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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或者部门征求意见 民事检察专项审议意见优选

时间:2023-08-01 16:07:53 作者:曹czj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报告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或者部门征求意见 民事检察专项审议意见优选篇一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阚乃忠

规范两种文书的制发程序,提高两种文书的制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两种文书的作用,是检察机关保证执法规范化和体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方面。

目前,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对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的性质和作用的认识还不够清晰,在适用对象及范围的把握上也不够准确,存在两种文书混用误用问题。

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的混用误用,既不严肃又不规范,同时也影响和制约检察文书法律效能的发挥,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为此,笔者就对两种文书的现性质作用、制发依据、适用范围、内容格式作以比较,并就规范两种法律文书的制发程序及质量要求谈点粗浅的看法。

1、两种法律文书的性质作用不同。

检察建议书是针对社会治安和综合管理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工作文书。

就其性质来说,它是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形式之一,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各项检察职能的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密切配合,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形式;而检察意见书则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为应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法律文书,它是检察机关使被不起诉人受到行政制裁,吸取教训的重要方式。

2、两种法律文书的制作依据不同。

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的制作和使用,有着各自的法律依据和内部规定。

建议书制作和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xxx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等原则性规定和精神,以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实务手册》各业务条线关于制作和使用的内部规定。

意见书制作和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xxx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两种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不同。

4、两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不同。

建议书的格式和内容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第107样式的规定来制作的;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则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第84样式的规定来制作的。

1、两种法律文书提出形式及制作内容。

检察建议的提出一般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检察意见的提出一般是书面形式。

鉴于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提出的目的和功效,我认为对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提出,必须明确规定统一规范的使用书面形式,以期引起接受方的足够重视。

高检院虽然对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的制作格式有了统一的规定,但对两种文书具体的内容没有细化。

因此,应将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

比如制作检察建议书,应将通过办理什么案件查证了被建议单位存在管理上的什么问题,经研究对此作出哪几项既有针对性又有操作性的具体检察建议,提请受建议单位及时反馈落实检察建议信息等内容作为文书内容的要素,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2、完善两种法律文书的审批和备案制度。

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必须先由办案人员结合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格式要求和内容要素规范制作,由部门负责人或主诉、主办检察官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签发。

必要时可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主诉、主办检察官不应拥有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的审批签发权。

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除送达受建议或受意见的有关单位外,应同时将副本抄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

必要时还可以抄送受建议或受意见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以便上级督促落实整改。

3、加强两种法律文书的督促落实。

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发出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

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置之不理且超过一定时间不落实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机关反映。

如果接受单位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中的事实、建议、意见提出异议时,发出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

如果检察长发现本院或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不当时,应责令撤消,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或者部门征求意见 民事检察专项审议意见优选篇二

一、认真宣传学习电力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管理意识

1、组织全所职工学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单位职工安全意识,促使职工在今后的工作中把安全放在首位,不断促进电力安全。

2、加强对农户的用电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辖区内所有农户学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辖区内农户对电力安全有了新的认识,对今后预防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辖区线路的维护工作

针对辖区内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立即处理,并悬挂警示牌。确保今后用电安全。

三、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将安全管理责任与职工工资、奖金挂钩

今后我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有关奖惩机制,对不严格落实电力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维护电力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开展职工电力技术培训,增强职工的业务水平。严格管理,禁止片区管电人员安排无电工资质的人员参与安装、维修电路。对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制度的职工,绝不姑息,严肃处理。

针对贵院提出的宝贵建议,我所已经采取了有关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在检查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我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必定会日趋成熟,此类安全事故也不会再发生。

__________供电所

二o____年七月二十日

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或者部门征求意见 民事检察专项审议意见优选篇三

一、认真宣传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三是在加强监管,采购单位开标前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采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审核。

二、全机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

四是加强定点服务管理。中心通过采取社会民意测评,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等方式加大对供应商的跟踪检查力度,对有损政府采购形象不良行为的,取消投标资格,并由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处罚。

三、创新采购方法

一方面与财政局采购办一起推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这些既规范又高效、采购人又满意的“一举三得”的方法;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区域纵向或横向联合采购模式,不仅有利于建立政府采购大市场、实现市场资源共享,而且有利于扩大采购规模和范围,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

四、公开采购合同,推进“阳光采购”

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或者部门征求意见 民事检察专项审议意见优选篇四

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按照法律规定,基层检-察-院进行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的程序是受理不服基层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后,__市级检-察-院提请抗诉,__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进入再审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相当多的民行抗诉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原审基层法院进行再审,__市级人民检-察-院指派基层检-察-院的民行检察人员履行,__市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的现象。长期以来,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自己的职责是提请抗诉,__市检-察-院采纳了提请抗诉意见就算完成了监督的任务,出席再审法庭是额外的工作,与自己的职责无关,加上法律对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没有详尽的规定,导致了基层检-察-院对出席再审法庭不重视,甚至出现了敷衍的.态度。实际上出席再审法庭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民行抗诉监督的沿续,体现检察机关对民行审判监督的严肃性,做好这项工作对确保审判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基层检-察-院应当重视出席再审法庭,做好准备工作,从每一个细节入手,切实注意做到“四忌”。

一忌流于形式。

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最重要的是出庭,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此极不重视,出现了法院和检-察-院相互签收对方的出庭通知书就完事的现象,更有甚者有的检-察-院将空白出庭通知书放在法院相关庭室让法院自行填写。有的基层检-察-院即使出席了再审法庭,也有不注重仪表、不遵守庭审纪律等极其随便的现象。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与法院审监部门联系,安排合适的位置,送达相应的文书,到出庭时,应着检察制服,在指定的坐位就坐,遵守庭审纪律,保持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的严肃性,切忌将此项工作流于形式。

二忌充当代理人。

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法律赋于的职责,与代理人有本质的区别,有的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为了增加改判率,不自觉的充当了申诉人的代理人的角色,在庭审中对申诉人发言进行补充,甚至与被申诉人一方进行激烈的辩论,这些做法严重背离了法律的规定,给检察监督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应当严格保持中立态度,只对法律和事实负责,绝不界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争论。

三忌忘记履行职责。

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的职责是对庭审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在庭审程序中不仅要宣读抗诉书,还要密切关注庭审的合法性,在庭审结束时,发表出庭意见,不仅要表明对庭审的监督意见,还要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简明扼要的阐述对抗诉案件的看法,力争说服审判人员采纳抗诉意见。所以在庭审过程中,一些检察人员宣读完抗诉书后就不见踪影等庭审结束时再公式般的发表意见的做法是极不符合职责要求的。

四忌干预审判权。

审判活动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人民检-察-院只能对此进行监督,而不能代行审判,即使在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时,出庭检察员的身份也只是监督者,而不是裁判者,而且依照法律规定,这种监督是事后监督。一些基层检-察-院在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时,错误定位自己的角色,把监督审判变成了干预审判,在庭审过程中,直接指挥审判程序,或者当场对不合法的程序进行纠正。这些做法都是违反有关规定的,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对不合法的程序纠正的正确做法应当是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发检察建议书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监督法院改正。

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或者部门征求意见 民事检察专项审议意见优选篇五

【摘要】根据2012新民诉法的修改,在再审检察建议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出现有相应的一些问题,需要在是在上多加关注灵活运用,是新民诉讼对再审检察建议规定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再审检察建议;抗诉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再审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我所要讨论的主要是再审检察建议。那么我们在看到立法的同事是否在理论上对其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呢?这也正是我所要探讨的了,民事诉讼检察建议确定不仅是增加了民事诉讼的检查监督方式,对于民事再审案件效率的提高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再审检察建议的概述

(一)概念

再审检察建议是指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确有错误,但不属于抗诉范围或不宜以提请抗诉的方式纠正的,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建议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的一种监督方式。

(二)性质

二、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区别

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民诉检查监督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监督手段,必须要与同是监督方式的抗诉区别开来,首先抗诉相对于再审检察建议具有周期长、程序烦琐和受审级限制等不利于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抗诉权的因素,但是再审检察建议不可以取代抗诉成为一种主要的监督方式。其次抗诉仍然是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的主要方式,至于抗诉存在的弊端则属于另一问题,不可相互混淆。

三、再审检察建议的不足

(一)没有赋予再审检察建议必要的强制性

从立法来看,被建议方对于检察建议在程序上应当做出怎么的处理没有相应的规定。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以后,法院有可能没有任何反馈信息,是否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完全取决于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的态度,检察机关可能因为缺少刚性依据而不再跟进,监督到此为止,导致检察建议的使用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也没有真正发挥实效。法律监督便失去力度,检法两家只能协商解决或商量着办,诉讼规定的检察建议将丧失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复、回应、解释、纠正。

(二)使用程序不统一

法律、司法解释均未就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作出规定,实践操作中各地检察院也是千差万别。例如:受案部门有的规定为立案庭,也有规定为审监庭;审理时限有规定1个月的,也有规定3个月的,还有的甚至就根本没有规定。

(三)法律监督力度薄弱

一些基层法院不能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认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形式是抗诉,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法定的监督形式。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认为再审检察议既可以接受,也可以不采纳,再审与否,主动权在人民法院。有的人民法院甚至将再审检察建以当事人申诉案件对待,使再审检察建议难达到监督的目的,更难以在公众中树立法律监督关的威望。

(四)与抗诉关系把握不准确

因再审检察建议不受审级限制和诉讼便捷的特点,倍受实践青睐,尤其是没有抗诉权的基层检察院,因此,一些基层检察院甚至认为,再审检察建议可以取代抗诉程序成为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的主要方式,只有在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采纳、不答复,或者采纳后再审维持原判的情形下,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也有的基层检察院认为,再审检察建议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开展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困难重重,如法院不支持、不配合。

四、对当前检察建议的完善建议

(一)赋予检察建议必要的效力

检察建议入法后,应当尽快赋予检察机关应有的效力。当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对于建议所涉及到的内容,被建议方应当进行必要的复查、审核,并对检察建议作出必要的答。

(二)积极稳妥地规范适用再审检察建议

规范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可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1、提出;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制作《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书》,一式二份分别送达等。2、受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并于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复查等。3、审理;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将开庭时间提前3天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等4、判决;如应当在3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三)建立再审检察建议的反馈和跟踪制度

对人民检察院已发出的个案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在一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其是否采纳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意见反馈给人民检察院。而发出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则应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调,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应就人民法院对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回访。与此同时,发出个案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及时向其上级业务部门备案,以便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出的个案再审检察建议存在不当时,能及时责令撤销,并同时通知接受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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