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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流程和方案(模板5篇)

时间:2023-10-03 04:32:13 作者:曼珠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流程和方案(模板5篇)

为了确定工作或事情顺利开展,常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为某一行动所制定的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和安排等。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资源的利用、风险的评估以及市场的需求等,以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成功实施。以下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方案范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流程和方案篇一

新阳项目部承担的新阳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在公司主管部门及项目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主要作了以下工作:

一、狠抓安全教育基础工作,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新阳高速任务重,战线长,协作队伍多,针对此情况,项目部制定了安全教育计划,对所有参加施工的协作队伍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按照人员名单逐一进行了考试,对考试不合格、年老体弱的人员坚决予以辞退。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通报及时传达到职民工,并采取记名式教育方式,让安全工作深入人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严格作业纪律,加强现场管理,杜绝易发事故。为落实“建零事故工程,创建安全标准工地”的目标,项目部根据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现场施工作业措施,并成立一项目部经理为组长的安全检查小组,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夜间施工实行领导包保制,对包保内容进行细化,明确包保职责、内容、卡控关键环节,使安全包保真正落实到岗、到位。同时强化现场作业控制,严格整顿劳动纪律,作业纪律,技术纪律,使现场施工人员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基本做到了岗位全受控,作业全达标。在加强外业安全管理的同时,项目部也注重内业的收集与整理,在集团公司安质部及新阳公司的安全大检查中,项目部的安全内业资料受到了上级领导的好评。

三、加大现场安全宣传,促进文明工地建设。为贯彻落实铁道部办建设发[20xx]52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誉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工程信誉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项目部专门组织学习了文件,虽然新阳项目部不是铁路工程,但项目部坚决按照文件要求来落实,不惜加大投入来完成此项工作,并成立了以项目总支书记为组长的督导组,召开了专题会,对现场宣传、文明工地建设等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切实将此项工作当作大事来做。现在的新阳项目部现场施工作业有序,营造了良好的文明施工氛围,展示了企业形象。

项目部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也存在很多不足,今后项目部将进一步加大现场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文件精神和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有序可控,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将项目部的管理水平及企业形象再上一个台阶。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流程和方案篇二

双节前夕,为保障生产安全,设备动力部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自查。

1、我公司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2、我公司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其中,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已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使用。

3、经检查特种设备已严格按照使用登记时核定的工作参数使用,没有超过使用登记所核定的技术参数和用途运行。

4、我公司在用的四部电梯按照规定进行月度维保,需要整改的原202新厂房电梯已按照整改计划进行整改,并投入使用。

5、我公司在用的安全阀部分已按规定送至锅检所进行年检,20xx年12月下旬还有两个需要送检。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流程和方案篇三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

(2015年1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2015年第5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

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

3.拒绝监督检验的;

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专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专门明确的,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和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

第四章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方式。

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队参加。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如下职权: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地方法规,以及其他特种设备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3)。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

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第二十一条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格式见附4),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二十三条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其间采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履行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职责,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得同意。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六条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

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三)出现第二十三条情形但按该条最后一款规定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

(四)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发现本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上述情形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三十条接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报告或通报的监管部门或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及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在辖区内组织排查、整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直至质检总局。

(二)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法启动相应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发现被检查单位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其中,撤销、吊销、暂停许可案件由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监管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

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机构,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约请相关机构给予配合。

第三十二条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参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对特种设备销售和进口单位一般仅安排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文书。

第三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七条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质检总局印发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同时废止。

实验室安全现场检查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十一期间特种设备检查工作汇报

乡镇纪委安全监督检查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流程和方案篇四

针对此次专项检查的情况,我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对此次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使用单位及时进行复查,形成监察“闭环”,督促使用单位将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解决。

(二)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台帐,及时掌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安全附件的检验周期和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期,在检验周期届满前一个月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电话通知,督促使用单位及时对设备、安全附件进行检验。按照市上的培训安排,及时通知使用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三)进一步增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的频次,加大对使用单位的服务指导力度,提高对新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前期服务,力争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营造一个安定祥和的发展环境。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流程和方案篇五

1、责任落实,强化领导。以项目部的项目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四个强化。做到人人目标明确,责任清楚。

2、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应急救援小组,配备了安全专业工程师,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3、项目开工后,项目部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办法》,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依据。

4、抓好安全目标的管理与考核工作。项目部与项目经理、各管理人员、施工班组、一线工人等均层层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了项目部、管理人员、施工班组、一线工人的安全职责和要求,使之形成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局面。

5、对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岗前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进行了培训和学习,并考试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

6、严格安全管理程序,相关设备设施均要求“先检后用”,目前全线如特种设备、炸药库均履行安检报备手续。设立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制度,为安全各项保障措施提供保证。

全知识活动。通过悬挂安全生产条幅、标语及宣传会议的形式,以及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了员工安全意识,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二、安全生产具体措施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大事,更是工程得以顺利施工必要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6、项目部设置专职安全员,对工程现场进行巡查、督促,对事故隐患及时排除,着重抓好施工项目的安全重点管理,确保整个工程安全无事故。

三、项目部安全经验总结与部署

2.问题直接,分析透彻。在过去工作总结的过程,很多存在的安全问题、隐患部位不敢上报。员工思想扭转不过来,目前,安全总结反映问题、隐患突出,也比较尖锐。分析问题过程细致、整改措施到位。

3.沟通交流,信息畅通。总结过程中,各成员针对此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学习及时掌握了安全总结要点与总结技巧;并通过此次安全活动,让项目部全体人员及施工人员、领导掌握活动排查情况。二是结合安全活动排查情况制定了下步工作重点,采取措施,制定计划,强化实施。

具体费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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