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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案例论文答辩(优秀5篇)

时间:2023-09-28 19:50:58 作者:曼珠 2023年案例论文答辩(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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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论文答辩篇一

答辩人:x市电冰箱厂。

地址:x市x区x大街28号,电话: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xx,x市电冰箱厂厂长。

因原告宋xx诉被告x市电冰箱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xxx年购买答辩人生产的电冰箱1台,xxx7年引起火灾。被答辩人在提起产品质量赔偿诉讼中隐瞒诸多重大事实,答辩人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被答辩人购买的答辩人生产的电冰箱已超过最长产品质量保证期。答辩人在其生产的电冰箱铭牌上明确标明该冰箱的最长使用寿命为。被答辩人xxx年10月1日购买此台冰箱,到xxx7年11月1日发生火灾已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2年。

2.被答辩人私自更换电冰箱电源线,破坏冰箱原有的电路结构。答辩人生产的冰箱使用电源线为300v,5x规格。由此造成电路负荷过重,引发火灾。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答辩人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市电冰箱厂

法定代表人:刘xx

xxx8年2月1日

案例论文答辩篇二

委托代理人:陆社炎,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xxx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xx号】,现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被答辩人在诉状主张的事实是严重错误的。

1、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被告在其经营的茉莉阁商场一楼xxx档大量、长期销售侵犯原告xxx天美x、xxxx加x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明显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目的,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我们知道,不论是厂家,还是商家,包括广大客户,无不痛恨假冒伪劣行为和欺骗消费者的假冒商标行为,答辩人当然也不例外。答辩人店里也就这么两对涉案的鞋。这两对涉案的鞋来源是这样的:答辩人在今年的年初,在街边的流动地摊以每双人民币180元购买的,答辩人是用于自己所穿,但由于不适合就在其经营的店里销售。谁知这次被答辩人的委托代理人邓艳xx偷偷来到答辩人店里,也是指明要这种鞋,被告才找出唯一的两对卖给她。被答辩人也没有证据表明答辩人是长期、大量销售涉案的鞋。事实上,答辩人根本没有必要去侵犯被答辩人的商标专用权,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没有侵犯。假设答辩人无意中销售了被答辩人所指的两个商标的商品,但是被答辩人所指的商标与答辩人所售两对鞋的商标不符。也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商标的事实,也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假若被告真是长期、大量销售假冒商标的话,包括销售假冒原告注册的商标的商品,客户和工商管理部门也坚决不允许!也不可能在市场上立足!因为现在客户维权意识也是很强的,他们对自己购买的产品最有发言权!既然被答辩人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答辩人销售了假冒被答辩人商标的商品,答辩人更加没有赔偿义务。

2、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共计6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到的损失。假设答辩人有侵犯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当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答辩人所得利益才240元(600-180*2)。被答辩人的商标只是知名品牌,被答辩人在xxx3年6月28日进行了证据保全,于xxx3年8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被答辩人速度之快,目的何在?但被答辩人与事实不符,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漫天要价60000元的侵权赔偿数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非法暴利之目的,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诉求。

二、被答辩人的程序失当。

被答辩人没有采取正当的、法律的程序去维权,而是采取了不当的手段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去滋扰别人的合法经营,在没有充足地证据的前提下,胡乱地对答辩人予以起诉、索赔,严重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禁止生产、销售假冒商标的行为,任何人(包括被答辩人、答辩人在内)都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崇拜法律的威严!那么,既然被答辩人多次发现答辩人长期、大量销售假冒被答辩人的‘xx天xx、staxx图’商标的商品,就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即: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也就是说原告完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诉前采取临时保护措施,或者根据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或者向商标管理部门报案投诉,由商标管理部门去取证、查处。然而,被答辩人用自己的非法律的手段去搜集证据,然后去向法院起诉。被答辩人既然控告别人违法,自己就更应该依法行事,依照法律,特别是《商标法》规定的程序去维权,对于被答辩人的`做法,答辩人肯定不会赞同!

上述答辩意见,望法庭予以慎重考虑,并望予以采纳。

答辩人:杨xx

xxx3年9月11日

案例论文答辩篇三

答辩人(被告)李某,男,19xx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泰山庙街338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原告)陈敏、李玲、乔邦、李升起诉合伙纠纷一案,答辩意见如下:

一、起诉状诉称“由于李某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混乱”与事实不符。

虽然合伙协议约定“李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但是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合伙人的经营理念不同,从一开始,每个合伙人就各自当家,李升大肆装修自己的办公室,又装空调又铺木地板,又买家具。

而李某的办公室仅有一个办公桌椅。

虽然由李玲管理财务,但是各合伙人随意使用合伙资金,白条冲账的行为比比皆是。

在经营过程中,合伙人之间经常出现分歧,矛盾和纠纷不断,李某无法正常行使管理权,使合伙企业不能正常经营运作,最终使合伙人协商一致解散企业。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都有管理权和监督权,将责任全推到李某一人身上不但与事实不符,也是不公平的。

二、李某并没有将合伙企业剩余资金和剩余物资装入自己囊中,更未违反合伙协议中解散清算的约定,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0xx年10月31日合伙人算账后,在乔邦的公司办公室共同协商签订了“解散合同”,就合伙财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1、李升、乔邦、李玲各分现金57000元,陈敏分现金26000元;2、厂里原有剩余设备归李某所有;3、厂里李升办公室内所有设施归李升所有;4、上述内容已电话通知陈敏,陈敏再有异议纠纷,由李玲、乔邦、李升、李某承担。”该“解散合同”是李玲起草的,用乔邦的打印机打印的。

当时仅仅陈敏的不在现场。

根据协议,李升、李玲、乔邦的现金他们均已全部拿走;陈敏的现金她也得到了9900元,仅余16100元尚未领取。

当时并未约定每人“先得”那么多现金,“解散合同”以及每人的收条上也没有“先得”的字样和内容。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过程完全符合“合伙协议书”中关于解散清算的约定,也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且这份“解散合同”正是原告起草和打印的。

李某的农业银行卡中并没有尚未分配的资金,卡中的款是合伙人经过清算后用来归还欠款的资金,其中包括李某在合伙期间垫支的款项。

这些资金在签订“解散合同”前的算账时已经考虑在内,原告现在却不承认了。

三、被答辩人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他们这一诉讼行为恰恰暴露了他们的不讲诚信的态度,以及他们行使诉讼权利的随意态度。

这种行为也是对国家的诉讼资源的肆意占用和浪费。

根据20xx年10月31日的“解散合同”第二条约定“厂里原有剩余设备归李某所有”。

“企业合伙协议书”第七条约定“李某出资比例为22%,分配比例为25%”,李某的分配比例应当高于其他合伙人,而李某在清算中资金分文未得,只分得了剩余的旧设备,这些旧设备折合成现金远远不到50000元,但是李某考虑到合伙企业亏损的客观事实,本着以和为贵、朋友一场、好聚好散的想法,对现金的分配并未斤斤计较。

这些旧设备至今仍然堆积在李某的'房子里,原告竟然要求分割,实在令人费解。

再者,从原告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上可以看出,原告对合伙财产掌握得是如此透彻,分割财产是如此仔细,那么,他们在签订“解散合同”时,吃亏的事情他们会干吗?他们可能让留存剩余资金吗?另外,木地板、大龙骨、窗子窗帘这些装饰材料都在当时租赁的房子里,原告尽管去拆除取走好了。

会计李婷5、6、7三个月的工资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合伙企业欠她工资,那么应当由她本人做原告起诉全体合伙人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去告骨求

四、20xx年10月31日所签的“解散合同”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应当得到确认。

20xx年9月30日,全体合伙人所签的“企业合伙协议书”第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

事实上,全体5名合伙人中有4名合伙人参与了清算,并签订了“解散合同”,完全符合合伙企业清算的约定即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虽然陈敏当时未在现场,但是“解散合同”的内容当时已经电话通知了陈敏,陈敏并未提出异议,这一事实有“解散合同”上李玲、乔邦、李升、李某的签字相互印证。

因此,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解散合同”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应当得到确认。

虽然合伙人没有形成书面的清算报告,但是合伙人之间的算账就是清算行为,试问如果没有清算行为,那么怎么可能签订“解散合同”呢?而“解散合同”的内容就反映出了财务清算的结果,事实上也就是一种财务清算报告。

那种没有书面清算报告散伙协议就属无效的认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五、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中所称的合伙企业,并没有办理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也没有经过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合伙经营进行期间,被告李某为了使合伙企业的具备印刷合法资质身份,将王兰经营的开封市绿叶彩印厂的工商登记变更到合伙企业的地址上。

而原告在诉讼中根本就不承认开封市绿叶彩印厂的存在,因为合伙企业自始至终一直对外称为开封市海堡彩印厂。

所以,本案中所称的合伙企业根本就没有依法成立,事实上是一种自然人的合伙关系,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案例论文答辩篇四

答辩人:程xx,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月日。现住甘肃省敦煌市沙洲镇物资管理局家属楼235号。

联系电话135xxxxx9353

被答辩人:兰州天林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逯xx

住址: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3号。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兰州天林物业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20xx年10月8日被答辩人兰州天林物业有限公司、兰州点实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个体户马林祥三方经协商一致作为联合投资的乙方共同与甘南州黄金公司就甘南州合作市卡加曼乡扎布朗沟金矿的投资、勘探、开采、加工生产等事项达成协议。签订了《合作市卡加曼乡扎布朗沟金矿合作联营协议书》,并制作了《合作市卡加曼乡扎布朗沟金矿股东章程》。该《协议书》和《股东章程》明确规定被答辩人、兰州点实数据有限公司、马林祥三方作为一个合作的整体组成乙方。乙方的三方合作者作为一个整体才具有与甲方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脱离乙方整体,没有独立主张权利的资格。答辩人在《协议书》中的地位仅作为乙方合作组成单位兰州点实数据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参加金矿的勘探、开采等工作。既不具备乙方合作整体组成单位的法人地位,也不是任何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答辩人不具备《协议书》、《公司章程》民事约定下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被告,不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对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合作联营协议书》、《合作市卡加曼乡扎布朗沟金矿股东章程》明确约定:甲乙双方按照拟定的投资比例方式进行投资,承担风险责任和利益分配,由甲方代表尕海英,乙方股东代表程xx、杨洪元(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逮晓玲的丈夫)、马祥林四人组成董事机构,共同制定决策该矿山的重大事项。合作方委派专人或自行出任承担矿山的生产管理职责。《协议书》第十条中明确约定:“任一合作方或合作人在合作有效期间,不得有损合作方共同利益的行为,未经合作方或代表人一致同意,任一合作者不得转让退出合作和其他人参股。”《股东章程》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矿山总投资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被答辩人出资30万元,参股比例为30%。《协议书》生效后被答辩人先后投资6万元,并提供一辆支付首期预付款项的奥林皮卡车(甘j12689)用于矿山的勘探、开采使用。在协议的履行和章程的执行过程中,答辩人作为投资参股方点实数据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人,在合作市卡加曼乡扎布朗沟进行探矿,做了大量的地质勘查、开采工作,开洞六个,累计进尺600米。现有联营合作方甘南州黄金公司和甘南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乙方与合作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站签订的协议书、合作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整改指令书佐证。在此期间作为参股人的杨洪元不履行《协议书》和《股东章程》,不按时依约出资,造成整体出资不到位,致使开矿业务停止。奥林皮卡车(甘j12689)也因被答辩人拖欠车款于20xx年被奔马公司扣走。现答辩人不仅不承担因其违约给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反而提起诉讼要求受害方答辩人返还投资款14万元,并承担损失1万元,这与理与法不能自圆其说。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的被告(答辩人)不适格,诉讼请求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起诉显系滥用诉权,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

答辩人:

20xx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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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论文答辩篇五

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我校20xx-20xx学年度第二学期已经基本结束,除20xx届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学位证可及时离校外,其余年级学生须于7月19日离校,并须于8月23日到校报到注册,8月24日正式上课。

在此特别提请您关注或通过您向孩子告知以下事项:

(一)暑期长假不仅是一个很好的休息机会,也是同学们继续投入学业、维护身心健康、提升自身素质,为未来打下更坚实基础的时段。希望您为此及时提醒和经常督促孩子。

(二)在长假期间要注意出行安全,在出行或在外住宿时要规避生命和财产安全风险。

(三)在假期通过打工获得经济收入和增加工作体验,或者利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是一项有意义的活动,希望同学们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谨防非法务工和传销陷阱。

(四)虽然假期天热,请不要到缺乏安全保护设施和措施的水域游泳、洗澡,或不具备旅游条件的地方去游玩或探险。

(五)同学应保证手机通讯畅通,或通过其他通讯手段与家里人保持经常联系。必要时请与班主任联系。

(六)由于暑期要对学生宿舍进入全面维修维护,原则上学生须按照学校统一要求离校。不能及时回家的同学,请务必及时告诉家人,或请家人与其主动联系。

(七)暑期结束不能按时返校的同学,请务必及时告知所在学院或本班班主任。

最后,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祝您和孩子假期愉快。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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