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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程项目建设自查报告(精选12篇)

时间:2023-10-16 03:32:46 作者:GZ才子 2023年工程项目建设自查报告(精选12篇)

报告范文是在对某个事件、问题或研究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和呈现后的一种书面材料。以下是一些优秀的开题报告范文,供大家阅读和参考。

工程项目建设自查报告篇一

省教科文卫工会: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按照工会“建家”工作安排,学院工会对职工之家建设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职工之家指导思想以“____”重要思

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总工会__大精神,根据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院工会实际,以“建家”工作为中心,突出工会四项职能,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加强部门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建设,夯实“建家”基础;开展“建家”工作,不断提高建家水平,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在总结和巩固近年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努力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把我院工会建成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合格职工之家。

二、合格职工之家创建情况

学院工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院工会职工之家创建计划,围绕“建家”工作,履行工会职能;主抓基层建设,强化自身建设,加强部门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建设,激发基层活力,增强了工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使整个建家工作出现了良好局面。

(一)创建职工之家的详细情况

1、广泛动员,精心组织,抓好以院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工作。

院务公开是民主管理工作的立足点。民主体现于参政,参政先要议政,议政源于知情,没有院务公开就没有职工的知情权。知情权得到保障,职工才能充分行使发言权,从而为学院的科学决策提供更多的依据。自本届工会成立以来,无论是学院的人事变动、岗位竞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还是经费的使用,职工福利的发放等等,我们都做到了公开条件、公开规定、公开政策,让职工根据自身条件公平竞争。并且将决策结果公示,使各个工作环节透明,便于职工监督,使职工能够限度地参与各项管理工作,真正体现其工人阶级主人翁的地位。

疏通民主管理渠道,营造民主管理氛围,为实现民主化管理提供保障。在工作中学院工会能够倾听职工呼声,了解民情,集中民智。职工对学院的管理或规划出谋划策,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可以直接向学院领导建议,也可以向工会建议。所有的建议均统一整理,提交学院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采纳,而后归口落实。另外,我院还非常注重民主管理氛围。一年中,多次组织召开职工座谈会、业务骨干座谈会、党员代表座谈会、职工代表座谈会等会议,与会人员畅所欲言,促进了民主管理建设,营造了民主管理氛围,从而把民主化管理工作落到了实处。

2、关注职工生活,解决职工困难,抓好以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为主要内容的维权工程。

学院工会十分关注职工生活,积极反映职工的呼声和要求,采取多种方式为职工排忧解难送温暖;重视女工工作,处处维护职工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协助有关部门为职工每二年做健康体检一次,女职工还增加了妇科检查项目。

(2)今年工会出资为职工进行体质检测。

(3)开展职工(包括职工的直系亲属)送“温暖”活动。职工办理婚、丧事或因病住院时,领导(党政工)都带礼品前去慰问,以示关心。做好贫困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每年的春节、元旦之际,开展扶贫解困送温暖活动,每年都有几名职工受到帮助。送温暖活动不仅在“双节”进行,而是已形成制度化、经常化,今年4月一名职工因家中被盗,生活出现了困难,工会及时给予了补助。

(4)重视女工工作。学院工会每年在“三八”节,为女职工送一份纪念品,隆重举行活动,院党政领导与女职工欢聚一堂,共度节日,深受女职工们的欢迎。女工委对单亲女职工和生活困难的女职工更加关心,去年女工委建立了单亲女职工档案,对生活困难的女职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及时了解和帮助她们解决困难。今年对两名生活困难的女职工给予了补助。

(5)《教师法》规定“因地制宜地安排教师进行休养”,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知识分子的关怀。学院工会根据《教师法》的要求,每年对工龄满25年以上的教职工发放休养补助费,累计已有近200人进行了短期休养。

3、组织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丰富了教职工的文化生活,增强了教职工的凝聚力,陶冶职工情操,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__年7月,组织工作在基层一线的部分教职工到甘南考察观光。

(2)__年7月,组织中职以上的近百名教职工及家属到官鹅沟、贵清山、哈达铺等地参观考查,大家不仅领略了大自然的美丽风光,而且还结合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了一次革命传统教育。

工的好评,特别是离退休老教师的称赞。

(4)工会与体委联合举办了两届教职工乒乓球大奖赛,举办了一届职工“羽毛球”比赛。院领导积极带头报名参加。

组织奖”。

(6)工会积极组队参加省教科文卫工会组织的“工会杯”保龄球比赛,并获得团体第六名的好成绩。

(7)__年12月,组队参加省教科文卫工会组织的全省第一届“高校杯”暨“校长杯”羽毛球比赛。

(8)工会去年4月份组织副高职、副处级以上女职工到什川踏青赏花,为大家创造了相互了解、增进感情、锻炼体魄的机会,缓解了工作的紧张状态。

工程项目建设自查报告篇二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工程项目建设自查报告篇三

第十条[稽察职责]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及投资效益,以及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行为,实施项目稽察。

第十一条[稽察人员]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稽察特派员由省和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工作。

稽察特派员、稽察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忠实履行职责。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第十二条[特派员职责]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稽察特派员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结论的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终身责任。

第十三条[稽察权保障]稽察特派员、稽察工作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稽察人员)依法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四条[稽察回避]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稽察人员对曾经管辖、工作过的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被稽察单位,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稽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或者干预被稽察单位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

(二)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收受、索取被稽察单位以各种形式提供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

工程项目建设自查报告篇四

第二十六条[未完成整改责任]被稽察单位逾期未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整改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妨碍执法责任]被稽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稽察人员履行职责的;

(二)销毁、隐匿、篡改或者伪造有关资料的;

(三)其他妨碍稽察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责任]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政府资金的;

(二)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的';

(三)不依法履行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等职责,造成项目建设和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稽察人员责任]稽察特派员、稽察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隐匿不报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

(二)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条[援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听证规定]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工程项目建设自查报告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查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使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达到本级政府规定数额的建设项目,使用国家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获得政府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支持的企业投资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程序规范、实事求是、以查促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不得向被稽查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以及对稽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章稽查职责

第七条稽查人员包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稽查特派员和其他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的稽查工作人员。稽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备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

稽查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业机构参与。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的稽查职责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督国家和省有关投资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等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包括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工期等。

(三)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投资效益情况。

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可以是针对前款所列内容的全面稽查,也可以是针对前款所列某项内容的专项稽查。

第九条对获得政府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的企业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主要就其是否符合支持政策、政府资金的管理使用、投资效益等开展稽查。

第十条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三)要求被稽查单位就有关问题予以说明或者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四)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六)向与被稽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或者评估。

第十一条稽查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含聘请的专业机构有关人员,下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或者非法干预被稽查单位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收受、索取被稽查单位以各种形式提供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泄露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泄露不利于举报人的情况;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稽查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与被稽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稽查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被稽查单位认为稽查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向实施稽查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

稽查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回避,由稽查特派员决定;稽查特派员的回避,由所在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被稽查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稽查,如实提供与被稽查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伪造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前款所称相关单位是指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编制或者核准、造价管理、项目管理等参建单位和有关行政机关。

第三章稽查程序

第十四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与上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查计划,应当综合考量社会关注度和行业、地域分布情况,重点选择农林水利、交通能源、产业转型升级、社会民生事业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

第十五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开展稽查工作应当组成项目稽查组。稽查组对项目实施稽查,一般应当提前5日向被稽查单位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必要时,可以持书面稽查通知直接实施稽查。

第十六条稽查人员对稽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如实记录,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被稽查单位应当对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确认,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问题存有异议的,被稽查单位有权就有关情况进行申辩和补充相应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稽查发现存在可能严重危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被稽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政府。

第十八条稽查结束后,稽查组应当形成稽查报告。稽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意见等。

稽查报告初稿形成之后应当书面征求被稽查单位的意见。被稽查单位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初稿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对被稽查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稽查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形成正式稽查报告。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稽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稽查认定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稽查单位限期整改。

稽查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问题,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被稽查单位应当按照稽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抽查。

第二十一条被稽查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违反国家与省有关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外,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通报批评;

(二)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提请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收回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稽查结果应当作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一定期限内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和财政主管部门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重要依据,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章稽查监管机制

第二十三条上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上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委托下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建立横向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移送问题线索,共享监管成果,并可以开展联合稽查,避免重复检查。

监察、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依法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可以在稽查工作中直接采用。

第二十五条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运用网络数据技术,建立覆盖全省的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监管信息系统,健全在线监测和问题预警机制以及定期监测分析报告、质量评价等常态化监管制度。有关项目业主单位和参建单位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绩效监管制度,委托有关专业机构采取项目中期评估、后评价等方式,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投资绩效进行评估、评价。

第二十七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信用监管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参建单位的服务及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运用责任追究、纳入严重失信单位名单等措施,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八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稽查信息;对问题较多、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地区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稽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有权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销毁、隐匿、篡改或者伪造有关材料的;

(三)未按照稽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或者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对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无故拖延执行的;

(五)其他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权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的;

(二)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的;

(三)不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建设管理等职责,造成项目建设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对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编制或者核准、造价管理、项目管理等参建单位,在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稽查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隐匿不报或者故意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二)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工程项目建设自查报告篇六

关于公司实施驻外项目部周进度报告制通知 峰峰项目部:

为推进峰峰项目实施,根据公司领导要求,自11月份开始全面实行驻外项目部周进度报告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周进度报告工作。

项目进度报表是了解各项目工作进度和项目终期评估的重要依据,为保证报表质量,各项目部要认真把好填报质量关,切实保证相关数字准确可信,真实反映项目进展情况,为科学指导项目工作进展提供依据。项目实施期间,各项目部要确立专人专门负责报表的收集、整理、核查、oa上报等工作。

二、严格进度报告程序和时间。

1、报送程序:各项目经理定期oa上报给项目总监;项目总监汇总后上报给总经理。

2、报送时间:自11月份开始至项目结束,每周上报一次。各项目部于每周一上午12:00前oa上报至项目总监。

4、项目现场信息周报表统计填写完毕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通过oa上报至项目总监;

三、认真开展质量、进度控制工作。

各项目总监对项目经理上报进度情况要加强核查,同时组织技术人员现场抽查。发现错报的,要及时纠正;发现质量问题的,要及时指导并整改;对虚报、谎报的,要及时通报,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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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自查报告篇七

第十六条[稽察计划]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投资重点,制订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

第十七条[稽察通知]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向被稽察单位发出稽察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稽察人员可以持稽察通知书直接实施稽察。

第十八条[稽察要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由三名以上稽察人员组成稽察组,稽察特派员任组长。稽察组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占稽察人员半数以上。

稽察特派员、稽察工作人员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稽察方式]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第二十条[紧急情况处理]稽察特派员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可能危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即时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告知有关部门,必要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稽察报告]稽察特派员自项目稽察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包括项目审批情况、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意见等内容。

稽察报告提交前,稽察特派员应当告知被稽察单位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被稽察单位可以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者申辩。

第二十二条[问题处理]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稽察报告进行审定后,认为重大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应当向被稽察单位和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重大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处置,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整改和核查]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报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核查。

第二十四条[处理决定]重大建设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资金拨付,已拨付的暂停使用;

(三)收回资金;

(四)暂停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除前款规定外,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暂停项目建设;

(二)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

(三)暂停有关部门、地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委托稽察]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委托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工程项目建设自查报告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实行审批制管理的建设项目。

本条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土地批租收入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中央补助投资资金、国债专项资金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按照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四条开展稽察工作应当遵循职责明晰、各方协作、程序规范和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监督协调机制,统筹安排监督计划,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管合作,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结果共用。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稽察工作需要,可以会同财政、审计、监察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行政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章稽察职责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在项目审批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实施稽察:

(一)项目审批手续履行情况;

(二)法人责任制和招标投标制的执行情况;

(三)资金落实和到位情况;

(四)建设进度、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情况;

(五)投资概算和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竣工验收情况;

(七)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从批准项目建议书到项目竣工的全过程稽察,或者对本条前款规定的部分情况实施专项稽察。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举报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况的违法违规问题。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其他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转送有权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告知举报人或者供举报人查询。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第八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任命稽察特派员,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参与稽察工作。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稽察人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稽察人员未主动回避的,被稽察单位有权向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就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第十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不得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正常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稽察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稽察人员不得有下列影响稽察工作客观公正的行为:

(一)接受被稽察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

(二)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三)其他可能影响稽察工作客观公正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举报稽察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告知举报人或者供举报人查询。

第三章稽察程序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资情况,制定重大建设项目年度稽察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稽察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前向被稽察单位送达书面稽察通知。有证据表明被稽察单位的行为可能危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安全或者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时,经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稽察人员可以持书面稽察通知直接实施稽察。

书面稽察通知应当载明稽察项目、内容、时间和要求等事项。

第十三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稽察单位负责人对重大建设项目情况或者重要事项进行说明;

(二)查阅反映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建设、运营使用、工程技术、财务会计等情况的资料;

(三)采用记录、复印、照相、录音、录像等形式收集证据;

(四)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场所内的工程与设备;

(五)检查被稽察单位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六)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供应、招标代理、咨询评估、项目管理等单位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被稽察单位应当配合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及时、如实向稽察人员提供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和情况。

第十五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稽察工作需要,可以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供应、招标代理、咨询评估、项目管理等单位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稽察人员应当记录稽察情况,形成稽察记录。

稽察特派员和被稽察单位应当分别在稽察记录上签字、盖章。被稽察单位认为稽察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补正;经补正,被稽察单位仍有异议的,应当在稽察记录上签署异议意见,并签字、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稽察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稽察特派员应当在稽察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稽察情况报告,并及时书面征求被稽察单位意见。被稽察单位应当在收到稽察情况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稽察特派员提交书面意见。

稽察特派员应当在收到被稽察单位的书面意见5个工作日内,向被稽察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理由,并将稽察情况报告和被稽察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审定。

稽察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情况、实施情况、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等内容。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情况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在审定稽察特派员提交的稽察情况报告、研究被稽察单位的意见后,向被稽察单位出具稽察结论,同时抄送相关行政部门。

稽察结论能够满足相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十九条被稽察单位未执行项目审批内容的,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被稽察单位整改,视情节轻重有权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责令被稽察单位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被稽察单位;

(三)暂停被稽察重大建设项目的执行;

(五)调整被稽察重大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计划;

(六)暂停被稽察单位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被稽察单位骗取项目审批的,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撤销审批、追回政府投资的建设资金等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计划、措施和结果。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对被稽察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建立稽察台账,记录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上一年度稽察计划要求完成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加强研究,就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未提交整改报告的。

被稽察单位有本条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者行政问责。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供应、招标代理、咨询评估、项目管理等单位不配合调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供应、招标代理、咨询评估、项目管理等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出具虚假稽察情况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行为规定有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工程项目建设自查报告篇九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应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活动。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稽察原则]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协作机制]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情况,可以采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的结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八条[工作经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举报制度]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查处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并应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单位和个人对稽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工程项目建设自查报告篇十

1、岩溶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农业项目修建机耕道项目建设未实行工程监理,县农业局要在以后的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执行项目监理制。

2、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县农业局严格按照《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审查各项支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建立专帐核算项目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3、规避招投标程序,州发展改革委已对县农业局进行了6000元处罚。在今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核准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比选。

工程项目建设自查报告篇十一

主要经验。xxx农广校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新办法、新形式,采取就地转移与向外输出双管齐下的办法,使学员及时有序地得到就业。一是流动办班,下乡培训。县农广校为了方便农民学员,降低农民培训成本,探索出了“流动办班,下乡培训”的新模式,把基地伸延到乡镇,把技能送到农民家门口,方便了农民学员的生产生活。二是校校联合、校企联合,订单培训。县农广校在实施“阳光工程”过程中,积极与角来学校、草原油脂加工厂、万顺油脂加工厂等企业联系,签订供需合同,争取培训订单,使阳光工程学员结业后能顺利找到工作且能稳定就业。

虽然我校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方面做了一定工作,但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少数民族文化素质低下,就业技能缺乏,富余劳动力数量大,隐性失业率高,劳力资源浪费严重;二是参加培训的农民和推荐就业的人数占农村现有富余人数的比率很低;三是培训质量还不高,转移就业竞争力不强。

工程项目建设自查报告篇十二

(一)个别工程进展缓慢。如农村沼气,因标准不统一(省级扶贫项目,20xx年国债项目补助标准1000元/口,其它项目1500元/口),加之无工作经费,工作开展困难,实施单位(农能办)感到完成任务压力大。

(二)由于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培训生源较少。加之文化程度有一定差异,因此,培训工作有一定难度。

(三)因多种原因,农广校目前仍是租房办公,办学条件十分简陋。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仍将以民生工程为着力点,克服工作中的一切困难,为xx的“三农”工作再上新的台阶而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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