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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最高法新任院长周强(实用10篇)

时间:2023-10-04 00:45:13 作者:HT书生 强制执行申请书 最高法新任院长周强(实用10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一

尊敬的×院长、×主任、×部长:

首先感谢市委对我的信任和厚爱,感谢中院党组对我多年的教育和培养。能来××法院工作我十分高兴,也感到十分荣幸,这是组织对我的认可,也是对我的肯定。近年来××市经济发展迅猛,多次被评为国家卫生城市、经济改革试点县市。××市法院在前几任院长的带领下,特别是××院长的带领下,班子团结,干警一心,成绩领先,屡出先进经验,整体工作基础很好。因此,来××法院工作我感觉非常幸福,但同时我也清楚这份担子的分量和肩上扛的责任,我现在的综合感受是机会与挑战同在,感恩和压力并存。

其实,××法院我并不陌生,甚至还有些熟悉。××年上级领导来××视察,中院派我来××法院帮助工作,在此驻点一个月,认识了不少法院朋友,所以再次来到这里,也是一种缘分,内心也有了一丝丝的暖意。只不过今天,世易时移,角色变了,责任重了,局势看今朝,迈步从头越。

勤勉敬业,术业在笃。紧紧围绕上级领导,传承往届做法,坚持规范、争先、统筹、公正八字方针,牢固树立公正正义理念,合作共事,同舟共济,积极开展“政治意识强化年、审判业务深化年”活动。做好审判执行各项工作,为全面推动××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加强管理,从严治院,认真贯彻从严治党,严格落实党

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直面困难,敢于担当,为院里切实解决实际困难,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万事开头难,我清楚自己的压力,我也信心满怀,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中院的大力支持下,特别是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法院一定会有一个更好的未来。

谢谢大家。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二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三

最高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其发布了一系列重要规定,其中包括了十项严禁。这十项严禁主要是指对司法活动过程中的情形进行限制和禁止,以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这些严禁从不同方面保障了司法的正常进行,同时也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进行了高度的规范。下文将围绕这十项严禁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读者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第二段:明确最高法院所规定的十项严禁

最高法院所规定的十项严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不得自行向当事人征收诉讼费、调解费、鉴定费等费用;二、不得向当事人保证胜诉或者预支赔偿;三、不得泄露、篡改、毁弃或者丢失案件材料;四、不得向当事人承诺或者暗示是否能够代理案件以及案件胜算;五、不得收受贿赂、礼品或者其他物品;六、不得有利益冲突行为,接受律师、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请托,干涉司法活动;七、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等信息;八、不得在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九、不得在媒体上发布未审理案件信息,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十、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收集、使用以及提供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个人信息。

第三段:分析它们的意义与作用

这些严禁的出现,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司法工作的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更高的规范和对职业操守的严格要求。它们的意义非常重大,在司法实践中会对律师、法官,当事人,以及社会大众等产生深远的影响。例如,第一项禁止了不当征收诉讼费以及其它费用的行为,避免了司法工作人员非法“乱收费”和不利益行为,提高了司法工作的公正性;第五项禁止了收受贿赂等行为,保证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遏制了不当行为的发生。而这些禁止条款同样为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四段:前往作用和意义,关系到司法公正

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其应保持客观、公正之态。司法工作人员应注意自身的职业操守,履行职务,维护司法公正。而这些十项严禁为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作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加强对其行为的约束与管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控告,一旦查明其违反相应规定,将严肃追究其责任,以保障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仰。

第五段:总结全文,强调净化司法环境的必要性

总之,司法公正是当代司法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价值观之一。而这些十项严禁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守则和变量,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树立职业操守至关重要。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慎重对待这些禁止条款,纯洁司法环境,以为更好的司法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为中国的司法发展打造稳定的坚实基础。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四

最高法院的十个严禁规定,一直以来都是法律界人士关注的焦点。这些规定涉及到法官的职业操守、行为规范、诉讼活动等方面,是最高法院对法官职业行为的一个重要规范。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二、仪态端正、言行一致

“仪态端正、言行一致”,这是法官职业操守的基础规范。法官在面对当事人、律师、社会大众时,必须精神饱满、神态自若,并且言行一致,表现出法官应有的应变能力和言行一致的职业素养。实际工作中,我也时刻保持语言文明、仪表得体,谦虚谨慎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

三、办案中不得寻求私利

“不得寻求私利”这个规定是法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之一。法官的职责是公正执法、依法审判,绝不能利用公权为个人谋取利益。鉴于此,我们在办案中要时刻警醒自己,不得收受各种礼金、礼品、旅游等私人财物。同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保持独立、客观,尽力维护当事人和社会的公正利益。

四、不得从事兼职

法官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职业,法官的工作绝不能与其他行业重合。因此,法官在任职期间不能兼任其他职业。这个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法官专业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觉得这种做法很明智,因为任何一种兼职都有可能影响法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公正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法院的使命是维护社会公正,尤其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因此,法官必须是一名独立的、公正的裁判员,不能有任何违法、违反司法职业道德的行为。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中不得徇私舞弊,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同时,法官还要具有严格的职业操守和高贵的情操,对于那些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要忠诚、坚定地保护公民的权益。

六、结语

以上是我对最高法院十个严禁规定的心得体会。在实际工作中,我也会根据这些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并积极传递这些理念到身边的同事和其他相关的人士中,相信通过共同努力,我们能够创造一个更公正、更互相信任的司法机制。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五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纠纷和争议层出不穷,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首推法律途径。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至关重要。因此,最高法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日,笔者有幸参加了一次最高法院一案双查活动,并从中获得了一些深刻的体会与心得,以此切身感受法律的力量。

首先,一案双查活动让我进一步了解了最高法院的运作方式。通过此次活动,我了解到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根据案件的重要性、涉及的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来决定是否进行双查。最高法院的双查程序确保了案件得到了全面、公正、权威的审判,给出了权威的解释与判决,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秩序。例如,当我亲眼目睹了一宗重大的商业诉讼案件的双查活动时,我深刻感受到法官的权威和对案件的严谨态度。这种严谨的态度使得司法决策更加准确和公正。

其次,一案双查活动让我深刻认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司法公正是最高法院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观察和参与一案双查活动,我见证了法官们在审理案件中如何客观、公正地处理各种矛盾和争议。无论案件当事人的身份或地位如何,法官们始终将法律作为唯一的标准和依据来决策,不受各种干扰因素的左右。这使我深切体会到司法公正对社会和谐稳定所起到的关键作用。

其次,一案双查活动让我认识到该活动对法官个人的能力提升和职业发展的重要性。一案双查活动作为一个性质独特的司法制度实践活动,旨在加强最高法院法官的能力培养和职业发展。通过参与一案双查活动,我感受到了这种活动对于法官个人能力的提升所带来的积极影响。透过法官们的讲解和解释,我了解到一案双查活动让法官们在技术和专业知识方面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并通过这种活动促使了他们对案件的深入思考和分析,提高了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一案双查活动让我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保证,最高法院作为法律颁布和解释的权威机构,其权威性不可动摇。通过一案双查活动,我亲眼目睹了法官们对于法律的尊敬和敬畏,他们在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始终保持中立、公正,并全力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让我更加相信法律的力量,也更加深刻地理解到法律的精神及其对社会的稳定与繁荣的巨大影响。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一案双查活动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通过参与这一活动,我进一步了解了最高法院的运作方式,深刻认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也明白了一案双查活动对法官个人能力提升和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更重要的是,我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这次经历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敬畏之心,也更加坚信法律是确保社会公正和秩序的重要保障。相信在最高法院的严谨工作下,我们的社会将更加公正、和谐、稳定。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六

受立案登记制改革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等多重因素影响,今年截至9月30日,全国法院新收案件同比上升18.42%,未结案件数逐月累积。

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杜绝年底前不收案、强迫撤诉、虚假报结等现象发生,用好简易、速裁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今年前9月新收案件同比上升18.42%

今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易发多发,特别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和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实施等多重因素影响,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大幅上升。

截至9月30日,全国法院新收案件1200余万件,同比上升18.42%.同时,未结案件数逐月累积。

面对十分繁重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和加剧的办案压力,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科学研判当前审判执行工作态势,认真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抓紧制定清理积案工作计划,进一步确保完成全年办案任务。要根据各种案件类型的增长变化,加强人员和案件的调配,将有限的'审判资源配置到办案压力大的岗位。

坚决杜绝年底前关门不收案等现象

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坚决杜绝年底前关门不收案、强迫撤诉、虚假报结等现象发生。要切实发挥信息技术优势,运用网上办案等手段,强化审限管控,加速案件流转,提升办案效率,运用智能化支持和大数据分析,为一线法官办案提供服务,最大限度地减轻其事务性工作负担。

北青报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过去,在法院系统的案件审判绩效考核评估体系中,结案率是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影响着法院的最终排名。受此因素影响,不少法院采取年底不收案或限制收案等措施。

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发布要求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4月中旬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亦进一步明确: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好简易、速裁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通知指出,要切实减少办案以外的会议、调研、出差、培训等工作,确保一线办案法官集中时间和精力投入办案工作。要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地做好群体性、公益性、关联性、长期未结、重大敏感等案(事)件的办理和处置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大案件繁简分流力度,用足用好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缓解办案压力。要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引导人民群众更多选择非诉讼渠道解决矛盾纠纷。要高度重视诉前和诉中调解工作,积极利用已建立的各种联动调解机制,力争将更多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化解在诉前。要在公正高效审判执行案件的同时,力争取得最佳的办案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综合管理、组织人事、信息技术、后勤保障等部门要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切实增强服务、保障审判业务部门和一线办案人员的意识,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回应需求,努力提供更高效率、更高水平的服务保障。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七

最高法新任院长周强:接好法院事业“接力棒”

中新社北京3月17日电(记者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召开领导干部大会,宣布中共中央关于最高法党组书记调整的决定。最高法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会上表示,我深感责任重大、使命神圣,我们要接好人民法院事业的“接力棒”,保持工作连续性,不断把人民法院工作推向前进。

王胜俊、沈跃跃、万鄂湘、周强出席会议并分别讲话。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胜俊、万鄂湘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周强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沈跃跃表示,周强担任过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重要领导职务,积累了比较丰富的领导经验。他思维敏捷,视野开阔,组织领导和宏观决策能力比较强,有改革创新精神,注意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相信他一定会在中共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紧紧依靠法院系统广大干警,勤奋工作,开拓创新,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取得新成绩。

王胜俊对周强担任最高法党组书记、院长表示热烈祝贺。他说,5年来,我和大家携手并肩、共同奋斗,立足中国国情和法院工作实际,妥善应对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挑战和考验,认真谋划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大计,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作出了不懈努力。

万鄂湘说,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工作紧密相连,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我会一直关注国家司法事业,全力支持司法体制改革。

周强表示,王胜俊长期从事政法领导工作,政治立场坚定,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领导能力突出,工作作风扎实,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5年,不仅留下一系列好思路、好作风、好经验,而且培养带出了一支素质优良、忠诚可靠的干部队伍。

周强表示,我们要接好人民法院事业的“接力棒”,保持工作连续性,坚持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形成的好传统,尤其是这五年来积累的新经验,继承创新,扎实工作,始终围绕落实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突出抓好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司法改革、队伍建设、基层基础等工作,不断把人民法院工作推向前进。

周强生于1960年,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院民法专业毕业,拥有法学硕士学位。他曾长期在司法部工作,先后任司法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干部、主任科员,办公厅副主任、法制司司长。1995年,周强被调往共青团中央工作。2006年,46岁的周强开始了他主政地方的历练,先后任湖南省委副书记、代省长,湖南省委副书记、省长,湖南省委书记。(完)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八

最高法院十个严禁是最高法院针对全体审判人员公布的一项要求,旨在规范审判程序、维护司法公正。这些严禁是对审判人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审判标准、依法审判等方面的要求。遵守这些严禁不仅是审判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第二段:严禁内容

最高法院公布的十个严禁包括:不得私自调解纠纷、不得泄漏刑事侦查信息、不得介入案件执行、不得变卖扣押查封财产、不得以办案为名接受礼品、不得与当事人私下接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拘留、不得议论审案、不得披露案件信息、不得滥用职权。这些严禁覆盖了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工作规范。

第三段:严禁意义

严禁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底线,它的存在和贯彻执行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严禁规范了审判程序,让当事人和公民信任司法机构,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矛盾和纠纷;其次,严禁促进了审判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精神,让审判工作规范有序,让司法权威更加尊重;最后,严禁是实现审判公正和司法品质提升的保障,它是社会新形势下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法制基础。

第四段:严禁建设

严禁建设是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为了深入贯彻最高法院十个严禁,我们还需要推动从四个方面有效推进严禁建设。首先,应加强宣传,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其次,应加强培训,提升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工作技能。再次,应加强管理,为审判人员提供严格、质量高的服务,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最后,应加强检查,对违反严禁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构建有效的问责机制。

第五段:结论

最高法院十个严禁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作为审判人员,我们应该自觉遵守严禁,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履行职业道德,为实现宪法所确定的公正司法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严禁建设,促进司法的公正、透明、权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力量。

强制执行申请书篇九

马上就是大家所期待的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春节》,也是亲人团聚的日子,在这美好的日子到来的时候,安全也就更加重要了,尤其是一些不法分子,一些一年无所收获的人,他们也在此时要行动了,所以大家尤其注意安全!

1、上下班一起结伴而行,走亮堂堂的路!

2、勿四处逗留,闲逛!

3、不必要参加的聚会,能不参加就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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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篇十

最高法院再审申请书,最高法院再审申请书如何写,下面最高法院再审申请书范文,给大家做为参考。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会泽县火红乡刘寿亮等109名村民(共同诉讼参与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刘寿亮,男,汉族,1 9 6 2年5月2 6日出生,住会泽县火红乡桥边村委会箐脚村。

诉讼代表人刘寿仓,男,汉族,1 9 6 6年11月2 3日出生,住会泽县火红乡桥边村委会箐脚村。

诉讼代表人夏永发,男,汉族,1 9 4 2年4月1 7日出生,住会泽县火红乡桥边村委会山脚村。

诉讼代表人赵德美,男,汉族,1 9 4 9年1 0月2 4日出生,住会泽县火红乡阿拉米村委会铜厂村。

诉讼代表人余顺聪,男,汉族,1 9 5 8年1月1 9日出生,住会泽县火红乡阿拉米村委会余家村。

共同诉讼代理人刘寿炳,男,汉族,5 5岁,高中文化。

住会泽县火红乡桥边村委会箐脚村。

特别授权。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云南省会泽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国宝,职务:县长

被申请人:云南省会泽县火红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兴宏,职务:乡长

三、依法确认会泽县火红乡政府“经营”申请人承包地行为违法;四、依法责令县、乡两级政府:(一)、返还申请人承包地682亩,机动耕地527亩;(二)、清除在原告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将承包地恢复到可耕状态;(三)、连带赔偿原告23年经济损失22,456,000元(1986年5月起至20**年5月止,按每年每亩损失800元计算:1209亩×800元×24年=23,212,800元)。

一、 申请再审的基本事实

1986年5月,火红乡政府未经村民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的同意,非法将申请人968.18亩承包地,390亩集体机动耕地中尚未成熟的洋芋铲除,由其“统一经营”:植飞松、杜仲、养殖山羊、建盖房屋、开办公司。

1998年,申请人续签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火红乡政府核发了土地承包证,承包地位置、面积未变,但申请人的第二轮承包地仍被火红乡政府占有、经营。

二十四年来申请人分文未收,相反还要负担承包地的税、费、提留。

二、 申请人依法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

20**年10月16日,申请人向会泽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按《宪法》、《农业法》、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查处及纠正火红乡政府的土地行政侵权行为,县政府不作为。

20**年1月8日,申请人依法向曲靖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 [20**]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申请时间超过法定期限”,“决定不予受理。”

20**年8月2日,曲靖市政府法制办(20**)5《回复》,告知:“市政府法制办20**年1月31日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20**年6月28日曲靖市政府办公室召开了乡、县、市政府土地、农业、林业、信访、市人大主管领导参加,处理上诉人反映的土地承包行政侵权问题专题会议,与会的行政管理机关、人大负责人共同认定了火红乡政府圈占申请人承包地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行政侵权事实,市政府发了会议纪要,责成其归还申请人的承包地、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20**年8月22日,乡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违背了市政府会议纪要的原则,侵犯了申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国家赔偿权,申请人从其处理意见得知其侵占申请人的承包地,是由会泽县政府“规划”的行政侵权行为。

20**年8月28日申请人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申请市政府撤销县政府的违法“规划”行政行为,期限届满市政府不作为,申请人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对被会泽县、火红乡两级政府提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曲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认定:被申请人的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

申请人不服该裁定依法上诉高院,该院(20**)云高行终字第79号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三、 县、乡两级政府圈占申请人承包土地的行政侵权行

为是违反《宪法》持续存在的行政侵权行为,申请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没有终止

1980年火红乡实行第一轮土地承包,“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退出历史舞台,人民公社变为乡(镇)基层政府,不再具有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权、管理权,只有保障、保护、服务、指导的义务。

1998年12月31日火红乡实行第二轮土地称包(延包)。

火红乡政府行政府违反《宪法》、《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系列一号文件规定,1986年强行在申请人土地上种植飞松,1994年飞松发生病虫害被其砍伐;1998年在申请人第二轮土地上种植杜仲失败;1999年至2000年申请人的承包地被荒芜;20**年乡政府用铁丝网将申请人的承包地圈住养殖黑山羊、办公司、建房;20**年曲靖市政府纪要下发后,乡政府才拆除铁丝网,但20**年3月又在申请人的承包地上植树。

申请人依据《宪法》、《农业法》、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20**年申请人申请会泽县政府、会泽县火红乡政府归还非法侵占申请人承包地无果,申请人申请市、政府查处县、乡两级政府的行政侵权行为。

20**年8月22日火红乡政府作出《关于阿拉米和桥边村刘寿亮等村民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对申请人要求返还原承包地的主张不予理会,对申请人主张的损失要按“三级联营"比例予以分成兑现。

申请人不服该处理意见,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责令火红乡政府和会泽县政府:1、返还起诉人承包土地968.1 8亩、集体耕地390亩;2、清除在起诉人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将承包地恢复到可耕状态;3.连带赔偿起诉人20年的经济损失21,730,880元。

20**年10月1 8日一审法院作出(20**)曲中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认定:“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对刘寿炳等134名村民的起诉不予受理。”

申请人依法上诉高院,该院(20**)云高行终字第03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本案一审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三个,1、返还起诉人承包土地968.1 8亩、集体耕地390亩;2、清除在起诉人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将承包地恢复到可耕状态;3、连带赔偿起诉人20年的经济损失21,730,880元。

这三个诉讼请求都属于赔偿请求的性质,因而起诉人的起诉属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五)项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通过审查起诉人提供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其所诉的会泽县政府和火红乡政府侵犯土地经营权的行为、行政许可行为不明确、不具体,且以上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因而一审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正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申请人依据《土地承包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及生效的高院裁定,再次向一审法院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第一被告规划许可第二被告经营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

2、确认第二被告经营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法,3、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6 8 2亩承包地、5 2 7亩机动地,清除承包地上建筑物,恢复到可耕状态,连带赔偿原告2 3年的损失2 2 2 4 5 6 0 0元。

(2 0 0 8)曲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本法自1 9 9 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案发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本案中,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规划、许可行为以及被告经营原告承包地的行为均发生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原告的请求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本院不能受理”,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

申请人依法上诉高院,高院(20**)云高行终字第7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五、申请再审的理由

农村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是保障农民基本生存基本条件,申请人依据《宪法》、《农业法》、《土地法》、《土地承包法》享有对有争议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申请人主张的承包地是1983年承包到户的,被申请人圈占申请人承包地,;1998年申请人签订第二轮土农村土地承包协议承包期是30年。

申请人是诉争得土地承包人,没有同意、认可、参与县、乡两级政府的“三级联营”。

“三级联营”无组织机构,无经营场地、无注册资金、无从业人员、无经营执照,也没有经过行政审批,工商注册、登记。

“三级联营”不是行政管理机关,不是社会经济组织,也不是社团法人,而是违背《宪法》、违背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违背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反人民的违法组织。

火红乡政府独家经营“三级联营”二十四年,“三级联营”成其攫取申请人承包地收益,骗取国家农业财政补贴、腐化、堕落的工具。

县、乡两级政府的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1986年,但持续至今,申请人主张权利的行为从未终止,申请人的起诉也不是基于1986年的行政侵权事实提出的,而是基于高院生效的(20**)云高行终字第03号《行政裁定书》,乡政府依据市政府法制办的执法监督程序、市政府的会议纪要,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提出的起诉,申请人的起诉符合《宪法》、《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定的起诉要件,及法定的诉讼时效。

两级法院的裁定自相矛盾、断章取义,违背基本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违反《宪法》、《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办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据此,申请再审,请求依法维护党的原则、法律的尊严、人民的利益、社会的安宁和谐。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xx年 xx月xx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公司,住所地××省××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公司,住所地××省××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邮编: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省人民法院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再审事由:

××省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款之规定,请求再审。

(必须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几款的规定。)

再审请求:

1.撤销××省人民法法院(×××)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款××元及××款利息××××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请简要描述案情及裁决结果)

……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基本情况,分为法人与自然人)

申请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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