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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优秀13篇)

时间:2024-01-07 00:13:07 作者:雅蕊

汇报材料要注重结构和逻辑,使读者能够顺畅地理解和吸收信息。请大家认真阅读以下范文,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参考和借鉴。

专项检查汇报材料

各位领导:

我首先代表x县回族高中近万名师生对诸位莅临我校检查指导学生军训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

我校的学生军训工作,在学校领导重视、武装部周密安排及各科室通力协助下,形成了职责分明,相互配合的保障体系。按照《x县回高新生军训计划》的规定及要求,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施训,同学们学到了基本的军事知识,初步掌握了一定的军事技能,加强了纪律性,树立了集体主义思想,增强了国防观念。

每年开学前,我校就组织全体高一新生进行学生军事训练。比如,今年的军训将从8月26日开始至9月5日结束,历时10天。以《x县回高新生军训计划》为依据,以提高同学们的国防观念、集体主义观念,培养吃苦耐劳的作风为目的,按照《高级中等学校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要求,科学施训。参加军训全体新生在这短短的10天时间内接受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大条例的训练,学习一些基本的军事常识,观看军事录相,了解一些国防常识和我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合集,即学校发给学生人手一本的《新生必读》。军训最后一天,在校体育场举行学生军训汇演大会。

1、领导重视,周密计划。

为高质量的完成新生军训任务,切实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学校党委和校委会非常重视,成立了以我为组长的学校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军训的统筹工作;学校领导与x县人武部领导组成新生军训领导组,下设相应的组织机构。x县人武部抽调专门力量,进行具体分工。

军训前,学校还要专门召开全体班主任参加的军训工作专题会议,对学生军训作具体部署安排。动员会后,高一年级组制定《高一新生军训须知》,提前印发给每一个学生。各个班级分别召开班会逐项落实,确保军训不出问题。事先的充分准备,为军训工作的圆满完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军训期间,学校领导与县人武部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深入训练场检查、指导军训工作;分管领导、班主任顶着炎炎烈日在训练场协助教官抓好训练。在每天的具体组织上,学校和人武部双方领导都把一天所需的训练场地、器材等方面协调好,明确分工,周密计划,严密组织,确保军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严格训练,保证质量。

为保证军训质量,我校的学生军训工作,要求做到四严:

一是严格教官的选拔。我校学生军训的教官,都是经过x县人武部领导严格筛选的,他们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过硬。

二是严格教官的示教。从教官的自身形象、教学等每个环节,从严要求,严格把关。

三是严格时间的安排。根据训练科目的安排,军训开始前,就按照劳逸结合,军事训练与国防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室内与室外相结合等原则排好了军训时间安排表。军训期间,严格按照军训时间安排表的要求开展训练。

四是严把质量关。为确保军训质量,严把质量关,军训中,根据学生领会动作要领的强弱,采取分层次训练和帮扶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全体学生都能按要求圆满完成训练。并针对军训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讲解,从而保证了军训任务保质保量的完成。

3、训管结合,培养作风。

为培养军训学生的纪律观念,在整个军训期间,严格按照军训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训练,确保了军训期间安全稳定。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注重抓纪律的落实和作风培养。军训期间,严格对军训学生实行军事化管理,实施正规化部队管理手段,通过抓队列、抓作风,增强他们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他们“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作风。

二是严格时间安排。从军训的第一天开始,不管是在训练中还是在休息期间,都严格要求,做到准时出操、准时训练、准时休息、准时收操。

三是规范内务秩序。组织全体军训学生进行内务卫生训练,进行内务评比,使同学们的内务正规有序。

4、保障到位,扎实有效。

强有力的保障是圆满完成军训任务的重要一环。为了让军训人员精力充沛,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军训中去,我们严格组织军训的后勤保障:一是各保障人员每天做到开水、凉茶供应及时,认真负责;二是准备了充足的润喉药品,并派出校医驻点到训练场,随时做好医疗服务保障。总之,军训期间的各项保障到位,保证了军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过军训,进一步强化了学生的国防意识,增强了学生的爱国热情;同学们普遍增强了体质,磨练了意志,培养了良好作风;逐步培养了同学们如何面对困难,,如何用坚忍不拔的意志克服困难;培养了团结协作精神,形成了良好纪律观念。通过军训,我们还增进了师生之间的了解和情感的沟通,较快地形成了一种积极向上的良好班风和班级凝聚力。

我校的高一新生军训工作,使同学们经受了一次严格的考验,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终生受益的精神财富,达到了培养吃苦耐劳的高尚品质、纪律严明的工作作风的目的。当然,我校的学生军训工作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指正。我们将以更加昂扬的斗志,饱满的激情,加大工作力度,严格工作程序,使我校的学生军训工作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

酒类流通专项检查汇报材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酒类流通市场经营秩序,加强酒类市场安全监管,保护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x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x〕12号),质检总局、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x〕19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商运字〔201x〕68号)以及《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桂商运发〔201x〕1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1x年6月份以来,我局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整治内容。

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桂商运发〔201x〕14号)要求,整治内容包括:一是落实酒类零售备案登记制度情况;二是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执行情况;三是打击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的情况;四是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情况。

二、整治情况。

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方式,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在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共出动车辆80台次,人员400人次,对全市范围内各酒类批发(零售)单位进行了集中整治。主要检查了320家酒类批发(零售)单位、40家餐饮单位和6家酒类进口商的生产经营许可、商品流通手续、假冒伪劣及《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等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了告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和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日常执法检查。在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支队共开展日常执法检查64次,每周出动车辆4次,出动人员5人,对市城区各酒类批发(零售)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主要是检查《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及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并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专项执法行动。在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支队共开展专项执法行动16次,在201x年7月至8月,邀请各名烟企业打假办专家到支队进行打假知识培训,支队采取学练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执法行动。201x年9月下旬,支队依据《关于开展全市酒类市场联合执法的工作方案》,联合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全市酒类市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三)酒类知识宣传。在此次专项整治期间支队多次邀请xx电视台记者进行执法行动的全程跟踪报道,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曝光。通过舆论导向,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树立了商务执法整体形象。同时,支队今年6月份至今,共开展大型酒类打假鉴别宣传活动3起,现场向广大人民群众讲授如何鉴别真假酒知识,通过深入群众中去,营造一个全民参与酒类打假的氛围,为净化酒类市场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三、下一步工作。

商务执法流通监管依然面临着挑战,要求商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加大市场流通监管和打击违规经营酒类产品的现象。支队也将与各相关部门执法队紧密联系,共同维护酒类流通领域安全有序的经营环境。

酒类流通专项检查汇报材料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活动以及对酒类生产、流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品。但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维护酒类消费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酒类生产规划和产业布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酒类生产的监督管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交通运输、卫生、公安、环保、价格、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酒类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强化酒类知识产权保护,充分运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提高酒类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酒类产业发展。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从事酒类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本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

第七条酒类生产企业出厂的预包装酒类产品应当附合格证,预包装酒类产品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酒类的企业,委托生产期限不得超过被委托企业的酒类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白酒的,应当到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委托加工其他酒类产品的,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委托加工的酒类标签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第九条酒类生产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冒用酒类生产许可证或者超许可范围生产酒类;。

(二)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酒类;。

(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六)使用有毒、有害容器、工具和设备包装、运输、储存酒类;。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白酒生产作坊必须到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白酒生产作坊不得使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不得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预包装。

第十一条报请备案登记的白酒生产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一)有固定的、合法的生产场所和营业执照;。

(二)有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资金、必备生产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三)符合全省酒类生产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四)使用纯粮固态发酵法等传统工艺;。

(五)有健全有效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六)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样式的备案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农民个人及家庭在当地使用纯粮固态发酵法生产非预包装白酒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

禁止前款规定的生产者使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预包装。

第三章流通管理。

第十三条酒类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酒类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酒类。

农民个人及家庭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的白酒,自销时可以不申办销售许可,但只能在所在或者邻近乡镇销售。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酒类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酒类流通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酒类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酒类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每年报送一次实施销售许可的情况报告。

酒类销售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酒类生产者申办酒类销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酒类生产企业已办理酒类生产许可证;。

(二)白酒生产作坊已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酒类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办酒类销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酒类知识、酒类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酒类生产者申办酒类销售许可的,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酒类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办酒类销售许可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地保存酒类销售被许可人的申请材料,保存期不得少于4年,并建立管理档案,定期将审批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酒类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酒类销售者不得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采购、销售酒类。

第二十一条酒类流通实行溯源制度。

酒类销售者采购酒类,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销售者销售酒类,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

酒类流通随附单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

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

第二十二条酒类销售者采购酒类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销售许可证、酒类经销授权文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索取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进口酒类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并索取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销售酒类生产企业或者白酒生产作坊生产的非预包装白酒的,盛装容器应当具备密闭性,注酒口由供货方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销售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该非预包装白酒生产者的酒类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酒类销售者应当建立酒类购销管理台帐,并完整保存2年,保证购销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溯源性。

鼓励酒类销售者建立电子台帐。

第二十五条禁止酒类销售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六条禁止酒类销售者销售下列产品:

(一)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的酒类;。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酒类;。

(六)过期、变质的酒类;。

(七)未加贴符合规定标准的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

(八)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

第二十七条仓储、运输服务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为没有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酒类经营者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储运酒类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防火和有关安全要求。酒类应当远离高污染、高辐射物品,不得与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二十八条对酒类产品质量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涉及酒类产品真伪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征求被侵权产品生产企业的意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酒类生产、流通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酒类行业监测体系,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并建立酒类监督举报制度,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酒类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酒类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当事人就酒类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期不得超过7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酒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酒类企业知识产权行为,保护酒类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酒类生产、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愿基础上成立行业组织,酒类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咨询、服务作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相关备案手续;逾期仍未备案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以违法生产酒类产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以违法生产酒类产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负责备案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取消其备案登记。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酒类销售者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采购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购行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酒类销售许可证;酒类销售者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酒类销售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警告后再次违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酒类销售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酒类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白酒生产作坊是指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白酒生产企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矿防治水专项检查汇报材料

根据青煤安监事【2017】32号文件要求,我矿于2017年5月30日对默勒二矿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与分析;现将2017年上半年水害防治工作汇报如下:

一、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为了切实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进一步加强水害防治工作,有效防治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结合我矿生产实际,成立了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崔利忠

副组长:白兆祥 蔡排 吴宝海 马生贵

成 员:张有成 姚泰生 韩生发 容志明 方德胜 李德福

李松贵 缠青峰 苏富贵

1、领导小组职责:

(1)矿长崔利忠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主要责任。

(2)生产副矿长马生贵在矿长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矿井防治水计划、方案、措施。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矿总工程师白兆祥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对全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全面负责;是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者和责任人。负责审定本矿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机电副矿长吴宝海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人、全矿防治水工作中涉及机电设备和机电技术管理的领导工作,是矿井防治水的直接负责人之一。

(6)其他成员积极配合防治水工作的开展,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2、大气降水、地表水对各含水层有一定的渗透补给,各含水层富水性小到中等,隔水层厚度稳定,隔水性良好,各含水层及f2断层对煤层充水影响不大,水文地质条件属中等类型。我矿依据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为水文地质中等型矿井。为提高我矿水害防治水平,针对目前防治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详查分析,防治水工作全部依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与《煤矿防治水规定》开展,全部按照水文地质中等型矿井标准实施。

我矿主要存在的水害为小窑老空积水,3200m上部为祁连一矿、祁连二矿采空区,对本矿的安全开采构成一定的威胁。根据井田内煤层等高线可知,涌水将会在采空区大量聚集,在开采相邻工作面时,应注意上部采空区积水的影响。我矿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用钻探设备对一采区背斜北翼老窑积水进行了探放,钻探深度为53.2m,放出老窑积水9941.56m、3200m上部采空区探放水24898m;同时随采掘工程的进展情况定期补充完善矿井水文地质图件,及时填会“三线”。

排水泵排水量300m/h,按矿井平均涌水量60m/h计算完全满足排水需求。 二、《煤矿防治水规定》落实情况:

1、煤矿防治水“三专”情况;

为认真落实探放水实际工作,加大探放水力度,有效防治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我矿探放水工作具体由西海煤电公司成立的专职探放水队伍完成,该队伍有专业的探放水人员、专用的探放水设备;满足需要的钻探设备有khyd45(50)型探水钻机一台,配套钻杆200m,扩孔钻头一个,钻探钻头30个。

2、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情况:

我矿隶属西海煤电公司,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井田范围,井田范围以12个拐点坐标圈定,相关手续齐全,目前还未正式投产,不存在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情况。

3、水文地质资料和图纸情况:

(1) 水文地质资料主要有:

《默勒二矿地质构造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青海西海煤电公司默勒矿区区域水文地质图编图说明书》、《默勒矿区精查地质勘探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2)主要图纸有:

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填绘。

4、井下探放水钻孔的施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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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专项检查汇报材料

近年来,我市连续开展酒类产品质量专项整治,酒类产品质量呈现稳中向好的局面。但从今年一季度的抽检情况看,白酒甲醇超标、特别是小作坊生产的散装白酒超范围使用甜味剂问题有所反弹。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经营秩序,确保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省局、市局今年工作部署,决定即日起在全市开展酒类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回头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回头看”的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6月30日。

二、“回头看”的重点内容。

(一)专项整治行动完成情况。今年一季度市局组织开展的酒类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目标是否完成,是否还存在漏项;酒类加工小作坊、酒类销售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取得经营许可或“三小”登记备案,并建立台账档案。

(二)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专项整治期间排查出的风险隐患的原因,是否建立了台账,是否制定了整改措施,整改措施是否得到了落实,风险隐患是否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三)不合格产品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重点检查专项整治期间抽验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是否采取了相应处置措施,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制定了整改措施,整改和处罚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四)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重点检查专项整治期间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该立案的是否立案,该移送的是否移送,该查处的是否得到查处。

三、“回头看”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局要充分认识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要按照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狠抓整改落实。各县(区)局要通过专项整治“回头看”,将整治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隐患排查治理要建立台账并实现闭环管理。对专项整治“回头看”中发现整治任务尚未完成的,要逐项明确责任,限期完成;对整治效果不理想、群众不满意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补课”,限期整治到位;对新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落实。同时要加大“回头看”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坚决给予曝光,及时公布专项整治“回头看”进展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注重督导检查。请各县(市)区局于206月27日前将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总结(含电子版)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市局将对各县(区)局的酒类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双随机”抽查,其抽查结果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涉农资金检查汇报材料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包括安排和使用涉农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即乡政府各涉农部门、各村民委员会。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涉农资金检查做到二个全覆盖,即全乡23个村检查全覆盖,在柏林乡涉及到的涉农资金全覆盖。检查内容主要有5项,一是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的3大项补助类资金,即粮食直接补贴(含种粮大户和国有农场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含良种良法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包括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二是水利方面的2个项目类资金,即省级农业排涝电费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补助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护经费。涉及检查的时间范围是__年至__年9月份。检查的重点是检查和纠正涉农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各项程序是否到位。二是对农民的各项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打卡到户。三是是否存在多头申报、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的问题。四是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问题。五是各项档案资料是否保存完整,手续是否完善。六是违反制度规定的其他问题。

二、检查方法。

此次自查自纠专项检查工作采取村全面自查和乡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要求23个村全面进行自查,村委会主任是本次自查工作第一责任人。乡政府及时召开重点检查协调会,从财政所、农经站抽调6人分成3个重点检查组,每组7-8个村,要求每村至少走访农户5户,并详细登记走访农户登记表,对每项涉农资金打卡情况详细了解,搞清来龙去脉。走访结束后所有走访表集中到财政所惠民资金会计手中与打卡台账核对,梳理、查找问题。

本次走访活动3个组共走访23个村45个村民组115个农户,检查中未明显发现村干部贪污、截留、挪用、冒领涉农资金现象,涉农资金能够及时打卡发放到位,农民对上级涉农政策和乡村干部服务工作基本满意。

三、资金使用情况。

元,__年元至九月一卡通发放农资综合补贴资金747.53万元,__年元至九月一卡通发放退耕还林补助9.83万元。

__、__年我乡未发生省级农业排涝电费补助资金和中央财政补助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护经费。

四、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宣传不够,群众对涉农补贴项目、标准等知晓率低。

(二)发放信息不能及时反馈到村干部和农民手中。

(三)农民土地流转不规范,有村民组长包办现象。

(四)乡村干部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对有些死亡等情况不能及时通知村民更换涉农存折。

(五)信息维护不及时。

(六)银行打印的项目简称不准确。

(七)群众对早、中晚稻上报种植面积与群众实际种植面积有疑惑。

五、下一步工作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村、乡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涉农资金补贴发放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涉农资金补贴发放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涉农资金补贴发放工作及时、准确、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在乡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各村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坚持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协调配合,明确各村主任是涉农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三)进一步加强发放信息宣传工作。自__年11月份起所有发放信息必须在乡门户网站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乡直业务主管部门在造册完成后都必须将造册信息反馈到村,以便各村在村公开栏及时公布以及村干部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六、建议。

(一)县财政局恢复短信通知制度,以便群众及时知晓发放情况。

(二)县财政局与县信用联社加强沟通,进一步规范项目简称打印工作。

2县民政局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小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涉农资金专项整治工作,县民政局精心组织,迅速行动,采取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方式,全面开展民政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

该局集中安排4月18至20日3天时间,由分管负责人带队,五个相关职能股室负责人组成检查组,进村入户实地对全县各镇(园区)的民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重点检查__年、__年度的农村低保、五保、优抚、救灾、孤儿救助等涉农资金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及政策落实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违纪问题。此次检查按每镇(园区)随机抽取一个行政村,并按每类对象各抽查3-5户,做到检查面全覆盖。同时,根据检查的情况,该局将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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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专项检查汇报材料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三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井下运输专项检查汇报材料

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全国各地建筑工地火灾发生率不断攀升,据统计,在建筑火灾中,建筑工地火灾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笔者就目前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的现状,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做好日益严峻的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浅谈几点看法。

一、目前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现状。

1、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淡薄。许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没有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订立消防安全责任合同,员工消防意识较差,缺乏基本的消防常识。

2、没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组织机构。大部分单位没有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没有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消防安全教育及宣传,制度落实不力。

3、临时建筑物多,并且耐火等级低。建筑工地工棚、仓库、食堂、宿舍等临时建筑大多采用竹子、木材、油毡、塑料等可燃材料,这些建筑材料耐火等级低,同时施工的脚手架和安全防护物也常用可燃材料制成,施工现场存放和使用大量油毡、木材、油漆、塑料制品及装饰、装修材料等可燃易燃物品临时堆垛。

4、火源管理不善,无防火安全措施。由于施工现场做饭、熬沥青、违章使用电炉子、烘烤取暖等需要使用明火及电焊作业,易产生飞火引发火灾。

5、电源管理不善,电线乱拉,用电器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易引发电器火灾。

6、施工现场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配置不符合要求,甚至许多工地未配备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7、消防通道堵塞现象严重存在。有些施工现场虽然设置了临时消防通道,但通道内堆满了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无法通行。

8、建筑可燃材料乱堆乱放,混存混放容易引发火灾。

9、施工人员流动性大,交叉作业,管理混乱,消防意识差。建筑工程一般都要经历基础、结构、设备安装调试和装修四个阶段。因此,各工种人员常处于分散流动状态,特别是到施工中后期,结构和设备安装施工人员交叉作业,设备调试和室内装修工种交叉作业。如遇到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由于工程量大,往往由几家公司同时承建,若建筑工地不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统一指挥、调度生产极易发生火灾事故。

10、施工人员违章操作,违规施工,是引发火灾的重要因素。

二、建筑工地易引发火灾的原因。

1、电气线路过负荷、短路和接触电阻过大引起可燃、易燃材料起火。主要是施工人员随意乱拉临时用电线路,电器开关和配电箱电阻过大,电气线路线径与用电负荷不匹配,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电线接头处理不当而引发火灾。

燃物品满地都是,这些可燃物品遇到灼热电焊熔渣即易引起火灾。

3、火种管理不严。工地上吸烟的同志相当普遍,这些人的防火意识大多不强,有的在危险气体场所吸烟,有的在可燃物品堆场吸烟,而且燃着的烟蒂到处乱仍,这些火种一旦遇到可燃物,极易引起火灾事故。另外,工地职工宿舍对蚊香、蜡烛等火种管理不善,也是引起工地火灾的原因之一。

4、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包括食堂做饭时,炉火从烟囱飞出落在可燃棚罩上引发火灾;做饭后炉火未处理好引发火灾;炉火烟囱长期烘烤可燃材料发生火灾。冬季工棚采暖,火炉铁皮烟囱烤燃附近可燃材料发生火灾。

5、照明用电混乱。施工现场尤其是夜间作业用电照明大多是临时性,电线布置分散,因此电源线敷设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照明灯具的固定也不稳定,离易燃可燃物较近,极易引起火灾事故。

6、可燃、易燃物多。由于施工现场存放和使用大量油毡、木材、油漆、塑料制品及其装饰装修材料,遇明火及电焊火花极易引起燃烧。

三、做好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的措施。

针对建筑工地存在的消防安全现状及隐患特点,为确保建筑工地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八个方面来做好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3、建立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管理人、规范人、教育人,是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的有效方法。把好用火用电关,是免除基建工地发生火灾事故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要对电焊作业、油漆熬制等危险作业实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凡未经动火审批和非专业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作业。

6、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及安监等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违章行为,应当场或责令限期改正,经复查后仍未改正的火灾隐患,对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按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处理。

7、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生产生活用火的消防安全管理。如冬季工程养护及人员取暖使用火炉时,应保证火炉及铁制烟囱与可燃物有效保持足够间距等问题。

8、施工单位应使用具有资质证书的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严禁无证上岗,并应经常对该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随着消防工作社会化的不断加强,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意识不断提高,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增强,建筑施工工地火灾将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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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专项督导检查汇报材料

(2)丰富校园生活。我们在以前严格执行教育部门规定的课程计划,开足开齐活动课程外,还根据各学校实际,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科技、体育、社会实践和班队班会等活动。我们认真做好了活动的安排,根据现有的设备,充分发挥教师的特长及主动性积极性,根据教师的特长安排其担任指导教师,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在老师的指导下选定活动的项目。其中有棋类、舞蹈、书画、计算机、乒乓球、羽毛球、小足球、踢毽、跳绳、英语口语、趣味数学、阅读欣赏等。对于每一项活动,我们都明确了任课教师的职责,教导处每天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在学校教师例会上进行通报,确保真正上成课外活动课,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参加。同时强调活动时要注意安全,特别是体育项目,明确教师必须指导学生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动作指导必须到位,教师要自始至终站在学生活动的现场,让学生尽兴地活动,同时努力激发学习兴趣、发展个性特长,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在活动中要尽可能地让学生享受到成功的乐趣。

(3)、规范办学行为。

1、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全面实行规范教育收费,主动接受教育收费监督。

2、全面接纳外来人员的子女入学,对外来人员子女的入学要求我们都能满足,同时规范学籍管理。做到义务教育公平,不管是成绩好的学生还是成绩差的学生,也不管是本地生还是外地生,我们实行均衡编班,不举办各种形式的重点班和实验班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积极按照上级的文件精神全面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杂费,书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贫困学生的杂费减免,形成了定期普查、定向扶助、定向减免的有效机制,对残疾儿童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强化学籍管理,建立了学生学籍管理电子档案,多年来我校的在校生巩固率达100%。

范文二。

一、基本情况。

学校共设有27个教学班,在校学生1050人,其中女488人,教职工54人,专任教师合格率、任职资格率为100%。本年度学区共有适龄生163人,其中女80人,随着义务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学,自以来,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率、在校学生巩固率及15周岁初等义务教育完成率均为100%。学校设有图书室、多媒体室,教学设施基本满足教学需求。学校占地面积65000平方米,生均65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9845平方米,生均20平方米。

开学初期我校教师提前一周到校对校园进行了规划平整,同时对各班级的室内布置重新进行了美化。

二、工作措施。

1、切实加强校务透明度建设。为增强学校管理的透明度,开学初及时召开了校委会,对本学期的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划,实行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并召开了全体教师会议,对本学期各项工作分工、财务收支、帐务管理及学校用品购买办法等进行了会议公开,充分接受全体教师的监督。同时学校在开学的第一周就组织教师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促使了教师“以德育人”理念的升华。

2、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办人民满意教育是我们的追求,在办学中我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全面育人“理念,充分尊重每位学生的个性差异开展教育教学。

3、安全工作高于一切。由于假期学生脱离学校管理教育,部分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有所淡薄,针对这一现状,在开学报到的第二天,我校就严格要求各班集中利用一个下午的时间对学生进行入学安全教育,在第一时间内树立了学生的安全意识。同时学校又及时组织教师学习了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等内容,使教师进一步明确了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责任性。做到安全警钟常鸣,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4、开学常规管理。为确保我校学校各项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进入规范化、正常化,我校严格依据中心校的部署安排,教师于2月8日报到,2月9日整理校园,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制定教学计划及安排,2月13日正式开课,全体师生严格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准时到校,无缺岗和缺课的现象发生。

5、认真贯彻中央七号文件精神和阳光体育运动。学校按照课程设置安排,开足开齐了体育健康课程,全体教师不得随意挤占一课两操两活动时间,学生的一课两操两活动必须有人负责组织,引导学生参与各项活动,并要求学生的家庭作业每天不得超过40分钟,从而保证了学生每天的休息和活动时间,为提高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打算。

开学两周来,虽然我校的各项工作在学校的安排部署下正在逐步开展,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诸如部分工作进度缓慢;教育配套资金严重不足从而导致基础设施建设无法进行;个别工作还需根据实际进行调整等,针对这些问题我校会积极与中心校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最终把问题逐步解决掉。

医保专项检查汇报材料

接到区保密委下发的保密工作20xx年目标任务,我局党工委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庚即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召集局保密工作作领导小组开会,对保密自查工作进行了统一布置,对我局综合性保密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组织乡保密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会议,认真学习县保密局《关于开展全县保密检查的通知》,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明确开展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责任落实。二是成立机构,专人负责。按照要求,洋塘乡成立了保密检查小组,由乡长李建华同志任组长,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乡长唐忠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廖利群,财政所副所长、农林水专干曹理攀任成员的保密检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此次保密检查自查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三是明确步骤,分工合作。在工作中进一步明确检查要求,既有分工更要合作,对我乡涉密和非涉密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二、严格保密自查,确保取得检查实效。

严格对照《关于开展全县保密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根据《全县保密检查情况登记表》的内容,我乡进行了拉网式检查,特别是对机关明确的重点涉密计算机、涉密岗位、重点部门彻底进行排查,做到了“不漏一人、一机、一盘、一网”。在检查中做到了统一标准、统一内容,检查严格,工作细致。

(一)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情况。

洋塘乡有涉密计算机1台,为全县政府内网专用用户。经查,没有违规上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的现象,没有感染木马病毒;没有使用过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没有安装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

(二)非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情况。

洋塘乡有非涉密计算机2台。经过检查,非涉密计算机没有储存、处理过涉密信息或曾经储存、处理过涉密信息;所有非涉密计算机均安装了正版杀毒软件,并按规定升级和查杀木马病毒;没有使用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三)移动储存介质使用管理情况。

洋塘乡共确定有移动储存介质4个,均有登记、有编号、有密级标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按照单位规定,不准外出携带;没有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没有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或曾经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

(四)办公网络使用管理情况。

涉密网和非涉密网实行物理隔断,均为单独排线,履行了审批手续;非涉密网没有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

(五)涉密载体清理情况。

传递到个人手中的涉密文件均进行严格登记,收回后全部实行专人保管,并按照要求每年退回相关部门或按照规定销毁;本机关没有非工作需要的涉密电子文档;没有未清理的移动存储介质,涉密的存储介质严格进行了登记管理。

(六)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机关建立了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了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了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了在公共信息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总的来讲,我乡在保密专项检查工作中,领导高度重视,具体措施有力,自查效果明显。我们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继续查找差距,完善相关制度,强化保密管理,把保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无失泄密事件发生。

高校党建材料专项检查汇报材料

接到区保密委下发的保密工作20xx年目标任务,我局党工委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庚即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召集局保密工作作领导小组开会,对保密自查工作进行了统一布置,对我局综合性保密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组织乡保密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会议,认真学习县保密局《关于开展全县保密检查的通知》,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明确开展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责任落实。二是成立机构,专人负责。按照要求,洋塘乡成立了保密检查小组,由乡长李建华同志任组长,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乡长唐忠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廖利群,财政所副所长、农林水专干曹理攀任成员的保密检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此次保密检查自查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三是明确步骤,分工合作。在工作中进一步明确检查要求,既有分工更要合作,对我乡涉密和非涉密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二、严格保密自查,确保取得检查实效。

严格对照《关于开展全县保密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根据《全县保密检查情况登记表》的内容,我乡进行了拉网式检查,特别是对机关明确的重点涉密计算机、涉密岗位、重点部门彻底进行排查,做到了“不漏一人、一机、一盘、一网”。在检查中做到了统一标准、统一内容,检查严格,工作细致。

(一)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情况。

洋塘乡有涉密计算机1台,为全县政府内网专用用户。经查,没有违规上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的现象,没有感染木马病毒;没有使用过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没有安装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

(二)非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情况。

洋塘乡有非涉密计算机2台。经过检查,非涉密计算机没有储存、处理过涉密信息或曾经储存、处理过涉密信息;所有非涉密计算机均安装了正版杀毒软件,并按规定升级和查杀木马病毒;没有使用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三)移动储存介质使用管理情况。

洋塘乡共确定有移动储存介质4个,均有登记、有编号、有密级标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按照单位规定,不准外出携带;没有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没有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或曾经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

(四)办公网络使用管理情况。

涉密网和非涉密网实行物理隔断,均为单独排线,履行了审批手续;非涉密网没有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

(五)涉密载体清理情况。

传递到个人手中的涉密文件均进行严格登记,收回后全部实行专人保管,并按照要求每年退回相关部门或按照规定销毁;本机关没有非工作需要的涉密电子文档;没有未清理的移动存储介质,涉密的存储介质严格进行了登记管理。

(六)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机关建立了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了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了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了在公共信息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总的来讲,我乡在保密专项检查工作中,领导高度重视,具体措施有力,自查效果明显。我们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继续查找差距,完善相关制度,强化保密管理,把保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无失泄密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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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运输专项检查汇报材料

1、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不得干与本职无关的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在煤壁侧、机身上或机身两端检修时,应在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并设专人进行监护,不准单人从事检修工作。

3、当检修现场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送电试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4、试车前需要盘车时,检修人员不得将手伸入机体内部。

5、牵引部的液压系统一般不得在井下进行检修,如特殊情况需在井下检修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检修人员应配齐需用的工具、起吊用具、仪器、仪表、绸布、海绵、棉纱(丝)、棕刷、清洗油等用品,当日检修所需的材料、备件的数量要充足。

7、检修负责人应向全体检修人员讲清检修内容、人员分工及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8、检修前要将采煤机及相关设备停电、闭锁、挂停电牌,并与相关设备的司机及相关环节的人员进行联系。

9、清理采煤机壳上的煤尘,工作地点周围应洒水灭尘。

10、检修部位上方及进风侧的工作帐篷、检修人员工作服、工具及零件要清洁。

11、检修前除原有设施外,还要另设可靠的临时防滑安全固定装置。

12、液压件需带入井下时,应有防污染措施。

13、需进行起吊工作时,非综采面应另设起重架,不准利用支护梁、柱进行起吊。起重工具及连接环、销必须合格,安全性能可靠,连接必须牢固。

14、拆装时,重要部位、加工表面应使用铜棒。15、拆卸生锈或使用了防松胶的部位时,事先应用松动剂或震动处理后再进行。

16、对常用工具无法或难以拆除的部位和零部件要使用专用工具,严禁破坏性拆除。

17、拆下的零部件及使用的二具应放在专用箱内,不准随地乱放,以防污染、丢失或落入机体内部。

18、更换的零部件必须是合格产品,不准代用。

19、安装骨架密封时应使用导向装置,防止翻唇。

20、主要紧固件应使用力矩扳手。重要结合面及紧固螺栓应按要求使用防松胶。

21、检修后必须清洗油池,注入油池的油必须经过过滤。

22、采煤机电气部分的检修按电气设备检修操作规程进行。

23、恢复送电前,检修人员必须撤离运转部位,并向相关人员发出开机的通知及开车信号后,方可送电,并由采煤机司机按规定开机。

24、检修完毕,必须经全面检查后方可撤去工作帐篷和临时防滑安全固定装置。

25、进行全面试车,观察是否有异常。

26、清点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备件,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升井,并做好详细记录。

物资管理专项检查汇报材料

2011年3季度物资总库在信息资料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物资总库信息资料管理制度,认真对照物资总库档案工作检查内容标准进行每月自查,分别为2011年7月21日、8月22日、9月29日,同时技术质量处档案馆的邓琪同志对我单位信息资料管理工作给予技术指导,现将我单位信息资料管理工作汇报如下:

物资总库现收集信息资料目录类别71项,数量1769份,存放在专门资料盒、柜、计算机等地点,根据物资总库信息分布分散的特点,资料由生产科、综合科、技术科、配送中心、液体车间五个单位分别收集,每个单位各设一名兼职信息员负责本科室的信息管理工作,总库对外设一名兼职信息管理员,负责将五个科室的信息资料对外报送。另外我单位对收集资料目录分工按照岗位制定,经过这一年多的运行发挥了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特别是根据公司综字[2011]56号文,关于将包装物公司划归物资总库管理的通知,有部分人员岗位出现了变动,但信息资料管理工作跟着岗位定,不受人员岗位变动的影响,使此项工作井然有序。

在信息资料管理工作中,检查出资料目录“能源会议纪要”中的内容与目录名称不完全相符,现将资料目录“能源会议纪要”更名为“仪表能源文件资料”,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检查力度,提高协调沟通能力,确保物资总库资料信息工作内容更加全面和准确。

物资总库。

20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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