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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检查专项报告(模板12篇)

时间:2023-11-06 16:37:37 作者:HT书生 消防检查专项报告(模板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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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自查报告

我们眼下的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报告,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自查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近期,我市建筑工地连续发生三起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火灾事故,虽未导致人员伤亡,但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汲取火灾事故的教训,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紧急通知》(成建委发【xx】714号)和《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消防“回头查、回头看”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xx】12号)文件精神,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机构、人员和责任。公司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项目部要落实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安全工程师要每周带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安全员要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消除,确保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标准 强化消防安全

(一)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管理,将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层面、每个人员。严格把好产品采购关,必须使用符合阻燃要求目式达到xx目的密目式安全网。对动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设动火监护人,实行现场监护。实行明火作业时,必须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和装置,操作完毕后腰认真清理现场,防止产生暗火。严禁在明火作业范围内同时从事油漆等易产生挥发性气体的作业;使用易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并远离热源。严禁在施工现场内吸烟。严禁在运行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切割和焊接。对各种用途的临时用房、仓库、贮罐、堆料等要合理布局,保证有足够的安全通道、防护间距。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标志醒目。

(二)加强活动用房搭设管理。活动用房的设计、制作、安装、拆卸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jgj/t188-xx)的要求执行,且符合《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活动用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防火要求:

1、活动用房场地周边应设置消防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配置消防水源。

2、活动用房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危险源的距离不小于16米,食堂用房与宿舍用房应分开设置。

3、对于两层的活动用房,当每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时,应至少设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当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第一层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活动用房栋与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5米。

4、活动用房搭设不宜超过两层,其耐火等级达到四级要求,超过两层时,应按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5、活动用房墙板和门等装饰材料应满足防火要求。

6、活动用房每100平方米至少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低于3a的灭火器,厨房等用火场所应适当增加。

7、活动用房电气线路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一是所有用电线路应穿阻燃管明敷;二是灯具要与板墙保持安全距离,电线穿过彩钢夹芯板墙板,必须套瓷管或其它不燃的塑管;三是配电线路宜安装智能限电器,应将照明回路与插座回路分开,插座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三层或单栋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活动用房必须安装智能限电器。

(三)加强活动用房使用管理。

活动用房安装完毕后,正式使用前,应进行验收,并提供活动用房出厂合格证、安装竣工验收表、活动用房产品防火检验报告等验收资料。使用过程中,要加强人员教育,落实下列防火措施:

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报告

浅谈如何做好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全国各地建筑工地火灾发生率不断攀升,据统计,在建筑火灾中,建筑工地火灾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笔者就目前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的现状,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做好日益严峻的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浅谈几点看法。

1、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淡薄。许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没有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订立消防安全责任合同,员工消防意识较差,缺乏基本的消防常识。

2、没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组织机构。大部分单位没有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没有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消防安全教育及宣传,制度落实不力。

3、临时建筑物多,并且耐火等级低。建筑工地工棚、仓库、食堂、宿舍等临时建筑大多采用竹子、木材、油毡、塑料等可燃材料,这些建筑材料耐火等级低,同时施工的脚手架和安全防护物也常用可燃材料制成,施工现场存放和使用大量油毡、木材、油漆、塑料制品及装饰、装修材料等可燃易燃物品临时堆垛。

4、火源管理不善,无防火安全措施。由于施工现场做饭、熬沥青、违章使用电炉子、烘烤取暖等需要使用明火及电焊作业,易产生飞火引发火灾。

5、电源管理不善,电线乱拉,用电器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易引发电器火灾。

6、施工现场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配置不符合要求,甚至许多工地未配备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7、消防通道堵塞现象严重存在。有些施工现场虽然设置了临时消防通道,但通道内堆满了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无法通行。

8、建筑可燃材料乱堆乱放,混存混放容易引发火灾。

9、施工人员流动性大,交叉作业,管理混乱,消防意识差。建筑工程一般都要经历基础、结构、设备安装调试和装修四个阶段。因此,各工种人员常处于分散流动状态,特别是到施工中后期,结构和设备安装施工人员交叉作业,设备调试和室内装修工种交叉作业。如遇到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由于工程量大,往往由几家公司同时承建,若建筑工地不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统一指挥、调度生产极易发生火灾事故。

10、施工人员违章操作,违规施工,是引发火灾的重要因素。

1、电气线路过负荷、短路和接触电阻过大引起可燃、易燃材料起火。主要是施工人员随意乱拉临时用电线路,电器开关和配电箱电阻过大,电气线路线径与用电负荷不匹配,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电线接头处理不当而引发火灾。

燃物品满地都是,这些可燃物品遇到灼热电焊熔渣即易引起火灾。

3、火种管理不严。工地上吸烟的同志相当普遍,这些人的防火意识大多不强,有的在危险气体场所吸烟,有的在可燃物品堆场吸烟,而且燃着的烟蒂到处乱仍,这些火种一旦遇到可燃物,极易引起火灾事故。另外,工地职工宿舍对蚊香、蜡烛等火种管理不善,也是引起工地火灾的原因之一。

4、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包括食堂做饭时,炉火从烟囱飞出落在可燃棚罩上引发火灾;做饭后炉火未处理好引发火灾;炉火烟囱长期烘烤可燃材料发生火灾。冬季工棚采暖,火炉铁皮烟囱烤燃附近可燃材料发生火灾。

5、照明用电混乱。施工现场尤其是夜间作业用电照明大多是临时性,电线布置分散,因此电源线敷设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照明灯具的固定也不稳定,离易燃可燃物较近,极易引起火灾事故。

6、可燃、易燃物多。由于施工现场存放和使用大量油毡、木材、油漆、塑料制品及其装饰装修材料,遇明火及电焊火花极易引起燃烧。

针对建筑工地存在的消防安全现状及隐患特点,为确保建筑工地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八个方面来做好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3、建立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管理人、规范人、教育人,是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的有效方法。把好用火用电关,是免除基建工地发生火灾事故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要对电焊作业、油漆熬制等危险作业实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凡未经动火审批和非专业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作业。

6、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及安监等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违章行为,应当场或责令限期改正,经复查后仍未改正的火灾隐患,对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按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处理。

7、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生产生活用火的消防安全管理。如冬季工程养护及人员取暖使用火炉时,应保证火炉及铁制烟囱与可燃物有效保持足够间距等问题。

8、施工单位应使用具有资质证书的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严禁无证上岗,并应经常对该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随着消防工作社会化的不断加强,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意识不断提高,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增强,建筑施工工地火灾将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消防检查报告

国庆佳节来临之际,为全力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确保辖区居民平安过节。xxx网格员对辖区内商铺、农房等重点场所开展专项消防安全大检查。

消防为主,防患未然。在开展安全消防工作时,网格员根据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对燃气安全隐患进行逐一排查,重点查看了厨房内是否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燃气相关器材是否合格等情况。现场,网格员吴红军向居民宣传了安全用气的注意事项,引导辖区居民规范使用燃气,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并提醒居民在日常生活中,要及时关闭电源、火源和气源,定期清扫厨房、阳台和走道,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安全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在商铺走访中,网格员们对烟花炮竹、消防设施等进行重点检查,详细了解商铺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网格员详细记录,并告知现场负责人问题的严重性和火灾发生的后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商家要求其立即采取整改,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下一步,xxx将继续做好节假日期间辖区重点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扫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切实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确保辖区内居民度过一个安全、放心的国庆节!

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报告

根据省、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部署,我区于今年3月1日至12月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检查工作指导思想,我们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通过为期八个月的专项活动开展,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各成员单位(部门)的通力协作,我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了预期工作成效。现将我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检查工作自3月初全面启动以来,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细化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措施,全力落实工作责任。经过部署、排查、整治、督察、总结阶段,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于11月底全面完结,并圆满实现预期工作目标。

此次全区环保大检查共排查77家污染单位(不含三产)和1个开发区(即南部城区的三个工贸园)。根据省、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区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管理现状及工作实际,通过企业自查、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逐户登记,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组的集中检查方式,对全区排污单位环境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在此基础上,深入排查各类环境安全隐患,并对各类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对77家企业进行了监管级别划分。77家单位分三级监管,其中一级监管10家、二级监管21家、三级监管46家,并正在建立“一企一档”。此次大检查共发现环境违法行为23起,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1份,责令整改告知函12份。其中责令停产整治企业1家,并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1起,罚款金额3万元。

(一)精心谋划,认真组织实施。

区政府成立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区经发局,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局,统筹建设局,农林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行政执法局(区市容局),法制办,南部城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等为成员单位的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检查工作开展。按照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部署,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制定了《郊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并以郊政办[20xx]xx号文印发南部城区、乡镇办执行。通过明确各部门主要任务分工清单,强化各部门检查工作责任。南部城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按区政府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属地环境保护检查工作开展。

(二)突出重点,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1、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检查情况。为准确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在区环保部门污染源普查的基础上,南部城区、乡(镇)、办负责全面核查辖区排污单位底数,本次环保大检查的排污单位底数为77家(不含三产),对南部城区三个工贸园实行统一摸排,自20xx年3月份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启动以来,一季度排查了71家工业企业,二季度对剩下的6家工业企业进行了环保专项检查和对一季度查出的问题企业进行再检查,并会同市、区相关部门对排查出的各类环境安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目前对77家企业进行了监管级别划分(分三级监管,其中一级监管10家、二级监管21家、三级监管46家),并正在建立“一企一档”。

2、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一是全面整治矿山开采及石子加工企业、选矿企业,源头防治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破坏影响。近年来,共关闭(取缔)石料矿山及石子加工企业11家,选矿企业25家。同时,不断加大后督查力度,严防非法盗采等破坏生态环境现象。二是实施集中式饮用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全面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对全区集中式饮用水工程水源地环境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2座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和悦水厂、永平水厂)水源地进行保护区划定。现今已完成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及方案制定工作,并将方案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正式公布后,我区将按照划定方案落实水源地保护工作。

3、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制定了《郊区20xx年建设项目环保专项大检查实施方案》,召开了全区建设项目大检查工作会议,全面布置大检查工作,迅速对全区企事业单位和部分重点行业生产经营者的工业项目和电渡、油库等危险化学品仓储和运输单位的所有的老项目、子项目、新项目是否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小建大、批建不符”,是否履行试生产报批手续,存在超期试生产或“久拖不验”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截至目前,排查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2个(均为20xx年以前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8个,超期试生产13个,批而未建1个。并将排查情况上报市环保局,按照市环保局拟定分类整治意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4、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情况。印发的《郊区20xx年建设项目环保专项大检查实施方案》(郊环〔20xx〕3号),明确了工作重点和牵头部门,对区域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进行梳理清查,未发现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

5、环境信访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妥善处理各类环境投诉,有效保护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今年年以来,共受理、处理有效环境投诉10件,协调处理环境纠纷1起。近年来,全区未发生较大的环境污染事件,未发生因环保问题引发的群体行事件。

(三)联合执法,强力推进大检查工作持续深入。

区环保、经发、建设、农林水务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南部城区、乡(镇)、办的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推动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联合开展了尾矿库、危化品等专项检查。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

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名单,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完毕。对恶意违法排污,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积极营造大检查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我区组织召开了4次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调度会,对环境保护大检查各项工作开展、信息报送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调度部署。牵头部门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形式,第一时间将上级指示和有关情况及时向各有关单位进行反馈通报,按时报送了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环境保护大检查开展情况表》、《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等。同时进一步加大环保宣传工作力度,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引导大检查工作的深入、持续开展。结合安徽省环保宣传周和“六五”世界环境日,开展环境保护集中宣传活动,累计发放新《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环保知识等宣传品1000余条。

消防检查报告

消防检测机构的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消防检测机构,规范浙江省消防检测市场秩序,确保我省消防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我单位志愿加入浙江省消防协会检测行业分会,并严格按照检测行业分会制定的《浙江省消防检测行业公约》等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在此我单位郑重作出以下保证:

(一)志愿加入浙江省消防协会检测行业分会,遵守《浙江省消防协会章程》、《浙江省消防检测行业公约》等协会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分会的工作。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独立承担法律和社会责任。

(三)参加省消防协会检测行业分会组织的行业性活动,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检测相关要求,确保检测数据公正、准确,不弄虚作假、不出具虚假报告。

(五)维护行业公约的权威,严格把守消防检测质量关,并对违反公约的行为及时进行举报。

(六)消防检测执业人员自觉接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持证上岗。

(七)严格企业管理,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自觉接受省消防协会检测行业分会的检查指导与年度考评。

(八)按时按规定足额缴纳会费和保证金。

保证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自查报告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紧急通知》(成建委发714号)和《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消防“回头查、回头看”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12号)文件精神,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机构、人员和责任。公司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项目部要落实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安全工程师要每周带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安全员要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消除,确保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标准强化消防安全。

(一)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管理,将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层面、每个人员。严格把好产品采购关,必须使用符合阻燃要求目式达到目的密目式安全网。对动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设动火监护人,实行现场监护。实行明火作业时,必须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和装置,操作完毕后腰认真清理现场,防止产生暗火。严禁在明火作业范围内同时从事油漆等易产生挥发性气体的作业;使用易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并远离热源。严禁在施工现场内吸烟。严禁在运行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切割和焊接。对各种用途的临时用房、仓库、贮罐、堆料等要合理布局,保证有足够的安全通道、防护间距。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标志醒目。

(二)加强活动用房搭设管理。活动用房的设计、制作、安装、拆卸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jgj/t188-)的要求执行,且符合《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活动用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防火要求:

1、活动用房场地周边应设置消防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配置消防水源。

2、活动用房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危险源的距离不小于16米,食堂用房与宿舍用房应分开设置。

3、对于两层的活动用房,当每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时,应至少设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当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第一层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活动用房栋与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5米。

4、活动用房搭设不宜超过两层,其耐火等级达到四级要求,超过两层时,应按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5、活动用房墙板和门等装饰材料应满足防火要求。

6、活动用房每100平方米至少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低于3a的灭火器,厨房等用火场所应适当增加。

7、活动用房电气线路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一是所有用电线路应穿阻燃管明敷;二是灯具要与板墙保持安全距离,电线穿过彩钢夹芯板墙板,必须套瓷管或其它不燃的塑管;三是配电线路宜安装智能限电器,应将照明回路与插座回路分开,插座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三层或单栋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活动用房必须安装智能限电器。

(三)加强活动用房使用管理。

活动用房安装完毕后,正式使用前,应进行验收,并提供活动用房出厂合格证、安装竣工验收表、活动用房产品防火检验报告等验收资料。使用过程中,要加强人员教育,落实下列防火措施:

1、活动用房内禁止使用电饭煲、电炉、电热杯、电棒等电热器具。

2、活动用房内严禁电线乱拉乱接。

3、严禁在手机充电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活动板房不能用作危险品仓库、配电房。

三、加强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施工单位要将消防安全教育作为施工现场“三级教育”的重要内容,全面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用火、用电、用气常识,使从业人员了解消防要求,增强消防意识,掌握消防知识,遵守消防规定,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积极开展群防群治,营造“了解消防、关注消防、参与消防”的社会氛围,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四、强化监管,排查火灾隐患。

决定在我市建筑工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活动时间为4月至5月,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全市在建工地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立即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重点对消防设备设施的设置、施工现场易燃物的管理、活动用房防火管理、临时施工用电安全、作业人员作业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排除,确保检查不留死角和漏洞。

各区(市)县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应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一是要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活动;二是要把好开工条件审查关,在开工条件审查时要对活动用房的相关设计、安装、验收、移交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三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督促施工现场全面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灾隐患必须当场督促改正,对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同时按照《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对因材料阻燃达不到要求而发生火灾的活动用房厂家进行公示。

消防检查报告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将第十六条中的“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修改为“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

六、将第十七条中的“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七、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修改为“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修改为“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将第二款修改为:“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合并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将第十项修改为:“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十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中的“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八、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十九、《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消防检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消防检查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文物古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夏季火灾防控工作,进一步提升全街道火灾防控和灭火救援能力,坚决防止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省、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方案》要求,从即日起至x月20日,在全淡水范围内开展夏季消防检查。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集中开展以火灾隐患整治、消防执法检查、消防安全宣传为主要内容的夏季消防检查,着力提升消防执法水平、科学施救水平、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水平,进一步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职责,提高社会单位自我管理水平,夯实消防基层基础,增强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确保全街道范围内夏季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夏季消防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由陈燕雄同志任组长,练伟贤同志任常务副组长,邓欣、张尤祝同志任副组长,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淡水街道夏季消防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杨志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督查考核等工作。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检查内容。

(一)火灾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1、重点企业。以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企业为重点,主要检查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日常消防检查巡查,防火防爆防雷防泄漏,储备灭火药剂,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演练,建立专职消防队,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2、重点场所。以商市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寺庙、古村寨等文物古建筑为重点,主要检查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专兼职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保安等“五类人员”培训,日常消防检查巡查,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人员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管理,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演练等情况。按照《淡水街道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检查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对省、市、区级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重点检查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3、重点单位。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主体责任和各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消防监督部门落实“三分三定”情况,消防监督人员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的要求落实对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情况。检查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专兼职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和保安等“五类人员”登记培训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4、责任主体、监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惠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的通知》(惠府办函[]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同行动,全面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检查。

各村(社区)要以地毯式的排查方式,将辖区内各个场所检查一遍,对发现的隐患要坚决依法整治,确保整治一个,验收一个。对无牌无证经营的场所,要书面报告辖区工商主管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未能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要逐一登记造册,书面报告辖区派出所处理,并依法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日常监督指导检查;督促落实敬老院、社会(儿童)福利院(中心)等城乡社会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和殡葬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工商部门要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未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许可的企业。

公安部门要按照《惠州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部门直接监管职责,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工作制度,实行标准化管理。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要依法查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文物古建筑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消防安全宣传。

1、消防安全培训情况。是全省“消防安全培训年”。党委政府培训层面,省公安消防总队已提请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培训对象、内容、目标以及购买服务等内容。街道办将推进“十(十名镇领导)、百(百名村干部)、千(千名企业老板)、万(万名消防管理人)、十万(十多万名群众)”消防培训计划,推动“全民消防培训”工作深入开展。职能部门培训层面,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纳入财政预算等形式,对政府及职能部门、村(居)委员会消防工作负责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和专兼职民警、社区和驻村民警、消防网格员开展消防培训、轮训。公安消防机构层面,要落实每周半天以上消防培训,将消防培训与监督执法“同步”开展。

2、消防宣传“七进”情况。街道宣传部门要部署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机关、进网站”“七进”工作。民政部门要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减灾规划,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日常消防宣传教育。教育、消防部门要联合编印消防知识教材,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和各校教育计划,明确规定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为每所中小学培养一批“消防宣传大使”,集中开展消防安全示范课评比活动;全街道50%的中小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必修、选修和校本教材内容,50%的大学新生军训列入消防知识和技能内容,30%的大专院校要成立大学生消防协会。文化、安监、工商、民政等管理部门要推进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寺庙、古村寨等文物古建筑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员工“一懂三会”教育培训。各辖区要组织基层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化力量、消防志愿者、“消防宣传大使”进村入户,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联合党政办、组织办等部门推进消防安全教育进“机关”;街道各辖区要按“机关、学校、社区、生产企业、农村、家庭、宾馆、ktv、电影院、商场”等类别,结合实际分别打造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样板”,以点带面推进消防宣传“七进”工作。

3、媒体消防宣传情况。各地宣传、文化、消防联合在当地电视、广播、报刊主流媒体至少开辟2个以上的消防专栏。邀请区政府分管消防工作领导、行业部门负责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专兼职人员、派出所消防民警、网格长(员)和微博、微信粉丝等目标人群关注移动互联网消防信息服务平台。

(三)时间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x月30日前)。街道制定印发工作方案,对夏季消防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工作方法,明确检查要点。各村(社区)、各办、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行专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组织所有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开展排查摸底,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宣传资源广泛发动,营造社会舆论声势。

2、全面检查阶段(x月1日前)。街道将统一组织公安消防、安监、文化、文物、教育、旅游、住建、民政、规划等行业部门,对易燃易爆企业、人员密集场所、文物古建筑,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消防宣传“七进”工作等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列出清单,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计划和整改任务,依法跟踪督促整改。

3、总结考核阶段(x月10日前)。街道将对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统一组织考核,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不足,建立提升火灾防范和灭火救援能力的长效机制。

四、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各办、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将夏季消防检查作为稳定火灾形势、夯实火灾防控基础、促进源头治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施综合治理。各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亲自带队检查督导,分管领导牵头研究重点事项,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村(社区)、各办、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惠府[]第26号)和街道《关于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淡办[2015]96号)的要求,完善各项工作,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把夏季消防检查纳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带队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城乡消防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建设等重大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指导培训,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工作制度,以标准化促进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辖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各辖区应组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解决。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该重罚的重罚、该关停的关停、该查封的查封、该拘留的拘留;对难以整改又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要提请地方政府研究解决。

(三)完善治理体系。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要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积极推动街道和村(居)将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综治或城市社会服务管理平台实体运行。街道消安委要发动综治、村(居)、安监、治安巡防队等基层力量,组织人员对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文物古建筑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和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防止失控漏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各级网格长、网格员消防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基层网格人员检查常见火灾隐患和宣传消防常识的能力。各辖区要积极研究适应新常态下消防安全治理的新机制、新举措,探索建立立体化火灾综合防控体系。要切实发挥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力量,探索第三方消防安全评估。探索建立社会单位区域联防协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安全互查、联合演练,提高区域火灾防控整体水平。要试点运用消防“大数据”和物联网,推动实现信息互联、资源共享、监管同步,实现对消防安全状态重点监督和动态预警。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村(社区)、各办、各相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载体、渠道,针对夏季火灾多发、易发的特点,广泛开展针对性强的提示宣传。既要宣传党委政府重视支持依法整治火灾隐患的决心和举措,也要宣传各部门服务企业、便民利民的做法和成效,进一步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感和满意度。要注重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宣传报道,推广典型经验,曝光重大隐患,营造浓厚氛围。要深化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和逃生疏散演练。要利用“96119”举报投诉和消防官方微博,开展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活动,切实形成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浓厚氛围。

(五)严格督导问责。各村(社区)、各办、各相关部门要层层分解工作责任,将任务逐项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狠抓整改环节各项措施的落实。各领导干部要分片包干、靠前指挥,蹲点督导、跟踪问效。街道消安委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督导检查,并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奖惩措施。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

消防专项检查新闻稿

4月1日上午,仪陇县副县长曹毅带领消防、安监、交警、卫生等部门组成检查组联合深入辖区金城镇崇福禅院进行清明节前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组,针对清明节期间人流,吸烟、香火、烛火使用频繁,诱发火灾的因素增多,检查组仔细查看了寺庙内消防水源是否充足,寺庙内的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寺庙内的僧人们是否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寺庙内是否按相关规定规范香客上香和点酥油灯活动等。通过检查也发现寺庙存在的一些火灾隐患,如配备的灭火器数量不足,用火、用气、用电不规范,缺少水池的设置等问题。消防监督人员根据寺庙的地形情况、布局特点,帮助制定了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合理建议寺内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消防水带配备数量,以确保关键时刻消防器材的完整好用。

检查结束后,曹毅副县长强调:一是要重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张贴消防安全标识、标语,坚决杜绝引发火灾等事故发生;二是寺庙负责人一定要重视寺庙内的消防安全。由于寺庙多为木质古建筑,消防设施相对比较薄弱,清明节期间,人员较集中,香火旺盛极易发生火灾,寺庙内的全体工作人员一定要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与保养,提高寺庙消防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寺庙的.消防安全。

通过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寺庙的消防安全,有效地提高了寺庙人员的防火意识,极大净化了民众烧香拜佛祈福的消防安全环境,夯实了清明节期间消防安全基础。

消防检查报告

“落实消防责任,防范安全风险”,今年11月9日是第xx个“全国消防日”,11月是“消防宣传月”。为全面做好社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加强辖区消防安全,xxx社区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活动,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度,着力提升辖区消防安全建设管理水平。

行动中,网格员对沿街商铺逐一走访排查,重点针对沿街店铺经营场所安全疏散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保持完好有效;用火,用电是否安全可靠等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同时,社区采取“边检查、边宣传”的方式对商铺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店铺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通过此次排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辖区火灾事故的发生。增强了辖区“九小场所”的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消防专项检查新闻稿

4月22日上午,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廖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冯月玲带队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对辖区企业进行安全专项检查。

镇应急办重点对企业生产消防器材、安全设施、机械电路等设施设备,以及企业员工生产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等内容进行了检查督查。

在检查中,冯月玲向相关企业负责人强调:在生产中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做好日常性安全自查,切实做到重要地段、重点岗位有安全提示和警示标语,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排除;并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人、物同房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

最后,相关企业负责人表示一定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积极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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