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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汇总5篇)

时间:2023-09-10 02:07:10 作者:纸韵 最新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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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篇一

   我市高度重视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乡村治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认真落实。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文明办、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妇女联合会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提出要求。同时,将该项工作纳入专项考核,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切实推动全市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工作。2019年12月,我市草尾镇三码头村村规民约被省民政厅评为优秀村规民约。目前,我市149个行政村、34个社区已全面完成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和完善工作。

1.坚持党的领导。镇、街道民政办和村、居党支部负总则,全面负责村、居规民约的修订实施工作。

2.坚持发扬民主原则。我市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依照法律法规,适应村(居)民自治要求,由同一村(居)的村(居)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习俗共同约定的行为规范,是广大村(居)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同时,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切实做到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推行实施合法。

3.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既体现公民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从各村(居)实际情况出发,凸显村域特色,切实做到“一村一策”。

4.坚持价值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聚焦树新风、治陋习,聚焦传统美德,聚焦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发展。

1.宣传发动。村(居)委会利用广播、会议、村务公开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广泛地调动了村(居)民参与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工作中。

2.组建班子。要求村(居)“两委”班子要成立领导小组,并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推选产生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收集、整理村(居)民意见、建议,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3.讨论修改。工作组修订初稿完成后,先把它提交给村(居)两委,再次提出修改意见,最后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草案提交镇、街道司法部门,由他们就是否与法律规定相冲突问题提出意见。

4.公示。把宣传、落实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与加强村民社会公德教育、依法治村等紧密结合起来,融入农村日常生活,提高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生命力。通过入户上墙、公示宣传增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权威性。同时,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和村(居)监委会监督执行的作用,确保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成为推进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的有效载体。

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篇二

妇女不仅占农村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为**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不仅是贯彻党的农村政策,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而且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建设美好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从2019年7月12日-8月30日,**市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组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通过走访、座谈、问卷、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市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市重返第一方阵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市下辖924个行政村,其中制订村规民约的占74.3%。在所有制订村规民约的村中,2019年以后制订的占93.2%,其中2019年以后制订村规民约的占49%。制订村规民约的部分村根据形势需要进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9年以来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而进行,增添内容主要为环境卫生方面。93.8%的村近年来没有对村规民约中妇女权益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订。未制订村规民约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规民约,但因村委会换届、保管不当等原因,现在失去了村规民约。

通过调查了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涉及的内容和条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条,多的几十条。少数村内容简单,只是针对某一个方面,比如针对消防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覆盖社会治安、乡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其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无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有的还细化为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共同承担计划生育、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性别歧视、反对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女婴等条款。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没有歧视妇女的条款。

调查中,91.2%的人觉得现有的《村规民约》执行得挺好。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民约还在美好乡村建设中发挥了规范传统伦理道德、促进邻里和睦、推进移风易俗、加快科技生产、解决农村一般性纠纷等积极作用。调研中,大多数接受调查的村干部表示随着年轻一代村民学历和文化素质的提升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大家普遍都能够看懂并较好的执行村规民约了,婆媳和家庭矛盾明显减少了、崇尚科学的多了、晚婚晚育的多了。村规民约在潜移默化中规范了村民的行为,改变了他们的生活观念。村规民约中倡导的行为逐渐成为村民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中禁止的事项成为村民逐渐摒弃的行为。在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及村委会都非常重视利用村规民约解决家庭问题。例如:某村的一女其夫大男子主义严重,且对其有暴力倾向,村规民约制定后,通过对其进行宣传和教育,其夫逐步意识自己以前的做法欠妥并不再施暴,因为村规民约中有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一)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100%的村干部认为村里的村规民约没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96.5%的人认为本村男村民和女村民享受完全一样的福利待遇,并且完全平等。村规民约在维护妇女权益问题上能够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证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但从调查结果综合来看,村干部理解的男女平等局限在见诸文字的部分,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和文件资料上都没有明显性别歧视的内容,实践却并非完全如此。

1.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薄弱

从各村制订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涉及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相对单薄,仅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方面,相当一部分村没有在村规民约里对妇女权益做出保障。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19个村,其中15个村(占比71%)的村规民约对婚姻家庭方面做出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还有一个村村规民约内容共18条,在第六条提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另有6村(占比29%)无任何关于妇女维权方面的内容。禹会区有行政村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23个村(占比46%)的村规民约都在第七条提到“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概念”,5个村(占比10%)提到“男女平等”,4个村(占比8%)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1个村除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外,还对外嫁女户口管理做出规定。17个村(占比34%)的村规民约在6-10条左右,无涉及妇女权益的内容。在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很少有体现妇女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权益保护的内容,这些缺失的内容恰恰是农村妇女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部分。

2.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农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迁移到男方家庭才能享受嫁入村的村民待遇,不迁出户口也不一定能享受原村的福利待遇。调查中70%村都实行外村女嫁到本村后,必须将户口迁到本村才能获得本村村民资格并享受村民待遇;8.2%的村不考虑户口是否迁出,本村妇女嫁到外村后,在原村的福利待遇(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村集体经济福利分配、宅基地分配等)将被收回;17.5%的村实行没有迁出户口的外嫁女,在征地拆迁时,不享受本村拆迁补偿款分配。由于农村实行 “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村都不用预留机动地给新增人口分地,村里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即使娘家所在村集体不收回其承包地,由于土地承包系以家庭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分割等原因,也只能由娘家人继续耕种。同样,农村妇女一旦离婚便将户口迁至娘家或再嫁的夫家,其在婆家村分的承包地便由婆家村收回作为村机动地,或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一旦前夫再婚后,其前夫所在村集体便会以前妻和后妻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为由,收回离婚女的承包地或直接由前夫新娶的妻子承包、使用。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因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一方面直接影响到子女,一方面导致与之相关的财产权益包括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的分配权等无法实现。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往往因婚姻的变化而丧失土地承包权及相应其他权益,是土地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这部分内容在村规民约中很少提及到,这说明文字公示的村规民约没有明显违背男女平等精神,但违背男女平等精神和损害妇女基本权益的村规民约不一定有文字记录,却在实践中长期沿袭执行。

3.妇女生殖健康权利易被忽视

尽管法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事,男女双方都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但农村地区却普遍缺乏相关的科学知识,同时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对男扎存在误解,认为男扎对男人身体伤害大,一旦男扎以后就无法做重活;如果采取结扎的措施来避孕节育,无论男女身体一定会受影响,首先应作牺牲的是女人,避孕节育首先应该是“女人们的事”,导致许多农村妇女不顾身体状况被迫采取输卵管结扎、上环等避孕节育措施,严重损害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权利。调查中了解到因女同志身体原因不宜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而被动男扎比例不足10%,很少发现有主动男扎现象,其实男扎比女扎要方便和简单,对于身体的影响较小,以后要想再生,复通机率比女的大。

4.留守妇女婚姻家庭问题隐患多

随着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农村“留守妇女”群体逐渐壮大,她们忍受着与丈夫长年两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亩三分地,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一肩挑起全家的重担。首先出于农村实际生活的需要,在农业生产的种、收、管理等环节中产生的繁重的体力劳动在男人外出打工的情况下都需要她们自己来承担。其次由于自己男人不在家,缺乏心理安全保障,即使受到其他人的欺凌,或者被骗色劫财以后也不敢伸张,部分妇女即使在受侵犯的情况下不敢主张自己的权益。再次由于丈夫外出务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思想沟通以及性交流,造成感情疏远。尤其对于年轻妇女来说,性压抑已经成了她们感情生活的一大痛楚。她们的丈夫在外打工同样面临两地分居带来的一系列情感问题,久而久之婚姻容易出现问题。一些妇女在遭受婚姻危机后,往往得不到公正适当的处理,致使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原因

1.对村规民约的重视程度不够

调查中从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多村内容完全相同,脱离本村实际,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由于**市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滞后,村民利益冲突少,部分村民对于村规民约漠不关心。加之,村里大部分青壮年长期或不定期外出打工,在家村民很少等客观原因,造成了关注村规民约的村民很少。除了村委会制定(占比1.7%),无论是全体村民参与制定(占比10.7%),或是全体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40.8%),或是部分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17.2%),还是村委会制定后征求村民意见后通过的(占比29.6%),调查显示村规民约的制订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村委会和村民由于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经验,在上级要求之下,可能草草照搬照套了事。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20个村,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与格式雷同,其中19个村(占比95%)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禹会区辖区有行政村共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32个村(占比64%)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

2.部分基层干群观念滞后,法律意识不强

通过统计显示,接受问卷调查的村干部高中以下学历占85%。农村基层干部大多学历低,法律知识缺乏,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村干部和村民遇事,喜欢用传统习惯的方法解决问题,很少用法律手段解决。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往往以“合理”代替“合法”。一方面,在农村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采取的宣传手段单一,没有有效利用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没有达成共识,没有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对人们思想的束缚,男女平等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但是没有入脑入心。无论是真正由村民决议的还是由领导包办的“村规民约”中的传统文化糟粕往往挥之不去。“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封建思想在农村具有深厚的影响,并成为利用村规民约损害弱势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导致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往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还认为是合理合法的,而不积极争取,很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男女平等权利。

3.农村妇女参政议政能力有待提高 

当前农村,女性参政的比例偏低,参政议政意识差,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意识不强。**市目前现任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比例偏低,只有2.4%。女性参政的比例低,参政意识弱,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不够畅通,保证不了农村妇女在农村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弱势妇女的权益更难以得到维护。相对于其他村民,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处于弱势,村里的男性和媳妇是一个更大的利益集团,如果要给弱势妇女群体分配土地权益,就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既得利益,于是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关村规民约时,女性代表比例低,弱势妇女代表更低。由于村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局限性,村规民约往往反映的不是全体村民,而是一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的呼声难以得到反映,导致弱势妇女不能平等享受权利。

4.相关法律可操作性欠缺

对于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的保护,各类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些规定,对结婚、离婚和丧偶的女性而言,无疑具有保障意义。从调查的情况看,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内容还比较笼统,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仍有欠缺。许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因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流动性,使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法律规范并未得到充分贯彻实施。当女性婚姻状态发生变化时,原居住地的发包方就以女性在新居住地可获得承包地为由收回原承包地,而新居住地也以女性在原居住地应有承包地为由拒绝为女性提供承包土地,这就致使女性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都无法承包土地。

5.对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

从收集上来的村规民约看,除了少数几个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外,绝大多数村规民约没有明确违约责任。遇到村民不执行或违反“村规民约”时,村级组织用教育、规劝和道德谴责多,用其他手段少或没有手段,对村民作用有限。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村民会议的表决原则是“多数决”原则。调查中71.3%的村取消出嫁、离婚、丧偶等妇女群体有关权益的决定,是通过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在村民代表共同利益的驱使和地少人多的情况下,少数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需报镇人民政府备案。这本身就是一个监督机制,而实际中,有些村目前还没有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乡镇干部对村规民约制定实施情况还不完全掌握,无法对其进行监督。有些村对村规民约的宣传不到位,村规民约只不过是应付检查或做给人看的花架子,村民不了解其内容,根本就没有发挥作用,致使有些地方的村规民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当女性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应当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侵权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由于农村女性不善于甚至不习惯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加之女性对男性主导地位的习惯和认同,致使侵犯女性土地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与遏制,使侵犯女性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成为习惯。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男女平等意识

加大对全社会、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力度,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增加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基本国策等课程的培训,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使之一方面能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时增强性别意识,能自觉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组织基层干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之知法、懂法、带头用法。各级乡镇政府应充分认识村规民约在村民实现自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克服过分强调村民自治的偏见,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

宣传、文化、司法、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报纸、广播、墙报、“送法进村(家)”、普法培训班、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在各基层组织广泛深入地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村规民约》和其他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男女平等意识和依法建章立约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共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环境氛围。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改变以村规代替法规的现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原则,提高妇女在农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决的问题时,能懂得向有关组织求助,懂得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媒体手段来维权,以制止和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从而根本上维护农村妇女的权益。在美好建设系列培训中增加男女平等、妇女发展等相关内容,使男女平等成为村民的自觉观念,使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成为农村新时尚。把宣传、落实“村规民约”与加强农民社会公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融入农村日常生活。通过定期宣传、创建评比等系列活动和措施,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使村民信守村规民约,实现村民自主共建。

(二)提高妇女在村务管理中的参政水平

当前村级事务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各基层组织要高度重视农村妇女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高,给予妇女更多的经济、政治、社会参与机会。**市《2019-2020妇女发展纲要》中,明确要求到2019年,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达到7%比例,以增强女性在决策层的话语权。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民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组成人员的1/3以上,增强维护妇女权益的可操作性。在村务管理和决策中,要采取有利于促进女性参政的性别保障措施和民主竞争机制,保证妇女在村务重大事项管理中的参与决策权,特别是与弱势妇女切身权益相关的土地承包权调整与分配等事项,一定要有足够数量的弱势妇女参与方案的讨论和决策,让妇女有充分的参与权和表决权,畅通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

(三)建立并完善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体系

为了增强该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使保障妇女土地权利的法律具体化。各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青年、“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居嫁农妇女等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详细规定农村妇女(含入赘女婿)结婚后或婚姻状况改变后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利以及不同情况下享有权利的原则。对男到女方落户和女到男家落户的,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如果户籍尚未迁移的,应动员其将户籍关系迁入现居住地。对妇女出嫁后与男方共同生活在女方居住地,而户籍又未迁的,应保留其承包地。其所生子女随父母申报登记农业户口的,应享受同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对于离婚或丧偶妇女及其所领养子女,户籍关系未迁移出的,应保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离婚或丧偶妇女返回娘家或再婚,均户随人走,应享受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对于纯女户或独生女户,有男方到女方落户,赡养父母的,应给予土地承包权。法律政策要正视性别差异,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偏向农村弱势妇女。例如,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登记可以实行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尽快确立出台“出嫁女”、丧偶妇女、“农嫁非”、离婚妇女等在原村组织的村民资格,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要充分发扬民主,从实际出发。村规民约是每个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从村民中来,到村民中去,才能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真正反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调动村民参加自治的积极性,自觉自愿地遵守执行,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民约”。建议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一般应该经过五个步骤。第一,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发展和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村民自治章程需要规定的内容,确定在哪些方面制定村规民约。第二,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发动村民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并集中上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意见,拟定出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稿,再发给村民征求意见。第三,提交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在审议讨论过程中,要根据村民的讨论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然后交付表决,以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对一些分歧比较大的问题,可以暂不规定,待成熟之后再补充完善。第 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通过后,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可以印发各家各户;也可以张贴公布。第五,按照规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接受监督。

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土地权益处置的决定进行彻底清理,对未付诸文字部分的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针对“村规民约”实施中部分弱势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由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维护农村土地妇女权益的专项检查,废除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隐形的“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增加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和内容,落实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各项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剥夺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针对“村规民约”执行难的问题,除在“村规民约”中明确提出违约责任,如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违约责任通报、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优惠待遇等外,还要建立和完善执行的组织协调机制,在村委会的领导下由村民代表组成执行机构,对违约责任人执行违约处罚,并张榜公布,以强化“村规民约”的执行力。

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篇三

加强法制教育工作是依法治村的前提,是创建文明村的基本要求和公民的行为准则。为此,党总支、村委会十分重视该项工作,及时调整、充实普法依法治村领导小组,制定了普法的工作计划,为了能更好的进行普法工作,村普法工作人员参加了镇为期两天的普法培训学习。

全面开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确立以法制宣传为先导,运用各种形式,最广泛地发动和调动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齐抓共管,共同参与行政治理的法制宣传思路,积极组织村民学习《刑法修正案》、《安全生产法》、《保险法》,同时还对今年新出台的《省人口与计生生育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进行了大力宣传。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把矛盾解决在基层,维护社会安定始终是我们村工作的重点。今来。将积极开展对归正人员的排摸工作,今年来工作人员深入各户核实归正人员,了解和掌握这些人员的去向和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对生活困难的归正人员给予帮助,为他们寻找就业门路,使他们感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使他们尽快远离过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念。

总之,今年我们村在开展法制宣传,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中注重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措施,积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为我村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篇四

2004年全县新增城镇人口28200人,城镇化率提高,达到。其中新县城(含组团镇乡)新增人口21100人,镇乡城(集)镇新增人口7100人,共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万人;扩大建成区面积平方公里,其中新县城(含组团镇乡)扩大城区面积平方公里,镇乡城(集)镇扩大平方公里;新增建房面积78万平方米,其中新县城新增建房面积55万平方米,镇乡新增建房面积23万平方米;完成城镇房屋建设投资亿元,其中新县城完成投资亿元,镇乡完成投资亿元;用电量增长8%;新县城新增绿化面积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31%。

完成了新县城30万人口50平方公里的规划修编方案,并通过县级评审;完成江口、南溪、龙角、巴阳、九龙、新阳、文龙、凤桥、养鹿、向阳、莲花、石门、里市、水口14个乡镇总体规划和江口镇、凤鸣镇、堰坪乡风貌设计的正式评审;规划建成毛坝乡白水农民新村,完成巴阳镇阳坪、凤鸣镇沙田、鱼龙和水月4个农民新村的规划。

启动建设首届小城镇招商引资正式签约项目15个,完成投资亿元,意向性协议转签约项目并实施建设的12个。第二届小城镇招商引资正式签约项目25个,签约金额达亿元,比上届增长100%。荣获市招商引资组织工作三等奖。全年共签约大小项目169个,签约金额亿元。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分类指导,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

根据年初全县城镇化工作总体目标,按基础强弱,区位优劣分为县城及组团镇乡、中心镇、区域重点镇和一般镇乡四大类,实行分类指导。在工作思路上,分类明确建设重点,新县城以完善城市功能、实现“五化”为目标,实施了“畅通年、配套年、绿化年”三大工程建设,在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聚集和辐射功能上狠下功夫;组团镇乡在不影响县城总规修编的前提下,注重风貌建设和功能配套,与新县城互相协调,互相补充,互相配套;中心镇以完善城镇服务功能和增强区域经济辐射力为重点,加快城镇建设步伐,升档提速,有序扩大城镇规模;区域重点镇则在完善基础设施和扩大规模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竞争实力;一般镇乡重点是突出特色,加强与周边乡镇的贸易往来,努力改善城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强化科学规划,规划质量明显提高

牢固树立规划是龙头、是生产力的思想,始终坚持“四不和四必须”(规划质量不高不评审、不通过、不审批、不供地;规划必须要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规划方案必须公示后通过地方人代会讨论通过,规划方案必须通过县政府审批,规划方案必须依法严格执行、严禁随意变动)的规划原则,强化科学规划。一是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规划新县城和中心镇。新县城总规修编以建设国际性旅游城市为目标,面向全国公开招标,优选了重庆大学城市规划设计院承担修编工作,已完成了30万人口50平方公里的规划修编方案,并通过县级评审。邀请市建委、市规划局的领导和专家,对江口、南溪两个中心镇的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进行了严格评审,保证了规划的超前性和可操作性。二是狠抓了镇乡总体规划和风貌设计。不断强化规划是龙头的意识,充分发挥镇乡在规划编制中的主导作用,结合地域、地理、经济、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特点,突出个性特色,重点把握行政中心、商业设施以及中心商贸服务区、农贸市尝学校、医疗卫生、社区服务中心布局的合理性和工业区、生活居住区等功能分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完成了龙角镇、巴阳镇等14个镇乡的总体规划和江口、凤鸣、堰坪等城(集)镇风貌设计的评审。三是积极引导,突出抓好农民新村的规划建设工作。规划建成了毛坝乡白水农民新村,完成了巴阳镇阳坪、凤鸣镇鱼龙、沙田、水月四个农民新村的规划。

在确保高质量编制规划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规划成果的宣传和科学执行规划的督查督办力度。一是将各镇乡展示规划成果情况纳入了目标考核。要求各镇乡将评审通过的规划制作醒目的效果图展示在城集镇中心区,既宣传美好蓝图,又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沙市镇将中心区详规制成大的宣传画在场镇显眼位置进行公开展示,并将规划方案印制宣传画,到邻近镇乡和巫溪县进行宣传,不少商家、群众纷纷到沙市镇投资经商和居祝到目前为止,已吸引5家公司或个人到沙市镇投资办企业,引资总额达7000余万元;报名入住沙市镇的巫溪县群众达32户120人。二是对“一江四河”流域镇乡的规划编制进行了重点督查。注重对环境保护的科学规划,为今后库区水环境项目立项上马作了充分的准备。先后启动了故陵垃圾处理尝污水处理厂和高阳污水处理厂建设。县城镇办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指导南溪、龙角等沿江沿河第二批水环境项目的规划和选址工作。通过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防止了规划与实际脱节、规划与实施脱节、随意变动规划等问题,确保了规划的严肃性,规划编制和执行的质量明显提高,科学规划促进城镇建设的效益也充分展现。

(三)强化功能配套,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按照人民生活明显改善,人居环境明显提高的总体要求,坚持出行有路、道旁有树、小区常绿、休闲有座、购物有市、娱乐有所的标准,坚持城镇建设与功能配套同步进行,不断强化城镇基础设施和功能建设,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一是加强市政及道路设施建设。加快新县城城区主次干道建设,完成了滨江路一段、f段、g25号路路基及ec6#路、b3#路c段的硬化和兴盛路的拓宽等工程,基本实现了城区道路循环贯通。中环地下人行通道建成投入使用,完成兴盛梯道、检察院旁梯道、磨子岭梯道等人行梯道建设和兴旺路人行道步行砖的维修工作。各乡镇加快了集镇道路建设及硬化,凤鸣镇建成并硬化了梧桐小区迎宾大道,沙市镇硬化了新区的全部道路,江口镇完成了江中路和连接路的硬化以及江中路人行道地面砖的铺设,龙角镇硬化了场镇中段4500平方米的步行街。今年,全县新增城(集)镇道路18公里,其中,新县城新增公里,乡镇新增公里;新增城(集)镇硬化道路公里,其中,新县城新增公里,乡镇新增公里。

二是狠抓城镇绿化建设。年初,县委、县政府制发了加强城镇绿化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绿化工作目标,将绿化任务分解到各牵头单位,细化到各个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坚持乔、灌、花、木结合,强化了小区空地、边坡堡坎、屋顶等绿化工作。专题召开了春秋两季绿化工作会,成立了绿化工作督查组,每个组由一名县级领导亲自带队,督促检查各单位的任务落实情况。今年新县城新增绿化面积万平方米,城市绿化覆盖率达31%。镇乡也充分发动开发商、镇区单位、村(居)委会和居民的绿化积极性,多方筹资,因地制宜,加大对城集镇镇区绿化力度,镇乡绿化效果明显提高。龙角镇完成镇区绿化7000余平方米,黄石镇完成小区绿化5000平方米,江口、桑坪等镇也大量栽植了行道树,对公共绿地进行了绿化。

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篇五

各村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文明委 〔201 8 〕 3号)和自治区文明委《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桂文明委发 〔201 8 〕 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镇文明城市创建,深化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行动,根据自治区2018年度绩效考评有关工作要求,经镇三套班子研究讨论,现就建立健全我镇行政村“一约四会”(即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制度通知如下。

通过建立健全我镇各行政村“一约四会”(即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制度,遏制农村红白喜事大操大办、奢侈浪费、盲目攀比的奢靡之风,减轻群众负担,打击非法宗教迷信、黄赌毒等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积极培育农村良好的民风家风乡风,促进全镇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村落细落小落地。 2018年底,全镇行政村“一约四会”覆盖率达到100%。

(一)规范完善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村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适应村民自治要求,共同讨论制定的行为准则,是提升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有力保障,是依法治村的基础性工作。村规民约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是村民共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是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手段,具有教育、引导和约束、惩戒作用,对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行政村村规民约要在村委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宣传栏等阵地张榜公布。

1.制定原则。 一要突出广泛性。要充分发挥村民的自主性,集中群众的智慧,由村民自己提出哪些事项需要纳入《村规民约》,在征求各方意见后,提交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二要实现合法性。《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要合法,程序上要规范民主,内容上不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三要体现针对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乡风文明有关要求写入村规民约。已制定村规民约,但未体现此内容的村屯,需重新修订完善。四要注重操作性。《村规民约》要简洁易行,做到规定的事项便于理解、利于执行;违规处罚轻重适度,既不激化矛盾,又能通过处罚真正达到教育、警示、约束的作用。

2.制定步骤。 第一步:提出制定或修订内容。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本村发展和建设密切相关问题,充分讨论酝酿,提出需要规定的内容。第二步:集中意见,拟定草案。村民委员会成立村规民约起草小组,根据讨论情况,拟定出本村的村规民约草稿。第三步: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将草案张榜公布,或发给村民征求意见。第四步:汇总意见,再次修改。根据村民意见,进一步完善丰富内容,形成修订草案第二稿。第五步: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六步:报镇党委、政府和县(市、镇)文明办备案。( 村规民约范本详见附件1 )

(二)建立健全“四会”组织

各行政村要结合深化村民自治、推动移风易俗、促进乡风文明、加强平安建设等工作,组织引导群众建立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要在村委挂牌、制度上墙、配备专人负责和专门办公室。

1.红白理事会组织: 主要是有效遏制婚丧嫁娶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盲目攀比的社会陋习,做到婚事新办,丧事俭办,其他不办或小办,树立文明节俭、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各行政村全部成立红白理事会。成员可由村上威望高、热心公益的村民或村干部或道德模范人员担任,需经村民民主推选产生,由村“两委”会审定,确定红白理事会会员。(红白理事会人员组成、工作职责、操办原则详见附件2)

2.道德评议会组织: 是在村党支部(党总支)和村委会领导下,成立的村民自治组织,是深化以德治村,强化村民道德教育,促进农民道德水平不断提高和村风民风好转,引导广大农民积极投身思想道德建设实践的有效途径和载体。(道德评议会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工作步骤详见附件3)

3.村民议事会组织: 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议事会人员组成、工作职责、遵循原则、议事办法详见附件4)

4.禁毒禁赌会组织: 主要是进一步做好禁毒禁赌工作,提高全民禁毒禁赌意识,确保村镇健康平安,营造人人禁毒禁赌、人人拒毒拒赌的社会氛围。(禁毒禁赌会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工作方法详见附件5)

(一)强化组织领导

行政村建立“一约四会”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文明乡风建设的具体举措。目前此项工作已列入2018年度自治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将采取抽查方式进行考评。镇党委和政府要督促指导各行政村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实现2018年底全镇行政村“一约四会”100%覆盖目标。镇文明办将不定期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评重要依据。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村党支部制定工作方案,统筹推进,同时,完善村规民约,建立道德评议会并监督开展活动;^v^门负责指导建立禁毒禁赌会并监督开展活动;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建立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党群理事会并监督开展活动;宣传部门负责通过多形式宣传,造浓良好舆论氛围;各党支部负责具体抓好落实。

(三)提供资金保障

“四会”人员原则上以公益招募为主。 各行政村要为“四会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一定的办公条件。同时,有条件的行政村,可从集体经济发展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补贴,以提高“四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镇党委、政府对工作开展成效显著的村“四会”组织可以给予精神和一定物质奖励。

(四)严格绩效考核

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四会”人员和工作成效的监督制定相关考核奖惩机制,把“一约四会”的建立列入本镇绩效考核中,考核结果与补贴标准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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