人自愿将民间借贷/债务纠纷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审查,本案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在人民调解员____________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偿还给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借款(欠款)本金______________,利息_________,合计________元。还款期限____________,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2、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承担但保责任,偿还给申请人____________借款(欠款)本金___________,利息___________,合计___________元。还款期限______________,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
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xx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经司法确认,本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由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调解员(签名)___________记录人(签名)___________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篇四
当事人:
兰花玉(继母,继承人),女,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室。
佘敏方(继子,继承人),男,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室。
佘亦蓝(继女,继承人),女,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室。
原西北工业学院毕业、1995年元月退休于**解放军****工厂的佘茂林(兰花玉丈夫、佘敏方和佘亦蓝父亲),20xx年11月18日过世。佘茂林生前所立自书遗嘱内容包括:一是安葬费、工作单位有关补助,均由兰花玉领去;二是大光路58号29幢208室归佘敏方,但须交15万元于兰花玉以作补偿;三是吴康四村49号208室房产,可让兰花玉居住到过世后归还,否则应按房价升值和原有购房出资比例,扣去其用于我治病费用后分给兰花玉全权处理;四是我原工作单位有关对老职工福利分房的处理,由兰花玉与佘敏方、佘亦蓝共同商议处理。
现三方当事人对如何落实被继承人佘茂林遗嘱意见有悖,请求居委会等有关调解组织给予调解。调解人员指出,首先,该遗嘱形式要件构成齐全,内容大部合法有效。其次,吴康四村49号208室房产,由于权利人系佘敏方和佘茂林外孙***,并非佘茂林生前合法财产,遗嘱人无权处分,该条内容应属于无效。再次,安葬费、遗嘱人原单位有关补助,亦不是遗嘱人生前合法财产,而且遗嘱只说“领去”,并没有明确权属处置。
经居委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三方当事人遵循互谅互让精神,根据被继承人佘茂林遗嘱和继承法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三方共同遵行:
一、被继承人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补助费以及被继承人原单位有关补助或者其他不可预见补贴,均由兰花玉领取并归兰花玉所有。
二、大光路58号29幢208室房屋产权归佘敏方所有,兰花玉和佘亦蓝应当协助佘敏方办妥变更登记手续,所需各项费用由佘敏方承担,佘敏方支付15万元人民币给兰花玉以作补偿。
三、尽管遗嘱人对吴康四村49号208室房产遗嘱处分无效,但佘亦蓝仍自愿支付给兰花玉人民币3万元补偿,以表达诚意。该3万元人民币补偿支付后30日内,兰花玉搬出该房屋。
四、遗嘱人佘茂林所述其原单位福利分房的期权,如果原单位能够兑现,由兰花玉、佘敏方、佘亦蓝三人均等出资购买,产权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如果出售亦按该比例分割出售所得。
五、如被继承人还有其他未列入遗嘱的遗产,一经发现均由兰花玉自行处理和所有,与佘敏方、佘亦蓝无关。但如果办有关手续需要时,佘敏方、佘亦蓝应当给予协助。
以上遗嘱继承分割,三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主持调解的居委会等调解组织予以支持。三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此协议书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
兰花玉(签章)20xx年月日
佘敏方(签章)20xx年月日
佘亦蓝(签章)20xx年月日
调解组织1(签章)20xx年月日
调解组织2(签章)20xx年月日
调解组织3(签章)20xx年月日
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篇五
患方代表:
姓名:性别:年龄:岁婚姻:电话:
身份证:住址:
【代表与患者(身份证:)为关系】
医方代表: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
协议原由与内容:
患者,岁,住。因“”于救治于医院,患方对诊疗过程存在异议,医患双方遂发生纠纷。经射阳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医方一次性补偿患方各项费用计人民币:圆整。
2、双方承诺本协议为最终解决办法,本协议生效后,该医患纠纷终结。
3、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向他方主张权利,并且不得影响双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有损双方的声誉。
以上内容医患双方代表已阅,调解人员也作了详细解释和说明,本协议为医患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并履行,今后别无其它纠葛。
(本协议一式叁份,医方、患方、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壹份)
患方代表签字:医方代表签字(盖章):
射阳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代表签字(盖章):
20xx年月日
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篇六
被告方:陕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某、谢某、黄甲、黄乙诉被告陕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经双方协商,已同意和解,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认,本案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项目和费用为:死亡赔偿金67796.20元、原告谢某生活费10545.68元、原告黄甲生活费12052.20元、原告黄乙生活费22597.88元、丧葬费8015.52元、误工费387元、交通费8372元、住宿费1440元和货物运费损失20xx元。上述费用共计为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写:135141.48元)。
现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原告方同意在上述所列损害赔偿费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核减,双方最终确定本案实际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整(小写:122000元)。
二、上述损害赔偿费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整(小写:122000元)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清结。
如被告方未能按照本条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损害赔偿费,则原定核减部分将不予核减,仍须按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写:135141.48元)支付原告方赔偿费用。
三、本案法院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因诉讼费已由原告方在本案起诉时即已预交,被告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将所需承担的诉讼费支付给原告方。
四、本协议经双方或其代理人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提交受诉人民法院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陕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篇七
一般情况下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该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有效后,则当事人不能再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可参考: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由:屏山县谢甲与谢乙两兄弟为移民财产补助起纷争,经村委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履行,另一方起诉要求确认有效。屏山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同时判决谢乙10日内给付谢甲移民补助费等32520元。
双方各自陈述
谢甲:2007年7月,屏山县在进行向家坝水电站库区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复核登记时,其母杨某将土结构房分给两兄弟享有(其中谢甲享有22.34平方米,谢乙享有76.06平方米)并经实调登记。当时谢乙正外出打工,所有登记都是谢乙申报签字,涉及房屋补偿费和建房困难补助费以及政府发的银行一折通也是谢乙代办领取。谢甲选择的是投亲靠友,政府对谢甲的房屋补偿费和建房困难补偿费已由谢乙全部领取。
谢甲得知后多次找被告协商给付,谢乙以种种借口一拖再拖。2011年7月3日,屏山县锦屏镇金沙村委会干部召集谢甲、谢乙双方座谈达成协议:
1.根据政策规定谢甲与谢乙合户享有困难户补助;
3.分摊情况是谢甲总额在谢乙的财产和困难补助上分32520元。
谢乙:在村委会调解时,自己不识字,不理解调解协议内容,在村委会主任的纵容下糊里糊涂的`签了字。事实上分家是父亲临终前就将房屋、土地分开,合户缺乏法律依据。谢甲提出的建房困难补助款的问题,与自己毫无关系。调解协议部分无效,谢乙只能享有22.34平方米的房屋补偿,即9874.28元。
法院认定事实:
谢甲与谢乙系亲兄弟关系,双方均居住在其母亲杨某的房屋内,其父亲在世时将该房作了分割,即各自居住的房屋归各自所有。因修建向家坝水电站,谢甲与谢乙均属农村移民户。
2007年7月3日,经政府实调登记的《向家坝水电站库区(四川部分)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复核登记表》上载明:权属人杨某;建筑面积合计为98.40平方米;其中土结构计建筑面积22.34平方米由谢甲所有,其余76.06平方米由谢乙所有。登记在谢甲名下的调查复核登记表上载明建筑面积为零,在备注栏注明谢甲居住在其母杨某建筑面积22.34平方米的土结构房屋内。以上表格的权属人签字均为谢乙代签。
2011年7月3日,经屏山县锦屏镇金沙村委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调解协议主要载明: 1.根据政策规定谢甲与谢乙合户享有困难户补助;2.当时实调时房屋产权是杨某的,全部记入到谢乙户上(其中含谢甲所有的22.34平方米);3.分摊情况是在谢乙的移民财产和困难补助上分32520元给谢甲。协议有谢甲与谢乙和调解人员的签字,并加盖了锦屏镇金沙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2012年2月6日,杨云某在该协议上也签字确认。双方签订协议后,谢乙未按该协议内容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诉争的调解协议所涉建房困难补助是否有效。谢甲与谢乙均系向家坝水电站库区移民户,按照法律和政策应当获得相关移民补偿补助。双方对各自在屏山县锦屏镇金沙村享有住房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双方于在锦屏镇金沙村委会干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不违反强制性效力性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谢乙提出在签订协议时其对协议内容有误解,涉及移民建房困难补助申报及分割部分无效的反驳主张,无事实依据证明,不能成立。对谢甲要求谢乙按协议约定给付建房困难补助费和房屋补偿费3252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篇八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年××月××日晚7时左右,×××在××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万余元。×××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3)×××与×××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现金×万×仟元。2)在××××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