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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资料 固定资产损失申请报告(优秀5篇)

时间:2023-09-30 03:37:26 作者:FS文字使者 最新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资料 固定资产损失申请报告(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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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资料篇一

资产损失鉴证及报告说明(范本)

第一部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范本)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业务约定书备案号:事务所鉴证报告号:__________:

我们接受委托,对被鉴证人____年度需进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被鉴证人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确保被鉴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实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被鉴证人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施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的鉴证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对被鉴证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包括确认权属、核对会计记录、审核涉税资料、现场勘查等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客观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满足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据支持。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的资产损失金额为_______元;不符合税法规定,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_______元。对于符合税法规定并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_______元,可以在实际发生年度,作为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申报,具体数据摘录如下:

1._______损失_______元;2._______损失_______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被鉴证人(被鉴证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无关。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日期:××年××月××日

附送资料: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说明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

3.中介机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分类鉴证表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

第二部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专项说明(范本)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被鉴证人为(企业名称):税务登记证号为:主要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如下: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二)会计年度;(三)会计核算方法;

被鉴证人20xx年度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专项申报扣除的现金损失xx元。具体损失情况如下:

(1)现金发生情况

说明现金损失的类型、原因、发生资产损失的具体情形。(2)税前扣除年度

对现金损失做出具体审核鉴证意见依据的具体政策条款。(5)现金损失证据材料目录

2.银行存款损失

被鉴证人20xx年度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专项申报扣除的银行存款损失xx元。具体损失情况如下:

(1)银行存款损失发生情况

说明银行存款损失的类型、原因、发生资产损失的具体情形。(2)税前扣除年度

3.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被鉴证人20xx年度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专项申报扣除的银行存款损失xx元。

具体损失情况如下:

(5)坏账损失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6)坏账损失证据材料目录

4.其他损失

被鉴证人20xx年度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专项申报扣除的担保损失xx元。具体损失情况如下:

(1)被担保人(借款人)基本情况(2)担保关系的确认

(3)担保责任的履行、债权金额的确认(4)担保损失的形成(5)担保损失金额的确认

(6)担保损失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7)坏账损失证据材料目录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资料篇二

往往企业自身业务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与业务毫不相干的其他因素(自然因素等)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税务机关允许企业将所发生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也严格杜绝采用虚损失来影响应交税金现象的发生。由此我们可以想象,在资产“损失”所得税处理时将会涉及烦琐的程序,且需要准备相应的资料来支持发生的“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我们来看一系列与资产损失相关的规定,企业财务人员应谨记这些条款,避免耽误损失认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资料篇三

企业应实事求是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资产损失,特别是如实反映收到的赔偿款,防止涉税风险。

某税务检查组通过案头分析发现,甲公司被检查的业务收入由前一的3.87亿元下降到1.31亿元,降幅不到2/3,而盈利则由1.25亿元下降到0.11亿元,降幅九成多,反差较大,尽管甲公司对收入和盈利下降的原因做了详细说明,但在案头分析时,检查人员还是决定到现场看个究竟。

检查人员发现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欧美部分国家对中国企业出口a产品实施经济制裁,使得出口数量及收入大幅减少。而利润下降的原因有三:一是尽管收入下降2/3,但由于固定费用很大且无法相应降低,使得利润下降幅度远大于收入下降幅度;二是欧美等国对a产品的进口关税大幅增加,同时a产品出口的销售价格又略有下降;三是处理、核销了一批价值512万元的流动资产,直接降低了盈利。从上述原因分析,甲公司收入和利润下降确实事出有因,合乎情理,为此,检查组不再将收入及盈利下降问题作为重点检查内容,而是将重点放在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上。

当检查甲公司处理、核销流动资产的情况时,获取了资产报损申请报告、报损资产明细表、具有法定资质专业机构对报损资产的技术鉴定证明及报损情况的相关会计处理等资料,同时核对了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关附表,至此,检查人员认为完成了对流动资产报损情况的检查。但这里缺少对基本情况的了解及自己的思考,如缺少对报损情况真实性、合理性的了解和分析,缺少对报损原因和责任情况的了解、分析和判断。甲公司给主管税务机关的资产损失申请报告仅对报损原因及责任追究进行了简单说明,没有详细说明报损的具体情况及对责任的追究和落实情况,特别是没有明确说明有没有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甲公司应考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问题,由于甲公司提供的申请报告中也没有详细说明报损原因,所以,对这方面的情况也应一并补充。

检查人员经了解后发现,不仅实际报损原因与报损申请报告上描述的原因不一致,而且有三位责任人均被处以每人5万元的赔偿款,同时保险公司给予了赔偿,但赔偿多少三人均不知道。上述情况说明甲公司已经对报损事项追究了责任且收到了赔偿款,但为什么账面没有反映收到赔款呢?甲公司很可能将赔偿款隐藏在账外,如何让甲公司主动承认赔偿款没有入账呢?先到人事部门找出甲公司对三位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然后从管理费用账户及相关会计凭证后所附的保险费发票上找出了甲公司缴纳财产保费的保险公司。很快,检查人员找到了为公司办理理赔业务的业务人员,证明甲公司在本次理赔中获得保险赔款384万元,同时还获得了甲公司收取赔款的账户。在铁的事实面前,甲公司只好承认了存在的问题。

原来,甲公司因为出口业务和盈利大幅下降,同时资金回笼及资金周转均产生很大困难,考虑到近400万元赔偿款还需缴纳一笔企业所得税,甲公司隐瞒了399万元的赔偿款,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汇到早已弃用且未列入账面核算的公司账户,这样不仅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增加了自己的“机动财力”。最终甲公司受到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处罚。

分析

上述案例说明了两方面问题:

一是企业应实事求是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资产损失,特别是如实反映收到的赔偿款,防止涉税风险。实际上,对赔偿款处理的要求,除了财税〔2009〕57号文件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企业处置资产损失时,需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作为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外,《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规定,“盘点清查中发现的存货盘盈、盘亏、毁损、闲置以及需要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落实并追究责任,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处置。”由此可见,企业对出现的需报废的各类资产,从内部控制的要求看,不仅应该查明原因,落实并追究责任,而且还必须按规定权限批准后处置;从税务处理的要求看,应该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的赔偿后作为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对盘亏、毁损及报废的存货不查明原因、不落实也不追究责任、不将赔偿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甚至将收取的赔偿款计入账外形成小金库,这些都是错误的做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2014年12月份发生的审计费,当年虽然未取得发票,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年的费用,那么企业在进行2014年4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且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该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申报201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请贵企业参照上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资料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活动,根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资产损失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执行基本准则及本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规定的鉴证程序和鉴证方法,依照税法和适当标准,对被鉴证人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其鉴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执行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

本准则所称被鉴证人,是指拥有或控制发生损失资产的纳税义务人。

本准则所称资产损失,是指被鉴证人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被鉴证人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具体范围依据双方约定。

第五条 鉴证人开展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遵守税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执业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的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资产损失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纳税申报事项的信任,降低被鉴证人的涉税风险。

第七条 鉴证资产损失应区分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还是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第八条 应关注被鉴证人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评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情况。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三)查阅存款损失的原始凭据,核实存款损失情况;

(五)确认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六条 鉴证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关注企业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存在,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五)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七条 被鉴证人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准则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鉴证程序进行鉴证。

第二节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

第十八条 鉴证非货币资产损失,应关注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第十九条 鉴证存货损失,应关注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四)关注损失的无形资产所处状态;

(六)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八)如果开发、创设过程未单独核算成本(即混同其他成本已经在税前扣除的),不予以确认其损失。

第二十二条 鉴证在建工程损失,应关注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造成的在建工程项目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在建工程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四)关注损失的在建工程所处状态;

(六)确认在建工程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 鉴证生物资产损失,应关注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生产性生物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三)审核申报损失的债券投资的原始凭证;

(五)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 鉴证贷款类债权损失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关注被鉴证人执行的会计制度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

(五)审核申报损失贷款的偿还情况,核对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

(九)确认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八条 被鉴证人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本准则所称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被鉴证人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被鉴证人内部证据。

审核资产损失项目有关证据资料的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判断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

第三十三条 鉴证人在调查被鉴证人的下列情况时,应当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取得有关鉴证材料:

(一)基本情况;

(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

第三十四条 鉴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应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五条 鉴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应取得特定事项的被鉴证人内部证据。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六)鉴证报告的附件。

第四十条 鉴证报告附件包含的基本内容。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事项说明;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类鉴证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鉴证报告经事务所内部复核,由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印章后对外出具,并按规定方式报送。

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人进行沟通。第四十二条 鉴证人在鉴证中发现被鉴证人存在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经提醒被鉴证人仍未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或者改正的,鉴证人应在出具的鉴证报告中披露,作为所得税税前不允许扣除项目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准则指南以及业务约定书、工作底稿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鉴证人执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第四十五条 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范本)

本鉴证报告仅供(被鉴证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审批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无关。

附件: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事项说明。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类损失审核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资料篇五

一、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申报扣除。

3、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4、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具体内容与要求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3、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因以前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递延抵扣。

4、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由以上管理办法可知公司的一批辅料过保质期要报废,属于非正常损失要进行专项申报。

该批过期辅料所含进项税的处理

如果存货资产损失属于非正常的损失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具体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由此规定可知公司该批辅料过期变质属于非正常损失,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新政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财税2014年3号 政策内容: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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