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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益(模板5篇)

时间:2023-09-22 08:59:47 作者:温柔雨 2023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益(模板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益篇一

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张喜亮

【案由】

李某自1978年始,为江苏省启东市某运输公司的职工。企业改制时,他作为该公司的职工,申购9股,配股1股,成为公司的职工股东。12月17日,李某因在担任公司的财务部副主任期间,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月17日至6月16日。206月17日,启东市某运输公司作出《关于解除李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7月19日立案受理李某的申诉,并于同年8月16日作出仲裁决定,驳回申诉人李某的仲裁申请。年8月28日,李某收到该仲裁委的决定书后,又于2004年9月8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诉称,公司改制后,他成了公司的职工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股东有权利参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该权利只有依赖于其动者的身份才能实现。公司对他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侵害了他的劳动权益和股东权益,故请求法院撤销该公司作出的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专家点评】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更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作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之决定,不仅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实体条款,更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条款。江苏启东市某运输公司因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表面看似乎无可质疑,实则《劳动法》法律意识不强。

第一,解除劳动合同是严肃法律行为。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法》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都作了具体规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就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四款作出的决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剥夺职工劳动权的行为,必定要有程序限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如果能够认真研读《劳动法》且将工会组织给予足够尊重的.话,就不会不“事先”与工会进行沟通。笔者臆想,也许正是淡漠法律而强化自主裁量,致使用人单位过于自信地作出了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之决定。

第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工会法》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所谓《劳动法》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工会法》之此规定也是《劳动法》的组成部分,使《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之程序更加明确了。处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的原则之一就是“程序优于实体”。法院终审判决用人单位违反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是正确的。用人单位辩称作出决定的会议有工会主席参加,即便是事实(实际上没有证据支持),也无济于事,因为此非“事先通知”。

本案启示有三:一、用人单位须树立法律意识;二、理解《劳动法》须全面深刻;三、用人单位必须对工会的存在给予充分的尊重。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益篇二

紧张的求职之后换来的是沉甸甸的“卖身契”---劳动合同,在签署时才发现该合同的内容少则几页,多则几十页,职工很可能根本就没时间细细品读这些具体的条款便草率签订这份“卖身契”,其实劳动者若想保护自己的利益就需要了解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更需要清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而且在签订时还要格外注意某些事项。

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中会对这些必备条款予以详细约定,而这些约定需要劳动者格外关注,具体包括:

1、劳动合同期限。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名员工去另外一家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会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此时劳动者就需要注意到底约定了怎样的期限,因为这关乎于试用期的长短。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一般会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双方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这样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劳动者要注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报酬是每个劳动者最为关心的'内容,此时需要看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是如何约定的。

5、劳动纪律。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单位也会以一定的规矩来限制每个劳动者,此时劳动者可以看看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在合同予以约定。当然了单位或许会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但不论是哪一种形式,劳动者最好清楚单位的“底线”在哪里。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是先看合同的内容,只有了解了这些内容才会签订,只是仅仅了解合同内容还无法充分的保护劳动者权益,还需注意其他事项,比如:

1、合同是否是规范化标准合同以及责任认定。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劳动合同大多都是规范化的标准劳动合同,也有的公司是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但是不管是规范化的或者是自行拟定的,都跑不出法律的范畴,超出了法律范畴,即使是签了合同,合同也是无效的,公司是要相应承担责任的,因为是公司本身拟定的合同不合法才导致合同无效,所以责任在于公司不在员工,所以员工对于该方面问题不必太过于担心。

2、合同中的岗位定位问题。

很多公司投机取巧会在合同里面改变岗位称呼,比如说:该人员是管理类人员,但是公司却在合同里写明是操作类人员。虽然待遇不变,但是这种做法对于员工来说是有风险的,对于公司却是百利而无一害。所以员工签署合同是务必看清岗位名称,如果有异议务必当场提出改正后方可签字。

3、合同中的底薪问题。

很多公司在合同中会把市最低工资作为底薪,但是对于底薪(面试时的约定最低底薪)高于最低工资人员来说,这种情况下就不可以按最低工资来签订合同了。必须及时改正后再签。因为底薪会涉及到你以后工作中很多问题,尤其是你的收入会有很大影响。

4、在合同中对于病假工资进行约定。

很多公司按照常规做法不会在合同中对病假工资做规定,这样一来公司就完全可以按照不低于市最低工资的80%来支付病假工资。这个对于员工来说是不利的。所以员工最好在签订合同时协商好病假工资支付办法然后写入到合同中。

5、合同中关于岗位调动的规定问题。

很多公司会在合同里明确公司员工需要服从公司的岗位调动。该项规定可能会涉及到以后工作中的岗位调整问题。员工需要看清楚岗位调动的条件,不能够因为岗位调整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6、合同签订时间问题。

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必须在一个月内与新入职员工前段时间合同,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则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该要求最好是在离职时提出来,因为在职时提出来可能会影响你的工作)。

很多人被单位录用后就要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劳动者会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有的就草率的签字,殊不知后者的做法是有很大的法律风险的。若没有看合同内容而又发生法律纠纷,合同的内容很可能是不利于劳动者本身的,那劳动者真的成了那个“被卖了还帮人数钱”的人了,所以说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谨慎行事。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益篇三

劳动合同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关于劳动合同效力问题的纠纷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当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与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相冲突时,谁的效力优先?本文整理了劳动合同与单位内部规章的效力比较相关的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依法赋予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既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维护和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劳动用工自主权,促进企业加强规范管理和民主管理,健全劳动用工的规章制度。”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确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从而倡导运用协商对话、集体谈判的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和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明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本意。

希望这篇文章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劳动合同与单位内部规章的效力比较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益篇四

签订劳动合同要多长时间,其实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关系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按照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必须遵循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的原则。只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即可签订其中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期限的合同各有特点。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双方一致同意,可以续订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灵活性表现为合同期限可长可短,较短时间的如半年、一年、二年,较长时间也可为五年、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但不管时间长短都有一个截止期限。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广,既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是实践中运用较多的一种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当事人选择终止合同的机会多一些。对用人单位来讲,合同到期终止的,一般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可以节省一些成本。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叫不定期劳动合同或没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具体明确的合同有效时间。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因此,订立了这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会一直延续下去。

这种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比较好,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而不需要考虑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己该怎么办。可这样的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就不是总那么好了,他们如果想更换劳动者就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雇劳动者就要花费一笔费用了,那么,用人单位为什么还愿意签订这种没有解除期限的劳动合同呢?这要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来说了,这种合同适合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生产工作又长期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对于这种岗位,用人单位是希望劳动者不要轻易变动的,所以他们才愿意留住劳动者,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当然,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是有利的,他们可以长期稳定就业,钻研业务技术。如果无特殊情况,这种合同可存续到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为止。不过,这种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结束劳动关系,采用自然终止方式的还是比较少,一般仍然采用解除合同的方式,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的,应当给劳动者按照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数额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把完成某一项工作或工程,确定为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也就是说某项工作开始时劳动合同开始生效,该项工作结束时劳动合同也就终止了。这种劳动合同实际上属于定期的劳动合同,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更具灵活性,对劳动者和人单位来讲,可减少人浮于事的开支。例如小李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自该公司承建的某幢大楼开始施工时生效,至这幢大楼主体完工后合同即解除。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20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22.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固定工转制中各地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签多长时间?]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益篇五

该食品厂的作法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劳动者患病,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的具体规定如下:实际工作年限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以下的为12个月;15以上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因此,他与食品厂订立的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但是,食品厂并不能因此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医疗期满后,只有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恢复如初,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没有留下大的后遗症,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即使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后,食品厂也应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张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裁决食品厂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责令其与张某先就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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