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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优秀20篇)

时间:2024-01-10 01:54:08 作者:雁落霞

优秀的作文要注重语言的规范和准确性,避免出现语法错误和用词不当的情况。小编为大家精选了几篇优秀作文的片段,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提高写作的水平和技巧。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随着人类社会开发海洋与利用海洋活动的增多,海洋环境遭到大量破坏、海洋资源急速枯竭,海洋环境的压力日益严重,保护海洋环境已受到国际社会特别是沿海国家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下文是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以及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遵循海河统筹、海陆兼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洋与渔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按照职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海洋与渔业、环保、海事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对海洋污染事故或者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联合调查、联合执法。

因陆源污染物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环保部门或者海事部门调查处理时,应当吸收海洋与渔业部门参加。

前款规定的海洋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海洋与渔业部门调查处理时,涉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吸收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第六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生态建设、海洋环境监测等海洋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逐步加大资金投入。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省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省环保等有关部门拟定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重点海域名录由省海洋与渔业部门商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沿海设区的市以上的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向环保部门提供编制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环保等部门应当向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防治赤潮灾害。

应急预案。

做好防治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加强赤潮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发生赤潮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省海洋与渔业部门。

单位和个人发现赤潮时,应当及时向当地海洋与渔业部门报告。

第十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公众通报或者公告。

第十一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划定为海洋特别保护区。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由省海洋与渔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半封闭海湾、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降低水体交换能力以及增加通道淤积速度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的,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海水养殖应当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养殖区域,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农药、兽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沿海设区的市以上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定期对黄河口、胶州湾、莱州湾等海洋生态敏感海域进行海洋生态调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海洋环境容量、海洋功能区划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制定当地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海洋环境的整治与恢复。

第十七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滨海酒店、宾馆、医院等单位应当将产生的污水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后,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自备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标准的,不得排放。

第十八条港口、码头、石油开发以及船舶制造、维修、拆卸企业等用海单位应当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并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

第十九条从事海上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

滨海从事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在港口、码头和利用海上装卸设施从事散装油类、有毒有害液体货物装卸作业活动的,必须依法编制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港内作业的船舶和在港内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应当对其污水排放设备实施铅封措施。

第二十一条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由海事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属于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处理海难事故的费用,依法应当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缴清;未缴清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开航。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和沿海重要的渔业水域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海洋与渔业部门核准,并报同级环保部门备案,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的市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或者核准;其他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沿海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或者核准。

第二十五条海洋与渔业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必须征求海事部门的意见;涉及军事禁区、军事保护区的,必须征求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专家、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环保部门和海洋与渔业部门发现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有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改正等补救措施;建设单位自己发现有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也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或者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经依法批准从事填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止海洋污染的有效措施,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填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治和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填海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废弃物或者将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用海单位承担,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核准前未依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三)违反规定或者越权审核、批准、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岸工程,是指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以上,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功能,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海洋工程,是指工程主体和工程主要作业活动位于海岸线以下,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指确定和衡量海洋环境好坏的一种尺度。它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一般分为三类,即海水水质标准、海洋沉积物标准和海洋生物体残毒标准。制定标准时通常要经过两个过程。

首先,要确定海洋环境质量的"基准",经过调查研究,掌握环境要素的基本情况,一定阶段内海水、沉积物中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生物体中各种污染物的残留量;考察不同环境条件下,各种浓度的污染物的影响,并选取适当的环境指标,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基准。其次,"标准"的确定要考虑适用海区的自净能力或环境容量,以及该地区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

发布于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经1999年修订后,从20xx年4月开始实施。新法在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防治海洋污染工程建设项目和遏制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是近年来清洁海洋的举措之一,该计划对海上油(气)田、船舶的废弃物排放入海和废弃物海洋倾倒等海洋排污行为作出若干限制性的规定。

目前,全国已建成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区80余个,其中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24个。这些海洋自然保护区保护了具有较高科研、教学、自然历史价值的海岸、河口、岛屿等海洋生境,保护了中华白海豚等珍稀濒危海洋动物及其栖息地,也保护了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

海洋环境保护的作文

今天是我来到香港的第二天,我们要去的地方是香港著名的海洋公园。我们先到地铁站坐地铁到金钟,然后再乘大巴到海洋公园。

来到海洋公园,只见人山人海,人们来自世界各地,有美国人,英国人等等。我们带着兴奋的心情走进海洋公园。一进海洋公园就可以看见一群罕见的红鹤这时我立刻拿起照相机拍了几张照片。

中午我们去了表演台上观看海豚和海狮的表演。海豚和海狮都是个贪吃的家伙,看,训练员把鱼放得很高但海豚为了吃到鱼立刻来一个“水上跳跃”很容易就吃到它那美味的大餐。此时我惊叹不已,想不到海豚居然是一个跳跃高手。在表演结束前训练员假装跌下水不会游泳,海豚立刻把训练员了救上岸,海狮见到训练员还没醒,就去给训练员做人工呼吸。真让我大开眼界。

看完表演后我们来到了海洋馆,海洋馆里有许多千奇百怪的海洋生物如:可以装在鱼缸里的水母,尾巴有毒又有魔鬼之称的鱼——鳐鱼。

海洋公园还有各式各样的机动游戏例如:过山车,跳楼机,摩天轮。

海洋公园真好玩,怪不得连外国人都玩呢!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渔业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本条例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行使。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广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其权益时,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在保护、改善海洋环境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拟定全省毗邻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毗邻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毗邻重点海域区域性的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海域环境容量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行政区域毗邻重点海域的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

沿海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毗邻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毗邻重点海域的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本省行政区域毗邻重点海域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根据本省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海洋环境综合信息系统,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省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其他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监测、监视形成的资料应当纳入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统一管理。

从事海洋环境监测的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并经计量认证后,方可从事海洋环境监测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防治赤潮。

工作计划。

加强赤潮信息管理和预警、预报工作。

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海上污染事故。

应急预案。

;发生海上重大污染事故时,要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依法进行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单位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责任人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和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并立即就近向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认定并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转交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并告知当事人。

属于特大或者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将事故的类型、发生的时间、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质、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查清基本情况后将事故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和采取的措施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沿海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列区域的保护:

(一)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

(二)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

(三)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址自然保护区;。

(四)九龙江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五)漳江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六)东山珊瑚自然保护区;。

(七)厦门珍稀海洋物种自然保护区;。

(八)漳州滨海火山地质地貌遗址;。

(九)其他依法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上述保护区内海洋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和海岸自然性状;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从事填海工程的,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

采挖海砂、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者应当承担整治和恢复的责任。

禁止在半封闭海湾、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以及明显降低水体交换能力的工程建设项目。开挖、疏浚航道应当避开赤潮多发期。

沿海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统筹规划三都湾、罗源湾、福清湾、兴化湾、同安湾、东山湾、诏安湾等重点养殖海域的养殖生产,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

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农药、渔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渔药,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应当运至陆地场所作无害化处理,不得弃置海域。沿海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重点养殖海域海洋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区域,不得从事养殖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应当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海洋生物物种释放安全环境评价报告。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的,从其规定。

有关部门应当对引进的海洋生物物种组织跟踪观察,发现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除危害。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海河口、排污口的监测工作。

滨海沿岸的度假村、酒店、宾馆、医院等单位,其排放的污水未能纳入城市污水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港口、码头、船舶修造(拆)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应当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并负责清除本单位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拒不清除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人员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措施保护海洋资源。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合理选址。在本条例规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和重点养殖海域陆域内,不得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工、印染、制革、电镀、炼油、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的审批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四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跨行政区域项目用海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因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海岸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拆除可能污染海洋环境或者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废弃的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拆除废弃的海洋工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应当编制。

工作方案。

并报原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部门备案。

从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气或者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从事船舶供油、残油回收、清洗油舱或者船舶垃圾接收等作业活动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作业装备和专业从业人员,并具有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和实际操作记录。

在港内从事油料补给和残油、污油水接收处理的船舶,应当依法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船舶垃圾应当存放在容器或者垃圾袋内。含有有毒有害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船舶垃圾,应当单独存放。

接收船舶垃圾的单位,应当将船舶垃圾集中运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陆地场所进行处理。

来自疫情发生港口的船舶,需要处理的垃圾、生活污水、压舱水、洗舱水,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接收单位接收。

载运具有危险性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航运公司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防止船舶海难事故发生,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载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应当依法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清除、强制打捞或者强制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未缴清费用或者未提供相应经济担保的,不得开航。

属于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受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责任人赔偿损失。发生赔偿纠纷时,当事者双方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非法采挖海砂、没有采取先围后填方式进行填海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收取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由作出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海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不拆除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拆除可能污染海洋环境的废弃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来自疫情发生港口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压舱水、洗舱水未经卫生处理委托接收单位接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委托单位和接收单位予以警告,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到海洋污染事故报告后,没有立即赶赴现场调查;。

(三)对特大或者重大海洋污染事故,没有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各种引进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乡镇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质的应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发[1987]13号《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建委、国防科工委、卫生部四部门颁发的《放射防护规定》。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参加初步设计会审,检查环境保护设施施工情况,参加竣工验收并检查其运行情况。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国家环境保护局管理范围之外的大中型项目和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环境管理。

市、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市、地属以上(含市、地属)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并参与大中型项目和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环境管理。

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所辖区县属以下(含县属)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并参与县属以上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六条凡引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规定。对产生污染,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应当同时引进相应的防治污染设施。

第七条大中型建设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要作简要的分析,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个别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经省环保局认可,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小型基建、技改和其他建设项目都要在确定项目前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个别对环境污染严重影响较大的项目,当地环保部门可令其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可由当地环保部门提请上一级环保部门审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可委托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以下称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负责填报。

评价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的行业性质和所处地理位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实施方案,经省环境保护局认可后,由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签订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合同。

评价单位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按合同要求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其呈报省级主管部门预审后再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批。省环境保护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实施方案,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或直接批复。

市(地)环境保护局(办)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等如发生较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应适时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

评价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承担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包括环境评价咨询费),根据评价投入的工作量确定。评价费用从工程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提出的各项措施付诸实施。

“环境保护篇章”应阐明: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处理工艺、效果和排放去向;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环境保护机构、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概算和环境效益等。

各级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和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在审查初步设计时,要有环境保护部门参加会审。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少粉尘、噪声、震动等污染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修整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周围环境。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正式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要按管理权限向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方可投产使用。否则,不准投产。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从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表之日起,应分别在一个半月、一个月、半个月内批复。逾期不批复的可视为已被认可。

设计;不办理施工执照;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银行不予拨款或贷款;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在竣工验收阶段,没有环境保护部门发给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如不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没有“环境保护篇章”而擅自施工的,环境保护部门除令其补报审批手续外,必须停止施工,并视情节轻重和投资大小,由环境保护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和罚款审批权限给予经济处罚。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产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五百元以下的经济制裁。同时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

建设项目的罚款、列支和使用按鲁政发[1986]39号文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实施方案内容提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由省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发。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环境保护标语:保护海洋防止赤潮

61、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自己的生命。

62、保护海洋是人类应尽的责任!

63、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

64、保护海洋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65、海洋存亡,匹夫有责。

66、生命源自海洋,污染海洋就等于污染你的祖坟。

67、海为画世界,人在城中行。

68、蓝色经济,领航绿色生活。

69、让鱼儿有个美好的家园!

71、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共生共荣来自万物的和谐。

72、发展海洋经济、爱护蓝色国土。

73、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74、发展海洋经济爱护蓝色国土。

75、海洋拥有蓝色,地球才有脉搏。

76、保护海洋就是保护人类!

77、海洋生物,也有生命。

78、保护环境,持续发展。

80、珍惜海洋资源,造福子孙后代。保护海洋,人人有责;滴滴水源,不可浪费。

环境保护标语:保护海洋防止赤潮

1、爱护海洋就是爱护我们自己。

2、地球上没有动物,这是一个没有生命力的世界。

3、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安全。

4、扬帆绿色奥运,拥抱蓝色海洋。

5、珍惜海洋资源,保护绿地资源。

6、回归美人鱼一个干净的大海,让他们生活得更幸福。

7、生活始于大海,善待大海源于你我。

8、爱动物,爱我们共同的世界。

9、在蓝天下,人和鸟生活在一起。

10、保护环境,在当代受益。

11、改善海洋环境,建设美好未来。

12、携手保护海洋环境,心连心传承海洋文明。

13、让我们一起行动,回家碧水蓝天。

14、拥抱蓝色的海洋,珍爱生命的摇篮。

15、动物是人类的亲密朋友,人类是动物可信赖的伙伴。

16、我们要建设一个绿色温暖的家园,共享碧水蓝天。

17、你只是个动物。如果你想成为野兽。

18、保护海洋是每个人的责任。

19、给他们一点爱,我们唯一的家就是一个更美好的地球。

20、大海就像母亲的乳汁,哺育着我们,我们应该保护她。

21、保护海洋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23、活在地球上,共享自然。

24、蓝色经济引领绿色生活。

25、如果你污染了环境,就会害人反害己。

26、愿大海永远清澈浩瀚,愿人类更加美丽。

27、没有大海就不富有,没有大海就不坚强。

28、一滴一滴的水,不要浪费。

29、海绘世界,人在城市漫步。

30、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31、污染海洋的千指,呵护海洋的千赞。

32、海洋生物,有生命;保护海洋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33、生命来自大海,请爱我们的家乡。

34、海洋是巨大资源的支撑,是生命的摇篮,让我们尽最大努力去保护它。

35、海洋是所有生物共同的.摇篮。

36、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海洋。

37、关心海洋,你就会听到海洋。

39、蓝色的海洋绿色的世界,人们关爱和谐。

40、破坏海洋环境就是破坏我们的家园。

环境保护标语:保护海洋防止赤潮

1、污染环境,害人害已。

2、破坏海洋环境,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3、保护环境,持续发展。

4、海洋犹如母亲的乳汁,哺育着我们,我们应该保护她。

5、海洋是广大资源的依托,是生命的摇篮,让我们全力以赴保护她吧!

6、保护海洋环境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7、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共在一片蓝天下,让我们采取新行动保护和净化我们的地球。

9、保护海洋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11、改善海洋环境,共建美好未来。

12、人与自然需要和谐共存。

14、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自己的生命。

15、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16、污染环境千夫指保护环境万人颂。

17、没有了海洋,人类就无法生存,所以,我们要团结一致,携手保护海洋,我们不能没有他。

18、我们每个人都在蓝色的海洋旁边,犹如睡在生命的摇篮里面,珍惜生命就要保护海洋呀。

19、保护碧水蓝天,共建绿色家园。

20、保护海洋就是保护人类!

21、为了人类自己请拯救我们的海洋。

22、让我们共同行动,还家园碧水、蓝天。

23、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

24、不要让海洋变成世界上最大的臭水沟。

25、沙化、风尘、赤潮是环境对人类的惩罚。

26、海洋存亡,匹夫有责。

27、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28、地球上大部分都是海洋,地球是我们的家园,为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我们要保护海洋。

29、6月5日世界环境日主题是:“为了地坏上的生命—拯救我们的海洋”。

30、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人类的节制和努力!

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十四条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条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七十一条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和限期治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四条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十二)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第九十六条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4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标语:保护海洋防止赤潮

1、海洋是广大资源的依托,是生命的摇篮,让我们全力以赴保护她吧!

2、保护海洋环境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3、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共在一片蓝天下,让我们采取新行动保护和净化我们的地球。

5、保护海洋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7、改善海洋环境,共建美好未来。

8、污染环境,害人害已。

9、破坏海洋环境,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10、保护环境,持续发展。

11、海洋犹如母亲的乳汁,哺育着我们,我们必须保护她。

12、人与自然需要和谐共存。

13、保护海洋,人人有责!

14、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自己的生命。

15、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16、污染环境千夫指保护环境万人颂。

17、为了人类自己请拯救我们的海洋。

18、让我们共同行动,还家园碧水蓝天。

19、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

20、不要让海洋变成世界上最大的臭水沟。

21、沙化风尘赤潮是环境对人类的惩罚。

22、海洋存亡,匹夫有责。

23、没有了海洋,人类就无法生存,所以,我们要团结一致,携手保护海洋,我们不能没有他。

24、我们每个人都在蓝色的海洋旁边,犹如睡在生命的摇篮里面,而珍惜生命就要保护海洋呀。

25、保护碧水蓝天,共同去建造绿色家园。

26、保护海洋就是保护人类!

27、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28、地球上大部分都是海洋,地球是我们的家园,而为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我们要保护海洋。

29、年月日世界环境日主题是:“为了地坏上的生命—拯救我们的海洋”。

30、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人类的节制和努力!

31、愿大海永远清澈与辽阔,愿人类更美好!

32、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33、动员起来,为拯救我们的地球掀起一场环境革命。

34、让鱼儿有个美好的家园!

35、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共生共荣来自万物的和谐。

36、保护海洋是人类应尽的责任!

37、早一天保护环境,多一份生命保证。

38、家园只有一个地球不能克隆。

39、蓝色的海洋,生命的摇篮,善待它就是珍重自己。

40、水孕育和维持着地球上的生命,谁来关爱水的生命!

41、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

42、坚持团结治水,构建和谐流域。

43、坚持人水和谐,建设生态文明。

44、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推进水利协调发展。

45、节约为本,治污优先。

46、珍惜水,保护水,让水造福人类。

47、今天节约一滴水,留给后人一滴血。

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相关活动,或者在本省管辖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海陆统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整治与陆源污染控制相结合的海洋环境保护机制。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海洋环境保护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

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组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所辖区域内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调查处理依法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六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将海洋环境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推行清洁生产,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八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性活动,对保护、改善海洋环境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和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行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共享。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标准和规范,组织对本级行政区所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并加强对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环境质量公报所需要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向社会提供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资料的监测单位,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第十一条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所辖海域进行海洋环境调查评价。调查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态环境状况,以及重点海域、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赤潮、风暴潮、海啸、重大海上污染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沿海石化、运输、能源、制造、冶金等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并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发生赤潮、风暴潮、海啸、重大海上污染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和海事等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减灾和污染事故处理工作,防止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四条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当事人应当立即控制或者消除污染,并向海事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海事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行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

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行等应急处置措施所需费用,依法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五条相邻海域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合作,建立相邻海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协调机制。对可能影响相邻市、县海洋环境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邻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相邻市、县人民政府有不同意见的,可提请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海洋、渔业和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海洋、渔业和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海上联合执法。

第十七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重要海洋生态区域和海洋景观的保护,组织开展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滨海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实施近海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十八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鱼礁建设,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工鱼礁。人工鱼礁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鱼礁礁区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监测。

第十九条船舶航经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应当采取限制航行速度等措施,防止对海洋保护动物的伤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二十条依法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周围海域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严格限制炸岛、岛上采挖砂石、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活动。

禁止在领海基点所在的无居民海岛进行采石、挖砂、砍伐、爆破、射击等破坏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严格限制在半封闭海湾、河口海域兴建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因防灾减灾等公共安全需要确需建设的,不得对水体交换、潮汐通道、行洪和通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并在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划定海砂禁采区。

开采海砂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按照批准的海域范围和方式开采,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海岸、海堤、港口、航道、路桥等的安全。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防止造成海岸侵蚀。

第二十三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应当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由相应专业技术机构编制的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生态安全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基本情况、主要生态特性和培育条件,以及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可能产生的生态危害和避免生态危害的措施。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进行生态安全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批准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在批准机关指定的区域先进行可控制实验,发现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组织跟踪观察和评估,发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容量,制定省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控制计划,制定所辖区域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的入海河流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入海河流断面水质不得低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入海河口海域水质要求。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确定的控制目标。

第二十七条设置入海排污口及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经依法批准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污染物排放资料。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加强对入海排污口和陆源污染物排海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的废水不符合周边海域水质环境质量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其迁移或者关闭。

第二十九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沿海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临海宾馆、饭店、旅游场所的污水未实行集中处理的,应当建造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临海工业园区应当根据防治污染的需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离岸排放。

向海域排放冷废水、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渔业养殖规划,合理划定养殖区域,控制养殖规模。

海水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渔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渔药,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不得将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提水式养殖场、种苗场对含病原体的养殖废水必须作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海域。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殖区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渔业养殖环境要求的,不得批准从事养殖生产活动。

第三十一条沿海大中型港口应当建立船舶废弃物集中处置设施,实行船舶废弃物集中处理。

船舶及海上生产作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废水、压载水、废弃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其垃圾、生活污水、压载水等污染物应当按规定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处理。

第三十二条填海、围海工程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物料。填海工程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使用海域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除其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拒不清除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污染事故,对水生生物资源、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得赔偿款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增殖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法收取的排污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整治,不得挪作他用。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陆域排污费中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水生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影响专项评价,评价结果和补救措施应当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组成部分。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进行不少于十日的.公示。

第三十八条下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二)五十公顷以下的填海、一百公顷以下的围海工程项目;。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四)可能造成跨市海洋环境影响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从其规定。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军事用海的,必须征求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条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海、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第四十一条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核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必要应急设施的,由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暂扣违法作业工具: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物料填海或者未按批准方式填海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进行引进外来海洋动植物物种的,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引进的海洋动植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的,责令消除危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将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排放含病原体养殖废水的。

第四十七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赤潮等海洋自然灾害未及时通报或者公告,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不按规定审批引进外来海洋动植物物种的;。

(四)不按规定审批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六)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和科学研究等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在我省管辖海域外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造成我省管辖海域污染或者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进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陆海统筹和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相结合、损害环境与承担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渔业资源损害赔偿等制度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管辖海域内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科学研究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并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海洋开发活动及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管辖海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进行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政府管辖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考核范围。

第七条海洋生态建设与保护和海洋环境监测等海洋环境保护资金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本省鼓励、支持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清洁生产、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性活动,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建设和治理工作,改善海洋环境质量。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海洋环境的单位、个人和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因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社会监督、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的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本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编制相关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建设,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共享机制。

各级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获得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应当纳入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统一管理,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工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专项通报,并加强对海洋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的管理。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管辖海域内海洋环境的相关监测、监视工作。

第十四条向社会提供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资料的单位应当按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设置,并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政府管辖海域进行海洋环境调查评价。调查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及重点海域、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应急预案。

和可能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赤潮、风暴潮、海啸、海冰及海上大风、大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沿海地区石油、化工、造纸等行业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海上运输、海底管道运输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并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可能发生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的单位的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当地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立即就近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当事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规定的职责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所需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九条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可能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后,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减灾和污染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相邻海域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合作,建立相邻海域污染联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

因进行入海排污口设置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可能影响相邻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海洋环境的,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相邻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相邻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巡航监视工作中发现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采取防止污染事态扩大的有效措施。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发现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海洋生物多样性、重要海洋生态区域和海洋景观的保护,组织开展珍稀、濒危海洋生物和滨海湿地、海岛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并实施近海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等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本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划和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并将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划定为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二十四条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确定保护区所在海域的环境容量,建立保护区资源承载能力评估制度,防止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保护区的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损害。

第二十五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从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保护区的有关管理规定,承担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保护义务,并协助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和恢复工作。

第二十六条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岸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并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第二十七条从事填海工程的,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围海、填海。

第二十八条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严格限制在岛上进行爆破、采石、挖砂或者建设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严格限制在重点海湾、重点河口区建设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因防灾减灾等公共安全的需要确需建设的,不得对水体交换、潮汐通道、行洪和通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并在进行项目建设时采取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措施。

第三十条在国家和本省禁止开采海砂、取土的海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海砂开采、取土活动。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石、挖砂、取土,防止造成海岸侵蚀。

第三十一条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控制计划,分别制定本级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沿海设区的市制定的入海河流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应当与本级的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入海河流断面水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设置入海排污口及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有关污染物排放的资料应当及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纳水口水域和海滨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新建入海排污口。

第三十五条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和完善沿海城镇及工业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镇和工业园区的污水实行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覆盖区域外海滨的宾馆、饭店、旅游场所,应当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本单位产生的污水进行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向海域排放冷废水、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保证周围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颁布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和完善与港口配套的排水设施及污水处理设施。

沿海大中型港口应当建设船舶废弃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对船舶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理。

第三十七条从事海上运输和生产作业的单位、个人不得向海洋排放含油废水、压载水、废弃物、船舶垃圾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来自疫区船舶的生活污水、压载水和船舶垃圾等污染物应当经有关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疫后方可接收处理。

第三十八条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渔业养殖规划,合理划定养殖区域,控制养殖规模,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十九条因进行工程建设、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代表国家向责任者提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和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要求,所得款项用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和渔业资源增殖。

第四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十一条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规定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规定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查批准权限,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依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下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的市管辖海域的建设项目;。

(四)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项目;。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工管理权限办理核准手续。

第四十四条在申请办理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或者核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在申请办理围海、填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或者核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必须举行听证会。

第四十五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核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四十六条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准、核准程序及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或者核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海洋环境污染、防止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改变,以及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准或者核准手续。

第四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废弃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拆除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废弃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施工单位应当编制。

工作方案。

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原核准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不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国家和本省禁止开采海砂的海域内开采海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家和本省禁止取土的海域内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

课题:

教学过程:

一、课前布置调查、查找资料和研究的内容。

帮助班级学生组建九个研究性学习小组,利用研究性学习课和双休日,按以下内容分配不同的任务,开展活动。

1、调查内容:

(1)在自己家庭的生活区,通过走访和调查了解生产和生活对环境的依赖和影响。

(2)调查本市一家有影响的高能耗企业,了解对大气保护的措施。

(3)走访当地政府部门,收集行政机关对大气环境的监测情况。

2、查找资料:

(1)通过因特网或学校图书馆,了解当今世界对大气环保的研究和治理情况。

(2)总结大气污染的种类。

(3)现阶段我国空气污染物的主要原因。

3、研究内容:

(1)化石燃料与人类进步的关系。

(2)我国治理“酸雨”应首先采取什么措施。

(3)展望新能源。

二、课堂教学过程。

1、研究性学习小组汇报。

学生研究性学习小组发表课前对环境保护有关的调查、收集资料和研究的有关小结报告。

2、总结环境污染的种类。

通过学生各组的发言,总结环境污染的种类。

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食品污染、固体废气物污染、放射性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等。

3、大气污染情况分析。

我国是以燃煤为主的国家,粉尘、二氧化硫(so2)、氮的氧化物(nox)成为我国大气的首要污染物。如1998年全国烟尘排放量达1452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2090万吨。我国酸雨的罪魁祸首是二氧化硫。

光化学烟雾也经常有报道。

全球现大气异常现象如气候变暖、破坏臭氧层等,被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学者所重视。

4、酸雨形成的原因。

讨论之后,教师总结。

教师提供环保素材的有关信息。

(1)图片。

(2)录象:有关酸雨的几段录像。

5、治理大气污染的方法。

(1)研究性学习小组提供方法。

(2)全体学生评价。

(3)教师评价。

参考方法:

(1)提高燃料标准。

(2)开发新能源。

(3)研究煤和燃油的脱硫和脱氮技术。

(4)推广天然气,减少煤炭和燃油的使用。

(5)加大治理污染企业,如对环保增加投入和搬迁的力度。

(6)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8)鼓励低耗产品和环保产品的开发。

三、课堂教学总体评价。

1、对教学内容评价。

2、对学生课堂及课前的活动评价。

3、教师自我评价。

环境问题由来已久,如今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本节课在教学中结合常见的污染问题,采用了探究式的教学方法,安排学生在课前调查、收集并就所得信息进行研讨,从而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提高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这种以学生活动为主的学习方式也极大的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培养了学生的自学、科研、实践、协作等多种能力。

环境保护

20xx年11月15日,天下着雨,灰蒙蒙的天气,能见度不足5米,使气氛变得凝重。

这天,海龟大叔向各类动物发出邀请:

尊敬的各位动物朋友们:

你们好!

近期,我想邀请大家来参加一次关于环境保护的大会,时间定于20xx年11月15日,地点:富士山。希望大家都能来参加此次大会。

你们的朋友:海龟大叔。

20xx年11月12日。

那一天,动物们都如约来到了荒山——富士山。动物主席海龟大叔那往年坚硬的龟壳已经变得软软的,仿佛摔一跤就会裂开。他柱着拐杖,一点点慢慢地走上会台前,缓缓地、用那苍老的声音说:“我宣布,‘环境保护大会’现在非正式开始了!”

“大会第一项议程,请各动物控诉发言!”

一只鲨鱼游到邻近的水池边,说道:“各位动物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一只来自海洋的鲨鱼。因为生活所迫,我不得不远离家乡---海洋,来到了从没有生活过的淡水区。30年前,我曾经生活的大海是那样宁静,人类还不知道我身上的鱼翅是很好吃的。我曾经无比自豪自己是一条鲨鱼。我们曾是海洋中的霸主。然而,就在一艘艘渔船劈波斩浪后,我们的美丽世界被打破了。”

说到这里,鲨鱼抹了抹自己的眼泪。

犀牛大哥捂着头说:“人类用我的角做药材,我很痛也很苦恼。”

百灵鸟小姐声音沙哑的说:“以前,我在林间自由自在的唱歌,现在,树林变少了,空气变混浊了,我的嗓子越来越沙哑了,再也唱不出温婉动听地歌了。”

海龟大叔神色悲愤的说:“大家讲了很好,我们如何才能改变目前的现状呢?”

“大会第二项议程:给人类议些建议。”

从前的森林之王——老虎,理了理棕毛,抖动尾巴轻轻地说:“人们不要再砍伐树木了,也不要再我剥我的皮了。”

一旁的刀鱼,看了看身上乌黑的.鱼鳞,喃喃地说:“大家不要再乱扔垃圾了,不要乱排放污水了,水质已经很糟糕了。”

向来默默无闻的蚊子,嗡嗡地说:“愚蠢的人啊!不要再用杀虫剂了,没有了我们,你们只是把自己的灭绝日期又提前了一天啊!”

这时,在一旁沉默不语的小矮人深深地弯下腰,低沉地说道:“首先我代表人类向大家表示歉意,为了生活的更好,我们过度的开发资源、乱砍伐树木、屠杀动物,使原本美丽富饶的环境变成了现在的这个样子。我深刻地体会到,我身边的小伙伴们惭惭地离我而去,意识到保护好环境很重要,希望大家能原谅我们的过去,让我们一起团结起来,重新和大家交朋友,共同保护和改善环境,让它重新变回原来美好的样子。”

这时,大家都不约而同地拍起了手----。

天空中太阳出来了,大家的心里暖暖地……。

“环境保护”

1.了解海洋环境问题的表现,产生的根源,以及监测防治的措施。

2.了解海洋权益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涵,专属经济区的划分,以及如何处理好相邻国家间关于海洋权益的争端问题。

教学建议。

1.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问题包括海洋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两个方面。在教学中,教师可先引导学生读《海洋污染物质来源》示意图,分析各经济生产部门所产生的污染物质的种类,污染物泄漏和排放到海洋的途径,给海洋生态带来的危害,给人类带来的威胁等。在分析了海洋污染问题之后,可自然过渡到海洋生态破坏的问题上。针对海洋生态破坏问题,可引导学生从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方面进行分析,特别着重在人为因素的的分析上。关于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也可在课堂上向学生播放有关的录像资料,使学生获得直观的、生动的印象。

2.关于石油污染和监测防治:在教学中,教师将此部分内容合并到海洋环境保护标题下,在讲海洋石油污染时,以阿拉斯加的油轮泄漏为例,说明造成的危害和监测防治措施。关于海洋石油泄漏清污方法,可以用有关的科教片进行展示,比用语言描述效果要好。

3.关于海洋权益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这部分教材内容的教学中,教师可采取课堂阅读讨论的方式,通过阅读课文内容和读《专属经济区》示意图,了解海洋权益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涵,专属经济区的划分,讨论如何处理好相邻国家间关于海洋权益的争端问题。

关于海洋环境问题的教学分析。

海洋环境问题是伴随着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而产生的。海洋形成已有几十亿年了,人类利用海洋也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但并未发生严重污染问题,就是因为海洋对有害物质具有自净能力。污染物质进入海洋以后,经过物理过程(扩散、稀释)、化学过程(氧化、还原)、生物过程(降解等)的作用,一部分或全部被海水吸收、沉降、稀释或转化,海洋环境又会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海水的自净能力是有限度的,如果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数量超出了环境的自净和容纳能力,便会使海洋环境遭到污染。海洋环境容量是衡量海水自净能力大小的标志,它是指在不危害人类生存和自然生态的前提下,某一海洋环境所能容纳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海洋环境容量是海洋环境质量控制和产业规划的一个依据。

20世纪以来,人类及其日益发展的技术,给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反过来海洋污染又对海洋生物资源、工业用水质量和人类自身的健康造成日益严重的威胁。教材投产业部门讲述了海洋污染物质的来源及其造成的危害。从类型上说,目前危害较大的海洋污染物质主要有石油、重金属、农药、有机物质、放射性物质、固体废物和废热水中的热能等。海洋污染的特点是:污染源广,污染物质种类多,影响范围大,危害深远,控制复杂,治理难度大。海水中赤潮的发生与海洋环境污染有着直接和密切的关系。赤潮是指海水中某些微小浮游植物、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短时间内发生突发性的增殖和聚集,引起水体变色和水质恶化的现象。赤潮的发生有自然因素的作用,古代曾有赤潮现象的记录。但是,人类无节制地向海洋排放、倾倒废弃物是目前赤潮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如果学生对这一现象感兴趣,教师可作适当讲解。

关于石油对海洋造成的污染的教学分析。

石油是各种污染物中入海量较大的一种。由于人们对矿物燃料特别是石油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海洋石油开发和运输迅速发展,海洋中石油溢出事件无疑会更加频繁,石油污染将是一种持续的海洋污染现象。20世纪60年代末,随着海洋石油运输业的飞速发展,油轮溢油事件开始频繁发生。时至今日,恶性的油轮油溢事件仍时有发生。在海洋石油开来活动中,石油的自然渗出、偶然发生的井喷、油污排泄等,也可能造成油溢。清理石油污染的化学物质还可能造成二次污染。油污染对海洋环境的现时影响和长期影响是:(1)破坏海洋生态;(2)危害渔业生产;(3)破坏海滨娱乐场所;(4)使整个海岸环境退化。

关于世界海洋管理的教学分析和建议。

世界海洋的管理一直是人类面临的挑战之一。海洋面积辽阔,涉及150多个独立国家的国界。维护公海自由的斗争持续了几个世纪。不仅;因海国家对部分海域有主权要求,一些内陆国家也要求分享海洋。

某些国家甚至因各自要求的领土管辖范围上的冲突而发生纠纷。海洋环境区域差异很大,工业发达国家向海洋中排放的污染物,要比发展中国家多得多。20世纪60年代初,大洋多金属结核的发现,在国际上引起了关于国际海底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的激烈争论。因此,与海洋有关的环境问题、领土要求问题与资源所有权等问题始终是国际海洋法会议的主要议题。

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在40年代,世界海洋还被置于少数霸权国家的控制之下。进入60年代后,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力量对比发生转折,世界民族解放运动取得决定性胜利,这些新独立的国家和已取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纷纷提出反对海洋霸权、争取平等的海洋权的要求。早在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就提及海洋和海洋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遗产。1970年,第25届联大通过了“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底及其底上的原则宣言”,表明国际海底及其资源适用于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已经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1973年12月,联合国召开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经过9年会议上的争论,在1982年4月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公海、国际海底的海洋资源属国际共管、共享。

公约所确立的新的海洋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扩大了沿海国家的管辖海域面积和管辖权力,确认沿海国家对于管辖海域的海洋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国家管辖海域按其法律地位的差别,可分为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这四种主要区域。从行使资源主权权利方面讲,国家管辖海域可以被视为海洋国土,这些管辖海域中的海洋资源应当与陆地国土一样,得到重视和开发。

在教学中,可结合其他学科(如历史、政治)的知识内容,对20世纪以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格局与发展适当予以介绍,使学生理解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确立的背景及其与国际海权思想发展、国际海洋权益斗争间的关系。

教学设计方案。

〖引入新课〗。

1.读图引入:读《海洋污染物质来源》示意图。

2.提问:海洋污染物质来源于哪些经济部门,它们是通过什么途径进入到海洋中,从而产生海洋环境问题的。

1.讲述:海洋环境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海洋污染,即海洋污染物质进入海洋,超过海洋本身的自净能力;二是海洋生态的破坏,即在各种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下,海洋生态受到的破坏。海洋的污染物绝大部分来源于陆地上的生产过程。其中,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弃物是海洋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它们集中于大型港口和工业城市附近。这些污染物进入河流后汇入海洋中,危害海洋生物,逐渐在海洋生物体内富集,人食用了污染了的水产品,会危及人类健康。此外,农业生产中由于大量使用农药,残留的农药随水循环进入海洋;核电站和工厂排出的冷却水流入河口或海洋中,由于水温较高,往往会影响海洋生物;沿海石油化工工业、石油进出口港口、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油轮失事等,都可能造成石油泄漏,污染海洋环境。

2.阅读:课本《阿拉斯加的油轮泄漏》一文及插图、图表《海上石油泄漏清污方法》。

4.讲解:除海洋污染外,人类的不合理的生产活动,如破坏海岸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工程建设;人类对某些海洋生物的过度捕捞;缺乏科学论证的围海造田工程;都会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恶化,海洋生物数量和种类不断减少,甚至部分物种濒临灭绝。另外,自然环境的变化,如全球气候变暖和海平面上升,以及一些自然灾害,如海底火山爆发、海啸、海底地震等,也会使海洋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和改变。但是,人为因素对海洋生态的破坏更为突出。

〖海洋权益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教学〗。

1.阅读和读图:课本相关部分内容,并且读《专属经济区》示意图。

2.讨论:专属经济区是怎样划定的;一个国家享有的海洋权益包括拥有哪些方面的主权;相邻距离小于200海里的沿海国家间,各自管辖的海域划界和拥有的海洋权益如何裁定?(讨论结果略)。

环境保护

地球是我们的家,环保是人类的责任,我们付出的不仅仅是智慧,更要付出我们的真诚和善良的心!

——题记。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从前的蓝天白云变成了灰蒙蒙的阴霾,天空几乎每天都阴沉着脸,过去清新甜润的空气现在已变得浑浊呛人,以往清澈见底的小河现在已变成发黄发黑的污水山泾了……直到有一天,地球严肃地告诉人类:“你们破坏了地球的环境,你们的生存环境也已经受到了严重污染,你们的生命已经有危险了!”

难道不是吗?每天清晨本应该是空气最清新的时候,但外出的人们却早早地被熏陶在汽车尾气之中。现在,可怕的病菌又回来了,它们进入了人们的体内,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这一切都在告诉我们一个警醒:不爱护自然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大自然就会对我们作出严厉的惩罚。保护地球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啊!

环保是人类的责任,大家要立即行动起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不乱扔垃圾,用环保袋代替塑料袋,积极植树,爱护花草,不捕捉益虫……让我们为地球上的每一个生命尽自己的一份心意吧!

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环保是人类的责任,我们不仅仅要付出智慧,更要付出我们的真诚及善良的心,献给我们的`地球母亲!

——后记。

环境保护半

甲:我们四人锣鼓敲, 乙:心里着急噪门高, 丙:话题不知说么好, 丁:说环保! 齐:对!说环保!

甲:地球看大其实小, 乙:海洋多来陆地少, 丙:气层破坏冰山化, 丁:快跑! 齐:对!快跑!

甲:冰山化了跑不了, 乙:陆地再也见不着, 丙:那时我们怎么办? 丁:没招! 齐:对!没招!

甲:说环保,谈环保, 乙:环保知识不可少, 丙:地球生物要多样化, 丁:有头脑! 齐:对!有头脑!

甲:野生动物禽兽鸟, 乙:陆地树木和花草, 丙:海河鱼类和藻类, 丁:都是宝! 齐:对!都是宝!

甲:地球生物都是宝, 乙:人类生存离不了, 丙:不让生态遭破坏, 丁:要环保! 齐:对!要环保!

甲:保护环境要自觉, 乙:生物共存要记牢, 丙:爱护环境就是爱自己, 丁:好! 齐:对!好!

今天来到报告厅, 感谢各位来捧场,说的不很熟, 包涵。

欢欢喜喜台上站, 心中激动难开口,我们说的啥, 三句半。

老师同学注意听, 听来还要记在心,精神不集中, 听不清。

人类共有一个家, 她是地球老妈妈,都要爱护她, 赶紧。

妈妈原先很美丽, 青山绿水好风光,处处是清爽, 漂亮。

森林里面动物跑,天空飞鸟自由翱 ,动物也欢笑, 真和谐。

绿草百花植被好, 树林成丛挡风沙,生活安无恙, 幸福。

节目要问若是我们大气水生人类1

帝国野心再扩张, 战争打响硝烟漫, 地球妈妈身受伤, 痛苦。

抓经济呀促生产, 乱砍乱伐无阻挡, 污水废气到处淌, 坏了。

黑烟尘土满天飞, 脏垃圾随地乱堆,害死无数小鱼虾 , 环境差。

工厂排出废污水, 白色垃圾到处飘, 乱丢乱吐不检点, 哎!真脏。

大饭店呀小餐官, 野生动物盘中餐, 珍贵动物被捕杀, 真残忍。

如今情况真糟糕, 和谐环境破坏了, 非典疾病是教训, 怪自己。

希望大家能觉悟, 爱护环境节能源, 讲究卫生自身做, 快行动。

现在时间已不早, 还有话题没谈到, 只要下次有时间, 继续聊!

三句半来已说完, 说的不好提意见, 说的好了别夸奖, 拜拜。

天变黄,水变黑,白色垃圾满天飞。真脏! 塑料袋,满天飞,市容面貌在抹黑。可恶! 天变灰,河变脏,生态环境在受伤。咋办? 扔张纸,吐口痰,人的生命要玩完。可怕! 塑料袋,竹木筷,城市污染真厉害。害怕! 电池多,电池好,环境污染最重要。回收! 水源断,河流脏,百姓生活遭了殃。真惨! 污水多,垃圾多,海洋也要变黑了。恐怖! 排尾气,冒黑烟,黑色空气飞满天。真呛! 空气中,颗粒物,大的可以赛蚊蝇。恶心!

囱冒烟,天气染,空气需要洗洗脸。难看! 废气多,污染多,天空就要变黑锅。变黑锅! 臭氧层,在破洞,人们得了皮肤病。要命! 环境差,空气脏,指数升高没商量。咋办? 污染指,在上升,人的.寿命不会增。可怕! 沙尘暴,刮来了,庄稼减产不得了。不得了! 大风刮,沙尘起,老人小孩黄脸皮。真脏! 树被砍,林被没,西伯利亚冷风多。真冷! 送贺卡,祝新春,大树小树恨死人。可恶! 贺卡美,贺卡好,树木破坏真不好。不要! 鸟被打,林被伐,自然环境破环啦。不妙! 杀动物,砍植物,地球穿着破衣服。不好看! 树枯了,叶黄了,森林妈妈受伤了。不妙! 草变干,树变枯,大地妈妈像在哭。伤心! 洪水到,树也倒,江河不断在咆哮。快跑! 发大水,闹干旱,农民伯伯在流汗。真惨! 砍棵树,拔棵草,地球就要不行了。找医生! 不妙!不妙!那咋办?治理!

天变蓝,水变清,白色垃圾人人清。真好! 沙尘落,天晴朗,沙漠从此不荒凉。真棒! 多种树,多种草,自然灾害就会少。真妙! 鸟儿多,天气晴,人们生活得安宁。睡觉! 源疏通,河流净,莺歌燕舞似仙境。真美! 花儿艳,草儿绿,蓝天白云真美丽。照相! 树长芽,鸟回家,自然环境恢复啦。好! 花草多,树木多,幸福生活你来过。唱歌! 森林多,资源多,环保效果真不错。不错! 小学生,收电池,小小年纪真懂事。好!(伸大拇指)

小学生,捡废品,个子不高高人品。可赞!

2

(合)齐忙活!

我是环保小标兵

甲:我是环保小标兵 乙:美化环境我先行 丙:改掉陋习树新风 丁:快行动

甲:废品垃圾不乱扔 乙:回收利民有大用 丙:变废为宝育花草 丁:花红

甲:随地吐痰坏毛病 乙:损人利己传疾病 丙: 管住自己手和嘴 丁: 准成

甲:花草打扮新北京 乙:掐花踏草太无情 丙:止住你的手和脚 丁:别动

甲:小鸟啾啾叫不停 乙:蛙鼓齐敲唱太平 丙:不能你乐大家愁 丁:无情

丁:太平

甲:义务植树筑绿屏 乙:不让黄沙漫天行 丙:空气清新精神爽 丁:好心情

甲:载人飞船遨太空 乙:神州大地齐欢腾 丙:从小立下凌云志 丁:快用功

甲:风景如画卫星城 乙:绿色奥运绿色情 丙:争做环保小主人 丁:做绿

3

今天来到聚福园,环境保护大家谈,绿色军装来表演, 包涵。 欢欢喜喜台上站,心中激动口难开,要问我们说的啥, 三句半。

塑料袋,满天飞,市容面貌在抹黑。可恶!

扔张纸,吐口痰,人的生命要玩完。传染!

排尾气,冒黑烟,黑色空气飞满天。真呛!

囱冒烟,粉尘多,空气需要洗洗脸。保养!

废气多,污染多,天空就要变黑锅。难看!

臭氧层,在破洞,人们得了皮肤病。要命!

大风刮,沙尘起,老人小孩黄脸皮。伤不起!

杀动物,砍植物,地球穿着破衣服。不好看!

树枯了,叶黄了,森林妈妈受伤了。难过!

草变干,树变枯,大地妈妈像在哭。伤心!

洪水到,树也倒,江河不断在咆哮。快跑!

发大水,闹干旱,农民伯伯在流汗。真惨!

不妙!不妙!那咋办?治理!

天变蓝,水变清,白色垃圾人人清。真好!

沙尘落,天晴朗,沙漠从此不荒凉。真棒!

源疏通,河流净,莺歌燕舞似仙境。真美!

要种树,要种草,人人参与不能少。不能少!(合)不能少!

现在时间已不早, 还有话题没谈到, 只要下次有时间, 继续聊! 参加社区联欢会, 政治学院也准备, 精彩节目排着队, 我们的···撤退!

“环境保护”

本节课是《稳态与环境》这一模块的最后一节,课标要求“关注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概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义和措施。形成环境保护需要从我做起的意识。活动建议:调查当地生态环境中的主要问题,提出保护建议或行动计划。收集应用生物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实例”同时还承担着对本模块知识的最后总结这一任务。通过对本节内容的学习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其中概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义和措施是本节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学习阶段。

教师的组织和引导。

学生活动。

教学意图。

引入课题。

通过播放音像资料,如《地球之歌》展示全球环境问题。

学生进行分析、讨论、交流。

通过音像资料,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导入课题。

全球性生态问题。

通过图片展示全球性生态问题并指出我们的家园面临威胁,并提出问题,组织学生讨论交流看法。

1这些环境问题影响到你的生活了吗?

2你平时的行为是否影响到这些环境问题?

3现在你如何理解“人定胜天”这句话?

针对老师提出的问题,联系自己周围环境的改变学生分组讨论。各小组选派代表陈述观点。

联系实际激发学生的环保 意识,纠正其错误的观点。

生物多样性的价值。

联系学生的回答,引出生物多样性的概念:生物圈内所有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它们所拥有的全部基因以及各种各样的生态系统,共同构成了生物多样性。

提出问题:生物多样性包括的层次?

通过对问题:为什么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讨论,引出生物多样性的价值。

展示有关冬虫夏草、红豆杉的图片讨论它们的药用价值,从而指出生物多样性的直接价值。引导学生分析三副漫画“大树的哭泣”、“小鸟找家”、“大水后的感想”,强调生态系统中生物之间的联系,组织学生讨论生物多样性的间接价值。同时引导学生理解不知名的生物还存在潜在价值。

学生回忆有关进化的内容,进一步理解生物多样性的概念。

学生对图片和漫画进行分析和讨论理解生物多样性的价值。

学生通过对已学知的回忆建立知识之间的联系。

结合图片、漫画和课件的演示突破本节课的重点内容:生物多样性的价值。

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措施。

课前预习收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措施,课上讨论。

通过学生自己调查、讨论了解生物多样性的措施。

可持续发展——人类的必然。

提出问题进行讨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否就等于不利用呢?列出有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古文,让学生翻译成现代文说出所表达的意思,并指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从古都有。

讨论问题欣赏古文总结古人的思想。 。

让学生通过对古人思想的领悟,进一步理解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含义。

总结。

欣赏音乐、观看图片、总结有关知识。

进一步陶冶学生的情操,增强保护环境的意识。

4.1关于生物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实例的收集,需要学生课前通过书籍、上网等手段进行调查,并组织学生写出调查报告,进行介绍和交流。

4.2课堂上展示的有关古文需要在课前布置给学生,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翻译,课堂上分组进行交流。

环境保护

“亡羊补牢未为晚矣”。我们要向所有的人们敲响警钟,我们大声疾呼,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呀!我们一定要保护我们的家园,从现在起,我们应该刻不容缓地行动起来,治理污染,绿化环境,不让污染的悲剧重演。争做“文明小卫士”。

科学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迅猛发展,增强了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给人类社会带来空前的繁荣,然而,长期掠夺资源必将受到大自然的惩罚。我们遇到了大气污染、白色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装修污染、土壤污染、光污染等环境污染和地球生态危机。如大气层臭氧减少,全球气温升高,热带雨林骤减……地球环境质量的急剧下降成为直接威胁人类生存的世界性问题。

环境保护

小时候,我最喜欢去家里附近的小溪里面去摸鱼、抓虾和抓螃蟹,我依稀记得我还在记忆中的小溪中学会了游泳,这一切的回忆真的是非常美好,可惜我再也不能见到记忆中那条美丽的小溪了。为什么呢?因为这几年,家乡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为了能够建上成群的高楼大厦,我最爱的小溪满满消失出我的视野了。

每天上学的时候,我经常发现道路边上的树叶沾上了许多灰尘,天空总是灰蒙蒙的,道路边上的垃圾随处可见,有些白色垃圾还迎风飞舞,我认为为了经济发展来牺牲我们的大环境是不值得的!所有,我想关于环境的保护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

第一,保护环境,增加绿化。对于企业的排污应该合理化,与此同时,我们要多种植一些花草树木,这样,不仅可以让我们的生活增添绿色,而且美化了我们的生活环境,给我们带来清新的空气。这样,我们的家乡会越来越美丽,生活会越来越美好!

第二,保护环境,从现在做起。首先,我觉得我们应该从小我出发,改掉不良的生活习惯:我们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家里,甚至在其他公共场所,应该遵守社会公德,不乱丢乱扔,随意吐痰,随意刻画,遇到有人出现了这种行为,我们应该上前制止他,并合理劝导。这样,我深信我们的环境会越变越好。

第三,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保护环境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也不是几个人事情,也不仅仅是一个家庭或者一个机构、一个学校的事情,而是每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俗话说,团结就是力量,我认为我们一定要团结起来,三个臭皮匠胜过一个诸葛亮,全国甚至是全世界的人团结起来,这股强大的力量绝对会掀起一股强烈的热潮。

最后,我会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我希望我可以为美好的环境奉献出自己一小份力量。并且,我相信,我们的家园一定会变得更加美好,所以,让我们一起努力,一起加油,共同建造我们的美丽家园吧!

环境保护

1. 阐明这次活动的目的,引入主题。

主持人发言宣布活动开始。

2. 通过网络来播放一些片断,映射现代生活钟的环境污染,并提出我们对未来的设想。

播放“一节电池的作用”,“温室效应”,“环保自行车”等flash动画短篇。

3. 同学相互发表评论,提出自己的观点,对未来进行想象,活跃气氛。

讨论主题:生活中的环保。

主持人小结,然后随机抽取几名同学玩垃圾分类的游戏。

小结:使同学们深深的感受到要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保护自己美丽的家园,美丽的地球,增强了同学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从各自的内心发出“我们要共同保护环境”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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