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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课程体会 法学生学习民法的心得体会(优质10篇)

时间:2023-09-26 12:33:13 作者:笔舞 民法学课程体会 法学生学习民法的心得体会(优质10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民法学课程体会篇一

民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对于法学生而言,学习民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我国进入法治时代之后,民法已经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学科。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我们意识到民法这门学科涉及非常广泛的内容和思维方式。下文将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分享一些关于法学生学习民法的心得。

第二段:理解民法的基础

学习民法的第一步是要理解民法的基础概念和基本原则,这些概念和原则是后续学习的基础。如何理解民法中基本的“人格权”“财产权”“契约”等基础概念,需要进行细致、深入的阐述和解释。获得这些基础知识,对于后续学习的深入和理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段:运用案例的教学方法

在学习民法时,我们经常会使用案例来说明法律规定和理论原则。通过经典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深入理解各种法律概念和基本原则。有些案例因为其趣味性和情感性,很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可以讨论案例涉及的焦点问题,逐渐形成对案例的深一层次理解。

第四段:批判性思考的重要性

批判性思考是法学生在学习民法时必备的素质之一。缺乏批判性思考意味着我们缺乏对议题的独立思考,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将无法达到深入的阶段。在学习民法时,我们应该逐渐培养出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对法律的内容进行思辨性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问题,判断某种立场背后的合理性和错误性。而这些思辨性的思考过程也能够帮助我们锻炼自己的逐步分析事物的能力。

第五段:学以致用

最后,学习民法不仅仅是为了取得高考成绩,更重要的是学习民法的知识将成为我们日后走向社会时,进行公民行为和社会活动的重要知识保障。无论我们日后从事什么行业,对学习的民法知识都会有所回馈,也能够为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合法依据。正确运用民法知识和原理成为将来行业产生的的重要保障。

结尾

总之,学习民法是法学生必不可少的课程。学习民法时我们需要以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从基础入手,通过案例研究来加深理解,培养批判性思考和运用民法知识的能力,将所学知识真正运用到日常生活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掌握民法知识,将其投入到实践的社会生活中,为维护社会法律秩序做出应有的贡献。

民法学课程体会篇二

第十二章民事责任

第一节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其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2.民事责任既是对国家的一种责任,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责任。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二、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具有如下区别:

第一,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前者是违反民事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后者是违反了行政法和刑法上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侵权和违约。

第三,使用的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后者是惩罚和制裁。

第四,责任性质不同。前者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后者则是强制性。

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没有过错,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违反义务的性质来看,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了约定义务,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定义务。

第二,从侵害的对象来看,违约行为所侵害的是相对权即合同债权,后者侵害的是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

第三,从事先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来看。

第四,从侵害的后果来看,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而后者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

二、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一方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责任。

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违约责任和特殊的侵权责任。在严格责任条件下,违约方只有证明违约行为是发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款下,才能免责。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三、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前者是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典型的形式就是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后者是指不法行为人承担的主要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形式。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三节民事责任形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一是返还不当得利。二是指不法侵占财产,应当返还原物。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合同或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一种责任形式。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其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故应承担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的一种责任形式。

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故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状态的一种责任形式。

八、赔礼道歉

是指责令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况。

第四节民事责任的竞合和聚合

一、民事责任的竞合

广义的责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违反多个法律规定,产生多个法律责任的现象。

狭义的责任竞合仅指选择性的竞合。广义责任竞合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态:

1.规范排斥的竞合,也称为法条竞合,是指其中某项请求权因具有特殊性而排斥其他请求权的适用。

2.选择性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行使,即使一项请求权行使后,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补救,受害人也不能再选择另外一个请求权。

3.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行使,如果一项请求权行使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补救,原则上受害人不可以请求另外一种请求权。如果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灭时,仍可以行使其他的请求权。

4.请求权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对于数种以不同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

二、责任聚合

责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损害后果的多样性,而应当使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形态。责任聚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聚合

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分别违反了不同法律部门的规定,将导致多种性质的法律责任并存的现象。

(二)民事责任内部产生的责任聚合

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了多种民事责任形式,各种责任同时并存的现象。

第二编人格权法

第十三章人格权概述

第一节人格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人格概念的涵义

(一)人格的概念

简言之,人格就是人在法律上的资格。

(二)人格概念的涵义

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

2.人格是指民事权利能力,即成为民事主体所必备的资格。

3.人格是指人格权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三)法人的人格

法人的人格就是民法所保护的法人实体在社会关系中所享有的法人意志自由和精神利益完整性等人格利益。

二、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格权的概念界定

现代民法的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二)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所谓固有,就是人格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

3.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

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基本权利。

三、人格权法律关系

(一)人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在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人格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

人格权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是指人格权的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意愿,为实现自己人格利益,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人格权的义务是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实现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而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三)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人格权的客体就是人格利益。

第二节人格权的种类

二、人格权的种类

(一)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基本的人格权,其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

(二)物质性人格权

是以自然人的物质载体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客体,概括保障这些物质性人格利益的权利。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三种。

(三)精神性人格权

就是以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维护其不受侵害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

第三节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就是指用民法上以人格权自身的请求权方法和确认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法,以使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请求权的形式,对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权利人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方法。

一、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人格权的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时,可以向加害人或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二、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就是确认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赋予权利人以侵权请求权,通过行使该请求权,使损害得到救济,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保护人格权的圆满状态。

认定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该种行为应当符合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第一,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二,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第三,是侵害民事主体权利的行为。第四,是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

第四节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

一、人格权与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须的权利。

(一)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相同之处

1.两者同为专属权。

2.两者都为支配权。

3.两者均非具有直接的财产性。

(二)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作用不同。前者以维护自然人、法人的基本人格为其基本功能,使其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法律效果。后者是为维护特定的身份关系所必须的权利。

2.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不是民事主体固有权利。

3.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

4.权利客体不同。前者是人格利益,表现人之所以为人的资格。后者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二、人格权和财产权

(一)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联系

1.人格权的享有和保障是财产权行使和取得的基本前提。

2.某些人格权的行使可以使权利人获得财产利益。

3.财产权对于维护个人的人格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别

1.人格权是非财产性权利,不以财产利益为基本内容。

2.人格权都是固有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而不是事后取得的权利。

3.人格权是专属权,只能为权利人所享有,不能转让或者抛弃,也不能继承。

4.人格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

三、人格权与人权

人权,是每个人都应该普遍享有的、须臾不可离开的权利。

人权是指第一文库网人在社会、国家中的地位,是人在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中的地位和权利的综合,既包括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及政治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

(一)人格权与人权的联系

1.人格权是人权的基础。

2.人权是人格权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力量。人权的基本精神就在于尊重个人的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二)人格权与人权的区别

1.人格权仅仅是人权中的一个具体内容,除了人格权外,还有宪法上的权利、公权利。

2.人权与人格权的基本性质不同,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法也不同。人格权是法定权利,是民事权利。

第十四章一般人格权

第三节一般人格权概述

一、一般人格权概念和特征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二)一般人格权的法律特征(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

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

4.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二、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功能

(一)解释功能

是具体人格权的母权,对具体人格权进行解释时,应当以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为原则。

(二)创造功能

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从中可以创造出各种具体的人格权。

(三)补充功能

第四节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概说

二、人格独立

是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地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地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二)人格独立的内容

1.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支配。2。不受他人的干涉。3。不受他人控制。

三、人格自由

(一)人格自由的概念

具体内容是人身自由和意志自由。

(二)人格自由的内容

1.保持人格的自由。2。发展人格的自由。

四、人格尊严(三者中的核心)

(一)人格尊严的概念

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二)人格尊严的内容

1.人格尊严是一种人的观念。2。具有客观的因素。3。是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的结合。

第十五章具体人格权

第一节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一、生命权

(二)生命权

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其法律特征为:

1.生命权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安全为客体。2。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3。保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二、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因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劳动能力是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是健康权的一项基本人格利益。

三、身体权

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第三节名誉权、信用权和荣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

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

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第三编物权法

第十六章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与本质

物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法律特征

(一)作为支配权的物权

所谓“支配”是指依据权利人的意思对权利进行管领或处置;

物权特定原则是指,每一个独立的物上都存在单独的所有权,一个所有权只能设立在唯一的、特定的物之上,而不能设定在数个物的集合之上。

(二)作为绝对权的物权

也称为对世权,是指能够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每一个人都必须尊重此种权利的权利。

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财产权是指,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向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第一,物权是静态的因素而债权是动态的因素。

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而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第三,物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二节物权的客体

二、物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中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且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具有如下特征:

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须为人力所能控制。3。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4。须为有体物。

三、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一)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其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便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上的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

第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第二,能够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第三,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要多于动产所有权。

第四,租赁权是否具有物权效力上的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所谓从物是指非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一人之物;为从物所辅助的物被称为主物。

(三)原物与孳息

产生孳息的物或权利称原物,而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前者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产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后者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

(四)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前者是指按照对该物通常的适用方法只可使用一次即不得再行同一使用的物。

(五)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前者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在交易时能够依据品种、规格、数量、容量或重量等加以确定的动产。

(六)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者其他事实具体指定的物。不特定物也称种类物,它是指仅以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抽象指定的物。

(七)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前者是指经分割不改变其性质或者影响其用途的物。

(八)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独立成为个体的物。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在社会观念上视为一个独立个体的物。集合物是指有多个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的物。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与种类

物权效力是指,在物权产生之后,为实现其内容,法律所赋予的效果与权能。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或者内容相互或者内容相互冲突的两项他物权,这就是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项所有权。

第二,在第三人因善意取得或取得时效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时,该物原先存在的所有权因而消灭。

第三,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互不相容的他物权。

第四,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优先效力的范围

物权的优先效力不仅包括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包括同一物上存在多项物权时其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的表现

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第一,不相容的物权之间的效力。在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项性质互不相容的物权,后设定的物权无效。

第二,可相容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其一,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其二,同一物上存在两项担保物权时,依据“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其三,同一物上存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时,也依据“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

第四节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涵义于存在的合理性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内容以及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均须由法律加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者合意改变物权的内容及公示方法。

二、物权的分类

(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前者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后者也称限制物权(他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他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前者是指以对他人的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为内容,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即能对他人的物占有、使用并可获得相应的收益。

后者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以对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为内容的限制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的客体时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存在于动产之上的物权称为动产物权;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

(四)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从物权应与其所从属的权利共担法律命运。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前者是指,虽属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但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的物权。

后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物权,如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前者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后者是指没有一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

第十七章物权变动

第一节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涵义

就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物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又称“固有取得”,它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而不是基于原物权人对其物权的转让取得。

2.继受取得

又称“传来取得”,它是指基于他人对其物权的让与而取得该项物权。

(二)物权的变更

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不影响物权属性的情况下物权的客体、效力范围、方式所发生的改变。

(三)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应仅指物权的绝对消灭,即物权从此不再存在。

二、物权变动的分类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前者是指由于法律行为而引发的物权变动,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后者是指,由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法律事实,如实事行为或事件而引发的物权变动,包括取得时效、征收或没收,因继承等。

第二节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一)公示原则的涵义与存在的合理性

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透过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现此种变动的后果,即变动后物上的权利性质与权利归属,否则就无法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

公示方法所具有的使物权变动发生实际法律效果的功能就是“公示力”。

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二、公信原则

(一)公信原则的涵义

是指,依物权变动所展现出来的物权即便事实上不存在或者内容有欠缺,但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所展现出来的物权并以之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的人,法律上依旧承认其进行的物权交易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便对其利益加以保护的原则。

(二)公信力

物权的公示不仅产生了物权转让效力,而且具有了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功能,此种功能就是“公信力”。

第四节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具有三项要件:首先,处分人具有处分权;其次,存在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再次,须办理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它是指权利人申请有关机关将其不动产上的物权变动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二、登记的公信力

第五节动产的交付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其要件有三:首先,处分人须有处分权;其次,存在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再次,原则上须交付。交付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现实交付

即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它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物权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给受让人。

1.通过占有辅助人进行的现实交付。2。通过占有媒介人进行的现实交付。3。通过被指令人进行的现实交付。

二、观念交付

(一)简易交付

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占有了该动产,在让与物权合意达成之时,就已发生交付该动产的效果。

(二)占有改定

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使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的交付。

(三)指示交付

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它是指在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针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第六节物权的消灭

物权因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事实而消灭。

一、混同

所谓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法律上地位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二、抛弃

抛弃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独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第十八章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物权保护的概念与类型

一、自力保护

也称为自力救济,它是指当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自己的个人力量对权利加以保护。

(一)自助行为

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扣留或毁损的行为。

二、公力保护

也称“公力救济”,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依法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民法、民事诉讼法运用公权利加以保护。

第二节物权请求权概述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与性质

也称“物上请求权”,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或潜在的妨害,从而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有三种: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

三、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

四、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区别

(二)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目的不同。前者是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恢复与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后者以恢复原状或者金钱赔偿的方式使受害人回复到损害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

2.构成要件不同。前者并不一定要求有损害事实,存在妨害的危险时,就可以行使。

3.效力不同。在破产的时候,返还原物请求权产生别除权或取回权。

4.能否让与不同。前者原则上不能让与。

5.诉讼时效期限不同。

第三节返还所有物请求权

是指所有权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物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

第四节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

前者是指当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他人以侵夺占有或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享有的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一项请求权。主要适用不动产。

后者是物权人针对有妨害其物权的危险事由享有的加以防止的请求权。

第十九章所有权

第一节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性

具有以下五个特性:

1.完全性。是指所有人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其客体的物权。

2.受限制性。在法律的限度内支配其客体的物权。

3.整体性。所有权是具有浑然一体的内容的物权。

4.弹力性。对所有权的限制在经过了一定期限后会回复到其圆满状态。

5.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一)积极权能

1.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

2.使用。是指在不毁损物或变更物的性质的情形下,依照物的通常使用方法以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行为。

3.收益。是指收取物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4.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

(二)消极权能

是指所有权人能够排除他人不正当的干涉。主要就是物权请求权。

四、取得时效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

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某权利之意思继续行使该权利,经过一定期间后,遂取得该权利的制度。

(二)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占有。2。经过一定的期限。3。动产为他人所有。

(三)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占有。2。经过一定的期限。3。不动产。

(六)取得时效的中断

是指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而使已经过的期间失去效力,待该事由消灭后,取得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情形。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是指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将该动产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者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果该人在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则其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是动产。

2.出让人是无处分权的占有人。

3.无处分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原因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人已将动产交付给了受让人。

5.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时为善意。

二、先占

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构成要件:

1.标的物为动产。2。须为无主的动产。3。该动产不是法律禁止流通物。4。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五、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包括三种:附合、混合以及加工。

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有形物相互结合,在社会交易上被认为是一个物的情形。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或者分开在时间或金钱上都花费很大,从而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加工是指对于他人的动产进行加工改造的法律事实。

第四节共有

一、概述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态。

二、按份共有

是指数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三、共同共有

是指数人依据法律之规定或者合同之约而形成某一共同关系,基于该共同关系而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产生的。

2.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上的不同。

3.分割的限制上不同。

4.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四、准共有

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例如,数人共同享有一个抵押权。

第二十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其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3.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4.用益物权通常以他人所有的物为客体。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

1.内容不同。前者是在于取得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后者则是对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加以控制。

2.客体不同。用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不动产,而后者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权利。

3.独立性不同。前者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无须与债权相伴而生。而后者则从属于债权。

4.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一旦某人取得了用益物权,其权利即告实现,而后者只有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才能实现。

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七节地役权

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设定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在对自己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时,由于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相邻权并非一类独立的物权形态,是一种法益而非权利。

2.相邻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对相邻不动产一方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因此是法定关系;而后者则是约定关系。

3.前者无需登记,后者须办理登记。

4.相邻权仅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后者可以自由加以设定。

5.前者无需支付金钱等代价,后者要支付一定的代价。

6.前者不存在期限。

第八节典权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并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转典,是指典权人以自己的责任将其所承典的不动产再行出典于他人的行为。

第九节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是指依法经批准获得的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的使用权。

捕捞权是指依法经批准获得的在我管辖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内从事捕捞水生动物、植物等活动的权利。

采矿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合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水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经批准取得的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权利。

民法学课程体会篇三

一、请解释下列概念(15分每题3分)

1.死亡宣告

2.预告登记

3.相邻关系

4.共同危险行为

5.演绎权

二、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80分每题10分)

1.请回答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2.一般侵权行为及其构成要件。

3.正当防卫及其构成要件。

4.欺诈及其构成要件。

5.代位继承。转继承及其区别。

6.请简述民法上的“混同”。

7.请简述民法上的不可抗力。

8.请比较民事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和“一方的合同解除的条件”

三、辨析题(1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多次出现“撤销”和“撤销权”。请列举其在合同法上出现的场合并对其进行辨析。

四、论述题(40分)

1.试论述我国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20分)

2.试论述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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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课程体会篇四

法学生在大学学习过程中,需要学习各种法律学科,民法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是必修课程之一。本文将分享作者在学习民法课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识法律的意义

学习民法之前,我们需要认识到法律的意义与重要性。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为解决人类社会问题而产生的一种规范性制度。通过学习法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社会和人类行为规范,也能够更好地维护个人和社会的权益。

第三段:学习法律方法

学习民法,需要掌握一定的学习方法和技巧。首先,需要重视课堂学习,认真听讲并做好笔记,课后也需要复习、巩固,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其次,需要积极参加课堂讨论或者小组讨论,与同学们互动交流,深化理解。还可以结合案例分析或者辩论赛等方式,提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

第四段:理解法律的精神内涵

学习民法,不仅仅是掌握一些知识和技巧,更需要理解法律的精神内涵。民法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的尊严、自由、财产以及其他权利等方面。法律精神体现着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要敬重法律,遵守法律。

第五段:结语

法律学科中每个学科都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民法作为其基础学科更是帮助我们建立起健全的法律知识体系的。学习民法不仅要掌握知识和技巧,更应该理解法律的精神内涵,养成法治思维。希望我们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可以不断进步,为将来的理想打下坚实的基础。

民法学课程体会篇五

物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我在学习物权法过程中的体会进行总结与分享。

一、全面认识物权法的重要性

物权法是调整公民和法人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行为的一种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权力体系。所以研究物权法是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二、学习物权法需注重对法律条文准确理解

物权法的学习需要注重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特别是对一些复杂概念的描述。只有通过对条文准确把握,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物权法的内容。在学习过程中,应注意重点阅读和研究案例,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三、注重对物权法实际适用的研究

物权法的实际适用是对学习物权法非常重要的一环。在学习过程中,应注重对实际案例的研究分析,理解不同情况下的权益变动和法律规定的适用。通过具体案例的学习,不仅能够提高对物权法理论知识的理解程度,还能够加深对实践应用的把握能力。

四、加强对物权法的宣传与普及

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加强对物权法的宣传和普及。只有当大众普遍了解物权法,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并在法律的保护下享受到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因此,我们应积极参与物权法的普及活动,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大众传达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应用知识。

五、学习物权法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们要紧密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针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够把握物权法的核心精神,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并取得更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学习物权法是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需要我们全面认识其重要性。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加强对实际适用的研究,并积极参与宣传与普及工作。同时,学习物权法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提高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掌握物权法的精髓,为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民法学课程体会篇六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的物权,维护社会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学习《民法典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其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与进步。通过学习,我对物权法的重要性、相关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进行了深入了解,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意识到物权法的重要性。物权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到人们对于物的所有、占有、使用权等方面的权益。物权法确立和保障了公民对于物的合法权益,为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物权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学习过程中,我意识到了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的重要性,加深了对物权法的认识。

其次,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了解到相关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物权法作为保障公民物权的法律规范,其制定和实施需要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为支撑。例如物权法确立了物权的平等和自由原则,即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物权,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物权的保护原则和实体权利的保护制度,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学习这些原则和制度,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物权法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认识到物权法的实践意义。物权法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条文的堆砌,更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产生的各种物权问题而设立的。通过学习,我明白了物权法与社会生活的紧密联系,以及它在处理争议和保护权益方面的实际应用。例如,在物权法中,对于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问题有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对于现实生活中的房地产交易和利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学习物权法让我认识到,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最后,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体会到了学法的重要性。物权法作为一门专业学科,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条文、法律适用和解释等进行深入学习,才能真正理解并正确运用。通过学习物权法,我对于学法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注重细节,遵守法律规定成为我日常生活中的习惯。学法不仅是为了考试和学术研究,更是为了应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总之,学习《民法典物权法》让我深刻认识到了物权法的重要性、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及其与社会实践的密切联系。通过学习,我不仅对物权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加深了我对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我将继续关注物权法的发展动向,不断提升学法能力,为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贡献自己的智慧与力量。

民法学课程体会篇七

参加考试的时候更是要拿出所有的勇气,准备面对任何困难,不管自己准备得到底如何,考试前一定要充满信心的走进考场,而且告诉自己不论结果如何都要尽到全力,千万不要想:我今年准备得不充分,这次就当练练手,撞一下运气,考不上明年再来,这样你就百分之百失败了。当看到试卷上有好几道大分值的题不会做时,更要沉着,告诉自己:没什么大不了的,难题绝对不是只难住我一个人,大家都不会做的话等于此题未出。这种时刻发扬一下阿q精神还是有好处的。

二、合理分配时间,有计划地复习

法学专业的考试特色就是要看的书很多,其中很多知识点还要熟记,所以专业课的复习时间也不能太省。如果实在来不及,可以在政治的复习时间上省一些。因为政治难度不大,记忆的成分多,过早复习只会重复记忆,浪费时间。当然,我不是反对大家好好复习政治,上述只是在时间有限的前提下的无奈之举。另外,我所说的“外语--专业课--政治”的顺序只是我个人的安排,每个人都应当根据自己的强项和弱项作出适合于自己的复习计划。但无论如何,要有一个详细的计划,将自己需要看的书和分配的时间列成表格贴在醒目的地方,每天激励自己努力学习,朋友们还可以互相监督。考研贵在坚持,只要能根据自己的实际作出合理的计划并能切实地履行,相信你的一只脚已经跨入名校的大门了。

三、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刻苦努力是考研成功的基础,但合理的学习方法是成功的“催化剂”。不要以为,考法律的东西就是死读书,若是不会活学活用,背再多东西也无用武之地。由于各学校的命题风格和难度不同,复习法学专业课的方法也大不一样。有些学校着重考察法学基础知识,因此题目范围很广但难度不大,考生只要熟读教材就差不多了。但也有像暨南大学这样的学校,其考题中对基础知识的考察多放在简答题的水平,真正拉开分数的是一些很专业、很前沿的论述题和案例题。要考这样的学校,千万不要只盯着教材看,挑选一两本精辟的专著看看,再关注一下本专业的研究热点会使你受益颇多。不过也不要被那些高水平的题目吓到了,其实命题老师对本科生的普遍水平也是了解的,在评分时自然不会以学者或研究生的水平来评判你的答案,只要他认为你尚且对学术问题有所关注,有培养价值就行了。所以,在学习空闲多翻翻法学杂志,对热点问题了解一些也就够了。

民法学课程体会篇八

民法是私人社会的法,是民间社会的法非权力社会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民法学习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我是机电的学生,很喜欢法律,于是选修民法学,主要是为了听一下老师分析地一些案例。因为有些时候,光有理论知识是死板的,只有跟案例结合起来,才能理解地更加生动,记忆才能更加深刻,更有利于民法的学习。

就这样,在每节课老师生动的案例分析下,那些生硬而又严肃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对民法的了解也更加深刻。随着学习的深入,逐渐发现,民法是一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需要维护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权利。

下面,就结合一下我的所学,谈一下学习民法的心得跟体会。首先,从民法的定义来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公民。这里的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其中由两个属性,是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结束于公民死亡之后。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其中,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就具有了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或者年满16周岁且经济独立的也可以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满十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凡是未满十周岁且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内容。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的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责任的相关知识。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根据法律根据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该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4种。一是继续履行。二是采取补救措施。三是赔偿损失。四是赔付违约金。侵权责任成立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其责任成立都必须满足侵害民事权益(即造成损害)与因果关系(侵害事由与损害后果之间)两个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分为两大类,损害赔偿和预防性救济。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的形态有12种,不在赘述。

最后,是关于正当防卫的一些内容。还记得老师当时是拿张三李四和一条狗做的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我国对正当防卫成体的条件很严格,有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等限制。防卫过当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我这学期学习的民法知识部分的串和。有些比较详细,有些比较简略。总而言之,我的收获不仅仅是以上总结的那么多,更多的是在生活,学会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会更加努力地继续学习,争取达到目标。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一爱好第一,留意培养对民法学习的爱好

兴趣是第一动力,熟悉和学习任何一种学科都应当建立在兴趣之上,民法学习也是如此,只有对民法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在学习过程中一直保持学习激情和热情,才可能有动力去对某个详细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论述民法学习方法时留意强调如何思维等方面,其忽略了兴趣这一大前提,没有兴趣是学不好或者说是学不“专”民法的。因此我们在开始学习民法时就要努力培养自己对该学科的兴趣。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学习兴趣呢?以下几方面可以参考:如像本文开始的那段笑话一样,把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现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词和原理,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词的基本含义,更能使我们加深记忆,从而有兴趣对这些知识深入学习;还可以通过对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来进行小组讨论或者辩论赛的形式来培养学习的兴趣;此外可以介绍一些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了解他们的求学经历、毕业院校、学术成就等方面的情况,或许发现其中有自己的校友,这样也会对民法学习兴趣的培养产生一定刺激和促进作用。

二点面结合,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完整体系,微观上掌握民法的详细知识点

民法是法学的“老大哥”,其理论体系是经过长时间发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正确的把握民法的理论体系,对于能否把民法“学会”、“学精”、“学专”起着要害重要的作用。民法体系虽庞大,琐碎的知识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来并没有那么困难。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通过这句名言。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权利本位,即民法主要关注对于个人利益的调整和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也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了解了民法的出发点,接下来对于其性质、基本原则等方面的理解就简朴多了:既然保护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既然“每个人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那么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自然人要进行交往,那么必然会产生对某些事情的约定或者会对别人造成一些侵害,那么民法体系中自然会有合同、侵权之类的内容,这样看来对于物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就不难理解了。其实仔细分析,对于民法的理论体系,都是可以遵循着“保障个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这条基线来一步步推导出来。把握了民法的基本体系,接下来就要求我们对体系中每部分的具体内容或知识点加以学习和掌握,就像盖房子一样,大致的框架弄完后,再开始对于房内布局进行完善和补充。这样我们的知识才是系统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对于每个知识点的学习,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运用巧”,不懂就问,勤于巩固。这样我们所建的“房子”才会更耐用,更稳固,我们的理论基础才会更扎实,更充分,对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作用。

三民法学习要坚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人生处处皆民法”,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早上买菜做饭会形成买卖关系,吃完饭坐车上班会产生运输合同,下车不小心被狗咬会产生动物侵权问题,去医院路上交话费不小心交到其他的号码上产生不当得利问题......其实也正是因为有民法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和谐,变得稳定。我们学习民法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我们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我们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即所谓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民法知识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我们所热衷;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民法学习过程中,要注重联系实践,并在实际生活中丰富理论知识。这样,也会更好的激起我们学习民法的兴趣,更好的“以我所学,服务社会”。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义的。

民法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论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对一个个知识点的记忆和积累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要克服暴躁和虚浮的学习心态,不要被一个较为复杂的知识点挫伤学习热情。民法学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谓是“痛并快乐着”,而且我们时常会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为此我们要深入浅出的进行理论分析,广泛大量的进行书籍阅读,合理变通的解决现实问题。民法学习不仅仅让我们学到专业知识,同时也会对我们人性的培养,人格魅力的提高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有理由相信“民法是最具魅力的学科”,民法学习也会让我们的人生路走的更宽广,更美好。

一、对民法的一些认识。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民法也不例外。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就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就是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民法的调整方法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民法调整在于恢复正常的民事关系。民法的性质。首先民法为权利法,其次,民法为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人社会的宪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是日常的社会生活,民事社会活动在民法的范围内活动。而民事活动超出了它的范围才与行政法和刑法发生关系。民事活动是最基本的市民社会的活动,可以说民法具有领先性。

民法是私人社会的法,是民间社会的法非权力社会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它保护的是私权。因此我认为民法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

二、学习民法的心得。

学习民法不能只看法条,即使是把《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都背下来也是无济于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要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真正的理解。

学民法,要多做练习,对实际上的案例进行分析,通过这种途径去理解法条,也就是说在对法条有充足的理解基础上,再去记忆。

三、民法的展望

展望民法有两个角度,一是从法本身来看法,二是从法外来看法。进入21世纪的中国民法会怎样发展?能否如前面所讲,把市民社会放到核心的地位,把权利本位、私法自治突出来,深入人心,这关系到中国法治化的整个进程,也关系到经济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从法本身的角度来展望中国民法。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成果,对中国的经济、政治以至伦理确实有巨大的贡献,而且更多的是开启了一种民智,提出了一种新的治国理念,即不要贫困落后的社会主义,要让人民过上富足的生活,过上自由的有尊严的生活。虽然这种自由状态现在还受到许多约束,但与改革以前相比已是极大的进步。改革开放以后,从民法的制度到理念,我们更多地是从大陆法,包括从欧洲、日本的民法典以及中华民国的民法中借鉴对我们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改革有益的东西,结合国情,形成如今中国民法的基本状况。并有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票据法等诸多民商事立法,再加上20xx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当今中国的民法的立法体系不断的趋于健全。

但是可能我们中国还是需要一般民法典。法典化对于民主国家有着积极的意义。人治的基本原则是“临事制刑”,即事情出现了才制定法律。而法治必须把规则预先公开。规则一旦制定,就不光约束老百姓,同样也约束立法者和执法者,一个国家没有什么东西比“法”更大。法典就有这样的功能:把所有的规则事先制定出来,公之于众,以此引导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权益。法典的意义并不仅在于有文字规范,更重要的是要人们知道有什么制度,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而它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成为一种文化,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和自由,即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民法典不是单行法,也不是一般的法,是改革三十多年来法文化的结晶,需要充分的酝酿和准备。一方面是要加快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另一方面要对民法典的制定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因为这毕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完全有理由相信,稍微长一点的时间,中国也能搞出一部比较好的民法典。

民法学课程体会篇九

选题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1、 论无权处分行为。

2、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3、 论居住权。

4、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利益的保护。

5、 论保证期限。

6、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论。

7、 论债权人代位权。

8、 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研究。

9、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0、   论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

民法学课程体会篇十

物权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部分,它涉及到人们的财产权利和利益保护,关乎到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稳定。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感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实践性。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我不仅加深了对我国物权制度的理解,也对自身的权益保护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了解。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概念、权益保护、实践应用和未来发展等方面来谈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物权法的基本概念非常重要。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了解到物权法是指主体对某个物体或财产享有直接支配、支配和排除他人自由支配的权利。而物权的内容一般是财产权。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要结合到实际案例和生活中的实践,例如对某个地产、车辆甚至是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通过对基本概念的了解,我们才能深入到物权法更为复杂的内容和操作。

其次,权益保护是物权法学习的核心。在物权法学习中,我们要关注权益保护的问题。物权法设立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多个权益种类,并对权益人的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当他人侵犯了我们的权益时,我们可以行使追偿权或请求恢复原状等权益保护措施。学习物权法,我们需要尤其关注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和实践方法,以便在实际生活中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物权法的学习需要结合实践应用。物权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只有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才能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物权法原则和规定。在学习物权法时,我经常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和模拟实践来增强理解和记忆。例如,通过模拟买卖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我更加清楚了合同规定和权利义务的关系。同时,了解一些常见争议案例的处理方式和判决结果,也能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物权法的实践运用。

最后,物权法的学习需要关注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发展,物权法也必然会发生变化和完善。在物权法的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法院判决,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同时,我们也要关注最新的社会需求和变革,探索物权法在新领域的适用和调整。学习不只是掌握已有的知识,更要关注将来的发展,以应对新的挑战和需求。

综上所述,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主要集中在物权法的基本概念、权益保护、实践应用和未来发展等方面。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我更加清楚了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运作原理,提高了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并且将物权法的学习与实践结合起来,掌握了更多的实际运用技巧。同时,我也关注了物权法的未来发展,为自身的学习和职业发展做好了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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