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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民教育活动计划表社区(通用7篇)

时间:2023-10-02 02:37:49 作者:XY字客 2023年市民教育活动计划表社区(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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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教育活动计划表社区篇一

20xx年是六角社区市民教育工作继续奋进的一年。在新的一年里,我社区教育中心将紧紧围绕构建学习型城市、学习型社区的总体要求,牢固确立"教育体系终身化、教育载体网络化、教育管理规范化、教育形式多样化、教育效果优质化"的社区教育工作目标,以创建市级文明社区为契机,充分利用社区内的教育资源,立足社区、依靠社区、服务社区、建设社区,大力发展社区教育,大力开展各项社区教育工作,构建现代化社区教育体系,使我社区教育在新的一年里,初步形成能体现时代特性、六角特色、社区教育特性的现代化社区教育格局。

一、工作目标

1、积极开展各项培训,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技能培训和理论教育四个方面构筑坚实的人才基地,提高劳动者素质、领导干部素养,为社会培养一支德才兼备,同时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干部队伍,一支掌握现代科技知识的科技队伍,一支以中高级工程师为主体,思想觉悟较高、技术素质精良、组织纪律严明的职工队伍。

2、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工作。社区建设包括居民的生活方式、社区环保、社区医疗、法制建设、社会保障、综合治理、社会稳定等方面。20xx年社区教育中心要主动、积极地为社区建设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

3、有效地介入社区文化生活。社区教育中心要以人为本,立足社区,服务社区,以满足社区成员不断增长的多元化个性发展和物质文化需求,以提高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充分利用社区各类教育资源,充分发挥教育的导向功能,全面推进人的素质教育。

二、工作任务

1、加强社区学校规范化建设,为社区教育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围绕市社区建设总体思路,在社区培训学院的指导下,本着适应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社区教育中心、社区学校作用要求下,规范化、特色化建设好教育中心和社区学校。

2、进一步完善社区教育网络体系。在培训学院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社区教育网络,以辖区学校为依托,以服务为宗旨的社区教育网络体系。逐步形成一个多元化、社区化、多功能、实用型、服务型的多层次培训,各类教育互补的立体交错的终身教育办学网络体系。在社区教育网络体系下照顾好各类群体的教育工作,特别是老年教育、青少年教育、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教育、残疾人等,使老有所乐、少有所教、困难人群有人关心。

3、努力开展以提高社区成员文化素质的培训活动。要利用社区教育中心、社区学校和辖区内的其他教育资源共同开展以健康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老年教育、法制教育、人口教育、科普教育、党员教育以及文体活动。

4、大力开展以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的成人教育。充分利用社区教育中心基地开展各类技能培训,如办公自动化、cad、公共英语、报关、商务知识、会计从业资格、电子电工知识等。加强和高校联系,继续开展涵盖开放教育、成人高考、网络教育、自学助考等多种形式的成人业余学历教育。力争使学习社区居民参与率达60%。以上。

5、加强社区文化建设,营造终身教育良好氛围。社区文化建设是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不仅能较好地满足人们的兴趣、爱好和需要,而且能有力地促进人们终身学习,陶冶人们情操。各类学校进一步面向社区开放,扩大各种教育基地内教育资源利用率,为学习者提供多各多次教育的机会,为各类社会成员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组织各种教育活动,大力推进学习型家庭、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城镇建设。积极参予各种文化艺术节、体育运动会、市老龄委老年运动会等各项群众文化、群众体育盛事。

三、工作措施

社区教育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到社区的各个部门和社区全体成员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做到“政府统筹,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功能多样,办学开放,服务社区”的原则。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20xx年在社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党xx大精神和有关社区教育会议精神,确立服务理念,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制订社区教育工作计划,使社区教育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2、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学习氛围。

加大社区教育的宣传力度,使社区教育深入民心,要使各级领导、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广大社区居民更新观念,真正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在全辖区形成学理论、学知识、学科技,提高全民素质的良好社会学习氛围,自觉接受终身教育。

3、加强统筹协调,优化社区资源配置

向上争取市镇领导的关心支持,在培训学院的指导下,以社区资源统一管理,综合利用、资源共享的原则,由社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充分挖掘和发现教育文化资源的潜力和作用,开辟多种社区教育的绿色通道,促进各类文化、教育、人文资源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向社区成员开放。

4、加强教育管理,稳定两支队伍。

社区教育的关键是管理。进一步加强专职管理队伍建设,安排事业心强,责任心强、社会组织工作能力强的,懂管理、懂教育的干部,到各社区教育管理岗位。同时加强对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的德才兼备的、以兼职为主体的社区教育志愿者队伍,广泛吸纳社区内专家、学者和离退休老同志,充分发挥他们一技之长,开展岗位培训,实用技术培训,职业技能教育,人口理论、计划生育、妇女干部、家庭教育培训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伦理道德等各类教育,为社区服务,推动社区三个文明建设。

5、制度建设,政策保障措施配套。

进一步完善与社区教育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制定政策保障措施,调动和激发人们愿意接受教育的积极性和积极要求参加学习的积极性。制定相应配套的基本规章制度,保证社区教育正常开展。

20xx年一月

市民教育活动计划表社区篇二

二、社区教育工作要点

推进社区教育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有效衔接,发挥好社区教育对家庭、学校教育的促进作用。积极参与省校“能者为师”有关工作,探索“线上线下”有机融合,各行各业充分参与的新模式,挖掘各类专业人才,整合社区教育资源。

自贡开放大学办公室

2022年3月7日印发

印制份数:11份

市民教育活动计划表社区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的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等专业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各种层次非学历培训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学历教育民办高校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会计核算办法统一执行《郑州市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条学校作为教育事业的一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和以回报,应当在学校的章程中明确载明。

第五条学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保证出资人出资的真实、合法;加强学校法人财产的管理,防止学校法人财产的丢失,确保学校法人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核算和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投资者、管理者和学校师生员工多方面权益;统一核算口径,保证学校财务能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忽然办公活动情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机构),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第八条学校校长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主管部门核准。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经决策机构批准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法人对学校财务工作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其他学校如果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业会计人员;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方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十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和校长非同一人时,对外济活动和内部财务管理事项,由决策机构确定审批权限,法定代表人和校长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使审批权,原则上在决策机构批准的预算、方案内的财务事项,由学校校长根据教育教学、日常行政管理需要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后任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为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科学配置办公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教研等各项事业发展,学校必须建立在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学校预算的负责人是校长,学校财务部门属于学校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工作,学校决策机构负责学校预算的批准、调整和监督。学校预算经决策机构批准后,由校长组织财务部门负责实施,校内部门具体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入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六条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的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十七条学校预算经决策机构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可以报学校决策机构调整预算。

第十八条学校财务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执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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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教育活动计划表社区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与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民办学校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标准、优化结构、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民办教育的主管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区民办教育的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有关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二)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依法审批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四)负责本行政区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五)指导、监督和协调民办教育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财政、规划、国土房产、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政府分别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具体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设立、撤销、终止、重要变更、师资状况、办学条件、收费标准、招生范围、安全事故和被追究法律责任诚信记录以及其他基本情况。

民办学校的设立、撤销、终止、重要变更,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资金风险防范制度和校园安全保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财务状况和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定期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情况报同级政府。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九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及我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安全规范。

市教育行政部门、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参照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分别制定有关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安全规范。

第十条 举办高中民办学校(含初中、高中联办,小学、初中、高中联办)以及社会组织举办或参与举办非技能培训民办学校的,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民办学校以及公民个人举办非技能培训民办学校的,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的,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公办小学、公办初中、公办高中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公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参与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的,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部门受理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及评议规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教学教务管理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方可招生。

民办学校招生前,属于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收费批准文件;属于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将收费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审批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生。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赠予、抵押。办学许可证遗失的,民办学校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并于登报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民办学校、小学民办学校、初中民办学校、高中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分校或教学点。实施文化教育培训、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设立分校或教学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刊登、播放、张贴、散发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应当真实完整地说明民办学校的名称全称、性质、审批部门、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专业、招生范围、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颁发何种证书、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并报审批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经备案后增删内容的,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开设课程和实施教育教学,选用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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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教育活动计划表社区篇五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地上沉寂了30多年的民办私立学校重现生机,随着国家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我国的教育事业特别是民办教育不可避免地与市场产生了这样那样的关系。下文是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规范举办者和管理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主管本辖区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民政、财政、价格、公安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二)申请举办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区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的筹设申请和正式设立申请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可以由上一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

第七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申请,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

专家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学校校长和教育界专业人士七至九人组成。

专家委员会评议后提出的咨询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基本设置标准:

(一)基本办学规模。培训教育机构不低于60人;幼儿园不低于30人;小学不低于150人;初级中学不低于200人;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低于300人。

(二)办学场所。民办学校租用场所办学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租赁期应不少于6年,其他学校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校舍面积:培训教育机构150平方米以上,幼儿园200平方米以上,小学生均4平方米以上,初级中学生均5平方米以上,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均6平方米以上;幼儿园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一定面积的学生户外活动场所。

(三)教学设施设备。应当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配置必要的教学仪器、电教设备、图书资料、器械及生活、卫生等设施设备。

(四)办学资金。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五)教职工队伍。教师必须是取得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的合格教师,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参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比例配备。

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名称和章程,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在本市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申办报告或者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可以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等形式出资。

以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经评估机构评估,出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队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和外籍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民办学校与聘任的教职工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双向交流。在教师流动中,有关学校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教育行政部门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据其办学能力核定招生计划;在招生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民办学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生,任何行政部门和单位不得滥收费用,不得附加招生的限制条件。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民办学校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应当以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依法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发布前应当向审批机关备案。

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招生专业、招生办法、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需要经过行政机关批准的内容,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民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与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内容相一致。

第十七条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执行国家教学大纲的要求,采用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

其他民办学校可以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和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民办学校签订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委托协议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完成学业并考试合格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其他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的,由学校发给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其他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应当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学籍、学历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在申请国家、本省或者本市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科研项目、课题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提供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同等的机会。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对举办者投入的办校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应当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登记,并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经举办者提出,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审批机关核准,可以变更举办者或者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在举办者内部调整出资比例。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办公、教学、食宿等场所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学、食宿场所和设施的安全及饮食卫生管理,确保师生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民办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妥善处理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所需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规划,与公办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机构同等对待,统筹安排。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办学用地,由人民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采用政府拨款、社会融资、吸纳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资金,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民办学校捐赠资产。向民办学校捐赠资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办学校在资金、设备、实验室、图书、场地、人员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法定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专项风险资金,用于民办学校停止办学后清退学生缴交的费用和重新安置学生就读。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将一定数额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作为专项风险资金;预存资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作出规定。专项风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专项风险资金的预留、管理和处置进行监督。

本办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依照规定的标准,在二年内每年按二分之一数额预存专项风险资金。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学籍管理中造假学籍的,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造假学籍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不按规定预留专项风险资金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民办学校审批、管理、服务和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市民教育活动计划表社区篇六

20__年是六角社区市民教育工作继续奋进的一年。在新的一年里,我社区教育中心将紧紧围绕构建学习型城市、学习型社区的总体要求,牢固确立"教育体系终身化、教育载体网络化、教育管理规范化、教育形式多样化、教育效果优质化"的社区教育工作目标,以创建市级文明社区为契机,充分利用社区内的教育资源,立足社区、依靠社区、服务社区、建设社区,大力发展社区教育,大力开展各项社区教育工作,构建现代化社区教育体系,使我社区教育在新的一年里,初步形成能体现时代特性、六角特色、社区教育特性的现代化社区教育格局。

一、工作目标

1、积极开展各项培训,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技能培训和理论教育四个方面构筑坚实的人才基地,提高劳动者素质、领导干部素养,为社会培养一支德才兼备,同时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干部队伍,一支掌握现代科技知识的科技队伍,一支以中高级工程师为主体,思想觉悟较高、技术素质精良、组织纪律严明的职工队伍。

2、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工作。社区建设包括居民的生活方式、社区环保、社区医疗、法制建设、社会保障、综合治理、社会稳定等方面。20__年社区教育中心要主动、积极地为社区建设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

3、有效地介入社区文化生活。社区教育中心要以人为本,立足社区,服务社区,以满足社区成员不断增长的多元化个性发展和物质文化需求,以提高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充分利用社区各类教育资源,充分发挥教育的导向功能,全面推进人的素质教育。

二、工作任务

1、加强社区学校规范化建设,为社区教育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围绕市社区建设总体思路,在社区培训学院的指导下,本着适应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社区教育中心、社区学校作用要求下,规范化、特色化建设好教育中心和社区学校。

2、进一步完善社区教育网络体系。在培训学院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社区教育网络,以辖区学校为依托,以服务为宗旨的社区教育网络体系。逐步形成一个多元化、社区化、多功能、实用型、服务型的多层次培训,各类教育互补的立体交错的终身教育办学网络体系。在社区教育网络体系下照顾好各类群体的教育工作,特别是老年教育、青少年教育、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教育、残疾人等,使老有所乐、少有所教、困难人群有人关心。

3、努力开展以提高社区成员文化素质的培训活动。要利用社区教育中心、社区学校和辖区内的其他教育资源共同开展以健康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老年教育、法制教育、人口教育、科普教育、党员教育以及文体活动。

4、大力开展以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的成人教育。充分利用社区教育中心基地开展各类技能培训,如办公自动化、cad、公共英语、报关、商务知识、会计从业资格、电子电工知识等。加强和高校联系,继续开展涵盖开放教育、成人高考、网络教育、自学助考等多种形式的成人业余学历教育。力争使学习社区居民参与率达60%。以上。

5、加强社区文化建设,营造终身教育良好氛围。社区文化建设是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不仅能较好地满足人们的兴趣、爱好和需要,而且能有力地促进人们终身学习,陶冶人们情操。各类学校进一步面向社区开放,扩大各种教育基地内教育资源利用率,为学习者提供多各多次教育的机会,为各类社会成员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组织各种教育活动,大力推进学习型家庭、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城镇建设。积极参予各种文化艺术节、体育运动会、市老龄委老年运动会等各项群众文化、群众体育盛事。

三、工作措施

社区教育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到社区的各个部门和社区全体成员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做到“政府统筹,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功能多样,办学开放,服务社区”的原则。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20__年在社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党__大精神和有关社区教育会议精神,确立服务理念,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制订社区教育工作计划,使社区教育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2、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学习氛围。

加大社区教育的宣传力度,使社区教育深入民心,要使各级领导、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广大社区居民更新观念,真正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在全辖区形成学理论、学知识、学科技,提高全民素质的良好社会学习氛围,自觉接受终身教育。

3、加强统筹协调,优化社区资源配置

向上争取市镇领导的关心支持,在培训学院的指导下,以社区资源统一管理,综合利用、资源共享的原则,由社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充分挖掘和发现教育文化资源的潜力和作用,开辟多种社区教育的绿色通道,促进各类文化、教育、人文资源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向社区成员开放。

4、加强教育管理,稳定两支队伍。

社区教育的关键是管理。进一步加强专职管理队伍建设,安排事业心强,责任心强、社会组织工作能力强的,懂管理、懂教育的干部,到各社区教育管理岗位。同时加强对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的德才兼备的、以兼职为主体的社区教育志愿者队伍,广泛吸纳社区内专家、学者和离退休老同志,充分发挥他们一技之长,开展岗位培训,实用技术培训,职业技能教育,人口理论、计划生育、妇女干部、家庭教育培训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伦理道德等各类教育,为社区服务,推动社区三个文明建设。

5、制度建设,政策保障措施配套。

进一步完善与社区教育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制定政策保障措施,调动和激发人们愿意接受教育的积极性和积极要求参加学习的积极性。制定相应配套的基本规章制度,保证社区教育正常开展。

市民教育活动计划表社区篇七

20xx年河北里社区教育工作以^v^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充分发挥社区教育促进人的发展和服务经济社会的两大功能,确立“人文化、数字化、多元化、优质化”社区教育发展目标,把握“丰富内涵,创新载体、提升层次,打造品牌”社区教育发展主线,努力构建与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服务型社区教育体系,着力提高人民群众对社区教育的满意度,为构建和谐社区应有作用。

二、主要工作

(一)抓基础工作,夯实社区教育建设基础。

1、抓阵地建设,改善社区教育基地条件。努力建设社区教育培训中心阵地,充分整合社区各类教育资源,促进公共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3、抓制度建设,完善社区教育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及评价督导机制。

(二)抓宣传工作,构建社区教育宣传平台。

2、办好社区教育宣传栏及宣传橱窗等,营造浓郁的终身学习氛围及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引导群众树立“终身教育是21世纪生存概念”的观念,培育群众的终身学习意识和热情,使学习成为单位和个人发展的内在需求和自觉行动。

(三)抓载体创新,丰富社区教育内涵。

1、着力抓好学习型社区创建工作,同时积极创建、培育学习型团队。

2、抓好社区特色创建工作。积极发挥社区教育的自主性,以点带面,引导社区立足实际,从社区居民关注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入手,培育具有本社区特色的优质社区教育品牌。

3、开发社区教育新课程或新培训项目。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秉承“立足社区、服务社区”的社区教育课程开发理念,逐步开发适合我区社区建设的特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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