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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报告(实用14篇)

时间:2024-01-04 14:30:28 作者: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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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员述职报告

20xx年上半年,在公司监察室的领导下,在烟台中支党支部的大力支持下,本人按照《山东省分公司20xx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点》的要求及特派员工作职责,认真履职,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协助党支部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20xx年3月,组织中支全体员工参加了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学习了总行、总分公司领导在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重点工作。并按照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的要求,在历次办公会上对党建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

二是按照分公司党委、纪委的要求组织烟台中支干部员工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责任书》、《案件防控目标责任书》。

三是根据《兼职监察员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兼职监察员工作职责。

四是召开了烟台中支组织生活会,并落实整改措施。20xx年1月30日,召开烟台中支专题组织生活会,6月28日,召开“纪律教育月”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了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了支部班子成员的廉洁意识、看齐意识、群众意识、创新意识。制定了《组织生活会整改方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组织生活会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建立具体台账,逐个销号解决,持续抓好整改和监督。

五是内外部检查工作。

20xx年5月21日,接受总公司对烟台机构和负责人的任中审计;6月7日接受分公司财务检查;6月12日,接受分公司“防范非法集资”工作督查。对历次检查反馈问题逐一进行了整改,并持续做好易发高发问题的整改和监督。

(二)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情况。

(1)遵纪守法。

一是认真落实总行党委“25条意见”、“四个严禁”,总公司党委“8点要求”,杜绝公款送节礼、公款大吃大喝、公款购送节日纪念品和年货等问题。

二是认真执行《三、四级机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支班子成员须充分酝酿讨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决杜绝个人说了算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

三是设立党风廉政建设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广大干部员工监督,虚心接受批评。

(2)监督检查。

一是强化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执纪监督。同步介入、全程参与中支总经理办公会10次,专题会议2次和支部委员会议6次,新入职员工谈话4人次,确保凡属“三重一大”类决策,由支委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是强化对公车私用、公款送礼、公款吃喝的执纪监督。半年来,重大节假日期间,对中支党员干部提出了具体明确的廉政要求,并坚决执行重大节日公车封存制度,杜绝公车私用、公款送礼、公款吃喝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三是开展异常行为排查工作。按季度对干部员工异常行为进行分类甄别,重点关注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日常消费与个人及家庭收入明显不符、参与民间借贷、参与黄赌毒等异常行为,对可能产生违规违法的行为能够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防微杜渐、不留隐患。

(3)廉政教育。

一是结合“纪律教育月”、“警示教育年”以及中支4月份开展的“规章制度学习月”活动,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等党纪司规内容。

二是组织学习《违规违纪案例汇编》并传达学习《纪委书记在20xx年警示教育宣讲课上的讲话精神》。

三是组织开展保密知识学习教育活动,切实抓好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指导管理、技术防护、监督检查等工作。

(4)案件防控。

一是对以权谋私等新五大领域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20xx年5月开展员工违规经商办企业和员工从事网约车等经营活动自查,对5名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员工进行了约谈,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注销整改。

二是20xx年5月份有效开展了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活动及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回头看工作,防范化解潜在非法集资风险。

三是信访核查。(1)在职场设置了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了举报渠道,及时查看有无举报信息。截止目前,尚未收到信访举报信息。(2)定期(每季度)开展员工座谈活动,向基层员工征集意见建议及违法违纪线索的活动。截止目前,尚未违法违纪线索的举报信息。

四是信息报送。按时向分公司报送监察室报送相关资料和报表,未发生过迟报、漏报情况。

(5)工作创新。

一是制定烟台中支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定期开展员工座谈、家访活动,征集基层员工对公司及领导干部的意见或建议,充分发挥基层员工的监督作用。

二是开展了联学联建活动。4月份和信用卡中心烟台分中心党支部开展联学联建活动,通过交流学习经验,提高党支部建设能力的同时,促进相互业务发展。

(6)廉洁自律。

本人能够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总行及总分公司纪检监察相关规定,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员工的监督,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事事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没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的行为;没有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业务招待费和差旅费的审批制度。

(一)存在的不足。

我在履行兼职监察员岗位职责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与上级领导及广大员工的要求和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一是对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和新的政治理论学习研究掌握不够,有待提高。二是纪检监察工作如何和机构健康发展、业务发展结合起来,创新工作方法有待加强。

(二)下一步努力方向。

下一步,我将继续加强新的政治理论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学习,增强党性意识,发挥监察员在机构发展中的保驾护航作用,不断更新观念,与时俱进,为中支又快又好的发展贡献力量。

监察述职报告

我就自己20xx年以来的各项工作、学习、思想情况向大家作以汇报,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今年以来,在院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我和科室同志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确保正常监管秩序,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为工作思路,以促进看守所严格执法、文明管理为目标,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努力解决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在监管执法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维护看守所安全稳定,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中监督在押人员入所165人,出所155人,撰写信息2条,工作情况汇报2篇,调研2篇,按照《看守所检察办法》开展了日常检察监督工作,与看守所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24次,召开联席会议2次,提出检察建议2件,纠正违法活动8件,考察监外执行人员32人。止12月12日,看守所共押各类人员114名,其中逮捕54人,刑事拘留41人,行政拘留1人,其他18人。

今年以来,监所科严格按照达标要求开展工作,努力将检察日志,各类报表,台账等符合二级达标要求,全部文件实现了信息化管理,基本实现了无纸化办公。本科积极与看守所方面积极协商召开连席会议,认真查析监管活动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研究解决。目前各号舍及风池监控摄像均24小时正常运行,检察室电脑与监控设施实时连通,能够有效监管看守所多方面情况,掌握监室情况,有效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积极对看守所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了强化,使全体在押人员入所、出所、表现、谈话、管教等活动以及耳目管理等工作全部在区域网上进行,提高了管理效率;对在押人员实行人性化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感化教育,维护其合法权益,及时打击“牢头狱霸”。与看守所方面进一步加强了日常管理,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学习外地好的做法,严格管理责任与监督责任,做到“真正监督,真诚合作”。

按照省院和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我和科室开展了“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主题实践活动,按照中央、省、市政法委的要求开展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三项重点工作。结合着两项活动的开展,我们坚持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严格监督看守所文明监管,坚持教育谈话制度,每天深入监区巡查,接受在押人员投诉、咨询,及时纠正监管活动中的违法不当行为。

今年以来共受理在押人员投诉6件次,为其追回违法扣押款物计8000余元,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处理1起绝食闹监事件。今年7月8日早,今年11月22日,本县云台乡一郭姓村民向我控告白水县公安局某队违法强制扣留其接受询问和检查,在相互撕扯中,自己的裤子被撕破。该村民不服即多次找白水县公安局讨要说法未果,经人指点向监所科控告,我即找相关公安干警核实,经了解,公安局该队干警在本县发生一恶性案件后巡查时发现郭某可疑即带回审查,后经查实郭清白予以释放,郭某大为不满。了解情况后,我指出了公安干警的作法显然违法,对郭某的人身自由造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调解,公安机关赔偿了郭某150元,此案得以解决,郭某对驻所检察官深表感谢。

总结今年的工作,也有很多遗憾,工作业绩没有达到自己满意的要求,不少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愿意继续努力改进工作条件,力争在硬件上跟上全市的步伐,在工作更上一层楼,我也期望大家能够多加关注和支持监所检察工作。

我的述职就到这里,谢谢!

监察室述职报告

我叫xxx,中共党员,现任xx县工商局监察室主任。

20xx年以来,我们监察室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构筑和谐xx总揽全局,以改进队伍作风为手段,切实解决工商部门制约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重点做了以下:

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继续深入贯彻“2.28”大会精神,狠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一是结合民主评议,向全县人民作出承诺。今年政风行风建设在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治理商业贿赂、优化发展环境、建设信用工商,转变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切实解决个别执法人员存在的耍威风,搞特权,刁难群众的问题。

二是不断丰富政务公开的载体。编制了行政职权目录、制定并公布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实行动态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高自身的社会公信力。

三是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把落实《规定》同落实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起来,同加强市场监管、大力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

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学树保促”活动为载体,在全系统开展了队伍作风纪律整顿活动。

一是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和思想素质,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权力观,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各种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是吸取陕西省潼关县工商局公路“三乱”事件教训,坚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上路拦车检查,更不能上路收费罚款。

三是专门针对利用年检验照之机搭车收取会员费、收取或变相收取赞助费等行为开展明察暗访。

四是利用向群众述职述廉、召开社会各界座谈会、聘请监督员、走访管理对象、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强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格执纪,认真纠风,对违反纪律和禁令的人和事坚决予以查处。

今年以来,监察室共对纪律、质量、作风纪律等进行日常性全方面检查10余次,对注册登记、执法办案、规费收缴等重点开展专项检查8次,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共有4人因违反着装规定和制度受到经济处罚,其中有2名中层领导干部。

一是党组书记及党组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担负起岗位职责,又要认真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二是重点抓好领导班子廉洁自律,进一步规范从政行为,尤其要把中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内容来抓。注意从群众信访举报中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顶风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三是继续狠刹“五股歪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赌的意见》,一经发现,领导干部一律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是建立健全廉政谈话制度,通过谈话了解领导干部在执行廉政纪律方面的做法和想法,针对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普遍存在的问题、苗头、可能出现的隐患,由纪检组和监察室共同提出整改要求,达到了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预防、警示、教育、管理的目的。

认真贯彻省委、省纪委两个《规定》要求,使广大党员干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求真务实的精神。

一是坚决推行“一票否决制”和“一次查实下岗制”。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将学习贯彻两个《条例》作为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别执法人员说话生硬,对待管理对象态度冷淡、市场巡查不到位,存在商户不悬挂营业执照经营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三是制定并督促各级,层层签订了《廉政建设责任状》、《稳定责任状》、《严禁“五乱”责任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由于措施得力,全系统全年没有出现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也没有一人因违法违纪受到责任追究。

一年来,我们认真扎实地,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群众的赞同,更为重要的是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们决心以“学树保促”活动为动力,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不断深化改革和创新,在全系统营造干事、创业、求发展的浓厚氛围,为促进我县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监察员述职报告

一年来,我始终将学习摆在首要位置,通过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系统学习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党的全会,各级纪委全会和县委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及《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和新修订的《廉政准则》、《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纪法规,有效增强了自身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提升了工作能力,较好地适应了工作需要。

1、政务工作扎实推进。

一是及时完成委、局及科室领导交办的类综合性文件起草任务。

二是认真处理各级来文,做到文件收发、传递、转办、归档及时、规范、高效,确保了机关工作正常运转。一年来共收到并办理各级来文900余件,其中机要文件120余件,保证了机关政令信息畅通。

三是规范用印程序,严格使用委、局印章。

四是做好单位召开的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等会议的会务工作,认真记好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五是注重信息工作,一年来共撰写纪检监察信息40余条。其中市级以上网站、报刊登载30余条。

2、公务接待周到细致。坚持“热情、节约、到位”的原则,认真贯彻《县政务接待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单位制定的“三项制度”,规范办理参观、就餐等手续,认真搞好接待工作,做到勤俭节约、热情大方、周到细致,使客人满意。一年来共接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来客170余批(次),450余人次。

3、接访群众热情主动。对来办公室上访的群众,热情接待,及时协调相关科室办理。对接到的举报电话,迅速送呈领导阅处。对收到的举报信件,保守秘密并及时送呈相关领导处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耐心给予解释。从而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4、日常事务有条不紊。认真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坚守工作岗位,耐心接听电话,重要事项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严格考勤考核、车辆加油、办公用品及公物购置等制度,确保了机关各项制度的严格执行。及时安排纪委常委日常带班及单位节假日、护林防火值班工作。切实搞好单位综治、保密、日常值班等工作。积极参与县上组织的环境卫生清扫,“清明”、“重阳”祭陵、护林防火等中心工作。

5、包村工作效果明显。作为单位包村干部,一年来,随同包村领导多次深入所包建的x乡x村,广播宣讲中央“一号”文件10余次,召开各类学习会议12次,办专栏5期,印制发放“一号”文件30余份。协助该村完善《两委会联系会议制度》、《干*心议政制度》等规章制度,实行“村帐民理乡管”、村级财务“五笔会签”管理制度,努力打造“阳光村务”。大力开展“十文明户”、“五好家庭”、“好婆婆”评比和文明村创建活动,全村上下村风良好,村域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在各相关部门和乡村的共同努力下,该村20xx年共完成2200米主巷道水泥硬化、2500米环村路硬化、3060米主侧巷道水渠修砌、村庄绿化、围背墙改造等工程,实施龙头入户85户,安装太阳能路灯9盏。全村果园面积达到700亩,农业总产值万元,村民人均纯收入元。

此外,积极参与党群纪工委开展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及时完成单位及纪工委分配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一年来,自己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处处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各级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不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同时,模范遵守《廉政准则》等党纪条规,认真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做到严于律己,勤政为民。自觉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八小时”之外严格约束自己,从不参与赌博等不良活动,对外树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总之,一年来,自己做了一定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理论学习不够深入、思想不够解放、工作不够细致等一些不足之处。今后,我将努力克服缺点,发扬优点,创新思路,积极工作,力争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市节能监察办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通过节能监察执法进而更高效地利用能源可以缓解当今的能源短缺现状,能提高用能单位的效益。下文是西安市节能监察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本市节能监察工作。市节能监察机构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节能监察的日常工作。

工业、建设、交通、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节能监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费。

第七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

为查处重大违法用能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对下列事项应当进行节能监察:。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等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耗能产品能源效率标准、能效标识、认证标志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七)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及节能规划落实情况;。

(八)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是否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实施节能监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或者现场监察的方式。

采用书面监察,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提前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案件和受理举报以及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一条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注明。

第十二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现场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人员,或者责令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

(二)查阅、复印或抄录有关资料;。

(三)对有关产品、设备、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被监察单位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节能监察机构超越职权进行监察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节能监察结束后,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20日内将《节能监察意见书》送达被监察单位。《节能监察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方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等。

第十六条被监察单位对《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节能监察意见书》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节能监察机构在监察过程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公正性的,应当回避。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提出。

第十九条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条节能监察人员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影响公正执法。

第二十一条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节能监察人员在节能监察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9日起施行。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六)制定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监察员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我是城镇管理局监察中队监察员李xx,今年28岁,我是于xx年11月20日参加城管局工作的。我的职责是协助监察局长做好城镇市容市貌监察,居民辖区城镇建设和管理,对环卫小队环境有检查监督管理责任。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对城管工作从无知到有知,虚心向老城管人学习,吃苦耐劳,恪尽职守,在局领导的帮助教育下,在队员和环卫中队的大力支持下,很好的完成了局领导交给我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向在座的各位领导做以回报总结,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自身思想素质,提高政策能力和理论水平,学习城管监察员守则,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增强对党组织的认识。

2、提高对党组织的认识,参加工作的第二天我就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决心在党组织的培养教育下,早日加入党组织,为党积极努力工作,成为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3、接受大家的帮助和监督,严格遵守各项组织制度,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模范带头作用。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积极捐款捐物,帮助他们重建家园。在抗洪抢险工作中,我参加了支援抗洪工作,深入抗洪第一线,堆墙筑坝,当时真的很危险,对于我这个独生子来说是一次真的考验,我将亲人的关心,铸成抗洪的力量,坚守在抗洪第一线上,较好的完成工作任务。

4、牢记城管监察员职责,上岗必须着装,严格执法,以军风树城管人新形象,以文明执法树城管人新风范。在实际工作中,我服从领导,听从分配,不分分内分外,没有节假日,领导指挥到哪里,我就战斗到哪里。由于工作没有经验,不懂就学,不会就问,提高了我的业务能力,在突发事件处理上,不走过场,敢于同违法行为做坚决的斗争,维护了集体的利益。

5、热爱本职工作,团结同志,每天起早贪黑和局领导一道战斗在城管第一线上,配合环卫小队长每天下居民辖区检查督促环卫工作,对私接乱建,占道经营的不法行为及时进行监督处理,本着讲清政策,讲清道理,惩戒结合,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针对夏季世纪广场的监督,秋季防止运输车里进入主街道,冬季清理积雪工作,我都坚守岗位,踏实的努力工作,这一点也多次受到局领导的一致表扬。

6、xx年是我人生转折的第一年,我珍惜我来之不易的这份工作。一年的努力工作,丰富了我的人生经历,转变了我的价值观念,锻炼了我的意志,提高了我的独立工作能力和业务能力。我深知,我还有许多不足和缺点,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得到大家的更多的理解与支持,更加努力的为党工作,做一名合格的城管人。

村监察工作报告

201x年以来,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广大党员干部、村民的支持下,我加强学习,努力工作,坚持一切从自我做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时刻不忘党和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结合今年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带领村两委干部认真履行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锐意进取,奋力拼搏,较好地完成乡党委、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我今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教育,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2月27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并在会后进行民主评议、征求意见,和个别同志谈心谈话。在“三查三看三比”活动中,我们村两委班子认真对照十二种不良风气,进行自查,并且做出整改报告,并将活动中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梳理汇总。

为切实实践群众路线,树立群众观点,对党的理论有更加深刻、正确的认识,进一步提高政治素养,我们村制定了集中学习方案,并严格照此强化学习。与此同时,我也制定了个人的自学计划,进一步加深对群众思想的学习,坚持记笔记,颇有心得时,及时一一记录,提高了学习效果。

抓好典型教育,重温焦裕禄同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感人事迹,对照焦裕禄同志的精神,进行自查,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服务意识,进一步提升为民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听取意见,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我村通过座谈会、民情恳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和老党员、老干部以及广大群众进行交流,听取他们对该活动的意见和诉求,并据此对全面工作重点进行调整、安排和部署。

为在全村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使群众活动深入人心,我们进行了广泛宣传,领导机构、活动流程图、“八个一”学习计划意见以及重点工作推进计划等均在村委会宣传栏上张贴公示;确保人人手中一张明白纸。

该活动到10月基本结束,取得了一定成果。全村上下坚持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坚持以整风精神、从严要求和务实作风,高起点谋划、高标准推进各项工作。较好地实现了树立群众观点、弘扬优良作风、解决突出问题、保持清廉本色的目标要求。

三、踏实工作,实践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实践群众路线,就是要扎实做好涉及老百姓切实利益的事情,踏实工作,不虚头巴脑,不做纸上文章,今年我村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3月份,依据市政府和县政府的指导,丈量高速公路两侧1200亩耕地用于上级部门建造环湖绿化带工程,并很好的完成了向村民征地工作,如期给予村民征地补偿。

(2)绿化乡村环境,补种文化活动中心绿植1500棵,与此同时,针对2013年路边部分苗木未成活的情况,重新在村路边栽树近3000棵,使我村更宜居。

(3)春季恢复村里机井7眼,确保农耕按时、顺利完成。

(4)7月,顺利完成向村民征地3亩,用于上级部门在整合旧的环湖路基础上,新建自行车道。

(5)8月,对村周边的墙壁进行统一刷白,使村子看上去更加整洁。

(6)9月底,硬化村里道路3000平米,为群众出行提供了便利。

(7)10月底,新安装10余盏路灯,并将损坏的路灯换新,共安装30盏,亮化村庄。

(8)高速公路南北两边绿化,再次向村民征地近70亩,顺利签订征地协议。

(9)加大村内卫生环境治理力度。于村西、村东新修建垃圾池10个。定期对村内所有垃圾池进行清理,建设“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新农村。

年底进行村两委换届选举,作为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我将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排除一切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确保我村换届选举平稳度过;如果我还有幸连任,将进一步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乡党委、政府的要求创先争优促和谐,服务群众惠民生,多办实事求先进。

文档为doc格式。

浙江节能监察办法

节能监察是贯彻实施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节能监察工作,保障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能源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察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使用能源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履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能源监察机构建设,将能源监察机构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上级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对下级能源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督。省能源监察机构应当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并组织开展节能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节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突出重点以及监督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能源监察机构对下列用能活动实施节能监察:

(一)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

(二)用能单位制定和落实节能计划、制度与措施情况;。

(三)重点用能单位完成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六)公共机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和有关节能规定情况;。

(七)节能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节能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妨碍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实施节能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提出。

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能源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能源监察机构对举报、投诉和节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用能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能源监察机构可以采用书面监察或者现场监察的方式,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采用书面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监察通知要求报送材料。

实施现场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提前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但办理案件和处理举报、投诉以及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三条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监察的依据、内容、方式和要求,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根据节能监察工作需要,实施跨行政区域节能监察时,设区的市、县(市、区)能源监察机构可以实施联合监察。省、设区的市能源监察机构。

对联。

合监察进行统一协调。

第十五条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做出解释和书面说明,询问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三)对能源消耗和有关产品、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现场监测;。

(四)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监察机构可以采用节能监测技术手段,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工艺、产品能耗指标等进行检验测试和分析评价:

(一)用能单位有违法违规或者超标用能行为,相关能耗指标需要测试验证的;。

(三)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严重不实的;。

(四)国家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进行的其他节能监测事项。

能源监察机构不具有相应的检验测试和分析评价能力与条件时,可以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监测。

节能监测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所需费用由能源监察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

第十八条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监察报告,送交被监察单位。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对象、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以及监察结果和意见。

第十九条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用能行为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下达整改。

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予以处罚的除外。

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第二十条被监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改进。能源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被监察单位不能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如期整改,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延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被监察单位对能源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级节能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能源监察机构申请复核。本级节能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能源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被监察单位。

第二十三条能源监察机构在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监察单位在能源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又无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节能主管部门和能源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节能监测是一种技术监督手段,节能监测机构的职责之一是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和上级节能监测机构报告监测情况,提出有关建议,为节能主管部门提供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科学分析。大量的数据更科学地反映主要用能设备的装备水平和用能水平,大量的科学数据能够使节能主管部门更深层次地部署、协调、服务、监督节能工作,以达到逐步缩小我国能源利用率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降低能耗,保护环境,保证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节能监测是一项执法活动,国家为了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已公布了多批淘汰产品目录。节能监测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贯彻政府法令,加强节能监测,能够使落后生产能力、落后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淘汰工作落到实处。《节能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3、节能监测在节能技术监督中还体现政府的服务,这种服务通过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的定量分析,能为用能单位提出节能潜力和措施,为用能单位改进能源管理和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提供科学依据。节能监测中,节能监测机构对监测结果的评价结论中,不仅仅是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还必须对浪费能源的原因和技改提出分析意见。节能监测促进了企业自身的节能自觉性的提高,促进了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合肥市节能监察办法

节能监察是政府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贯彻节能法律制度、维护节能管理秩序、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方面有其固有的功能与作用。下文是合肥市节能监察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对节能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确定的节能主管部门对从事能源生产、使用、经营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称被监察对象)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委、交通运输、商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实施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教育与处罚、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节能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施节能监察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或者将监察费用转嫁给被监察对象。

第七条市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重点用能单位由市、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节能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场所、检测设备和人员,保证节能监察工作的开展。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条市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一)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四)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六)企业能量平衡情况;。

(七)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对列入市、县(市)区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的被监察对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监察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二)节能组织机构建立以及专门能源管理岗位设立情况;。

(三)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建立及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建筑、交通运输、商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监察,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监察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明示节能信息情况;。

(三)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四)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标准执行情况;。

(五)集中供热、供冷建筑实行分户计量制度执行情况;。

(六)可再生能源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

(七)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报废、更新制度执行情况;。

(八)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准入制度执行情况;。

(九)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超市等室内空调温度控制执行情况;。

(十)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用能系统情况。

第十四条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现场监察、在线监测或者其他合法方式。

采取书面监察的,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和报送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对象。被监察对象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对象,但办理案件、处理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五条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

被监察对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现场监察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注明。

第十六条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采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实施在线监测。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建设,对在线监测软件和硬件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能源消费数据实时收集、分类汇总和信息交流。

第十七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向被监察对象提出质询,要求其如实作出解释或者书面答复;。

(四)对被监察对象的用能设备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被监察对象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需要提供煤、电、气等用能数据的,能源使用单位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实施节能监察时,发现被监察对象有违反节能行为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三)被监察单位存在其他不合理用能行为的,应当制作节能监察。

建议书。

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结束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整改通知书、节能监察意见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送达被监察对象。

被监察对象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节能监察意见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改进,并将整改或者改进情况报送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被监察对象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被监察对象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对象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对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对象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实施监察的节能主管部门提出。

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三条节能监察人员不得泄露被监察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有其他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被监察对象对整改通知书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被监察对象对具体节能监察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监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

(二)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与节能监察内容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材料的;。

(三)拒绝就节能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隐瞒事实,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五)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其他拒绝或者变相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节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三)受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节能监察监控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六)制定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

(四)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一)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二)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公共建筑温度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建筑能效管理情况;。

(五)集中供热、供冷建筑实行分户计量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淘汰、更新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交通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国家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十三条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实施书面监察,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实施现场监察,应当于实施监察的五日前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四条实施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监察机构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充完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书面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

(五)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第十六条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必要时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监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现场监察和询问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察结果的.认定。

第十七条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目等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

(五)责令被监察单位停止明显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六)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节能监察机构在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前,应当充分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对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采纳。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应当在对本单位的节能监察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节能监察机构未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

第二十条节能监察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不得重复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处理举报投诉和由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抽查除外。

第二十一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企业名单、整改期限、措施要求等节能监察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

第六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取证仪器和装备,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的现场检测取证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第八条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具备开展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节能监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保密制度,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监察室述职报告

我叫***,中共党员,现任**县工商局监察室主任。

xx年以来,我们监察室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构筑和谐**总揽全局,以改进队伍作风为手段,切实解决工商部门制约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26iexcl;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继续深入贯彻“2.28”大会精神,狠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一是结合民主评议工作,向全县人民作出承诺。今年政风行风建设在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治理商业贿赂、优化发展环境、建设信用工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切实解决个别执法人员存在的耍威风,搞特权,刁难群众的问题。

二是不断丰富政务公开的载体。编制了行政职权目录、制定并公布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实行动态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高自身的社会公信力。

三是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把落实《规定》同落实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起来,同加强市场监管、大力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

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学树保促”活动为载体,在全系统开展了队伍作风纪律整顿活动。

一是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和思想素质,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权力观,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各种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是吸取陕西省潼关县工商局公路“三乱”事件教训,坚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上路拦车检查,更不能上路收费罚款。

三是专门针对利用年检验照之机搭车收取会员费、收取或变相收取赞助费等行为开展明察暗访。

四是利用向群众述职述廉、召开社会各界座谈会、聘请监督员、走访管理对象、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强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格执纪,认真纠风,对违反工作纪律和禁令的人和事坚决予以查处。

今年以来,监察室共对工作纪律、工作质量、作风纪律等进行日常性全方面检查10余次,对注册登记、执法办案、规费收缴等重点工作开展专项检查8次,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共有4人因违反着装规定和工作制度受到经济处罚,其中有2名中层领导干部。

一是党组书记及党组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担负起岗位工作职责,又要认真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二是重点抓好领导班子廉洁自律,进一步规范从政行为,尤其要把中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内容来抓。注意从群众信访举报中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顶风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文档为doc格式。

新节能监察办法

在3月份同时施行的政策法规当中,有一也很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节能监察办法,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和整理的20xx新节能监察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20xx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公布《节能监察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节能监察机构职责、节能监察实施、法律责任、附则5章27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

第六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取证仪器和装备,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的现场检测取证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第八条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具备开展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节能监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保密制度,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

节能监察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十三条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

实施书面监察,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于实施监察的五日前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四条实施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

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监察机构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充完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书面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

通知书。

要求的;。

(五)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第十六条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必要时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监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现场监察和询问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察结果的认定。

第十七条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目等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

(五)责令被监察单位停止明显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六)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

建议书。

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节能监察机构在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前,应当充分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对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采纳。

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应当在对本单位的节能监察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

被监察单位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节能监察机构未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

第二十条节能监察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不得重复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处理举报投诉和由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抽查除外。

第二十一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企业名单、整改期限、措施要求等节能监察结果。

第二十三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

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

节能监察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十三条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

实施书面监察,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于实施监察的五日前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四条实施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

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监察机构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充完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书面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

(五)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第十六条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必要时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监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现场监察和询问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察结果的认定。

第十七条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目等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

(五)责令被监察单位停止明显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六)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节能监察机构在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前,应当充分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对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采纳。

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应当在对本单位的节能监察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

被监察单位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节能监察机构未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

第二十条节能监察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不得重复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处理举报投诉和由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抽查除外。

第二十一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企业名单、整改期限、措施要求等节能监察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

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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