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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小微企业银行贷款申请书 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精选5篇)

时间:2023-10-01 20:43:02 作者:薇儿 2023年小微企业银行贷款申请书 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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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银行贷款申请书篇一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简称乙方)

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 )。

二、借款期限:从20 ___年__ 月__ 日至20__ 年 __月 __日止,借款期限为 。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 年。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 ,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 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微企业银行贷款申请书篇二

xx支行:

xx有限公司创建于xx年,至今已有xx多年历史。公司拥有xx条生产线年产xx产品xx万吨。公司xx年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取得xx质量体系认证书。严密完善系统的管理体系,确保了公司能连续稳定生产各系列高质量产品,并不断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公司所在地紧临(机场港口高速路铁路),海陆交通发达,有利于国际国内市场开拓,公司获得xx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产品销售到全国xx多个省地市,应用于xx行业。目前产品价格有一定上涨,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公司盈利水平明显提高。公司现有员工xxx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xxx人。占地xxx余亩,注册资本xxx万元,资产总额xxx万元,年均销售收入可达x亿元,实现税金xxx万元,已经迈入新一轮快速发展的新平台。

xx年市场趋好给公司创造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公司决定同时进行设备挖潜和新技术改造,扩大产能,以满足市场不断增长的需求。今年主要原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同时公司预计xx年下半年销量都会有一定增加,库存原材料无法满足扩大后生产需求,需要增加流动资金以扩大原材料库存,保障生产。因此特向贵行提请流动资金贷款xxx万元,用于购进原燃料储藏物资。公司用新增销量所增加的收益及折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以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生产厂房设备作为抵押。贷款使用期为两年。希望贵行给予我公司授信和贷款支持,帮助我公司实现新的发展!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小微企业银行贷款申请书篇三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的定义、申请和发展趋势。从借款人的角度,通过对借款人自身条件、贷款用途、抵押担保条件等方面的分析、介绍,着重说明了贷款的申请流程以及注意事项,并介绍了新兴的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品种和今后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经济 银行 贷款 抵押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发展迅猛。但是近几年的信贷政策趋向紧缩,许多中小企业难以申请到公司贷款,缺少周转资金就成了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不少中小企业主转而将自己的住房作为抵押,以个人名义申请经营性贷款。于是,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成为了近两年个人贷款业务中的热门品种。

那么,什么是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呢?如何申请?又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今后它的发展趋势如何?下面,笔者就以上问题对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作一简单介绍。

一、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的定义

抵押(mortgage)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某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它是对该财产的书面让渡,但并不转让所有权。

抵押贷款(mortgage loan)指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是指银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房产作为抵押,向个人发放的用于其所控制的或所有的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租金、商用房装修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说得通俗一些,如果某人开了一家小企业,一直经营不错,但最近资金周转有些困难,可企业规模小,又没有现成的厂房设备可以抵押给银行,那么走公司贷款这条路就困难了。相比之下,以个人的房产做抵押,用企业主的名义到银行贷款是一种既方便快捷又安全经济的融资方式。当然,申请到的贷款要用于借款人名下的企业合法经营所用,以企业的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所以,该企业的资本情况、经营情况、发展前景等都是银行重点考察的方面。从这个角度讲,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更接近于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的申请

1.申请条件

首先,要提前通过电话或现场咨询的方式对银行产品有一个了解,银行的工作人员会告诉借款人申请要符合的前提条件。虽然各家银行的产品不同,但本质是一样的,且均会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所以要求基本相同。

借款人(也就是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的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如下:

(1)借款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具有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低于18岁或超过60岁,就不可能申请贷款了。注意,港澳同胞是可以在内地申请贷款的。

(2)借款人及其配偶、所经营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如果借款人有过许多次或长时间的信用卡欠款、贷款欠款未结清,或企业有过被查处的记录,或是有过违法行为、被法院执行的记录,那么申请也不会得到批准。个人的征信记录、企业的工商查询、全国法院的被执行记录都是信贷员调查的方面,这些记录如果有重大问题,贷款申请完全可以被“一票否决”。

(3)所申请的贷款仅限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所用。购买股票、注资增资、投资古董,这些用途都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般来说,贷款可用于企业经营周转、扩大生产、原料采购、备货等合法经营用途,最常见的有购货、采购原料和装修。

(4)借款要提供足额的担保。“担保”指足额的房产抵押和配偶、用款企业的担保。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原则上在借款人所申请的银行所在地并有自有产权。抵押物价值由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抵押值一般在60%~80%,有的贷款品种可达到100%。也就是说,排除其他因素,如果房产估值100万,贷款金额就在60~80万。另外,有的银行会要求借款人配偶和用款企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申请材料

在和借款人进行前期沟通时,银行的信贷员会详细了解各方面情况,如果符合条件,借款人就可以向银行提交材料了。各家银行对申请材料的要求大同小异,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借款人资料。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人及其配偶(通常就是借款人和配偶)、保证人(通常为借款人的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举个例子,如果借款人已婚,用父亲的房子做抵押,妻子做保证人,那就需提供借款人、妻子、父亲和母亲四个人的资料。如果涉及港澳同胞,就需提供身份证和港澳通行证。此外,还有借款人的学历证明、资产证明等。

(2)用款企业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银行对账单、企业财务报表、贷款用途证明(也就是交易合同)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企业资质的文件(如获得的专利、专营权证明等)。

提供。

(4)借款人、保证人等同银行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都是制式文本,由银行提供。

(5)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助于贷款审批的其他资料,如企业的pos机流水清单、个人账户流水清单、个人的专业资格证书和执照等。

3.审核程序

收到上述资料,银行会派至少两名信贷员与借款人面谈。信贷员会仔细审核借款人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原件,并到借款人家中、用款企业和抵押物所在地进行实访,了解各方面情况,与其他有关人员面谈,请所有当事人在所需文本上签字。之后,信贷员会安排评估房产,汇总所有情况并撰写详细的调查报告,根据借款人提出的贷款金额、期限设定利率水平和还款计划等。

当银行审批通过此笔贷款后,通常会采取“先抵押后放款”的模式操作放款:先到建委和土地管理局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在拿到他项权利证书后(也就是抵押的凭证),银行才会正式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将资金汇入规定的交易对手账户中。至此,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的申请就成功了。在此过程中,只有评估公司、公证处、建委和土地局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会收取一定费用,银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要按时还款,配合银行提供贷后管理所需的资料,接待银行的贷后回访人员,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三、“5c”标准

记录。

二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在申请之前,借款人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在当前和未来自己是否有能力领导和管理企业继续发展壮大,企业资金周转是否正常,经营情况是否良好,以保证有足够的能力偿还贷款。

三是借款人的资产价值,包括银行存款、股市资金、公司持股和房产汽车等,它反映了借款人和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是申请贷款的重要因素。申请的贷款金额要和借款人的资产情况相匹配,量力而行。在申请过程中,借款人要向银行出示真实的资产情况,不虚报,不瞒报。

四是足额的抵押或担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可通过处理抵押物的方式挽回一定的损失。它不是还款的来源,而是挽回损失的最后保障。因此,银行对抵押物有着严格的要求。为了顺利申请贷款,借款人应该选择价值高、房龄短、产权清晰、易变现的房屋抵押。而且,不同的银行对抵押物的要求是不同的,个别银行只接受借款人名下房产的抵押,而大多数银行都接受第三方房产的抵押,在某些情况下还需相应的公证。

五是用款企业的外部环境。经营状况是可以控制的,但外部环境无法控制,而且有时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借款人在申请前一定要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如果用款企业对经济环境的变化敏感,风险承受能力弱,那么申请就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以上五个方面可以总结为品格(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collateral)及环境条件(condition),即银行常用的“5c”标准。它们是银行对客户进行信用风险评估时集中分析的方面,如果借款人能针对这几方面精心准备充足的资料并与信贷员真诚交流,相信会对申请有所帮助。

在通常情况下,申请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只需借款人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向银行提供相关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审批时间较短,流程相对简单,业务发展十分迅速。

四、新品种及发展方向

近年来,单一的抵押贷款又与个人授信相结合扩展出新的贷款品种。所谓授信,狭义上是指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和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循环使用。它与单笔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相结合,扩展出新的模式:借款人用房产作为抵押,银行经过一次性审批,在授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为3年)提供一定的额度供借款人多次提款、逐笔归还、循环使用。这就如同拥有了一张超大额度的信用卡,可在授信期限和额度内随时用款,资金回笼后可随时还款,归还部分的额度自动恢复。它的特点是一次审批可多次用款,放款更快捷,还款方式灵活,也节省了借款人的利息支出,非常适合中小企业主数额小、频率高和用款急的特点。

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用款金额小,是以往被银行忽视的市场。近年来随着政府相关扶植政策的出台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银行相继推出了各种贷款产品,并对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主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开发营销。一些进入成熟期的传统产业以及节能环保产业、高科技产业、文化产业等成为营销重点。为了更好地适应不同客户的需求,可供客户选择的产品也由单一的抵押贷款发展成为集担保、联保、授信等方式为一体的多类型产品群。我们可以看到,中小企业贷款市场还是相当广阔的,还有许多资源等待着被挖掘和开发。

参考文献:

[1]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江其务,周好文.银行信贷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小微企业银行贷款申请书篇四

2003年1月2日,张荔与大宏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荔向大宏公司购买定门大厦3层007商铺,总价款3716240元,买受人以分期付款方式按期付款,在2003年3月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10%,2003年4月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10%,2003年5月前支付1972992元,余款100万元向银行申请按揭等内容,刘佩作为大宏公司的委托人在合同上签名。同月19日,a银行与“张荔”、大宏公司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张荔”提供100万元的贷款用于购买大宏公司的定门大厦商铺;期限5年,大宏公司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等内容,刘佩同样作为大宏公司的委托人在合同上签名。21日,房屋管理机关对定门大厦商业用房3层007房出具了《抵押登记证明书》,记载抵押人为张荔、抵押权人为a银行。

同年4月3日,东安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a银行的负责人王威的人刘雄与张荔及大宏公司的代表人刘佩于2003年3月19日在广州市自愿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上述三方当事人的签约作为符合《^v^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的签名、印章均属实。”同年4月4日,a银行将贷款100万元划入大宏公司账户。但“张荔”没有按时还款,a银行多次催促未果于2005年12月12日诉至大成区人民法院,要求“张荔”归还借款本金822676元及利息、罚息,大宏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大成区人民法院对《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承诺书中的“张荔”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材料并非为张荔签名,故认定《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借款收据、承诺书不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张荔没有向a银行借款,大宏公司也就无须就张荔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应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驳回了a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宏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上诉人取得的购房款是否应该退回,由于《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承诺书》上“张荔”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所作的关于上述文件上“张荔”非本案被上诉人张荔亲笔所签引发的法律后果相关责任该如何分配。

上诉人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上的错误提出如下抗辩:(1)大宏公司对案涉款项收取的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种合理取得购房款的行为,且有相关证据证明,案涉贷款是购房人张荔的真实意思表示。(2)大宏公司实际上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从张荔处取得的案涉款项,是合理的收取购房款行为,并且给付了对价。大宏公司只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购房人张荔处收取了购房款,并做出了为购房人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抵押合同登记备案、开出发票、缴交契税等给付对价的行为。(3)根据大宏公司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调取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复函”,案涉张荔房产的“抵押登记证明书”中,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存根上方当事人认可签名(盖章)的签字,经大宏公司委托专家识别后认为系张荔亲笔所签。且案涉贷款亦从放款之日起持续供款至2005年,足有2年多的时间。因此,张荔知道并追认该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合同应属真实有效。(4)根据“双方协议书”的内容,可证明张荔对案涉商铺的贷款是知情的,并确认其对银行负债。根据大宏公司在上述民事案件中所出具的“双方协议书”,张荔与大宏公司达成如下约定“一、甲方将该商铺的所有权退回乙方,由乙方继续向该商铺的抵押权人(贷款银行)供贷款;二、甲方将该商铺的所有权退回乙方,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该商铺交易过户手续”目前,由于张荔均未履行“双方协议书”中约定的退回商铺的义务,大宏公司当然不可能替张荔偿还案涉的贷款款项。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贷款合同无效,大宏公司需返还不当得利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a银行答辩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理由:上诉人取得涉案款项是基于《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根据生效判决,该合同不具有真实性,无论是依据《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的规定,上诉人均负有返还涉案款项的义务。被上诉人东安公证处的答辩意见与a银行的意见基本一致。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东安公证处对《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公证的行为与a银行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本院(2006)文中法民二终字第2045号生效判决依据对《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承诺书》上“张荔”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所作的关于上述文件上“张荔”非本案被上诉人张荔亲笔所签的结论,认定张荔没有向a银行借款、大宏公司无须就张荔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a银行对《住房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并驳回了a银行要求张荔偿还借款本息、大宏公司对张荔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全部诉讼请求。而事实上,a银行已将贷款100万元划入了大宏公司的账户,现仍有822676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未能收回。因此,在本案中,a银行请求大宏公司返还822676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有理有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大宏公司持其单方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落款日期为2009年6月9日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复函》中两份《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书(存根)》上“卢英伟”、“张荔”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不足以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由于大宏公司已参加(2006)文中法民二终字第2045号案的诉讼,若大宏公司对该案生效判决所依据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在该案中提出。至于大宏公司提出原审判决东安公证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明显过低问题。原审判决已根据东安公证处在办理涉案公证过程中存在的过失,判令其对大宏公司的涉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大宏公司认为东安公证处的过错责任超越原审判决所认定的30%、东安公证处应对大宏公司所已收取a银行的借款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举证不足,理由不充分,二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依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对银行的启示

虽然本案判决对银行的权益体现较为充分,但是本案法院审理过程中有关当事人的依法抗辩及法院的分析对银行仍然有值得关注的启示。

第一,银行在按揭贷款业务中必须认真履行其法定和监管规定的义务。《贷款通则》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银行内部有关贷款发放也有一系列的管理规则,银行工作人员如果不注意遵守监管法规或者内部操作要求,将构成其过错,并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豁免其对银行贷款赔偿的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第二,银行应该谨慎应对住房按揭贷款有关文件可能存在虚假的问题。本案《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承诺书》上“张荔”签名非本案被上诉人张荔亲笔所签,使得有关法律文件的效力被否认,也导致银行基于这些文件构建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连带责任保证等机制面临挑战。本案法院就驳回了a银行要求张荔偿还借款本息、大宏公司对张荔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全部诉讼请求。鉴于此,银行应该谨慎审查有关法律文件,并应构建有效的机制来防控这些风险。

小微企业银行贷款申请书篇五

贷款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贷款行为及其涉及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当前大量的贷款法律风险,已成为困扰银行业的一个突出问题,公证与贷款走到了一起,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法律风险。

(一)贷款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贷款法律风险是指在具体的贷款过程中,因操作行为出现文书违法或法律瑕疵而使整个信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直接或间接导致贷款损失的风险。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律文件不真实。贷款过程中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材料内容不真实,从而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并成为贷款审查的可靠依据。如:主体资料不真实;营业执照不真实或未通过年检;单位印鉴不真实;项目及相关文件不真实;项目文件表述内容无法或不能满足贷款条件,导致贷款决策失误,造成贷款风险等。

2.担保方式不够充分有效。借款方提供的担保方式根本无法证明该担保方式可以从实际上满足信贷资金还款的来源需要,导致贷款风险。

3.签约不真实。银行与客户在签订贷款协议及相关文件过程中,当事人假签字或使用假印鉴、假授权委托书或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代替签字。

4.贷款监督不到位。借款方是否按照借款时的约定使用资金,多数商业银行往往疏于及时跟踪检查或监督不力,使贷款挪作他用而形成风险。

5.补救措施不及时、不充分。在贷款风险显现后,银行往往采用耗时长、效率低的补救方式,致使许多贷款风险未能及时、高效地主张权利而导致贷款损失。

就目前的情况看,上述贷款法律风险中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

第一是签约不真实。因签约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使银行资金直接受到损失。因签约不真实,出现贷款损失后,无追索主体,无法在法律保护下向有关责任主体追偿。许多案例表明,目前银行和信贷管理人员普遍忽视签约管理,特别是在与一些大企业的信贷交易过程中,信贷人员一般只与企业财务负责人联系,贷款的签约行为通常由财务人员办理,由于他人签字行为是间接的,需要其他证据印证,印鉴、印章、未见面的法人代表签名都可能作假,信贷人员即使见到一位自称为法人代表人的人时也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导致部分贷款过程中的恶意操作,骗取银行贷款。同时,由于银行自身管理上的漏洞,个别信贷人员,信贷人员与客户串通,互相勾结骗取贷款,这方面的案例已司空见惯。

第二是补救措施不力。补救措施是指信贷风险实际产生且在无协商余地的情况下,银行采取的将风险降到最低或将损失降到最小的法律手段。补救措施不力的现象主要有:一是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往往通过贷款展期、借新还旧等办法来掩盖信贷风险,造成信贷资金损失。二是选择补救措施不经济高效。由于信贷部门对法律补救措施认识不多,对各类补救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效果等了解不深,对补救措施的采用较为盲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诉讼是比较单一的补救措施,信贷人员总认为信贷风险只要申请诉讼就万事大吉,但由于诉讼时间长、执行率低,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情况已是不争的事实。

就补救措施而言,大致可分为四类:

1.支付令。即银行申请法院向欠款人送达支付令,要求其还款,如被催收款在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银行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欠款人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因欠款人有异议,支付令被的可能性较大,故操作意义不大。

2.仲裁。即银行依据与欠款人或担保人仲裁纠纷解决方式的事前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依据仲裁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仲裁一审终审,时间比诉讼快,但仲裁裁决须申请法院执行。

3.诉讼。即银行在与欠款人及其担保人纠纷产生后,直接向法院申请裁判并依据裁判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由于法院诉讼因其诉讼与执行属同一司法机构,配合协调较好,但诉讼时间较长,费用较高。

4.公证强制执行。即银行根据贷款前在公证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在纠纷产生后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由于公证强制执行已在事前无争议条件下达成协议,有利于约束当事人,费用低,但法院执行时易受司法环境牵制。

(二)贷款法律风险的控制解决机制及公证的独特优势

贷款法律风险是可以控制并解决的,特别是法律专业机构可以为银行提供一整套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达到有效控制贷款风险之目的。具体而言:

1.针对法律文件不真实的贷款风险,公证机构可以采取法律调查报告及法律风险分析报告的手段,帮助银行和信贷人员更快、更准确地把握贷款风险,并确认是否同意发放贷款。

2.针对担保方式不充分的贷款法律风险,公证机构可以提供担保方式的设计、论证的公证等法律服务。

3.针对签约不真实的贷款法律风险,公证机构可以派专人采取签约证明方式予以解决。

.针对银行贷后监督不及时有效的贷款法律风险,可以通过法律专业机构资金监管方式解决。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公证机构可以根据有关约定及时向银行提供补救措施建议或按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5.针对补救措施不力的贷款法律风险,可以通过法律专业机构提供有效的仲裁法律服务或依据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贷款及担保合同等),申请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银行可跳过诉讼阶段。

与诉讼相比,由于公证直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在对贷款法律风险控制过程中,具有“多、快、省”的独特优势。一是多,即通过公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执行手段上有优势,可以使银行收回贷款金额较多。据统计,近年采取诉讼方式解决贷款纠纷,最终回款率不足30%,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申请强制执行由于缩短了中间环节,使回款率大大提高。二是快,即通过公证强制执行可以使银行收回贷款速度加快。通过诉讼方式回收贷款,根据诉讼法规定诉讼审理期限及执行时间加起来短则三个月,长则数年,通常的周期六个月左右。而公证强制执行,减少了诉讼等中间环节,快速执行到位,节省时间。三是省,即银行费用省。以一审诉讼为例,每1000万元标的逾期贷款,银行需支付案件受理费万元、财产保全费 万元,律师费万元,案件执行费万元,共计万元。如进入二审程序,费用需加倍支出。而同样数额的逾期贷款在公证强制执行时只需支付强制执行费万元(公证费用由借款人缴纳),仅为一审诉讼费用的四分之一。

贷款公证虽然被银行所接受,但并未得到所有银行的足够重视和普遍认同。究其原因,既有主观的又有客观的。

1.立法不足。公证部门与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适用范围、办理程序等方面观点不尽一致,致使贷款公证预期效果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银行申请公证的积极性。

2.银行同业无序竞争。因公证主要有利于维护债权人——银行的利益,而银行不交公证费,反而要借款人单方支付公证费,使大部分借款人心理不平衡。银行在贷款营销竞争中怕增加企业成本而失去营销竞争力,所以当风险控制与业务拓展发生矛盾时,银行往往让位于业务拓展,致使公证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3.银行对公证作用的认识尚不到位。不少银行对公证的定位仅停留在形式上,而公证对贷款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职能以及由第三方身份引申的服务认识不多。借贷双方往往签订协议后再办公证,致使公证部门无法对贷款全过程进行深入了解,影响了对贷款协议条款真实性、合法性的判断。当合同条款出现误差时,如强制执行条款不规范,公证部门建议修改有关条款时,借贷双方往往存在畏难情绪。另外,银行对公证强制执行的理解不全面,往往要求公证部门在材料或条件欠缺的情况下出证,影响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在贷款风险暴露后,有的银行又将执行事项全盘推给公证部门,影响了强制执行的效果。

4.公证行业正处于不断完善发展之中,公证机构及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公证机构较为繁琐的办证程序尚不能适应信贷风险控制的需要。

5.司法环境影响了公证强制执行的力度。银行和公证部门往往通过补足诉讼费用后才能申请真正意义上的强制执行。

6.贷款公证的操作、推广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缺乏一个牵头协调部门。公证收费、管辖的有关规定不尽合理。

(三)结论和对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要避免银行在信贷操作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银行贷款包括存在敞口的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等具有融资性质的事项均应办理公证。公证在信贷中的使用将成为一道风险“防火墙”,这一认识将伴随公证机制的完善及其在控制贷款风险中的作用而被公众所接受。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贷款公证的作用,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贷款公证业务的运行基础。

1.公证不仅限于发挥强制执行的作用,银行要把引入公证法律服务提高到依法治行、控制信贷风险、维护信贷资产安全、避免操作风险的高度来认识,自觉接受公证机关的服务和帮助,积极配合公证取证,提高公证的质量和效率。

2.进一步完善司法环境,人民法院与公证机关要密切配合,在较高层面上形成法院信贷公证方面操作的统一规范,在强制执行文书的执行上加强与公证机构的沟通,建立行之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使贷款公证取得预期效果。

3.公证部门要不断提高公证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改进工作方法,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公证质量和法律效力,切实维护银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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