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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合同纠纷(实用16篇)

时间:2023-12-25 19:32:01 作者:HT书生

租赁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下是一些租赁合同范文,供租入方和租赁方参考,以了解一份完整的租赁合同应包含的内容。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双方就因乙方租用甲方________________门面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2、乙方租用甲方门面,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到________________。形式为____年____签。

3、付款方式:年租金为_________元整(大写)。每_____年交一次房租。如果乙方生意好,甲方每年最多只能加______元,________元为上限。

4、乙方在租赁期间,自行装修门面,甲方予以协助。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的简易房的建设权力,并且在合同期内不被拆除。若是被城管拆除,甲方按照天数推出租金给乙方,无需其他补偿。

5、乙方在经营中要遵纪守法,一切相关税费由乙方自己承担。在租赁期间,如要求退租门面,或是自己经营不善,甲方不退租金,乙方可以转让,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6、水电的畅通及屋面漏水应由甲方负责。水电费由乙方自负,根据市场价格调整而调整。

以上合同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__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__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________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________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庄园________楼的________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个月。租金为每月________元,支付时间分别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向被告交付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房屋租金________元及押金________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_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租赁合同诉讼范文本诉状副本________份。

租赁合同纠纷

第一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女,出生,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经常居住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二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女,出生,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租赁合同纠纷

各区、县人民法院:

近来,对因公房租赁发生纠纷的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还是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各院作法不一。为此,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房管所与公民在履行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所产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除上述情况外,公民与房管所之间因公房租赁产生的其他争议,凡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特此通知。

1.为什么要实行房地产租赁管理?

房地产租赁市场成为特区整体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一部分承租人利用出租屋逃避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或从事各种犯罪活动;出租人偷税漏税,随意提高租金;承租人逃租、擅自转租、故意破坏房地产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深圳市政府于1990年3月成立了“深圳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同年12月制定颁发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深府[1990]402号文)。1992年市人大获得立法权后于12月26日讨论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条例》,于次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市人大颁布的`第一个房地产法规,标志着深圳房地产租赁市场管理开始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条例》的宗旨就是要维护深圳经济特区的房地产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所有进入市场的出租房地产,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指深圳特区内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用房和室内停车场),均属《条例》的适用范围。

2.房地产租赁为什么要实行许可制度?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出租,须持有《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房地产不得出租。《许可证》由市主管机关统一印制,区主管机关发放,但市主管机关规定由其发放的除外。

实行许可制度,一方面规定出租房地产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另一方面为承租人租用合法的出租屋提供了保障。

3.如何申领《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有哪些具体规定?

申领《许可证》,房地产所有人首先须到出租屋所在地管理机关领取《房地产出租申请书》,填好后向租赁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出租申请书》;

(2)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3)申请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委托他人代管或共有的房地产出租,可由代管人或共有人申领《许可证》,但必须出具书面委托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同意书必须依法经过公证或认证。经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审查符合规定的,自房地产出租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租赁管理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4.房地产租赁为什么要办理登记?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地产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区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实行登记制度,一方面对房地产租赁双方的合法关系予以保障,另一方面租赁过程中双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便于政府主管部门的调解和跟踪管理;第三,便于有关部门介入出租屋的整治,利于出租屋的综合环境改善和提高。

5.如何办理租赁登记手续,有哪些具体规定?

办理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出租屋所在租赁管理所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2)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3)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租赁所应自接到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租赁所逾期不作出答复的,即视为予以登记,当事人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到租赁所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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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出租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赁房屋的位置及面积数量。

甲方将所属位于----市--东路----商城地下一层,建筑面积平方米,租赁给乙方做使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即拥有本合同标的物的管理权、使用权。

二、租赁期限。

1、起租日期应以乙方的正式开业日期为准。

2、起租日期前不少于四个月时间用于乙方的各种装修、调试、大进货、招商等等开业准备工作。

3、具体计算交纳房租时间以乙方的正式开业日期为准。

4、租赁期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共十年。

三、租金数额。

1、租金第一、二年总计金额为万元/年。

2、第三年至第十年为万元/年。

3、本合同所涉及币种为人民币。

四、租金交纳方式及时间。

1、租金为每季度交纳一次。

2、原则先交后用,于上一季度的最后七天交下一季度租金。

3、首期租金在开业后第二个月的前三天交纳。

4、如遇节假日则顺延。

五、水、电费的计算。

1、乙方租赁面积内水、电表独立安装,单独计费;乙方使用电梯的电费、维修费由乙方负责,并接入乙方的电表。

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逾期不能结算,甲方有权停电、停水,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物业管理费先服务后交费,需另外再签订协议。

六、房屋的改造及维修保养。

1、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经甲方同意乙方方可在不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基础上对承租区进行局部改造和装修,所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定期对房屋进行维修保养,保证乙方营业、办公和生活环境不受影响。

七、物业管理。

由甲方所属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商城进行物业管理。

1、甲方必须确保乙方水、电的正常供应,并负责主配电房正常运转的管理、维护保养。

2、乙方负责超市内部水、电及空调主机房的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停电、停水。由于甲方物业管理原因停水、停电其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停电、停水时间补偿给乙方相应时间内的房租,停电、停水时间超过三个小时,乙方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

4、电力部门、自来水公司、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停电、停水甲方不负责任,但电力部门、自来水公司停电、停水需提前三天通知乙方。

5、由甲方协调有关部门允许在----商城前门正常停放车辆,并负责车辆管理,广场停车场内不准作为货物出租车停车场及对外用于其他经营,并达到车辆摆放整齐及商场进出口畅通。

6、甲方负责商城内其他业主营业时间及其他事项协商,行使统一管理。乙方经营时间及管理由乙方自己安排,甲方不得干涉。

7、甲方全面负责消防设施的配置、检查、验收、使用等工作。

8、甲方正常维修应限制在2次/年内,并需提前三日通知乙方。

9、甲方的物业管理项目明细必须在乙方装修前告知乙方,涉及乙方内容需按乙方要求办理。

10、甲方必须无偿为乙方提供足够、醒目的店名位置。

11、甲方须无偿提供乙方相当的广告位置。

12、筹备期间甲方给乙方无偿提供300平方米左右办公用房一处。

13、甲方须一次性解决乙方的排水问题,不留后遗症。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市某机筛场(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某(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北京宋庄小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罡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季宗旗,第原告北京市某机筛场(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某(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北京宋庄小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罡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季宗旗,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金某、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2月1日,原告为组建北京市某机筛场,以其法定代表人任某的名义租赁了被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京榆路南的房屋100多平方米,承租后原告的.集体成员共同自建了厂房等房屋200多平方米。原告承租了该房屋,并且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0月31日,原告承租的房屋被第三人委托的拆除人员强制拆除。据原告到第三人处调查得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被告得到了第三人补偿给原告的停产停业补偿费21万元、自建房屋拆迁补助费20万元、拆迁补助费7500元。被告应当将上述款项给付原告。另外,原告于209月27日向被告支付了年一年的租金1万元,被告应当返还原告11、12月份的房屋租金共计1666元。故诉请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停产停业补偿款21万元;2、被告返还原告自建房屋拆迁补助费20万元;3、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给被告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租金1666元;4、被告返还原告搬迁补助费7500元。以上共计419166元。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的租赁关系已终止,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辩称,拆迁是针对被拆迁人,不针对承租户,我们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和其承租户之间的纠纷和我们没有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京榆路南有一院落。月1日,被告将该院落中面积为83.44平方米的厂房(3间正房和2间厢房)及一个小院落出租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任某,年租金138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至20间原告法定代表人任某陆续在其承租的厂房旁自建了部分房屋。年任某以租赁的房屋为经营场地注册成立原告,原告向被告交纳租金并使用承租房屋进行机筛生产,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从起年租金变更为10000元。原告向被告交纳租金至2008年12月31日。

2008年10月20日,因京榆旧路需要拓宽改造,被告的院落在拆迁范围内,在未对被告院落内建筑物进行测量和评估的情况下第三人与被告通过协商签订《非住宅搬迁货币补偿协议》,对被告整个院落(包括原告承租的房屋及自建的房屋)补偿3700000元,含被搬迁房屋补偿和搬迁补助费,其中搬迁补助费包括搬家补助费、移机费、其他补助费,但对被搬迁房屋补偿和搬迁补助费没有具体细分补偿和补助数额。现被告已从第三人处领取全部补偿款3700000元。

2008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终止和原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并要求原告将承租的房屋腾空移交被告,将自建房屋拆除清理,否则后果自负。2008年10月31日,因原告没有搬迁和腾空房屋,第三人将原告承租被告的房屋及原告自建的房屋强行拆除。庭审中,原告主张其自建房屋面积为217平方米,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部分自建房屋拆除前的照片,但未能提供准确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建房屋面积情况,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原告自建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但均是棚子不应当补偿,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自建房屋均是棚子。庭审中,被告同意返还原告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租金1666元。

另查,第三人在京榆旧路拓宽改造中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是参照通政发21号文件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通州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区位补偿价标准及有关补助费的通知》(以下简称21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进行。第三人对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助系参照21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进行。第三人对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助系参照21号文件中规定的房屋重置成新均价补偿。

21号文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规定宋庄试点小城镇规划范围内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21号文件中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规定连续生产经营两年以上,年纳税额在1800元以上,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700-800元/平方米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21号文件中搬迁补助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规定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补助费以实际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原告从2002年至2008年一直进行机筛生产经营。,原告缴税额为9370.12元。2008年10月31日,原告承租的房屋及自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原告自行进行了搬迁。庭审中,原告主张应当参照21号文件中规定的宋庄试点小城镇规划范围内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1550-2630元/平方米的标准,按照922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其自建房屋的拆迁补助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租金收条、搬迁货币补偿协议、缴税票据、照片、21号文件、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查明的事实,因原告主张其自建房屋面积为217平方米,未能提供准确真实的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自认原告的自建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被告称原告的自建房屋均为棚子不应当补偿,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应当认定原告的自建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原告承租被告厂房面积为83.44平方米,加原告自建房屋面积,原告生产经营面积应为173.44平方米。

因第三人是基于对被告整个院落内的建筑物进行补偿,包括对原告承租房屋及自建房屋的补偿,被告应当将该部分补偿给付原告。因第三人是基于和被告的协商对被告整个院落进行统一整体补偿,不能细分出对原告各项补偿的补偿数额,且第三人是参照21号文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故本案应当参照2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按本院认定的原告自建房屋的面积和生产经营面积计算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的自建房屋拆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因第三人对地上建筑物系参照21号文件规定的房屋重置成新均价补偿,故本院认为原告自建房屋拆迁补助费应当按照2号文件中宋庄试点小城镇规划范围内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原告主张按922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依据不足。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建房屋拆迁补助费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建房屋部分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应当由原告所有,原告承租房屋部分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应当由原告和被告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本院酌定。参照2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原告主张按照700元/平方米计算停产停业补助费并无不妥,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停产停业补助费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承租房屋和自建房屋搬迁系其自行搬迁,故原告主张参照21号文件中规定的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补助费并无不妥,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搬迁补助费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同意返还原告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租金1666元,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五、驳回原告北京市某机筛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九十四元,由原告北京市某机筛场负担二千五百元(已交纳),被告张某负担一千二百九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男,汉,住xx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男,汉,住xx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上诉人周xx与被上诉人周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20xx)揭xxx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若判决被上诉人为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则将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地合同书》于上诉人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合同之日(即xxx年4月20日)起解除。

三、若判决被上诉人为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则将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的xxx年度租金人民币85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付还上诉人。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周x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于xxx年1月24日在中国xx电网xxxx供电局办理了非居民用电变更用电业务时错误的。该项用电变更是由被上诉人办理的。被上诉人是该项用电业务的申请人,办理任何变更都需要被上诉人亲自或授权他人办理。从《非居民用电变更用电业务受理表》中的客户签章可以印证报停用电是被上诉人办理这一事实。被上诉人暂停了供电致使上诉人租赁土地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上诉人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因此,上诉人自xxx年1月24日起便具有单方解除《租地合同书》的权利。

2、原审判决将不属于土地使用证范围的部分租赁土地认定为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是事实认定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xx经济联合社自xxx年就将上述土地出租给被上诉人,时间已经超过十年,土地的用途既不是建设项目施工也不是地质勘查,更没有经过任何审批。原审判决认为上述土地是临时用地于法无据。

二、被上诉人不是涉案土地的权利人,无权向上诉人主张任何权利,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1、众所周知,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转移。被上诉人于xxx年7月1日与周xxxx签订了《转让厂基地协议书》转让约xx亩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但是没有办理该地变更登记手续,被上诉人没有取得该约xx亩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周耿炎已经取得该部分土地的集体用地建设使用权,伯劳经济联合社无权再将该土地出租,而被上诉人向伯劳经济联合社缴纳该部分土地租金应当视为xx经济联合社的不当得利。

2、被上诉人与xx经济联合社就不属于土地使用证范围的部分租赁土地约1.333亩达成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伯劳经济联合社将不属于土地使用证范围的部分租赁土地约xxx亩出租给被上诉人作为工副业用地改变了原来土地用于农业的用途,出租行为无效。

(3)被上诉人与xx经济联合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的合同期限已于7月1日届满,之后没有重新订立合同。也就是说租赁合同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虽然xx经济联合社出具了《证明》,证明了被上诉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该项出租事宜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程序违法,合同无效,被上诉人未取得该约xxx亩土地的使用权。涉案土地的租金在十年过后一直还以xx市斤稻谷的价值收租,是违背市场规律的,是严重损害集体经济利益的行为。被上诉人不是该土地的合法承租人。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所租赁的房屋;。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2月___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因双方对有关约定事项发生异议,于是经双方协商,在20__年__________月初,对原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从新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合同作废并已销毁。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第7款(即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为无明火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押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即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a:_________________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经营的。)的约定,使用明火和进行无照违法经营。20__年2月__________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告知书》,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不予理睬,拒不接受。20__年3月__________号,物业向被告送达了《通知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拒不接受。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此致

北京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附:_________________本诉状副本一份;证据材料五份这里是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状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月租金为_______元,租金为季付,押金为_______元。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了房屋租金、押金。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单方面要求提高房租,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后双方协商决定,被告支付原告半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赔偿原告并返还原告剩余租金以及押金。原告已按约搬离涉案房屋,涉案房屋钥匙已经按约定交到物业处。后经多次催要上述费用,被告拒不支付且被告找各种理由让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遂成讼。

综上,因被告的违约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的存续已经失去实际意义,且原告因此遭受了重大损失,在协商无果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定代表人:京××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xxxx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xx××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西城区××外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董事长。

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本案诉争房屋场地,位于xx市西城区××大街××号地下一层400平方米面积属xx商××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商××公司)所有。商××公司于xxxx年8月4日与xx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场地5年的使用权,该协议书中并未约定林××公司享有转租权。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xxxx年8月4日签订《租赁合同》时,以及直到《租赁合同》xxxx年8月4日届满期间,被上诉人均未取得对该场地的处分权。

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的《确认书》,以此证明其已经取得处分权。但事实上,《确认书》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取得了该场地的处分权,理由如下:

再次,林××公司在《确认书》中表明,“将租赁房屋场地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使用”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若为有偿使用,即为转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转租权,故被上诉人对诉争房屋场地无处分权;若为无偿使用,也即林××公司自xxxx年8月4日至xxxx年8月4日长达五年期间,将其享有的收益权,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被上诉人获得155万元(31万/年*5=155万元)租金,林××公司分文未得。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林××公司以让被上诉人“无偿使用”本案诉争房屋场地的形式掩盖林××公司及被上诉人逃避纳税义务的非法目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确认书》的内容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依据xx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书对诉争房屋场地享有使用权、转租权等合法权益,其应为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显然系认定事实不清,依据的证据不够充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答辩人因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本案中,与原告签订《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期满后腾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但是该义务仅只针对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据上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为被告并无不当,但不应该再将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辩人也作为被告。

二、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原告在诉讼中陈述,答辩人一直实际进行房屋出租的经营,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是对法律关系的混淆判定。答辩人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对诉争的房屋进行出租经营,事实上答辩人也从来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过出租经营。答辩人与诉争房屋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也没有居住使用该房屋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陈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辩人强行阻挠,更是凭空杜撰。原告不应该也不可能向答辩人主张收回房屋,答辩人也没有理由和力量进行阻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实际占用诉争房屋的情况下,起诉要求答辩人腾房,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三、原告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出租人,并没有善尽法定和约定义务,不应该完全享受权利。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为产权人首先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登记备案。其次,产权人必须保证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新风量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符合规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设置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诉争房屋并没有经过批准备案,法律规定应当符合的条件几乎无一具备。而且,事实上,诉争房屋从来也没能正常使用过,除了非典期间长时间停用外,还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顶渗漏多次由于人防办公室及地下空间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命令停止使用。而这些都与原告没有妥善尽到法定和约定义务有直接的关系,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不应在不作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毫无阻碍地享受权利。

综上,答辩人既不是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也不是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原告不论是基于债权的请求还是基于物权的请求,都不应该将答辩人列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年5月23日。

租赁合同纠纷的诉状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乙方__使用。

一、租房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月租金为____元,缴租为____支付一次,人民币_________元,以后应提前___天支付。

三、约定事项。

1、乙方正式入住时,应及时的更换房门锁,若发生因门锁问题的意外与甲方无关。因用火不慎或使用不当引起的火灾、电、气灾害等非自然类的灾害所造成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无权转租、转借、转卖该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爱护屋内设施,如有人为原因造成破损丢失应维修完好,否则照价赔偿。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漏水,和阳台摆放、花盆的安全工作,若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3、乙方必须按时缴纳房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协议终止。

4、乙方应遵守居住区内各项,按时缴纳水、电、气、光纤、电话、物业管理等。乙方交保证金________元给甲方,乙方退房时交清水,电,气,光纤和物业管理等费用及屋内设施家具、家电无损坏,下水管道,厕所无堵漏。甲方如数退还保证金。

5、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如遇拆迁,乙方无条件搬出,已交租金甲方按未满天数退还。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电话;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租赁合同纠纷的诉状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_____________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承担。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因________________(饭店或店铺经营或个人)需要而与原告签订《_____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约定:_________________原告将其位于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东、西、南、北)路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房屋的租期为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______、______、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________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一审原告):xx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县娄山关镇。

负责人:某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xxxx)桐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判项“即:关于驳回上诉人一审主张的第5-7层、第9层房屋租金,以及从xxxx年9月1日起每日承担0.5%的违约金”内容,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案件事实,以及对第一、二、三项判决的内容没有异议。但是,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第四判项“即:驳回上诉人一审主张的第5-7层、第9层房屋租金,以及从xxxx年9月1日起,每日承担0.5%的违约金的请求”,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为此,现提起上诉,其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主张的“第5-7层房屋租金”的请求,其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中,被上诉人虽然拆除了5-7层租赁房屋内的床和灯饰,但尚不具备交付条件,首先,被上诉人并未拆除房屋内的电视闭路、管网线路、通电、空调、供水等实施,且尚未交付清因租赁该房屋而产生的水电费用等;其次,该房屋长期被被上诉人用门卡、钥匙锁着,处于被上诉人的控制和管理之下,且被上诉人并不愿意向上诉人交付门卡、钥匙等必备的用具;第三、被上诉人至今仍在经营使用房屋,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上诉人是将位于xx县娄山关镇某区宾馆,面积约2450平方米(其中:第一层约240平方米,第五至九层约3210平方米)整体出租给被上诉人经营某某酒店,该房屋只有全部整体交付,才能够实现房屋的商业用途,而且,被上诉人至今仍然在使用该房屋;第四、被上诉人移交部份租赁物,且一楼大厅、电梯等均属被上诉人在管理和使用,上诉人也无法再对该房屋进行利用或者再进行出租;第五、被上诉人经营酒店,其所有的管网、水电、等等均是相互串连,上诉人接受部份房屋,也难以进行实际使用,而且,被上诉人并未搬完内部相关实施,也未恢复房屋的租赁原状。此外,双方还就怎样进行移交,是局部移交?还是整体移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致双方产生争议。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从xxxx年9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和交付上诉人第5-7层租赁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日3126.27元的标准,向上诉人支付房屋租金,并从xxxx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承担0.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审法院未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二、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主张的“第9层房屋租金”的请求,其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中,上诉人出租给被上诉人的房屋,除了第1层,第5-8层以外,还有第9层房屋,且租赁期限为。原审法院已经判决支持上诉人“要求判决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第一层,以及第5-9层房屋”的请求,但是,又判决驳回了上诉人主张的“关于第9层租金及违约金”的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本案的房屋第9层,虽然是xx县某某商会在具有经营和使用其中3间房屋,但该房屋并不是上诉人出租的,而是被上诉人在租赁期间;被上诉人在租赁期间看管不力,擅自容许某某商会进入办公,且该商会的副会长就是被上诉人的直系亲属,故,应当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租金;而且,被上诉人已经向某某商会发放了通知,主张了权利。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其适用法律明显不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上诉人将房屋出租给被上诉人后,被上诉人就应当向上诉人支付租金,且在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向上诉人归还房屋,可在这一期间(未交付前)却是某某商会在具体使用其中部分,故,对于某某商会占用期间的租金,应当由被上诉人向其主张,对交付房屋之后,所产生的占用租金或者费用,可以由上诉人向其主张。

三、原审法院未判决支持上诉人主张的“逾期交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适用法律错误。鉴于上诉人是将房屋整体出租给被上诉人经营酒店,被上诉人至今仍然在经营该酒店,且实际尚未向上诉人交付、归还房屋的事实客观存在。而且,被上诉人也并未向上诉人交付房屋租金及车库租金,构成严重违约,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标准问题,被上诉人也并未提出调减,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返还房屋及交付租金的违约金。原审法院在第二判项虽然支持了从xxxx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是,该部份仅为xxxx年9月1日-xxxx年10月14日期间的违约金;对于被上诉人实际占有租赁物经营酒店期间,所产生的应付租金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判决支持。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驳回上诉人部份请求不当。为此,上诉人现依法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感!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盖章)。

xxxx年一月十日。

商铺租赁租赁合同纠纷

出租方:(以下筒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筒称乙方)。

甲方将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经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店面包括二层租给乙方,租期为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二: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租金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分月份缴纳,每月租金为壹仟元整,乙方应在每月五日前缴清。

三: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逾期未付清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店面,没收押金。

四:乙方必须对甲方的财产妥善爱护使用,并负责维修,若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工商、税收、卫生、房屋出租税费等其它一切费用由乙方缴纳。

六:租赁期间,乙方如需装修在不影响整体结构和外观的前提下,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所需各种费用由乙方自付,租赁期满装修部分不得拆除。

七: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店面转让给他人使用,乙方在租赁未到期间,需要解除合同时,甲方将没收乙方押金。如乙方找到他人出租,必须得先通过甲方同意,由甲方与他人签订合同后,再退还乙方押金。

八:乙方租赁期间满,必须将店面、房间完整无损交还甲方,所经营的商品乙方自行处理。如需续租,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向甲方告知,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九:本合同订立之日,乙方交押金壹仟元给甲方,合同期满,如果乙方没有违约,甲方将押金归还乙方。

十:本合同签订之前店面的一切债务由甲方自行负责,本合同签订之后店面的一切债务由乙方负责。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身份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出租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要求承包甲方在____________的门面____个,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金:共____个门面每个____元月,共____元月,交付时间为每月____日。开业前乙方还需向甲方交付押金____元,租期过后如对甲方的财产无损坏则由甲方退还,否则扣除。其它所有的税、费、水、电费包括租赁税等都由乙方承担。

二、经营内容:乙方经营饮食、娱乐及其它商业内容,但必须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执行,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经营时间为____年,既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租。

四、其它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某某,女,1xxxx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市正南阳小区121号楼。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某某,女,1xxxx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xx市华飞龙小区121号楼。

原审被告(一审被告):杨某某,女,1xxx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xx市千泉街道办事处南北村。

(20xx)。

邹商初字第。

90。

号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消20xx年12月20日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20xx)。

邹商初字第。

90。

2、依法判决上诉人孙现松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未经房主同意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上诉人返还房屋转让费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审被告杨某某与房主王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在此期间,原审被告杨某某将该房转让给上诉人,上诉人又转让给了被上诉人武某某,并据此收取了元的转让费,上诉人将其中的元给付了原审被告杨某某,对于这一事实,被上诉人是知情的,且一审法院也给予了认定,现一审法院却判决上诉人返还全额转让费,忽视了上诉人的利益,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相悖。退一步讲,即使需要返还转让费,本案被上诉人的诉求也是针对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杨某某双方,法院不应判定上诉人一人承担。一审原告起诉两被告返还原告转让费元,其诉请是针对两个被告,而非单纯的上诉人一人。一审法院判决只是让上诉人自己一人负担返还转让费元,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法院判决强加于上诉人,已经在一审庭审中查明事情发生的来龙去脉,对客观事实已经查明,但判决中却未对当事人的诉请完全裁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矛盾。法院对一审原告诉请没有完全裁判,根据“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人民法院对任何告诉都应从程序上或实体上作出某种评判。只有“告”而没有“理”,这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侵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是居中处理当事人的纠纷,以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判,而不得代当事人主张或处分权利。只有摆正这一位置,才能确保司法公正。

但是,一审法院却以上诉人孙某某与原审原告杨某某就转让费之间存在的关系本院不予一并审理为由,简单的判决上诉人孙某某返还被上诉人武某某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险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并且该合同也已经履行完毕,对于被上诉人的这一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置查明的事实不顾,一审判决既损害了上诉人孙某某的合法权益,又给当事人增加了讼累、浪费了司法资源,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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