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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研究报告

时间:2023-08-01 13:46:23 作者:曹czj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新三板研究报告篇一

你知道新三板上市流程是怎样吗?你对新三板上市流程了解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新三板上市流程的知识,欢迎阅读。

( 1)必须满足新三板存续时间满两年的条件。

( 2)必须具有持续经营记录,要有突出的主营业务。

( 3)要有规范的运作条件,治理的结构也要健全。

( 4)新三板上市材料: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 5)新三板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在试点国家高新园区;

( 6)地方政府出具新三板上市挂牌试点资格确认函。

新三板上市需要满足下列要求:

1.首先拟上市公司必须要求是为非股份公司。

2.必须具有稳定的,持续经营的能力。

3.无资产要求

4.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即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其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5.主营业务要突出。

( 1)新三板上市公司资金扶持:根据各区域园区及政府政策不一,企业可享受园区及政府补贴。

( 2)新三板上市公司便利融资:公司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更快融资。

( 3)新三板上市公司财富增值:企业及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实现资产增值。

( 4)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

( 5)新三板上市公司转板上市:转板机制一旦确定,公司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

( 6)新三板上市公司公司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

( 7)新三板上市公司宣传效应:树立公司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

1.申请新三板上市流程,首先要跟券商签订推荐上市协议。

2.满足新三板上市的要求。

3.新三板上市公司需要启动股改程序,由有限公司以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公司。

4.主办券商对要进行新三板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5.主办券商设立内核机构,对新三板上市公司进行审核。

6.审核完成后,主办券商提交中国证券协会进行审核。

7.审核通过,新三板上市流程完成。

1.首先确认上市,提交新三板上市申请。

2.与券商达成合作。

3.对公司的改制提案提交至券商。

4.跟券商协商价格,主办券商会根据对应公司报价。

5.券商进行审核,包括对公司资质的审核,上市条件的审核。

6.券商会提交到中国证券协会进行审核。

7.审核通过,上市就完成了

新三板研究报告篇二

众多民营中小企业对新三板寄予厚望,一方面希冀通过新三板获得企业发展急需的资金,另一方面希望借助新三板来规范公司治理,优化股权结构,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奠定基础。

“久旱遇甘露”

“民营、中小、创业,这三个词中的每一个词都代表着艰难坎坷,对广大民营中小企业来说,目前资金来源一是银行贷款,二是机构投资。由于公司可抵押资产不多,银行贷款额度相当有限,根本满足不了发展需要;寻求机构投资方面,虽然国内创投机构众多,但大多数国内投资者关注的是短平快项目,基本做的是“锦上添花”之事。

不少创业期的中小型企业存在股权分配不合理的弊端,往往“一股独大”,这无疑增加了企业未来经营管理的风险。企业通过新三板平台的股权转让系统,将集中的股权分散,不仅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还能整合社会多种资源。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的企业显然更容易获得投资者青睐,因此,通过挂牌新三板进行股权转让,还可吸引风险资本投入,引入战略投资者,获得资源和产业链优势。

2014新三板上市峰会将于7月下旬在北京隆重举行, 峰会将邀请专家分别解读新三板市场、新三板股票发行、资本市场偏好及企业新三板上市注意事项。分析人士认为,对于民营中小企业来说,新三板不仅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还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在带来资金的同时,引入规范的公司治理,为企业做大做强奠定资本与治理的基础。

新三板研究报告篇三

一、中介入场

1.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三方中介机构分别与申请挂牌企业达成新三板挂牌的合作意向,签订《保密协议》及中介机构服务合同后,进场对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历史沿革、资产、业务资质以及其他重要问题的合法合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然后判断企业是否符合新三板挂牌的条件,并制定企业重组、整体改制与挂牌方案。时间须1个月左右。

2.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现行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通过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需确保企业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改制时,公司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并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时间须1-2个月。

3.中介机构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就企业实现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须制作公开转让说明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公司会计师须制作审计报告,公司律师须制作法律意见书等申请文件。时间在两个月左右。

4.通过挂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就拟申请股份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形成决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股东大会做出同意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决议,制定会议记录,并由会议的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签字。

此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是企业到新三板挂牌的必要程序,时间需要1个月左右,但可以与其他操作流程同时进行。

5.券商内核

三方中介机构制作完成股票挂牌申请文件初稿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内核稿),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内核稿),主办券商在律师、会计师工作的基础上制作《公开转让说明书》(内核稿)、《尽职调查报告》(内核稿)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内核稿)等全套挂牌申请文件。

券商项目小组将公司股票挂牌申请文件(内核稿)递交主办券商内核会议审核。内核会议召开后,项目小组根据内核会议反馈意见进行补充调查与说明,并将“对内核会议反馈意见的回复”提交内核专员审核,内核专员审核通过后,出具补充审核意见,同意推荐拟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主办券商出具“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同意推荐拟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该工作阶段时间主要取决于各券商内部流程,基本时间在半个月左右。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及证监会核准

主办券商项目小组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递交股票挂牌申请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文件反馈,项目小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和解答,直至全套挂牌申请文件最终封卷归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新三板研究报告篇四

随着互联网金融越来越热,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新三板“已经进入火热状态。那么,什么是“新三板”?以及“新三板”挂牌上市都有哪些条件?一下就“新三板”问题进行说明。

所谓“新三板”,就是指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主营业务突出,有持续经营的记录;

3.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运作规范。有限责任公司须改制后才可挂牌。挂牌公司区域不再局限在四大园区,已经扩展到全国。“新三板”主办券商,同时具有承销与保荐业务及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新三板市场的挂牌企业可以通过定向增资实现企业的融资需求。“新三板”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的委托时间: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新三板”企业挂牌后还须持续开展的工作: 1.持续信息披露,包括临时公告和年报(经审计); 2.接受主办报价券商的监管,接受公众投资者的咨询。

新三板资本圈-第一视频路演网是国内首家专注于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对接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平台以公开信息披露与企业视频路演相结合的形式,为新三板挂牌企业(或拟挂牌企业)提供线下路演与线上(pc+app+微信公众平台)远程实时同步视频路演互动,精准呈现新三板企业投资价值,构建创新型o2o模式的融资撮合机制,高效满足新三板市场中投资人与项目的投融资对接需求,并为新三板挂牌企业与拟挂牌企业免费建设开放分享页面,为新三板市场投资者免费提供行情分析系统,塑造权威、高效、立体全覆盖的新三板市场企业融资信息分享与投融资交易服务平台。

新三板研究报告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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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是否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为_______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_____名、法人股东_____名、合伙企业股东_____名等;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东为_____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_____名、法人股东_____名、合伙企业股东_____名等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xxxx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条件。

(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若有其他说明,请补充披露):

四、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是否合法合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和结果合法合规。

六、本次股票发行涉及的估值调整条款的合法性(如有)

九、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

xxxxxx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新三板研究报告篇六

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亿元,注册地在北京,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1)选择一家从事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

目前主要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并逐步实现做市商方式和连续竞价方式;转让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主办券商按照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申报,申报当日有效;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

(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

(4)投资者可以与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

(5)定向发行新增的股份不设立锁定期。

新三板定增的流程有:(1)确定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协议;(2)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3)证监会审核并核准;(4)储架发行,发行后向证监会备案;(5)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后股东不超过200人或者一年内股票融资总额低于净资产20%的企业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新三板定增由于属于非公开发行,企业一般要在找到投资者后方可进行公告,因此投资信息相对封闭。

(1)目前协议转让方式下,新三板市场整体交易量稀少,投资者很难获得买入的机会。定向发行是未来新三板企业股票融资的主要方式,投资者通过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提前获取筹码,享受将来流动性迅速放开带来的溢价。

(4)新三板定向发行价格可协商谈判来确定,避免买入价格过高的风险。

新三板研究报告篇七

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一、代持股基本情况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四、代持股份的费用

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得向甲方收取代持股份的代理费用;

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五、代持股份的转让

3、因代持股份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保密

的相应损失。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并完成相关办理手续时终止。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可向代持股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新三板研究报告篇八

8月3日,新三板扩容正式获批。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三家试点: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

新三板挂牌对象为国家级高新园区注册的企业。证券业协会称:目前未收到新增三家有企业挂牌的通知,亦无法确定在上述三个新增园区之外注册的企业是否可以在园区挂牌交易。因此,目前仅有中关村科技园区(一区七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

市场的挂牌企业在证券业协会备案后,可以通过实施定向增资。自2006年10月启动定向增资试点以来,截止2012年7月底,已有33家公司完成了40次定向增资,募集资金18.9亿。但暂未出台有关定向增资的具体规则,仅以内部执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进行指导和规范。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挂牌条件

2、股东出资真实,且现有股东人数在2到200人之间;

3、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5、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6、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8、取得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9、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行业倾向

1、审慎推荐的行业:咨询服务业和文化传媒业。

2、鼓励推荐的行业: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持有股份进入系统转让限制

1、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上述“1”的规定。

3、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

新三板研究报告篇九

一、合法合规 1.1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1.1股东适格性

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1.1.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

1.1.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

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1.2出资 1.2.1出资验资

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根据《关于新修公司法施行后挂牌条件及其指引调整情况的公告》规定,说明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及取得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等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是否真实、缴足发表明确意见。

1.2.2出资程序

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出资履行程序的完备性、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意见。

1.2.3出资形式与比例

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形式、比例,并就股东出资形式与比例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1.2.4出资瑕疵

(2)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以上瑕疵补正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3公司设立与变更 1.3.1公司设立

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若没有,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

1.3.2变更程序

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变更所履行的内部决议及外部审批程序。主办券商、律师就前述事项作核查,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减资等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1.4股权变动

(3)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1.5公司违法行为

主办券商、律师:(1)核查公司最近24个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以上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2)针对公司受到处罚的情况,核查公司受处罚的原因、公司的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1.6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 1.6.1合法合规

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董事、监事、高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1.6.2任职资格

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1.6.3竞业禁止

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是否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业务 2.1资质

(3)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2.2技术研发 2.2.1技术

(1)公司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是否真实、合法;

(2)公司产品所使用技术是否存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形,有无潜在纠纷。

2.2.2研发

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自主研发能力及合作研发情况;

(4)若为高新技术企业,结合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情况等分析公司是否存在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风险。

2.3业务、资产、人员 2.3.1业务描述

公司准确、具体的阐述公司的业务、业务分类的标准、产品或服务。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业务描述是否准确发表意见。

2.3.2商业模式

(1)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清晰准确描述商业模式,可参照“公司业务立足或属于哪个行业,具有什么关键资源要素(如技术、渠道、专利、模式等),利用该关键资源要素生产出什么产品或提供什么服务,面向那些客户(列举一两名典型客户),以何种销售方式销售给客户,报告内利润率,高于或低于同行业利润率的概要原因”总结公司的商业模式(鼓励企业家自我归纳)。

(2)主办券商对公司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发表意见。2.3.3资产权属

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3.4知识产权

(3)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或仲裁的,量化分析诉讼或仲裁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2.3.5重大业务合同

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对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包括披露标准、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期间、合同总价,披露的合同应与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相匹配,包括履行完毕的、仍在履行的;并请按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若有)等分别列示。

2.3.6人员、资产、业务的匹配性

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所处行业根据国家规定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并请予以特别说明。

2.4.2安全生产

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等措施,公司安全生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2.4.3质量标准

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1)公司采取的质量标准;(2)公司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财务与业务匹配性

主办券商、会计师结合行业特点、产品或服务类型、关键资源要素、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收付款政策、客户及供应商类型、主要业务合同等,比照《企业会计准则》、核查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列报是否与实际业务相匹配。

3.1公司收入

(2)结合产品及服务类别、销售模式等实际生产经营特点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及计量方法;如存在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请分别披露。如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披露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依据和方法。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针对收入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履行的尽调程序及审计程序,确认的金额占总金额的比重,并说明取得的相关的内外部证据;针对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发表专业意见。

3.2成本

公司:(1)披露成本构成,结合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分析影响成本的主要影响因素,发生较大波动的,请公司披露波动原因;(2)披露成本的归集、分配、结转方法;(3)结合存货变动情况说明采购总额、营业成本之间的勾稽关系。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结合上述情况核查公司采购的真实性、成本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并发表专业意见。

3.3毛利率

公司:(1)结合同行业情况、公司自身优劣势等披露公司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2)结合销售价格及单位成本的内外部影响因素的变动情况披露公司毛利率波动的合理性。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就公司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各组成项目的划分归集是否合规发表意见,就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的配比关系是否合理核查并发表意见。

3.4期间费用

公司结合影响期间费用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动情况说明并披露公司期间费用波动的合理性。

主办券商、会计师:(1)结合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等资产负债类科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跨期确认费用的情形;(2)结合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将期间费用资本化的情形;(3)针对公司期间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专业意见。

3.5应收账款

公司:(1)结合收款政策、客户对象、业务特点等披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水平的合理性;(2)存在长期未收回款项的,请披露原因,并结合客户资信情况说明可回收性;(3)报告期内或期后有大额冲减的,请公司披露冲减原因;(4)结合同行业公司以及公司自身特点分析坏账计提政策的谨慎性。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坏账政策是否谨慎,并结合应收账款期后收款情况核查收入的真实性,结合收入确认依据核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3.6存货

公司:(1)结合经营模式、生产周期、生产模式等补充分析并披露存货构成的合理性;(2)说明公司对存货是否已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内控和管理制度;(3)结合存货跌价的具体测算过程补充分析存货价值是否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4)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公司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存货明细项目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公司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验程序,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

3.7现金流量表

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财务规范性

4.1内控制度有效性及会计核算基础规范性

公司:(1)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财务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结合财务人员数量、执业能力、公司业务特点等情况补充说明公司的财务人员是否能满足财务核算的需要。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1)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购货与付款循环、生产循环、筹资与投资循环、货币资金循环等五大循环相关的内控制度,结合职责分离、授权审批、内部凭证记录等核查相关制度是否有效,是否得到有效执行;(2)公司会计核算基础是否符合现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说明在尽职调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与公司内控及会计核算相关的主要问题以及后续规范措施,并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发表专业意见。

4.2税收缴纳

公司分别披露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流转税与所得税税率及税收优惠情况。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核查公司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特点、客户对象、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非货币资产出资规范等。

五、财务指标与会计政策、估计 5.1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1)按照反馈督查报告模板格式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填列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简表,并在表下简明扼要注释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2)结合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公司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获取现金流能力,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补充分析公司相关指标的合理性,并针对财务指标的波动原因进行分析并披露。主办券商、会计师结合上述情况核查公司财务指标及其波动的合理性,如存在异常,请核查异常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5.2财务异常信息

公司说明并披露报告期改变正常经营活动,对报告期持续经营存在较大影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收付款条件、调整广告投入、调整员工工资、客户重大变动等,如有请充分量化分析其影响。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析论证公司报告期财务指标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应对报告期财务数据进行多维度对比分析,包括报告期各财务数据、报告期财务数据与报告期前历史数据、报告期数据与可比挂牌公司、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说明核查程序及判断依据。

5.3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梳理并披露报告期发生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量化分析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重要性判断标准、内容、原因、审批程序、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及会计估计变更开始适用的时点。

主办券商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分析公司选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适当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明显差异,报告期内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分析其是否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如改变收入确认方式、调整坏账计提比例、调整存货计价方式等。

六、持续经营能力 6.1自我评估

公司结合自身情况评估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如果评估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6.2分析意见

主办券商结合营运记录(可采用多维度界定,如: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合同签订情况、行业特有计量指标等情况)、资金筹资能力(如:挂牌并发行)等量化指标,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核心优势(如:技术领先性)、商业模式创新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分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就公司是否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发表意见。

七、关联交易 7.1关联方

主办券商、律师根据《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核查公司关联方认定和披露,并就其认定是否准确、披露是否全面发表明确意见。

7.2关联交易类型

公司:(1)结合交易的决策程序、内容、目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可比价格等要素,披露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未来是否持续;(2)如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请量化分析并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并披露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措施,并做重大事项提示;(3)如报告期关联交易占比较大,分析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并披露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完整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做重大事项提示。

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发表专业意见,并着重说明对关联交易真实性的核查方法及程序。

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的履行及规范情况。

7.4规范制度

公司披露针对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请主办券商、律师就公司是否制定了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是否切实履行,发表明确意见。

八、同业竞争

主办券商、律师:(1)核查公司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2)对同业竞争规范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规范措施的有效性及合理性发表意见。

九、资源(资金)占用 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1)公司防范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制度及执行情况;(2)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问题的发生及解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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