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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合同(实用16篇)

时间:2023-11-29 03:45:53 作者:笔砚

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信任和合作的象征。想了解一些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格式?下面是一些劳动合同样本,供您参考。

劳动合同到期续签

双方约定了才能自动延续,而且延续的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

如果上份合同没写自动延续的条款,那么合同到期后没签订,就存在没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

劳动合同到期后超过多长时间没续签,参考如下法条主张双倍工资,需要补签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除双方约定的外,没有自动续签之说。

1、简介: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对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劳动条件等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双方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由于“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双方默认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应包括原合同所约定的期限。

除双方约定的外,没有自动续签之说。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在合同期满前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视为该合同续签的除外,其它情形劳动合同没有自动续签之说,都必须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个月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满一年未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xx.12)》。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xx〕7号。

答: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双方实际履行了该约定的,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新的劳动合同,因此,延长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以延长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租房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由于租房合同具有临时性,所以到期的租赁合同,双方都没有义务续签合同。既然合同到期,双方权利义务结束,所以没有补偿。

依据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费用处理问题如下: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如果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装修是一种必需,且装修时出租方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承租方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4、承租的店面房经过装修,装修物的所有权归承租方,而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租方,两者可以辨别,但已连为一体,不可分割。若强行将装修物拆除,则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可见装修物的性质系民法理论中的附合,系添附行为的一种,即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物。其特点在于所有人的物虽可区分,但难以分离。

5、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出租人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

6、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出租方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应当补偿承租方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7、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对装修物补偿的问题,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执行。

所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的问题需要看当时租赁合同双方是如何约定的,无特殊约定是得不到补偿的,甚至会被要求恢复原样。这就要求我们租房者在租房前如果有装修意愿,一定要与房东协商并达成纸质约定写到合同里,只有合同中的条款才对双方有约束力,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不然只会得不偿失了。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意味着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如果双方仍然想要保持劳动关系的话,可以进行续签,但是如果用工方既不续签也不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就属于违法用工行为,需要给予劳动者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至于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两倍工资罚则,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上海市有关部门的执行口径是:“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本案中用工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1个月内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公司不必支付“双倍工资”,但如超过1个月,就另当别论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于解除劳动关系时大为工作的年限超过了1年,所以经济补偿也要增加半个月。

网友提问:

律师解答: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第五款规定,如果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的,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1)合同期限已满。

(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4)当事人死亡。

(5)劳动者退休。

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6)企业不复存在。

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拓展阅读——xx年简易劳动合同范本【2】。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选择其中一项并填写完整):

a、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年月日至年月日;。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

c、以完成工作为期限。

2、本合同包含个月的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工作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路号。

/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部门(或岗位)担任职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元;。

(若实行计件工资的按照以下标准计法工资:)。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

第六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九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

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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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第五款规定,如果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的,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6)企业不复存在。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需要赔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总之,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经常发生的事,有时是单位不续签,有时是劳动者不续签,不管是哪方不续签,这时候劳动者最为关心的就是经济赔偿的问题。相信大家看了上文,应该了解了哪些情况需要赔偿,哪些情况不需要赔偿。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知识,可以到我们的法律常识栏目进行深入了解。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意味着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如果双方仍然想要保持劳动关系的话,可以进行续签,但是如果用工方既不续签也不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就属于违法用工行为,需要给予劳动者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至于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两倍工资罚则,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上海市有关部门的执行口径是:“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本案中用工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1个月内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公司不必支付“双倍工资”,但如超过1个月,就另当别论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解除劳动关系时大为工作的年限超过了1年,所以经济补偿也要增加半个月。

网友提问:

律师解答: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第五款规定,如果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的,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6)企业不复存在。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如何补偿

到期不续签是经常碰的到问题,关键是是否进行经济补偿,如何补偿,根据我的执业经验总结如下: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19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19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19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19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

从2019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19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到期可以不续签

我们双方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期限届满,单位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现通知你终止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

请你于接到本通知后至终止劳动合同前,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并按工作交接终结单领取经济补偿金。

特此通知。

甲方签发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签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签收回执。

本人(乙方)已收到单位(甲方)于年月日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乙方签收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

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核心内容: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合同期满后,是劳动合同会终止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了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维持或者调高劳动条件。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张某自2008年1月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一份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元。月15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1月初,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共计4个月的经济补偿16000元。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问: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答: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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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办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劳动者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办,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1、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计算: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这里需注意,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能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比如说用人单位增加劳动者的工作量,但是劳动报酬不变,这实际上是变相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还比如用人单位要求降低工资,劳动者不同意而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你向他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愿意维持劳动合同条件,劳动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你公司不需要支付他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1、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计算: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预告解除。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非过错性解除。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过错性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经济性裁员。

续签劳动合同

我叫张xx,女。20xx年xx日与贵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现就职于福建土楼红坑景区票务部门。三年来,在单位领导和同事的关心和支持下,我按照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工作,很好地完成了领导交给的任务。目前的合同即将到期。经过我的考虑,我决定申请续签劳动合同。原因是我在合同期内以优质的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外部形象。我在景区工作时一直记得你们公司的服务宗旨。树立优质服务的形象,早出晚归,耐心细致地清点每一分钱,检查每一张票,给游客满意的服务,赢得游客的满意和信任。在合同期间,他以顽强的毅力提高了自己的素质,积极把握业务学习,不断充电。现在业务操作流利,对工作中因为不熟悉业务而被套牢,耽误游客时间感到满意。

希望。

你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我会更加努力学习,更加努力工作,用优秀的作风和一流的服务展现单位的美好形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续签劳动合同

乙方(职工):_______。

一、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于_______期满,编号为:_______。本次续订合同期限为第_______种形式。

1.固定期限:自_______起至_______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起至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止。

二、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岗位,并于每月_______日之前按照本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和支付方式,以_______元支付乙方工资。

三、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各自约定的义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原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应作为争议处理的依据。原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甲方和乙方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延续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同续约期为:_______。双方权利义务不变,仍适用原《劳动合同》的约定。

五、本合同私自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六、本劳动合同(续签)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续签劳动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

从 20xx 年 10 月 28 日起至 20xx 年 10 月 27 日止。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业务代表 工作,详见"职责描述"。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亚市 。

第四条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五条 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六条 乙方实行 不定时 工时制。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任职不同的职位和不同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工资和奖金。但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以变更通知书为准)等,调整乙方当月的工资标准,但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条 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 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安全准则等),均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上述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不做经济赔尝)。 第十三条 乙方已收悉并详尽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自愿严格遵守并接受奖罚。

第六章 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转正 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海南 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职业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 变更相关内容。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或拖延工作时间的,除非甲方认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视为乙方辞职,甲方可通知乙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无需任何赔偿。

1. 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三天内员工未能上岗的。

2. 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3. 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4. 未经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职达三天以上;

5.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6.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在第三方兼职或在公司期间做公司以外业务的,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 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两万元以上的。

8. 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5千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9.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10.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11. 乙方经多次指导或培训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12. 乙方违反公司保密工作要求,给公司造成相关损失的。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期限满后,公司就当前运营情况和个人考核状况进行续签。

第九章 后合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但需要提前30日书面向对方提出。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乙方应履行完下列义务,甲方才为乙方结算最后一个月工资及其他费用:

1. 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2. 完好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

3. 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

4. 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5. 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6. 处理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如乙方需要,应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三十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 应乙方要求, 及时、如实出具乙方的工作履历或绩效证明。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不辞而别, 或者下落不明, 或者未履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或者辞职未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的, 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提供的任何福利待遇, 甲方不予结算相应的工资及其他费用。

第十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转正后,任何一方在对方未违约的前提下,提前终止合约,乙方必须履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否则不结算离职前的工资;如因甲方单方面原因终止合同,甲方需按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年限给予相应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但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依法向乙方追讨。

第十一章 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合同期间如有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或学习考察,约定为甲方的服务期应相应延长。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对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第三十条 双方也可另行签订《培训/考察协议》,约定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并执行。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 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 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充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乙方保证符合甲方如下录用条件:

1. 身体状况: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

2. 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它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创作的职务作品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三十五条 自本合同生效后,双方之前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六条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第三十七条 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续签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条合同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聘用乙方从事业务代表工作,详见“职责描述”。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三亚市。

第四条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五条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六条乙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第七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九条乙方任职不同的职位和不同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工资和奖金。但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以变更通知书为准)等,调整乙方当月的工资标准,但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条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甲方依法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安全准则等),均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上述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不做经济赔尝)。

第十三条乙方已收悉并详尽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自愿严格遵守并接受奖罚。

第六章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转正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十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十九条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职业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或拖延工作时间的,除非甲方认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视为乙方辞职,甲方可通知乙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无需任何赔偿。

1.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三天内员工未能上岗的。

2.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3.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4.未经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职达三天以上;。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6.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在第三方兼职或在公司期间做公司以外业务的,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两万元以上的。

8.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5千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9.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10.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11.乙方经多次指导或培训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12.乙方违反公司保密工作要求,给公司造成相关损失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期限满后,公司就当前运营情况和个人考核状况进行续签。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但需要提前30日书面向对方提出。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履行完下列义务,甲方才为乙方结算最后一个月工资及其他费用:。

1.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2.完好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

3.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

4.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5.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6.处理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务。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如乙方需要,应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三十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应乙方要求,及时、如实出具乙方的工作履历或绩效证明。

第二十六条乙方不辞而别,或者下落不明,或者未履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或者辞职未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的,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提供的任何福利待遇,甲方不予结算相应的工资及其他费用。

第十章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七条乙方在甲方工作转正后,任何一方在对方未违约的前提下,提前终止合约,乙方必须履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否则不结算离职前的工资;如因甲方单方面原因终止合同,甲方需按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年限给予相应赔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但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依法向乙方追讨。

第十一章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第二十九条乙方在合同期间如有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或学习考察,约定为甲方的服务期应相应延长。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对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第三十条双方也可另行签订《培训/考察协议》,约定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并执行。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充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乙方保证符合甲方如下录用条件:

1.身体状况: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

2.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它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创作的职务作品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三十五条自本合同生效后,双方之前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六条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第三十七条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续签劳动合同

因本人个人原因自愿放弃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特此声明。

本人明确:

一、公司在已告知本人是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并知晓劳动合同内容,其基本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工作岗位及职责、劳动报酬及发放的条件和方式、工作地点、驾驶员安全协议等。

二、本人确认在没有签署此申明之前,公司已经以书面的形式向本人发出告催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公文。在公司多次告催无效的情况下(口头、书面形式),公司方才要求本人签订一份《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声明》的,不签劳动合同完全是本人自已的意愿,本人同时自愿要求放弃工龄工资以及其它相关经济补偿等的索赔、债务和其他已知或未知的事件提起诉讼及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法律责任。

申明人:________________证明人: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续签

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

您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前与我司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经过我公司与您的多次协商,至今仍未能订立劳动合同。

现公司催告,请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携带公司劳动合同至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逾期未订立的,公司与您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未订立/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请接到通知后确认。

随本催告函附上公司欲与您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

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收人:_________________。

签收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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