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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债券交易员工作总结(通用6篇)

时间:2023-09-14 12:34:56 作者:灵魂曲 最新债券交易员工作总结(通用6篇)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因此,让我们写一份总结吧。怎样写总结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总结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债券交易员工作总结篇一

(1)现券交易。所谓现券交易,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就办理交收手续,买入者付出资金并得到证券,卖出者交付证券并得到资金。

(2)回购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就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

(3)远期交易。远期交易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4)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即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

二、债券现券交易、回购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的流程和区别

理论上说,回购交易是质押贷款的一种方式,通常用在政府债券上。债券经纪人向投资者临时出售一定的债券,同时签约在一定的时间内以稍高价格买回来,债券经纪人从中取得资金再用来投资,而投资者从价格差中得利。回购交易长的有几个月,但通常情况下只有24小时,是一种超短期的金融工具,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从运作方式看,它结合了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特点,通常在债券交易中运用。

现券交易是一个现券的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在当日或次日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它就是一个债券的买卖行为。

与现券交易相比,远期合同交易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远期合同交易买卖双方必须签订远期合同,而现券交易则无此必要。

(2)远期合同交易买卖双方进行商品交收或交割的时间与达成交易的时间,通常有较长的间隔,相差的时间达几个月是经常的事情,有时甚至达一年或一年以上。而现券交易通常是现买现卖,即时交收或交割,即便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也比较短。

(3)远期合同交易往往要通过正式的磋商、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同之后才算成立,而现券交易则随机性较大,方便灵活,没有严格的交易程序。

(4)远期合同交易通常要求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双方交易要受到第三方的监控,以便使交易处于公开、公平、公正的状况,因而能有效地防止不正当行为,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而现券交易不受过多的限制,因此也易产生一些非法行为。

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对象不同。(2)功能作用不同。(3)履约方式不同。(4)信用风险不同。(5)保证金制度不同。

债券交易员工作总结篇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涉及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上交所债券回购交易新计息规则,欢迎阅读。

修改质押式回购收盘价的计算方法。第4.1.3条修改为:“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债券回购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回购品种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原第十八条修改为:“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行交割的资金和质押券数量。

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实际占款天数/365。

上述修改内容自2017年5月22日起实施。2017年5月22日前达成的回购交易到期购回价仍按原公式计算。

债券交易员工作总结篇三

一、带着一颗“爱心”去工作 1、带着一颗“爱心”去工作。保持良好的礼节礼貌,要从服务他人的角度出发,让客户觉得你是真心地关心他,缩短经纪人与客户之间的距离,对客户思想形成正确方案的引导。

2、做好宣传,严格执行公司的服务规范,做好来电咨询和新客户的预约开户工作。定期联络客户做好客户的维护工作。

3、做好沟通,工作无小事,对重要事项做好记录并传达给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做到不遗漏、不延误。

二、自身素质方面在认真工作的同时,我也会努力提高自己的自身素质。不断提升职业道德,掌握证券从业规律,拓展证券知识,提高自己的证券业务水平。

1、多学习、学习先进的证券业务理论,学习公司同事的宝贵经验,学习专业知识。

2、多琢磨、以便构建良好的客户关系。证券经纪人只有与客户之间相处得融洽,相处得愉快,才能更好更深入的完成任务!

3、多反思、多总结。自我反思是提高业务素质的基本途径。对于自己证券从业工作中的成功或失败,要及时总结,不断为自己今后的工作积累经验。从而不断进步,自己超越自己。在以后的日子中。我将勇于进取,不断创新,努力完成公司分配的工作和任务,争取取得更大的进步!望公司领导和同事多多帮忙和指正。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激励制度:那同样是家族企业,同样是“给自己干”的制度,为何有的干得好,有的干得差?郭凡生认为,家族企业的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激励制度,它体现财富的分配规则,在经济学里,就是“为谁干”的问题。激励制度做得好,人们就愿意努力干。二是管理制度,主要解决“生产什么”和“怎么生产”的问题,体现财富生产的效率规则。激励制度的核心是调动人的积极性,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使激励制度调动起的干劲科学化、高效率。

债券交易员工作总结篇四

瑞光智能电工程队,目前以专业工程施工队伍的形式承揽工程施工业务,拥有专业技术施工队伍,目前能够承接中小型弱电智能化专业施工。能够承接以下弱电专业技术项目施工。

施工内容 :(完成的工程项目见附件图片)

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

3、信息发布系统工程

4、酒店客房智能控制系统工程

5、酒店多媒体系统工程

6、机房建设系统工程

7、公司门禁/ 员工考勤系统工程

8、无线/ 有线对讲系统工程

9、背景音乐系统工程

10、会议室音影视频系统工程/智能会议系统

11、监控安防系统工程

12、智能调光照明系统工程

13、ktv 系统工程

14、楼宇自控系统工程

债券交易员工作总结篇五

一、银行间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政策法规

本次培训政策法规篇共收录了五部分内容,即:综合类、准入类、业务类、信息披露与风险监测、其他,共计70项政策法规。现就以下3项基本政策法规做简单介绍。

1、_____中国人民银行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20xx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v^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_____中国人民银行法》包括八章,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组织结构、业务、财务会计等方面做出规定。此法是为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而制定的。

2、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多样化、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提高,金融市场的其他子市场有了长足发展。新形势下,金融机构对进一步发展同业拆借市场提出了新的需求,特别是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报价制改革推行后,金融机构希望同业拆借市场能够更加具有深度和广度。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正是在总结同业拆借市场管理经验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发展,配合shibor报价制改革,顺应市场参与者需求而出台的重要规章。该办法自20xx年8月6日起施行,对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交易和清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为推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债券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并于20xx年4月30日发布实施。该办法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和中介服务机构、债券交易、托管与结算等做了详细规定。

二、市场业务介绍

银行间市场是机构投资者进行大宗批发性金融交易的场所,属于场外(otc)金融市场,一般包括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等组成部分。本次培训主要对货币市场及债券市场进行了学习。

货币市场是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之间融通短期资金的场所,是我国银行间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和回购市场,我国银行间市场的回购交易又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货币市场是一国金融体系中的基础性市场,从微观上可以满足市场主体短期资金的需求,是金融机构进行资金配置、资产管理、流动性管理及风险管理的重要渠道,从宏观上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提供了必要的市场条件和政策传到的渠道。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了现券买卖和债券借贷两个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机构投资者之间大额债券交易的场所,是中央银行宏观政策传导的载体。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稳定整个金融体系、降低金融风险,有利于丰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和风险规避手段,也有利于形成金融市场基准利率。

三、本币交易系统

本币交易系统主要涉及对交易系统操作的培训。交易系统包括前台和中后台,前台主要是交易员对各类交易品种进行交易操作,中后台主要是方便成员内部管理。

四、本次培训感受

1、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繁多,市场比较活跃,信息更新很快,对交易员素质要求比较高,作为交易员,应熟练掌握各类交易品种,及时了解市场动态,把握投资时机。

2、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对手往往是固定的,这就需要在平时的工作中进行交易对手的日常维护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积极挖掘新交易对手,增加交易的主动权。

3、此次培训后公司银行间市场操作将增加审核程序,大大降低银行间市场操作风险。

中小学教师多媒体课件制作培训总结xx年11月19-23日,我和我校其他九位教师共同参加了中小学教师多媒体课件培训班,像本人这样对课件制作、对计算机了解甚少的教学教师,参加这样的培训,心中有无限感慨。

很多企业认为社招新员工有一定的能力和经验,能够快速为企业创造价值,因此很少对社招新员工进行系统的培训,甚至不对其进行培训。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行为,而这种错误造成的后果往往也是最严重的。

幼儿园消防培训总结为了进一演练总结步提高全体师幼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幼儿的防火自救逃生能力,我园特别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了127日消防演练活动。

炎炎暑假,累也快乐,就是这次参加县教育局组织的骨干教师培训活动的深刻感受。聆听各地教育专家和特级教师的讲座,每天都过得幸福而充实,因为都能听到不同类型的讲座,每一天都能感受到思想火花的冲击。

债券交易员工作总结篇六

为推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债券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行长 戴相龙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 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

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帐式债券。

第五条 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 参与者与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 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 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一条 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

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双边报价商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在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等有关义务的金融机构。双边报价商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可披露市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为参与者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第三章 债券交易

第十五条 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第十六条 进行债券交易,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帐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债券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回购合同构成回购交易的完整合同。

第十七条 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登记;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十八条 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债券交易现券买卖价格或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参与者进行债券交易不得在合同约定的价款或利息之外收取未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

第二十二条 回购期限最长为365天。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第二十三条 参与者不得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每季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活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交易、交割有关情况。

第四章 托管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参与者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帐户。

第二十七条 债券托管帐户按功能实行分类管理,其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进行。

第二十九条 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以转帐方式进行。

商业银行应通过其准备金存款帐户和人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商业银行与其他参与者、其他参与者之间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途径由双方自行商定。

第三十条 债券交易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款付券、见券付款和纯券过户四种。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选择。

第三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债券和资金的交割指令,在约定交割日有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不得买空或卖空。第三十二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交易双方发送的诸要素相匹配的指令按时办理债券交割。

资金清算银行应及时为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的资金划拨和转帐。第三十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托管、结算有关情况,及时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债券结算、本息兑付和帐务查询等服务;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对债券帐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为帐户所有人保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可暂停或取消其债券交易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一)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二)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三)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四)恶意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价格;

(五)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六)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造成破坏;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结算代理人和双边报价商违反规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一)工作失职,给参与者造成严重损失;

(二)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三)欺诈或误导参与者,并造成损失;

(四)为参与者恶意操纵市场和融券等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不及时为参与者划拨资金和转帐,给参与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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