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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经济法基础心得体会(热门20篇)

时间:2024-01-05 10:13:18 作者:LZ文人

写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自身成长和发展的促进,可以提升我们的自信和认知能力。以下是一些写心得体会的好例子,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灵感和启示。

经济法基础总结

本章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经济补偿;

6、劳动仲裁。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

4、国内信用证;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的记载事项;

7、背书;

8、承兑;

9、保证;

10、商业汇票。

本章属《经济法基础》最重要的一章了。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消费税的税率;

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营业税的税目;

7、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8、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4、工资、薪金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经济法基础总结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下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计算方法: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注意: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待遇:病假工资或治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支付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不满6个月半个月)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支付3倍的数额,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劳动仲裁

大一经济法基础的心得体会

大一经济法基础课程作为经济学和法学交叉领域的学科,对于培养学生的经济法律意识和素养具有重要意义。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规制体系,是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在大一经济法基础的学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经济法对于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性以及其对于个人和企业的法律保护作用,更加明确了经济法学习的必要性。

在大一经济法基础课上,我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主要法律法规以及一些经济法律实践案例。通过这些知识的学习,我深入了解到经济法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和维权利益的重要性。同时,我也在实践中学会了运用经济法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例如,在学习了合同法后,我发现合同在经济活动中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了解到了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将来从事商业活动打下了基础。

第三段:对于经济法知识与经济现象的关系的认识。

在学习大一经济法基础课程的过程中,我发现经济法知识与经济现象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经济学原理为经济法提供了理论支持,而经济现象的发展和演变又反过来影响了经济法的制定和调整。例如,在学习了市场监督管理法的内容后,我了解到国家对于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和措施,但与此同时,我也明确了监管者在实施监管时需要考虑到市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以避免过度干预和扼杀市场活力。

第四段:经济法对于个人和企业的保护意义的思考。

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保护作用不可忽视。个人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经济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的法律依据和渠道,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于企业来说,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了企业创新成果和商业机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通过学习大一经济法基础课程,我对于经济法对于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第五段:对于今后学习经济法的展望和总结。

在大一经济法基础的学习中,我开始逐步掌握了一些基本的经济法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学科的研究和实践也越来越重要。因此,我决定继续深入学习经济法,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为将来从事经济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总字数:476字)。

经济法基础口诀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残农托医学管(馆)。

解释。

残: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农:农业机耕排灌植保等。

托: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医: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

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劳务。

管(馆):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门票收入。

三男三女去开车。

解释。

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

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

经济法基础总结

1.法的特征:国家制定跟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2.法的主体: 公民(自然人) 机构跟组织(法人) 国家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3.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跟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如地震 洪水台风 森林大火

法律行为: 以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为转移

4.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

行为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

自治法规-自治人大

特别行政法规

规章

国际条约

5.法的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文成不成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根本法和普通法--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法的内容 效力和制定程序)

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很程实( 法的内容)

一般法和特别法--小三长特别一般(法的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人的效力)

国际法和国内法--主国(法的主体 调整对象和渊源)

公法和私法--目的开公司( 法的目的)。

1.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

横向关系分为:仲裁和民事诉讼 (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

纵向关系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方)

2.仲裁的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 可以仲裁

3.不能申请仲裁:

1.关于婚姻 收养 监护 抚养 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不是平等主体)

4.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5.仲裁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

3.独立仲裁

4.一裁终局

6.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没有隶属关系 )

7.仲裁协议必须书面订立

8.仲裁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9.仲裁效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 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

10.仲裁的裁定: 有三名仲裁员(设首席仲裁员)和一名仲裁委员组成开庭不公开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表现: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外有规定的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身体)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质量)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金)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

3.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20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行政复议范围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行政复议。

需注意以下两点:

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 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规章”。

经济法基础总结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为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经济法基础口诀

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

首先,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经济法巧记口诀。票据主要有。

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

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

汇票:又分为。

3、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

4、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

5、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

6、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

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

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

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

简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如下: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出定汇,1月内承兑。

关于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相信大家记起来也很费力,

现在总结一下,会计职称《经济法巧记口诀》。

普通决议。

“职工”“股董”——盐拌。(解释:应为全部的一半,全—盐)。

“股东”“创”“债”——醋拌。(出席的一半,醋—出)。

解释一下:

职工代表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或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创立大会、债权人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通过。

有一个特点大家应掌握,对于人数少的会议,就需要全体的过半数通过。职工代表和董事会成员人都不多,所以要全体过半方可。

对于人数较多的会议,出席的一半就可以了。股东大会、创立大会、债权人大会人数较多,所以出席的一半就可以了。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一般需要2/3的表决权,方可通过,但是全部的2/3,还是出席的2/3,分析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人数少,需全部的2/3,

2、股东大会人数多,需出席的`2/3,

3、债权人会议人数多,需出席的2/3,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人数多少,大家可以这样想,企业因为欠债多才破产的,所以债权人一定很多。)。

特殊注意:中外合作、合资的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需出席的董事一致通过。

经济法基础怎么总结

目的:

教学重点:法的概念及特征。

导入。

一、法的产生(板书)。

1、国家的产生。

2、法的产生。

3、我国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

二、法的概念(板书)。

1、法是体现传统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

案例p2。

分析提问:小李认识的不正确性?

拓展提问:我国法代表性谁的利益?

三、法的种类。

1、宪法。

2、行政法。

3、刑法。

4、民法。

6、婚姻法。

7、劳动法。

8、行政诉讼法。

9、刑事诉讼法。

10、民事诉讼法。

四、法的解释。

1、概念。

2、分类: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

举例:事法出台“轻微犯罪不处罚”的解释。

五、法的实施(板书)。

1、法的适用。

原则、规范:时间空间对人。

2、法的遵守。

六、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板书)。

1、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

3、执法必严。

4、违法必究。

小结布置课后练习:法的概念[法的产生法的概念及特征社会法制要求。

法的特征。

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

反思:《法律基础》课已学过的内容同学较熟悉可以加快加深讲解。

教学目的。

1、通过教学使学生识记经济法概念,了解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经济法的概念,

2、培养学生理解分析的能力。

教学重难点。

3、调整对象。

4、地位。

教学进度复习并导入:法的概念法的体系?(提问)。

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1949年1978年十五大2003年。

1、调整的概念。

运用法的形式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违反了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税收法金融法会计法。

2)经营协调关系。

合同法案据法证券交易法。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企业内部产权制度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经济法的地位、作用(板书)。

1、地位:独立的第二层次法律部门。

2、作用:制度上市场秩序对外经贸企业。

1、定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领导、修改和废止经济法律的活动。

2、层次:国家人大及常委。

国务院。

省人大及常委。

民族自治地方。

国务院各部门。

1、法律――最高地位。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规章。

5、国际条约。

五、我国经济立法概况(板书)。

1、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2、发展。

1、取得的成绩。

2、存在不足。

小结。

经济法。

调整对象:经济立法经济立法弊端。

作业经济法经济立法经济执法。

反思:学生能思考现状,但较少提出对策。

大一经济法基础的心得体会

大一经济法基础课程是我们大学学习生涯的第一个专业课程,它对我们了解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掌握基本经济法知识,具有重要的意义。学习经济法基础不仅能够帮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能够为未来进一步学习专业经济法知识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这门课程,我深刻认识到了经济法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了学习经济法的乐趣。

学习经济法需要我们全面系统地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作为一门理论实践相结合的课程,我在学习过程中注重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同时也学习了大量案例来加深理解。通过与同学们的讨论和经验交流,我们深入探讨了经济法实践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从中获取了宝贵的经验。

在学习过程中,我也发现了一些学习经济法的有效方法。首先,要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进行梳理和理解,建立起系统的知识框架。其次,要善于运用案例分析法,通过具体案例来深入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最后,要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通过模拟练习和参与实际案例解决,提高自己的运用能力和判断力。

学习经济法不仅仅是为了以后从事相关职业,也是为了我们自己的日常生活提供更好的指导。掌握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购物时了解到一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定,我们可以避免被欺诈或侵害权益的行为。此外,学习经济法还能够使我们具备更好的合同意识,能够更好地处理与他人之间的合同关系,避免出现纠纷和损失。经济法的学习,使我更加关注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也让我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经济法的完善和执行,能够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合理的经济法规能够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防止经济领域的不正当行为。在学习经济法的过程中,我意识到作为一名大学生,应当注重法律法规的遵守,从自身做起,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学习大一经济法基础,我不仅仅学到了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了我正确看待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在课堂上,我虚心向老师请教,与同学们互动交流,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效果。同时,我也在课后注重与同学们的讨论和实践练习,以加强自己的学习效果。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学习经济法的重要性,也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理论水平。我相信这门课程不仅对我的专业学习有很大的帮助,同时也为我今后的人生道路铺就了坚实的基石。

大一经济法基础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大一学生,我于上学期修读了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深切地感受到了经济法对于我们日常生活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在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中,我学到了很多有关经济法的知识,并且从中得到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学习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深切地体会到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经济法对于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至关重要,只有在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基础上,经济活动才能更好地进行。在这门课程中,我学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了解到它们的实践应用。深入学习经济法,不仅有助于每个人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对个人的经济行为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

其次,在学习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了法治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法治是社会文明发展的核心,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基石。经济法作为法治的一部分,通过对经济活动的规范,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秩序。在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中,我了解到了法治是推动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础。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经济才能健康发展,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因此,我们作为大学生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意识,培养良好的法治道德观念。

再次,在学习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学习的重要性和自主学习的必要性。经济法是一门较为复杂的学科,需要通过大量的学习和实践才能真正掌握。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认识到要想在经济法领域有所建树,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知识和能力。这也使我进一步意识到了在大学阶段,自主学习和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的重要性。选择主动地学习和积极参与课堂讨论,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并且能够更好地应用到实际生活中。

最后,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还教会了我如何正确处理经济纠纷和问题。在课程中,我们学习了一些经济纠纷解决的方法和技巧。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我了解到在解决经济纠纷时,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同时,经济法还教会了我如何善于权益维护和合法维权。这些技能和知识将在我将来的生活和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让我能够更好地应对经济纠纷和问题。

总而言之,通过学习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我不仅丰富了自己的知识储备,也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这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将继续引领着我探索和学习经济法的奥秘,从而更好地适应和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发展。

经济法基础总结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这些内容的考点大概占试卷总分数的80%。

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经济补偿;

6、劳动仲裁。

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

4、国内信用证;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的记载事项;

7、背书;

8、承兑;

9、保证;

10、商业汇票。

属《经济法基础》最重要的知识点了。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消费税的税率;

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营业税的税目;

7、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8、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4、工资、薪金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经济法基础总结

(1)一般情况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2)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交的资源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无形资产

营业外收入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

首先,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票据主要有

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

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

汇票:又分为

3、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

4、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

5、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

6、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

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

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

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

简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出定汇,到期前。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出票

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作出票据+交付票据

【知识点链接】付款人: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经济法基础》基础考点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

【解释】核准类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并颁发开户许可证。(不定项选择题)。

2.备案类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解释】开户银行应当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账户的开立,需要经人民银行核准的有()。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d.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答案】ad。

【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是()。

a.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b.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c.基本存款账户。

d.临时经营的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b。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单选题、20单选题)。

(1)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2)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例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基本存款账户自()可以办理付款业务。(年)。

a.正式开立之日起。

b.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c.正式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

d.正式开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

【答案】b。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因结算需要向p银行申请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甲公司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的起始时间是()。(2015年)。

a.p银行为甲公司办理开户手续之日起。

b.p银行为甲公司办理开户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

c.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之日起。

d.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答案】d。

【解析】基本存款账户属于核准类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4.预留签章(不定项选择题)。

(1)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而非签名加盖章)。

(2)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经济法基础总结经济法基础重点总结

本章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经济补偿;

6、劳动仲裁。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

4、国内信用证;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的'记载事项;

7、背书;

8、承兑;

9、保证;

10、商业汇票。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本章属《经济法基础》最重要的一章了。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消费税的税率;

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营业税的税目;

7、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8、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4、工资、薪金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经济法基础的课件

1.基本规定:

税率形式适用项目计税公式。

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题:

【例题1判断题】高档手表采用从量计征方法计缴消费税。()。

【答案】×。

【解析】高档手表采用“从价”计征方法计缴消费税。

【例题2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消费品中,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的是()。

a.汽油。

b.香烟。

c.啤酒。

d.实木地板。

【答案】b。

【解析】(1)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方法计征;(2)选项ac:从量定额计征;(3)选项d:从价定率计征。

【例题3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实行从价计征消费税的有()。

a.高档手表。

b.烟丝。

c.高尔夫球。

d.黄酒。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实行从量计征消费税。

经济法基础试题

客观试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25题,每小题1分,共25分。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该期间是()。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

答案:c教材62页。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是()。

a董事长b董事会c监事会d总经理。

答案:b教材100页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是()。

a本公司董事b本公司经理c本公司财务负责人d本公司股东。

4.下列关于股票和公司债券法律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股票和公司债券都属于有价证券。

b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公司破产时,优先于股票持有人得到清偿。

c发行股票和发行公司债券有不同法律要求。

d公司债券持有人和股票持有人均与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答案:d教材118页。

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消合同的撤消,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则该撤消权消灭。该期间是()。

a1个月b3个月c1年d5年。

答案:c教材146页。

6.甲公司对外负债300万元。甲公司将一部分优良资产分离出去另成立乙公司,甲、乙公司和债权人对于清偿300万元债务的问题没有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司分立后300万元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应当由乙公司一方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由甲公司一方承担清偿责任。

c.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d.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d教材169页。

7.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用作抵押的是().

a土地所有权b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c依法被扣押的财产d抵押人所有的厂房。

8.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某公司的下列人员中,应当对本公司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单位负责人是()。

a董事长张某b总经理王某c总会计师李某d财务部经理赵某。

答案:a教材182页。

9.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除会计师事务所之外,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该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是()。

a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

答案:b教材207页。

10.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税率形式是()。

a超额累进税率b全额累进税率c超率累进税率d超倍累进税率。

答案:a教材248页。

11.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以将我国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下列各项中,属于中央税的税种是()。

a车船使用税b土地增值税c车辆购置税d车船使用牌照税。

答案:c教材237页。

12.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a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b取得全部价款的当天。

c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d每一期收到收款凭据的当天

答案:c教材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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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基础考点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经济法基础的课件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案例】张某与房东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租期1年,时间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2007年9月1日先付半年租金,2008年3月1日支付其余租金。期满是否续租再协商。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张某按期搬入住房。2008年8月底,张某在未支付其余租金,也未打招呼的情况下搬出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薛某从未向张某追要过其余租金。

【案例】1995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14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

1.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效备考方法。

初级经济法基础总结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选择题,判断)

(一)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贰不是每个成员的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一直,并不是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特征

1、国家强制性(凭借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2、国家意志性(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规范性(概括性、利导性,确定人们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4、明确公开性(可预测性)和普遍约束性

二、法律关系(选择题,判断题)

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一)主体

1、种类

公民(自然人):有无国际不重要,是人就行

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判定的主要依据:一个是年龄,一个是精神状态,与肢体是否残缺、智力高低无关

3、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含14)不满16周岁(不含16)的公民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满14周岁(不含14)的未成年人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内容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当兵)和消极义务(如破坏公共财物)

(三)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人身、货币和有价证券、物也可以没有固定形态如天然体、电力)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3、行为

(四)法律事实

1、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3、法律行为,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三、法的形式

(一)种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以及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宪法(根本大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 员会

规章: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等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政府

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书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三)法的冲突解决机制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四、法的分类

按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按法律运用目的,分为公法和私法

五、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 附加刑(可以与主刑一起使用,也可以独立使用):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剥夺政治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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