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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不交社保的合同可以生效吗(大全5篇)

时间:2023-10-03 19:04:22 作者:琴心月 最新不交社保的合同可以生效吗(大全5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不交社保的合同可以生效吗篇一

乙方:

一、甲方将位于位置的部分面积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用时间:租用期为年,即(年月日到年月日)。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续租。

三、付款方式:(1)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给甲方缴交一个月上期租金人民币:元及两个月押金人民币:约元,在租赁期内乙方违约的,甲方没收乙方所交的款项。合同期满后无息退回给乙方。

(2)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在每月的5号前缴交当月租金给甲方,若乙方逾期10天未交租金,甲方有权收取乙方欠甲方租金金额按每天3‰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未缴交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押金。

(3)甲方提供乙方kw的配电使用,电费收

(4)甲方给乙方提供自来水使用,每户的水表均独立,水费按元/吨收取,与当月房租一并交纳。

四、装修期限:甲方给乙方天装修期,签订合同起计算,即年月日起计算租金及综合管理摊销费;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不含税金,只提供收据收取租金。

五、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须守法经营,在租期内负责维护好现有的厂房,爱护租赁物。不得随意改建,需要改建或增建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2)乙方必须做好厂房围墙内的消防,用电,环保,卫生等安全工作,危险物品必须妥善管理,造成意外事故的,负上全部责任。

(3)乙方不得拖欠工人工资,负责工人的工伤,社保,医疗等。

(4)合同期满后,乙方交还给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保证完好能正常使用(消防设备设施器材,水管设施,门窗玻璃等)。

(5)甲方负责完善现在厂房的消防设施安装,并报批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证,提供给乙方使用。

(6)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合法经营厂房的相关手续,

六、提前终止合同:甲方不得单方提前终止合同,政府规划需用此地,甲方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向乙方支付贰个月的租金作为赔偿。政府拆迁土地、建筑物等补偿归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确需解约的,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贰个月的租金作赔偿,及不退回押金。

七、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可以免责,不可抗力指战争、地震、台风、水灾、自然灾害及不能防止的事故,双方免于责任。

八、本合同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九、乙方合同期满后,所有内部固定装修及电线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拆除。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不交社保的合同可以生效吗篇二

承租方(乙方):

一、原合同租赁期计至年月日。

二、从年月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三、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设备、管线等自行搬出,租赁房屋退回给甲方,依附于租赁房屋的装修等归甲方所有。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3%的违约金。

四、原合同终止后,乙方除应付租金外,同意补偿三个月的原合同租金给甲方。

五、原合同终止后,双方同意就原合同事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六、双方如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调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书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订时间:年月日

不交社保的合同可以生效吗篇三

终止合同范本

孕期合同终止引发纠纷

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几个条件

1、合同全部义务履行,租期届满而未续租;

3、一方违约,对方解除合同。包括:

(1)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如出租方未按期交付房屋;

(2)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租、换租或进行非法活动;

(3)承租人无故空置房屋不用连续达3个月以上;

(4)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租金;

4、承租人不再需要租房而解除合同,如承租人已另购房屋或另租房屋;

6、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终止

合同范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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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工在怀孕期间合同到期解除,由此引发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

据了解,类似个案在一些企业里时有发生。如何依法保护女职工在“三期”中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亟待关注和解决的课题。

记者见到当事人刘娟时,她已经有九个多月的身孕了,行动不是很方便。刘娟介绍说,她在公司工作了将近xx年,一直担任生产主管一职。xx年6月1日,公司和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到xx年8月31日止。xx年8月1日,经布吉人民医院诊断,刘娟已经怀孕11周,并存在漏胎问题。为保住胎儿,医生建议她至少卧床休息七天。当日,刘娟便拿着医院临检报告单和医生诊断书,到公司要求请假七天,以保住胎儿。公司告诉刘娟,因为她是生产主管,请七天假太长了,希望她能只休息三天,算带薪休假。

之后这段时间,刘娟只休息了几天,坚持正常上班。8月28日,公司向刘娟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函》,通知刘娟到xx年8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8月31日,刘娟坚持上完了合同期内的最后一天班。

,要刘娟再去医院开一张详细的诊断证明书。刘娟于是又去深圳市布吉人民医院开了一张诊断证明书,公司便转口说刘娟是在解除合同后才通知他们怀孕的。

,却要签9月4日的日期。”刘娟当时怎么也不肯签这个日期。9月10日,刘娟回到公司发现他的职位已经被其他人取代,公司仍然要求她签9月4日的日期,她没有签,并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根据公司的规定,旷工三天可以辞退,要我签9月4日我担心会因而被开除。”刘娟事后向记者解释说。

刘娟还给记者看了一份公司关于女工怀孕这个问题进行讨论的会议记录,记录上说女工怀孕获得补偿在公司还没有先例。

“遇到这种事,很多女工都不敢站出来,忍气吞声。可我不想。”刘娟说。

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确认刘娟于1995年3月28日受聘于该公司,担任主管一职。xx年6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xx年8月31日止。xx年8月28日,公司向刘娟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函》,通知刘娟到xx年8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自xx年9月3日,该公司通知刘娟领取了xx年8月份工资,但刘娟未来领取。xx年9月4日,经深圳市布吉人民医院诊断刘娟已经怀孕11周。当日刘娟向公司出具《门诊疾病证明书》,该公司在收到由刘娟提交的《门诊疾病证明书》后,致函刘娟,公司于xx年8月28日向刘娟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函》即日作废,与刘娟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刘娟的哺乳期结束。但刘娟自收到该函后,未回公司上班,并表示不回公司上班了。

因此,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刘娟与该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法签定的,属于有效合同,该合同期满时,刘娟在怀孕期间,应顺延并继续履行,但由于刘娟已经表示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情形应视为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终止,该公司可以不支付刘娟的经济补偿金。裁决书同时认为,考虑到刘娟已经怀孕的事实,且该公司在刘娟怀孕前未为刘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故酌情裁决,由该公司支付刘娟怀孕期间有关检查费和生产医疗费用3000元,产假、哺乳期间工资10000元。此外,公司还应支付刘娟xx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的工资,补交xx年9月至xx年8月未交的社会保险差额中由公司负责的部分。

对此裁决刘娟不服,她认为早在xx年8月1日,她就在深圳市布吉人民医院诊断出已经怀孕11周,医生建议休息七天,她于当日拿着诊断证明到公司要求请假,公司没有准假,而是借故把她开除了。刘娟认为公司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于是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该公司辩称,劳动仲裁认为,公司与刘娟因签定劳动合同而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公司与刘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因劳动关系的终止而消失。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方面认定以上事实,一方面又酌情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分娩期的有关检查费用和生产医疗费用,这在认定事实和处理结果上存在明显的矛盾。既然公司与刘娟之间已不存在任何关系,就应依法裁决,而不应“酌情施舍”。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刘娟与该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法签定的,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期满时,刘娟在怀孕期间,应顺延并继续履行,但由于刘娟已经表示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情形应视为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终止,该公司可以不支付刘娟的经济补偿金。故刘娟的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资4285.9元。

记者了解到,孕期女职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在一些外企和民营企业里时有发生。我市某律师因发表了一篇法律如何保护处于“三期”女职工的律师手记,便接连有当事人电话咨询或找上门来,要求代理她们进行仲裁和诉讼。记者采访得知,不少公司对女职员的结婚、生育等有着十分严格的管理制度。某公司的行政主管就告诉记者,在他们公司里,只要女职员请了婚假,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均不会与她们再续签。

终止合同范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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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住房转租、转让和转借给他人;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住房从事非法活动,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3:承租人不遵守合同规定,拖欠房租和水电等费用累计达6个月;

4: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不经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5:承租人严重损坏住房或住房内的设备、设施而拒不维修和赔偿的;

6:出租人因事先无法预料到的事情而必须收回住房自住;

7:出租的住房由于地震等原因发生重大损坏,威胁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且由房管部门书面证明应该改建。

作为承租人,在以下情况下亦可解除合同,但应事先通知并与出租人协商:

1:租赁的住房发生重大损坏甚至有倾倒的危险,而出租人拒不维修;

3:承租人的工作单位迁离城市或新的工作单位距离租赁的住房很远,交通不便,需要重新租赁住房。

值得一提的是,承租人由于第一条原因提出终止租赁合同时,不需给出租人补偿,承租人由于后两条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要给予出租人适当的补偿。

在了解以上情况后,当出租人突然提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就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2019终止合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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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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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社保的合同可以生效吗篇四

首先对于劳动争议,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应当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明显违法了《劳动合同法》,该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法第82条规定,若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要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因此最好能等到一个月,仍不和你签订合同,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用人单位违法劳动法律,不签订合同的行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处理。若想通过司法渠道解决,注意收集证据。工作服可以证明在那单位工作过,同时单位同事的证言,以及录音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签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未签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单位不能以适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未签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必须签,应该签。签了有利于企业规避法律风险,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不交社保的合同可以生效吗篇五

摘要:当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时,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劳动法有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 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 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 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 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参加社保的情况确实存在,法律、法规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因此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依然要尽到及时催告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况,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都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同时,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劳动者不愿意参加是违法的。如果迁就了这种违法行为,要承担违法责任,不仅要如数补缴,还要缴纳滞纳金等。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解读:在上述特殊情形下,劳动者行使被迫解除权受到一定限制,即应当给予用人单位自行纠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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