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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作申请函 成立合作社申请书(实用5篇)

时间:2023-09-24 12:18:58 作者:ZS文王 最新合作申请函 成立合作社申请书(实用5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合作申请函篇一

陈村村委会:

在村委会领导班子的带领下我们深入学习了科学发展观,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作为农民我们应该坚持“思想解放,改革创新”,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调整结构,优化品质,提高效益,突出特色”的号召,以“一村一品”为发展思路!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响应市政府的号召也为了推动我村养殖业的发展我们几位农民现申请创办农民养殖产业合作社!

通过考查我们几位农民决定充分利用我村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水资源通过对闲置戈壁滩的重新开挖创办农民养殖产业合作社。该项目的包括三期工程:

第一期工程我们将建设鱼塘用于喂养四大家鱼,鲤鱼,带鱼,鲢鱼,鲫鱼等。年产成鱼10万斤,产值40万元!

第二期工程我们将建设可容纳300头猪的养猪场,年产值40万元!

第三期工程将建设肉鸭场,年产值35万元!

该项目落成后既无任何环境污染又可对废弃物进行循环利用(猪排出的粪便可用作鱼的食物而鱼的粪便及其浮生物又可作为鸭的最佳饲料)从而大大减少资源浪费降低饲养成本。同时随着该项目的进行可为周围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从而带动我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现我们八位农民经过周密思考和全面考查申请注册总投资220万元的农民养殖产业合作社。望村委会能够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合作申请函篇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xx县xx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住所:xx县xx镇xx村。

第四条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佰元人民币(每亩按20元出资会费)。

第五条设立人(成员)数: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条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烟叶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服务,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八条本社遵循的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100%从事烟叶生产烟农;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本社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服务活动:

烤烟及其它农产品种植、销售。

具体内容,按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成员

第十一条凡是烟叶生产的农民,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二条本社社员为100%从事烟叶生产的烟农。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成本价享有本社提供的烟叶生产专业化服务;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六)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第十五条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二)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促进本社发展;

(六)按照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七)为本社提供有关经营、服务等信息。

第十六条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七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九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本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三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经理;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召开社员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3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7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设立人提名并交社员大会选举,第二届以后的理事会候选人由原理事会提名,或由本社成员总数10%以上成员联名提名。提名的候选人,过半数以上成员选举、支持的,可担任理事。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职权:

(二)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四)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五)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六)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七)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八)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选任本社的经理,报请成员大会决议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拟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通知各理事时应书面载明会议内容和所议事项,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并有理事会成员签名。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条本社的理事长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二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四)接受成员大会、理事会的临时授权、处理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社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任期3年,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本会活动计划和报告草案;

(三)起草工作制度和会议文件;

(四)协调本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

第三十五条监事长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社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向社员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社员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社财务会计制度,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社员出资额;

(二)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提留公积金或公益金;

(四)银行贷款;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捐赠;

(七)其他。

第三十九条本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一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缴纳税款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二条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按社员的出资份额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三)其他。

第四十三条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社员出资额依次弥补。

第四十四条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表)》、《盈余、亏损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由监事长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本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缴纳税款。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本社的合并、分立应由理事长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特别决议。

第四十九条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设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本社承继。

第五十条本社分立,其财产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本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不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五十五条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本社财产。

第五十六条本社优先清偿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自清算之日起前两年所欠本社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

(三)共益债务;

(四)成员交易额的优先支付;

(五)成员按出资额分配剩余财产。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可分配的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五十七条本社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长、理事会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有成员10%以上提议;

(三)章程修改提案经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四)拟定成员大会章程修订决议,拟定本社章程修订报告。

第五十八条本社的通知应为书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员;其他情形可在报纸、电视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员已接到书面通知,可免除报纸、电视公告通知义务。通知书应载明通知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社章程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社理事会或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

设立人(成员)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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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申请函篇三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合作申请函篇四

xx:

我叫,是个退伍军人,家住。该村地处边远,山大人稀,因交通不便,长期制约着该村经济的发展,村里年青力壮的都靠外出打工养家糊口。说起来也蛮可怜,就连过年想杀头猪都找不到扯猪腿的人,留到屋里的都是些老家伙,尽管五、六十岁啦,还要肩挑背扛的过着苦日子,唯一的经济来源就是到山岭、沟壳里摘点箬叶,搞得不好,板一跟头,一点箬叶钱还不够看病的,真是造孽,光我们组就有四个30好几的人,媳妇都找不到,人家姑娘不敢来……,就是嫌我们桃山太穷。

直到近年来在政府和各级部门领导的支持和关怀下,渴望已久的公路终于修通。对我们来说是个天大的机会,打工不是出路,只有自己创业建设好自己的家乡,才是一个真正的土生土长的人该逮的事。我当过兵不怕吃苦受累,我也不想给国家增加负担,想好好的逮个事业,把自己家乡建设好。可能有人会觉得一个农民创业,不是件容易的事,简直是天方夜谭。可恰恰那些成功的人哪个不都是从最底层做起的。认为个人没得技术,又没得文凭,打工也没得哪个企业愿意要,有事做也逮不到几个钱,搞不出名堂,那就只有国人搞个小买卖,之后有个本钱了就开个商店,后来又开超市,直到开联锁……,都是一步一步的成长起来的,又不是造飞机大炮,别人逮得好的事,桃山人民就逮不好,我卵都不相信。结合桃山当地实际,我准备开一个猪场,另附一个酒厂和土鸡养殖场,具体规划如下:

建一个可供养60头左右的养猪场,为了提高猪的体质和品质,建一个约长800米、高2米围墙的猪的活动场地(围山而建),当地玉米资源丰富,为了提高当地农民种植玉米的积极性,可以高出市场的价格进行收购,包谷深加工制成包谷酒,酒糟可以为养猪、养鸡提供主要饲料,酒糟内含有丰富的营养成分,猪吃后肉质好、口感好、品质高。在已养本地牲猪为主的基础上引进少量的野猪进行养殖,不断的尝试和摸索,为以后标准化养殖打下基础。打造一个集酒厂xxxx猪场xxxx鸡场循环的双赢生态模式。

该项目完成后,一是可以带动周围村民发家致富,可以一起走致富之路,对改善当地人民生活水平(当地到现在为止无一个像样的项目),促进我村畜牧事业的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可以利用当地的独有的`丰厚地理条件改善当地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三是作为一个退伍军人,不增加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负担,走自主创业之路,实现人生价值。

本项目目前还需投资近15万元左右,自己的积蓄加上向亲戚借的将近五万,还需十多万元无法借、贷,向银行贷款,没的东西抵押,又找不到担保人,根本就贷不到,向亲朋好友借,农村的挣几个钱都不容易,借几千还行,借多了他们也要生存,有心无力。

我说不好大话,也没有华丽的语言,说实话此项目去年我已开始筹备,因为资金的问题到现在一直搁置。我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高中毕业时,为响应国家号召,保家卫国,踊跃参军,经过在部队几年的历练,退伍之后,就下定决心,一门心思的想逮个事,而且要一心一意的把这个事逮好,逮拢来。

望领导看在一名退伍军人对生活充满信心,以百倍的激情大胆走自己创业之路的决心,恳请领导望予扶持,帮解决我当前所遇的实际经济困难为谢!

合作申请函篇五

同志们:

今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宣告成立了,这是我市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上的一件大事和喜事,对此,请允许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你们表示热烈的祝贺!

加快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市委、市政府年初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推进城市化和农村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村的改革试点工作,在市改制试点办、街道和村全体工作班子的共同努力下,在广大社员群众的积极配合支持下,经过2个月的积极探索、大胆尝试,高质量地率先完成改革任务,成为我市“股改第一村”,为全市面上推进提供了优秀的范例,成绩值得充分肯定。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所有关心、支持、参与改制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慰问!

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实现机制转换、迈向科学管理的重要一步,改革的成效还有待于发展的检验,有待于群众的检验、有待于历史的检验。在此,我提三点希望和要求。

一要致力于加快发展。发展是硬道理,更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生命力。希望高田头村以改革为动力,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核心任务来抓,抓住政策机遇,发挥区位优势,不断创新发展路径,以集体经济不断增收的实际成果,更多地惠及群众,更好地凝聚群众。也希望市级有关部门和街道积极为高田头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要致力于规范运作。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项新生事物,需要在规范运作中健康成长。合作社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正确定位、摆正位置,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主动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指导,一切按章程办事,一切依制度行事,一切对股东负责,始终做到公开透明、规范高效,以制度的生命力经受实践的考验。

三要致力于出好经验。试点是为了出经验、作示范。希望市改制试点办、街道和高田头村的同志一起,认真及时地做好经验总结工作,从各个环节的落实、各项政策的把握、各道程序的操作等多个方面提炼经验,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意见,为加快全市面上改革进程作出应有的贡献。

最后,衷心祝愿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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