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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公司年度工作总结

时间:2023-07-31 16:09:34 作者:储xy

总结不仅仅是总结成绩,更重要的是为了研究经验,发现做好工作的规律,也可以找出工作失误的教训。这些经验教训是非常宝贵的,对工作有很好的借鉴与指导作用,在今后工作中可以改进提高,趋利避害,避免失误。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总结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总结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煤气公司年度工作总结篇一

3、负责督促本班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4、负责煤气站、除盐水站和余热锅炉所属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

7、负责对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场所的管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9、关心员工,团结同志,搞好班组建设;

11、负责组织本班员工的实际操作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2、完成车间安排的其它工作。

煤气公司年度工作总结篇二

煤气中毒,我们如何防范一氧化碳中毒,是由于人体吸入高浓度一氧化碳气体而导致中毒、缺氧引起的神经系统严重受损的疾患。

一氧化碳被吸入人体后,迅速与血中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使血液失去携带氧气的功力。

一氧化碳。

煤气中毒,我们如何防范

一氧化碳中毒,是由于人体吸入高浓度一氧化碳气体而导致中毒、缺氧引起的神经系统严重受损的疾患。

一氧化碳被吸入人体后,迅速与血中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使血液失去携带氧气的功力。

一氧化碳与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对氧气与血红蛋白的亲和力大得多,所以血液中如侵入一氧化碳时,血红蛋白即使已与氧气结合,也会由一氧化碳把氧气置换掉而使血红蛋白失去运输氧的能力。

使人体各个组织严重、极短时间缺氧。

此即所谓一氧化碳中毒。

一氧化碳的另外一个特征是无色无味,使人在神不知鬼不觉中中毒,当你发现自己中毒,想逃生时你已经没有力气在动弹了,这也是一氧化碳的可怕之处,所以称其为“隐形杀手”一点都不过。

据统计现代家庭、宿舍发生的有害气体中毒事件中,煤气中毒是最常见的一种,每年入冬后,因煤气中毒而致人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

凡含碳的所有物质,如煤、石油、木柴等燃烧不完全时都能产生一氧化碳引起中毒。

日常生活中,煤气中毒常见于煤火取暖或土暖气、煤气罐以及燃气热水器使用不当等情况。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在密闭的居室中使用煤炉取暖、做饭或用木炭炉烧烤,由于通风不良,供氧不充分,可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积蓄在室内;无通风措施或安装风斗不正确,致使烟气倒流煤气大量溢出;雨、雪、雾等天气气压低,煤气难以流通排出;城区居民使用的管道煤气管道漏气、开关不紧或在烧煮中火焰被扑灭后,煤气大量溢出;使用燃气热水器通风不良,洗浴时间过长;冬季在车库内发动汽车或开车内空调后在车内睡觉也可能引起煤气中毒;使用柴油、汽油、各类燃气的动力机房等等。

煤气公司年度工作总结篇三

供气人:_________

用气人:_________

第一条 供气人可供气量_________。

第二条 用气人用气计划量、用气主要时间、用气方式_________。

第三条 供、用双方应当共同遵守的'安全规程及双方约定的安全义务分配_________。

第四条 设备安装情况及费用承担_________。

第五条 煤气计量装置的安装、使用和校验_________。

第六条 煤气费用动的计算和结算时间、结算方式_________。

第七条 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_________。

第八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九条 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供用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单位各一份备案。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煤气公司年度工作总结篇四

l、使用燃气具前要仔细阅读便用说明书,按要求正确操作。

2、使用燃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3、定期检查户内燃气管道是否漏气,检查方法为用肥皂水刷在管道接口处,如果有气泡冒出,证明该处漏气,需要进行修理。

4、对灶具连接胶管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磨损立即进行更换: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减压阀与钢瓶接口处的胶圈是否脱落、老化、坏损,减压阀是否上紧,严禁用管钳等工具拧迸。

5、发现漏气时,立即关闭气源,清除火种,切勿启动排风扇、抽抽烟机,打开门窗通风,进行检修。

6、使用燃气灶具时,不要长时间离开,防止火被溢出的汤水或风扑灭,造成漏气。

7、燃气热水器、灶具发生故障时,不要强行使用,需立即请专业人员修复。

8、燃气热水器禁止安装在浴室内。

9、不要在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内再使用煤炉或其它灶具。

10、如果长时间外出,一定要把燃气阀门关好。

11、燃气灶周围不要放置易燃杂物。

12、安装燃气设施、管道的房间内严禁住人。

13、不要长时间使用燃气热水器。

14、要教育儿童不要拨弄燃气具开关和划火点灶,防止发生意外。

15、使用燃气具时,要确认燃烧正常后才能做其它事务,使用完毕后,请检查开关是否关好。

16、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17、装修房屋时,不要把燃气设施封闭起来。

18、要使用带有热感应器的燃气灶 安装自动检测燃气泄漏的安全设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电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电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煤气公司年度工作总结篇五

煤气供需合同书 供方单位:_________(简称甲方) 需方单位:_________(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供气双方的职责和义务,根据《_________》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1.要按照《国家供气标准》规定提供给乙方使用。

2.正常情况下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钢瓶每四年检修一次,再后一次检验是三年,若遇特殊情况钢瓶在检验期未到或烂得厉害进行强制报废或检验。

3.及时做好压力表及管道保养与维修。

4.经常向乙方宣传用气知识及安全使用。

二、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要按照有关规定范围内使用煤气。

2.不得在户内放气,不得自己维修灶具及气瓶。

3.严禁将液化气残液倒在群众密集的地方,以确保人身安全。

4.如有发现钢瓶漏气及灶具损坏,要及时同专管部门取得联系。

三、甲乙双方事项约定。

1.甲方要在经常的情况下,必须确保不间断地提供乙方用气。

2.出现设备故障或维修,要及时通知乙方尽量在最短时间内修复。

3.以上合同乙方自行管理,如发现不规范操作,一切后果自己负责。

4.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修改,合同中如有需要修改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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