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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和评估咨询报告的法律效力篇一
某某单位:
我们接受贵方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 、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某某委估资产的公开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
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 评估基准日 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的反映。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及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委托方名称:某某某
产权持有者: 某某某
注册地址:某某
注册资本:20万元
经济性质: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评估报告和评估咨询报告的法律效力篇二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具体法律依据、准则依据、行为依据、权属依据、取价依据和其他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依据
5、《xxx证券法》;(8月28 日第十届全国xxx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3、财政部令第 33 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会[201x]3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及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5、《xxx土地管理法》; 7、省实施《xxx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经济行为依据
委托方与本人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四)产权证明依据
1、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4、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方承诺函》;
5、其它有关产权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
1、本人实地勘查、调查所获得的资料;
2、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资料,有关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
3、本评估机构掌握的其他价格资料;
4、关于发布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省政办发47号);
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x〕20号)。
(六)参考资料及其它
1、李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
2、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及价格信息资料;
3、其他资料。
评估报告和评估咨询报告的法律效力篇三
一、委托方简介
企业名称: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阳佳辉新能源”)
住所:北流市招商局
法定代表人:陈宏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实收资本:壹仟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70264000005730
发照机关:北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立日期:2006年5月26日
经营范围:新能源的开发与管理,生物质能源林基地投资和建设,有机农业基地建设。
截至评估基准日2014年11月30日,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各股东出资金额及所占股本比例情况如下所示:
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表
二、评估目的
根据需要,本次评估目的是量化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于评估基准日2014年11月30 日的市场价值,为企业自我资产清理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2014年11月30 日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具体包括公司的流动资产和负债等。
(二)评估范围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和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填报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本次评估的范围为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0 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3)资产总计17,193,元;
(4)流动负债合计7,565,元,其中:其他应付款7,565,元;
(5)负债合计7,565,元;
(6)所有者权益合计9,628,元。
本次申报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委估资产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价值的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的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1月30日。
为保证评估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以及评估报告的时效性,经与委托方商定,以 2014年11月30 日作为本次评估基准日。评估中所有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报告的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及与本次经济行为有关的主管部门。
七、评估原则
根据国家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本次资产评估中主要遵循以下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公认原则:
(七)遵循公开市场原则。即评估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
(八)维护产权持有者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八、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具体法律依据、准则依据、行为依据、权属依据、取价依据和其他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依据
5、《xxx证券法》;(2004年8月28 日第十届全国xxx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3、财政部令第 33 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会[2006]3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及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5、《xxx土地管理法》; 7、省实施《xxx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经济行为依据
委托方与本人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四)产权证明依据
1、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4、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方承诺函》;
5、其它有关产权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
1、本人实地勘查、调查所获得的资料;
2、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资料,有关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
3、本评估机构掌握的其他价格资料;
4、关于发布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省政办发(2005)47号);
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20号)。
(六)参考资料及其它
1、李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
2、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及价格信息资料;
3、其他资料。
九、评估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及其他一般公认的评估原则,我们对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估范围内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及查对,查阅了有关文件、资料,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在此基础上,根据资产评估目的和委估资产的具体情况,由于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盈利状况较差,不具备采用收益法的条件,此次主要采用了资产基础法(成本法)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和评估咨询报告的法律效力篇四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项目的全面情况及资产评估结果成立的假设和前题、正确评价资产评估结果,请您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本次评估的资产评估申报资料和资产产权证明文件由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提供,提供方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现将资产评估有关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
二、评估范围与对象
评估前总资产为85,万元,负债总额为54,万元,净资产为30,万元。
纳入本次评估的资产与委托评估时确定的资产范围相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xx年12月31日。
评估中所采用的计价标准均为基准日时点的价格标准。
四、评估结论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xx年12月31日
评估报告和评估咨询报告的法律效力篇五
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本人接受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为其公司自身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本人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和负债在评估基准日11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简介
企业名称: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阳维佳新能源”)
住所:凤阳县招商局
法定代表人:陈宏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实收资本:壹仟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70264000005730
发照机关:凤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立日期:5月26日
经营范围:新能源的开发与管理,生物质能源林基地投资和建设,有机农业基地建设。
截至评估基准日月30日,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各股东出资金额及所占股本比例情况如下所示:
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表
二、评估目的
根据需要,本次评估目的是量化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于评估基准日年11月30 日的市场价值,为企业自我资产清理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2009年11月30 日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具体包括公司的流动资产和负债等。
(二)评估范围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和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填报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本次评估的范围为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0 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3)资产总计17,193,元;
(4)流动负债合计7,565,元,其中:其他应付款7,565,元;
(5)负债合计7,565,元;
(6)所有者权益合计9,628,元。
本次申报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委估资产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价值的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的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11月30日。
为保证评估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以及评估报告的时效性,经与委托方商定,以 2009年11月30 日作为本次评估基准日。评估中所有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报告的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及与本次经济行为有关的主管部门。
七、评估原则
根据国家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本次资产评估中主要遵循以下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公认原则:
(七)遵循公开市场原则。即评估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
(八)维护产权持有者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八、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具体法律依据、准则依据、行为依据、权属依据、取价依据和其他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参照xxx[1991]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23号文《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xxx证券法》;(8月28 日第十届全国xxx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二)准则依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18 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2、财政部令第 33 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会[]3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及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5、《xxx土地管理法》; 7、省实施《xxx土地管理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