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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思想史方面的论文(汇总5篇)

时间:2023-09-22 20:08:50 作者:ZS文王 最新法律思想史方面的论文(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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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史方面的论文篇一

道家是以道为其思想体系核心的一个学派,其法律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就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道家法律思想的读书笔记精选3篇,希望大家喜欢。

老子,姓李,名耳,字聃,楚国苦县厉乡曲仁里人。是我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被认为是道家的创始人。事实上,关于老子思想,我想大家都可能会知道著名的“无为而治”以及“道法万物”的思想。所以,我也就从这两个简单的地方说起,尝试着阐述老子的法律思想。

对于“无为而治”这一说法,我想可能会与我们现在所提倡的“依法治国”以及古时所崇尚的“以礼治国”,有着很大的差别。从我的观点来看,老子提出这一说法,是基于它对世间万事万物的辩证看法。比如什么“祸福相依”、“长短相对”以及“强弱转化”等诸多对立与统一的例子。也许正是立足这一基础之上,老子认为为国者不应当有所作为。应当清心寡欲,静心休养,让社会随着自然的演进而演进。矗立在这思想之后理念,我想可能是老子所谓的道。在老子眼中,“道”乃世间万物的根本,乃世间不变的真理,是不随着人们的意志转变而转变的。在这一观点上,我比较赞同老子。确实,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一些永恒的、不变的真理。它支配着我们,引导着我们,带领着我们,是我们摆脱愚昧,走向智慧。使我们摆脱黑暗,走向光明。但是,老子的无为而治太过于绝对化、过于牵强。试想一下: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如何让人们做到遵守社会的“法”?又如何促进社会的进步?这些都是达不到的,因为这些都离不开外来因素的干预。都必然会走上有为而治的道路,召唤法律的统治。

再有就是对于老子所强调的“不应公布法律”、“使民众愚”的思想,我不能完全赞同。老子提出法律只有保持隐秘,才能具有真正的威慑力。这让我想起了郑国子产在铸铜书时所遭遇的质疑,原话我暂时想不起来,但大意就是:法律的威力在于它的不可知性,一旦公布了,民众就不会惧怕了。其实,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如果不公布法律,那法律谁说了算?统治者?所以,不公布法律的最终结果就是个人统治的极致,是为统治者敞开违法的大门。

战国中期的庄周与老子一脉相通,世称老庄。“夫老之有庄,犹孔之有孟也。" ([明]焦竑《庄子翼》序言)庄子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虚无”主义。

(一)主张绝对“无为”,否定法律、道德与人类文明

庄子进一步从消极方面发展了老子的思想。从“道”出发,他也认为必须“无为而治”。如说:“君子不得已而临莅天下,莫若无为。" (《庄子·在宥》) 并激烈反对各家的“有为”政治。他批评墨家“兼爱”、“节用”、“节葬”等主张是“乱之上也,治之下也”。他又批评儒、法两家,认为“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也;礼法度数,刑(形)名比详,治之末也”. (《庄子·天道》) 在他看来,只有未经人工改造的自然事物才有价值,而社会文明的发展都是对自然的破坏。因此,庄子的理想已不满足于老子的“小国寡民”,而要求回到人与动物无别的“浑沌时代”,也就是“同与群兽居,族与万物并”, “无知无欲”, “无人之情”的“至德之世”。庄子主张“绝圣弃智,大盗乃止;?ne74e?玉毁珠,小盗不起,焚符破玺,而民朴鄙;掊斗折衡,而民不争。殚残天下之圣法,而民始可与论议。"(《庄子·胠箧》) 他所要取消的包括道德、法律、制度、度量衡等所有规范,以及一切物质和精神文明,实质上就是对整个人类文化的否定。

(二)追求绝对的精神自由

庄子认为,人对人世间的生死、存亡、穷达、富贵、毁誉等等,自己根本无法掌握,只能“安时而处顺”, (《庄子·大宗师》) “知其无可奈何而安之若命”,从而陷入了宿命论。但他又极端不满现实,愤世疾俗,不愿受仁义道德、礼法刑政的羁绊,只好从精神上追求自我解脱。其办法就是超然物外,把人生看成一场大梦,物我两忘。他认为这样就可以与“道”同体,获得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的绝对自由。他把老子的对立面可以无条件转化的错误,发展为相对主义。完全否定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事物之间的差别,也不承认有判断是非、功过的客观标准。“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 (《庄子·齐物论》.)既然如此,也就没有什么可以作为人们言行是非的客观规范。

(三)“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

庄子以相对主义为武器,对当时的仁义道德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揭露。如说:“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法律、道德之类,对于这些窃国者,不但起不了制裁作用反而会成为被他们利用的工具:“为之斗斛以量之,则并与斗斛而窃之,为之权衡而称之,则并与权衡而窃之;为之符玺以信之,则并与符玺而窃之;为之仁义以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 (《庄子·胠箧》)

庄子的没落贵族的悲观绝望和不与统治者合作的情绪,引起后世不当权的封建士大夫和失意政客的共鸣。他对当时礼法刑政的抨击虽有助于加深对剥削者法制的认识,但他鼓吹的法律虚无主义,对法律思想的发展却有消极作用。

老子的思想体系中,“道”是法律的本源和依据,而道是一种自然法则。从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法则位阶来看,人类社会的法律处于最低的层面,要受到道与天地之法的约束,“道生之,德蓄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法应体现德的精神,而德体现道的精神和品质:“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因为“大象无形,道隐无名”,因此,道法的形式应是非成文法,符合“行不言之教”的理念。老子主张法令应避免繁杂严苛,认为“多言数穷”,“希言自然”,而且“法物滋彰,盗贼多有”,因此,他推崇“吾言甚易知,甚易行”的简约法律。老子主张法要适度,不能走极端,“是以圣人去甚、去奢、去泰”。

在形名关系上,老子认为“道常无名”,“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这里的“常”意为“恒定”。“非常道”、“非常名”揭示了法律固有的局限性,说明随着时空环境的变化,必须对法律进行必要的修定。因此,必须透过法条和法律概念看到其背后的实质与原则,不能教条地从其表面文字出发去阐释和运用法律规定。老子也认为,“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不殆。”这又说明了法律概念乃至法典产生的必然性。

在《道德经》中,老子批判儒家礼法,认为“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他也对法家主张的“严刑峻法”提出了深刻的批判,认为“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法物滋彰,盗贼多有”,“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老子的“道”论作为法律批判的依据,形成了后世道家流派对法律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是庄子学派对法律的否定,另一则是黄老学派对法律的肯定。

庄子批判当时的世俗法律,否定了战国时期“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那样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强权之法。庄子追求绝对精神自由,否定法律,要求回到人与动物无别的混沌时代。他不承认有判断是非功过的客观标准,认为“物无非彼,物无非是。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庄子继承老子思想,认为“道”是世界万物的本源,“夫道,有情有信,无为无形,可传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见,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神鬼神帝,生天生地。”他将“道”作为修身治国的工具,并主张以“道”而非法律来确定君臣关系的准则,“以道观言,而天下之君正。以道观分,而君臣之义明。”庄子区别天道和人道,并提出“人道有为”的思想,“何谓道?有天道,有人道。无为而尊者,天道也;有为而累者,人道也。主者,天道也;臣者,人道也。相去远矣,不可不察也。”“要在于主,详在于臣。三军五兵之运,德之末也;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也;礼法度数,形名比详,治之末也。”但是,庄子后学渐渐认同了仁、义、礼、法的作用,认为“君先而臣从,父先而子从,兄先而弟从,长先而少从,男先而女从,夫先而妇从。夫尊卑先后,天地之行也,故圣人取象焉。”“粗而不可不陈者,法也;远而不可不居者,义也;亲而不可不广者,仁也;节而不可不积者,礼也。”

法律思想史方面的论文篇二

为方便考生能有针对性的复习,考研教育网将与考试大纲做了对比,对有变化的内容做了区分,方便考生学习理解。

20大纲备注20大纲章节知识点知识点节章绪论(新增)适应人生新阶段确立成才目标新增提升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思想道德与法律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意义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与心外化于行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理想信念的含义、特征与作用理想信念的含义、特征与作用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正确理解理想与现实的关系调整立志高远与始于足下理想信念的实现坚持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统一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在实现中国梦的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第二章弘扬中国精神共筑精神家园中国精神的传承与价值重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新增第二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中国精神中国精神是兴国强国之魂中国精神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统一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民族精神的'基本内容调整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爱国主义及其时代价值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新时期的爱国主义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做忠诚的爱国者爱国主义与经济全球化新时期的爱国主义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时代精神机器主要体现调整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改革创新的重要意义爱国主义与弘扬民族精神做改革创新的实践者爱国主义与弘扬时代精神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人生与人生观调整人生观的科学内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人生观的主要内容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正确认识人生矛盾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用科学高尚的人生观指引人生正确认识人生价值创造有价值的人生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创造有价值的人生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在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在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科学对待人生环境促进自我身心的和谐促进自我身心的和谐科学对待人生环境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第四章注重道德传承加强道德实践道德及其历史发展道德的本质、功能与作用道德的本质、功能与作用道德及其历史发展第四章学习道德理论注重道德实践道德的历史发展道德的历史发展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中华传统美德的当代价值新增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主要内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中华传统美德的基本精神正确对待中华民族道德传统中华传统美德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继承与发扬中国革命道德中国革命道德的形成与发展新增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中国革命道德主要内容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发扬光大中国革命道德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社会主义大道德建设着眼“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道德建设

法律思想史方面的论文篇三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包括四个方面,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知识链接:上世纪80年代,西安第四军医大学10多位学员曾在华山上手拉手组成人梯协助游客安全撤离;后来,又有24岁大学生张华为救老农而牺牲;,长江大学的大学生们再次让世人感动。从60后到90后,舍己救人这一幕幕感人的场面一直未曾在我们的视野中中断过,不同的年代,相同的英雄群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荣辱观不断地被传承、延续和发扬着。

2.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

爱国主义不仅有其客观的社会内容,而且也是人们的一种主观精神和行为状态,它包括并体现为爱国的情感、爱国的思想和爱国的行为这样三个相互联系和渗透、逐层递进和发展的层面。

3.爱国主义与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对爱国主义教育带来的挑战:

(1)全球化直接威胁各民族国家的经济安全,同时也弱化了国民的国家安全意识。(2)全球化对各民族国家的主权会有所削弱。(3)全球化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在对各民族国家进行文化渗透。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必须弘扬爱国主义:(1)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家仍然是民族整体利益的代表者。(2)经济全球化并不意味着全球经济政治文化一体化。(3)弘扬爱国主义有利于全球化条件下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处理。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弘扬爱国主义:(1)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加速提高中国的综合实力。(2)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积极应对挑战和风险。(3)以全球视野和开放意识来建构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体系。

4.道德的功能与作用

道德的功能:认识功能、调节功能、导向功能、激励功能、辩护功能、沟通功能。

道德的作用:

(1)道德能够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2)道德能够促进或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道德能够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保障人们正常地生活和交往。

(4)道德能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

5.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首先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其次,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6.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道德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7.自治法规和单行条例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授权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8.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树立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主要包括3项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等基本观念。

9.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互关系,即两者是对立统一的。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即二者总量上相等又互相包含。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0.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都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体现为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又体现为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1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重要考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二,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宪法还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公民获得国家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

社会经济权。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一是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二是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同时,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四是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知识水平是国家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基础,公民接受教育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

法律思想史方面的论文篇四

在中国古代,君主是国家的象征,是国家主权者。君主掌握国家“要”事,即制定国家的基本政策,主持制定和颁布成文的法律及决定和发布各项政令,即“出令布宪”、“出号令,明宪法”,选任人才。这就是说君主集中掌握国家的立法权、决策权、及人事任免权。法自君出,刑由君定,既是被社会所公认的理论原则,又是必须普遍遵行的社会现实。“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深深烙印在中国封建体制中。皇帝是整个大家的家长,皇权不可侵犯,下属臣子百姓都视为他的子民,“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孔子主张制礼乐、定征伐等政治法律行为应由天子掌握,他对诸侯割据、大夫专权的政治局面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论语·季氏》:“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候出。自诸候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他还严厉批评了各种潜越行为。董仲舒以“天人感应”学说为基础,认为君权神授,皇权至上。他说“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君主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可以取消法律,更改法律,代替法律。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所谓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罪名,都是为了维护皇权而制定的。在文学名著《红楼梦》中,也体现了中国古代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的法律思想。

《红楼梦》第十八回中元妃省亲的诸多细节就体现了这一点。元春才选风藻宫后,被尊为贵妃,成了皇族,因此她的地位就超出了原来的小家,以大家来衡量了,其祖母贾母,生父贾政都在皇权之下视为臣子,因此都要对元妃行国礼,说话也要用敬辞,而宝玉就更不用说了。祖孙、父女、姐弟之礼都在大家系统中以君臣之礼取而代之,以表示对皇权至高无上的敬畏“贾赦领合族子弟在西街门外,贾母领合族女眷在大门外迎接,半日静悄悄的。忽见两个太监骑马缓缓而来,至西街门下了马,将马赶出围幕之外,便西面站立;半日又是一对,亦是如此。少时便来了十来对,方闻隐隐鼓乐之声。一对对凤霎龙族,难羽宫扇,又有销金提炉,焚着御香,然后一把曲柄七凤金黄伞过来,便是冠袍带履,又有执事太监捧着香巾、绣帕、漱孟、拂尘等物。一队队过完后,后面方是八个太监抬着一顶金顶鹅黄绣凤燮舆,缓缓行来”…元妃人园后,礼仪太监跪请升座受礼,引贾赦、贾政等于月台下排班,后又引贾母等女眷自东阶升月台上排班,昭容皆传元妃谕令曰:“免”。茶已三献,贾妃降座,出园至贾母正室,欲行家礼,贾母等俱跪止不迭。贾政又至帘外间安,贾政虽是元妃生父,但此时已经君臣有别,所以身为臣子的父亲要向身为皇妃的女儿行礼请安,隔着帘子,贾政嘱咐贾妃“业业兢兢,勤慎恭肃以侍上”,贾妃嘱咐父亲“国事为重,暇时保养”。

从历史的演变来看,“礼”与“法”虽然有其差别,但也有相似之处。在周礼中,礼与刑是相辅相成的,也即所谓周公之法。对于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来说,离开了礼治便无法调整宗法伦理关系,从而失去统治的支柱。离开了法治则无法对付民众的反抗和内部对抗性的矛盾,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和特有的法文化。所谓“礼法合治”是指宗法与官僚制的结合,家族伦理原则与君主专制原则的结合,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的结合,贤人政治与刑法治国的结合。

“礼法合治”最初表现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管子认为“礼、义、廉、耻,国之四维”。“礼法合治”学说是在汉朝形成和确立的,最初表现为黄老学派对严刑竣法的批判和提出德刑相济,汉儒董仲舒提倡“罢黝百家,独尊儒术”,并在司法实践上提出“春秋决狱”,以儒家“礼治”原则和“礼”规范校正、补充本于法家思想的《汉律》,从此为“礼人于刑”打通了航道。董仲舒强调以礼为主,礼法结合,被确定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以“三纲五常”作为指导立法的思想,主张刑罚必须符合礼教,“应合经义”“论心定罪”,“三纲五常”成为数千年中华之国粹,立法之大本。“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对儒家礼教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化,构成了国家与家族互相维系的纵向服从关系。“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是处理君臣、上下关系的准绳,是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构成了维系横向社会关系的首要规范。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融合更突出地表现为以礼人律。唐朝时期以礼人法完成,宋明理学的出现使得“礼法合治”得以完善,认为法律“存天理”,是纲常的外在表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特点是:第一、宗法思想指导立法。第二、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第三、坚持特权,主张同罪异罚。第四、重德轻刑,重义轻利。而这在《红楼梦》中也有反映,《红楼梦》中薛蟠打死张三案,本来有罪的薛蟠因为贾雨村的枉法而逃脱了法律的惩罚,贾雨村的改判也体现了封建法制维护贵族特权。

法律思想史方面的论文篇五

“五四”时期,陈独秀、吴虞、鲁迅等新文化运动的主要代表人物,对儒学进行了激烈的批判,终结了儒学在思想文化领域中的统治地位;而作为儒家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孝道首当其冲。在经历了“五四”时期暴风骤雨式的批判以后,徐复观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时期的非孝思想进行了批判性的反思,并以理性的态度分析并挖掘传统孝道思想中的新价值,力图对传统孝道进行自觉的维护与重建。在人口老龄化、社会养老等问题日益突出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构建现代积极而和谐的孝道文化已成为重要课题。“五四”时期,新文化运动的主要代表人物对传统孝道展开了猛烈的抨击。他们的基本观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孝道助长专制统治。“五四”燘才期的思想家认为,封建统治者之所以提倡孝道,就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封建统治者通过“移孝作忠”的手段,将原本作为家庭伦理规范的“孝”加以改造、利用,使其成为专制统治的思想基础。因而这一时期思想家批判传统孝道的关键点集中在“忠孝合一”、“移孝作忠”之上。陈独秀指出,“孔子之道,以伦理政治忠孝一贯,为其大本,其他则枝叶也。故国必尊君,如家之有父”。对封建统治者提倡孝道的原因,他也有深刻的论述:“宗法社会尊家长,重阶级,故教孝;宗法社会之政治,郊庙典礼,国之大经,国家组织,一如家族,尊元首,重阶级,故教忠。”

其二,孝道维护家族本位。在中国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中,传统社会的宗法家族组织一直是封建专制统治的社会基础。因而,“五四”时期的激进思想家在抨击封建专制主义的同时,对中国传统的家族制度也发起了猛烈的批判。陈独秀尖锐地指出了以家族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四种危害:损坏个人独立自尊之人格;窒碍个人意思之自由;剥夺个人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养成依赖性,戕害个人之生产力。他断言,中国社会“种种卑劣、不法、残酷衰微之象”皆由此而产生,因此必须以“个人本位主义”取代“家族本位主义”。吴虞认为,家族制度是专制主义存在的根据,中国“颠顿于宗法社会之中而不能前进”,“实家族制度为之梗也”“以家族的基础为国家的基础,人民无独立之自由,终不能脱离宗法社会,进而出于家族圈以外”。

针对“五四”时斯非孝思想中存在的问题,徐复观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批判性的反思,他在肯定“五四”时期非孝思想合理之处的基础上着重指出了其偏颇所在。总的来说,“五四”时期的非孝思想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偏颇。

其一是以偏概全。传统孝道中的“忠孝混同”问题是“五四”时期思想家批判的重点,对这一问题理论层面的合理解答,是回应“五四”时期孝道批判的关键所在。为此,徐复观通过对孝道思想的`形成、发展与演变的梳理,将以孔孟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所主张的孝道思想和《孝经》中“忠孝混同”的孝治思想明确区别开来。在他看来,“忠孝合一”、“移孝作忠”只是《孝经》中的思想,它并不是孝道的真正内涵,它与以孔孟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所主张的孝道思想是不相符合的;若因此而全盘否定孝道,则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其二是因果颠倒。在对孝道思想进行了全面的梳理、風别之后,徐复观又通过对学术思想与封建专制政治因果关系的阐释,指出了“五四”时期对传统孝道产生种种误会与曲解的根本原因,在于从根本上颠倒了学术思想与封建专制政治的因果关系。

站在维护儒家的立场反思“五四”时期的非孝思想,徐复观的论证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的感情色彩。这主要体现在对孔子尤其是孟子的孝道思想之于政治的正面影响有过分抬高的倾向,对“五四”时期知识分子的批评也过于情绪化。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徐复观反思工作的积极意义。正如台湾著名学者韦政通先生所说:“徐先生是中国思想史专家,对传统思想能做切近资料的分析,虽宗于儒家人文理想,由于现实政治的经验,对传统专制文化在现实历史中造成的种种弊端与罪恶颇多揭发。”徐复观对传统孝道思想在封建专制政治之下所受到的影响与歪曲的事实的揭示,很大程度上澄清了“五四”以来对传统孝道的种种误会与曲解;他对传统孝道真正内涵的阐发、对传统孝道现代价值的挖掘,是解决“传统孝道如何走向现代”这一问题所做的具体而大胆的尝试。徐复观所做的这些努力,对我们今天构建现代孝道文化仍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文化传统是一个民族精神和生命的象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传统孝道中尊老、敬老、感恩、孝亲等优秀传统,经过广泛的实践和历史的积淀,早已深深植根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沃土之中,早已成为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因此,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的当代新孝道,必然要来自于对传统孝道中积极因素的历史继承,必然要立足于我们的“孝”文化传统,从我们优秀的“孝”文化传统中汲取“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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