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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党内检讨书面检讨(实用5篇)

时间:2023-09-26 05:25:11 作者:紫薇儿 最新党内检讨书面检讨(实用5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党内检讨书面检讨篇一

蒋克伟,男,汉族,1961年8月9日出生,奉化市江口街道新塔村人,高中文化,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3月至今担任新塔村党支部书记,9月至今任新塔村经济合作社主任。

江口街道新塔村经济合作社于11月擅自在本村路边集体土地上动工建造厂房,至1月,占用土地面积3115平方米,建成标准厂房1幢,建筑面积为1162平方米,所占土地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5月10日,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占用的3115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二倍的罚款,共计218050元。蒋克伟作为上述行为发生时的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主任,负有主要责任。

蒋克伟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主任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村集体非法占地建造厂房,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蒋克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11月13日起生效,若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中共奉化市江口街道工作委员会

11月13日

党内检讨书面检讨篇二

中共秦淮区洪武路街道武学园社区党委第八网格党支部:

你支部208月17日《关于给予沈卫兵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请示》收悉。年8月26日经中共秦淮区洪武路街道工委会研究,同意给予沈卫兵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请将此批复执行情况及时回告我工委。

此复。

党内检讨书面检讨篇三

5月9日至10日,凯西社区党委书记顾清接受与其社区有业务往来的杭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邀请,参加了由其组织的优秀保安外出活动,前往黄山旅游,费用380元由该公司支付,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3月,凯旋街道党工委给予顾清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顾清案例,仅仅是杭州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一个缩影。据杭州市纪委统计,201月至203月底,全市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17起,处理党员干部170人,其中市一级查处26起33人,区、县(市)查处91起137人。

“受处理人员中,给予党政纪处分103人,占比为60%,而这一比例在为26.8%。”杭州市纪委负责人说,这说明在加大执纪审查力度的过程中,谁触红线就动辄则咎,体现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

党内检讨书面检讨篇四

王建春,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义乌人,初中文化,11月入党,2月至12月任江东街道尚仁村党支部书记,现系江东街道尚仁村村民。

经审查,王建春同志存在以下违反群众纪律的问题:

20xx年4月至20xx年12月期间,原尚仁村两委成员王建春、王明进、王荣法、王才立、王臻庆、王明和村会计王能富、出纳王才义等8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在村财务以工资形式支出人民币共计196480元,其中王建春造册的工资为25440元,支出工资单报账来冲抵用于本村旧村改造工作的部分开支。开支项目主要为旧村改造所需土地征用和指标等协调工作时招待费、交通及用餐补贴等,开支的项目违反村级零招待规定,并且未建账,2008年2月至月,王建春担任江东街道尚仁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村两委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王建春身为共产党员,违反群众纪律,应予严肃处理。鉴于违规支出资金用于村集体旧村改造工作,未对村集体资产造成损失,并能主动承认错误,认识到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之规定,经江东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王建春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25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本委提出申诉。

党内检讨书面检讨篇五

何____,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本镇路口村人,初中文化,1995年3月入党,现任路口村支部委员会委员。

经查明:12月26日19时30分,何____驾驶浙hda195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____墩贺线6km+00m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两次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23mg/100ml,21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月28日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何____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元的处罚。

何____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人名】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____年12月17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____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____市清湖镇委员会

20____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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