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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优质12篇)

时间:2024-01-12 09:51:22 作者:紫薇儿

通过工作报告,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并与上级或同事进行沟通和解决,以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可以从一些专业领域的工作报告中学习到很多有价值的内容和思路。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审查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举行的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前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与常务委员会会议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以及任免和表决等活动。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议题中有重要的议案,应当将议案草案一并印发。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属机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正常进行。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议案和专项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第十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决定组织跟踪检查;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的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工作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四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一般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3日前,将议案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到会向常务委员会作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办理;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提请和审议任免案,提请任免机关应当提交书面任免议案,并附任免呈报表和被任命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材料。提请初任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还应当提供任职资格材料。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到会回答询问,陈述拟任新职的思考和打算。

第二十条提请和审议撤销职务案,提议案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撤销职务的理由。撤销职务案在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辩意见。提出的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付表决前,如果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议报告或者意见。主任会议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者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四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或者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收到审议意见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由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报告应当印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其他主要文件,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当日或者次日,在福建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公告,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十日内,在福建日报公布。

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单位执行。

第五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次不超过15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5分钟。再次发言的,不超过5分钟。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决定表决的报告,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安徽日报》上公布,并及时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南方日报》上刊登。

决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在《南方日报》刊登。

第四十四条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务委员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四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常务委员会机关应印制一定数量的单行本免费向公众提供。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三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并书面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政绩及任免理由。在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期间,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或由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补选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的候选人,有关机关应当提供候选人的情况。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被提出撤换的代表,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审议该议案的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先由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再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也可进行审议。根据议题需要,可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改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草案表决稿。

第二十条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在通过三十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的意见。由民族宗教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在通过十五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审议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

第四十五条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发言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十六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表决。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二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委员会应当邀请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对同一议题,一般发言一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会议。

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任免案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表决器方式,逐人表决。

第四十六条议案的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举行会议十五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均应出席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以及部分在川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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