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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热门19篇)

时间:2023-11-08 08:38:38 作者:QJ墨客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热门19篇)

行政是一个组织或机构中负责管理和执行各项事务的部门或人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为大家的总结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调解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实行行政调解员选任制度化和规范化,培养和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热爱行政调解工作,熟悉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行政调解员队伍。

第三条担任行政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行政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第四条行政调解员一般从本单位工作人员中选任。

第五条行政调解员任期1年,每1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第六条行政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行政调解中心补选、补聘。

第七条行政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违法违纪的,由行政调解中心领导小组撤换。

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登记与分流制度。

第二条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专门调解当事人矛盾纠纷。

第三条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指派分流制度。行政调解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时分流指派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行政调解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分流后,均要进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经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业务部门调解员调处的,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经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责成相关部门调解员予以处理。

第七条中心对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应当及时调解。

第八条接受分流矛盾纠纷的部门调解员在接到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参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解处理。

第九条接受部门在处理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行政调解中心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解决后,应将结果随同有关资料报送行政调解中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中心解决。

第十条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进行督察回访。

第一条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做好行政调解笔录,真实记录调解过程,妥善保管调解资料,对调解工作实行痕迹化管理。

第二条调解机构应当在案件调解终结后30日内,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调解申请、调解笔录、事实证据及调解协议等材料进行立卷。

第三条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卷,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

第四条行政调解案卷可由调解机构指定专人保管,也可送交本局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会办制度。

第二条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性质和内容,实施各相关业务部门联合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各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推诿。

第三条对涉及多个部门,而且一个部门调解不了的,或者由当事人直接申请又不宜交由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决定,局长室牵头相关部门实行联合调解。

第四条按照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矛盾纠纷的牵头部门,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五条在进行调解工作前,应当按会议制度要求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调解工作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积极主动、依法处理”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的《行政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按照《行政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而一方当事人或相对人反悔的,应当引导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资料,由行政调解中心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第一条各单位应当将行政调解工作作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对行政调解工作实施量化考核,细化指标,明确权重,与依法行政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因不当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引发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调解机构应当定期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进行回访,了解各方履行协议的情况,督促各方自觉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

第五条本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本局范围调解的重大争议纠纷,及时跟踪调解进展情况,并做好行政调解后的效能评估。

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督察回访制度。

第二条案件调解终结后,按照“谁受理、谁回访”的原则,行政调解中心对调解完的纠纷应当进行督察回访。

第三条回访的重点内容为调解书的执行情况以及调解对象对调解员的态度、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回访调解对象对调解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及时发现掌握当事人的协议履行情况,督促、帮助当事人依法履行调解书。

第五条督办回访主要采取电话、短信、互联网、传真、信件、直接走访、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回访组整理后报行政调解中心集体讨论,责成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七条对于在回访中,当事人对调处结果执行不满意或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的,由回访人员做好记录并呈报给本单位的主管人员,再分别反馈给案件承办单位或调解人员,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置。

(青交法〔〕373号)。

第一条为规范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交通运输领域行政争议,促进行业稳定,构建和谐交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其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省交通运输厅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由省交通运输厅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教育,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依法进行协调、疏导和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公正、诚信原则,及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协调联系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由厅长任主任,分管副厅长任副主任,各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以及综合调处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二)听取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与省交通运输厅事务相关部门的行政调解沟通协调工作;

(四)负责行政调解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定。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受理、案件登记;

(二)指导和安排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的调解工作;

(三)督促具体调解处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

(四)负责调解文书的送达、相关材料的归档和管理。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

一、在村民委员会领导和镇司法所指导下,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政策,使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三、及时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四、按上级要求建立各类台帐,并准确地进行登记造册,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调解主任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履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带领全体同志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三、经常组织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习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两个”素质。

四、组织制订调委会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检查和督促。

五、不断实践,努力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勇于开拓进取。

调解委员会纪律:

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和变相施行处罚。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的态度。

六、不得接受当事人去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活动。

七、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

根据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关于办理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的。

进一步加强对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探索和实践人民调解工作新方法,提高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条性质工作室为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职责。

工作室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调解纠纷当事人申请或区法院委托的民事纠纷。

二、承担委托人民调解的咨询工作;

三、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四、协助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五、及时向区法院和区司法局提供人民调解的各类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和信息简报等资料;

七、负责对已受理的人民调解民事纠纷的转委托或协助调解工作。

一、例会制度:工作室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人员会议,讲评上周工作,开展业务学习和交流,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寻找对策。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法院可派员参加。

二、信息制度:按月向区司法局上报纠纷受理统计月度、年度报表,对重大或特殊的纠纷做到一事一报,及时反映相关情况。

三、回访制度:纠纷解决后,工作室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或通过当事人所在居(村)委调委会进行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

四、保密制度:严守工作秘密,不得泄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五、档案制度:调解结案后,应及时按规定立卷归档,做到纠纷调解一案一档。此外还须建立调委会组织名册、调解受理情况登记、培训记录、工作室月度、年度纠纷调解统计表等。

第六条纪律。

一、耐心接待,竭诚服务,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二、认真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

四、举止端庄,统一着装,正确佩戴胸卡、徽章,不浓妆艳抹。

第七条保障。

一、工作室所需工作经费由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协商,安排预算、各自承担相应的份额。

二、区法院负责安排工作室外出调查所需用车。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解。

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9月26日司-法-部和最高院分别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在制度上对民事调解给予充分的肯定。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快速调节经济关系,预防和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长期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大量适用简易审理案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然而,对于民事调解的规定却只见于中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立法对适用调解的受案范围、程序等未作界定,与其他结案方式比较,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太过宽范。

发展编辑。

发展初期。

所谓民事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在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

发展中期。

调解在中国有着优久的历史,早在西周在铜器铭文中就有调处的记载,秦汉以来,调解成为司诉的原则,两宋时期,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加,调处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明清时期,调处已是臻完善,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先生大力引进西方法制,建立西方法制体系,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没有中国实行开来。建国初期,审判方式一直沿用抗战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审判与调解紧密结合,直到1979年中国起草《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将“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1991年中国开始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明确了调解的原则为“自愿和合法”,适用范围包括一、二审、再审,使调解原则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的审判实践,纠正了调解与判决贩关系。

发展中。

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大量简易审理的案件所占比例逐年提高,如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收案996件,审结983件,其中调解结案413件,占结案数的42%,收案871件,结案856件,其中调解结案436件,占结案数的50.93%,而两个基层法庭所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七成为调解结案,由此可见,民事调解制度在人民法院解决纠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缺陷编辑。

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是享有“东方经验”之美誉的法院调解制度,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其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为核心要素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私法纠纷领域的廷伸,是一种当事人主义。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存在如下缺陷:

缺陷一。

是随意启动调解程序。合法是民事诉讼调解有效的前提,含概了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这意味着调解没有独立的程序。法官可以随时组织当事人调解,启动调解程序的随意性较大,造成诉讼调解中法官中心地位和主导作用过于突出,有悖于当事人主义的调解原则,使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一定压制,当事人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诉讼权受到侵害,同时也为“强制调解”、“恣意性调解”留下了广泛的空间,失去法院调解所具有的独特的公正价值。

缺陷二。

是调解无具体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中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所采取的是调审合一的模式,即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法官可以随时主动地决定进入调解程序。较之判决,调解可以使法官在相对的时间内提高办案数量、回避法律适用,减少上诉案件,法官的风险最大化地降低,这无疑促使法官更多地适用调解。也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限制了上一级法院的司法监督功能。中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一经生效,即表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解决,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效果,除个别特殊案件(如调解和好的离婚、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外,不得再行起诉、上诉,因而审判监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同时,由于调解协议或送达回证上的签字属于自愿,当事人尽管可能无奈,但也只好忍气吞声。而且正是由于这种“自愿”,除严重违反程序外,使当事人无法提出充分证据,从而导致再审的机会几乎为零。

缺陷三。

是对违法调解缺乏制约。法官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但在多数情况下,调解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诉至法院,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为逃避他人债务以诉讼调解的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较为常见的有调解假离婚、假抵债、假清偿,这类案件的调解,往往是事后才发现调解目的恶意并损害了第三人利益,中国法律对这种调解行为缺乏相应的预防和补救措施。

立法构想编辑。

鉴于此,建立完善的调解制度立法十分必要。

首先,制定调解程序法,明确调解的受案范围、调解的启动、期限。对于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的案件当事人不请求调解的,人民法院也应进行调解,对下列案件应考虑排除在法院调解之外:(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度的案件;(二)民事行为无效应当给予追缴或民事制裁的案件;(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利益,受害人未参与诉讼的案件;(四)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案件。针对调解的启动要赋予当事人以程序上的'选择权,对于一审普通程序而言,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旦当事人不愿以此种方式解决纠纷,即转入审判程序。调解的期限以20为宜,在同一个案件中,只规定一个调解阶段。程序是法庭在经过庭审、认定案件事实后,审判人员应告知当事人,转入调解阶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如双方一致同意,则告知其调解期限;如一方同意,一方不同意,得按调解期限,试行调解;如双方均不同意,则应转入下一个程序,移交审判庭及时判决。

其次,制定调解实体法,明确法官职能。承办案件法官在判决前对当事人的接触,存在法官的情感因素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的问题,因此,应借鉴西方国家法官职能分工具体化的做法,如英美民事诉讼程序中,整个诉讼过程分为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两个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阶段,负责调查、和解,对审前程序管理法官与负责开庭、裁判的法官分而设之,保证裁判的公平、公正。同时,为弥补可能发生的错误调解所造成的不公后果,应当考虑建立调解无效确认制度。法院调解无效确认之标准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胁迫行为,直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调解协议的履行对被欺诈、胁迫方明显不公;(二)调解程序违法或法官违反审判纪律直接影响调解内容实体不公;(三)当事人恶意串通,非法行使处分权,直接损害三人合法利益;且无法补救第三人损失的;(四)调解协议违反法律原则或禁止性规定的。

最后,取消反悔权,明确规定调解无效的标准。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协议生效以调解书送达为生效条件。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据此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协议,该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并无约束力,在审判实践中,反悔是调解中经常出现的,反悔权的行使动摇了法院调解的权威性。建议立法明确规定,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一经签字即视为调解成立,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反悔。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可以强制执行。

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甲方:

乙方: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现就甲方q####j乙方的犯罪行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以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因甲方的q####j行为给乙方精神上造成了永久无法消失的痛苦,给乙方生活上造成巨大的阴影,甲方答应向乙方赔偿人民币x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二、乙方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乙方及其家属不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向甲方出具谅解书。

三、甲方应向乙方赔礼道歉,甲方出狱后,不得对乙方及其家属进行打击报复,否则乙方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时,即向乙方支付人民币x万元,逾期未支付的,此协议作废,乙方及其家属仍可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相关阅读:

劳务者伤害和解协议书。

甲方:刘a,男,汉族,1xxx年11月6日出生,住mm市dd区ff镇yy村94号。

乙方:许b,男,汉族,1xxx年10月13号出生,住mm市hh县jj镇cc村35号。

甲乙双方就甲方受伤一事,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友好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20xx年12月3日在工地因受伤遭受的损失,经双方核算,共计70000元(柒万元整),该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

二、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70000元,其中20xx年1月10日付款0元,20xx年2月28付款x元,20xx年3月28日付款x元,20xx年4月28日付款10000元。

三、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款后,甲乙双方不得再有任何纠纷,甲方不得再找乙方提出赔偿。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按捺手印后即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一、受理纠纷:

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2、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二、调查分析:

三、调解: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

一、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二、每季向党委会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三、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四、每月向司法局汇报工作情况。

一、受理民事、经济纠纷应填写登记表;

二、调解民事纠纷,调解结果要进行登记、建档保存;

三、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研究,要填写案件讨论登记表,登记表要附卷;

四、向司法局请示、报告重大疑难案件,并做好登记。

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甲方:×××(犯罪嫌疑人×××家属)。

乙方:×××(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家属)。

因×××致伤×××一事,现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就×××致伤×××,向乙方表示诚挚的道歉;。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即生效,不得反悔。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派出所留存一份。

甲方:×××乙方:×××。

20xx年x月×日。

附:2、收据。

今收到×××家属因×××致伤×××赔偿的各项损失×××元(大、小写)。

收款人:×××。

20xx年x月×日。

附:3、谅解书。

因×××致伤×××,×××家属已向×××表示诚挚的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元(大、小写),已得到×××的'谅解,恳请司法机关从轻处理×××。

书写人:×××。

20xx年x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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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总结

行政调解是新时期党和政府为民服务、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新纽带,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机制,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理创新、加快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建设的新举措。按照会议安排,结合政府法制工作实际,我就深化行政调解作个发言,供同志们参考。

一、准确把握行政调解的特征和范围。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和劝导,促进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不是和稀泥,行政调解也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第一,行政调解的主体法定。职权法定,越权无效。哪些矛盾纠纷可以调解,由哪个机关调解,应循法律法规规定。第二,行政调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根本手段。借用新加坡资政李光耀的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外没有自由;法律之上没有权威,法律之内才有自由。”调解纠纷,应当法、理、情并用,但不得为求一事一时的解决而突破政策法律底线,防止引发盲目攀比和连锁反应。第三,调解结案的基础是当事人自愿,前提是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调解,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政机关不得对其施加任何强制。对于不能调解结案的矛盾纠纷,必须充分保护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仲裁等权利。第四,调解的目的是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促进和谐。

按照现行政策法律规定,适用行政调解解决的纠纷,主要有四类:一是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关的行政争议。此类纠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行政调解中心调解。二是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争议。此类纠纷,由赔偿或补偿义务机关调解。三是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涉及公安、医疗卫生、劳动人事、土地矿产林木等自然资源、合同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此类纠纷,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调解。四是适用行政调解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矛盾纠纷,如刑事自诉案件。

行政机关调解前述矛盾纠纷,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与该矛盾纠纷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申请人有具体的诉求和理由;三是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四是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尚未受理;五是未被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终结处理决定;六是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需强调的是,对于法院等国家机关已受理、已被作出信访、诉讼等终结处理意见、终审判决的纠纷,行政机关不应受理,防止政出多门、行政干预司法,防止已平息的纠纷出现反复。

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工程项目审批,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搞改革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凡是没有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一律不得出台或予批准。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向社会全面公布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实行规范性文件标注有效期制度,文件有效期一律不超过5年,冠以暂行、试行的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行的应重新发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四是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进一步明晰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五是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加强复议机构建设,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六是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提高信息公开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全面、准确,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政府信息的需求,积极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增强应对能力。

(二)加强行政调解机制建设。一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滚动排查、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矛盾争议,依法将其纳入行政调解范围予以化解,努力将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疑难事不出县,矛盾纠纷不上交,切实防止越级访、群体访。二要梳理行政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明晰行政调解的责任主体和职责范围,并向社会公示。8月底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部门的梳理结果,报县级政府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和法制机构备案,市级部门报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三要规范行政调解运作程序。行政调解具有灵活性,但灵活性不代表不需要程序。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制定的《乐山市行政调解暂行办法》(乐府发〕〔2009〕24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完善行政调解程序规则,细化行政调解流程,规范案件的登记、受理、调查、调解、文书格式、案卷归档等工作,公开调解员姓名、调解守则、调解范围、联系电话等事项;建立行政机关内部接待人员调解、责任部门调解、分管领导调解的三级调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督查督办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调解信息报告统计分析等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了解民意、反映群众诉求、服务领导决策的作用。四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围绕调解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基本素质、基本能力有计划开展培训,使其做到“四懂”(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文书),提高其化解和掌控矛盾纠纷的能力,提高行政调解的公信力。五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按规定参加特邀调解、接受委托调解,大力支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效考核依据和行政问责依据。三要落实行政调解保障条件,做到有机构、有人、有钱、有场所开展行政调解。要进一步充实调解员队伍,健全市、县、乡三级行政调解组织网络体系。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帖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激励机制。县级政府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和市、县政府公安、工商、卫生、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调解任务重的部门,要按省政府川办发〔2010〕21号文件的要求设立“三室”(调解室、档案室、接待室)。

政府法制机构要树立行政调解也是行政执法的新理念,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就行政调解作出的决策部署和学文书记在本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做到定位准确、目标明确、思路清晰、举措有力,加强与政法、维稳、综治、信访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将行政调解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为深化我市行政调解、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扬州工商局紧紧围绕“法治型”工商建设要求,积极探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模式,通过构建行政大调解机制,丰富了行政执法的方式和手段,从而达到了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组建一个中心,搭建调解平台。

为了对外统一窗口,对内扎口职能,扬州工商局整合消保、消协、“12315”、市场合同处、企业信用办等处室职能,依托“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组建行政调解中心,集中受理和调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各类矛盾纠纷。

行政调解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具体业务发生的行政争议、纠纷,由负责该业务的主管机构负责调解工作;一般性矛盾纠纷由基层工商分局负责调解,并实行“五包责任制”,即:包掌握情况、包宣传教育、包调查处理、包化解矛盾、包息诉息访;较大矛盾纠纷由市局处室会同区(县)局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分别组庭调解;重大矛盾纠纷由局长(含副局长)负责调解,相关部门参加。

该调解中心还备有全系统调解人员名册,对选定的调解员按照对口调解业务进行介绍,内容包括姓名、职务、业务特长等内容,纠纷当事人可在名册中自愿选择调解员组织调解,确保了调解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二、推进两个衔接,畅通调解渠道。

一是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为进一步适应调解工作发展的新要求,将工商部门合同争议调解纳入大调解体系,扬州工商局与扬州仲裁委在各直属局、分局的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扬州仲裁委联络处,在基层分局(所)的各合同争议调解庭设立仲裁联络站。各联络处、联络站、基层合同指导站加强与扬州市经济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对接,充分利用调解手段,有效化解经济矛盾纠纷,真正做到“以调促和,案结事了”。对调解不成的经济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补充签订仲裁协议,提交扬州仲裁委仲裁解决。针对城区范围内经营户与居民集中在一起,易产生纠纷摩擦的状况,重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城区工商局联合居委会在重点社区设立“调解工作室”,及时、有效化解与社区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矛盾纠纷。

年初,在“诉调对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联动化解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流程规定》,近期,专门编印了《典型案例汇编》、《诉调对接实务手册》等更具指导性、操作性的资料,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

三、强化三项支撑,提升调解效能。

一是强化制度支撑。出台《江苏省扬州工商局关于推进行政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江苏省扬州工商局行政调解规则》,以规范行政调解的程序和规则,推出了以倾听、约谈、会谈、对话为主要内容的四项调解机制。

二是强化智力支撑。成立“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对于重大消费维权,由公益律师团向该案件中权益受损的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消费者的委托,可代表消费者参与调解,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律师团成员均为专业工作者,分别来自区司法局和知名律师事务所。“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的成立,将为解决消费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为百姓提升维权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是强化科技支撑。充分运用电子网络技术,开发建设行政调解信息化平台,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料库,提高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和工作统计、监督备案的信息化程度。推出了qq视频调解机制,利用网络qq视频链接基层维权点,对无法在维权点现场解决的案例进行适时调解,必要时还可展示所投诉的实物。专门建立qq群,将相关企业纳入该群,让企业在受到投诉时可以及时与消费者、调解员沟通协调。

行政复议调解书

_____公复调字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

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请求: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内容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_________________(审查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协议的具体内容)。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捺指印或者盖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印章)。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制度

为切实掌握群众矛盾纠纷和集体上访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好信访热点、难点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辖区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凤凰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中心矛调工作部室(综合工作部)应受理由各居委会未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二)中心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接待笔录要严肃认真,体现当事人原话原意,不得添加任何水分。笔录原则上要有当事人的签名或手印确认。

(三)受理排查纠纷登记,要使用统一的《受理纠纷(群众来信来访)登记簿》,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电话、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简单过程等。登记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起因等,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并注意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四)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五)调解人员将对受理矛盾纠纷的要求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确定事件进行调处,将确定的调处时间、调处地点、调处人员及时告知纠纷当事方,确保当事方能按时参加调处。

(一)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二)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一)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二)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三)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中心主要领导,并及时上报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

(四)各居委会应于每月底将所掌握的矛盾纠纷隐患情况上报中心矛调工作部室(综合工作部)。

(一)在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

(二)涉及两个或多个居委会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中心负责组织涉及到的居委会成员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调处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服务中心确实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力量进行调处。

(一)各居委会对服务中心交办的有关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任务要高度重视,按时进行排查调处,对调处难度大的矛盾纠纷,可提交服务中心进行调处。

(二)进一步明确督察督办职责,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协调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要认真进行检查,逐一落实。

(三)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于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当,调处不到位,造成越级上访的,将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一)要建立健全中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确定信息联络员,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上下畅通。

(二)各居委会每月对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并于每月28日底前上报综合工作部,综合工作部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表格于每月30日前上报区信访局、区矛调中心。无矛盾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制度,严禁退报、漏报、虚报、错报。

(三)健全和逐步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时预防、因事预防的报告机制。

(一)把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与责任人的政绩、晋职晋级、奖惩紧密挂钩,实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查究制。

(二)中心调解处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因推透、扯皮、失职、渎职、矛盾久拖不决、导致矛盾激化或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政治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行政调解工作总结

20xx年以来,我乡的人民调解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以《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为契机,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为建设平安和谐王寨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保障有力。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明确了乡社会矛盾综合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党委副书记何红英任副组长,具体领导、督促、协调全乡的人民调解工作。乡党委、政府在经费比较紧张的情况下,确保了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拨付力度,为全乡的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领导和经费保障基础。

三、完善工作机制,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

为加大人民调解在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作用,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我乡还建立健全了排查机制、化解机制、研究机制、培训机制等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推动了我乡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在全乡范围内基本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四、制定管理办法,加大调处中心管理力度。

为构建“大调解”工作平台,提高我乡矛盾纠纷综合排查调处中心工作水平,我乡还制定了乡调处中心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乡调处中心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与信访办合署办公,办公地点设在信访办;直接面向求助群众,对各类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处理,一体化解决”。

管理办法明确了调处中心承诺制度、值班制度、受理范围、调处方法、工作纪律、案件受理登记制度、调解受理领导审批制度、调解员规则、奖惩措施等。

管理办法要求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应通过“现场调处、庭式调处、听证调处、陪访调处”等方法调解来访群众的矛盾纠纷。

五、积极参与信访案件调处,遏制信访案件高发势头。

在及时高效化解日常矛盾纠纷的同时,乡调处中心及各。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还积极参与信访案件的调处工作,成功化解和劝阻群众上访5件(次)8人次,避免上访案件3起4人次,目前还有多起信访案件在调解中心的稳控调处中。

行政调解书范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明,男,出生于1972年8月7日,住所地:潼南县别口乡飞凤村9组158号。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2011)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1〉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重庆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小碧。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吴飞和胡小羽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王元翠还代表李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胡小羽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某某项目5-10#楼挖孔桩水钻部份承揽人李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王元翠承诺”。显然,《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吴飞和胡小羽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吴飞和胡小羽,更不是吴飞或胡小羽招用的劳动者。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2、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仅仅是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承揽了基础孔桩水钻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原审调解的履行,将给本申请人造成经济利益不当受损的后果,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也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恢复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但是申请人却根据原审调解协议在认定工伤后,以其承包的劳务费收入9000余元作为每月工资标准要求本申请人赔偿其伤残八级的工伤待遇26万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资标准,八级工伤待遇仅有10万余元。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都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在原审主持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自然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

申请人:xxx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xx年10月6日。

行政调解书范文

代理人:刘树勋,男,52岁,供销科长。

赵殿生,男,40岁,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诉方:××纺织品采购站。

代理人:张鸿雁,男,47岁,业务科副科长。

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白市布合同,数量为五万公尺,总价款七万元。双方各存封样。申诉方按封样组织生产,被诉方按封样验收。一九八0年十月,申诉方发送到被诉方白市布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被诉方验货后,以产品含有化纤成份,颜色不符,要求退货,申诉方认为,产品与封样相符,不同意退货。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国营××棉纺织厂向我局申请仲裁。

经查明:此产品确属含有化纤成份的混纺布。但由于产品与双方封存的样品相符,应视为合同约定的.质量。经本局主持调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申诉方所发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白市布除含有红颜色部分787公尺应退回申诉方外,其余八千公尺由被诉方收购。

二、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日双方所订购销合同,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终止。

三、被诉方所欠申诉方货款一万一千二百元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一次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的千分之五征收,计61.5元各承担30.75元。

五、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诉方代理人。

刘树勋。

立协议人:

赵殿生。

被诉方代理人。

张鸿雁。

仲裁员。

叶振声。

×年×月×日。

(印)。

书记员。

李晓红。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0

来源:公开选拨领导考试

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制度

1、定期排查制度。各村居(社区)每周集中上报管区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各管区每周一例会,将各村居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分析,落实调处措施。对本级无法处理或有重大稳定隐患的,及时上报乡镇(街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2、受理登记制度。村级调委会、管区调处中心对不同渠道收集的矛盾纠纷进行审查分类登记,受理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

3、分流指派制度。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研判,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限期办结”的运作方式,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指派或直接组织调处。

4、联动联调制度。涉及到多部门或跨领域、跨单位的矛盾纠纷,由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矛盾纠纷涉及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其他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宣传、教育、疏导和化解工作。

5、突发事件应急调处制度。对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党委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调处工作小组,相关部门按要求迅速抽调人员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做到及时化解。

6、限期办结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对分流调处的矛盾纠纷,应在7日内与信访人或当事人见面,了解具体情况,应在20日内办结,上报信息整卷归档。特殊情况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多一个月。

7、联席会议制度。由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主任召集,中心成员单位参加,每半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协调调处疑难复杂案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行政调解书范文

(81)×裁字第××号。

申诉方:国营××棉纺厂。

代理人:刘树勋,男,52岁,供销科长。

赵殿生,男,40岁,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诉方:××纺织品采购站。

代理人:张鸿雁,男,47岁,业务科副科长。

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白市布合同,数量为五万公尺,

总价款七万元。双方各存封样。申诉方按封样组织生产,被诉方按封样验收。一九。

八0年十月,申诉方发送到被诉方白市布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被诉方验货后,以。

产品含有化纤成份,颜色不符,要求退货,申诉方认为,产品与封样相符,不同意。

退货。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国营××棉纺织厂向我局申请仲裁。

经查明:此产品确属含有化纤成份的'混纺布。但由于产品与双方封存的样品相。

符,应视为合同约定的质量。经本局主持调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申诉方所发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白市布除含有红颜色部分787公尺应退。

回申诉方外,其余八千公尺由被诉方收购。

二、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日双方所订购销合同,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终止。

三、被诉方所欠申诉方货款一万一千二百元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一次。

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的千分之五征收,计61.5元各承担30.75。

元。

五、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诉方代理人刘树勋。

立协议人:赵殿生。

被诉方代理人张鸿雁。

仲裁员叶振声。

×年×月×日(印)。

书记员李晓红。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0

行政接待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局机关行政经费管理,规范行政接待行为,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制定本制度。

(二)办公室对局机关行政接待工作进行统一扎口管理,并实行事先审批制度。

(一)来本局视察工作的市局以上领导、机关工作人员。

(二)来本局检查指导工作的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等机关领导人员。

(三)外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访人员。

(四)应邀参加县局组织的重大活动的地方来宾。

(五)局领导安排需要接待的其他人员。

参照《关于机关公务招待的补充规定》(苏淮工商办[2019]1号)文件执行。

(一)局领导直接组织的接待,统一由办公室根据要求安排接待事项。

(二)机关各部门组织接待时,应首先填写《接待申请单》,由本部门负责人报局领导审批,然后凭《接待申请单》到办公室开具《来客招待安排单》方可安排。

(三)招待安排由办公室按照局领导的指示联系服务单位,安排接待工作具体事项,机关有关部门视情派人协助。

(四)工作日中午安排的接待,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度,不得饮酒。

(五)凡事先未经申请批准就组织接待或虽经批准但超标准接待所产生的费用,无特殊情况一律由接待者个人承担。

(六)机关各部门牵头组织重大活动需要接待系统内外人员时,要事先会同办公室研究制定接待方案,预算接待经费,报局领导审批。一次接待开支5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七)挂靠在本局的各类社团接待工作实行自我管理,独立核算,办公室视情给予协助。

公司行政工作制度

(一)公司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8:00,每天中午12:00—14:30为午餐和休息时间。

(二)凡属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公休日,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考勤员负责逐日如实记录本部门员工的出、缺勤、月底将考勤表(各种假条附后)交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于每月10日前报办公室,员工工资将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二)考勤统计是公司对员工考核及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办公室有权对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三)员工要严格遵守劳动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四)员工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随意串岗、聊天等。如有违反,即作违纪处理。

(一)员工请事假、病假及其它各类假,均应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具体要求按《关于员工各种假期的`管理规定》执行。

(二)员工因业务需要外出工作,要由部门经理统一安排,部门经理外出工作,应及时通告主管领导。

(一)员工在工作时不得着运动装、牛仔装、紧身裤等休闲服装(工作服除外),做到服装整洁、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二)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要用自身言行树立公司形象。

(三)员工在接待来电、来访时要用礼貌用语,不得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吵闹或使用粗鲁语言。

(一)各部门应负责各自办公室的清洁卫生。所有的文件、资料、报纸要摆放整齐,桌面、地面等要保持清洁,每日工作结束时应将个人桌面拾干净。

(二)各部门均设专人负责办公地点的安全、保卫、消防工作,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同时,每一位员工对公司的安全、保卫、消防中存在的问题均要及时汇报、协助处理的义务。

(一)电脑、复印机、传真机、长途电话、车辆均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二)因工作需要使用电脑、传真机、复印机、长途电话的,必须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后,由办公室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安排专人管理。

(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各部门经理因公外出,原则上派车,在公司车辆调派不出的情况下,部门经理外出可乘坐出租车。员工有急事因公外出用车,要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由办公室安排,在公司车辆调派不出,而办事地点超过3公里以上或者1公里以内没有公交车辆的情况下,部门经理可以批准员工乘坐出租汽车,并凭"用车申请单"报销。

(四)任何人不得因私使用各种办公设备,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填写使用单,费用自理。

各级员工不得向外人泄露公司的经营策略、财务收支、经营成果、领个资料、员工经济收入及其他有关商业秘密和内部情况。各部门经理要经常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讲的不讲。如有违者,公司有权追究责任。

行政调解书范文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________的代理_______(以下简称船方),就船方与被诉人租船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租方)因“康卡·雷索卢特”轮在阿根廷布兰卡港装载小麦所产生的空舱费发生争议,根据双方于200x年x月x日在美国新泽西州利保签订的“康卡·雷索卢特”轮船合同仲裁条款的规定,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租方赔偿2555公吨的空舱费65535.75美元,并加计利息。

根据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的规定,本会主席受船方和租方的委托,分别指定邵______和高_______为仲裁员。

两位仲裁员共同推选____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一、案情-“康”轮按租船公司规定起租后,根据租方的安排于200___年1月12日抵达第一装货港阿根廷的比利亚孔新蒂图西翁港,船长书面提出要求装载33750长吨,伸缩300长吨,使船舶的海水吃水达到34英尺6英寸。

“康”轮在该港装载5公吨后,于200___年___月___日抵达第二个装货港布兰卡港。

___月___日租方代理书面通知船长;根据布兰卡港务当局的通知,布兰卡5/6号泊位水深不超过33英尺。

同日,“康”轮船长答复租方代理,仍然要求装载33750长吨,装足吃水34英尺6英寸,即在布兰卡港再装14145公吨。

根据装货记录,“康”轮在布兰卡港实际装载11575公吨。

根据船舶吃水检验报告,“康”轮装货完毕后的平均吃水为32英尺9.3英寸,如装足吃水34英尺6英寸,尚应加装35巧长吨,即2555公吨。

船方根据该报告向租方索赔2555公吨的空舱费。

船方认为,布兰卡港水深下降并非涉及所有泊位,根据租船合同第9条规定,租方有权选择布兰卡港的第二或第三个泊位,也可以在开敞码头或在锚地用驳船装货,但租方并未这样做,也没有采取其他方法装足租船合同规定的34英尺6英寸的.吃水或船长,根据租船合同要求的数量,因此租方违背租船合同的规定,应当支付空舱费。

船方应当保证所指定的装卸泊位具备适当的条件。

租方提出,布兰卡港装粮泊位只有5/6号和7/8号。

5/6号因挖泥,最大吃水为33英尺,不能满足“康”轮吃水的要求,7/8号泊位水深超过34英尺6英寸,但仅限于船长200米以内的船舶可以靠泊,而“康”轮全长203米,不可能靠7/8泊位。

再说当时在布兰卡港还没有加载装置,不可能采用其他方法装足货物。

因此租方认为产生空舱的原因纯属港口水深临时下降造成,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租方不应负责。

二、仲裁庭的初步意见。

租船合同第二条规定:船舶在到达蒙特维的亚或阿根廷布兰卡南的一个港口后,按照租船人或其代理人的指示在________港口受载整船的散装重粮和/或大豆和/或高粱。

最后或唯一的装港如是布兰卡港则装载34000公吨,’如是布宜诺斯艾利斯则装载30000公吨,均伸缩5%,由船方选择。

第三条规定:……发货人实际备妥可开装时,船长应以书面声明可以安全受载的数量。

……。

第四条规定:最后装港如果是布兰卡港,运费公吨25.65美元,布兰卡港的海水水深是34英尺6英寸。

布兰卡港是租船合同规定的供选择的两个最后装货港之一。

“康”轮船长要求在该港装足33750长吨,是符合租船合同规定的。

双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康”轮在布兰卡港唯一可以装货的5/6号泊船的水深可以满足“康”轮吃水的要求和船长提出的装货数量。

但由于200x年x月x日布兰卡港务局因挖泥宣布该泊位水深不超过33英尺,致使“康”轮不能按原定安排装货。

这是双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也是双方所不能控制的。

租方并已证明,布兰卡港水深超过34英尺6英寸的7/8号泊位,“康”轮因超过允许的长度而不能停靠,而且也没有在商业上可行的其他措施可以满足“康”轮的装货数量的要求。

在上述情况下,仲裁庭认为本案租船合同订立以后装货港水深变化的风险由谁负担的问题,合同并无规定,也不存在公认的、明确的国际惯例。

三、调整结果。

仲裁庭根据《仲裁程序暂行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进行了调解。

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一致接受了仲裁庭提出的下列调解建议:。

(一)租方支付船长原索赔空舱费金额的50%,即32767.88美元;。

(三)上述两项的总额为42898.64美元,租方于___年6月30日以前付清。

本案仲裁手续费和开支共_______美元,由租方和船方各负担___美元。

海事仲裁委员会。

___年__月___日。

行政值班员工作制度

为了处理医院非办公时间的行政、医疗和临时性、突发性事宜,协调好各方面工作,行政管理机关在非办公时间实行行政总值班三级负责制(节假日24小时值班制),职能科室领导实行周带班制,院领导实行二线班制。总值班在值班期间,行使行政职权,总值班做出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推诿延误。

一、行政总值班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原行政总值班室工作人员不变;职能科室领导带班(不含医务处);院领导(含院长助理)值二线班。由院办公室负责统一排班。

二、行政总值班主要负责非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11:3014:30,18:00至次日8:00;节假日)处理和协调医疗、行政及其它临时事宜,接待来访、签收文件、及时传达和处理上级指示和紧急通知,承接处理未办事项。

三、值班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要掌握基本的管理知识,例如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电话、疫情的处理程序、急会诊的有关程序及每日的值班记录等。

四、遇重大抢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报告医务处、职能科室带班领导和值二线班院领导,并按照指示协助有关科室组织协调抢救,涉及多科的疑难、危重病人,值班人员有权决定收治科室或从其它科室调整病床。

五、职能科室带班领导及值二线班院领导负责解决在非办公时间,因超出行政总值班权限范围而不能自主处理的问题和请示报告的相关事宜。

六、值班人员根据需要有权组织、调动人员,集中力量解决临时发生的各种问题;有权调动医院机动车辆,安排、协调急诊及医疗、救护用车。

七、遇院外会诊时,值班人员应及时与医务处联系,派出会诊人员,对特、急抢救会诊,值班人员应协助医务处直接指派有关科室人员前往协助抢救,同时通知有关科室做好准备,外出会诊者必须经医务处同意,并登记备案后,方可离院。

八、负责检查白天11:30~14:30门诊内、外科值班人员及夜间工作人员的在岗及工作情况。

九、在值班过程中,对发生的每一件事情,都要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员、事件内容、处理结果等),严格交接-班制度。节假日为全天值班,保证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保证通讯工具(手机)畅通。行政总值班电话:3316765。

十、对于临床科室请求处理的事务,值班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协调和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若因行政总值班处理不及时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总值班本人负责,并且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十一、值班期间须主动了解当天全院住院患者情况,包括:各科住院人数、新入院人数、危重患者数量及病情状况,特别是急诊科、手术室、产科、icu、nicu等重点部门,交-班时间作为汇报内容。

十二、重要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本班未完成的事项,除向下一班交接外,还应及时向带班领导及二线班院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

十三、接到急诊科收治“110”、“120” 欠费病人;“三无”人员;以及生命垂危需抢救的无钱病人,请行政总值班在相关单据上代为签字,本着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精神按医疗原则、程序进行办理,以便病人生命得到及时抢救。

十四、在办理急诊科收治“110”、“120” 欠费病人时,请其签字留据,嘱其尽快还款。有条件的,还可通知病人单位。对于牵涉到治安、交通方面欠费的,还要设法通知派出所、公安分局及交通管理部门。

十五、每班交-班前,认真搞好室内卫生,保证室内物品完好无损。

1、为了加强医院工作区域管理,及时传达和沟通相关工作,决定在医院开业前组织行政、后勤人员及各科室负责人的值班和早会制度。

2、早会时间为每天上午八时,在四楼小会议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早会的,要提前向综合办公室请假。

3、为了营造干净舒适的工作环境,值班人员对医院各区域进行督促检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可自行调班。

4、各值班人员要提前30分钟上班,延迟30分钟下班;检查医院各区域卫生安全等情况,水、电、空调是否关闭。

5、值日期间要认真做好值班情况记录,发生问题或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科室;重大问题及时向执行院长汇报。

6、各科室办公用具、资料,要求摆放整齐有序、干净整洁,不要随意丢弃和乱放,工作人员着装整齐,自行车、助力车、汽车等不得乱停乱放;劝说在医院禁烟区内不得吸烟。

7、值班人员实行交接-班制度,每天上午八时早会上值班人员汇报值班情况,其他科室有工作需要在早会中提出。

8、各值班人员按照值班表顺序,依次类推,轮流值日。

沭阳县第二人民医院 综合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为进一步提高医院在面临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涉及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及医院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及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医院感染爆发流行、核素泄漏、重大医疗事故、水、电、医疗设施等的质量事故、水灾、火灾、台风、地震、战争、动-乱、恐怖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及正常医疗秩序的事件。

(二)精神意外:如自伤、自杀、外逸;

(三)大批量急重危病人抢救;

(四)其他危机:地震、火灾、停水、停电、电梯故障、中心供氧故障等;

(五)医疗事故争议、治安突发性事件;

(六)医院内部信息网络故障。

二、工作流程(见附表)

(一)报告流程

医院行政总值班人员在得知上述突发危机事件发生的消息后,首先向带班的职能科室领导汇报,由带班的职能科室领导向值班院领导汇报,并立即电话告知医务处。

(二)注意事项

1.医院行政总值班在日常工作中,要知晓医院内部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在处理突发性事件时才能准确通知相关部门配合处理。

2.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启动医院应急预案。

3.在应急指挥小组的领导未到之前,由在场的行政职务最高者担任指挥。

(三)及时上报信息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日值班人员要立即将事件的处理过程以书面形式上交医院办公室领导。

为切实做好伶俐镇人民政府值班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参照《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值班室值班工作制度(试行)》,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及时准确、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

二、职责和任务

伶俐镇人民政府值班室承担伶俐镇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履行镇政府日常值班、值守应急、有关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其主要职责是:办理各级、各部门、单位向镇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及时掌握并向镇政府领导报告本镇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传达镇政府领导的有关重要批示和指示,协助处置紧急重大事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信息收集、报告、跟踪、研判,及时按照镇政府领导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保证镇政府与上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驻镇各单位及有工作联系的其他相关单位联络畅通;负责收集整理并按规定向青秀区人民政府值班室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具体任务是:

(一)接听电话和接收网络、传真、电报以及其他形式传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二)接收和处理各村(居)委会及各单位报送的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协助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领导指示负责镇人民政府领导对突发公共事件批示的督查督办工作。

(三)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报告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网络信息和舆情动态。

(四)负责《值班工作日志》等编报工作。值班人员对值班期间每件事做好值班记录,对负责接收处理的每件事处理过程做好值班日志。接收到各村(居)、城区所属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向镇政府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及时核实并汇总报镇政府相关领导,根据领导指示、批示报城区政府值班室。

(五)负责各级各类重要政务活动和会议的通知、落实、反馈工作。

(七)承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在值班工作中,按照“及时、准确、稳妥、保密”的原则,主动了解和掌握镇内外紧急重大情况及其舆情,并认真办理有关事项。事前、事中、事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二)对各村(居)及各单位报告的紧急重大情况,值班人员要认真研判,及时核实并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经带班领导审核后,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同时,要保持与有关村、单位及处置现场指挥人员联系,随时掌握事件的进展情况。

(三)需要立即报送的紧急重大情况,应按领导分工,迅速以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形式向镇政府领导报告。

(四)特别紧急重大的事项,值班人员可直接报告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并根据领导指示上报城区政府值班室。

(五)在紧急重大情况处置过程中,要保持与有关单位、部门联系沟通,及时传达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负责催办、督办领导交办事项,并跟踪了解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汇总上报有关信息。各村(居)、各单位也要主动加强与镇政府值班室联系沟通,协同应对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六)接到镇党委、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应按有关要求,立即向有关人员及有关单位传达,并及时反馈有关领导。对于上级党委、政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镇领导有指示和批示的,要及时向转文单位反馈。

(七)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要加强与城区政府值班室的沟通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八)各村(居)及有关单位报送突发公共事件有迟报、漏报、瞒报现象的,经请示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四、业务管理

(一)实行带班和轮值制度。具体安排参见《伶俐镇机关值班安排表》。值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值班的,必须事先报告值班室负责人,并请其他人员顶班。节假日值班人员如确有特殊原因或离开南宁不能值班的,需自行与他人协商,请他人代班,不行空岗,并及时将换班情况报告值班领导。

(二)实行交接-班制度。值班时间:白天班时间为8:30至17:30,晚上班时间为17:30至次日8:30。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日志,交接-班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班事项应书面交接,交-班时讲清已办和待班事项。

(三)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和批示文件,要区分明件和密件,严禁明密混用。领导同志的住址、电话应严格保密,不经请示核实,不能随意透露。

(四)值班信息报送。值班信息报送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用、安全保密的原则。接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要规范值班信息报送方式,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上报信息必须要素齐全、事实清楚、文字精练、格式规范,上报信息必须严格审核,事实不清的要认真核实。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书面材料。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由值班室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统一上报,避免多头报送。

(五)镇政府值班室根据本工作制度,制定值班工作细则。

(六)节假日期间临时值班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工作制度。

一、值周行政工作职责

行政值周是学校安排的代表学校行政在一周内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及校历安排具体落实该周各项任务的负责人。除重大问题需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外,对校内师生反映的问题均应作出及时的决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解决。

行政值周的工作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在每周星期五下班前做好周工作小结后进行工作交接。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组织,检查和监督值日教师及值日生工作,协调工作。做好值日教师的考勤,检查和督促值日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并作好考核记载。

2.全面负责并处理学校的日常工作,负责处理校内偶发事件。认真填写《校务日志》。对当周大事及学校任务完成情况应予记载。

3.负责对各班早自习、两操、上课及日常卫生的检查与考核等常规纪律的检查,认真负责地做好记录。

4.深入课堂听课、巡查,填写《常态课监控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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