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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研报告最佳

时间:2023-08-01 06:08:33 作者:储xy

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调研报告最佳篇一

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的调查报告秉承学院团委实践真知,提升自我,服务社会,共建和谐的宗旨,今年我选择了社会调研活动作为我的实践内容。众所周知,法律是我们维护正当权益的武器,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拥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运用法律的前提。大学生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21世纪高级人才,其法律意识是否健全呢?于是我对汕头大学留校过年的50名外地大学(非本科法学专业)进行了调查。

调查时间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学的帮助下,对汕大未返乡过年的50名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外地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方式是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人工进行调查结果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8、只有少数14.36%大学生有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经历;

15、2.05%大学生表示从来不会关注日常生活中社会发生的法律案件及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并尝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一案件,90.77%承认很少有这种自觉性,只有7.18%大学生经常关注这种法律案件且有汲取法律知识的热情。

备注:本次调查问卷共200份,有效填写人次为195。

(一)、学生方面的因素。

(2)传统的妥协性与劣根性。调查表明,占很大比例的大学生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坚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妥协观点,得过且过,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这将助长了违法分子的气焰)

(3)缺乏实践性。关注日常生活中社会发生的法律案件及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并尝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一案件的学生仅占调差人数的7.18%,微乎其微。且只有少数14.36%大学生有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经历。大学生极少参加法律实践,是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教师、学校方面的因素

(3)学校宣传力度不够,学生不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其与生活的密切性。

调查显示大学生的维权及守法自觉性不高。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为此,我建议学校可有针对性地从三方面入手。

(一)进行普法教育

1、教学内容的选择:

2、,教学方法的改革:

原本枯燥的法律课加上教师死板的教学方式更使学生上课提不起精神。因此,加强对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是真正提高普法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在教学中应采用多种方式方法,比如课堂讨论,多进行社会著名案例分析,结合录像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才能使普法达到我们所要达到的效果。

(二)实践性的增强:

多组织学生进行与法律有关的活动普法教育毕竟过于抽象,要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行之有效的办法,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智力竞赛;

4、请有关办案人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既能让学生了解时事,也能使学生更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

目前,公民法制观念还是比较淡薄,成为推进法治进程的障碍,所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我国法治化的前提,更是我们大学生的义务。

法律调研报告最佳篇二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对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地性地搞好社区普法教育活动。

此次调查的结果说明,居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弱,知识也比较缺乏,从数据上看,都没有太在意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也许他们觉得,在生活中遇到麻烦是必然的,并不是法律问题,也有可能受家庭、社会等各种因素影响,让他们认为权利比法律有用,在此问题中虽然有50%的居民回答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事实上,他们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强,但是关乎到自己利益和前途,关乎到自己今后的发展,大家自然而然就会认为那是不合理也合法的,人都是自私的动物,谁不会为自己谋利益,谁不希望今后的路能够更加顺利,这也是人之常情。

1社区在居民普法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作为社区应该发挥社区的优势,做好对居民的普法教育。社区对于居住在城市的居民非常重要,因为随着社会职能的不断改变,居民的生活重心逐渐以社区为中心,所以,法律进社区显得极其重要。

2只有法律进社区,才能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进社区工作,就是以社区为依托,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的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组织载体的培育和建设。可以组织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等专业法律人士做好“法律进社区”,以及大力组织和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社区是个家,建设靠大家”。要努力号召和动员社区内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热爱公益事业的在职和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和大中专院校的法律专业教授、学生积极参与法律服务活动,建立一支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以社区为依托,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法律进社区,社区将从三类人群进行普法教育,从而提高居民的法律的意识。

(一)法律进社区对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刻不容缓

社区要把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作为全民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常抓不懈;适当地组织青少年在寒暑假,开辟形式多样的第二课堂。利用多种载体营造法制氛围,通过组织法律学习兴趣小组、组织民警讲法制课、开展模拟法庭等活动进行法制教育,既可巩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成果,又可以培养青少年的学法积极性。充分利用社区共建单位,成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形成合力,共同开展青少年普法教育。创新载体,开展“小手拉大手,普法一起走”系列活动。

(二)法律进社区调动中年人参与普法的积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区内居民的成份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涌入社区,中年人又是每个家庭中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言行直接影响着老人和孩子,虽然广大居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各种宣传的影响下有所增强,但法律知识仍显薄弱,我们必须充分利用条幅、板报、及宣传海报和法律宣传单等进行宣传,并将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各种新型犯罪手段张帖在明显处,让正常的上班族都能看到普法势在必行,同时也可提醒家中的老人和孩子远离诱惑,远离危险。真正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参与到普法中来。

(三)法律进社区,退休的老年人更是不可或缺的资源。

法律进社区,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大量离、退休人员又归入社区管理,使社区管理面临新的挑战和巨大的压力。同时,他们又是我们普法工作的重要资源,因为社区内存在着各种矛盾和纠纷,事关社区稳定的大局。我社区成立了老年法制宣讲团,将法律进社区与人民调解工作结合起来。人民调解工作是关系到每个社区、乃至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因此,社区法律服务要把这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社区法律志愿者宣讲团就要在加强社区调解委员会建设、以及协助调解社区内的疑难重大矛盾纠纷等方面当好顾问和助手。

通过这次实践,我觉得我学到了很多,从而对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起到了帮助,希望这次的问卷调查形式能帮助到居民了解法律,从而去学习法律。

法律调研报告最佳篇三

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调解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制度化建设逐步推进。全县建1个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18个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04个,人民调解员1353人。目前,人民调解网络在全县已全部形成。乡镇、社区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城关镇 百人百日进万家,矛盾纠纷大排查 模式。就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村组治调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单位干警以及聘请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店子镇开展 巡村入户,矛盾纠纷调处双签 模式,要求乡镇干部(包括乡直单位干部)每月必须进村入户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的常驻人口、临时户口和流动人口都要一户不漏地访查。做到 三访 四送 ,即访查治安隐患、访查群众生产生活、访查生育状况;送法律、送技术、送温暖、送政策。巡村入户干部每访查完一户,户主要在干部访查表上签名或盖章,干部要在农户保管的 干部巡村日历本 上签名。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实行定时定人承包解决。为防止走过场,乡镇还要建立抽检制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羊尾镇开展 警治联调 模式。就是村、组治调干部与乡镇政法干警通力协作,对矛盾纠纷予以调处。村、组调解组织无力调处的及时上报乡镇,并由综治办牵头组织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单位进行 会诊 予以调处;六郎乡开展 疑难纠纷听证 模式。对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难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邀请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参加进行公开调处,达到调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涧池乡开展矛盾纠纷 三卡 模式。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卡、交办卡和回报卡;观音、湖北口等乡镇开展 联防联调 模式。县、乡、村每年都要与周边地区签订联访联调协议,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业管理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 劝架员 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

调解经费严重不足,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 重打轻防 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

当我们在关注农民工问题,关注 80后 成长历程,关注经济发展、城市变革时,我们的目光是否错过了他们?他们是外出打工子女的父母,是在城市中打拼的 70后 80后 的双亲,是数目不断增长的庞大群体;他们在城乡各处静静地生活,数着日子盼儿女回家,守着电话等儿女的问候;因为孤单,面临着很多问题:生活无人照料、病痛不能及时妥善治疗、抑郁烦闷的情绪无法排遣 空巢老人生存现状已成为我们无法避开的社会命题。

空巢老人苦楚知多少?

所谓空巢,即 空寂的巢穴 ,比喻小鸟离巢后的情景,现在被引申为子女离开后家庭的空虚、寂寞的状态。空巢老人即是指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自生活的老年人。生活不便、精神寂寞、病痛折磨 空巢老人冷暖往往只有自己知道。

无人照料,生活不易

xx年3月,75岁的中科院院士、被国际医学界誉为 世界断肢再植之父 的陈中伟教授,在上海独居的家中意外坠楼不幸去世。公民法律调查报告精选3篇公民法律调查报告精选3篇。87岁的许大爷独居在北京石景山的一个小区,今年冬天连续的大雪让许大爷家里 断粮 了,老人无法外出买菜,到了深夜,刚刚忙完工作的外孙才给老人送来了食物。家住北京五棵松的王奶奶家中供暖出现问题后久等未能解决,无奈中只能抱着暖水袋躲在被窝里,给儿子打去求助电话。

法律调研报告最佳篇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化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市场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扔阻碍这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是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级制度为得到根本改进,有些地区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差距显著。农民是我国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农民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过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笔者与小组成员深入调研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据了解,新农村建设后农民越来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为了了解安义石鼻镇居民的法律意识特进行此次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研,本次调研以调研问卷形式为主,非结构式访问的方式为辅,在发出的100分问卷中,回收率为76 % ,其中有效率为 65% ,其中年龄分布比较平衡。于此可见,此次调研的结果真实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第一,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情在处理问题是在某种程度上占了极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足。小组在安义石鼻镇调研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第三,权利意识淡薄。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群人。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

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

第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成为制约市民法律素质提高的瓶颈。当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规数量明显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对内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规仅在10种以下,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认知水平不均衡且带有明显的选择性。法律认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响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数居民认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维权意识比较强烈的情况下,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智行为。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现在安义县石鼻镇在接受调研的人群中学历在高中以上的 仅为23。85% ,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第二,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我国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特别是农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四,当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径很少,当地居民的遇到问题时,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够找那些途径以获得帮助,他们(他别是年龄较大的人)遇到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只能想到向政府求助。

第一,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关键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社会的法律宣传教育,目的在于让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情感,确立法律信仰,这种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农村地区所取得成效低于预期值。因此,首先要从发展的视角搞清楚现阶段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这样才能避免形式主义普法,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和自主性,同时要加大投入,突破陈旧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将普法的重点放到现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传上来,提高农民对法律的深层认识。一方面要结合农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认知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在法制教育中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要使农民都进行有效的社会参与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必须有完善规范的法律体系。政府应对村委会工作制度进行法制改革,保证村委会有效快速的进行基层工作,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管理自己的事务。

此外,对于农村留守的老人孩子应采取一些针对的方式。

对提高老人法律意识来说,一是开展全面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宣传通过法制宣传橱窗,黑板报、法律咨询等为老年人开展法律服务,帮助老人排疑解难;二是为特殊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工作人员对有残疾或行下不便的老人进行了一次走访,能及时满足老年人法律方面的需求;三是为老年人发放《法律服务手册》及工作人员联系卡,通过此项工作来满足老年人基本的法律需求,将有援助需求进便于及时联系;四是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专题咨询活动。开展法律援助现场咨询活动,回答了老年人关心的老年婚姻、遗产继承、赡养纠纷、分家析产、拆迁安置及遗嘱效力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消除了老年人心中心疑惑。

而对于提高儿童来法律意识来说,一是逐步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纳入教学计划,真正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同时,坚持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组织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二是确保课时到位。中小学要充分发挥品德课、初中思想品德课和高中思想政治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要在相关学科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制教育内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宣传及相关的主题教育活动。中小学法制教育课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安排,有条件的地方要开设法制教育专门课程;三是提高法制课教师的授课水平。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法制课教师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可采取脱产进修、短期培训、专家辅导、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四五普法期间,力争将所有中小学法制课老师轮训一遍。有条件的'中学要引进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充实师资队伍。同时,也要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教育,使广大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各个方面都能为人师表。

法律调研报告最佳篇五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农产品供过于求 “卖难”的.矛盾更加突出,市场对生产的引导和调节作用日趋增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按市场规则组织农业生产和流通的要求更加迫切。发展专业化生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农产品商品率,不仅成为了广大农户最为迫切的要求,也成为了各级党委政府苦苦思索,急望破解的难题。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发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为主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问题已不可回避地摆到了我们面前。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党委政府在农业生产经营实践的最前沿进行了许多生动活跃的有益探索,各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据统计,迄今为止,我市比较规范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达2101个,加入的农户达34.7万户,约占全市农户总数的5%。

渝北区龙兴镇奶牛协会就是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发展较好的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02年该协会成为农业部在全国的试点示范组织。为此,今年10月间,我们对渝北区龙兴镇奶牛协会进行了实地调查、深入研究。我们感到这个协会的经验和作法对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发展都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1、发挥优势,能人带动

渝北区龙兴镇地处重庆近郊,距主城区仅50余公里,面积47平方公里,人口3.2万人,是典型的粮猪型农业乡镇。随着重庆市奶业的兴起,农民养殖奶牛的积极性很高,乡镇党委政府也把发展奶牛生产作为发展该镇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于是,他们引进龙头企业把该镇作为鲜奶生产基地。在基地建设中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2001年7月1日,由农民奶牛养殖大户刘庆容、黄时文、周尚平、张光义发起组建了奶牛协会。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奶牛协会会员很快发展到了300多农户,存栏奶牛也发展到了1204头,年交鲜奶2500吨,实现销售收入500余万元,户均实现利润1.5万元以上。

2、“民办官助”,发展顺利

该镇在发展鲜奶生产初期,遇到了如何买奶牛?怎样筹措资金?怎样修牛圈?怎么划片发展?怎样与龙头企业打交道?怎样提供饲养奶牛的一系列服务等等难题。镇党委政府大包大揽,提供了许多优惠政策,但是,扯皮事很多,农户、企业都不满意,党委政府也不满意。当奶农大户打算自发联合的时候,镇党委政府非常敏感,积极帮助农户筹建奶牛协会,选出了理事会,制定了协会章程和管理制度,并在协会开展的一系列活动中都给予了及时的指导和有力的支持。同时,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及时地提供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章程原则等等。可以说,离开了这些支持和指导,龙兴镇奶牛协会的建立和发展都将非常曲折。

3、运作规范,会员放心

由于有镇党委政府和各级农业部门的指导、支持和帮助,龙兴镇奶牛协会从一开始就步入了规范运作的轨道。该协会通过民主选举建立了理事会,选举产生了理事长、理事,并实行了理事会成员分工负责制。他们还讨论和通过了协会章程,制定了决策制度、财务制度、经营制度和利润分配制度。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例如:明确费用支出实行理事长一支笔审批,300元以内理事长审批,300—1000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后,理事长审批。1000元以上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后,理事长审批。会员大会决定理事会三名成员为会员服务实行定额补贴,每人每月200元。会员每户每年交会费30元。每公斤鲜奶由企业和奶农各出1分钱作公共积累和风险资金。每头奶牛每年交300元钱作意外死亡赔付风险金。并且,制定了统一的服务收费标准。每月30日扎帐,6号清帐,并上墙公布。协会理事长的分工责任,重大问题的决策结果,财务收支情况等等关系会员利益的重大情况一律民主决策,公开透明,上墙公布。协会活动令会员放心,很有凝聚力。

4、系列服务,会员满意

协会以为会员服务为宗旨。协会从建立开始就竭尽全力为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

首先,要建成鲜奶生产基地最需要的就是购买奶牛,协会起初是代社员在浙江、陕西、成都等地引进奶牛,后又就地建立奶牛交易市场,通过不同方式在短短的一年中就为当地农户购买奶牛860余头,实现交易值700余万元,实现利润8万多元。如果不是因为龙头企业提出养殖规模限制,协会将会引回更多的优质奶牛。

第二,提供了一系列的产中技术服务。如统一规划设计科学合理的圈舍,统一聘请畜牧兽医人员进行配种、防疫、治病;统一购买优质低价的饲料兽药;统一推广牧草品种销售优质草种,统一进行技术培训、推广胚胎。移植机械化挤奶等新技术。协会还选派了6人到河南中荷奶牛培训中心参加培训。

第三,协会代表全体奶农与企业签订了牛奶收购协议,实行了企业和奶农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低保护价,既解决了牛奶卖难的问题,又保护了会员的利益。第四,建立了奶牛风险金、奶牛意外死亡可以获得补偿,为了方便奶农还建立了收奶站和奶牛的交易市场。协会在解决奶农生产、销售等诸多问题上千方百计为奶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及时解决了鲜奶生产中的难题,会员非常满意。

5、为会员谋利益,会员拥护

协会是奶农自己组建的,协会一切活动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会员谋取利益。协会代表全体会员与企业打交道,在市场上寻优惠,在行业中求支撑,在各级政府和部门获帮助,发挥自身整体力量化解天灾人祸求自保,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牛奶生产者的利益,广大会员意识到了组织起来的力量,尝到了组织起来的甜头。我们在现场调研中许多会员告诉我们,协会是我们自己的,协会办得越兴旺我们就越高兴。我们就是要想方设法把我们的协会办好办大办强。

龙兴镇奶牛协会与全市许多农民专业协会一样,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1、增加了农民收入,强化了保护和增效的作用。

当前,农民增收难在三个方面。

一是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专业化生产层次低,规模小,

二是农村科技普及率低,信息闭塞,

三是农产品商品率低,卖难。

二是迅速普及了相关生产技术,减少了生产环节的各种损失,

三是与企业协商实行了牛奶优质优价,最高2.10元/公斤和最低保护价1.74元/公斤,同时,使企业按时稳定收奶和及时按价结帐,四是协会直接与市场打交道,统一购买优质低价的饲料兽药草种畜种等生产资料,统一销售草种等相关产品,大大地降低了农户的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通过算帐,一年来,参加协会的农户户均年纯收入达到1.5万余元。仅此一项,龙兴镇全镇农民人均年增收达210元,比全市参加了协会的农户多收入20-30元,全市参加了协会的农户年人均收入比一般农户多20-40%。

2、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承载和带动的作用。

龙兴镇奶牛协会建立后主动按照市场要求优化配置了资源、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协会首先在能人中示范养殖,然后带动更多农户养殖,协会担保在信用社为农户贷来了启动资金,协会请来了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长期为养殖户服务,并组织技术培训和送人外出学习,积极推广新技术。会员们选出了他们信得过的能人专门从事经营管理,使协会运转十分有效率。协会在这些经济活动中以我们根本无法预料的速度,迅速提高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载体。协会在为会员服务中还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提高了农产品的良种率和优质率。协会在经营活动中稳定高效地提高了农产品的商品率和收益率。龙兴镇奶牛协会的活动,引来了商家、厂家和专家,不仅兴旺了这一方的经济,还幅射带动了周边乡镇和村社的专业化生产发展。

3、增强了农户的市场竞争能力,形成了整合和强势的作用。

龙兴镇奶牛协会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分户生产统一经营,表现出很强的竞争能力。

首先,协会以组织的名义与企业、与市场打交道,力量壮大,不再孤单;

第二,协会有足够多的产品和诱人的需求,讨价还价,谋利于市;

第三,协会组织农户可以按市场的导向统一生产和经营,自主调整,适应力强;第四,协会具有了法人主体资格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信贷的支持、保险的帮助、税收的优惠和政策的倾斜,地位明确,多方获助。可以说组织起来的农户和单家独户的农民在市场中的境况天壤之别,不可同日而语。

4、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了统一和保障的作用。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农业的前途和兴衰。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如何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困扰问题。龙兴镇奶牛协会为了达到企业对鲜奶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订立了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统一供饲料,统一防疫免疫,还统一推广小型机械化挤奶新技术,共同信守不掺杂不使假的规定,保证了鲜奶的质量安全要求。保证鲜奶质量卫生安全的问题,曾经是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和加工企业伤透脑筋和下大力气都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经过协会的共约联保和农户的互约自守而解决了。这方面的事例,在我市其它农民专业协会也不鲜见。

广大农户通过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按照市场需求发展统一的产品品种,遵守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实施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自觉遵守农产品安全要求的规定,这就为千家万户实行小群体大规模,统一标准安全优质的专业化生产开辟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新路子,为传统农业生产与现代农业要求开辟了通道,也为农户小生产与商品大市场实现了有效对接。协会的这种统一保障作用使我们看到了我国传统农业生产模式的光明前景。

5、完善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了技术服务和推广的作用。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技服务一直是依靠政府农技推广体系来进行。由于诸多不适应,二十多年来,农技推广队伍起起落落,其自身就面临改革的诸多矛盾,其服务难如人意。龙兴镇奶牛协会成立后实施了一整套产前、产中到产后和示范、推广到培训的农技服务。一年多来,他们推广实用技术,培训了1000多人次,并且在全市率先推广了胚胎移植、牧草新品种种植和小型机械化挤奶等三项新技术。协会不仅满足了农户对技术服务的需求,还促进了基层农技推广队伍转换机制,壮大和完善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6、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

这一点在龙兴镇表现得非常突出。为了发展龙兴镇的经济,镇党委政府决定在龙兴镇发展鲜奶生产。起初,他们完全以行政行为来实施。镇政府垫钱为农户买回来了100余头奶牛,分配到农户饲养。

一是价格谈不拢,政府不赚反贴农户也不接受,

三是饲养户奶牛防疫免疫等技术服务任务太重,

四是饲养户生产经营中发生任何问题镇政府都脱不了干系。发展鲜奶生产起步难,为农户解决生产经营中的一系列问题更难。

镇政府支持成立了协会后,第一个解决好的就是买奶牛的问题。

一是政府不再垫钱,由协会担保农户自贷,

二是政府不再亲自买牛,由协会去办理,

三是生产经营问题一律由协会自行解决。一年多以来,运行很顺利。

特别是买奶牛启动和扩大生产使政府领导感触很深。第一批奶牛是政府买的,亏了30万元,农户还不满意。第二批是协会买的打了个平过,不亏不赚。以后镇政府支持协会在龙兴镇办起了奶牛交易市场,招引客商牵牛互市,愿意养奶牛的农户自己上市场选购,愿买哪头牵哪头。每成交一头奶牛由卖牛者缴给协会100元管理费。这样,不仅买卖双方不扯皮,一年多来成交奶牛860余头,实现交易值700余万元,实现利润8.1万元。以往政府要求养殖户要统一免疫,强制检疫也很难落到实处,现在,通过协会也顺利解决了。

7、促进了思想观念的转变,起到了启迪和引导的作用。

龙兴镇奶牛协会的实践,不仅启发了干部也教育了农民群众。协会的兴办使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引发和启迪作用更具深层次的意义。首先是广大农村干部开始从计划经济的惯性模式中转移到市场经济的思维方式上来,从习惯于行政指挥转移到运用经济手段来指导农村经济发展。并且能够尊重群众意愿,总结和发展广大群众的实践和创举,积极地探索和创新工作方法和政策举措。同时,广大农民也从合作中尝到了甜头,他们再也不是单家独户,势单力薄闯市场了,他们首次开始完全自愿地凝聚在一起,以一个人多势众的团体,一个有法律主体地位的组织与市场较量。协会成员之间休戚相关,命运与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就以最生动、最切身的方式向农民灌输了合作思想,以最直接最快捷的办法提高了农户的合作意识,以最有效最透明的措施医治了极左条件下几十年合作化运动给他们造成的巨大创伤,打消了他们谈“合”色变的顾虑,帮助他们不断地克服小农意识,在合作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合作的内容,拓展合作的范围,创新合作的方式,提高合作的技能。

龙兴镇奶牛协会与全市多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样,成立的时间不长,规模小,产业链条不长,服务范围窄,项目比较单一等等。尽管如此,龙兴镇奶牛协会的实践,仍然给了我们不少的启示,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许多难题需要不断探索。

1、坚持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能有丝毫的动摇。

党的十六大再次强调要“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维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无论哪种方式的改革和创新都不能损伤这个基础。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正是对家族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补充和完善,弥补了家庭承包分户经营的缺陷,健全了统分结合“统”的不足。事实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服务中几乎都是把生产环节放在了农户,农户家庭成为了产业化经营的“第一车间”,而是在经营服务环节实行了统。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成功的作法。

2、坚持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合作制原则,不能强迫命令农民入社。

竞争和合作是市场经济发展缺一不可的两个轮子。自愿、民主、平等、互利是世界合作经济组织坚持了近200年的行之有效的基本原则,也是合作得以成功,合作事业得以发展的基础。合作的基础是自愿,没有自愿就无从合作。因此,农民愿不愿意合作,农民愿意以哪种方式合作,都要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农民有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自由,也有退出的自由。是否加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的一项法定自主权,政府和组织都无权剥夺。强迫命令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会破坏合作事业的发展。

3、保护合作组织的自主权力,不能强施行政干预。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的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自主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这些组织不是各级政府和其部门的录属单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无权干涉他们的生产经营自主管理行为。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经济水平发展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尚不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尚不成熟,单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存在许多困难,需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实行民办官助。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不干预,引导不强制,指导不代替。

从当前存在的实际情况看,尤其需要克服的一是过度保护和干预。不习惯按合作制的原则来指导其运作,而是大包大揽,代作主张;二是用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办法来管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混淆了二种经济组织的性质区别;三是不由自主让合作经济组织帮助完成“中心工作”,甚至代行某些行政职能等等。这些观念和作法不克服,极有可能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演变成“二集体”、“二国企”,重走“政企不分”、“政社合一”的老路,而丧失其市场竞争的能力,使合作事业再陷曲折。

同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是纯粹的农民经济组织,应当有意识地指导其不要参与经济活动以外的其它社会活动,以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4、坚持积极稳妥的发展方针,不能操之过急。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是农村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又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推动力量。从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践来看,凡是农业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高,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科技信息比较普及开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多就活跃,实体化水平就高,运作也比较规范,反之,就差。所以,在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上也要遵循客观规律。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首先要发展农村经济,特别是农村专业化生产经营,否则,要急也是急不起来的。因此,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能下计划,定指标,不能纳入政绩考核。应该边发展边规范,先发展后规范,在规范中促发展。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虽然在世界上已经有200年的历史了,但是,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从总体上讲,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全国一样,其发展水平低,尚处于起步阶段,数量少、规模小、覆盖面窄、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单一、实力弱、内部运作缺乏规范、法律地位不明确、各级政府的支持政策零散、不配套、不法定、力度小等等,需要针对本市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发展对策。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实行分户生产统一经营,解决了农户生产经营千家万户和市场经济千变万化的矛盾,这是以创新农村经营体制为突破口,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实现农村社会全面小康。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都要形成共识,高度重视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鲜经验和成功作法,指导面上工作。同时,要大力宣传合作经济的成功典范,在农民群众中造成一个良好的发展氛围,形成政府与农户的良性互动,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

2、“三民三化”,促进发展

当前,我市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指导思想就是“三民三化”。“三民三化”即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有、民办、民受益。服务系列化、经营实体化、形式多样化”。民有就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入股资产属成员私有,经营的留成利润和从其它渠道获得的投入均属其组织所有成员共有,作为其生产经营、抗御风险的资本,其获利也归成员所有。民办就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按照章程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它的一切运作和发展方向都由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民受益就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内不以赢利为目的,主要是为成员服务,组织成员统一生产和经营,对外以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目标。全体成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服务系列化就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对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一条龙服务。经营实体化就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能仅仅停留在咨询服务上,一定要依托成员的分户生产实行统一经营,朝实体化方向发展,努力成为真正的有经济实力的市场主体。形式多样化就是要鼓励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发展。农村经济领域广阔,农业生产形式多种多样,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平衡,合作的方式也可以多种多样。我们应当大力支持多领域、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问来路,不问出身,只要有利于帮助农民增收,促进农村合作经济事业的发展就一视同仁给予鼓励和支持。

因此我们要鼓励农户筹办龙头企业领办,能人创办,各种涉农组织改制办等等,造就万马奔腾、百花齐放创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大好局面。

3、政策扶持,营造环境

当前,

第六,营造公平宽松的发展环境,防止官办,防止垄断,防止歧视。

4、加强指导,规范运作

我市目前多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尚不完善,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运作机制不健全。因此,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同时,要加强指导,帮助其强化内部管理,健全和完善运行机制。

第一,组织管理机制。主要是完善章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同时,建立人事、财务、营销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有章可循。

第二,利益分配机制。在组织与成员之间,其收益可按交易量分配与按股份分配相结合,分配比重根据组织性质而定。要注意防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变成少数人获利的经济组织。

第三,积累发展机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强化自身积累,壮大资金实力,以保持组织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化解各种风险的能力,要把以资产为纽带的合作社作为今后发展的重点。要通过市场竞争和行业整合,使其发展成为产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和商业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协会或组织。在我市可以率先组建基础条件较好的柑桔、蔬菜、茶叶、生猪、肉禽和蛋奶等农产品行业协会。

第四,监督约束机制。建立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一方面发挥组织内部监事会和成员的监督作用,促使其按章行事。另一方面还要发挥政府职能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使之成为走向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政府职能主管部门要在充分尊重其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通过行政审批、行业指导、财务监管、年度审核等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加强监管和指导。

在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虽然是一项年轻的事业,但是,市场经济大潮汹涌澎湃,不可阻挡,有各级政府的支持和指导,有千百万农民的踊跃参与和实践,我国农村合作经济事业将展现出灿烂的前景。

法律调研报告最佳篇六

法律素质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对国家的法制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 学生法律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未来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为此我们对在校学生法律素质的状况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本次调查以“学生法律素质”为主题,通过调查、分析等方法的运用,对学生的法律素质进行分析,进一步了解学生法律素质的现状,并就此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学生 法律素质 调查

问卷调查

我们对鲁东学商学院公管系和经济系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调查的对象是在校学生,调查方式是无记名调查,人工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

问卷结果如下:

(1)你生长在()

a农村76% b城市24%

(2) 违法和犯罪()

a能 23% b不一定 31% c不能 56%

(3) 在你的经历中,曾用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么()

a用过25% b没有用过75%

(4)你是否会通过一些渠道了解国家的法律制度或法制进程()

a经常会20% b有时会 60% c不会 20%

(5)你知道劳动法是何时颁布的吗()

a知道34% b不知道 66%

(6)超市的人员要求你被搜身,你会怎么做()

a拒绝80% b 如果对方度强硬就接受15% c 完全接受 5%

(7)如果你参加勤工助学或者工作时,你有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么()

a有 47% b 没有53%

(8)你认为法律在你的日常生活中作用如何

a非常重要 33% b一般 40% c不重要 27%

(9)目前我国的法治状况:

a已经是法治社会 21% b各方面差的还很远 79%

(10)你觉得将《思想到的与法律修养》作为学生的公共课程有意义么()

a意义很 63% b意义不 29% c 没有意义10%

问卷结果分析:

通过调查,我们对学生法律素质是有了基本的了解。来自不同地区、不同背景的同学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同,但总体看来,学生的整体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亟待提高。

我认为,学生整体法律素质偏低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造成的:

1)心理因素的影响

在校学生正处在心理和生理的发育期,心理上具有强烈的要求他人和社会认可的冲动,喜欢用批判的怀疑的眼光看待周围事物,极力想摆脱来自外界的干涉和约束,立自主意识增强。同时,这一阶段,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完全确立,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系统还缺乏完善的认识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以灌输为主的法律教育的效果。另一方面,学生进入学后,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关系、自我评价等都发生了很的变化,逐步开始对时代发展和社会变革有了更深刻的感受。面对着经济压力、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等众多人生考验,一些心理脆弱的学生会感到无所适从。随着心理压力的积淀,部分学生功利性、自我性、短期性、随意性心理症状混合交织,客观上会对法律、制度产生心理抵触。

2)价值取向的偏差

当代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和了解世界的经济和社会文化状态,这有利于他们学习知识、开阔视野。但真假难辨、鱼龙混杂的各种信息也会对他们的价值观造成冲击和影响。有的在主流与支流、精华与糟粕、真善美与假恶丑等问题上分辨不清,甚至颠倒是非;有的只顾搞所谓的“自我设计”、“自我完善”,从而陷入极端个人主义泥潭;有的把追求物质享受作为人生的精神支柱,追捧“金钱万能、享乐至上”的生活方式。这种价值观的错位一旦受外界不良因素诱导,就容易走上违法的道路。

一些高校对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有的把法制教育作为软任务,认为可抓可不抓;有的对学生法制教育定位不准,提不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在知识传输上,也存在一定误区。一是重刑事轻民事。教育者常常突出刑事法律在教育内容中的重要地位,过多地讲解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学生对法制教育产生逆心理,并且强化了“我不犯罪何须学法”的错误观念。同时,由于轻视民事法律教育和民事权利义务观的正确引导,使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不能正圈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常常引发纠纷。二是重义务轻权利。忽视对公民享有权利的宣传,使学生产生“法律就是要求公民尽义务”的错觉,有碍于学生健康法律心理的形成。

4)社会环境的不利影响

一是朽思想的侵蚀,在不同程度上对学生的生活方式、生存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产生了影响。二是不良风气的干扰。随着高校与社会联系的日趋广泛与紧密,社会上各种不健康的东西通过各种载体和渠道进入了学校,侵蚀了部分学生的心灵,使其偏离正常健康成长的轨道。三是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分配不公、贫富分化、利益矛盾等的发生,极易使学生价值观念出现个人化倾向。如果不能把握合适的“度”,就容易产生犯罪。有的学生错误地以物质利益为尺度评价个人利益,甚至为了经济利益,放弃了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修养,提升法律思维水平,不仅是我们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需要学校的教育,也需要学生自己的努力。

1)高校应注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

改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仅仅是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的看法,将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目的转化为使学生“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要达到既掌握法律这一重要武器,又提高思想和品德教育。”另外,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应实行以法律意识教育为中心的教学。因为这样做可以克服“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这种会使课程内容得以精练,即使讲些必要的具体条文,也只是作为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材料对待,而不必花费过多的时间,这不仅会为教师在课堂上讲深、讲透主要内容,也会为运用其他的教学方式、手段提供可能,从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丰富教学内容,增强教学的说服力和吸引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2)在教学中,高校法律教师应树立三种教学观念。一是树立“学生是处于主体地位,教师起主导作用”的观念,使学生由被动接受转化为积极主动的求学;二是使教师认识到教学的根本目的是使学生养成立思考的习惯,而不仅仅是传授法律知识,即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第三、在教学过程中,“教书”和“育人”密切结合,相辅相成,避免教书和育人相割裂。

3)作为高校学生,在学习法律公开课的时候,应该注意培养以下素质

1法律至上意识。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形同虚设。“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尊重。法律的权威不仅来源于其强制性,更源于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信赖和崇尚。

2公民意识。培养公民意识就是培养树立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权利与义务辩证统一的观念,与法制辩证统一的观念。从而正确认识自己与国家的关系,与人民的关系,以主人翁的态度正确对待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

3主体意识。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主体经济,只有作为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成为真正主体是,才会有竞争,有效益,有资源优化的配置。也才会有市场经济本身。因此培养自身的主体意识,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立的主体地位,要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这样才能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

4守法意识。树立正确的守法观念,自觉守法,用法,护法。

5法律保护意识。既要学会将自己的权利法律化。比如为自己的发明申请专利保护等,又要认识法律不仅是惩处犯罪的工具,更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敢于并善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学生是21世纪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本文通过对学生法律素质现状的调查和分析,初步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希望能唤起学生的法律意识,对学生法律素质的增强有所助。

法律调研报告最佳篇七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对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地性地搞好社区普法教育活动。

20xx年4月12号至6月20号

安徽省亳州市花戏楼社区

安徽省亳州市花戏楼社区居民

通过访谈进行调查

(一)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调查

1、调查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

通过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居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若干传统观念相交织的状况,特别是存在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居民仍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甚至给“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的武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存在,给某些居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律观念的动摇成为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2.调查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了解现今我国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通过了解进而加强和增进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扫除法盲。通过普法工作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进行,使得法律知识在普及,居民的法律意识在提高,进而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对法律保持正确的态度,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3、调查地和调查对象的选择

调查对象是花戏楼社区居民。所被调查的的居民中无文盲人员,文化程度在小学到研究生之间,年龄在20岁到60岁之间。因此他们都具备理解和回答问题的能力。

4.调查程序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的是访谈的调查方法。因为被调查对象人数较多,所以采用的是以访谈的调查方法。

(二)社会调查的结果与分析

本次调查主要是面向花戏楼社区居民的。在内容上主要分为七部分,分别是:法律知识及获得途径部分;法律理念部分;对法律功能的认识部分;对法律实施的评价部分;对法律的信任程度部分;纠纷解决途径部分;对居委会的认识和评价部分。为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被调查者的思想和观点,在访谈时充分考虑到被调查者的文化水平的参差不齐,尽量做到浅显易懂。

2.访谈的基本情况

他们反映的主要问题是:

(一)在一些地方法律得不到全面实施。

(二)轻视法律、漠视法治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居民对法律赋予的权利欠缺理解,不善于依法维权。

(四)执法不严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五)法律的普及不够深入,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效果不很理想,尤其是边远地区、农村、企业、基层单位、学校等还存在“死角”、“空白”。

(六)在立法(包括法规、规章)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门利益倾向突出,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在地方立法中群众参与还不够。

此次调查的结果说明,居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弱,知识也比较缺乏,从数据上看,都没有太在意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也许他们觉得,在生活中遇到麻烦是必然的,并不是法律问题,也有可能受家庭、社会等各种因素影响,让他们认为权利比法律有用,在此问题中虽然有50%的居民回答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事实上,他们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强,但是关乎到自己利益和前途,关乎到自己今后的发展,大家自然而然就会认为那是不合理也合法的,人都是自私的动物,谁不会为自己谋利益,谁不希望今后的路能够更加顺利,这也是人之常情。

1.通过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进社区工作,就是以社区为依托,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的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组织载体的培育和建设。可以组织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等专业法律人士做好“法律进社区”,以及大力组织和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社区是个家,建设靠大家”。要努力号召和动员社区内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热爱公益事业的在职和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和大中专院校的法律专业教授、学生积极参与法律服务活动,建立一支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以社区为依托,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法律进社区,社区将从三类人群进行普法教育,从而提高居民的法律的意识。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充分发挥居委会、调解委员会作用,加强矛盾纠纷调处,积极疏导民事纠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一般事情不出村,化解不稳定因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为居民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通过这次社会实践调查,使我了解到我国居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依法治国的方针还需继续贯彻到底,只有不断提高我国居民乃至农民的法律意识,法治社会的好处才能得以彰显,社会主义的先进性才能更好的展现在世人的面前,社会才能和谐安定,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共同致力于创造中国的世纪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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