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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故意伤害思想汇报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6篇)篇一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作为胡某某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依据我国的法律,认为其他几位辩护人的意见有道理,我同意。同时,我也为被告人胡某某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
1、本案的轻伤,是轻伤中较轻的。
2、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与吕某的伤情没有因果关系。
3、从造成轻伤的原因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特别强调的是:对一个轻伤中的起点伤情,受害人有主要过错,不应当追究其他人的刑事责任。否则,有违刑法对权利保护的均衡与公平!
基于以上理由,我提出被告人胡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2023年故意伤害思想汇报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6篇)篇二
(一)标题。可写^v^关于(人)案的辩护词^v^。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v^辩护词^v^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v^坦白从宽,抗拒从严^v^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我认为:
根据^v^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xx年x月x日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如无犯罪事实的,可以请辩护人根据无罪辩护的相关要点来进行无罪辩护,但对于无罪辩护如果发现存在犯罪事实的,则是不可以再次适用于从轻处罚的判罚原则,所以需要结合实际来作出合理的选择。
2023年故意伤害思想汇报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6篇)篇三
代理人:
乙方:
代理人:
1、乙方对自己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请求甲方予以谅解。
2、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xxxxx万元。此赔偿数额为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3、乙方或其代理人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或其代理人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次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及人民法院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4、甲方本着化解民间矛盾的态度,对乙方的伤害行为给予谅解,同意并请求公关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并承诺不再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5、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赔偿金并赔偿乙方其他损失。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
见证方:
年 月 日
2023年故意伤害思想汇报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6篇)篇四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已经产生的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其中3000元已支付给乙方,剩余2000元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收到甲方赔偿款后,自愿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及其家属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九、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十、其它:
甲 方:
乙 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2023年故意伤害思想汇报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6篇)篇五
_______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__________________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2023年故意伤害思想汇报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6篇)篇六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凃××,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人,下岗职工,住本市硚口区汉正街元茂巷××号,电话139715137××。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孝感人,高中文化程度,个体老板,住本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3—3号×楼×号,电话837350××。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故意伤害一案,不服(20xx)硚刑初字第5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判决部分,特提出上诉。
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
二、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16255元、护理费5400元、必要的营养费3600元和后续治疗费1317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156955元。
不可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是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基本依据,但是因为1986颁布的该法律的许多条文都相当不完备,如:以上“关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条文,就只规定了: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很显然,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得要详细、具体的多,所以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时都不应当遗漏了这一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原审关于民事部分的判决囫囵吞枣
(一)
误工费,上诉人受伤之后因为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再加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荣华街派出所长期不立案使得上诉人一直处于向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投诉办公室和人民检察院申冤的状态,结合开庭前重新到中山医院诊断的病历,上诉人只主张1年的误工期,合情合理合法;因为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所以参照武汉市服务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16255元的标准计算。
(二)护理费,上诉人受伤之后一直由其妻子护理,到目前为止,因为疼痛仍然无法达到完全自理的状态,上诉人只主张180天的护理期,同样合情合理合法;护理费参照武汉市通用的25元/天的标准计算。
(三)营养费,针对上诉人目前骨折成型已无法治愈的情况,上诉人主张的营养期为180天;以20元/天的标准计算。以上标准供贵院参考。
(四)后续治疗费,根据同济医院法医鉴定处和中山医院的主治医师的介绍“因为没有及时对原告人上夹板治疗,如今骨折成型已无法治愈,所以现在只能治疗以减轻疼痛”,所以上诉人于开庭前重新到中山医院疼痛科进行了诊断。疼痛科杨庆红医师介绍:可以注射治疗、磁疗、理疗等,理疗最便宜,一天32 天(另可吃药)。因此,上诉人考虑到仍然需要工作的缘故,只主张平均10元/天的理疗费,时间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人的平均寿命80岁为标准计算,共36年零7个月,以30天/月计算,共13170天。可能上诉人提出的后续治疗费的标准有些新颖,但上诉人认为:只要是在法律条文指引下的合情合理的标准及意见,都是可以供人民法院参考的。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采光权的赔偿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现今一种参照“减少照明时间的损失以电费折算”的标准的计算方式就得到了很多法院的采纳。因此,上诉人请求贵院在“法的精神”的指引下大敢地适用合情合理的操作模式,不须拘泥于一格。
另:损伤鉴定为轻伤的法医鉴定费为150元。
四、原审合议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该发回重审
(一)法官先入为主是假,替人消灾是真
合议庭把两个案件同时安排在20xx年9月6日上午9时,后临时将本案推后。11:40开庭,11:55草草收场,15分钟把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完毕,真是厉害!
审理民事部分时,审判长不但不要求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证据质证,而且在自己也没有看证据的情况下,公然充当起被上诉人辩护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角色,简直不可思议!开完庭,如果不是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提醒,几乎忘了收取上诉人的证据。
(三)法官尚未离开法庭就流露枉法裁判的迹象
特别说明: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刑事判决部分独立的上诉权,所以上诉人已经向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及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就刑事判决部分提起了《刑事抗诉请求书》,文书附后。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