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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优质15篇)

时间:2024-02-25 09:55:07 作者:翰墨

规章制度是一种行为规范和准则,它帮助我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促使我们积极向上地发展。规章制度对于维护组织正常运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认知。

民办幼儿园学籍管理制度

1、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既取得学历,由教导处负责登记造册和统一编号并按规定建立幼儿档案。

2、各班主任要认真填写幼儿的学籍卡片,交教导处保存。

3、幼儿因家庭住址迁移确须转学的,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转出。

4、幼儿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做旷课论处。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导处审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长审批。

5、幼儿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医院证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幼儿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编入相应的班级。

6、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幼儿,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7、小幼儿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一律不准退学。

8、幼儿违反《小幼儿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学校要与家长配合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幼儿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9、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评价幼儿。要做好学习困难幼儿的辅导工作,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

民办幼儿园后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乡学前教育的管理,强化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乡幼教质量的全面提高和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办学条件。

各幼儿园必须具有按标准配备的办学场地和设施设备。

教室要干燥、明亮、通风、安全,坚决不允许使用危房,否则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办。

桌椅要符合标准;每班必须配有消毒柜、保温桶、口杯架、毛巾、电视机、影碟机、钢(风)琴、录音机、黑板、图书、各式教玩具等。

教师要有专门的办公室;有专门的安全宽阔的室外活动场地,有攀登架、滑梯、跷跷板、皮球、跳绳、接力棒、沙包、垫子等体育器材。

有满足幼儿人数需求的、卫生设施齐全的厨房。

二、师生条件。

要求全体幼儿教师思想政治表现良好,身体健康,办学思想端正。

应具有教师资格证并参加每年举行的幼儿教师专业培训,具备弹、唱、跳、画等专业知识,普通话达二级乙等以上。

大班幼儿不能低于5周岁,大班幼儿不超过35人;小、中班幼儿年龄应在3—5周岁之间,中班幼儿不得超过30人,小班幼儿不得超过25人;每班需配备两教一保。

三、日常管理。

1、幼儿园入园时间一般在7∶00—8∶00之间,可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和家长特殊需要适当安排。

幼儿园不允许统一组织集体离园。

保证幼儿在园时间不低于10小时。

离园时间冬季不得早于5∶00,夏季不得早于5∶30,保证幼儿在,教师在。

2、幼儿入园必须首先接受晨检,保健人员和教师要严格按照一摸、二看、三问、四查、五记的要求,观察了解每一位幼儿的身体和情绪状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理。

3、带班教师在幼儿入园、离园时要认真与家长做好交接,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做其它事情,防止发生幼儿走失等现象。

4、幼儿入园时,教师要站在活动室门口热情接待幼儿及家长,离园时,要与家长进行简短的幼儿情况交流,让家长了解幼儿在园情况。

5、对幼儿的健康情况用红、绿健康卡表示,做到人卡相符,对服药的红卡幼儿应要求家长认真填写服药记录本并签字。

离园时,教师对红卡幼儿的病情变化和一日活动中有异常情况的幼儿向家长做详细交待。

6、离园时,当班教师首先要清点人数,进行离园谈话,并进行交通安全和文明礼貌教育;然后进行晚检,检查幼儿穿戴是否整齐,手、脸是否干净,提醒应带物品;最后等待家长来接。

7、幼儿全部接走后,教师应将活动室整理好,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关闭水龙头。

锁门前须到厕所、寝室、活动室、办公室等地方全面检查一遍,确无异常情况方可锁门离开。

(二)、教育活动管理。

1、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学期计划、周计划(主题活动计划)、日计划(备课),并认真落实。

2、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好幼儿的一日活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尊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严禁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3、教师要有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和发展观,以幼儿为主体,充分调动幼儿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幼儿的求知欲望和探索精神,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全面和谐发展。

4、认真履行保教人员职责,尊重幼儿人格,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严禁推搡、拉扯、辱骂、恐吓幼儿,坚持以正面教育和表扬为主的教育方法,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5、教师要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组织教育活动,避免因混乱和嘈杂发生意外,活动中面向全体幼儿,不忽略或歧视任何一个孩子,使每一个幼儿都能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提高。

6、教育活动中教师要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语言亲切自然,感情充沛,富有感染力和启发性,举止得当,体态优美大方。

7、教育活动中教师要教育幼儿保护嗓音,避免大喊大叫。

纠正幼儿不正确的读书和书写姿势及抠鼻子、挖耳朵、吮手指等不良习惯,教育幼儿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卫生习惯。

8、根据教育活动需要,科学合理的安排幼儿座位、教师站位、黑板或大屏幕位置。

活动室中幼儿的座位要经常前后、左右调换,光线充足,保护幼儿视力。

经常检查桌椅是否有损坏,及时维修,以免刮伤幼儿。

9、重视教育活动中的安全与卫生,为幼儿配备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桌椅;提供无毒、无污染、无尖角的操作材料,避免年龄小的幼儿吞入口中或放入袋中玩耍,导致出现安全隐患;手工活动中,指导幼儿正确使用剪刀等操作用具,用完妥善收藏。

10、根据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安排适宜的教育活动内容,体育活动及户外活动的活动量和活动密度要适当,并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和整理运动。

不玩电、不玩火、不随便离开成人和集体,掌握常用的急救电话,遇到紧急情况知道想办法求助等。

13、要注意保护幼儿视力,看电视的时间每周以一、二次为宜,每次约20分钟左右,幼儿距电视不少于2米,电视高度适当。

14、每班设有家园联系栏,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定期更换内容,做好日常的家园联系工作,保证家园教育的一致性。

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指导家长提高科学育儿水平。

15、每学期教师按要求上好公开课或研讨课,坚持参加培训和自学相结合,进行专业基本功训练。

每学期期中、期末,管理人员对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情况测查,对幼儿进行素质教育评估,全面总结,及时反馈,并要求教师写出阶段反思小结。

16、要有专门的.财务管理账目和健全的财会制度;办有收费许可证。

四、卫生健康、消毒及安全。

(一)、每学年必须会同卫生部门对幼儿组织体检;配合防疫部门做好幼儿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查验登记好接种单。

有必备的卫生用品、医药箱和常用药品。

幼儿的生活、学习场所要干净卫生。

教师和幼儿衣着整洁大方。

(二)、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实行园长负责制,各公、民办幼儿园园长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在学校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要设立醒目的警示牌或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安全出口和道路畅通,注意用水、用电安全,特别注意交通安全,幼儿园严禁使用校车接送幼儿。

各幼儿园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幼儿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并备好安全课教案备查。

(三)、卫生消毒,保持室内外清洁和定期清扫的制度。

每天1小扫,

每周1大扫。

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

要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臭虫、蟑螂等害虫。

室外无杂草、碎砖、污物和污水,下水道要通畅,无蚊、蝇孳生地。

玩具柜及玩具要每月1次清洗消毒,保持整洁。

厕所要整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

保证无污迹及臭味。

幼儿被子、床单、枕套等要定期洗换,保持清洁,叠放整齐。

固定地点设垃圾箱,定期消毒清扫。

婴幼儿每人一碗一巾,日常生活用品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

洗脸巾、洗脚巾专用,每日消毒,饭碗、盘、勺、筷每餐消毒,消毒后注意不污染。

餐桌使用前要用肥皂水进行擦洗,用餐后消毒,擦桌布要专用,用后消毒。

水果洗后削皮或剥皮食用。

餐具应用专门的洗涤液洗后在用清水冲洗最后再消毒。

发生传染病,检疫期要求进行严格的消毒工作。

注射器严格消毒达到灭菌效果,做到一人一针一筒。

五、考勤方面。

教师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要按作息时间上好每一堂课;幼儿的室外活动必须都有教师陪同并忠于职守;教师的婚丧病产假和事假要求与正式教师一视同仁;各幼儿园应有规范的考勤制度,对教师的请假情况要作好登记。

六、其它方面。

1、强化制度建设,各园要建立规范齐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2、要积极参加县、乡、中心幼儿园组织的各种活动;。

4、民办幼儿园自觉接受中心幼儿园的指导和督查;。

5、不得违背家长意愿强行拉扯幼儿入园;。

6、报送幼儿花名册和填写幼儿表册必须按照规定详细填写,不得瞒报、漏报幼儿人数;。

7、未到开学或放假时间不得提前开学或放假,平时未得上级通知不得私自放假;。

8、民办幼儿园在进行自主管理的同时要服从中心幼儿园、乡、县有关部门的统一管理,否则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办学资格。

民办幼儿园学籍管理制度

一、学籍档案是幼儿取得学籍的凭证,是幼儿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情况的真实记录。因此,新生入学,首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学籍档案。有关表册填写要认真、完整,不得缺项。学籍档案照片加盖乡级主管部门印章方能生效。

二、学籍档案按学年度统一编号后立卷归档。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装订整齐规范。

三、每学期结束,班主任要如实把幼儿在校的.思想表现,学习和奖惩情况及时填入学籍档案。

四、幼儿入学、休学、借读、转学时,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做好登记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幼儿升学、转出,需要提取档案时,由学校统一办理,幼儿个人和家长不得私自提取。

六、幼儿入学,需在学籍册上办理入学手续;幼儿转学,需持有关介绍信交由班主任老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办理转学手续;幼儿休学,需持有关证明,由班主任交给学籍管理员办理休学手续;幼儿借读,需持有关介绍信办理入班手续,班主任负责给借读生通过学籍管理员办理学籍登记。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二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三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的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六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县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纳入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教育局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县民办学前教育工作发展规划的统筹协调,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与工作考核。具体包括:审核认定幼儿园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对幼儿园进行分等定级,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的教师资格。

第七条县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幼儿园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载运幼儿的车辆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县卫生部门要贯彻有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法律法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规范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检查、指导幼儿园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处理幼儿园发生的传染病等影响幼儿安全的事件。

第九条县住建、质监部门要落实城镇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加强幼儿园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第十条县消防大队要指导制定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业务培训,定期检查、指导各种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结合幼儿园工作实际,经常开展各种消防演练活动。

第十一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县幼儿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核认定,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堂、饮用水的卫生状况。文化、工商等部门应当对幼儿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营造有利于幼儿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全县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园舍设施进行安全鉴定,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对已获县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县财政、物价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县幼儿园的收费进行管理和督查。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举办条件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依法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县合作举办民办幼儿园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六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县教育发展规划。

(二)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合法的幼儿园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五)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环境卫生、卫生保健安全(含消防)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名称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民办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民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育教学指导用书等)。

(七)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住建、质监部门提供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质量安全鉴定书。

(八)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

(九)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有校车接送的幼儿园需公安交-警部门提供有效证照。

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拟办园所在的乡镇中学(城关中心小学)递交申办报告,乡镇中学(城关中心小学)审核同意后,再向县教育局申报。县教育局根据本县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对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审核合格者给予书面批复并颁发办园许可证。

对申请筹设的民办幼儿园,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下发书面批复及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三年内完成,同时,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三年的应当重新申报筹设。

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持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县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证后方可招生。

第二十条停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变更举办者的,应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的,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民办幼儿园不得将本园担负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办;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密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幼儿园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广告信息。

第二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不得使用带有迷信和宗教色彩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等字样。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监督。

第二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按规定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实行帐目公开。

第二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评先、业务培训、园务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章园长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招用教职工,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聘任(用)的园长应当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二条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幼儿园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评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业务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对待。

第六章年检和督导评估

第三十三条民办幼儿园教育工作实行年检、督导评估制度。年检工作由县教育局于每年年底组织进行,全县民办幼儿园评估为四个等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幼儿园、合格幼儿园、不合格幼儿园),年检合格者加盖年检合格章予以确认,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吊销办园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督导评估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结合中小学督导评估进行,工作业绩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中学的目标管理,乡镇中学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工作检查加强民办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县教育局每三年对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质量、管理水平进行一次全面督导、评估。年检、评估结果作为评定幼儿园等级的重要依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民办幼儿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办园许可证,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幼儿伙食费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本办法颁发前,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的民办幼儿园,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学,由县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四十条县教育、税务、价格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行为的民办幼儿园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园)负责。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教、人事、计划、财务、教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配合基教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管理;基教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人事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布局制定、财务监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指导和咨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 根据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有关实证式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牵头会同基教、人事、计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经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筹设期间,幼儿园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考核。幼儿园未经消防安全审核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审核合格,由举办者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告知同级民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筹设工作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情况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通告基教部门,以便基教部门及时对新批的民办园实行管理和指导。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 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安徽”、“安徽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税务、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必须开具税务发票。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五章  园长与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定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中心校(园)备案。园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四)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第三十三条 教育、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对幼儿实施收费的行为,或已取得收费许可证,但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行为,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民办幼儿园后勤管理制度

一、幼儿伙食应有专人负责,民主管理,建立伙委会(园领导、炊管人员、保健大夫、保教人员代表及家长代表),定期开会,研究伙食问题。

二、伙食费要专用,精打细算,计划开支,合理使用。

三、根据季节变化及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科学合理的制定幼儿食谱。

四、准确掌握幼儿出勤人数,做到每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不吃隔日剩饭菜。

五、工作人员(包括炊事员)和幼儿伙食要严格分开。

六、保健医要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营养量,保证幼儿营养素的供给量。

七、按时开饭,儿童进餐时间不应少于二十至三十分钟,保证儿童吃好每餐饭。

卫生保健制度。

一、积极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保健制度,建立幼儿健康卡片。

1、严格进行晨间检查,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消毒。

2、按时为幼儿接种疫苗,接种率要求达100%。

3、每年幼儿全面查体一次,身高、体重、半年一次,并将查体结果进行综合测评,及时反馈给家长。

4、积极做好幼儿沙眼、弱视、斜视、龋齿的预防矫治工作。

二、室内卫生每日保持整洁,空气清新,厕所干净无味,环境卫生分片包干定期检查,每周全园大扫除一次,幼儿床、桌、炊具、大中大小型玩具彻底清洁消毒。

三、幼儿的口杯、毛巾等专人专用,每天清洗消毒,饭前便后要用肥皂流水冼手,饭后漱口。

四、园工作人员每年检查身体一次,发现传染病者立即调离。

五、幼儿被褥要定期拆洗、晾晒,每周剪指早一次,保持幼儿自身整洁干净。

六、调剂幼儿伙食花样,搞好饮食卫生。做好营养评价。

七、不吃腐烂变质食物,生食瓜果要洗净消毒。

八、定期向幼儿和家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体格锻炼制度。

一、要有组织地经常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游戏及体育活动,每日做一至二次体操或活动性游戏。

二、在正常天气下,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每天坚持两个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加强冬季锻炼。

三、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的锻炼儿童体格。

四、锻炼要经常和循序渐进。运动项目和运动量要适合各年龄组的特点,对个别体弱的幼儿要以特殊照顾。

一、体弱儿管理范围:

1、贫血、血色素低于11克者。

2、佝偻病活动期。

3、先天性心脏病。

4、体重不增、体重在均值减2个标准差以上。

5、特殊残疾及特殊疾病。

6、反复感染(呼吸道或消化道疾病),半年内发作四次以上者。

7、严重食欲低下,与同龄比较,饭量小于三分之二以上者。

8、重症多汗,睡眠枕湿。

二、对每个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并对管理情况做必要记录。

三、向家长了解体弱儿情况,共同分析,制定管理措施。

四、对体弱儿进行定期检查和观察,及时掌握病情变化或康复情况。

五、体弱儿管理由保健大夫及各班老师共同负责。

卫生消毒制度。

一、幼儿每人一巾一杯,专人专用,每天清洗一次,并及时彻底消毒。

二、食堂所用炊具,餐后认真清洗,每天煮沸消毒一次,每次20分钟。

三、儿童所用餐具,每餐清洗后消毒并烘干。

〖1〗〖2〗〖3〗〖4〗〖5〗〖6〗。

四、幼儿卧室、地面、墙壁等周围用紫外线消毒灯消毒。

五、厕所用3%的来苏水定期喷洒、消毒。

六、幼儿所用被褥每周日光曝晒一次,每两周被褥、床单用消毒液浸泡、消毒一次。

七、幼儿及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所在班立即彻底消毒(按呼吸道、肠道传染病消毒方法)。

疾病预防制度。

一、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经常性的疾病预防工作。

二、按年龄和季节完成防疫部门所布置的预防接种工作,做到一个不漏,全程足量,记录完整。凡有禁忌者不应接种或暂缓接种。

三、及时了解疫情,发现传染病要及时报告;及时采取各种办法来防治疾病,降低发病率,减轻病情。

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不要带幼儿到公共场所,参加各种活动。

五、加强体育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力。

卫生检查制度。

一、室内外环境卫生要坚持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定人定员,分片包干,并随时灭蝇。

二、厕所要清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

三、被褥摆放要整洁卫生、被褥要勤洗勤晒,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新鲜,定期开窗通风换气。

四、教室要做到窗明、地净、光线充足、桌椅每周用消毒水擦洗三遍,做到不留油渍污迹。

五、幼儿做到一人一杯一巾专人专用,并做好消毒工作。

六、幼儿饭前饭后用流水洗手,并经常保持手脸干净,服装整洁,饭后漱口,每周剪指甲一次。

七、幼儿园工作人员要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剪指甲,不准留长指甲,饭前、便后要用肥皂水洗手。

健康查体制度。

一、幼儿入园体检查制度。幼儿入园前必须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其中包括胸透、肝功能检查,健康合格才方可入园。

二、工作人员体检制度。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体检,持有卫生防疫部门签发的健康证件(合格证)方可就职。

三、定期体检制度。

1、一岁以上的幼儿每半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一次,并做好记录,进行健康分析评价,填好幼儿健康卡。

2、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发现传染病立即隔离治疗,待病愈,持医疗单位的卫生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

3、每学期开学前,为全体幼儿进行肝功检查,发现有肝功能异常及病毒携带,不得入园。

四、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二看、三问、四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幼儿离园1个月以上或从外地返回时,要经医务室检查,询问后确定回班或检疫。

隔理制度。

一、班上发生传染病,及时召开班务会,研究隔离措施。

二、班上的用具、玩具立即消毒,每天早上用消毒水消毒桌面、脸盆、玩具柜。

三、老师穿隔离衣,吃饭单独一桌。

四、幼儿不串班,出入走一个门。

五、饭前、便后用肥皂洗手。

六、幼儿被褥每周晒1次,毛巾每天消毒。

七、室内空气流通,加强幼儿身体锻炼。

八、家长可以给幼儿带糖果,加强营养。

一、培养幼儿养成饭前、便后洗手,饭后擦嘴的好习惯。

二、天天洗手绢,每天洗脚,女孩要洗屁股。

三、每周剪甲1次,每2周剪脚指甲1次。

四、培养幼儿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仍果皮纸屑的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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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培养幼儿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仍果皮纸屑的好习惯。

六、教会幼儿正确使用手绢,有鼻涕用手绢擦,不用衣袖抹。

七、不吃手,不咬指甲,不往嘴甲放脏东西,睡觉不咬被角。

生活制度。

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证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根据不同年龄的儿童生理特点,合理安排他们一天的生活内容,要求做到:

1、幼儿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

2、幼儿户外活动的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3小时。

3、幼儿睡眠时间昼夜共计不得少于或超过12小时至12小时半。

食堂卫生制度。

按“五四”规定及集体食堂八项要求搞好食堂卫生。

一、炊事员个人卫生要求。

做到“八不”、“四勤”、“一不净”。

“八不”:1、不洗手不操作;2、不留长发、长指甲;3、不用拿过饭票或其它东西的手抓熟食;4、不穿工作服上厕所;5、不乱用乱放炊具;6、不用别人的碗筷就餐;7、不在操作间吸烟、打扑克、玩麻将;8、不随地吐痰。

“四勤”即勤洗头、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衣服。

“一干净”:工作服干净。

二、操作间卫生要求: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按食堂卫生制度进行操作。

1、上班穿工作服,用肥皂或其它去污消毒剂洗手;

2、必须做到生熟分开,即:生熟菜刀分开;生熟、饭菜分开;

3、餐具每餐前消毒必须在20分钟以上,发生传染病延长10分钟;

4、不做腐烂变质食品和蔬菜,购买的熟食必须加热或消毒;

5、凉拌菜要消毒,不得让幼儿吃变味的剩饭,剩菜和点心。

6、菜板、面板、炊事机械和炊具用品要清理,擦洗干净,摆放整齐,有遮盖。

一、炊事机械和维修工具要专人管理,责任到人,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二、开机前要检查电源是否可靠,机件有无损坏,如有损坏停止使用并及时维修。

三、机械用后要清理擦洗干净,便于下次使用。

四、机械摆放位置合理,整齐一致,便于工作。

王斐19:39:30。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幼儿入园、离园、应有家长接送,不得随便将幼儿交给不相识的人带走,以免发生意外。

二、值班人员精神集中,认真组织幼儿活动,值班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三、带领幼儿户外活动时随时消查人数,不得把幼儿单独留在室内,在室内活动时防止幼儿单独外出,特别要防止新入园的幼儿离班出园。

四、教育幼儿团结友爱,不打人、推人、不抓人,不爬高,不猛跑,不攀窗台,以免跌伤、碰伤。

五、不让幼儿单独到食堂、水房、茶炉房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去。

六、随时。

民办幼儿园后勤管理制度

财产管理形式:

1、采用分级管理制度,事务组负责管理全园财产。

2、各组、室管理所属的财产。

3、教室财产由班主任老师和保育员负责保管。

各种物品领用制度:

1、园内各类财产统一由事务处管理,领用(借用)物品必须登记,如有各组调动要办理财产移交手续方能离园。

2、领用物品如有自然坏(质量问题)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能修复再用的一律不予领新的,做到物尽其用。不能修的应以物调换。如遗失或人为损坏时,借用人负责修理或照加价赔偿。

3、克服随意挪用他室物品并养成用毕归还原处的好习惯。

4、由于财产保管人员还兼有其他多项工作,为了避免零星的领用物品造成其他各组的失误,如无特殊情况,每周二、四上午集中领物。

物品的请购、采购、验收的规定:

1、各部门请购教学用品,需事先提出,经领导批准后,由事务处外出采购。

2、财产保管人员必须凭发票及实物验收后入帐。

3、个人领用(借用)的物品必须在有关的领用卡及帐册上签收。

4、所有物品必须有计划节约使用,反对铺张浪费。

财产、物品外借的规定:

1、幼儿园的一切财产、物品的外借必须凭借用人的借条或单位不的介绍信,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归还日期,经园领导同意后向事务处借取,并开出门证,如有损坏或遗失,借用人员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2、幼儿园财产出门必须要有出门条,如无出门条,门卫人员有阻止的权力。

对贵重仪器、物品的.管理规定:

1、对贵重物品要指定专人保管。

2、使用时一定要按照其说明书上指定的使用方法使用,借用时交接清楚,办理手续。

赔偿制度:

1、故意损害公物,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或扣除奖金等处罚。

2、对失责或保管不当原因造成的损失,原则上按故意损坏论处。

3、对违反借用制度、擅自将财产借给他人或因超过借用期不归还而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4、借用物品用以私人用途而造成的损坏或损失,则应全额赔偿。

5、因使用不慎而造成损失或损坏的,按情节轻重酌情赔偿。

6、对在正常使用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财产报损制度:

1、对由于年久失修,自然老化等原因,确实不能继续使用的物品,由使用者列出清单,写明理由,经总务处核实后,准予报废。贵重物品的报废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2、报废审核每3年进行一次。

3、未办理报废手续的物品不得随意处理。

门卫制度:

1、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开,早7:00―下午幼儿园全部离园,杜绝幼儿独自一人离开幼儿园。

2、教职工亲朋好友来访,以半小时为宜,其他人一律不准入园。

3、做好来人登记与通知工作,进入带好来园访客证,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外来员放入。

4、关注教师上下班时间,每月底将统计结果报总务主任处。

5、做好园所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教工车辆及外来车辆不得入内。

6、管理好园内的报纸、信件,做好收发工作,报纸不得外流。

7、供应好幼儿与教师的饮用水,夏季每天6点之前烧开并凉好幼儿饮用水,冬季每天7点半左右准备好各班饮用水。

8、教师饮用水由门卫准备,各办公室下班前将热水瓶交门卫,第二天各办公室人员自取,主任室、园长室开水由门卫取送。

9、拒绝与本园无关的人员来园提自来水、冲开水。

10、每天7点前打开所有教室的门窗,确保幼儿园财产安全,幼儿与教师离园后关好门窗。

11、每晚18:00开始打开紫外线消毒灯,一小时以后关闭,做好记录。开灯前进行校园巡视,确保无人后开启,严禁室内有人开紫外线灯。

12、认真做好幼儿园四周的巡查,保证幼儿园人身与财产安全。每晚十点打开报警系统。

食堂财务制度:

1、认真执行《幼儿园食堂会计核算规定》,建立食堂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加强食堂管理,完善“进库、出库、验收、盘点”4个环节的管理。

2、专款专用,教工伙食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

建立财务汇报制度:

1、每月10日前,食堂会计必须结算上月伙食账,并将结算报表上报园长。

2、按时向家长公布上月幼儿伙食费使用情况。

3、学期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汇报一学期幼儿膳食费盈亏情况。

消防工作制度:

1、幼儿园每学期进行两次消防知识讲座,增强师生的消防意识及防范能力。

2、每半年对学校所有的消防器材检查一次,确保各类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3、每个灭火器落实到责任人,做到专人保管,急时即用。

4、经常检查幼儿园电路、电器,对于易诱发火灾的电路、电器要即时维修,防止因电器电路老化而引起的火灾。

5、不许任何人私自搭火接电,防止因超负荷用电而引起的火灾。

6、正确使用液化气,严禁在厕所倒液化气残液,严禁使用带有病灶的液化气器具。

幼儿园管理制度

1、园长负责幼儿大班的全面管理,主持工作。

2、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贯彻《幼儿园工作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

3、主持制定大班工作计划,建立结构合理、协调灵活、反馈及时的科学管理机制。定期召开园务会,深入第一线检查各项工作实施情况。

4、负责定期对保教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作出正确评估。

5、全面了解教育、教研、卫生保健管理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尽量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6、开展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修养,增强向心力,提高凝聚力。

7、定期召开家长会,展示教育成果,宣传家教方法,听取家长意见,提高管理质量。

8、及时了解国内外幼儿教育动态,研究幼儿教育新成果,关注幼儿教育发展的新动向。

1、严格遵守学校《教师行为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

2、全面负责本班教育和保育工作,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提出的要求,结合本班实际,制定教育工作计划(包括观察、分析、记录幼儿发展情况),并认真执行。

3、对幼儿态度要和蔼和亲,做到耐心、关心、细心、热心,与本班教师、保育员团结协作,搞好所在班级教育、卫生、保健及生活护理等工作。

4、认真执行幼儿的作息制度,认真安排好幼儿一日生活内容,做到动静交替,手脑并用,确保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5、主持召开班务会议,共同确定下周工作重点,与本班其他教师和保育员共同搞好班内的工作。

6、坚持教育原则,尊重幼儿,积极启发诱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7、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及业务学习。积极创编教材,制作教具,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及水平。

8、做好家长工作,向家长宣传正确的教养方法,向家长公布教育内容,以便家长心中有数,积极配合。

9、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及时交换意见。

1、严格遵守学校《教师行为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

2、熟悉幼儿教学活动内容及要求,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3、负责保管大型玩具和用具。每周检查一次。

4、每周开展一次教研活动,每学期要有专业教研成果。

1、热爱幼儿,关心、耐心、细心、热心对待幼儿,配合班主任教师,全面、细致地照顾幼儿每日生活。做好保健、教育工作。

2、熟悉本班教育计划,做好活动前的准备和收拾工作。协助教师组织各项活动和游戏。教师因公外出时负责本班的带班工作。根据教育要求自制玩具并协助教师搞好环境布置。

4、经常观察幼儿情绪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病情及时报。班上发现有传染病要及时对玩具、用具进行消毒,对体弱幼儿要作特殊照顾。

5、保持班内环境和设备的清洁,保育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关熄电源。

6、认真做好卫生包干区的卫生工作和保洁工作,每天下班前必须清倒垃圾,做到垃圾不过夜。

1、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幼儿所、幼儿园保健制度》和省、市、区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2、制定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每日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1小时。

3、建立幼儿健康档案登记、统计。

4、坚持晨检、午检制度,发现疾病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配合卫生部门做预防接种工作。

6、每天保证供应充足的温度适中的开水,课间、运动后提醒幼儿饮水,培养幼儿自觉饮水的习惯。

7、建立体弱幼儿档案,定期对体弱儿进行检查和分析,提出保健措施。

8、教师必须注意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和生活习惯,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养成正确的确坐、立、行、走姿势,为幼儿成长奠定良好基础。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上班集中思想,业务精益求精,克服出勤不出力的庸人主义。

2、上班不做私活,不擅自会亲友,不打私人电话。

3、上班时间严禁串班,聊天,要坚守岗位,未经领导批准不能随便调班,离开孩子,如有发现,依旷工处理。

4、不能强求家长为个人办事,如造成不良影响,要依教师职业条列处分。

5、上班注意仪容端庄大方,不能浓妆艳抹,不穿高跟鞋,不梳披肩长发,不留长指甲,不戴戒指、耳环和手链。

6、领操活动,上音乐课和体操时,教师要穿平跟鞋,体操课不穿裙。

7、进入幼儿园严禁吸烟。

1、教师保育员要以幼儿为中心。关注幼儿在各项活动家中的安全。

2、上班人员一定要认真清点幼儿人数,户外活动外出返回均要认真清点人数,家长来接孩子一定要按学校的接送程序进行,不能违返。

3、经常检查幼儿的口袋,不让幼儿玩带玻璃、硬币等呈尖角的危险物品,以防伤害幼儿。

4、必须妥善保管药物,喂药时要仔细核对,有毒物品由专人管理,严禁在班上存放,药物的保管和服用由医务人员负责。

5、防止发生烫伤和中毒事故。

6、注意房屋、场地、用具、玩具、活动器械、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每月检查一次。避免触电、砸伤和摔伤等事故发生。

7、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加强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幼儿园的全体教职员工要认真学习安全防火知识,学会消防栓、灭火器操作,学会保护孩子。

2、安全检查每周一次,电路、电器、防火设备情况,做好记录,消除隐患。

3、班级所有电器用完后,马上拔出插头,并要放置在干燥地方,以保安全。

4、保育员下班前,要关好所有电器。

5、通道要保持畅通,孩子在室内时,不准上锁,发生火灾事故时,教师、保育员要沉着镇静,迅速从安全通道疏散幼儿,不能丢下孩子不管。

6、经常对幼儿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使幼儿懂得不能玩电插头,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大人。

1、幼儿安全教育“五不”。不触摸各种电器开关;不乱食花、草、种子、药物、食品;不把小物件衔在口中;不放脏东西和危险品在口袋里;不离开老师。

2、带班时间不得与人聊天,不得离开幼儿;不允许幼儿离开老师的视野。一般情况下,不接电话和会见客人。

3、活动前做“三检查”(即检查场地、设备、幼儿情绪、衣着);“一交待”(向幼儿交代纪律与玩法);活动时注意观察幼儿活动内容和方式;活动后清点幼儿人数并讲评。

4、不让幼儿接触电源开关、刀器、开水和火。

8、下班前要仔细核对幼儿人数;关好门窗;关掉电器、开关。

9、幼儿受伤后,当班老师要冷静沉着,耐心询问、仔细查看伤口。迅速护送到医院处理。

10、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报告医生和园长。

1、每周五大扫除1次,彻底搞好班上和包干区的卫生。

2、幼儿玩具每周用0.3%的消毒水泡15分钟,书籍阳光下晒1小时。

3、保持室内外清洁、空气流通,每日早晨、下午起床后开窗换气。

4、工作人员要保持仪表整洁,不留长指甲。

1、要事先熟悉活动地点的环境,了解周围是否有水塘和其它危险物。

2、每次活动必须事先写好计划,必须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跟随照顾。

3、出发前要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纪律教育,清点幼儿人数,编好组,检查幼儿衣物和身体。

4、行进时工作人员应时刻走在幼儿队伍的外侧和两头。

5、上汽车时老师必须在两头照顾,行车时,不能让幼儿探头手出窗外。下车时,必须有一名工作人员先下车接孩子。

6、活动时,每换一个活动地点或内容都要及时提醒幼注意安全,并清点人数。

1、幼儿患传染病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级必须彻底消毒。患儿痊愈后经医生诊断方可回园。

2、幼儿离园一个月以上要经校医务所重新检查,经医生诊断后方可回园。

3、幼发烧38℃以上,幼儿摔伤,须送医院处理并通知家长。幼儿无其它原因长哭不安,情绪低落,也应送医院诊断并通知家长。

4、对活动期佝偻病、贫血、身高、体重低于2个标准差及患有哮喘、营养不良,过于肥胖的幼儿要建立卡片,专案观察,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加强生活护理,适当参加活动。

5、医务所人员为患儿、体弱儿调配营养餐。

幼儿园管理制度

(一)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体制。

(二)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建立健全创建文明学校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年度工作细化、量化,层层分解,签订责任书,落实到部门,落实到教工,形成严格监管、严格考核、严格奖惩的管理机制。

(三)建立健全创建文明学校各项制度和规范,把文明学校的创建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运行轨道,各项制度要落实到位。

(四)根据上级关于创建文明行业的部署,认真完成创建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安排阶段性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对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协调处理解决。

(一)建立创建文明学校工作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明确分工、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奖惩。

(二)主要负责人总揽文明学校创建的工作,搞好总体决策、组织、指挥、落实工作;班子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文明学校创建工作,并对主要的活动任务挂靠包干,负责落实。

(三)工会、青年、妇女等群众组织要结合职能,在群众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主体作用,担负起组织指导文明学校创建的共建任务。

(一)定期召开创建文明学校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创建文明学校工作,及时总结情况,研究决策,制定措施,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二)每学期召开文明学校创建工作动员学习会,对创建任务措施进行全面部署,对创建意义深入学习,鼓励全体教工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投入到创建工作中。

(一)每学期对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重要工作活动及时检查、抽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强化社会监督,对创建文明学校实施全面监督。

(三)采取座谈会、问卷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一)每学期开展“文明教工”“微笑教工”“爱心教工”“师德标兵”等评比活动,对成绩突出的教工给予奖励,提高广大教工创建积极性。

(二)创建文明学校工作与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挂钩。

(三)建立创建文明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保证给创建工作专项经费和各种教育活动阵地建设的投入,确保创建文明学校工作有序开展。

幼儿园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执行和宣传《会计法》,严守财政法规、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产安全。

2.收费管理要做到“四统一”即:统一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统一持收费许可证收费;统一使用财政收费收据;统一由幼儿园财务处收取,入幼儿园行政大帐。

3.严格执行审批报销手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要办理经办人、证明人、核定人、审批人签名手续,与业务相关的单据、材料出入库手续、工程预决算表、购件清单、工时统计表等所有相关原始资料都要附后。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新颁布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财务制度,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掌握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各项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有权拒付。非正式发票或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均不予报销。

5.单位所有收支都要在当年预算中反映。编制预算要本着“收入打足,支出打足,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各项收入支出都必须在核定的预算内节约使用,如在预算执行中要调整预算,需经领导同意,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6.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按规定结帐,编制会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到帐表相符,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年底做好财务决算工作。

7.定期督促保管清查盘点财产物资,对固定资产的修理、存放地点更换要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出借、出租必须由领导审批,对超过使用年限和损坏的固定资产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报废注销,大件固定资产报废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8.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和套取现金,加强支票管理,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全部印章。出纳会计各尽其职,互相制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帐物相符。

9.财务处必须定期收集会计档案,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同时对会计档案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负责,销毁会计档案必须编制销毁清单,由上级财务部门审批后,共同派人监销。对未清债权债务和需永久保存的资料,应当抽出另行立卷。严格保密制度,做到防潮、防烂、防毁损。

10.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财务人员,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的,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幼儿园管理制度

一、各项活动均要以幼儿为中心,工作人员要注意儿童各项活动,户外活动时不准扎堆聊天,上班时间教师要精神集中,不能擅离幼儿,不准做私事,不能串班。幼儿玩大型玩具时,老师必须在旁照看组织,并教给幼儿正确的玩法,确有急事需离开岗位,应找人替班,替班老师应切实负起责任。

二、幼儿入园要检查衣袋内有无危险物品。睡觉前要提醒幼儿不要把小东西带到床上,预防发生意外事故,定期和随时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使他们懂得怎样做是正确的、安全的,怎样做是不安全的、危险的,以及造成危险的后果。

三、药品、针、刀等物品要放在一定地方,不让幼儿随便拿到,剧毒药品要专人保管,专柜要上锁,不准放在班上。

四、户外活动前要检查鞋带,注意清点人数,对新入园的幼儿要多照顾,防止跑回家或丢失等问题发生。

五、园领导、医务人员应定期检查房屋场地、大型体育器材、玩具、家具、用具、电门、电线、插销等设备,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每学期不少于2次)。杜绝触电、砸伤、摔伤、烫(烧)伤等事故发生。

六、幼儿入园时要求家长亲自把幼儿交给老师,离园时,要有相对固定的家长接孩子,委托别人来接时,家长应事先通知老师,被委托人接孩子,教师要仔细询问一些情况,确保幼儿安全离园。

七、炊事员注意食物管理和加工,防止食物中混入异物,禁止采购、制作腐烂变质食物,不让幼儿吃隔夜饭菜,要做好食品留样检查工作。做好每餐前的消毒工作,预防传染病及食物中毒发生。

幼儿园管理制度

信息包括多方面,如来自上级的、自理论界的、来自社会和市场的、来自幼教发展的。

2.信息收集要求。

幼儿园应有专人负责收集信息,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园长,以供其做计划时使用。

计划定出来后,还要回到员工中,让每个人了解自己在计划中承担的任务与职责。能否完成,有没有困难,需要哪些部门的配合。开展讨论的目的有三个:

明确计划中规定的任务,知道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修改完善计划,将不合理的地方进一步完善,使其成为全员基本认可的方案。

将计划与自己挂钩,认识到自己在计划中的角色及应承担的责任。

幼儿园管理制度

1、美术室由专人(李维老师)负责管理。

2、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设备添置登记,画架、画台要摆设整齐。幼儿使用的橡皮泥、彩色卡纸、油画棒等等及时添置。

3、轮到活动的班级教师提前进入室内做好活动前的准备工作,组织幼儿有秩序进入室内,要遵守开放的时间和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计划,认真做好活动记录。

4、教育幼儿爱护室内物品,室内保持安静、清洁,不准随意喧哗、走动、打闹,不准乱丢纸屑、杂物,不在画架、画台、墙壁乱刻乱画。

5、师幼作品要摆放整齐或张贴好,不随意乱堆放。

6、室内器材外借,必须经幼儿园主管领导批准,如借出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7、每次活动结束,各班保育员要搞好室内整洁,关好窗,锁好门。如失职造成损失,按损失程度,追究事故责任。

1、幼儿图书阅览室由专人(陈柳志老师)负责管理,期初整理,期末清点。

2、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图书添置和借出登记,图书要分类并在书柜摆放整齐。

3、轮到阅览图书的班级要组织幼儿有秩序进入室内,要遵守图书开放的时间和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计划,认真做好活动记录。

4、室内图书不得随意外借,如需外借,需向管理员登记。

5、室内保持清洁、安静,不要喧哗、打闹,不要乱丢纸屑、杂物,不要在书台、墙壁乱刻乱画。

6、教师要加强指导,幼儿要爱护图书,不得损坏图书。看完图书放回原处,培养幼儿的归位意识。

7、活动结束后,及时切断电源,打扫整理,关闭门窗。

1、科学发现室有专人(李维老师)负责管理。

2、幼儿进入科学发现室活动,教师要加强管理与指导,不得损害室内物品。严格执行计划,认真做好活动记录。

3、要爱惜实验器具,操作完毕,放回原处。

4、室内标本、设备、实验器具,应保持整洁,无灰尘。

5、科学发现室物品较贵重,外借使用必须有登记。

6、幼儿活动结束后,管理员应打扫管理,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1、生活坊有专人(杨兰老师)负责管理。

2、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添置设备登记,各物品应规范摆放整齐。

3、注意室内清洁,不带东西到室内吃,不乱丢纸屑、杂物,不在墙壁上乱刻乱画。

4、活动期间,幼儿要有秩序进入生活坊,按规定的地方、就坐,室内保持安静,不准随意喧哗、走动、打闹,认真做好活动记录。

5、爱护生活坊器材,没有取得管理人员允许,不准随意动用,如违者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6、器材借出使用,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借出,如借出、使用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7、每次活动完,要做好卫生工作,要检查器材摆放,关好窗锁好门。

1、舞蹈室实行封闭教学,不得开放门窗,做到防灰尘、防蚊蝇、防老鼠、防雨水。

2、进入舞蹈室必须更换舞鞋或室内鞋。不得穿室外鞋或光脚进入舞蹈室,防止弄脏地面。

3、禁止携带尖锐物、颗粒物、化学药水和有毒有害物品进入舞蹈室,防止意外伤害事件发生。

4、禁止在舞蹈室吸烟、燃点蚊香、蜡烛和使用火烛。

5、禁止在舞蹈室喝水和吃东西。

6、禁止在舞蹈室吐唾沫、吐痰和扔脏物。

7、禁止脏手和脚在墙壁上触摸,禁止在舞蹈室乱写滥画。

8、禁止碰撞和倚靠壁镜,防止玻璃破碎伤人。

9、禁止在舞蹈室内嬉戏和追逐打闹,防止摔伤和碰伤。

10、禁止学员触摸电源开关插座和电器,注意用电安全。

11、每次教学活动结束后,必须拖洗地板。

12、教师爱护舞蹈室和幼儿园的财产,损坏者照价赔偿。

13、坚持科学训练,防止幼儿在训练中受伤。

15、正确使用空调,开机时,先插上插头再打开电源;关机时,先关闭电源再拔下插头。设置温度不得低于26度,防止幼儿感冒。

16、离开舞蹈室前,必须打扫好室内卫生,关闭电器,拔下空调插头,锁好门窗。

幼儿园管理制度

为加强幼儿的健康管理,保护幼儿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入园检查制度:按照托幼机构要求对新入园幼儿、插班幼儿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对体检中发现器质性疾病、特殊疾病、体弱病残的幼儿,要通知和配合幼儿家长到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并做好登记,名单分别交班主任和保健医生,以便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予以照顾。

2、幼儿园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以前,必须按照托幼机构要求根部不同岗位职责, 检查合格后方可就职。

1、在园的幼儿每年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体组织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各一次,并做好记录,进行健康对比分析、评价,疾病统计,及时矫治。每个幼儿均应建立健康卡片或档案。

2、 对因故未能按时体检的幼儿,园方要另外安排时间组织补检,确保体检率达到 100%。

3、 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安静、整洁的体检场所,并标明体检项目。

4、保健医生组织幼儿体检前要进行谈话教育,讲解体检前的注意事项。

5、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发现问题,即采取措施,对法定的传染病, 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防治,做好隔离、消毒措施,以及对班级的检疫防止传染病的蔓延。

6、设专人做好幼儿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开展幼儿近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贫血、营养不良、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常见疾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1、保健医生负责整理、统计幼儿健康体检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幼儿体检表。

2、 查看幼儿健康资料需通过园领导同意方可查看,查看完毕后及时归还、归档。

3、 加强技术防范措施,资料要经常通风、防潮、防蛀虫。

附:

(1)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

(2) 儿童入园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

(3) 儿童入园时,应当查验“儿童入园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 预防接种查验证明”。对于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1)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检测血红蛋白。

(2)1~3 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 2 次,3 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 1 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 1 次血红蛋白检测。4 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 1 次视力。

(3) 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有异常的儿童督促其治疗。

(4) 儿童离开园 3 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5) 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健康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健康证明”有效期 3 个月。

(1) 做好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保教人员应当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 保健医生每日深入班级巡视 2 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4) 患病儿童应当离园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需要喂药时,由保教人员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1) 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到xx市(县)妇幼保健院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 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1) 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 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3) 凡患有发热、腹泻、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需离岗,治愈后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工作。

(4) 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根据xx市(县)妇幼保健院的要求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工作,并追访诊治结果,合格后持证上岗。

幼儿园管理制度

为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确保幼儿园教育教学正常有序进行,保证幼儿园生命财产安全,幼儿园严格执行出入管理制度,请全体教职工、家长、其他人员共同遵守:

1、严格遵守入园、离园时间的规定。

入园:早7:30-8:30之间,幼儿进园后刷卡考勤。

离园:4:30以后分批离园,家长在园门外按班排成一列等候(雨雪天气可进入院内排队等候)。在约定时间未接回的幼儿将由教师组织在一楼门厅等候,确保安全;需延迟接的幼儿,请家长提前告知以便妥善安排。

2、幼儿在园期间出入园门,必须由本班保、教人员带到园门口,由家长持考勤卡领回。

3、家长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本班教师同意并亲自带领方可入园。

4、晚间家长接到幼儿后及时离园,不要在园内逗留玩耍。

5、服从门卫、保安人员的指挥。

1、来访人员一律在门卫室严格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佩戴来访证入园。

2、来访人员应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不得做与来访登记事由无关活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班级,不得在园内闲逛、逗留。

3、幼儿园谢绝推销商贩闲杂人员进入。

1、所有教职工凭考勤卡出入幼儿园。

2、教职工中途离园,必须有园长审核批准、登记,回园后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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