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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租赁合同纠纷知识的总结(优秀8篇)

时间:2023-10-11 00:15:05 作者:LZ文人 2023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租赁合同纠纷知识的总结(优秀8篇)

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篇一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

1、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交付租赁物的一方为出租人,接受租赁物的一方为承租人。

2、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收益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以承租人一方取得承租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因而租赁合同仅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不转移所有权,在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要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等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以特定的非消耗物为标的的合同。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必须把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正是租赁合同的性质决定了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3)租赁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租赁合同自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故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既享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双方的权利相对应,所以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任何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均须支付一定的代价。出租人通过转让租赁?使用、收益权而获取租金,承租人则通过支付租金而取得租赁?占有、使用、收益权,因此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一种具有确定期限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其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临时转让给承租人,因此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的特征。租赁物的使用价值是有一定期限的,如果租赁期过长,既与临时让渡物的使用、收益目的不符,也容易就物的返还状态发生争执,甚至使物的使用价值丧失殆尽。因此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走过20年。

(5)租赁合同具有某些物权特征,租赁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为了保护稳定的经济法律关系,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出现了租赁权物权化的趋势。

一是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二是确立了不动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二、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要点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中最普遍的租赁形式。实务中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主要有解除租赁关系纠纷、房屋租金纠纷、房屋修缮纠纷、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等。

1、解除租赁关系纠纷。解除租赁关系纠纷是指一方提出解除租赁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由此发生的纠纷。

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且事后又不能达成一致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2)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以承租人在订约时期明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人事部或部分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后,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应予准许。

(2)出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或累计6个月不交租金的,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扩建承租房屋或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损害出租人利益的,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4)承租人以个人名义承租房屋,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这是合同法规定的同居人的租赁权。出租人在承租人死亡后,剥夺同居人依原租赁合同的租赁权,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2、房屋租金纠纷。租金纠纷主要是双方因为租金的数额、标准和交付期限发生争执。租金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出租人违反约定,擅自提高租金,出租人拒绝交纳的,应予支持。出租人应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租金,出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要求其补交,出租人累计6个月平交房租的,出租人不仅有权要求其补交,而且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修缮纠纷。租赁房屋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尽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承租人就此请求出租人给付维修费用的,应予支持。出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翻修、改建、扩建、拆除或其他使房屋受损影响房屋质量的行为,不予准许。出租人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转租纠纷。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属严重违约行为,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5、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出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租赁期间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出租人要出买租赁房屋。

(2)出卖行为发生在租赁期间。

(3)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提前通知承租人。

(4)承租人仅存同等条件上等同,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

(5)承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如果出租人在卖房屋未通知承租人,或在同等条件下未将租赁房屋卖于出租人而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由此要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的,应予支持。

三、调解租赁合同纠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对于受让的第三人继续有效。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权物权化的具体表现。《合同法》第229条就此作了规定,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它的构成要件包括: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这里所有权变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赠与等。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篇二

原告:

被告: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879646的房屋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租人民币8840元及利息。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人民币3400元及利息。

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中介费人民币3400元及利息。

5、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有线电视费198元。以上合计:15838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9月28日,被告为了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将租赁给原告房屋的钥匙收了回去,让原告搬出了租赁的房屋,被告答应原告,将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并同意退还原告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直到现在,被告没有退还原告多交的房租。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被告拒绝。

20__年9月28日,被告将租赁给原告的房屋收回后,原告就没有在租赁的房屋居住,从20__年9月29日至20__年12月15日,被告收取原告的房租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多交的房租8840元。

被告为了将出租的房屋转租,收回了原告房屋的钥匙,被告实施这些行为后,被告与原告终止了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没有要求原告再支付房租的权利,原告也没有再向被告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租到房子,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97条的规定,原告可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没有居住期间的房租、押金、中介费及有线电视费。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具 状 人:

代理律师: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2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______元,违约金_____元,以上共计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定了场地和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费为每年______元,并约定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下半年租金在____月底前交清。合同生效后,被告于_____年前欠交租金_______元,_____年和_____年各欠交租金_____元,累计欠交租金______元。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总租赁额_____%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当支付_____元的违约金(即总租赁额_____元的_____%计_____元)。

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3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__,男,住_市_区_街_号,电话:_

被告:张__,男,住_市_区_街_号,电话:_

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元。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具状人:

20__年__月__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4

原告: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刘国某,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______

被告:湖南某学院。地址:长沙市岳麓区。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柒拾万贰仟零肆拾捌元整(70204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同时约定,被告在每学年度开学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将公寓租金划拨给原告。然而,在20__—20__学年度开学以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直到__年12月17日才分两次付清租金,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某某大学生公寓租赁合同》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另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迟延履行合同,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按日加收逾期付款金额3‰的滞纳金,共计人民币柒拾万贰仟零肆拾捌元整(702048元)。被告在__年11月18日支付了198万元(人民币)租金,以9月1日为开学日期计算,逾期49天,应支付滞纳金291060元(人民币);20__年12月17日,支付了178.2万元(人民币)租金,逾期78天,应支付滞纳金410988元,两项合计应支付滞纳金702048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起诉人:

__年3月12日

附件:证据目录

1、本诉状副本1份

2、被告身份信息

3、原告身份证明资料

4、证据件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篇三

1:被告返还原告的房屋保证金1000元。

2:被告返还原告自20xx年xx月31日始剩余3个月20天的房屋预付款xxx元。

3:被告承担整本案诉讼费。

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一次性收取原告6个月房租4200元和保证金1000元,共计5200元。(见证据1.2)

原告因工作原因不能继续承租此房,原告20xx年一月份开始多次联系被告商议退房事宜,被告多次推拖,直到20xx年1月31日才同意见面,20xx年1月31日被告强行收回原告所有房屋钥匙,并且把原告赶出门外,把门反锁将钥匙带走(见证据3)。原告与被告协商要回钥匙继续租住或退还剩余部分房款和押金,被告坚持不再返还原告钥匙,不再让原告继续租住,不退还任何预付款和押金。被告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条款中的第五条和第六条,详情条款见证据1。

被告在原告合法有效租住期内收走钥匙,强行更改原告的合法租住期限使原告无法继续居住,并且不再退还任何房款和押金,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贵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xx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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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篇四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一、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x月1日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答辩人将其位于xx路×××号沿街商业用房,面积约为90平方租给答辩人使用,租期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五年的用房租金,答辩人分期支付,每年每次支付壹拾伍万元整,上述租金前三年内不变,剩余两年的房租浮动不得超过前三年每年房租数额的10%。合同签订当日,答辩人依约向被答辩人支付1月1日-12月31日一年的房租,被答辩人出具收到条一份,答辩人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租赁合同系诺成、双务、有偿合同,该协议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租赁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合同就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又因该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答辩人、被答辩人均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说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从201月1日起,但是答辩人已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实际占有并使用该争议房屋,不再需要现实中的交付。

二、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既无约定解除事由,也无法定解除事由,其解除协议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首先就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解除租赁协议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二是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对于被答辩人单方行使解除协议的情形《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没有约定,我国《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只有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显然本案并不属于此类情况,被答辩人单方解除《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无合同依据。其次就法定解除事由,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具有法定的情形下,有权行使解除权的应该是答辩人,而非被答辩人。

我国《合同法》中处处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不主张轻易解除或撤销合同,被答辩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既无约定解除事由,也无法定解除事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篇五

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如何起草?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供大家阅读与出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xx市人民路1755号(3号楼二层内)。

法定代表人:韩,董事长。

上诉人为不服xx市平江区人民法院(20xx)平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20xx年12月20日根本就不具备交付租赁房屋的条件,到目前为止,被上诉人也仍然不具备交付房屋的条件。

本案所涉xx市平江区人民路1755号相关房屋及土地,系原xx市农业药械厂厂房,土地性质系工业划拨,在被上诉人承租后,其进行了如下建设内容:基础设施(给排水、电力)、消防配套设施、危房改建、旧房装饰施工等(见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之一:工程竣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xx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庭审中,被上诉人辩称其所进行的上述建设行为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而,被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被上诉人至今未能向法庭提供通过竣工备案验收的相关证明。

另外,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房地产分丘图可以看出,所谓的15号房在图纸中显示的只是一个“棚”, 根据辞海的解释,所谓的“棚”是指用竹木搭成架子,上面覆盖席、布等做成的遮蔽风雨日光的东西或简陋的小屋,而现在15号的位置上却是一个豪华的ktv,与之相距甚远,被上诉人又是否仅是加固呢?( 20xx年9月13日庭审笔录(p4)被上诉人陈述)事实上并非如此,被上诉人对此是拆除后新建而成。

其实对于上述工程被上诉人是如何进行设计、如何具体组织施工的,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被上诉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进行竣工备案验收,故而,上诉人无法前去相关职能部门取得相应证据,但被上诉人自己就是当事人,就保存有相关证据,其应当向法庭予以提供,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一审法院却错误的分配了举证责任,最终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关行政机关对涉案的第13、14、15号房屋违反行政法规而作出的行政处理等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以上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到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问题,一审法院法官竟然都可以视而不见,那回答只能有一个,那就是:一审法官要么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要么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事实上,因xx市人民路1755号“姑苏新天地”内的违法建设问题,xx市规划局、xx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及平江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多次进行了会商处理,但至今没有能拿出切实的解决方案,但被上诉人的上述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进行竣工备案验收、系违法建筑却是事实。

综上,被上诉人20xx年12月20日根本就不具备交付租赁房屋的条件,到目前为止,被上诉人也仍然不具备交付房屋的条件。

二、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20xx年12月20日即具备了交付条件,则一审法院判决故左而言他,故意避而不谈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房屋是否交付,却大谈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问题,很显然是违法和错误的,具体如下:

1、租赁合同双方的各自的权利义务分别为,对出租方而言,其主要义务为按约定时间向承租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房屋,其主要权利为按约定收取租金;对承租方而言,其主要义务是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其主要权利是按约定取得承租房屋并使用。因此,本案的审理应当围绕上述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展开进行。

2、首先,对于上诉人而言,本案中,上诉人已分别于20xx年11月12日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497040元,20xx年2月11日及24日又分别支付了各10万元,那上诉人是否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呢?答案很显然是,上诉人已经按约定履行了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

合同第4-3-(2)条款明确约定,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时向甲方预付租赁期开始的一个月的房屋基本押金,该条款明确约定了上诉人应当在合同签署时即支付被上诉人租赁期开始的第一个月的租金,故而,上诉人于20xx年11月19日向其支付了497040元,因此,上诉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第一个月租金的义务。

合同第4-3-(1)条款明确约定,在整个租赁期内,乙方须于每个月的第15日至25日内向甲方预先缴付次月的的基本租金,该条款是双方的约定,在合同能并成立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上诉人履行给付次月租金的前提条件是,合同期已经开始起算,合同期开始起算的前提则是被上诉人按照约定时间向上诉人交付了房屋,也就是,如果被上诉人于20xx年12月20日向上诉人交付了房屋,则上诉人应在20xx年的1月的第15日至25日内向甲方预先缴付2月份的基本租金,如果上诉人未在上述时间支付,则上诉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在被上诉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是否交房下面再述),上诉人为了表达希望被上诉人尽快履行合同的意愿,仍然陆续向其支付了20万元。

因此,不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房屋租金依据何在?

更为恶劣的是,一审判决竟称:上诉人于20xx年2月分两次向被上诉人支付的租金20万元,也印证了在此之前被上诉人出租的房屋符合交付条件。不知上诉人提前交付租金与被上诉人的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有什么必然联系?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正如某人出门遭遇交通事故被撞伤,上诉人看到后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反被其讹诈是同样的道理,同样的恶劣!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上诉人于20xx年2月分两次向被上诉人支付的租金20万元,也印证了在此之前被上诉人出租的房屋符合交付条件。违背了基本的常理,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因此,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是极端错误的。

本案上诉人不仅足额支付了第一个月租金,还提前支付了20万元租金。

3、本案作为一租赁合同纠纷,出租方的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向承租方交付房屋,但很遗憾的是在该判决书中竟只字未提,一审法院也许在不经意之间创造了我国司法史上的又一大奇迹。

事实上,本案被上诉人根本就没有向上诉人交付房屋。

本案的被上诉人究竟有没有向上诉人交付房屋,从该判决书我们不得而知,那就让我们来看看本案的庭审笔录吧:

a、20xx年3月26日第一次庭审笔录

针对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答辩称:一、上诉人张智忠与我公司没有签订过租赁协议;二、我们从未收到过上诉人张智忠、闫芬汇入的任何款项;三、20xx年7月11日上诉人自称向被上诉人公司发函,但是我公司从未收到上诉人上述函件(见该笔录p3)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质证意见:

被上诉人:上诉人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的公章不是我公司的,要求对上诉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上出租方的公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见该笔录p3)(后因被上诉人未交纳费用,而没有进行鉴定)

既然合同都未签订,也从未收到过上诉人交纳的租金,又怎么可能向上诉人交付房屋?

b、20xx年8月20日庭审笔录

审: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未按约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有无采取什么措施?(p4-5)

原代:双方一直在沟通,依然希望履行合同,直到20xx年7月16日发函。

被代:签完合同后我们就具备了交房条件;在交付房屋之前,租金必须交一押一,因为当时上诉人房屋租金没有交齐,我们依然保留了房屋给上诉人,后来实在没有办法才将房屋再行出租的。

由上可知,从一审法院主审法官的提问即可知道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交付房屋,被上诉人此话的意思依然是没有向上诉人交付房屋。

审:被上诉人没有交房的时候上诉人有没有与对方交涉过?

原代:交涉过。

被代:我们的房屋随时可以交付的,上诉人没有与我们交涉过。

c、20xx年9月13日庭审笔录(p2)

审:双方约定20日交付房屋,上诉人在20日之前有没有与被上诉人说过?

原代:之前去过,被上诉人方叫我们等等,还在装修

被上诉人此处明确陈述了已经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了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何时向上诉人交付房屋?交付于谁了?但遗憾的是,庭审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上述证据,根据有关举证规则,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但法庭辩论过程中,被上诉人又讲可能由于上诉人没有交付第一个月的租金而没有拿到房屋。

从本案被上诉人庭审中对是否交房的的不断反复回答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公司是一个极其不诚信的公司,一审法院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其实,一审法院主审法官袁琴仅需要从证据规则角度就可以轻松的认定被上诉人没有按约定向上诉人交付房屋,但为何对这一极其重要的事实却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不做任何认定呢上诉人对此百思不得其解!!希望二审法院能给上诉人一个明确的答复!

综上,因被上诉人没有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上诉人交付房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被上诉人并未按约定向上诉人交付房屋,对此,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是否交房不做任何认定违背了基本的法律规定及常理,是极其错误的,应予纠正。

在被上诉人未按约定向上诉人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合同并未履行,上诉人并未使用上述房屋,因此,被上诉人收取的上诉人的租金毫无疑问应予退还。

4、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该房屋没有锁,上诉人完全可以在20xx年12月20日后自行装修房屋。也许无知者无畏,但上诉人不相信,一审法院主审法官竟然不知道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关系,交付房屋是被上诉人的义务,难道一审法官不知道?那就来共同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吧,该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因而,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是严重错误的。

5、一审法院主审法官千方百计的故左而言他的目的无非是想绕开房屋交付的问题,但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就表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房屋了吗?很显然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相互替代。比如:本案的一审判决书袁法官已经制作好了,已具备了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的条件了,但如果你不交付或送达给当事人,那又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上诉期呢?他们可是一个道理啊!被上诉人房子不交付给上诉人,那上诉人又从何时开始计算租赁期呢?这么浅显的道理,也许,袁琴法官想复杂了!

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规定的内容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本案中,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却是法院判决确认解除的,不知双方又何时协商解除合同了,能否告知上诉人!!

2、一审法院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之规定,该规定的内容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一审法院判决混淆了租金与违约赔偿的关系,从而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及判决!

如前所述,本案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事实上本案租赁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上诉人并没有实际占有、使用上述房屋,在上诉人没有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上诉人要向被上诉人支付租金的问题,因此,上诉人要求返还租金的请求应予支持,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是极其错误的。

如果被上诉人认为是由于上诉人的原因没有履行租赁合同的话,则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张违约赔偿等,这与本案上诉人的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混淆。

而一审法院却混淆了租金与违约赔偿的关系,把二者混为一谈了,从而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及判决,依法应予撤销!

五、一审法院主审法官在庭审中明显违背常理,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其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是否涉嫌违法违纪,上级法院应当予以查明,我们也将向有关部门投诉与举报。

1、首先,对于这一简单的租赁合同纠纷而言,被上诉人有无交付房屋?谁的原因造成没有交付房屋?这应当是首先应查明的基本事实,任何一个不具备法律知识的普通人都能知道的事情,但偏偏主审法官不知道!真的不知什么原因,也许除了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外,没有其他任何原因可以解释了!

被上诉人明明也没有提供所谓的该份平面图,却要求上诉人来质证,不知又是何故?

综上,该案本是一件非常简单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于本案中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租赁房屋有无交付等关键问题,一审法院均避而不谈,这明显违背常理。也许一审法院法官可以不需要太过高深的法律知识和能力,只需要有一点做人的良知和基本的职业操守即可,本案即不会是如此的结果,故而,上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敬请中级法院能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xx年九月二十六日

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某某,女,x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正南阳小区121号楼。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某某,女,x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华飞龙小区121号楼。

原审被告(一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千泉街道办事处南北村。

上诉人孙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xx年12月20日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邹商初字第90号xx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依法判决上诉人孙现松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未经房主同意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上诉人返还房屋转让费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审被告杨某某与房主王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在此期间,原审被告杨某某将该房转让给上诉人,上诉人又转让给了被上诉人武某某,并据此收取了元的转让费,上诉人将其中的元给付了原审被告杨某某,对于这一事实,被上诉人是知情的,且一审法院也给予了认定,现一审法院却判决上诉人返还全额转让费,忽视了上诉人的利益,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相悖。退一步讲,即使需要返还转让费,本案被上诉人的诉求也是针对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杨某某双方,法院不应判定上诉人一人承担。一审原告起诉两被告返还原告转让费元,其诉请是针对两个被告,而非单纯的上诉人一人。一审法院判决只是让上诉人自己一人负担返还转让费元,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法院判决强加于上诉人,已经在一审庭审中查明事情发生的来龙去脉,对客观事实已经查明,但判决中却未对当事人的诉请完全裁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矛盾。法院对一审原告诉请没有完全裁判,根据"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人民法院对任何告诉都应从程序上或实体上作出某种评判。只有"告"而没有"理",这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侵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是居中处理当事人的纠纷,以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判,而不得代当事人主张或处分权利。只有摆正这一位置,才能确保司法公正。

但是,一审法院却以上诉人孙某某与原审原告杨某某就转让费之间存在的关系本院不予一并审理为由,简单的判决上诉人孙某某返还被上诉人武某某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险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并且该合同也已经履行完毕,对于被上诉人的这一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置查明的事实不顾,一审判决既损害了上诉人孙某某的合法权益,又给当事人增加了讼累、浪费了司法资源,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篇六

原告:北京某某模架租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某地,邮编:******,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南通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某地,邮编:******,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篇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

某某诉某某解除合同纠纷一案,贵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作为某某的代理人,除上次简易程序发表的代理意见外,现补充如下代理意见:

一、莫某不仅拒交土地青苗补偿费,亦将本案争议土地转租他人,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租人将土地转租他人之前,承租人应当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本案中,某某在没有约定及征得某某的同意的情况下,将土地转租他人,根本违背了双方之约定,构成根本违约。

二、本案《协议》第三条应当认定为“赠与条款”。

第三条约定,该块土地被征占,某某享有60%土地补偿权益。纵观《协议》及案件事实,某某除青苗补偿费外未给予某某任何相关土地使用款项。而,该地块被国家或其他单位征占,某某将永久丧失该地块。根据我国法律之规定,土地一旦被征占,补偿费分为三类: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款及青苗费、地上附作物补偿款,征占单位给予的土地补偿费,极大部分用于失地农民的安置所用,即让失地农民有所居、有所发展。某某及某某一旦失去该块土地,理所当然应当享有上述补偿费。然,本案中,关于土地永久丧失,某某在未给予某某进行过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享有60%的土地征占款的约定明显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且损害了某某的权益。关于《协议》第三条,某某以零付出的方式,收获土地征占款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某某对某某的`无偿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偿赠与合同,赠与物在交付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中争议土地尚未被征占,某某亦未收到土地补偿款,因此,赠与人某某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将其与受赠人某某签订的《协议》第三条撤销。

三、本案某某与某某签订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确认为无效。

本案中某某租用协议土地并未用于农业生产,给土地造成了永久的损害,使用过后其恢复土地的成本及费用承担问题《协议》未有明确约定,因此一旦某某不予对该块土地进行复垦,在某某无力复垦的情况下,该块土地就只能丧失其农业功能,造成我国农业用地的浪费。故此,我国《土地管理法》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且禁止浪费农用地,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均为非法用地。因此,《协议》将该块土地约定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当属无效,其约定及其合同的实际履行损害了国家及本村集体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确认《协议》相关约定无效。由于本案《协议》所有条款均是围绕某某占用某土地“建厂房”而得以成立,故此“占地建厂”成为了所有条款的基石,“占地建厂”相关约定无效,置根于之上的其他约定当然丧失了基础,均应当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实际履行《协议》过程中,某某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符合解除协议的要件;关于《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某某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协议》的约定及实际履行均损害了国家及集体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确认为无效。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参考资料:杭州律师

代理人:***

年 月 日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篇八

住所地:xx市xx区××北大街130号××大厦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京××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xx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外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 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西

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本案诉争房屋场地,位于xx市xx区××大街××号地下一层400平方米面积属商××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商××公司)所有。商××公司于x年8月4日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场地5年的使用权,该协议书中并未约定林××公司享有转租权。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x年8月4日签订《租赁合同》时,以及直到《租赁合同》x年8月4日届满期间,被上诉人均未取得对该场地的处分权。

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的《确认书》,以此证明其已经取得处分权。但事实上,《确认书》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取得了该场地的处分权,理由如下:

再次,林××公司在《确认书》中表明,“将租赁房屋场地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使用”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若为有偿使用,即为转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转租权,故被上诉人对诉争房屋场地无处分权;若为无偿使用,也即林××公司自x年8月4日至x年8月4日长达五年期间,将其享有的收益权,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被上诉人获得155万元(31万/年*5=155万元)租金,林××公司分文未得。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林××公司以让被上诉人“无偿使用”本案诉争房屋场地的形式掩盖林××公司及被上诉人逃避纳税义务的非法目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确认书》的内容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依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书对诉争房屋场地享有使用权、转租权等合法权益,其应为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显然系认定事实不清,依据的证据不够充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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