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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中过错责任原则(通用9篇)

时间:2023-09-28 04:24:06 作者:纸韵 最新合同法中过错责任原则(通用9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篇一

赠与过户

1、费用

1.1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征

1.2公证费:当地公正收费标准

1.3契税:不论房产什么情况都需要征收全额契税其他费用和正常过户一样

2、所需材料

2.1登记申请书原件;

2.2申请人身份证明;

2.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4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2.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2.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2.9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2.10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3、情况说明

3.1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3.1.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2其他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可以扣除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合同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篇二

合同法是民事法律中最为关键的一部分,作为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法规,合同法中的担保部分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建立了重要的桥梁。在近年来的社会中,随着人们对消费保障意识的不断提升,商家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越发重要。因此,作为一名学习法律相关专业的学生,在合同法担保部分的学习过程中,我颇有心得,今天就与大家分享一下我的体会。

第二段:合同法担保部分的种类

合同法担保部分的种类较多,譬如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人对债权人担保等等。在我的学习过程中,我发现不同种类的担保方式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这不仅在效力上存在着差异,还在适用条件上有所不同。比如说,保证担保是一种很常见的方式,其特点是当主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保证人将承担相应的债务款项。这种方式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并且在法律中规定了保证人身份及规定了保证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合同担保的选择上,需要在深入了解各种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充分权衡各种因素,做出最适合自身情况的选择。

第三段:担保责任的承担

除了了解种类及方式,在合同担保的过程中,对担保责任的承担也非常重要。用不同的担保方式,承擔的责任也是不同的。在我的研究中,我发现当债务人无法实现偿付时,保证人担保责任比债务人更为重大。因为保证人可以在没有任何抵押物的情况下,担保公司债务的偿还。因此,在选择担保方式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而在履行担保责任时,还需要对於担保人有一定的信任度。多年来,随着法律的改进,對担保责任的约束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这无疑是对担保制度完善的进一步推动。

第四段:合同反担保

合同反担保是协议中的一种保护措施,在合同中规定了债权人有权随时出售抵押物解除担保。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债权人由于担保问题而无法兑现债权的问题。但是在实施时,还需要注意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划分。合同反担保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也须保障担保人的权利。

第五段:结论

总的来说,在合同法担保部分的学习过程中,我从中学到了不少有益的东西,并且对于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合同法担保部分也给予了我们在从事商业交易过程中的信心和安全感。最后,我希望在未来的学习和实践过程中,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合同法担保部分,更好地为将来的商业交易打下基石。

合同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篇三

鉴于甲方(委托方)需要就__________________技术项目向乙方(顾问方)咨询;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提供咨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咨询项目名称

1.1本合同的技术咨询项目名称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咨询项目的名称)

1.2技术咨询合同的项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一致,尽量使用规范化的表述,如关于______________技术的技术咨询合同。

1.3甲乙双方可以就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其他专业技术项目订立技术咨询合同。

第二条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2.1本合同的履行标的不是技术成果,而是供委托方决策和选择的咨询报告,即顾问方为委托方就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成果推广、工程设计、科技管理等科技项目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方案。

2.2本合同顾问方就委托方的某项特定技术项目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报告,其工作内容如下:

(1)可行性论证:即对某项特定的经济技术项目实施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计算和评价,从而确定该项目是否成功和发展的可能。

(2)技术预测:即对咨询技术项目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与预测,主要是对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发展动态,以及这些技术的发展对某些产品需求的影响的预。

(3)专题技术调查:即针对咨询技术项目的技术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对专题资料、数据的考查与收集工作。

(4)分析评价报告:即对某项技术的发展给社会带来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和全面评价工作。

2.3顾问方向委托方提供的咨询报告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咨询报告是对特定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调查和预测的报告或意见;

(2)以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或意见的形式提交;

(3)应达到合同约定的科技水平,对委托方有相应的参考价值。

2.4委托方和顾问方约定顾问方提交的咨询报告应达到以下要求:(双方对咨询报告所应达到的要求的约定)

2.5本合同所称的“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仅指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形式内容和通过约定的验收方法,不能扩大理解为保证委托方按咨询报告实施达到理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3.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奉合同从开始履行到履行完毕的具体时日。双方约定各自的履行期限为:(如委托方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向顾问方提交有关咨询资料和数据;顾问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完成咨询报告并提交给委托方等)如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方可以随时履行,权利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2本合同的履行地点可以由双方约定在委托方所在地,也可以约定在顾问方所在地,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如果约定不明确,则推定在顾问方所在地履行。

3.3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约定采用顾问方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研及分析评价报告等方式。

第四条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4.1委托方的协作事项是指为了使顾问方顺利开展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技术背景资料等。

4.2委托方应协作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阐明咨询的问题,向顾问方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数据;

(2)根据顾问方的要求补充说明有关情况,追回有关资料、数据;

(3)提供给顾问方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应及时修改、完善;

合同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篇四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

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篇五

合同法务是企业中非常重要的领域,每个企业都需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此,我参加了一次关于合同法务的培训课程,并在此次培训中受益匪浅。本文将分享我在这次培训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课程内容与收获

在该课程中我们学习了合同的法律意义、基本结构、条款规范等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让我更深入地了解了合同,弥补了我之前对合同法律知识的缺乏。在课堂中老师还分享了实际案例,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合同的作用,以及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获得最佳效果。通过学习,我不仅获得了法律知识,还学会了合同处理的技巧。

第三段:合同处理技巧

在处理合同时,我们需要注意文本的清晰度和完整性。合同的内容需要准确、详细地阐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此才能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此外,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需要保持耐心,全面沟通,及时解决方案,确定具体的条款、金额、时间等内容。通过这次培训,我学会了如何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进行条款的规范化,如何分析合同中的风险和纠纷等情况,并解决相应问题,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第四段:实际应用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和处理技巧,与他人合理协商以达成成功的合同交易。我在最近的一次招标合同中应用了所学知识,及时沟通协调,成功签订了大约十万的项目合同,其中合同中涉及的责任条款、价值条款、时间条款等内容多达二十条,在课堂上所学知识将其处理的极为准确、清晰,同时也在过程中对合同中存在的漏洞以及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让我在本次项目合同交易中更有自信。

第五段:总结

通过这次合同法务培训,我明确了学习合同法务的重要性。学习成果的应用,正如我在实际工作中所体会到的,将更好地掌握与他人相互合作中涉及的法律内容,实现更加积极有效、合法合规的合同交易。因此,我强烈建议企业进行内部合同法务的培训,不仅为企业带来更高质量的合同交易,同时让员工能够更合法、安全、高效地为企业服务。

合同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篇六

第一段: 引言 (200字)

合同法担保部分是我们在学习合同法过程中时常提到的一个重要内容。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是商业、金融交易常见的一种手段。担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债权人的信任和债务人的获得信用,从而推动经济发展。在实践中,担保经常遇到各种困难和复杂情况,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学习担保法律制度,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更好地应用。在学习合同法担保部分时,我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和认识。

第二段: 担保的种类及法律效力 (200字)

合同法规定了担保的三种方式: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定金。在这三种方式中,保证合同最常见。保证人的担保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同时可以由一个保证人或多个保证人或连带保证人提供。保证人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债务人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偿。保证人追偿的范围和责任也是有限制的,只有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向保证人追偿。当然,保证人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免责。

第三段: 担保的要件及法定担保 (200字)

担保的要件有:主债权合法有效,担保人的担保意向,担保的方式与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等。此外,在一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法定担保,例如商业信贷、买卖合同等。这些法律规定可以提高债权人的信任,也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合理运用这些法定担保条款,同时,尽量避免出现过度担保的情况,避免出现无法偿还的问题。

第四段: 担保的执行 (200字)

担保的执行是担保制度重要的一部分。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必须履行担保义务,接受债务人的追偿。债权人也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向担保人追偿。当然,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争议和困难,例如担保人没有履行义务、担保物不足以偿还债务等情况。我们需要继续深入研究这些问题,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段: 总结 (200字)

合同法担保部分是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研究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和各种条款的要求,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应用这些条款。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担保的风险和困难,避免出现过度担保的问题。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应该尽可能合理运用法定担保条款和程序,同时,需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担保制度才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合同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篇七

合同法52条损害公共利益【1】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有毒物品、枪等。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

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

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不构成胁迫。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

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散布谣言,诽谤对方。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要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

(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如胁迫者必须要有以将要有的损害行为或者接对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胁迫行为。胁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现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订立后,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就不构成合同中的威胁。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对方若不按时履行合同,就要提起诉讼,则因为提起诉讼是合法手段,不构成胁迫。

(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如果受胁迫者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不为之所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则也不构成胁迫。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如,甲企业产品的质量低劣,销不出去,就向乙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其他订立合同的主管人员贿赂,然后相互串通订立合同,将次品当成合格产品买入。

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由于这种合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此类合同纳入了无效合同之中。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此类合同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为伪装合同。

例如,当事人通过虚假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由于这种合同被掩盖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本法把此类合同也纳入了无效合同中。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没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与他人签订合同出租赌博场所。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从本条的规定可知,只有违反了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情形;对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的价格。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不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或者必须为某些行为,如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等都属于强制性规定;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的规定。

由此可见,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刑事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如我国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法规。

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是不妥当的。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2】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解释】本条是关于订立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所谓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方面的问题也逐渐展现,想要一劳永逸地在一个集体合同里面解决所有问题越来越不可能。

为了减少协商谈判所需要的社会成本,也为了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解决劳动关系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工会在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中订立专项集体合同,逐渐成为一种普遍形式。

像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社会关注较多的方面已经签订了不少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规定》中也有不少相关规定。

但是“专项集体合同”的概念在法律层面上还没有出现过,劳动合同法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定。

一、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专项集体合同

随着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认识逐渐深人,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

在已有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前提下,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某行业、某企业实际订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已经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

例如,在安全事故多发的采矿业,制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呼之欲出。

二、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它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制定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往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例如,专项集体合同里规定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企业工会委员会、职工民主管理和进修、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企业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月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企业不得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单位每年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集体合同还对合同的检查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女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维护和保障。

三、工资调整机制专项集体合同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中国将力争在五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人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职工一方明显处于弱势。代表企业利益的一方往往组织严密,具有很强的专业素质,而代表职工利益的一方往往是由选举、任命等方式临时产生,缺乏谈判的动力与技能,致使工资谈判常常走过场,难有实际效果。

为此,企业职工一方需要借助有组织的工会力量,能够真正与企业一方平等协商,订立工资调整机制方面的专项集体合同。

合同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篇八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的规定。

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支付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当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发包人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

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当及时作出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承包人。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后将竣工的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接收该工程。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从90年代初到现在,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出现了大幅度增加的势头。

不少地区的工程款拖欠数额庞大,有的工程拖欠付款无期限,问题已经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建设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提高。

为了确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按照本条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支付逾期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2.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发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

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

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3.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4.根据本条规定,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

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

如国家重点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卖。

拓展阅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和适用【2】

在房地产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订了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将严重损害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利益,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年12月8日,最高院做出了《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是否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属建筑工程,也有优先受偿权。

如何正确理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驶条件。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包括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和付款期限履行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不以数额确定为前提,承包人在工程价款结算诉讼中,同时请求行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2、16、20、22条规定的原则或是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数额后,判决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所承建的某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受偿权成立时间应当以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成立时间为准。

其次,承包人对发包人进行了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工程价款。

在司法实践中,为减少争议,催告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理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合同,且专用条款中对通用条款没有修改或者补充的,合理期限应当确定为56条。

同时,行驶优先受偿权不应以工程竣工为前提。

承包人对未完工的建设工程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依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没有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驶优先权的期限从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从而肯定了没有竣工的工程也具有优先受偿权;我国物权法、担保法中均规定了尚没有完工的建设工程可以设定抵押,成为抵押权的客体,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抵押权,不言而喻。

未完成的工程中包含劳动者的工资,最高院民一庭也认为合同法286条没有明确承包人享有的优先权的先决条件是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并经验收竣工,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包人对于未完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再次,建设工程的性质应当事宜折价、拍卖。

不宜折价、拍卖应理解为法律禁止流通物。

如公有物,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物及军事设施;公用物,如道路、桥梁、机场、港口、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等。

在司法实践中,应尊重建设工程价款同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如验收不合格或经补救措施,仍然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视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履行工程价款债务的条件不成就。

另在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如已经完成的工程不合格,视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是否负有债务尚不确定,不具有行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条件。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1、合同法286条的规定,优先受偿的主体仅限于承包人,建设工程的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对于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的工程承包人无优先权。

同时,对于合法分包人、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实际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也不具有优先权。

因为合法分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无直接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发包人无直接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但发包人直接定了专业分包合同的.除外。

如果工程欠款债权事实清楚,合法分包人可依据《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主张代位权,行驶权利。

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实际是一种担保物权,不是债权。

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2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无须行驶代位权。

2、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具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自然,装修工程属于建筑物建造活动中的一道工序,属建筑工程的范围。

根据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做出了《关于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优先权的复函》。

该复函规定:可适用合同法286条的规定享有优先权,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劝人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也就是说发包人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可以行使优先权,在发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相分离的情况下,应担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担保,才能行使优先权。

对于建筑物交付所有权人或占有人使用后,是否可以行使优先权,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该装饰相对于建筑物的价值非常微小,可通过合同关系实现债权,不享有工程优先受偿权。

3、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二条的解释本意,工程款的结算不宜合同是否有效为依据,应当以是否合格为依据。

因为根据立法本意建设工程过程中劳动、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产品中去。

最高院(20**)法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也认为:即使施工合同无效,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该工程性质也不会改变成补偿款。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客体。

该客体当然是建筑工程。

但不包括建筑工程所占用的建设用地,在司法实践中,房地一体处分原则,但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主体仅包括建筑物的价值部分。

另外由于装饰装修工程由于具有优先受偿权,建筑物价值不应包括在装饰装修工程范围内。

在司法实践中委托代建很常见,及工程所有权人同发包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具有优先权,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既然该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保护承包人劳动力价值及物化到工程款中去的原材料,因此在此情况下,承包人仍然具有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除非建筑工程所有权人愿意代为清偿工程价款债权。

需要指出的是商品房住宅工程优先受偿不能对抗交付购买购房款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购房者。

四、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内容。

优先受偿权内容,合同法286条规定为工程价款,依据原建设部1月5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由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和税金组成。

但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回复》第3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根据该解释,利润被排除在之外,因发包人违约造成停工、窝工等损失也排除在优先受偿之外。

但有些法院判决认为该违约损失系直接费用范围,应优先受偿。

同时拖欠工程价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应是直接费用,属优先受偿保护的范围。

合同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篇九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合同法的讲座,这是我们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一步。在这次的讲座中,我们了解到了许多关于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正如讲师所说,我们必须了解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条款,以便我们在未来生活和工作中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将分享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合同。在讲座中,我们了解到合同是以约定为基础、双方同意的法律文书,规定了双方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且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的内容。这使我对合同更为详细的了解。

其次,在讲座中,我们了解到了合同的构成要件。虽然合同并不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但它必须包含四个基本要素:当事人、对象、内容和条件。当事人是指签署合同的各方,对象是指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所要求的具体事物,内容是指合同的主要内容,条件指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其中一个要素缺失,这份文书就不能成为有效的合同,因此我们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核对所有的内容和条件。

其次,在了解合同的构成要素之后,我们还要了解合同的效力。在讲座中,我们学习到了合同相对人和合同第三人。合同相对人即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内部协商解决合同纠纷,而合同第三人则无法参与内部协商,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了解这些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合同的影响和效力。

另外,在合同法的讲座中,我们还了解了违约责任的相关知识。讲师带我们深入了解违约责任的类型,包括实际损失和违约金等,同时也告诉我们如何分析合同的风险和掌握约定条款。这些重要的知识将帮助我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加准确地评估并控制风险,尤其是在签署合同时。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合同的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了解了合同的构成要素、效力、违约责任等知识点。而这些知识不仅仅对于法学专业的同学,对于其他专业的学生来说,也是很有意义的。深刻了解合同法的规定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还可以在未来工作中用于人际关系中的处理,将能够避免许多的不必要的烦恼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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