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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计划 行政事业单位个人工作计划(精选5篇)

时间:2023-09-24 04:10:16 作者:FS文字使者 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计划 行政事业单位个人工作计划(精选5篇)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面临各种变化和不确定性。计划可以帮助我们应对这些变化和不确定性,使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环境和情况的变化。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计划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计划篇一

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规范)将于20××年1月1日起实施,为推动、指导各教育行政事业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重要意义

20xx年,我国实现了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这是教育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随着财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度增长,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的任务更加突出。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是加强教育经费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内部控制规范的各项要求,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二、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基本原则

(一)注重系统性。

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当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对照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加快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特别要做好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重大风险的控制。

(二)注重有效性。

机构、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应当科学合理,并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确保不同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分明,有利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三)注重时效性。

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变化和管理要求的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

三、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主要任务

(一)梳理各类经济活动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内容。

各单位应按内部控制规范要求,根据单位职能,对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等各项业务进行分析、总结和归纳,明确各项业务的目标、范围和内容,将各项业务中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融入到业务流程中的每个业务环节,并依此细化各个环节的部门和岗位设置,明确范围和分工。

(二)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

风险分析要从各项业务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入手,运用多种手段进行风险的定性和定量分析、评估,按照各项业务确定具体的风险点。风险评估的内容既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又包括业务层面本身的各项业务流程。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各单位在制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时,要注意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并将制衡机制嵌入到各项管理工作,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着重在四个方面形成制衡机制:

一是建立重大事项议事决策机制;

二是规定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

三是建立预决算、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部门和岗位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四是建立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轮岗和评价等机制。

(四)提高内部控制的信息化水平。

各单位要不断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部控制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通过信息的同步集成,改变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分块管理、信息分割的局面,实现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整成在统一的平台,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可靠、完整。

(五)建立内部控制评价机制。

各单位要将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并将其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切实开展内部控制测试评价,编制内部控制自评报告。

(六)重视评价结果运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考核内容,将评价结果与财政绩效考核挂钩。内部审计监督部门要定期通过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等形式将测试评价结果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促进内部控制规范有效执行。

四、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责任。

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牵头做好内部控制规范的组织实施工作,合理确定本单位内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根据内部控制规范实施要求,尽快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建立领导负责、责任部门主抓和相关部门协调的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机制。

(三)加强宣传培训。

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培训,让内部控制的理念深入人心,形成重视风险防范、强化责任意识的内控文化,形成“领导重视、部门协作、全员参与”的内控制度建设环境。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计划篇二

内部控制是保障组织权力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运行的有效手段,也是组织目标实现的长效保障机制。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我局于今年8月-11月组织开展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一、开展宣传部署,加强组织实施

根据上级的要求,我局及时研究工作部署,向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印发江高新财会〔〕30号《转发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街道和单位于8月17日前启动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截至11月底,共69个行政事业单位提交了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和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报告。在评价分析各单位上报的工作总结和自评分的基础上,我局抽查核实了2个区直单位、5个街道事业单位的情况 ,对个别单位评分不实的指标,要求整改并完善相关制度。

二、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情况

自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以来,我局举办培训、组织开展知识竞赛,积极引导行政事业单位积极推进内部控制建设,规范单位内部经济和业务活动。从本次自评和抽查的情况来看,各单位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建设、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控制落实情况较好,业务层面制约制度、工作流程基本建立并执行落实到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的评价指标和评价要点,我区各单位自评分均值89.9分。

鉴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时间还不是很长,以及部门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岗位调整等各方面的原因,各单位在内部控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内部控制的理解不够透彻,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还需完善,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程度不高,以及部分单位没有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等。

三、加强内控制建设的设想

通过本次内部控制基础性工作评价,我局对全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作为摸底了解,各单位也在行动上给予了大力支持,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实际做好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将单位内部控制宣传学习纳入财政法规宣传、会计继续教育工作计划,通过内控专题培训、会议传达和集中学习等手段,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全员内控意识。同时选择评价工作中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好的单位作为例子,作为模板推广。二是加强督促检查。针对本次评价工作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完善制度建设。三是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推动单位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提高内部控制工作的效率,增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的力度,促进各部门各项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计划篇三

财务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我局年初工作会议精神,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统筹规划税收收入,深化税收经济分析,围绕深化征管改革、推进依法治税的主题,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管理,落实新的会计制度,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和监督,促进财务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做好组织收入中心工作。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税收收入管理模式,构建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根据阿拉尔经济税源实际、税种情况、行业分布等要素,科学分解20xx年度税收计划,增强任务观念和忧患意识,充分认识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从年初开始紧抓组织收入工作,分析增收点,找准漏征点,向管理要收入,向服务要收入,向改革要收入,向打击违法犯罪要收入,依法征税,确保*完成全年税收收入目标。

二、强化收入质量管理。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坚决防止有税不收和收“过头税”等违规行为,按照区局对收入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确保税收收入质量稳步提高,促进依法征税。

三、扎实做好税收分析工作。结合区局关于对税收形势分析、税收风险分析、政策效应分析和经济运行分析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由计划财务科牵头、相关科室共同参与的税收分析工作机制。结合《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分析机制的意见》精神,完善修订我局税收分析管理办法,准确把握税收收入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及时揭示收入中潜在的问题和隐患,积极利用各类微观和宏观数据查找税收管理风险和税收收入风险,及时分析“营改增”等税收政策调整、减免税优惠政策对税收、经济、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好地为宏观决策和组织收入工作服务。

四、提高税收预测水平。按照区局要求继续执行月度与年度相结合、各科室互相配合的税收预测工作机制。每月统计各科室提供的预测数据,结合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分析预测的税收收入情况,及时了解税源变动趋势。综合经济运行、政策变化、征管措施等因素开展年度税收预测。加强税收预测工作考核,摸清税源底数,掌握税收趋势,通过月度收入预测准确率和年度收入预测准确率进行综合评价,月度预测准确率使用每月中旬旬报的当月预测数据计算。

五、加强重点税源数据分析与应用。深化重点税源日常分析、专题分析、税源景气指数分析等,尤其对税收变动较大的企业、行业进行综合分析,剖析税收增减原因,预测税源发展趋势。

六、提高税收调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数据质量,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企业填报指标数据的准确、完整。强化数据分析应用,提高数据分析质量,按照区局要求认真撰写税收调查分析报告。

七、进一步完善会统基础制度。充分发挥税收会计职能,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配合,做好税制改革有关的税款入库工作。按照区局税收统计与分析指标体系改革的安排部署和强化欠税按风险分类核算管理的要求,做好会统相关工作。

八、积极推进减免税核算管理。认真分析减免税核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重点项目减免税核算统计工作,结合区局对减免税核算工作的要求,根据“营改增”以及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改革进展,开展相关测算和分析,确保减免税核算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九、落实票证管理制度。继续加强对我局新版票证的使用情况和执行《新疆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暂行规定》情况的监管,进一步分析总结我局在票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区局反映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十、严格财务管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和新的会计制度,增强经费保障能力,强化预算执行,加强会计核算,实行预、决算公开制度,强化财务监督和实有资金监控。

十一、提高资金效益。积极落实项目资金的使用,加快资金运行,规范资金支出,提高房屋、车辆、办公设备等资产利用率,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提高我局财务管理水平。

十二、优化国有资产。按照区局统一部署推进公务用车改革、清理办公用房等工作,对闲置不用,利用率不高的资产进行清理,优化资产结构,确保国有资产完全完整。

十三、加强基建管理。根据区局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评价要求,做好我局基建资金的安排、使用、支付等相关工作。

十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贯穿于“两权监督”全过程。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干部的思想、作风和纪律建设,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十项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权、行政管理权监督,重点加强专项资金安排、经费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大宗物资采购等重要环节的监督。

十五、不断加强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结合区局和我局制定的绩效管理考核指标,分解项目、专人负责、责任到人,确保完成局绩效办部署的工作任务。

十六、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强化内控机制建设,按照区局要求每季终了后3日内上报计财工作总结。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计划篇四

目录

第一部分总说明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2

第一部分总说明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

(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

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z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3

科目。

六、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z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八、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4

(五)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九、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设z、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事业单位,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十、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7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z1997{288号)同时废止。

5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

1101

短期投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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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计划篇五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单位应于收费(处罚)事项发生时,当场收款并开具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但当日(最迟次日)必须将所收金额汇总解缴财政。非税收入汇总解缴时,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执罚机关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注明所用收据的起讫号码及“汇总”字样,送代收银行收款后,必须将机制票据记账联与收费收据记账联配对记账,将机制票据收据联粘贴在相对应的收费收据存根后,以备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一条单位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串用混用,严禁转借、转让和买卖。票据使用时,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联次齐全。

第十二条对收费(处罚)单位之间的合法征收行为及往来事项,交款单位出具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内划手续并收据,收据须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章和会计印章。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票据缴验制度。单位应建立票据内部审核制度,核对内部各单位使用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已缴财务入帐金额、已缴财政金额,确保票款一致。向财政部门缴销票据时,单位应填写《收费(罚没)票据缴验表》,连同票据存根(附机制票据收据联)缴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四条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出售、伪造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费或罚款。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单位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年终零结存”制度。年度终了时,单位所领财政票据应全部清理核销。已填写的票据收入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入账。

第***单位已开据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用量特别大的票据存放确有困难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票据销毁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对符合销毁条件的票据,单位应填写《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销毁申请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票据销毁工作。

第十九条撤消、合并、分立及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将已领未用票据全部清理。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记录簿。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的,执收单位须持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单位收费应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江苏省收费员证》;执法机关实施处罚应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收执罚。

第五条单位收费或执罚应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在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收费(处罚)的文件依据、收费(处罚)项目、标准、范围、收费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项目等。

第六条单位组织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会计机构统一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八条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沛县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暂行办法》(沛政发[2001]53号)和《沛县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操作规程》(沛财综[2015]12号)。

第九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执收单位应于收费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缴款人将款项送存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作为收入入帐依据。实行银行代收的执法机关应于处罚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将款项送存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执法机关凭缴款单回执开具《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并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于收款事项发生时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含专用及定额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其他收入使用)、《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将所收资金于当日(最迟次日)汇总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具体缴款方法同第九条),收费单位应将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与手工收据记帐联配对入帐,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单位对组织的收入应及时入账,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确保收入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对缴费人因特殊原因提出减免的,执收单位应依据政策规定的减免标准和范围,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凡不属政策规定减免范围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免。

基本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本支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二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坚持按预算、按计划执行进度办理支出。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

第四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严禁乱发津贴奖金。

第五条单位人员经费应按照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挪用。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的,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人和工资待遇的审批。

第六条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发放。

第七条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增人增卡、减人停卡,应根据人事部门批准的手续,减资和减人停卡手续应于工资人员减少的当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增资和增人增卡手续应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严禁虚报冒领工资。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公用经费的内控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重点支出项目参照项目支出管理。

第九条购置办公用品,应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按计划领用。对购入办公用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购进大批同类材料物品,应通过“材料”科目核算,并相应健全入出库手续。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履行会议审批制度,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借会议费名义报销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会议费支出严格按县政府《印发〈关于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沛政发[1997]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应加强电话费管理,对办公电话、传真机和网络等费用支出,推行定额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车辆燃修费的管理,实行车辆派车单制度和车辆里程考核制度。同时应完善单车燃修费审批和管理办法,对大项维修实行跟踪管理,定点维修。

第十三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规定执行。公务招待应建立就餐通知单制度。严格控制就餐人员和就餐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上年结转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支出按支出用途进一步细化分解。

(一)基本建设(大修理)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原材料、其他费用。

(二)会议培训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交通费、材料费、表彰费用、其他费用。

(三)资产购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资产器材购置费、安装费、其他费用。

(四)专项业务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设备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宣传咨询费、维修费、租赁费、劳务费、其他费用。

(五)其他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开发费用、研究费用、设备材料费用、会议费、差旅费、租赁费、其他费用。

第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拨付资金前,对项目支出细化预算所列事项以及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有关材料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提供给财政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核实后,签订项目工程资金合同(协议)书,确定拨款办法。

第四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先期可预拨20%的项目资金作为启动资金,然后按工程进度,经审核后分期分批拨付资金,但在工程验收前最高拨付额不得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70%,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资金。对需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项目,应先落实自筹资金。凡自筹资金未足额落实的,一律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具体拨付程序和要求按《沛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沛财[2015]第3号)执行。

第五条预留项目支出预算的10%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工程按计划完成,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财政部门检查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再予拨付。

第六条财政补助金额较小的项目,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计划先行实施,待项目完工,经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一次性拨款手续。

第七条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并进行明细核算。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调整的,相关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报变更的政策依据和说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县财政局为报账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退还给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核算,以真实准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全貌与效果。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报账的基础工作,报账凭据根据报账审核需要,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具体包括:项目计划批复、项目中标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报账拨款申请表、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表(附原始凭证)以及项目竣工决算等。

第十条项目资金的基本建设部分,达到或超过招投标管理限额的,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项目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的提供单位或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纠正的,财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所拨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首先自查、自验,对项目资金的落实、工程的实施、完成及效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系统的总结并及时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组织检查验收小组,根据立项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的合同或协议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要求,审核有关项目竣工材料,出具检查验收报告。然后由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后,要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由主管部门及时与项目实施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价值移交手续,切实保证账实相符,确保项目工程永续利用,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立项、评审、实施和成果等方面的资料,主动接受财政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检查处理建议和意见整改纠正。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要求编制详细的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第二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位应填制“政府采购预算控制计划表”和“政府采购计划明细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财政部门核准。

(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除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并将采购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方式属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协议采购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宜。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前,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委托代理协议采取一年一订的方式,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订的方式。

第四条单位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应当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的合同,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凡符合事先约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关于印发〈沛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沛财预[2015]6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核准后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一)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定办理部门预算指标调整手续后,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二)在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三)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第八条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新增资产的管理,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备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政府采购的备案和审批事项由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

(一)下列事项应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1、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2、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报财政部门备案:1、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2、经财政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政府采购活动情况,采购档案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以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舞弊行为,保证各项财务活动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条单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或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做到印鉴和支票相分离,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三条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第四条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专职稽核岗位,配备稽核会计,否则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兼任此项工作。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由会计主管人员兼任本单位的会计稽核工作。稽核会计对其稽核意见负责。

第五条会计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财务计划、经济业务计划及各项财务收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第六条稽核人员应依据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财务规定开展稽核工作,对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进行稽核。

(一)原始凭证不经审核不得入帐。原始凭证取得或填制后由稽核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初审,并加盖“稽核”字样印戳,报分管领导人签字批准方可入帐。

(二)记帐凭证由填制人员填制后,经记帐会计初审,稽核会计复核,并分别签名或盖章后入帐。

(三)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要每月稽核一次。

第七条稽核会计有权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对稽核时发现的差错和问题进行纠正。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配合稽核人员的工作,对稽核出的错误应预以纠正。对重大问题或有关部门和人员不予纠正的问题,稽核人员有权向单位领导或者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条经济业务发生后,先由会计机构审核,再报分管领导人签批;未经审核的,分管领导人不得予以审批。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九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年度支出多少确定具体的支出审批权限,原则上单笔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1000元以上的需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人审批。单位其他领导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条对大项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会计机构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办理,更不准未批先办。

第十一条单位应对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专项资金支出及使用效益情况,单位的开支标准、报批程序及其它财务事项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单位年初以会议的形式通报本年预算的安排及资金使用的打算,年末开会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单位应于每季度末15日前将本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或大额支出应及时在单位通报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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