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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汇总16篇)

时间:2023-11-29 06:22:34 作者:笔尘

规章制度是管理者运用管理思想和经验的产物,是组织管理的基石和保障。大家可以通过研究这些规章制度范文,了解规章制度的一些基本要素和内容。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目的:明确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要求和标准,严格健康管理制度,保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三、责任和职责:员工健康管理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和销售部等

部门共同管理,行政办公室主要负责员工健康教育、体检、健康证办理等工作;销售部及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卫生管理。

四、 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通过检查,身体健康且取得健康证的.员工方可继续上岗,否则,按照相关规定辞工或调整。对新聘用的员工一律要求要通过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聘用,否则,不得聘用。

2、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学习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和保健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有关保健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定期加强对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学习和培训。

3、凡患有痢疾、伤寒、肝炎、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有碍保健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和接触保健食品销售和管理工作。

4、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痊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建立严格完整的员工健康档案。

医院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本单位职工身心健康,使医务人员更好地发挥积极性,以饱满的'热情和精神投入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工作中,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健康保健工作的通知》(闽卫医函【20xx】64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单位《职工医疗保健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1、严格进行职工上岗前和在岗中体检。

2、每位职工建立一份职工健康档案,由保健科负责管理。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体职工体检,原则上两年一次;市干部保健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对符合我省保健条件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对放射科、ct室、供应室、药剂科等特殊科室人群按有关要求进行额外体检。

4、每年对在职已婚女职工进行查环、查孕和妇科检查。

5、保健医生经常关注本单位职工身体健康状况,给予相关的疾病预防指导。

6、凡医院职工(含聘用人员)统一参与三明市医疗保险。职工诊治、住院、转诊、病休等由经治医生根据病情和有关医保管理规定处理。

7、对身体有恙的职工给予积极关心、帮助和适当的休假,但要办理请假手续。

8、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编制标准,尽量配足配齐医务人员,重点向临床一线倾斜,充实临床一线医护人员数量,合理安排和调配人员,避免医护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同时,通过预约诊疗等办法,合理安排和分流病人,有效减轻医护人员的工作压力。

9、每年安排职工休假,特殊岗位(如放射科、ct室等)人员按要求增加休假。

10、定期组织活动,调整职工心态,增强体质。

11、关心离退休职工,年终进行慰问和召开座谈会。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鉴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2、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3、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4、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

5、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员工的作业工种。

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人事主管部门

配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和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临时工。

(二)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一)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噪声和有机溶剂的作业;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一)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1、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

2、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员工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员工。

(二)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员工。

(四)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妥善安置;

(五)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一)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准备退休、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

(二)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时,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员工,要安排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一)公司承担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的费用。

(二)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必须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职业危害申报材料;

2、公司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的委托书;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计划;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评价报告书”;

6、对职业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救治诊疗资料;

7、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9、其他相关资料。

(二)公司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医院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学校的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一、餐饮、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卫生知识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培训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三、聘请卫生监督所管理人员,不定期对酒店餐饮、食堂工作人员进行专题讲座,学习有关卫生管理,卫生法律、法规等卫生知识,提高卫生安全素质。

四、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卫生监督所举办的卫生知识培训班学习,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五、每月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1次,对不能达到卫生安全要求的人员实行停岗培训,待合格后再行上岗。经培训仍不合格者予以劝退。

六、每年举办一次卫生知识的竞赛,强化职工的卫生意识。

七、凡参加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一律按时参加卫生知识培训,不得缺席。

八、建立餐饮、食堂工作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详细记载卫生知识培训状况。

一、餐厅、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

二、餐厅、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先到南山区卫生防疫站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经卫生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在食堂工作。

四、凡出现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等)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查明病因,治疗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餐厅、食堂主管每天要对辖区每位工作人员做好上岗前检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有第四条所述有关人员时要立即处理。

六、餐饮、食堂工作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须向主管报告,患者必须由卫生部门对其作检查治疗后再作决定。

1、从业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

2、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岗位(责任)区内卫生,随时保持整洁。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三不、三要、四坚持”。

“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三不”:不准将非食品加工制作用品和个人生活用品带入操作场所;工作时不准戴戒指、项链、手链(镯)、耳环等饰物和涂指甲油;不准在操作场所吸烟、穿工作服进厕所及离开生产加工经营场所。

“三要”:上班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必须全部戴于帽内;加工制作冷菜等熟食品和配餐间操作时要戴口罩;直接入口食品要用专用工具拿取。

“四坚持”:坚持卫生操作规程、坚持公用物品消毒、坚持湿式清扫、坚持漱口刷牙防口臭。

3、工作时间不准吃东西、不准随地吐痰、不随便掏耳掏鼻。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4.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1.放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3.放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机器使用合格证之后,方可使用。

1.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

2.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每两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3.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工作证》中。

1.放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上海放射研究所的`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如有异常按有关条例及时处理。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6.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7.医院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10.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营养补贴,并普及营养知识,增强机体免疫力。

11.在国有统一的规定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有保健休假2-4周。放射科要安排保证休息。

医院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每位职工建立一份职工健康档案,由保健科负责管理。

4、每年对在职已婚女职工进行查环、查孕和妇科检查。 

5、保健医生经常关注本单位职工身体健康状况,给予相关的疾病预防指导。 

7、对身体有恙的职工给予积极关心、帮助和适当的休假,但要办理请假手续。 

9、每年安排职工休假,特殊岗位(如放射科、ct室等)人员按要求增加休假。 

10、定期组织活动,调整职工心态,增强体质。 

11、关心离退休职工,年终进行慰问和召开座谈会。

 

8、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保障在岗人员身体健康,杜绝传染病人感染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3、责任部门:门店企业负责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4、内容:。

4.4、在岗人员均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每年员工的健康体检情况如实登记在“员工个人健康档案表”上并附原始体检表留存备查。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三、培训对象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门店及部门负责人和食品从业人员及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人员。

四、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现场培训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重新培训学习,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六、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放射防护管理小组在科主任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实施科主任对小组成员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2、员工体检制度:辐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的'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员工保健制度:辐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根据照射剂量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假期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的疗养待遇。

医院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医院人员管理制度

为提高我院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快人才培养,提高整体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完善人才梯队建设,实施人才兴院、科技兴院,合理、有序的安排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热爱医院和本专业,思想进步,业务素质较高,能安心本专业工作,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科室及医院的工作,且具备一定的培养潜质。

2、自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未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和过失。在历次院内医疗文书质量检查中,无丙级病历及严重违反医疗文书质量标准的情况。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本学科或专业满1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本学科或专业满2年;具有大学本科(学士)学历,从事本学科或专业满4年;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学科或专业满7年;具有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学科或专业满10年。

4、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证书或相关的资格证书。

5、开展新项目、新技术的科室,由科主任书面材料推荐,优先安排进修学习。

6、院部急需培养的.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1、各临床科室在年工作计划中,应根据本科室情况制定出外出培训计划,有计划、有目的的选送人员进修、学习。

2、符合进修条件者,由申请进修者本人或所在科室与进修单位联系相关事宜。

3、申请进修人员在科教科领取进修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同意后,上报科教科,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4、医院审批同意后,由申请进修人员在进修医院网站上下载该院正式的进修申请表,并完整填写,按表格上相应程序逐级报批后寄出,科教科进行备案。

5、外出进修人员将行程时间上报科教科、人力资源部,以便安排工作。

1、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跨学科进修学习。

2、专题进修(通过短期学习掌握新技术,有利于新项目的开展)时间1—3个月;专业进修时间半年至一年。

3、进修费、住宿费由医院报销。原则上应由进修单位统一安排住宿。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急需进修而进修单位又不能安排住宿者,自行联系住宿费用每天不高于30元。

4、由医院报销往返车票一次,进修交通工具限乘用汽车(出租车除外)、火车(软卧除外)。进修期间,无节假日。特殊情况需回本单位,经分管院长批准,由相关单位证明,方可报销来回车票。

5、进修学习期间,由于不能遵守进修医院的规章制度及出现重大的医疗事故或医疗行为过失被进修医院退回医院者,进修费用由进修者全额承担,5年内不得提出各种形式的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的申请。不能完成进修任务中途自行返院,进修费用按时间比例报销。

6、进修期满后三天内,必须回科教科、人事科报到,并在归院一周内,由科教科组织向本业务单位汇报学习成果。工作中应该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汇报学习成果作为报销学费的依据。

卫生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门店店堂前的招牌应完好、整洁。店堂内地面、墙壁、顶棚无积尘,无污染物,无蜘蛛网,无碎屑剥落。店堂内的清洁应按时打扫,并随时保持货柜、货架、各类商品和各种用具的清洁和卫生。

二、药品货柜上安装的柜门应完好,取用商品后应及时关好,以防止异物、灰尘、老鼠或其它动物进入造成药品和其它商品污染。

三、门店所有人员要注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修指甲、勤洗手,工作服应勤洗勤换,保持整洁。

四、门店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资料要保管两年以上,留存备查。

五、凡发现员工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应及时调离接触药品的岗位。

医院职工健康管理制度

为保证医院各项物资、材料供应及时,确保医疗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凡医院工作所需劳保用品、采暖五金、电器设备、医疗器材、维修材料等物料采购,均适用此制度。

3.1后勤采购包括劳保用品、采暖五金、电器设备等非医疗用品的采购,含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的采购(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与《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3.2依据各部门申报的`采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院领导审批)与后勤库管核对库存后集中进行采购。

3.3采购员必须充分掌握市场信息,收集市场物资情况,预测市场供应变化,为医院物资采购提出合理化建议。

3.4采购工作必须做到坚持原则,掌握标准,执行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不允许有损公肥私的现象存在,做到无计划不采购,质量规格不明不采购,价格不合理不采购。

3.5采购物资做到及时、准确、适用,严把质量关;避免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浪费。

3.6对外加工订货,要对生产厂家及物资的性能、规格、型号等进行考察,将结果与使用单位协商,择优订货。

3.7签订定购合同,必须注明供货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时间、货款交付方式、供货方式、违约经济责任等。

3.8凡购进一切公用物资,必须经库房办理验收手续,库房验收时,应对数量、质量、规格等认真核查,做到发票与实物相符,并依据采购员采购发票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不予入库。

4.1普通器械:根据各科室工作要求,由药械科供应人员与科室协商制定品种、规格及数量基数。正常损耗交旧换新,由于任务变更等原因可增减基数。

4.2装备性仪器设备:由各科室年终提出下年度新购进、更新计划并填写可行性报批表(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产地、申报理由等),交药械科汇总。万元以上仪器装备应附有技术论证报告(即从技术上说明购买该台仪器及选定该厂产品的较详细理由),报院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或药械科)研究,提出倾向性意见,呈医院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4.3各科室制定基数的普通器械及消耗物品,按消耗规律定期提出计划交药械科供应部门采购供应。

4.4装备性仪器设备一般为合同订货,统一由药械科对外订购。合同应明确以下事项:。

4.4.1关健性指标,如质量、性能技术要求;。

4.4.2到货不合要求应立即提出退换或索赔;。

4.4.3交货期限,规定到期不交货的赔偿条件;。

4.4.4保修期限及培训计划;。

4.4.5付款方式等。

4.5科室有特殊需要的器械、仪器设备需自行购买的,要经科室主任审查、签字同意,向药械科声明后,并经医院总经理同意,方可自行购买,购买后携仪器实物到药械科补办验收、出入库等手续。

4.6所有医疗器械和仪器设备都由药械科仓库发放,各科室指派专人凭领物单领取。

4.7医师个人使用的听诊器、叩诊锤、音叉、检眼镜等,医院正式医师由科室主任或医务部门批准,由药械科供应部门一次性配备登记,易损部分以旧换新,调离本院或离开医师岗位时应交回撤账;实习生、进修生、研究生个人使用的器械,发给负责“三生”管理的人员保管,并保持适当基数,轮流使用。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医院药房每年应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及医院药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培训计划。

2、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与考核。

3、质量管理人员每年对全员进行药品法规、质量规章制度及专业知识、执业道德、工作技能等培训考核工作。培训人员覆盖面应达到100%。

4、医院药房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医院药房中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购进、调剂等岗位的人员必须按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经职工技能培训,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7、质量管理人员应建立个人培训教育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职位、职称、培训时间、培训题目、培训地点及培训师、课时、考核结果等。

8、质量管理人员每年应做好全年教育培训,内容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授课者等。

9、每次培训后应做好考核工作,验证培训的效果。

健康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以加强企业员工健康情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企业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本企业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第七条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业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

第八条本企业建立健康档案制度,记录与员工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健康内容包括每位员工的既往病史、诊断治疗情况、家族病史及历次体检结果等。

第十条健康档案应根据员工每年健康检查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健康档案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证就餐者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全体师生员工服务的所有食堂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食堂从业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录用并从事餐饮工作。

四、食堂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伙管办应立即辞退。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七、食堂管理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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