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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安全警示教育案例篇一
最近学校组织我们参观了一所部队,让我们走进军营,了解他们的训练、生活、精神面貌以及安全保障措施。这次经历让我受益匪浅,让我深刻认识到安全对于部队和个人来说有多么重要。
首先是训练中的安全,我们在部队里看到了各种各样的训练,有战术训练、器材使用训练、心理素质训练等等,每一项训练都涵盖丰富多样的知识和技能。但是在这些训练过程中,军人们要注意的不仅是如何完成任务,更重要的是如何保证自己的安全。部队的教官经常强调训练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警示军人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不放松对安全的保障。
其次是生活中的安全。军营里生活规律严密,每个人的行动都有明确的规范。比如洗衣服、买东西等等,军人们都要按照规定流程操作,不可有差错。这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很像,但军人们的生活比我们更加重要,因为每一个行动都可能与安全问题挂钩。在军营里,分秒必争的时刻时有出现,所以军人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戒,注意个人和周围人员的安全状况。
最后是心理上的安全。军人们在长期的训练和战斗中,不仅要面对身体上的挑战,还要经受心理上的考验。面对危险和压力,一个人的心理素质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军队相关部门注重培养军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让他们能够在面临挑战时保持镇定、冷静的态度。
总之,我深刻认识到,安全保障是部队和个人生存发展的基石。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我们没有必要像军人那样面对危险,但是我们也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自我安全意识。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我们应该在每一个细节上注意安全,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安稳、美好。
部队安全警示教育案例篇二
2014年1月7日下午,bcl03工段两名岗位劳务工清理水蒸馏池的残渣,将临时清理出的碱性水蒸馏残渣投入到残渣桶内。刚刚投进去即从桶口溢出烟雾,现场越来越大,两名岗位劳务工迅速撤离到上风口,随后工段负责人到场安排其他人员用消防水进行冲淡,用湿麻袋将桶口适当覆盖防止桶内物料喷发,现场烟雾较大,造成环境事故。半小时后,烟雾才慢慢消失,现场恢复平静。
二、案例分析
经调查,事故的发生由以下原因造成:
1、收集残渣使用的空桶内有残余的三氯氧磷等忌水性物料,与碱性物质和水剧烈反应;
2、劳务工在作业时没有检查好;
3、工段定置管理不到位,生产性物料收集不规范处理,随处乱放,并且没有标识。
三、经验分享
1、规范管理,物件定置,标识齐全及时;
2、工段应完善清渣的作业程序和注意事项等;
3、劳务工应定期教育,作业要受控,最好由正式员工现场指导。
部队安全警示教育案例篇三
2008年8月20日,某油田施工队在城市污水管网改造中,作业人员在新老污水管网进行对接的过程中,由于向老污水井外侧对接未通,两人贸然进入井内查看情况,随即导致两人昏迷,另外三位施工人员在不明原因的情况下,进入井内实施抢救,也导致当场昏迷,经消防员施救终因中毒时间过长,五人全部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例分析
1、两名施工作业人员未做工作前安全分析,贸然进入污水井作业造成死亡事故;
2、救援人员缺乏救护知识,盲目施救,造成二次事故的发生;
3、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培训不到位。
三、经验分享
1、加强工作前安全分析的管理;
2、加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
3、强化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掌握一定的安全常识和自救、互救知识。
部队安全警示教育案例篇四
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快速增长,能源安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同时,很多国家已经经历过由于能源安全问题导致的严重后果,因此已经开始采取措施来保障自己的能源安全。在这个背景下,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学习能源安全案例,领悟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已经变得尤为重要。
第二段:中国能源安全形势
近年来,中国的能源需求增长迅速,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费国之一。同时,中国仍然面临着很多能源安全问题,比如能源结构不合理、能源供应短缺、供给过剩等。此外,中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投资了大量的能源项目,也面临着诸多能源安全风险。
第三段:能源安全案例
在未来的能源安全案例中,我们可以学习到很多有关如何保障自己的能源安全的经验和教训。例如,英国在最近几年中逐步启动了从化石燃料到清洁能源的转型,这给其他国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再比如,德国的应对能源安全问题的政策,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第四段:学习能源安全案例的重要性
学习能源安全案例不仅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全球范围内的能源安全形势,还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我们自己所处的行业和国家的能源安全形势。此外,通过学习案例,我们还可以了解到其他国家和企业在能源安全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发展方向,从中吸取经验,改进自己的能源安全策略。
第五段:结论
由于能源问题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任何国家和企业都不能忽视其能源安全问题。通过学习全球能源安全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全球能源安全的形势,领悟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对我们自己的能源安全策略和决策提供有力的参考和指导,促进我们在未来不断推进能源安全的整体进步。
部队安全警示教育案例篇五
1.什么叫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怎么判定医疗事故罪的罪与非罪呢?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没有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区别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二者同属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当事人选择医疗事故为案由、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还是在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上,两者都存在很大的不同。
1.在法律适用方面。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2.在医疗鉴定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3.在损害赔偿方面。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1)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2)赔偿系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人身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
(3)赔偿数额。如前所述的各种区别,直接结果就是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其中主要差别就在于“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