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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财务分析报告表(精选5篇)

时间:2023-10-08 19:21:32 作者:笔舞 2023年公司财务分析报告表(精选5篇)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财务分析报告表篇一

财会时报朱文明

我国一些股份公司从成立到申请上市,再到上市之后都存在着会计报表粉饰的现象。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一些业绩并不好的企业为了获得股市通行证,就在资产评估、财务报表上大做手脚,以求通过证监会的审批。上市之后,为了满足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条件,从资本市场上捞取更多的资金,一些公司常采用虚增利润、少报亏损的方法,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上市公司进行利润粉饰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笔者试列举目前证券市场上最常见的三种手段进行剖析。

利用资产重组调节利润

资产重组是企业为了优化资本结构,完成战略转移等目的而实施的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目前,在一些上市公司中,资产重组已被广泛用于粉饰利润。典型做法是:

1.借助关联交易,由非上市的国有企业以优质资产置换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

2.由非上市的国有企业将盈利能力较高的下属企业廉价出售给上市公司。

3.由上市公司将一些闲置资产高价出售给非上市的国有企业。

例如,x股份公司6月将其拥有的账面价值56万美元的上海y有限公司40%的股权作价4000万元人民币,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股权置换。本次股权置换使该股份公司56万美元的不良资产转化为4000万元的优质资产,仅此一项就为该股份公司增加了3000多万元的收益。这不仅使该公司19上半年免于亏损,而且在弥补了以前年度2558万元的亏损后,还剩余相当一部分可分配利润。

资产重组往往具有使上市公司“一夜扭亏为盈”的神奇功效,其“秘方”一是利用时间差,如在会计年度即将结束前进行重大的资产买卖,确认暴利;二是不等价交换,借助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在和非上市的母公司之间进行“以垃圾换黄金”的利润转移。

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

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往往通过对国有企业局部改组的方式设立。股份制改组后,上市公司与其改组前的母公司及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粉饰、调节利润已成为上市公司乐此不疲的“游戏”。其主要方式有:

1.虚构经济业务,人为抬高上市公司业务和效益。如一些股份制改组企业因其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达不到70%,通过将其商品高价出售给关联企业,而使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脱胎换骨”。

2.采用大大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购销活动、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如前面列举的资产重组案。

3.以旱涝保收的方式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抬高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如曾为证券报刊广为报道的某股份公司,以800万元的代价向关联企业承包经营一个农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就获取7200万元的利润。

4.以低息或高息进行资金往来,调节财务费用。如a股份公司将12亿元的资金(占其资产总额的69%)拆借给其关联企业。虽然我们不能肯定其资金拆借利率是否合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该股份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利息收入。

5.以收取或支付管理费,分摊共同费用调节利润。如b集团公司替其控股的上市公司承担了4500多万元的广告费,理由是上市公司所做广告也有助于提升整个集团的企业形象。

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最大特点是,亏损大户可在一夜之间变成盈利大户,且关联交易的利润大都体现为“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收入”。但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赚取的“横财”,往往带有偶然性,通常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发生实质性变化。

利用计提手段调节利润

计提在会计政策上体现的`本是谨慎性原则,然而,在相当一些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中,却变成了随意性。这种随意是对会计谨慎性原则的亵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八项减值准备的计提只做了原则上的规定,计提标准以及比例的确定都由企业自行根据情况确定。这在客观上为上市公司利用计提调节利润提供了可能。上市公司既可以“少提”来掩盖风险、虚增利润,也可以通过“多提”减少利润,为来年的利润增长埋下伏笔。

如科龙公司在主营业务收入仅增加1.58亿元的情况下,第一次公布的年报却实现了2.01亿元的净利润,这些利润引起了注册会计师的质疑。科龙公司计提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高达6.87亿元而出现巨额亏损,但20大量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的冲回,使管理费用从20的9.12亿元骤降至0.35亿元。更值得注意的是,原公司第一大股东所欠的8.62亿元债务仍然计在“其他应收款”中,未予冲销。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的不同意见,科龙公司第二次公布的年报在24小时内骤降了50%,其中包括对2500万元原材料款拨备(即“存货计提”)冲回项的调整。在这里,计提就像游戏一样。计提的随意性不仅销毁了会计信息的连续性和可对比性,而且抹杀了会计准则的严肃性。

公司财务分析报告表篇二

[摘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日益成为证券市场各方面关注的热点问题,鉴于界定有关各方法律责任对治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本文拟分别公司及管理当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法律主体,剖析应如何认定其法律责任以及应由何者来认定,并分析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优劣,提出了有关的政策建议。最后简要探讨了对财务报告粉饰可能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关键词]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法律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一种公共产品,使用者为数众多,包括政府部门、大量的投资者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将可能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进而引发诸多法律责任问题。近年来,这一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以为例,该年因财务报告粉饰,投资者先后状告山东渤海公司和红光实业公司;琼民源公司董事长及财务主管“开创”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先河”;东方锅炉公司的前任董事长、总经理亦受到刑事制裁。这些案例昭示着研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法律责任问题已经非常迫切了。本文拟不揣冒昧,对此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涉及的法律主体除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外,还可能包括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其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机构和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要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如何认定虚假财务报告以及由谁来认定,却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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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分析报告表篇三

[摘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日益成为证券市场各方面关注的热点问题,鉴于界定有关各方法律责任对治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本文拟分别公司及管理当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法律主体,剖析应如何认定其法律责任以及应由何者来认定,并分析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优劣,提出了有关的政策建议。最后简要探讨了对财务报告粉饰可能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公司财务分析报告表篇四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一种公共产品,使用者为数众多,包括政府部门、大量的投资者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将可能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进而引发诸多法律责任问题。近年来,这一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以为例,该年因财务报告粉饰,投资者先后状告山东渤海公司和红光实业公司;琼民源公司董事长及财务主管“开创”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先河”;东方锅炉公司的前任董事长、总经理亦受到刑事制裁。这些案例昭示着研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法律责任问题已经非常迫切了。本文拟不揣冒昧,对此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涉及的法律主体除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外,还可能包括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其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机构和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要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如何认定虚假财务报告以及由谁来认定,却没有明确规定。

首先,判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虚假的标准不统一。对于虚假财务报告的判断标准,在会计专业人士看来,通常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即只要符合会计准则,不管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是否有出入,都不能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非会计专业人士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则比较直观,即只要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就认定其是虚假的。显然,这两种认定标准存在重大差异,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的过程,非会计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结果。然而,从各自的角度看又都有道理。这种分歧势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此,一方面应该加强对会计准则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增加了解;另一方面,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尽量缩小会计专业人士与非专业人士的认识差距,便会计准则真正具有公认性,真正成为“公认会计准则”,只有这样,依据会计准则来认定虚假财务报告才可能被社会各界所接受。

第二,如何认定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也是追究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法律责任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管理当局对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三种情况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但有关法规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规定。这必然给实际认定工作造成困难,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是很难在故意与过失,尤其在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之间作出明确区分的。为便于准确认定法律责任,必须提供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指南。

第三,有关法规对虚假财务报告应由谁负责判定留有空白。这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财政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均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虚假财务报告进行认定的混乱现象,这对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是很不利的。在虚假财务报告的判定机构上,应该予以适当统一。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告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呢?按有关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但是,何为虚假的审计报告?如何认定虚假的审计报告?虚假审计报告由谁来进行认定呢?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澄清。

1.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

首先分析一下会计界是如何认定虚假审计报告的。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的规定,判断虚假审计报告的关键在于是否遵循了有关执业准则。该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这一规定制定了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和9条以及《审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表明: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虚假是从审计过程的角度来进行认定的。这一点在《错误与舞弊准则》第7条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它规定: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现代审计本身的特点,以及抽样审计及制度基础审计或风险导向审计的运用,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审计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从而可能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从重要性原则来看,即使财务报告有失实之处,如果不重要,也不影响审计意见。

不能认为其工作的结果是‘虚假’的,其逻辑是很荒唐的。”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分歧的实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职业执业状况与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存在较大差距。二是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尚不是“一般公认审计准则”,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逐步缩小期望差距,其关键在于使独立审计准则成为“一般公认审计准则”。

2.虚假审计报告产生原因的认定

有关法规也末对虚假审计报告产生原因做出详细的规定。我们不妨借助国外的经验来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在国外的司法实践申产生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可分为三类,即过失、重大过失、欺诈。

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ordinarynegligence)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重大过失(grossnegligence)则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按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审计。首先,如果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标准审计程序通常应予发现,因工作疏忽未能将重大错报事项查出来,就很可能在法律诉讼中被解释为重大过失。其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项目的证实审计是以其内部控制结构的研究与评价为基础的。如果内部控制结构不太健全,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抽样范围,这样,一般都能揭示出由此产生的错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的性质。如果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本身非常健全,但由于职工串通舞弊,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失效,由于注册会计师查出这种错报事项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而法院一般会认为注册会计师对此没有过失或只具有普通过失。

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例如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constructivefraud),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划定,美国许多法院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

3.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机构

在实际工作中,对虚假审计报告的认定机构也包括多个部门,这种状况必然带来了一些混乱,从而对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造成不利影响,应予以适当统一。

(三)其他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及认定机构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法律责任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主体,如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等。对他们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以及由谁来进行认定,亦是解决财务报告粉饰中有关法律问题的重要方面。

对于资产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其他有关法规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然而,何为资产评估结果失实呢?在原来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下,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结果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以确认,通常不大可能发生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但在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确认资产评估结果,仅确认资产评估确认方法;与此同时,陆续出现了非国有上市公司收购非国有资产等所进行的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关的资产评估。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就可能发生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

由于资产评估这项工作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即使两家水平相当、非常注重质量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同一项资产进行评估,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换言之,要想认定一项资产评估结果失实,从技术的角度看非常困难。或许正因如此,实务中才会出现“公司上市前的资产评估是‘财务包装’的一项重要内容”,上市公司利用资产评估――进行“利润包装”的案例也才会屡见不鲜。至于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认定机构,有关法规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由此,我们认为应该重新审视有关法规,采取某种类似“釜底抽薪”的做法。例如,在公司改组上市时,严禁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调账。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现行规定描述

1.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现行的许多法规,包括《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会计法》等都对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因粉饰财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具有如下特征:

规对公司管理当局因粉饰财务报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或是没有规定,或是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例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此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证券法》则末作规定。也许这是要我们援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06条也只是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本身亦十分原则。

2.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样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均对此作了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所受到的处罚可能包括:(1)行政责任,即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撤销事务所等。(2)民事责任,即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而可能受到的处罚包括:(1)行政责任,即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等。(2)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其他法律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其他法律责任主体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类,我们不再加以详述。

(二)行政责任

由以上叙述可见,因财务报告粉饰问题而受到行政处分是当前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并且,行政处分的形式也多种多样。然而,行政处分真的那么有效吗?对行政处分作简单的分析后,我们就会发现其不少弊端。

首先,行政处分的威慑作用不够。警告处分不疼不痒,因为警告是建立在人们十分珍惜荣誉的基础上,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不以受到警告处分为耻;撤职或开除处分,由于上市公司等通常没有主管部门,其管理当局无所谓来自主管部门的撤职、处分,只可能受到来自证券监管部门的处分,对许多人来说,这并不能形成一种威慑力,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处分往往演变成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许还有可能得到提升;没收违法所得的处分是理所当然的,但要知道,查到的违法收人在实际违法收人中所占的比重往往不是很高,对一些人来说,也许还是“有利可图”的;罚款处分时,为数不多的罚款也不能形成威慑力,因为这点罚款往往早在、或以后会在其他事项中得到补偿;吊销资格证书的处分理应具有较高的威力,但在实际中没有资格证书的可以从前台走同后台,工作照样千,薪酬福利照样拿。由此看来,行政处分的威力并没有立法者所想象的那么大。

其次从行政处分的时效性来看。《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在客观上给行政处罚的运用造成了很木的限制,不少人也因此萌发了侥幸之心。

从上述分析知,行政责任虽然是追究财务报告粉饰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由于其存在上述弊端,我们不应对其过于看重。

(三)刑事责任

尽管相关法规中己经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相关法律主体的刑事责任,可遗憾的是:

第一,因粉饰财务报告被处以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就是被处以刑事处罚,处罚也不是十分严厉。就拿轰动一时的琼民源案来说,最后判决的结果是两人分别被处以两年和三年徒刑,与该案件本身的恶劣程度相比,严厉与否不言自明。导致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何在?一来可能与我国这种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定罪量刑的刑事制度有关,许多案件难以寻找到确凿的证据;二来可能与财务报告粉饰问题较为严重,以至法不责众有关。然而,“规定了刑事处罚,执行时不得不稀稀拉拉,这就象狗光叫不咬人,久而久之,人们就不把它当作回事了。”

第二,对某些人来说,刑事责任并不会让其“望而却步”。对他们来说,“如果通过内幕交易等非法行动能够狠狠‘发它一笔’,坐两三年牢快活后半生,也是值得考虑的买卖。”

第三,对法人犯罪,刑事责任无用武之地。纵然法人犯罪,可以追究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这可能无法对法人犯罪形成威慑力。追究某些个人的刑事责任,则有可能出现“替死鬼”的现象。

以上的分析表明,针对当前状况和刑事责任本身的特点,一方面需要加强刑事处罚的力度;另一方面,在追究有关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时,也需要考虑刑事处罚效力的局限性。

(四)民事责任

规者被发现和处罚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制裁的威慑效果。”同鉴于此,应尽快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要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建立“信赖假定制度”。在一投资者起诉红光实业案中,法院以原告无法证明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显然,在民事诉讼中,我们不希望这种情况经常出现。但要证明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建议引入国外的“信赖假定制度”,即假定原告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已经信赖了被告提供的虚假陈述。

第二,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由于个别投资者的利益有限,他们往往不愿意去起诉大公司、大机构。原因是告倒大公司、大机构费时费力,告倒它们的难度大。这一问题不解决,势必难以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发挥集团诉讼的作用。

第三,要对民事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这既是起诉人在起诉时需要了解的,也是实施民事赔偿制度的关健。但迄今为止,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哪些经济损失,在法律上还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

(五)法律责任的分担

首先,我们来分析有关各方的归责原则。就发行人红光实业来说,我国《证券法》规定了发行人的无过失责任。只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红光实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所难免。但原告并没有起诉红光实业。

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仅是“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这里实行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同样,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一样承担无过错责任,主承销商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负有推定过错责任。对于其他法律责任主体而言,《证券法》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规定,我们只能理解为这些机构承担的也是推定过错责任。

对于法律责任的分担问题,若任何一项法规均末予以规定,其结果往往是引用“深口袋理论”(deeppocketstheory),即采取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就由谁来承担的原则。这种分担方式使得法律责任转移到有经济能力承担的一方,由此将导致过失与法律责任的不相匹配,同时又怂恿了那些没有经济能力者去粉饰财务报告。在这一间题上,建议借鉴美国《私有证券诉讼改革法令》中的做法,即根据被告错误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法律责任的确定性与严厉程度

面对愈演愈烈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我们必须做好一件事:强化有关的法律制裁。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决定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两个变量――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和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法律责任愈严厉,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愈大,威慑效果就愈强,反之就愈差。因而,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这两个变量的最佳组合。要提高威慑效果,就必须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或严厉程度,或者同时提高这二者。应该说,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问题的严重性与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低下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要解决这一间题,就必须设法提高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而其具体措施只能是在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与严厉程度两个方面想办法。

就提高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来讲,加强行政处罚和充分利用民事赔偿制度是理所应当之举。诚如前述,某些行政处罚本身的威慑效果十分有限,但我们可以从其他方面予以弥补,例如提高罚款的金额等。对于民事赔偿,这一方面更是大有空间的。

在现阶段,仅仅通过提高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难以有效地治理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我们还应在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程度上采取一些有力的措施。对于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程度,需要采用这样两项举措:一是在相关法律上充分明确有关法律主体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二是改革现行的司法制度,让应承担法律责任者确实受到应有的处罚。

参考文献

1、2刘燕法律界与会计界分歧窨在哪里,注册会计师通讯,;7、30

3、4、6、蔡文海中国证券期诈屡禁不止的成因。信报财经月刊,;11、23

5、李若山我国会计问题的若干法律思考会计研究,1999;6、18

7、国内首例不股东状告上市公司期诈案有结果中国经济时报,1999-5-4

8、南方周末,1999-1-8

公司财务分析报告表篇五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防范体系研究

摘要:防范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是一项极其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本文分析其关键在于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并进而分别从供给、需求主体两方面着重阐述了为此目标所需采取的诸项具体举措,包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投资者素质等。同时,本文也指出、探讨了在制度层面应进行的其他配套改革,这些制度主要分为会计制度、证券监管法规、注册会计师制度三方面;并在最后对政府部门如何强化对这一问题的监督提出了建议。

财力报告粉饰一直是证券市场的“痼疾”,极大危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因而各国政府、学界均将其作为研究的重点。我国会计学者近年来也对这一问题展开了研究(黄世忠,1999;陆建桥,1999;刘杰,19995等),这些研究侧重于证实这一问题的存在,分析其表现形式。本文拟对如何构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防范体系谈点粗浅认识。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是一项极其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投资者素质,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是其中的一条根本性措施;与此同时,也必须实施如加强对财务报告编报的监督、完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以及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等配套措施。

一、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

上市公司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财务报告是消除这一不对称的主要方式之一,或者说,财务报告是这两者之间围绕财务信息相互博弈的结果(scott,1997)。因此,防范财务报告粉饰的根本性出路在于从这二者入手:造就恰当的主体,让它们拥有足够的理性、适度的手段。

1.打造有效的财务报告需求主体。当前上市公司存在财务报告粉饰现象的主要原因应在于需求主体缺位,即尚未形成有效的财务信息需求市场。因此,治理财务报告粉饰,必须侧重解决这一问题、其关键性的举措包括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提升投资者素质。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应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为此必须完善公司产权制度。完善的产权制度是股东等市场主体根据真实财务报告进行交易活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只有完善的产权制度,才能使得胜东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才能形成其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进而形成真实财务报告的需求主体。而产权制度的完善必须达到;形成以财产所有权分散化为前提的多元所有者的产权结构;形成具有民主程序特征的集体产权结构;形成剩余索取权与控制管理权相分离的产权结构;形成剩余索取权可转让的产权结构。对于上市公司的产权现状而言,主要问题表现为国有股股东实际缺位,以及股权的过分集中。相应地,应采取如下措施:(1)设立纯经济性而非行政性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解决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实际缺位问题。该机构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的具体经营活动,其身份只如同拥有众多企业股份的股东,依靠投资所获得的法律认可的股权对上市公司享有监督权、收益权,通过行使国有股股东表决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实施有效的监督。对于该机构所发生的行为失当,应严格运用有关的法律及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等手段予以纠正。(2)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以营造其有效运作机制。这一问题的解决,既有助于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有效地行使“用脚股票”等监督方式,增强其参与上市公司监控的动机;也利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化。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化即社会性是其最大的特征之一,因为股权的分散能够在股东间形成制约,保证公司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当前国有股、法人股占到上市公司总殷本的70%,这一现状显然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障。

其次,应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监控机制,以加强监控者对公司管理层行为的了解,提高其信息收集、评判能力,以及增加其监控手段。上市公司在这一方面所出现的问题通常表现为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为此注重如下措施:(1)健全董事会。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并负责对董事提名、高级管理层的聘用与报酬、审计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表示意见。(2)建立审计委员或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引入审计委员会这一机构,它主要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等。或者将这一权力赋予监事会。(3)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代理关系,明文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这些措施将得以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监控工作的客观性,使其更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应完善外部监控机制。当前在这一方面应采取的主要举措如下:(1)培育公司间购并市场。出台有关法规,鼓励涉及上市公司的购并行为,促使股东的“用脚投票”机制得以充分发挥功能。换言之,若公司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被发现财务信息披露虚假等,可能陷入被收购的境地。(2)形成经理人的代理权竞争机制,逐步培育经理市场,使得股东能够及时在经理市场挑选合理的人选取代不称职的管理人员。根据信号显示理论(fama,1980)等,这类市场的发育将有力地推动公司管理层重视真实财务信息的披露。

第四,提升投资者品质,打造有效财务信息需求主体。唯此,才能形成对真实财务信息的有效需求与解读,以及对上市公司的有效约束。为此:(1)必须发展机构投资者,让成为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主体。在真实财务信息的需求与吸收上,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是不同的,机构投资者更注重投资而不是投机,因此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信息的需求度更高,而且对财务信息的解读、反馈能力更强。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只有当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主力”,才能形成有效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需求主体。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开户数至207月末只占总开数的0.44%,因而大力发展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已是当务之急。(2)应提高个人投资者的素质。个人投资者无疑也是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主要构成之一,我国当前在这一点上尤为突出:个人投资者现为5000多万户,占投资者开户总数和99.56%。但这些投资者的整体素质尚有待提高,以学历结构来看,其中大学本科以上的仅占11.5%。因此,必须推动这些个体投资者的不断成熟,例如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使其就整体而言逐步走上理性投资之路。

2.打造有效的财务信息供给主体。由于财务报告由上市公司提供,因而防范财务报告粉饰的关键之一亦在于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籍此才能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帐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等。但遗憾的是,当前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普遍比较薄弱,例如有些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人员、资产、财务尚未分开。新近修订的《会计法》已明确规定各公司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这无疑对扭转这一局面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这一问题若得不到解决,相关规定往往会难以遵守。因此,有关部门应注意制定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的范式或指引,以供公司参考。

二、改革相关制度,减少财务报告粉饰的动机

应该指出,有些粉饰财务报告的动机是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来消

除或缓解的,具本说明如下:

1.消除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营中“政治挂钩”的色彩。政企分开一直是近年来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但时至今日,政企尚未彻底分开,否则,就不会有“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发生,也不会出现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的频频干预。因而,应着力健立这样一种机制:政府不去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不要“要数字”,“要利润”,而应该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经济的'健康发展出发,要求公司提供真实的财务报告。

2.完善业绩评价机制和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对经理人员业绩的评价多是财务指标,这必然会助长其道德风险,粉饰公司财务报告。为解决这一问题,这些公司应对现行的业绩评价方法予以修改。我们在这里给出美国董事协会的业绩评价因素如下:(1)领导能力,(2)战略规划,(3)经营业绩,(4)继任规划,(5)人力资源管理,(6)与股东和所有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7)与外部关系,(8)与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

上市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亦需进行改革。例如,上海贝岭等少数上市公司当前正在试行认股权计划(stockoption),应该说,认股权可将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联系起来,避免了以基本工资和年度资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管理人员的短期化行为倾向。

3.完善股票发行制度。当前股票发行制度正处于由核准制向进一步市场化方向改革时期,其中仍存在导致公司进行财务报告粉饰的诱因,例如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些硬性规定,如近三年连续盈利等。再例如配股条件中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等。因此,应继续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与科学化,例如推行主承销商保荐制度,在满足充分披露要求的条件下,均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将配股条件由单变量固定控制改为多变量变动控制。4.修改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条件。根据现行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同现亏损,公司将被处以暂停股票上市即沦落为pt公司。应该说这一规定本身是符合证券市场规范运作的,问题是该规定较为简单,往往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财务报告粉饰来逃避处罚。对st公司也存在类似问题。为解决这类问题,即需要对规定作相应修改,使上市公司很难再通过财务报告粉饰得以“文过饰非”。例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可考虑将经常性损益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第二,增加经营现金流量为负值这一指标;第三,增加非会计参数,比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已处于严重的非正常状态等。

三、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压缩财务报告粉饰的空间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留有过多的灵活性和真空地带,是财务报告粉饰的重要前提。因此,防范财务报告粉饰,应该对会计准则和全计制度予以完善,主要包括:

一方面,适当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1.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作为首要目标。众所周知,可靠性和相关性是会计信息的两个重要质量特征,可靠性和相关性孰轻孰重,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如果一味强调借鉴国际惯例,盲目侧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则可能加重财务报告粉饰的严重性,因而,当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更为重要,这是我们审视我国近几年来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后得出的结论。

2.正确处理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减少可供公司会计选择的余地,尤其是对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量原则应尽可能地明确规范,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财务报告粉饰的可能性。尽管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因为“无论政策制定者是否意识到,每一政策选择都是对不同个体偏好以及各种可能影响的权衡。”(aaa,1977)同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若过于强调统一性,不给会计人员以适度的专业判断空间,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在强调统一性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如何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另一方面,尽量减少真空地带。既要检视已颁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寻找并填平其中的真空地带。例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比例合并法编制合并财务报告、中期报告的编制等做出了简单的规定,但对会计人员来说,如何进行比例合并,中期报告的编制到底采用整体观还是独立观等至今仍模糊不清,因此,应该考虑采取补救措施。又要检视当前的实际,发现其中的新变化,及时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比如当前证券市场中的企业购并、股份回购、认股权计划等事项,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和披露。

四、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发挥“经济督察”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客观收集和评价有关经济活动和事项陈述的证据,判断这些证据与建立的标准符合程度,并将其结果传递给有关利益的使用人”,因此,注册会计师制度在确立财务报告可能性、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起步较晚,在许多方面仍需加以完善。

1.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与生命,是其能否发挥防范财务报告粉饰作用的关键所在。尽管我国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为保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保持独立性创造了条件,但我们仍需采取一定措施来强化这种独立性。从根本上说,有效的财务信息需求市场是最为有力的保证,有研究表明,对高质量的财务信息需求的缺乏是导致当前我国审计质量不高的最重要原因(李树华,1999)。

从具体举措上,首先应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上市分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并不能真正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保护伞”,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上市公司多为内部人所控制,尽管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形式上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实质上与大股东决定并二异;二是要换会计师事务所仅揭示更换的理由并不能达到所应达到的目的。对于前者,我们的建议正如前文所述,即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并由其负责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对于后者,我们赞成要求公司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揭示以下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变动的性质、理由;近年来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情况等。

其次应优化执业环境,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实质上能够保持独立。在当前的会计市场上,政府官员干预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干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的现象并不鲜见。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注册会计师是难以保持实质上独立的。为此,我们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有关部门应为注册会计师从事异地审计业务“保驾护航”等。

2.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近年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业已取得很大成绩,但由于这一行业在我国属于一种新兴行业,也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其发展之快速是人们所始料不及的,因而为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切实履行防范财务报告粉饰的职责,尚须进一步加强该行业的法制建设。具体包括:

有6年,其间,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我们应对《注册会计师法》作适当的修改。同时,为增强其可操作性,还必须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

其次应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提供技术支持。三批独立审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为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当前审计工作实际相比。我们尚缺少一些准则,需尽快出台。例如,由于没有《审计报告指南》,一些注册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诸如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随意增加说明段等问题的混乱现象,因而应尽快制定《审计报告指南》。

3.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政府有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缩小在这一方面的公众期望差距。例如,近年来随着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必须指出的是,业务监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而非一项突击性的事务。同时,还应尽快制定监管工作规则以及有关的惩戒办法,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4.重新审视合计市场准入制度。在当前会计市场上,竞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必须重新审视会计市场的准人制度。为抑制会计市场恶性竞争而出现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应通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办法,促使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兼并,达到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净化执业环境,提高执业质量之目的。

五、强化政府对财务报告粉饰的监督

加强政府部门对财务报告的监督,无疑也是重要的防范手段。在防范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上,政府有关部门不仅应扮演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角色,还应作为证券市场的“守夜人”,本着一种社会责任,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监督。新《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法规规定均体现了这一要求,但是,这些规定还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一是相关法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违现行为的处罚,包括责任人、处罚轻重等即不一致。二是这些规定往往比较原则,:因而应相应制定诸如《实施细则》之类更为具体的法规。

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应理顺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体制。当前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政府监督体制不是十分顺畅,也导致了政府对财务报告粉饰监督不力。例如,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的部门有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而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同时监管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它实际上是多年以来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争夺对社会审计管理职能的遗留问题,可能导致“令出多门”、“相互扯皮”、注册会计师无所适从等不良后果。因而,必须对这样的监督体制进行改革。

总之,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时期,远未达到成熟,这一不成熟表现在投资者的理性程度、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相关法规与制度的科学程度、政府部门的市场化程度等诸多方面,而这些不足之处又交织在一起,集中体现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粉饰问题,为此,我们说,诊治财务报告粉饰是一项极其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市场力量对该问题的解决已经、且越来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进而认为,这一防范体系的重中之重则在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投资者素质,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肖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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