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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合同 用工劳务合同(精选10篇)

时间:2023-09-12 09:49:50 作者:笔砚 河北省劳动合同 用工劳务合同(精选10篇)

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河北省劳动合同 用工劳务合同实用篇一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形式也伴随着外部经济环境不断优化和发展,劳务用工作为一种节约成本,管理便宜的用工方式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用工劳务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用工劳务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参考。

咀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咀方根据业务需要,录用并派遣乙方到 无锡 栖园 项目部或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劳务施工作业,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 作业工种: 水电工

二、 作业内容: 水电安装工程现场施工作业

三、协议期限:自 20__ 年 月 日起至本施工任务完工之日止。试用期:乙方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 元/天,试用期满进行综合考试,考评合格的协议延续,考评不合格的协议解除。

四、劳动报酬:

(该工资包括加班费、工资津贴、社会综合保险等各项综合费用)。计件工资: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计件单价计算。

2、本工程的计件单位为:

3、生活费发放“甲方每月的15日左右支付乙方生活费

3-1 如乙方当月出勤不满15天的生活费发一半,如乙方当月出勤不满7天的一般不予发放。

3-2 生活费采用实名制的原则进行发放,乙方领取生活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财务处领取,不得代领。

4、工资结算:春节放假之前结清。

五、劳动保护:

1、甲方为乙方办理工伤意外保险,乙方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相片等;

3、甲方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乙方要积极参加;

六、劳动纪律:

3、用人单位有权对乙方的安全行为进行检查,对违章、违纪行为可以进行警告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有有权予以辞退。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违章指令,对安全设施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的部位有权拒绝施工,乙方要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5、乙方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拆除,挪动,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现场管理人员。

7、乙方在施工期间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

七、用工协议终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用工协议;

a、乙方操作技术水平达不到施工工艺要求,且无协商工资下浮余地的;

b、乙方不服从工作分配,拒绝甲方和用工单位工作安排的;

c、乙方有打架斗殴、盗窃、蓄意闹事等不良行为的;

d、因乙方个人行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的;

以上各项甲方对乙方有综合考评,违反以上各项并收到两次甲方书面通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的用工协议;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相应赔偿。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解除用工协议:

a、 所在项目施工任务完成,新的任务暂未承接的;

b、在建项目因故停建的。

八、违约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

九、特别约定:

1、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在没有改变乙方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的情况下,不影响协议的有效性,乙方应服从安排。

2、因乙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受到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其罚款由乙方全部承担。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特殊作业;

7、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及用人单位三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发生协议纠纷,在不影响协议条约执行的基础上,甲方、乙方和用单位共同协商,协商不成提交当地劳动部门仲裁。

十一、其他约定: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协议期满工资结清后自动失效。

咀方: 乙方:

法定/委托代表: 家庭住址:

年月日:

甲方(劳务派遣企业)全称:_____

单位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

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甲方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乙方休息、休假;乙方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确定:

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始,以完成工作任务或与实际用工单位的.协议终止为合同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甲方派遣乙方在_____(实际用工单位)的_____岗位从事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实际用工单位书面公布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按时完成合理定额,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2.乙方应当积极参加实际用工单位的职业技能培训,努力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作要求。

3.实际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或调整劳动组织需要,需要调整或调动乙方工作岗位的,应由甲方征求乙方的意见,并与乙方协商一致。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监督实际用工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约定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_____小时,每周(月)工作不超过__________小时。

2.实际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安排补休,加班工资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发放,不包括在劳务费中。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时间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五、劳动报酬

乙方工资由甲方按实际用工单位提供的结算清单每月_____日代发。由于实际用工单位未及时支付到帐的,由甲方先行垫付,并由甲方向实际用工单位按双方协议追偿。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1.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2.甲方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乙方监督。乙方有权按照规定查询个人的缴费记录。

3.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1.甲方应依法建立劳务派遣规章制度,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予以公布;未依法建立或未予以公布的规章制度,对乙方无约束力。

2.乙方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实际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实际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行为的,甲方有权予以辞退。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派遣乙方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的,应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由其承担或部分承担甲方对乙方的义务,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告知乙方。实际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承担对乙方义务的,由甲方承担对乙方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出现劳动合同依法可以中止履行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中止履行情况消失,双方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中止时间不计人劳动合同期限。

3.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变更。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4.本合同应当依法解除和终止。双方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在乙方履行完必要手续的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同时,甲方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十、违约资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十一、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一方须在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合同履行期间,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应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用工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被聘用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一、根据乙方特长,自愿担任承包甲方专项劳务的 班组的劳务人员,工作具体内容由其所在的劳务班组负责人安排。

二、工资标准:根据乙方的业务技能水平,确定乙方每天工资标准为 元

(人民币),实行多劳多得的计件制工资制度,由所在劳务班组的负责人具体执行,项目部监督。

三、甲方责任:

1、给所在劳务班组及乙方按时下达施工任务,提供生产劳动保护;

2、为乙方提供住宿、食堂、费用乙方自理;

3、甲方和劳务班组负责人对乙方进行入场刻育,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4、监督劳务班组负责人按时发放乙方工资;

5、如发生安全事故、按安全生产法规和甲方与劳务班组负责人签订的《劳务合同》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经济责任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理。

四、乙方责任:

1、接受甲方和劳务班组负责人组织的法律、法规、安全教育,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业务知识培训的学习,未经培训不能上岗。

2、认真遵守项目部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做好日常养成,爱护室内外及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做文明人。

4、团结同志,不拿他人财物,保护成品,不损坏他人及公共财产,不打架斗殴,不违章作业。

5、乙方若违章操作或放松安全意识、疏忽安全防护而发生安全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及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未详部分见甲方与劳务班组负责人签订的《职业健康安全经济责任合同》)。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咀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身 份 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河北省劳动合同 用工劳务合同实用篇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

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小写): 元。

(大写):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条。

七、词语含义

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 则

1 定义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17.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8.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8 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 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9.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1条和第32.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规定确定。

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6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27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8 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29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0 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31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2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33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34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5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6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7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38 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

1.39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

1.40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为。

1.41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武 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1.42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标题和旁注

2.2

合同文件

组成及优先顺序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适用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款。

(5)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

商等文件)。

(6) 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2.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

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69条规定处理。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

3.2

适用法律

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 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

规。

3.3

适用标准

与规范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的,约定适用的河北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购买、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4 通讯联络

4.1

通讯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4.2

发送通讯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5 工程分包

5.1

分包工程

的批准

(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 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5.2

签订分包

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5.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分包工程

价款结算

与支付

5.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分包合同

终止

5.5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6 发包人提供资料

6.1

发包人提供资料及双方的责任

发包人应按第14.1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齐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7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7.1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

(1) 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3)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承包人报价的限制

7.2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8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8.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2

地下障碍物处置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9 事故处理

9.1

安全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2

事故争议认定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0 专利权

侵犯专利权责任

10.1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0.2

版权和知识产权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1 联合的责任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1.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1.2

联合体文件签暑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2 保障

12.1

合同双方相互保障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担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应由自己承担。

12.2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3 财产

13.1

用于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的要求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3.2

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70.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13. 3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70.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4 发包人

1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土地征用手续、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场

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可能出现的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范围

内的指定地点,同时保障水、电供给和线路通畅。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的主要

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

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投标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底。

(8) 协调处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等工作。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14.2

发包人支付款项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4.3

发包人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4.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要求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14.6 &, nbsp;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5 承包人

15.1

承包人工作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 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5.2

承包人实施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5.3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15.4

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15.5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

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

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15.6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

供配合和协助: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

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应按第60条、第66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或

索赔。

15.7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确认和更换

16.1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确认和更换

发包人应任命、确认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发包人任命、确认的现场管理人员如需更换,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6.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7 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

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

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

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17.2

发包人代表职权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

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

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18 监理工程师

18.1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

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

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8.2

监理工程师职权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

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

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8.3

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

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

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5.1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 根据第13.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

工场地。

(3) 根据第15.5款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

(4) 根据第28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 根据第29.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 根据第32.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 根据第42.5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 根据第54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 根据第55条规定发出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指令。

(10) 根据第59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

(11)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8.4

监理工程师指令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8.5

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8.6

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

监理工程师可按第16.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16.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8.7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9 造价工程师

19.1

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

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

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9.2

造价工程师职权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

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

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9.3

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

(1) 根据第54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2) 根据第55条规定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

(3) 根据第60.3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9.4

造价工程师指令

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9.5

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19.6

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0 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承包人应依据第16.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

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

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

20.2

承包人代表职权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20.3

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第16.4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第16.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20.4

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

承包人代表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1 分包人

21.1

分包人的要求

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个人不应承揽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应直接指定分包工程分包人,也不应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21.2

分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承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承包人负责,并应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2 承包人劳务

22.1

承包人人员的雇佣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22.2

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

(1) 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生产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 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 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 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支付情况、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

22.3

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

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

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

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

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2.4

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等一切责任,应由承

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工期不予顺延。

22.5

承包人雇员的要求和撤换

(1)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不负责任。

(2)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 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22.6

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

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

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2.7

承包人提供雇员统计表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

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

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 工程担保

23.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2

履约担保期限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止。

23.3

向发包人支付履约担保的索赔款项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3.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承包人按第23.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对等的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3.5

支付担保期限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后28日止。

23.6

向承包人支付支付担保的索赔款项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23.7

双方延长担保期限

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

23.8

约定担保事项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

24 发包人风险

24.1

发包人承担风险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24.2

发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为:

(1) 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外)损失或损坏。

(2) 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 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 坏。

(4) 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害。

25 承包人风险

25.1

承包人承担风险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25.2

承包人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

除第24条和第26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

26 不可抗力

26.1

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包括因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能以数值表示的不可抗力因素,以专用条款的约定为准。

26.2

不可抗力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第31条规定索赔工期、按第66条规定索赔费用。

26.3

双方对不可抗力引起损失的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

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最新河北省劳动合同 用工劳务合同实用篇三

__________(公司(以下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聘用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为我公司员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年,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_________.3.合同期限至于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__________.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个月内为试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职位是__________,向____________报告。

(二)在合同期内,甲方将可能指派乙方于其它职位。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不间断休息二十四小时。

(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四、休假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

最新河北省劳动合同 用工劳务合同实用篇四

法定代表人:

被派遣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乙方接受甲方转移派遣(以下简称派遣),到________岗位工作。

派遣期限为24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本合同期限为二年,从生效之日起计算。

试用期为三个月,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劳动报酬

乙方的工资比照学校事业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标准予以核定。由甲方在收到用工单位当月划拨的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最迟不得超过当月最后一天)、通过邮局以工资卡的方式按月支付给乙方,并代缴个人所得税。试用期的工资为正常工资的80%。

第五条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甲方负责为乙方依法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手续(“四险一金”费用由用工单位支付)。

乙方工伤、患职业病等待遇由用工单位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款项后及时支付给乙方或家属。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用工单位可依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在确定工伤残疾等级之日或死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伤待遇拨付给甲方,甲方收到相关费用后负责及时支付给乙方或家属。

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意外死亡的,用工单位可依据吉林省吉劳险字(91)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在乙方死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待遇拨付给甲方,甲方收到费用后负责及时支付给乙方家属。

乙方因患职业病或工伤导致无法履行岗位职责、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所发生的赔偿、补偿、工资及其它费用均由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承担。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由用工单位依法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用工单位不能依法履行义务时,由甲方向用工单位交涉,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和教育。乙方同意用工单位对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按照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保密和竞业限制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或帮助他人使用甲方及用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将甲方和用工单位的技术资料、商业资料返还,不得保留。乙方若违反上述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万元,同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签

一、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适当变更。

二、合同的解除

1、乙方经试用期或年度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乙方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年旷工累计超过30天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7、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在甲方依《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进行裁员时。

3、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甲方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劳动权益的;

6、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7、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由2至7款情形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由用工单位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款项后及时支付给乙方。

三、本合同下列情况自动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者宣布失踪;

4、甲方被依法宣布破产;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对以上4、5款情形,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四、乙方如果欲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情况下续签合同,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提前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不同意续签合同。

第十条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甲方: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就业手续;

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晋升档案工资手续;

6、按照政策规定,为乙方出具与档案材料相关的证明。

7、合同期限届满后,根据社会需求为乙方进行就业推荐,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人事代理手续。

乙方: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有权查询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4、根据需要接受甲方或用工单位的专项培训,具体培训协议另行签订。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没有约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签字时,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告知,乙方签字视为确认。

甲方(章):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地址:住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传真:传真:

邮箱:邮箱:

最新河北省劳动合同 用工劳务合同实用篇五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合同期为___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 _____年___月 ___日止。其中,从____年___月 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日为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也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期以续订合同为准。甲方根据公司工作经营情况,安排乙方到________________部门担任工作。甲方根据工作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可作适当调动,包括临时性工作。乙方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

二、乙方工资及福利待遇:

基本工资依据职位和岗位等级标准支付,为每月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圆整)每年依工作表现调整。所有津贴均已包含在基本工资内,不另行支付。遵照社会保险条例要求,甲方为其交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给乙方发放适当的奖金。

三、甲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1、根据工作需要和规章制度及本合同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保护乙方合法权益,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实施奖励和处罚。

3、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乙方能力和工作表现等安排调整乙方工作。

4、甲方可视经济效益和乙方的技术水平、业务熟练程度、劳动效率、工作绩效等逐步提高乙方的劳动报酬。

四、乙方基本职责:

1、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要求,不得擅离职守。

3、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

4、保守甲方的业务、技术及有关文件的秘密。

5、乙方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范围相似的任何第二职业。

6、按甲方的工作要求而加班和出差。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或处分仍然无效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与甲方解除合同: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

3、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利的;

4、乙方本人有特殊情况,需要辞职并经甲方同意的。

八、除按第五条第2、3、4项规定以及法律规定的解除聘用合同条件

九、双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时,如乙方符合第五条第1、5、6项,甲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十、乙方因违反纪律而被辞退或乙方符合第七条第4项规定,则甲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聘用合同自行解除,不再另行通知。

十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死亡,则由甲方按照有关规定

十二、乙方享有中国政府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婚丧、计划生育及女工孕期、产期休假等有关待遇。

十三、甲方明确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劳动法》之规定,实行平均每周

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十四、职工必须遵守甲方有关保密资料的规定,违反上述行为者将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五、合同期满一个月,双方如无异议且书面通知对方的,则合同自动延期生效一年。

十六、当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在二十日内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和变更。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存壹份。

最新河北省劳动合同 用工劳务合同实用篇六

____________(甲方)招(聘)用_____________(乙方)为职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劳务协议合同期限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________________为工作任务完成并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____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劳务协议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务协议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元/月。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最低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

2.计件工资: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基础工资为________元/月,其余按乙方岗位计件单价及完成情况计发。

3.岗位工资:乙方的岗位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按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4.其他工资形式。具体办法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明确。

(三)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日。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乙方工资。

四、劳务协议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社会保险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甲方分别计发。

(二)福利待遇?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务协议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工作时间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乙方的工作时间在______月/年内综合计算,但每天总的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

2.在本合同期内,如乙方的工作岗位依法变更,按新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3.甲方如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休息休假?

1.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甲方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切实保障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五)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劳务协议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

七、劳务协议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六)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工而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九)除上述第(八)项规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超过三十日甲方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乙方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十二)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八、劳务协议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一)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三)、(五)、(六)项规定解除本合同,应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或医疗补助费。

(二)乙方个人非因甲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可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不与乙方续订合同的,应按《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乙方生活补助费。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低于本合同终止前的标准的情况下,不与甲方续订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九、劳务协议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的;

3.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第2.3.4点情况的;

(二)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金。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违约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1.违约行为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十、劳务协议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劳务协议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和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劳务协议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河北省劳动合同 用工劳务合同实用篇七

单位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

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甲方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乙方休息、休假;乙方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确定:

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始,以完成工作任务或与实际用工单位的协议终止为合同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甲方派遣乙方在_____(实际用工单位)的_____岗位从事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实际用工单位书面公布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按时完成合理定额,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2.乙方应当积极参加实际用工单位的职业技能培训,努力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作要求。

3.实际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或调整劳动组织需要,需要调整或调动乙方工作岗位的,应由甲方征求乙方的意见,并与乙方协商一致。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监督实际用工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约定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_____小时,每周(月)工作不超过__________小时。

2.实际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安排补休,加班工资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发放,不包括在劳务费中。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时间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五、劳动报酬

乙方工资由甲方按实际用工单位提供的结算清单每月_____日代发。由于实际用工单位未及时支付到帐的,由甲方先行垫付,并由甲方向实际用工单位按双方协议追偿。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1.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2.甲方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乙方监督。乙方有权按照规定查询个人的缴费记录。

3.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1.甲方应依法建立劳务派遣规章制度,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予以公布;未依法建立或未予以公布的规章制度,对乙方无约束力。

2.乙方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实际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实际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行为的,甲方有权予以辞退。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派遣乙方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的,应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由其承担或部分承担甲方对乙方的义务,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告知乙方。实际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承担对乙方义务的,由甲方承担对乙方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出现劳动合同依法可以中止履行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中止履行情况消失,双方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中止时间不计人劳动合同期限。

3.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变更。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4.本合同应当依法解除和终止。双方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在乙方履行完必要手续的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同时,甲方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十、违约资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十一、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一方须在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合同履行期间,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应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十三、甲方应当自在乙方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乙方签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以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文本交付乙方,不得扣押。

最新河北省劳动合同 用工劳务合同实用篇八

乙 方: 地 址: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要求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相应的施工作业人员,无条件参与工作;用工人数、标准、方式等由甲方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确定。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及项目组织措施等进行作业。

3、乙方人员需服从甲方的管理, 保守甲方的机密,爱护甲方的财物,维护甲方的利益。

4、因乙方人员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合同按包干价人民币 执行;

2、支付方式:

五、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甲方因乙方违纪,可随时与乙方解除本协议。

3、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或劳动报酬时,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不受提前通知的限制。

4、本协议到期或过期,如双方未续签,协议自行终止,不需提前通知。

5、甲乙双方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乙方均应立即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甲方财、物等手续后方能离开,否则,甲方不予以支付任何费用。

六、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两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最新河北省劳动合同 用工劳务合同实用篇九

乙方: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天。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工作。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第四条 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不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乙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 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元。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第十二条 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方破产倒闭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十五条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以及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甲方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笔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定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河北省劳动合同 用工劳务合同实用篇十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

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小写): 元。

(大写):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条。

七、词语含义

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 则

1 定义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17.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8.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8 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 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9.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1条和第32.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规定确定。

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6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27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8 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29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0 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31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2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33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34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5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6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7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38 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

1.39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

1.40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为。

1.41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武 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1.42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2.2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适用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款。

(5)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

商等文件)。

(6) 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2.3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69条规定处理。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1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

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 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

规。

3.3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的,约定适用的河北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购买、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4 通讯联络

4.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4.2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5 工程分包

5.1

(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 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5.2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5.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5.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5.5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6 发包人提供资料

6.1

发包人应按第14.1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齐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7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7.1

(1) 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3)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7.2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8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8.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2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9 事故处理

9.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0 专利权

10.1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0.2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1 联合的责任

11.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1.2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2 保障

12.1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担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应由自己承担。

12.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3 财产

13.1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3.2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70.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13. 3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70.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4 发包人

1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土地征用手续、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场

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可能出现的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范围

内的指定地点,同时保障水、电供给和线路通畅。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的主要

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

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投标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底。

(8) 协调处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等工作。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14.2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4.3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4.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14.6 &, nbsp;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5 承包人

15.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 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5.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5.3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15.4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15.5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

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

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15.6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

供配合和协助: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

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应按第60条、第66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或

索赔。

15.7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确认和更换

16.1

发包人应任命、确认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发包人任命、确认的现场管理人员如需更换,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3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6.4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7 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

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

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

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17.2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

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

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18 监理工程师

18.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

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

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8.2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

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

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8.3

除属于第69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

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5.1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 根据第13.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

工场地。

(3) 根据第15.5款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

(4) 根据第28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 根据第29.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 根据第32.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 根据第42.5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 根据第54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 根据第55条规定发出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指令。

(10) 根据第59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

(11)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8.4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8.5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8.6

监理工程师可按第16.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16.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8.7

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9 造价工程师

19.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

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

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9.2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

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

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9.3

(1) 根据第54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2) 根据第55条规定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

(3) 根据第60.3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9.4

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9.5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19.6

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0 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应依据第16.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

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

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

20.2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20.3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第16.4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第16.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20.4

承包人代表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1 分包人

21.1

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个人不应承揽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应直接指定分包工程分包人,也不应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21.2

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承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承包人负责,并应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2 承包人劳务

22.1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22.2

(1) 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生产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 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 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 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支付情况、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

22.3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

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

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

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

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2.4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w、游行等一切责任,应由承

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工期不予顺延。

22.5

(1)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不负责任。

(2)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 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22.6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

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

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2.7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

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

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 工程担保

23.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止。

23.3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3.4

承包人按第23.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对等的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3.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后28日止。

23.6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23.7

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

23.8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

24 发包人风险

24.1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24.2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为:

(1) 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外)损失或损坏。

(2) 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 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 坏。

(4) 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害。

25 承包人风险

25.1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25.2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

除第24条和第26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

26 不可抗力

26.1

不可抗力包括因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能以数值表示的不可抗力因素,以专用条款的约定为准。

2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第31条规定索赔工期、按第66条规定索赔费用。

2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

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6.4

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27 保险

27.1

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 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保险。

(2) 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 为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

(4) 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

27.2

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7.3

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证明。如果发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投保,发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应从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27.4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

27.5 &, nbsp;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关资料。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27.6

当合同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因而造成的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

27.7

从保险公司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赔偿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27.8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四、工 期

28 进度计划和报告

28.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28.2

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28.3

(1) 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 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8.4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 开工

29.1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29.2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

29.3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9.4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29.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30 暂停施工和复工

30.1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30.2

(1) 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及时提出工程变更或索赔,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2) 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70.4款规定解除合同。

30.3

(1) 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

工。

(2)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或为合同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按照第26条规定处理。

30.4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62.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30.5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应按第30.3款规定处理。

31 工期和工期延误

31.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合同有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

31.2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 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

(2)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4) 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

(5)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6) 工程变更。

(7) 工程量增加。

(8)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每周累计停水、停电、停气超过8小时且造成停工的。

(9) 不可抗力。

(10) 发包人风险事件。

(11) 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 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顺延工期的天数,应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31.3

当第31.2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

31.4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第31.3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31.5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1.3款和第31.4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31.3款和第31.4款(发生时)规定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或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顺延工期的天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32 加快进度

32.1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按第28.4款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第70.3款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2.2

(1) 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 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 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60.1款和第60.2款规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33 竣工日期

33.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约定合同工程计划竣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3.2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使用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4 误期赔偿

34.1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计划竣工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按第5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4.2

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五、质量与安全

35 质量的管理

35.1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5.2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35.3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36 质量目标

36.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省标准的规定。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评定,应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应以国家、行业、省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6.2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应按第69.4款规定调解,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应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36.3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 组织或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

(5)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6) 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36.4

承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实施前,监理工

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

件。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

任何责任和义务。

37 工程的照管

37.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则从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7.2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8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38.1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并按第64条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38.2

(1) 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

(2) 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3) 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38.3

(1)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 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畅通,实施必要的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3) 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

(4) 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设施,保证现场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 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

(6) 为了公众安全和方便或为了保护工程,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政府的要求提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

(7) 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8.4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8.5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38.6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达到环境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的、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机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应退还给承包人。

39 放线

39.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包括基准线、基准高程)书面资料;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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