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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工作计划(优秀13篇)

时间:2024-01-10 22:21:04 作者:紫衣梦

通过编写工作计划书,我们能更好地掌握工作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环节。以下是一份经过精心编写的工作计划书,供大家参考自己的制定计划。

小额贷款公司工作计划

二是要认真做好贷款业务发展市场调查,切实结合公司业务开展,进一步开拓和细分信贷市场,逐渐培育公司优质客户群,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三是做好信贷资金的经营管理和分配调剂,随时把握公司贷款投向和投量,以此提高优质贷款占比,并及时催收到期、逾期贷款本息,从而促进贷款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四是严格按照公司信贷管理制度要求,做好贷款调查、发放、贷后管理、回收等工作,为努力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做细做实工作。五是切实按要求建立好贷后管理台帐,做好贷款信息统计,以此建立贷款及贷款客户资料分类管理制度,实现贷款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六是认真做好贷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授权额度的资料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并进一步加强与风控、财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做好不良贷款和应收未收利息的清收工作,为防范贷款风险创造条件,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强化监管,努力降低贷款风险。

一是要以强化监管为目标,不断细化贷款风险管理办法、风险评价标准、风险评估等制度和细则,全力做好贷款风险评审和贷审会日常工作。

二是要以降低贷款风险为根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公司贷款发放的调查、审查、风险预测、贷款风险分类认定、风险评价、防止风险的措施、贷后监管、贷款代偿管理、公司资产质量的检测、不良贷款压缩目标等考核办法,真正做到项目细化,指标量化,考核有依据。

三是要以跟踪检查为重点,适时监督检查贷后业务管理工作执行情况,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报告,随时向公司报告风险管理情况,以及时完善工作中的漏洞,并适时提出整改措施。

四是要以整体联动为要求,监督并协助信贷、财务等部门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并详细拟定风险控制方案,定期报送风险监测报告,以规范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逐步健全贷款风险评价体系,促进风险管理不断科学化,为实现公司资产保质增质保驾护航。

(三)加强监督,实现财务管理规范化。

一是各财会人员要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执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相关职责。

二是要进一步结合公司财务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更加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为做好公司财务计划、组织和控制工作,更好地协调处理对内对外经济活动创造条件。

三是要根据公司年度发展规划,制定经营计划,编制财务预算,以期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

四是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测评预警财务风险,优化资产配置,并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和企业资产管理等制度,加强公司财务内部审计,促进财务管理规范化。

五是严格程序和规程办理财务收支,依法缴纳国家税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配合信贷部门做好贷款的收贷收息工作。

(四)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员工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是要以公司办公室为监督主体,加强企业员工的日常管理,促进公司行政、人事及员工行为守则落到实处,切实做好公司后勤保障工作。

二是要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各岗位工作实际等制定年度人力资源规划,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并制定员工绩效考核办法,凝聚员工合力,调动工作积极性,为促进公司利益最大化,提供人力支持。

三是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力度,并详细制定企业形象推广计划,定向推介公司产品及服务,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认知度,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四是严格按要求做好员工考勤、会议组织、公司财产登记、印章管理、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五是搞好对内对外衔接和协调工作,促进公司运转及时高效。

五是要搞好企业文化建设,逐步培育、完善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向心力。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计划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妇女小额贷款工作是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助推妇女脱贫致富的民心工程,意义十分重大。以来,在自治区妇联、地区妇联的关心和支持下,***县按照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关于改善民生、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精神,积极开展了妇女小额贷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基本情况。

***县位于**中部,是国家级重点扶贫开发县,县辖7乡2镇87个行政村,5个国营农场,552个村民小组,4个社区,总人口万人,其中妇女万人,占总人口的。,全县完成生产总值亿元,同比增长;人均收入达到3194元,人均增收390元;全县财政收入3164万元,同比增长52%。小额贷款工作开展以来,全县共登记创业妇女700人,在突出风险防范、安全、稳妥的前提下,县妇联对每位申请借贷妇女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建立了档案,每一笔贷款都需个人进行反担保,贷款采取试点先行办法,分期分批的发放,目前,农村信用社已分3批为142名城镇创业妇女发放了465万元贷款,其中最高8万元,最低2万元。

证。2、及早下发文件。根据新财社[]22号、喀地财社。

二是在宣传引导上着力。1、扩大宣传影响。一方面抓住各类时机,通过印制宣传手册、发放宣传单等办法,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渠道和方式,全面介绍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的申贷流程、申贷条件、资金使用要求和贴息范围等主要内容。另一方面通过设立妇女信贷业务咨询点,帮助她们了解政策、消除疑虑,积极申请小额信贷,让广大妇女真正享受到政策实惠。2、加大培训力度。在基层妇联干部队伍中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使基层干部了解政策,掌握小额贷款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真正把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落到实处。

的妇女,到其家中听取其发展的计划,根据其生产的情况、信誉程度,帮助其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确保小额信贷的有效投放。2、加强综合服务。各级妇联组织对妇女小额信贷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积极做好妇女创业基础信息登记工作,并及时向农村信用社进行推荐。

三、取得成效。

(一)转变了妇女的思想观念,提高了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小额信贷给妇女带来全新的理念,特别是得到全额贴息后,妇女社会地位大大提高,获得贷款后妇女掌握了生产和经营中的决策权,发言权和支配权,坚定了创业的信心,激发了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使自身潜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增加了妇女学习培训的机会,有助于妇女素质的提高。获得贷款后,妇女就能潜心专业种养技术,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素质得到提高。

(三)增强了妇女致富的本领,扩大妇女就业。获得贷款的大部分妇女都把贷款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及经营规模,除了本人就业外还增加了就业岗位。

(四)提高四部门协作能力,推动多部门共同关注妇女事业的发展。因小额贷款的发放,各级妇联组织与金融、财政、人事局等单位有了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既增进了友谊,又使基层妇联干部在锻炼中成长。更重要的是,推动多部门共同关注妇女事业的发展。

四、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1、部门协调难度大。在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建立长效服务机制方面需进一步探索。

2、由于缺乏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专项资金,金融机构在筹集资金方面比较困难。

3、申贷条件较高。因我县没有担保公司,目前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需要担保人或房产抵押、存单质押等反担保方式,特别是每一笔贷款都需进行反担保,使部分申贷人因为难以找到反担保人或其他担保方式,而导致虽有好的项目却贷不到款。

4、缺少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妇联以多种形式宣传动员,并协助做好贷款登记、申请、实施、回收等指导和服务工作经费。

5、部分基层干部在登记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时,有吃、拿、卡、要的现象。

小额贷款月工作计划

催收欠款难,这是公认不争的事实。现在就货款催收的相关经验分享给大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的逾期不良贷款催收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要想取得良好催收效果,自己就必须摆正自己的架势。所以见到欠款客户的第一句话就得确立你的优势心态。通常应当强调是我支持了你,而且我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如:“你老兄这倒做成无本生意了,我费了多少口舌才说服财务部哟!”,尤其是对于付款情况不佳的客户,一碰面不必跟他寒暄太久,应赶在他向你表功或诉苦之前,直截了当地告诉他,你来的目的不是求他跟自己下订单,而是他该付你一笔货款,且是专程前来。

2、坚定信心,让欠款客户打消掉任何拖、赖、推、躲的思想。鉴于银行贷款的苛刻条件限制,融资是相当困难的事,于是很多客户或许做梦都想空手套白狼,认为欠帐是一种本事,是融资能力超强的一种表现形式。面对这种情况,不下狠心是收不回来欠帐的。所以,在向客户初次催款时,我们应当将公司对于欠款管理的高度重视及催收手段的多样化等强势的展现出来,以坚定的口气告诉对方:宁可花两万也要收回欠款一万。

根据欠款客户偿还欠款的积极性高低,把握好催收时机。对于付款准时的客户,约定的时间必须前去,且时间一定要提早,这是收款的一个诀窍。否则客户有时还会反咬一口,说:“我等了你好久,你没来。”,还有可能致使原本该支付给我们的货款,被客户挪作他用。

事前上门催收时要先在公司内部做足功课,与财务部门、物控部门等对于发货、退货、开发票等数额都一一明确,确认对方所欠货款的确切金额,了解对方货款拖欠的具体时间。

如果对方总是说没钱,你就要想法安插“内线”,必要时还可花点小钱让对方的人员为我所用。在发现对方手头有现金时,或对方帐户上刚好进一笔款项时,即刻赶去,逮个正着。

4、到客户公司登门催收欠款时,不要看到客户有另外的客人就走开。

小额贷款信息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南宁市汇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报告,半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监管当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将《南国早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载体。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办公室负责有关涉及信息披露有关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对外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五条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帮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帮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经监管当局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当局,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

第八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3、董事长(或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

第十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办公室或通过办公室向监管当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监管当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监管当局。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职位的责任。

1、办公室为公司与监管当局的指定联络人,免责准备和递交监管当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对外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办公室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的工作。

第十二条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三条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办公室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其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监管当局报告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的接待机构。除董事长、办公室外,任何人不能代表公司回答股东的咨询,更不能披露公司的任何信息。

第十五条如属于监管当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某项信息,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董事不同意披露该信息时,办公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当局如实汇报,如监管当局认为应披露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董事无论是否同意披露某项信息,均应在信息公告文本上签署同意披露或不同意披露的明确意见。必要时,可在签署意见前征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监管当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外界,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监管当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2、公司业务经营尚未因该项信息披露所涉及事项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监管当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的利益可以向监管当局申请豁免披露。

第五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报告。报告应当编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包括:。

1、重要提示。内容包括董事会及其董事的承诺、报告编制者及其声明、报告是否审计。

2、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联系人、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3、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董事会、篮事会、经营班子基本情况。

5、董事会对本报告期整体经管情况的评价。

6、重要事项说明。包括法人治理情况、分红送配、重大业务活动、重大诉讼等。

7、备查文件目录。

8、财务报告及完整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利润分配衷》。

公司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当局报告,并将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公司办公室备查。

第六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15日内通知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报送监管当局,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放存公司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二条接收、捐赠资产应在接受、捐赠资严实施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其他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包括:重大法律诉讼、董事会、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重大资产变动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传播媒介对公司的报道。对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发布媒体信息澄清公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八章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业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共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业务经营已经受此信息影响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的责任。

社区小额贷款工作计划

我公司有能力保证在三年内全部还清借贷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在两个月左右时间完成“xx大酒店”的收购、接管和产权、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营业执照法人变更等手续,酒店的正常营业维持在高水平,预测从x年10月起,酒店现有228间客房、400个床位,入住率将达到88%以上,两个楼层大型豪华餐厅,国际会议中心,演艺康体中心,各种高档次娱乐中心等营业额总收入将达到7000多万元,按最低12%至15%利润率计算,第一个年头获纯利润840至1050万元;当酒店精装修完毕成为五星级商务酒店后,营业额收入将提升三成,每年可达1亿元,纯利润增加到1200至1500万元,酒店营业收入的大部可用于归还借款。

我公司计划以新酒店为平台,创办新基地、新实体,扩大财路来源。决定向银行申请贷款或社会融资5亿元,投资高科技项目或新型能源项目,获取高效、快速、稳定的投资回报,优先用于还清借款。目前已选定三个可行性项目逐步进行实施:。

3、收购浏阳河已经发电营运的“槽门滩”水电站(装机容量5000千瓦,年均发电量2200万千瓦时),即买即有发电收入。

以上三个投资项目预计x年8月达产后,年均总收入达亿元,净利润亿元。于20xx年10月或提早还清借款没有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动用部分专用贷款资金作为补充还款计划。

备注:如果因故到第三年还款期未尚不能做到按计划还清全部借款,我公司将采取别的方式借款或以酒店资产抵押贷款进行补充还款清债。

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x月x日。

小额贷款公司

(赣府厅字〔2009〕28号2009年2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三农”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日前,《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启动。根据试点工作要求,争取今年4月底前,至少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6月底前,全省首批获准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全部开业。具体时间安排为:2月20日前,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将本市辖区要求申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金融办,以便统筹确定各设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3月10日前,各设区市根据试点名额,确定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县(市、区)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3月15日前,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向省政府上报试点承诺书,承诺作为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3月31日前,各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试点考察对象,并指导其拟定筹建申请材料,切实做好申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从4月1日起,省政府金融办开始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

为进一步改善“三农”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努力拓展金融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新领域,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基本原则。

1.试点先行、有序推广。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进行。按照每个设区市不超过3个试点名额的总量控制原则,参照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数量及试点意愿,适当调剂设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数量。各设区市选择愿意承担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有积极性的县(市、区)开展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办法,逐步在全省推广实施。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1和个人的干涉。

3.严格监管、风险可控。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领导。

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管理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成立“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二是指导和督促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三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和监督检查。

试点设区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确定试点区域。试点设区市政府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并确保人员和工作经费,成立了金融办的,指定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设区市政府金融办或其它指定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复审、上报。

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考察对象,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三、准入条件与运营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准入条件。

1.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要从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符合地方产业导向的企业中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县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所有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2.试点期间,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国定或省定贫困县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国定或省定贫困县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借资入股。

3.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应最高,但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也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全部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4.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对于真正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合规经营并实现赢利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在设立2年后可增资扩股。

5.试点期限1年。

(二)资金来源。

1.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3.小额贷款公司严禁吸收公众存款或以任何形式集资,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

(三)资金运用。

1.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县(市、区)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至少70%的贷款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2.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目前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四)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高级管理人员还应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

(五)风险内控。

1.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4.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5.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企业业务和财务活动。

6.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对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四、批准程序。

(一)申请及批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和开业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工商登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三)变更等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终止等事项,参照《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监督管理。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并每年进行分类评价。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培训工作;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贷款投向指导及信息沟通等工作;省公安厅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各试点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

六、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创造良好环境。

(二)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业绩优良、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及《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管理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成立“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二是指导和督促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三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试点设区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确定试点区域。试点设区市政府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并确保人员和工作经费,成立了金融办的,指定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设区市政府金融办或其他指定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复审、上报。

第六条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考察对象,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试点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人行、银监、发改、工商、中小企业和公安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当地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拟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是否列入试点考察对象。原则上,按照不超过试点名额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申请人列入试点考察对象后,在县级政府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筹建申请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筹建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五)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六)公司筹建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组名单、筹建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七)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九)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从业人员需参加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应由其筹备组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开业申请。开业申请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拟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

(四)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

(五)章程草案及主要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八)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九)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自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45日内,凭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逾期未办理的,申请人应当报省政府金融办确认原开业批复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除国家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第十八条企业法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九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条其他社会组织为出资人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应最高,但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也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全部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合规经营并实现赢利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在设立2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二十三条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股东不得以持有股份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借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其资金只能用于在注册地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和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方向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至少70%的贷款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8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目前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政府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五章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营业地址、变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以上变更事项,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受理并审批。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的批准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前置要件。

第三十六条获准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变更批复文件失效。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八条为加强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发放小额贷款,省政府金融办协同设区市政府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优选协作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要在协作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于正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10日内,将注册资金转入协作银行。协作银行要密切配合省政府金融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省政府金融办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并每年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业绩优良、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四十条各级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第四十一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培训工作;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贷款投向指导及信息沟通等工作;省公安厅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年02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02月13日(地方法规)2010年7月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赣府厅发[2010]48号),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

自《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截至目前,全省已批复筹建小额贷款公司36家,其中开业30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1.鼓励和支持实业经济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严控制房地产和承包租赁经营等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2.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除必须符合《办法》相关规定要件外,拟投资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额的50%。

3.拟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法人股东,除必须符合《办法》相关规定要件外,其期末未分配利润必须大于等于零,且拟投资额不得高于企业流动性资产总额。

4.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企业简介和企业信用报告,且所有复印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5.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须提供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财产状况证明材料、无违法犯罪证明材料和本人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凡需签名的,同时加按本人手模。

6.对未能如期完成筹建工作的试点对象,应在筹建有效期满7天前,向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提出筹建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对在筹建有效期限内未能完成筹建工作且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以及延长期满未能完成筹建工作的,自筹建(延长期)有效期满之日起,其试点资格自动终止。被终止资格的试点对象,自被终止试点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7.小额贷款公司(包括筹建)营业场所变更、业务范围调整、股份转让、增资扩股、高管人员变更、公司章程修改,以及机构终止等,须报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9.提高主发起人持有小额贷款公司股份的比例,最高可达40%。

10.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时限,允许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业绩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满1年后实施增资扩股,但再次增资扩股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

11.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地的周边邻县(市、区)开展面向微小企业和“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但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内的贷款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60%。12.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种、养、加等方面客户单户业务规模限制。

13.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立足为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实行与商业银行错位发展,积极发挥银行信贷有益补充作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14.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经营层持有公司股份。

15.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要求,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16.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与小额贷款业务、微小客户相适应的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

17.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和体系,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省政府金融办要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开展、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利率情况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注册地县级政府要按照风险处置承诺函要求,切实担负起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明确监管工作部门,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积极协助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政府强化风险监测,并在监管手段上给予支持。公安部门要指导和配合当地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18.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办法》和本《意见》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其参与考核奖励的资格,并在拓宽业务、增资扩股、改制转制等方面从严控制;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凡涉嫌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高利贷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

19.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体系和信息报送系统。小额贷款公司须按月、季、年向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和江西银监局报送资产负债和贷款等情况动态统计监测表。各小额贷款公司协作银行要定期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数据的统计分析与监测,及时提示预警风险。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表外形式转让信贷资产但仍保留贷款追索权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20.适时组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21.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将其主体资格视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并予以支持。

2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

23.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通过竞标方式择优确定一批中介服务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高效率定向服务,并引导其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收费给予优惠,按不超过行规最低标准收取。

24.人民银行辖内分支机构要积极为小额贷款公司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提供便利,帮助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快信贷管理台帐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系统,尽快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争取小额贷款公司早日接入征信系统。

25.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规定,对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金融办认定后,对其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26.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范围,对合规经营、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奖励。

27.按照《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试行意见》及相关规定,建立由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各商业银行和试点县(市、区)政府参加的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协调工作机制,对持续经营3年(含)以上、近2年连续盈利、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支持帮助其改制为村镇银行。

28.鼓励税收受益地政府借鉴兄弟省(市、区)已经出台的相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本地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壮大。

29.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县域全覆盖的工作目标,积极做好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划、设立初审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小额贷款合同

1.贷款总金额:人民________元整。

2.贷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三个月,即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4.贷款利率:货款利息按月息____%计算。

5.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支付乙方利息。贷款期限届满,甲方返还人民币________整给乙方,同时结清所有利息。贷款期限内,如乙方提前还清本金,利息自还款日的下一个月终止。届时合同终止。

2.抵押期限:两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的做为抵押物的各种契据和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或使抵押物失去抵押作用的,应在__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丙方的义务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00%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账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贷款利率加收00%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可就做为抵押物的各种契据和证件做出相应处理。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甲方每月_______号前向乙方支付当月贷款利息。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自________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

订立时间:__年__月__日

订立地点___________

小额贷款合同

编号:

xxxx借款人:电话:

通讯地址:

担保人:电话:

通讯地址:

贷款人:

电话:通讯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

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 币种:。

1.2金额(大写):。

1.3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资金周转。

第二条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借款利率:2%。月利息。按月支付。每月日前支付利息。

2.2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三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3.1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五条借款人的义务

5.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5.2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5.3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5.4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5.5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5.6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5.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必须提供公司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的担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第八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8.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8.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8.3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扣划约定

9.1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9.2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9.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9.4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条款

10.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0.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0.3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0.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公章)

担保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20xx年xx月xx日

贷款人:(签字)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签署日:20xx年xx月xx日

小额贷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住址:

经常居住地地址:

工作单位及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贷款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小额贷款

|来源:未知|。

时间:2014/4/2816:07:05|。

在现在的经济生活当中,由于个人或者是单位由于发展的需求提出贷款或者融资的请求之后,银行、融资公司或参与管理的资产管理公司的信用管理部门就会指派调查人员到单位或者是个人住所进行调查,根据要求,了解情况写出的书面材料,作为决策依据,调查人员就是搜集借款人的经营管理信息,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质疑和调查取证,对借款人所讲述的“故事”寻找破绽,并且要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所做的这部分工作就是贷前调查。从而得出结论,进而确认是否能否出具担保函。那么,在贷前都要哪些方法技巧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贷前技巧的相关介绍吧,详情如下。

1、对企业,法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性的调查。

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查企业的登记记录、年检记录,了解企业的历史由来、出资人、出资额,确认企业的真实身份。有关法人代表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应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不要一味听从企业介绍的情况,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企业领导人学识水平的凭证应以原件为准,并可向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其学历的效力。对其个人品行的调查应面向申请人的员工和客户,并要了解他们在相关企业任高级职员以来的情况。

2、充分了解客户。

年龄方面,30岁以下、50岁以上的,风险比较大;合伙方面,以别人名义借款的、两人以上合伙的、找人顶替或代签的,都是风险点;性格方面,太老实的不好做,蛮不讲理的不能做,雷厉风行、风风火火的可以做;经验方面,行业新手、初次购买、自己没有机械设备的,风险比较大。

3、深入调查现场。

客户调查一定要到现场,要到客户的家里去、到客户的工地去、到客户的办公场所生产场所去,多聊多看多拍照,了解第一手的资料,为自己分析客户提供佐证和依据。贷前调查一定要全方位地了解,想到的,就去了解。调查申请人的应付款帐簿、明细帐,了解申请人拖欠他人的明细帐项、拖欠时间长短;另一方面可向被拖欠企业电话或发函,调查申请人拖欠他人货款的原因,从而摸清企业的一贯信用道德和偿债能力。

4、生产经营管理能力调查。

一要查看申请人近两年各项指标增长率、增长幅度,尤其是市场占有率的变化更能反映企业竞争力的变化。二要查看申请人近两年应收帐款的数额、增减率、帐龄,防止企业虚增销售额和利润额,也可以向其上游企业了解拖欠申请人款项的原因,从而侧面了解申请人的产品质量、竞争力和市场前景。三要通过财务费用、资金周转率、销售利润率、单位产品毛利率、管理费用等指标来判断申请人管理能力的变化。四要通过申请人交纳电费、水费的变化情况来了解其生产量和开工率的变化情况,一般企业的生产量与能源消耗成正比,这样可以避免只听申请人的一面之辞。

5、盈利能力的调查。

目前比较简便的办法是到税务部门了解申请人所得税的交纳情况,这样申请人的净利润额一目了然;如果申请人提供给银行的会计报表与提供给税务部门的报表不一致,则可与税务部门、申请人一起分析原因,以便银行能清楚地知道申请人真正的盈利能力。

6、多收集资产资料。

开办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担保以及借款人的基本概况、其他经济大事等。中国人民银行从总行到省(区)到地(市)城市建立数据库联网,城市数据库与各商业银行连接,形成了人民银行与各商业银行间的信息采集和提供咨询的网络体系。目前,全国联网工作已即将完成。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网络查询自己客户已登记的全部信用情况,包括客户在各地发生的借款、担保、被起诉、欠息等情况。这样就可以彻底弄清保证人的真实借款情况和已提供担保的情况以及其或有负债情况。

7、始终怀疑一切。

要对经销商和客户提供给你的一切信息资料都持怀疑的态度,然后通过自己的调查取证去逐一予以排除。要把具体的数字和信息找出来,模糊的或大概的东西,一概不接受。不能因为是大客户或规模大的企业,就认定其还款能力强,往往越大的企业,对外的融资担保贷款越多,要将真实的财务数据和生产经营状况调查清楚。对任何客户都持怀疑的态度,客户就一定会想办法来证明自己的还款能力。

8、关键点要讲透。

合同一定要宣讲,让客户明白我们的作用,是干什么的,没有我们,贷款就下不来,车辆机械就买不了,那么再好的事业再好的项目也都做不成。告诉客户,未来的两年、三年都是与我们打交道,要严格执行合同,不然就会有损失。合同的关键点要逐条告知客户,讲的越细越好。有时,销售人员对客户会有乱承诺,这些承诺,将来都有可能会影响到还款,在调查时要注意了解,要把这些都给客户点出来,讲清楚。前期对客户的约定越好,后期的管理工作就越好做。贷前调查如果有疏漏,就会给贷后管理留下隐患。

9、重大事项及时通报。

要告知客户并要客户答应,在还贷期间,如果出现电话号码变更、住所变更、企业股东变更、企业住所变更或出现企业破产、清算、查封等其他重大事项时,要及时通报和信公司,便于后期的管理,防止出现误判。

以上就是我们给贷前调查人员简单介绍的有关小额贷款的贷前调查技巧,希望这些对大家能够有一定帮助作用,更多小贷咨询请关注国培机构官网。

小额贷款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资信状况和担保情况等向借款人提供最高贷款余额不超过(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的人民币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生的业务,其贷款到期日的具体约定均不得超过____年____月___日。

三、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的同意,提前还款时约定利率不变。

四、利息计付:

(一)本合同项下逐笔发放贷款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按______(季/月)结息,结息日为每______(月/季末月)第20日。

一、借款人在贷款人指定的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立____________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

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委托扣款还贷协议》同意贷款人委托结算的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按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到期在借款人__________账户内直接扣划贷款本金和利息(含罚息)。

三、逐笔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四、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保证、抵(质)押担保,则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一、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二、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三、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借款凭证的记载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四、逐笔发放贷款时,贷款人有权审核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并自行作出贷与不贷的决定。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二、按期归还贷款本金。

三、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

四、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贷款。

五、按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六、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贷款债权实现的行动,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采取上述行动。

七、借款人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如停业、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或其他意外事件、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九、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十、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十一、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小,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十二、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一、借款人违约:

(一)逾期罚息: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_____%的利息。

(二)挤占挪用罚息: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按挤占挪用处理,此期间对挤占挪用部分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_____%的利息。

(三)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复利标准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四)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项下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本息。

(五)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义务,经贷款人指出仍不改正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六)因借款人有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其它一切费用。

二、贷款人违约:

(一)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不能按期、按额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时,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二)贷款人违约,借款人有权依法主张权力。

乙方可要求借款人办妥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要求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一、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二、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人)提供_______________(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三、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质人)提供_____________(质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额贷款合同

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

三、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为凭分_________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证条款借款方请_________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借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账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八、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代款方提出借据_________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账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内向银行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九、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各方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其他除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的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工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_________份,报送_________有关单位各留一份。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额贷款合同

为确保(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权利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有的(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协商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财产

1.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是:(以下称“抵押物”)。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共有人:(签字)

1.2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1.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2抵押人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臵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抵押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抵押物的登记

押权人保管。

第四条保险

4.1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为抵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抵押权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抵押人应将保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4.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4.3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抵押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抵押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抵押人的陈述与保证

5.1抵押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第六条抵押人的义务

6.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6.2抵押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6.3抵押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保险。

6.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6.5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

(5)抵押人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或抵押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6.7在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抵押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8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臵任何障碍。

6.9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抵押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抵押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抵押人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或融资款本金及利息;(2)抵押人未按第6.1条约定另行提供担保。

第八条保证条款

8.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抵押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抵押人未按第三条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2)抵押人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8.2抵押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抵押额度不超过抵押物品评估价值的50%。

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一年止。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8.3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因第8.1条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抵押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条款

10.1抵押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10.2本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0.3抵押人已通读上述条款,抵押权人已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抵押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0.4本合同经抵押人签字、抵押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抵押物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本合同自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10.5在履行《借款合同》中若发生纠纷,或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依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的抵押物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甲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10.6贷款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贷款抵押人应向贷款抵押权人提供相关报表或材料。

10.7本合同设立所发生的费用,有关抵押物评估、等级,合同公证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10.8本合同正本一式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一份,抵押物登记部门一份。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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