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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着装管理规定心得体会范文(13篇)

时间:2023-10-29 18:58:37 作者:梦幻泡 热门着装管理规定心得体会范文(13篇)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自己。参考以下心得体会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写作的要点和技巧。

违法着装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近年来,对于公共场所的着装规定越来越严格。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社区的良好形象,许多地方都制定了违法着装管理规定。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我们也应该认真遵守这些规定,做到文明、规范的着装。我本人也一直努力遵守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收获了许多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违法着装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社区的良好形象。我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不合规定的着装往往容易引发他人的困扰和不适。例如,穿着暴露的衣物或意味着不端的服饰会让人感到不舒服,甚至对社会治安产生潜在威胁。因此,遵守这些规定不仅是我们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其次,我意识到规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发现这些违法着装管理规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旨在更好地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例如,规定可能对衣物的长度、透明度、质地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每个人的着装都符合社区的价值观和文化传统。虽然有时候我们可能会感到一些规定过于苛刻,但从整体角度来看,这仍然是为了社会的利益和融洽相处而做出的努力。

第三,我认识到自身形象的重要性。违法着装管理规定要求我们合理搭配服装,根据不同场合选择恰当的着装。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审美观的不断更新,正确的穿着已经成为一个人个人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宜的着装不仅可以展示自己的个人品味和风格,还可以彰显自信和自尊。反之,不合适的着装会给他人留下不良印象,甚至影响到个人的发展和人际关系。

然后,我深入体会到着装与社会交往的关系。着装不仅仅是修饰个人形象,更是一种社交语言。合理的着装可以在社交场合中起到良好的沟通和交流作用。适合场合的着装可以让我们更容易融入环境,与他人建立起良好的关系。而违法着装则可能成为人际交往的障碍,让我们无法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因此,通过合理的着装,我们可以更好地展示自己,拓宽社交机会,提升与他人的互动质量。

最后,我认识到遵守规定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基础。社会公序良俗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遵守违法着装管理规定是我们守护社会底线的一种方式。只有每个人都能自觉尊重规则和约束,才能让社会更加和谐、文明。因此,遵守规定不仅是一种个人行为,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责任。

综上所述,遵守违法着装管理规定是我们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这些规定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社区的良好形象,也是为了营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通过合理的着装,我们不仅可以展示个人形象,还能提升与他人的互动质量,拓宽社交机会。作为一名公民,我们应该自觉遵守这些规定,守护社会底线,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

员工着装奖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本公司员工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着装。

第二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qq超拽分组 大方整洁。

第三条 男职员的着装要求:夏天着衬衣、系领带;着衬衣时,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着西装时,要佩戴公司徽。不准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类(包括皮凉鞋)。

第四条 女职员上班不得穿牛仔服、运动服、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并一律穿肉色丝-袜。

第五条 女职员上班必须佩戴公司徽;男职员穿西装时要求戴公司徽。公司徽应佩戴在左胸前适当位置上。

第六条 部门副经理以上的员工,办公室一定要备有西服,以便有外出活动或重要业务洽谈时穿用。

第七条 员工上班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2015网名大全 男职员发不过耳,并一般不准留胡子;女职员上班提倡化淡妆,金银或其他饰物的佩戴应得当。

第八条 员工违反本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外,每次罚款50元;一个月连续违反三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奖金。

第九条 各部门、各线负责人应认真配合、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一月累计员工违反本规定人次超过三人次或该部室员工总数20%的,该负责人亦应罚100元。

第一条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本公司员工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着装。

第二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洁。

第三条 男职员的着装要求:夏天着衬衣、系领带;着衬衣时,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着西装时,要佩戴公司徽。不准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类(包括皮凉鞋)。

第四条 女职员上班不得穿牛仔服、运动服、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并一律穿肉色丝-袜。

第五条 女职员上班必须佩戴公司徽;男职员穿西装时要求戴公司徽。公司徽应佩戴在左胸前适当位置上。 第六条 部门副经理以上的员工,办公室一定要备有西服,以便有外出活动或重要业务洽谈时穿用。

第八条 员工违反本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外,每次罚款50元;一个月连续违反三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奖金。

第九条 各部门、各线负责人应认真配合、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一月累计员工违反本规定人次超过三人次或该部室员工总数20%的,该负责人亦应罚100元。

员工工作服装制发及穿着办法、使用年限 

(一)兹订定本公司员工工作服装制发及穿着办法。

(二)工作服装的制发:

1.工作服装的制作由管理部统筹招商承制,按员工实有人数加制10%至15%以备新进人员之用,分支机构如有特殊原因可比照此项办法在当地招商承制,但必需将制作计划预算会管理部后办理。 2.每一员工每年制发夏冬服各一套为限列入年度预算。 3.员工到职完成保证资料后即可领取工作服(临时工及包工均不发服装)。4.制发服装时由各部门依据人数造具领用名册盖章领用。 5.工作服数量 夏服:男性员工:浅蓝色短袖衬衣一件,深灰色西裤一条。 女性员工:浅蓝色短袖衬衣一件,深灰色短裙一条。 冬服:一律制发深灰色茄克一件同色长裤一条。 数量:男女性员工每年制发夏、冬服装各一套。 6.套量:工作服装大小尺码由承制商制成样装由员工套量而定。

(三)换季:每年以四月、十一月为换装时间。

(四)服装穿着规定:

1.穿着工作服即代表本公司之精神,必须保持整洁,假日可免穿着。 2.为方便工作,工作服可以着出厂外。

(五)使用年限:

1.工作服穿着及保管以一年为期,按领用之日起算。 2.工作服如未达使用年限遗失或故意损坏者,应按原价赔偿。 3.离职员工如领用服装未届保管年限应即缴还,如未缴还者,在其薪资内扣还。

(六)工作服装制发费用由各部门按实发数量分摊。

(七)各部门未达该期营业目标不赚钱时,及全公司未达到营业总目标均不制发上项工作服装(如经总经理核准者不在此限)。

表3.9.3 机械工业公司各单位举办营缮工程申请书

(使用单位),主办单位,财务单位。 本请书应填一式三联,一并送各有关单位签注后呈准后分送申请单位。

二、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

第二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洁。?

第一条 目的

为树立和保持良好的企业形象,实现规范化管理,体现员工良好的职业风范,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洁。

第四条 着装基本要求:

1 、男员工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

2 、女员工不得穿超短裙、吊带及露-胸、露脐、露背装;

3 、不能穿拖鞋在厂区内的非生产作业区域活动;

4 、不得穿着与工作环境不相符、不协调的服装和配戴不协调的饰物上班;

5 、生产作业人员、设备维修人员、质检人员等在工作区域应根据gmp 规范要求穿戴好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口罩、手套等,要求穿戴整齐、端正。

第五条 仪容基本要求:

4 、胡子:男员工须每天刮须净面,不蓄胡须。

第六条 标准着装要求:

1 、重大场合( 例:公司年度大会、总结大会等) 或明确着装要求的会议及会见,以及接待重要客户的着装要求。

男士着装标准:

春秋季:深色正装西服(黑色、藏青色),白色衬衫、可着低领纯单色羊毛衫、深色袜子,黑色皮鞋,系领带。

夏季:白色衬衫、深色西裤、深色袜子,黑色皮鞋,系领带。

女士着装标准:

春秋季:套装或套裙,可着纯单色羊毛衫,黑色皮鞋。一套衣服不能超过三种颜色。

夏季:衬衫、西裤/ 裙,套装或套裙,黑色皮鞋。一套衣服不能超过三种颜色。

2 、正常办公着装要求:

男士办公着装标准:

春秋季:西服套装或商务休闲西装配西裤,衬衫( 不可为大花色) 、可着低领纯单色羊毛衫、深色袜子,深色皮鞋。

夏季:衬衫( 不可为大花色) 、西裤、深色袜子,深色皮鞋。

女士办公着装标准:

春秋季:套装或套裙,可着纯单色羊毛衫,皮鞋。一套衣服不能超过三种颜色。

夏季:衬衫、西裤,套装或套裙,皮鞋/ 凉鞋。一套衣服不能超过三种颜色。

第七条 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员工着装仪容进行检查,员工违反第三、四、五条规定的,将通报批评,并每次罚款10 元。第六条将作为员工日常着装的参照标准,暂不做强制要求。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配合,督促本部门员工遵守以上规定,并建议本部门员工按照着装标准进行着装。

第九条 本规范由办公室负责制定和修改,自2015 年6 月15 日起施行。

保安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佩带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安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依法研制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确定保安服务标志。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研制、推荐。

第三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知识产权为中国保安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仿制、变造。

第二章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员服装,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研制推荐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穿着的制式服装,包括服装、服饰、鞋、帽子。其中,服装包括: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长短袖衬衣、棉服等;服饰包括:帽徽、肩章、臂章、钮扣、领带等;帽子包括: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贝雷帽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标志,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确定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在服装上佩带的体现保安服务职业特征的专用标志,由图案和文字组成。

保安服务标志分为制服式和便服式两种。

第六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授权生产销售。

第三章 生产销售和购买

第七条 中国保安协会按照严格管理、防止垄断、适度竞争、满足需求的原则,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进行统一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可以向中国保安协会推荐生产销售企业,由中国保安协会审核后授权。

第八条 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包括面料、辅料,下同)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向中国保安协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生产销售企业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营业范围);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取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及复印件;

(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九条 中国保安协会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中国保安协会与申请企业签订合同,颁发保安员服装或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企业牌(证)。

第十条 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牌(证)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进行生产销售,不得随意变更、变造式样和改变制-作-工-艺,降低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获得授权的服装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向获得授权的服装面料、辅料生产企业,采购不同档次的服装面料、辅料等。

第十三条 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按照规定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标志和帽徽、肩章、臂章等服饰,由中国保安协会统一调配。

第十五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市场指导价格。

第十六条 未获得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七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员岗位及本地区的气候环境,选用保安员服装。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在中国保安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到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购买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四章 穿着佩带

第十九条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按照《保安员着装规范》,穿着保安员服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保安员着装规范》由中国保安协会制定。

第二十条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佩带全国统一的便服式保安服务标志。

第二十一条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在保安员服装左前胸处,佩带有保安从业单位标志、保安员编号的胸徽。

胸徽由保安从业单位自行设计制作。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安协会依法开展全国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指导保安从业单位购买、穿着保安员服装和佩带保安服务标志。

第二十四条 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中国保安协会将取消授权,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授权非法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中国保安协会和地方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将提出告诫,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仿制品。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由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未依法选用保安员服装和指导保安员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中国保安协会和地方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情节采取行业自律性措施,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了提升保安人员管理队伍的形象,保安人员的着装有着严格的要求和管理规定,保安公司对保安人员着装的管理,对于提升保安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和规范保安人员的做事行为和职责有着很大的作用。

在保安人员的着装要求中有着很严格的一条,那就是上班时间要统一着装,下班时间不允许着装,这在保安公司的管理条例中也是明确规定的。上班着装对于保安人员的协助办案管理和处理自身职责的问题,首先让客户有个明确的信任和身份的确定,下班不得着装对于保安人员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约束,避免做出和自身的身份不想符合的行为的发生。

对于保安人员的'服装一般有夏装、春秋装和迷彩服系列,这些都是和执行特点的任何和环节相适应的着装安排。夏装一般要求短袖、裤子、帽子和领带的着装,春秋装包括上衣、长袖的衬衣、黄胶鞋和武装带、下身裤子的发放,这些都是在春秋季节必须要穿的。对于迷彩服的要求一般只有执行特定的临时勤务和保卫、保镖之类的工作才能穿的服装。

在保安行业对保安人员的着装要求也是有着明确的要求的,首先着装必须标准、干净、对于佩戴穿着的时候明确规定不得混穿,因为混穿本身既影响保安行业的整体形象,也容易让客户对保安人员产生不信任感。同时对于保安人员上班期间对工牌有着严格的要求,要求保安人员必须带工牌上班,以便对其身份进行唯一性的识别。特别是在执行大型的任务中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规定在不同的季节也要更换不同季节的服装,不得与季节的着装不相称。

对于保安服的管理,在明确保安服装的更换和相关的领导签字后方可到保安服领取处换取,同时规定在其规定的时间内如果出现破损、丢失等由本人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赔偿。

公安机关着装管理规定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公安机关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

(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民警中,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着浅蓝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其他民警着铁灰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或者执勤服。

(四)着常服、执勤服时,佩戴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八条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着作训服时,戴警便帽。着执勤服时,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九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戴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十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一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十二条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民警专用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民警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五条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六条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十七条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公安督察通知书》,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第十九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公务员年度工作考核时评定为不称职档次,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并取消所在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上级公安机关书面报送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及其人民警察。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违法着装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着装越来越注重。在校园、工作场所和公共场合中,不仅要注意形象的表达,还要遵守相应的着装规定。违反着装规定不仅会带来不良影响,还可能涉及违法行为。本文将探讨违法着装管理规定的心得体会。

首先,穿着得体能够体现一个人的自律和谨慎。违法着装规定的行为通常是被视为不遵纪守法的表现,因此会给人留下不良的印象。相反,遵守着装规定可以展现一个人的大局观和自我约束能力。在工作场所中,穿着正式的职业装可以彰显出一个人的专业性和职业道德。在校园中,学生们选择适当的校服可以体现他们对学习的认真和尊重。因此,遵守着装规定是一种体现个人素质的重要行为。

其次,遵守着装规定是对他人的尊重和好感。在公共场合中,我们的穿着不仅仅是为了自己,还要考虑到他人的感受。当我们穿着无礼或夸张的服装时,很容易引起他人的不满和厌恶。尤其是在一些严肃场合,比如参加重要会议或拜访亲友,着装体现出的个人品味、修养和对待他人的态度都会影响他人对我们的评价。因此,我们应该尊重着装规定,考虑到他人感受,与人为善。

再次,遵守着装规定可以提升自身形象和信任度。一个人的形象是毫无疑问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我们不合时宜地穿着图案夸张、颜色夸耀的服装,很容易给人留下不稳重和不可信赖的印象。相反,穿着整洁、得体的衣物能够展现出自己的专业性和可信赖度。这对于工作场所的人际关系和职业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在校园中,学生们穿着整齐的校服也会给人一种积极向上的印象,从而受到老师和同学更多的信任和关注。因此,遵守着装规定可以帮助我们树立良好的形象,提升信任度。

最后,遵守着装规定是对社会公德的尊重和遵从。着装规定的制定通常是出于对社会公共秩序的需求和维护。无论是校园管理、企事业单位,还是公共场所,着装规定都是为了维护公德和社会秩序。违反着装规定不仅可能会导致违法行为,还可能引起社会不满和不和谐。因此,遵守着装规定是履行公民义务和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

总之,遵守着装规定是我们应尽的责任。穿着得体不仅能够展现个人形象和自律,还能够提升他人对我们的好感和信任度。同时,遵守着装规定也是对社会公德的尊重和遵从。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们应该时刻牢记着装规定的重要性,通过合适的着装来展示我们的个人品质和社会责任。

着装管理规定

为树立公司整体形象,提高员工素质,对员工行为进行管理,在上班时间内穿着得体,大方整洁。特对员工着装做以下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内容。

3.1行政管理人员着装。

3.1.1男员工着装要求:一般要求穿工作服,也可穿其它便装。服装要整洁、得体、正常穿着。

3.1.2男员工上班期间禁止穿短裤、穿背心、穿无袖衫等非正式上装,不得穿拖鞋,禁止坦胸露背、赤裸上身、敞胸、挽裤腿等行为。

3.1.3女员工着装要求:女性禁止穿低胸衫、超短裙等奇装异服。禁止穿拖鞋,拖鞋式凉鞋,禁止穿带铁掌的高跟鞋,避免在办公楼内走动产生较大噪音影响他人。

3.2生产一线人员着装。

3.2.1进入生产作业岗位的员工要求佩带劳保用品(工作服、安全帽、劳保鞋等),在特殊作业岗位还要佩带特殊保护用品(指专用工作服、防尘口罩、耐酸手套、绝缘鞋等)。

3.2.2生产一线员工上班期间禁止穿拖鞋、穿短裤、穿背心、穿无袖衫等太暴露的衣服,禁止袒胸露背、赤裸上身、敞胸、挽裤腿等行为。

3.2.3进入生产工作场所的所有人员,不得赤脚、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进入不同的车间,按车间要求佩带劳保用品。

4.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5.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将进行不间断检查。发现违规者将通报批评。

员工着装管理规定_公司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规范着装管理,公司特制定员工上岗着装管理规定。

一、日常着装规范。

1.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洁。

2.男职员的着装要求:着衬衣时,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着西装时,不准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类(包括皮凉鞋)。

3.女职员上班不得穿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

4.员工上岗时应保持仪容整洁。男员工不蓄胡须和长发。女员工可自行着淡妆,不宜浓装艳抹、留长指甲,不宜佩戴过多、过分夸张或易脱落的饰品。

二、工作制服的着装规范。

1.公司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含外出工作)必须按规定配戴工作牌,遇重大活动或外宾来访时应根据通知穿着统一制服。

2.营业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福建省电力公司规定穿着统一制服;其他直接面对客户工作人员,外出工作时应穿着统一制服;生产人员到生产作业场所工作时应穿着劳保工作服。

三、劳保工作服着装规范。

1.生产作业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穿着劳保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

2.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作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四、考核与检查。

1.公司效能督察组对统一着装负有检查、监督职能。

2.未按规定着装的,每发现一次扣当月绩效奖金300元。

保安着装管理规定范文

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专人统一保管保安器械,严格遵照保安器械的领用和交接制度并做详尽记录。

(二)保安器械的领用及交接。

1.岗位值班保安人员由当值班长负责领用本班组人员使用器械,并做详细签领记录;下班时与接班班长办理器械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2.保安队长、副队长于每日上班时签领器械,下班时须将器械交归管理员入库,并做好相关记录。

(1)任何不当值人员须将器械交回保管人员登记入库,不得私。

自保留器械。

(2)依法使用器械,任何人员不得利用保安器械擅自动用私刑。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保养制度。

1.0目的:为了确保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和起到防火、灭火的应急作用。

2.0适用范围:小区任何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

3.0管理程序:

3.1小区内的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均由管理处统一实施有效的管理;。

3.2严格执行管理处制定的消防器材使用、保养、保管制度;。

3.3消防设施设备包括器材应印有管理处统一的消防明显标志及编排号;。

3.4消防水源、器材、设备未经管理处经理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挪用;。

3.6消防管要做明显的消防标志,方便区分使用,更利于加强管理;。

3.7消防栓应按编号,统一用消防封条进行封闭,杜绝有人乱使用水源和动用设施;。

3.10物业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要定期按时更换灭火器材的药剂、充氧等工作;。

4.0消防器材的保养制度:

4.2消防栓保养做到经常加油,并保持清洁,无生锈,衔接口正常,无滴水现象;。

保安着装管理规定范文

1.保安服配置为:春秋、夏制服各2套、冬制服1套、肩章1副、含帽子2顶。

2.黑色皮鞋自备。

第二条服装的使用期限。

1.保安员服装春秋、夏、冬制服的使用期限均为1年。

2.保安人员对服装应爱护并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或非因工作造成的损坏无法正常使用,需照价赔偿,由公司统一购买。因救灾、抢险、擒罪犯等造成的破损,可视破损程度进行更换。

第三条服装的制作与尺寸设定标准。

1.保安人员的着装由行政部根据公司的要求,统一定款制作,并造册登记。

2.保安人员服装制作的尺寸按加大、中、小为制作标准。

第四条保安人员服装的使用及费用。

1.保安人员上岗,务必统一按规定穿保安服,任何人不得特殊化,违者每次罚款5-10元。

3.新进保安人员自上岗第11天开始,务必穿保安服,违者按罚款5-10元/次处罚。

4.穿保安服时,除上衣第一粒钮扣外,其余钮扣务必扣好,保安服必须整齐干净;着便装必须得体,公共场所不得穿背心短裤。

5.保安服要妥善保管,一经丢失,要及时申领,新领保安服按成本扣除费用。

6.申领办法:本人写清姓名、工号、型号、由行政部签认后,到仓库领取,仓库员同行政部核对,扣除费用。

7.不得将保安服转借他人。将保安服转借非本厂人员企图混入者,查到后处500元以上罚款并开除。

8.穿着本公司保安服在外面从事不正当或非法行为、破坏公司名誉者,查到后处500元以上罚款并开除。

公司统一着装管理规定

为树立良好公司形象,保持良好精神风貌,便于进一步规范化管理,公司所有员工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统一着装代表公司企业文化的工作服。

二、工作服的订制、保管。

1、工作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定制、采购。

2、备存工作服由办公室仓库进行妥善保管。

3、工作服的备存量不得低于员工在职数的10%。当备存量不足在职员工数的10%时,仓库必须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进行采购。

三、工作服的发放、配置说明。

1、发放对象:公司在职正式员工。

2、新进员工:办理完毕所有入职手续,试用期转正后,发放工作服。

3、见习员工及临时工暂不发放工作服。

4、离职(辞退)收取服装费用时,按服装的实际费用计算。

(1)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满两年以上者,辞职(辞退)时,不收取服装费用。(2)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者,辞职时,收取服装70%费用;被辞退时,收取服装50%费用。

(3)自工装发放之日起,工作不满一年者,辞职时,收取服装100%费用;被辞退时,收取服装70%费用。

四、工作时间着装及仪表要求。

(一)生产系统、行政办公楼着装要求:

1、所有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着装,扣上所有的纽扣,拉链拉至衣领扣处,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2、生产系统工作时间须着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装;注意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得体、大方。

3、行政办公楼人员进入生产厂区时,必须着工作装(至少一件上衣);。

5、在车间工作场所不得赤脚、不得穿拖鞋和露脚趾凉鞋。

6、工作装内衣束腰,不得挽袖或不系袖扣。

7、工作装保持清洁,应经常换洗,不得出现掉扣、错扣、脱线现象。

8、工作时间必须佩戴公司统一发放的对讲机在左肩工作装条布的适当位置。

(二)男员工着装要求(生产系统管理规定)。

1、头发梳理整齐、大方;头发前不过眉,旁不过耳,后不盖衣领;不得剃光头、不得留胡须、不得戴耳饰。

(三)女员工着装要求(生产系统管理规定)1、头发梳理整齐,发型(包括发式、颜色)不得太夸张;提倡化淡妆,金银首饰或其他饰物应佩戴得当,(耳环不得长于耳垂一公分),头发放在安全帽内。

2、不得用过浓的香水。

五、处罚措施。

1、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执行、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

2、行政办公室楼人员进入生产厂区不穿工作服者,车间一线工人有权拒绝其进入车间;。

3、生产系统工作时间不着工作装者,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检查、监督并视为当天缺岗,并扣罚当日日工资。

4、各部门、单位在一个月内所属员工违反本规定累计超过3人次的,该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5、罚款直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6、员工损坏工作装的,公司予以补发,费用自行承担。

六、其他。

1、本规定由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安全生产科负责监督、执行。

2、如有特殊情况视情况而定。

3、本规定开始执行日期为:20xx年6月1日。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着春秋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圆领恤衫;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或者警便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或者警便帽。

着冬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圆领毛衣;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栽绒帽或者警便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栽绒帽或者警便帽。

着夏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凉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凉帽。

二、常服。

着常服时,佩戴硬质肩章、警号、胸徽;内着内穿式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

三、作训服。

着作训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戴警便帽,内着制式圆领恤衫或者制式圆领毛衣。

四、多功能服。

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和硬质警号、胸徽,内着冬执勤服或者冬常服;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或者栽绒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或者栽绒帽。

五、外穿式制式衬衣。

外着外穿式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通常系制式领带,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统一不系领带;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系制式腰带;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

着装管理规定

为规范环境监察人员执法服装着装行为和着装风纪,保证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的威慑力,树立环保队伍的良好形象,结合昆山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环境监察人员执法服装着装,是指在编在职的环境监察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国家环保部统一规定的制式服装。

第二条在下列时间和场合,必须着装:

(一)本单位上班工作时间;。

(二)执行环境监察任务;。

(三)参加联合执法检查;。

(四)参加环保会议、培训、宣传或重大集体活动的;。

(五)其他需要统一着装的场合或情形。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执行暗查或特殊任务不宜着装的;。

(三)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四)女性环境监察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四条退休、辞职、调离(含借调)环境监察机构不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装,并由市环境监察大队收回帽徽、肩章、臂章、胸牌等专用标志。

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得在公共场合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二)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三)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臂章、胸牌等专用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得佩戴、系挂与环境监察身份或者环境执法任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四)佩带大檐帽时不得歪戴,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大檐帽饰带应并拢,并保持水平;大檐帽风带不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五)保持着装形象,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

(七)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不得纹身、染指甲,不得化浓妆、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发辫不得过肩。

(八)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九)不得穿着制服外出闲逛或办私事。

(十)执行公务时,还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或《环境监察执法证》。

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参加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和秩序,不得迟到早退,结束时按照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七条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着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不得勾肩搭背、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八条制服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第九条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服装、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不得与他人调换胸牌。

第十条着装标准和更换频次按照《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市环境监察大队根据本市气候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保证着装规范统一。

第十二条不定期对着装情况进行稽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及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报局党组讨论,采取暂停执法资格、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昆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人民警察法》,制定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下面是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欢迎参阅。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 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臵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臵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臵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微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 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11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规模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警察服装共进行过八次重大改革,每次改革都不同程度地丰富了人民警察服装的品种,推动了人民警察服装质量与世界接轨。

1950年2月8日,公安部向政务院报送《公安部及其所属武装部队服装样式草案》。2月11日周恩来批准了该方案,新中国第一代人民警察服装诞生。五〇式警服与当时的人民解放军服装基本相同。

1955年11月11日,公安部上报国务院《公安部关于自一九五六年实行中国人民警察新式服装、装备、帽徽制式的报告》。12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五五式警服于1956年夏季开始装备全国民警。

五八式警服与五五式警服基本相同,主要是增加了领章。各警种一律佩戴领章。

上世纪60年代极“左”倾思潮泛滥,一些群众对仿照苏联等国家警服而制作的五五式警服提出批评。1966年3月9日,公安部向国务院报送《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服装改革问题的请示报告》。1966年7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六五式警服于1967年开始施行。其制式、技术规格和质量均与解放军干部服装相同。

为区别军、警服装,突出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1972年1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改革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七二式警服开始施行。

上世纪70年代后期“十年内乱”结束,党中央提出恢复和加强公安工作。公安部从1981年着手进行人民警察服装制式改革,于1983年完成总体设计方案。1984年4月25日,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公安干警换发八三式警服的通知》。1985年全国人民警察统一穿着八三式警服。

九九式警服(2000年至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应济的发展,八九式警服已经很不适应当前公安工作的要求。为此,公安部从1999年初开始着手进行警服改革的.准备工作。1999年3月,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警服设计评审会。6月28日,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向国务院报送《关于改革人民警察服装和警衔标志的请示》,7月中上旬党和国家领导人分别圈阅批准。根据工作计划,公安部、财政部共同部署组织哈尔滨、深圳、大连三城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新警服进行试穿。在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经过试穿以及广泛征求各警种、各层次人民警察和社会各界意见,经过专家多次论证、评审,新式警服最后定型,2000年10月1日开始,全国人民警察陆续换发九九式警服。

九九式警服形成比较完整的警服系列,分为常服、执勤服、作训服和多功能服。常服,春秋、冬执勤服面料采用毛涤混纺哔叽;夏执勤服、外穿制式衬衣采用交织绸;作训服面料采用精梳混纺格子布;多功能服面料采用聚氨酯防水透湿复合布。颜色选用国际上警察通用的藏蓝色。高级警官衬衫采用白色,普通民警衬衫采用浅蓝色。九九式警服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号型制,在全国制服行业内首次实行量体套号,直接将警服发到民警个人手里,大大提高了警服的合体率,减少了库存,节约了经费。

帽徽由内嵌国徽、长城图案的盾牌、橄榄枝及带有汉字“警察”和英文“po鄄lice”的飘带组成,为银色镂空设计。采用锌合金镀铬工艺制作而成。领花由内嵌五星的盾牌和倒人字橄榄枝组成,采用银色镂空设计。分为金属领花和电脑刺绣两种:金属领花用于常服,电脑刺绣领花直接绣于夏执勤服和制式衬衣。胸徽由内嵌飘带的盾牌、直杠、橄榄枝组成,并标明民警所属地区或单位;警号由银色阿拉伯数字组成,标明民警的编号;臂章是由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五星、飘带、长城图案及橄榄枝组成的盾形织物,它表明了警察的隶属,如公安、司法等。警衔由星、杠、折杠、橄榄枝等组合而成。警衔分为三种:硬警衔用于常服,软警衔用于执勤服,套式警衔用于训练服和多功能服。

九九式警服在款式、颜色、面料等方面所做的改革,既体现了人民警察执法的尊严,又增进了人民群众的亲切感,既与国际警察服装接轨,又体现出我国警察服装的民族性。

2006年7月12日,为满足基层民警执勤需要,公安部上报国务院《关于启用改进后人民警察执勤服的请示》。改进后人民警察春秋、夏、冬执勤服系列,将金属胸徽、警号、肩章一律改为软质服饰,增加了佩戴对讲机软袢。11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启用改进后人民警察执勤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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