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的选材不能求全贪多、主次不分,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目的,把那些既能显示本单位、本地区特点,又有一定普遍性的材料作为重点选用,写得详细、具体。那关于总结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总结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办理案件总结工作做法篇一
一、落实重要岗位、关键岗位的离岗稽核和轮岗制度。
二、严格管理人员任用与考核机制。
严格执行主管、中层干部任职资格审查和高管人员的报批审查程序。完善竞争性干部选拔方式,通过对专业条线履职情况的考核,进一步强化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执行效能。
三、逐步实行岗位定期自查和交叉检查制度。
通过人力资源专干定期对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进行专业检查,不同岗位的交叉检查。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切实发挥制度在防范风险过程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员工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用制度规避操作风险。
四、完善部门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工作要点。
人力资源部作为新设立的职能部门,在人员配备、岗位职责等方面尚处在调剂和清理的过程。按照《xx银行人力资源部各岗位内部控制职责》的管理要求,尚需按我行的实际情况对部门岗位职责和岗位说明书进行重新修订,确保报告关系和职责分工明确,符合职责分离要求。
五、按照20xx年11月xx日召开的行长办公会的要求,我部通过目前收集的员工意见和整理出来的信息,发现有部分人员提出部门人员配备不全。作为支行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我们分析认为人力资源不足带来的相关问题较多也较严重。
(一)案防压力加大。基层人员不足,将出现部分岗位兼职的情况,使得一些需要相互制衡的岗位无法全面实现相互制约。由于人员紧张,部分无法实现强制休假或强制休假的性质改变。
(二)员工压力较大。由于人员不足,基层人员顶岗、顶班情况比较普遍,一人身兼数职的现象较多,员工工作压力较大。
办理案件总结工作做法篇二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难度增大,再审案件调解相较原审更是难上加难,再审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笔者作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对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感触颇深。为探求再审案件调解工作规律,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结合本院五年来的民事再审案件审判情况,对当前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作以探讨。
我院自20xx年以来,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3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仅为5件,调解率仅为。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再审案件调解率很低,造成此结果有诸多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有待完善。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权,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八规定的是法院调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调解的规定。20xx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规定,当然,民诉法总则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调解应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对再审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也是法官应做的工作。但对再审案件的调解在理论方面还有争议,在法律规定上还有盲点。
(二)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矛盾相当尖锐,积怨久远。
提起再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信访不断,矛盾是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坏殆尽,调解难度相当大。这是再审案件调解难的最大原因。
(三)再审案件来源复杂,当事人存在误解。
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是依法纠错。然而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使调解失去当事人的配合。即使经反复做其工作后能勉强愿意调解,因为误解较深,调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审案件案情复杂、疑难。
再审案件多是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因案件已经多次审判且历时久远,错综复杂的事实更难以查清。加上当事人坚持己见,一争高下,赌气打官司的心态占了上风,所以对这类再审案件调解也是相当难。这类案件一般以合伙纠纷案件居多。如我院审理的薛丽、薛晶与史顺利、史经来合伙纠纷案及郑宏斌与尹前发合伙纠纷案。该两案均属合伙纠纷,因当事人在合伙期间没有规范的协议和帐目导致发生纠纷,且案件事实经一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后更加错综复杂,事实认定难上加难。双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已不是纯粹的诉讼,而是打赌气官司,让双方坐下调解都非常难。
(五)再审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
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社会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来源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又关注着再审案件的裁判,再审案件承办人审理过程中的`言行同样也被监督,所以承办法官有顾虑,庭审合议后交审委会讨论,依审委会意见判决定案,不想惹火烧身。
(六)再审中当事人不到庭造成调解难。
有的法人主体灭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当事人故意规避既判义务,或有的申诉方申诉动机就是为拖延或逃避履行义务,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调解基础。
如何解决再审案件的调解难问题,提高再审调解率,以减少信访,维护稳定。笔者认为,再审案件承办法官必须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畏惧心理,摸索经验,扬长避短,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升再审调解成功率。
(一)善用技巧促调解。
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激烈,冲突较大,积怨久远,这是再审案件的显著特点,针对这个特点,再审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头做工作,缓和对立情绪,形成了调解的基础和氛围,再面对面谈调解方案的办法。若一开始就让这类案件当事人直面相见,进行调解,可能是仇人相见,分外红眼,一调即败,使调解工作全线崩溃,这是应值得注意之处。
(二)利用当事人厌战心理,抓住时机促调解。
再审案件当事人历经多次诉讼,有的身心俱疲,再审程序正好给这类当事人提供一个言和休战的平台,对此类案件,再审法官要善于把握其心理,抓住时机,找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调解的张丽与李春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就是此类典型案件。
(三)强化庭审打好基础促调解。
再审案件已经过审判,但又被提起再审,有些案件就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这就要求法官进一步发挥庭审功能,审清案件事实,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这就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强化庭审,特别是对提出无理要求、过高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在审前无法作调解工作,通过进一步庭审后,使他们明事实、明法律、明利害,调解可顺势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实促调解。
客观真实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只是追求的终极目标。再审案件复杂、疑难,通过审理事实不清,此时再审法官应如何入手?笔者认为,通过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地确认法律事实,以接近客观事实。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白,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的原因,再审法官要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以免除认为是冤案的一方当事人的思想怨结。
(五)适时转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调解。
再审案件是经过一审或二审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当部分案件事实部分是清楚明白无争议的,此时再审法官处理再审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开庭审理,因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已无争议,此时争议的焦点,转移至对事实、法律关系的认识、法律的适用上,所以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在案件定性、适用法律上下功夫,向当事人作好解释,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对症下药促调解。
再审案件既然已经一审或二审,再审法官在处理再审案件时,要多向原审法官了解案情,案件的背景,当时调解没成功的原因,判决的法律依据及理由等案内、案外的情况,这样才能作到调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进行调解有时还可在原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可能会很快的达成。
(七)善于利用监督力量促调解。
再审案件涉案背景复杂,社会广泛关注,要区别对待,再审法官这时不要退缩,而是要主动向社会群众作好解释工作,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主动汇报案情,他们也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支持法院工作,帮助法院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你调解的力度就加强了,调解成功率自然就会升高。如我院成功调处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诉县人民医院、信阳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在办理该案时,承办人和院领导多次向县委、县政法委汇报案情,积极争取县委、县政法委的支持,在两被告给予适当赔偿的情况下,由县里拨付原审原告司法救助款一万元,最终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使案件调解结案。
(八)巧借抗诉机关力量促调解。
(九)转变观念寻找最佳观念促调解。
再审案件要调解成功,再审法官还有个观念应该转变,就是案件的处理过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美无缺的判决结果,而要去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纵观再审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比例较大,笔者所在的法院,再审维持率近40%。为什么一审、二审、再审都是同一结果,当事人还不服呢?出现这一情况,应该说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没错,问题出在承办法官只追求了正确的判决结果,忽视了寻找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对待此类问题,再审法官只要跳出一审、二审法官的思维模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以社会公德、道德等作为依据,寻找当事人双方能够接受的案件最佳处理方案,从而调解结案,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善于营造良好氛围促调解。
热忱对待当事人,创造调解的良好氛围。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有当事人其缠诉、缠访的原因,在处理再审案件时,对当事人法官就热情不起来。外因是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对原裁判有意见,有看法,所以对法院、法官是有意见的。在这些内、外因素的影响下,调解的基础和氛围与一、二审审判比要差得多。因此,再审法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热情接待当事人,营造调解氛围;要从树立维护人民法院整体形象的大局出发,以纠正和改变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偏见为已任,创造调解的基础。
办理案件总结工作做法篇三
一、在学习、认识、工作等方面。
1、在学习方面,时刻保持学习的积极性。
学习是不断汲取新知识,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作为一名^v^员,学习更是保持自身先进性的重要途径。到人民法院的工作岗位报到以来,法院浓厚的学习氛围始终深深的感染着我。我积极参加院党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接触和学习了王新忠院长提出的“尚学、尚进、尚廉”的建院理念,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社会知识,用先进的政治理论武装头脑,用精良的业务知识提升能力,以广博的社会知识拓展视野,强化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2、在认识上,时刻保持认识的正确性。
法院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来到法院后,我被任命为执行庭书记员。很多人都说法院书记员的工作很简单,不外乎就是各种笔录的制作,打印、复印材料,送达法律文书,整理、装订案卷等简单的事情。但我觉得,越是这些简单的事情,越要引起重视。
书记员的工作虽然不需要太多的技巧,但必须要态度端
办理案件总结工作做法篇四
衡阳房地产业在经历20xx年的空前繁荣之后,20xx年开始步入低迷。为此,我局采取了有力的措施,积极应对,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健康行业发展。
通过向市政府建议,成立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确定房地产开发规模和各类房屋结构比例,协调解决房地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积极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今年8月份我局组织专门班子对全市20xx年以来房地产市场状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全面了解房地产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和作用及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有针对性地向政府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政府出台了《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及时公开了房产市场信息,并根据市场供销及价格状况,进行全面分析预测,每季度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报告,引导了开发商理性开发,购房者理性购房。同时定期组织开发商召开座谈会,分析市场形势,弄清房地产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引导开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
11月20日至24日在太阳广场举办20xx年衡阳房地产交易展示会,共有61个房地产开发企业、53个楼盘项目、2个房地产中介机构和1家银行参展,楼盘参展面积达到了19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5200套,营业用房10万平方米。由于本届房交会参展单位最多、规模最大、品质最高,加上推出了系列优惠政策,各参展单位也做了许多优惠促销,因此吸引了众多市民前来看房买房,在房交会举办的5天时间里,逛展会的市民达到了5万余人次,商品房成交量较之去年房交会也有较大的增幅,签订意向性购房合同6045套,较之去年房交会增长70%,成交商品房1292套,较之去年房交会增长28%,其中二手房成交215套,较之去年房交会增长108%。成交面积万平方米,与去年房交会基本持平,成交金额亿元,较去年房交会增长19%。本届房交会上,中小户型的商品住房特别走俏,144平方米以下商品住宅成交897套,占商品住宅总成交量的75%,其中90-144平方米商品住宅成交604套,9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商品住宅成交293套,分别占中小户型商品住宅总成交量的67%和33%。通过这个平台起到了服务百姓、让利于民、提振信心、稳定市场、激发衡阳楼市刚性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迅速走出低迷走向健康发展的作用。
今年来,我局在去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业务管理力度,促进了房产市场朝纵深规范。
严格执行了拆迁计划。今年,全市市区共审批拆迁项目14个,拆迁面积92585平方米,拆迁户数558户,没有超出年初计划。建立了仿司法庭审制和信访案件包案负责制,积极稳妥处理了拆迁矛盾。今年来共立案受理28起行政裁决案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22起,维护了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了社会稳定。5月份对全市历年来拆迁安置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摸底和检查,澄清了底子,弄清了情况。完成了立新大道等项目拆迁扫尾,对五一路、蒸湘北路等拆迁项目进行了摸底测算,有力支持了全市重点工程拆迁。同时,为从制度上规范重点工程的拆迁管理,我局还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工程建设中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报政府审定下发。
切实加强了资质管理。对无经营行为、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取消了资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晋升了资质;新批准了21个暂定三级的物管企业。目前全市共有物管企业120家。全面推进了物业前期招投标工作。今年共办理31个新建物业的招投标项目,前期物业招投标率为100%,招投标的建筑面积达万平方米。积极拓宽了物管范围。新增服务项目65个,服务面积320万平方米,新建小区物业服务率达到100%。不断规范了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管理。今年共办理新建项目专项维修资金备案手续71个,建筑面积140万平方米,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结算手续项目36个,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交存入库资金1000万元,对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33个单位及时进行了勘查核定办理,共拨付资金187万元。不断完善了规章制度。起草了《xx市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物业用房配置规定》、《资质管理监管办法》和《xx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规定》等文件,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
办理案件总结工作做法篇五
一是市(县)区园林部门联动,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将市管理局行政许可的绿线、附属绿地等内容,与区县园林管理局实现信息共享,以利于区县园林局依据审批内容,及时掌握动态进程,加强监管。
二是街道联动,建立和完善协调配合机制。把街道作为一个发挥协调与整合作用的平台,协调执法部门与街道绿地保护之间的关系,加强对执法与服务部门的督促和对社区居委会的指导。
一是加大园林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爱绿、护绿、建绿的意识,进一步推进城市园林生态化。与媒体联系,主动出击,对绿地法规、绿地系统规划公开宣传,促进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
二是抓典型,促影响,针对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找准切入点,适时向社会公开通报重大、典型违法占绿、毁绿违法案件,加大舆论监管力度,提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影响力。
三是制定规范。针对“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严重影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监管的严肃性,力争尽快出台《园林绿化行政许可批后管理规定》、《小区绿地验收规范》、《园林绿化赔偿和补偿办法》。
一是通过开展“进学校、进单位、进工地、进商户、进社区”等丰富多彩的社会宣传活动,扩展宣传平台,丰富宣传形式,强化宣传效果,增强全社会的公众参与意识。发动群众参与城市绿地管理,并树立园林绿地执法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二是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中介组织和市民走进园林绿化执法,推广小区居民劝导队、绿地小卫士、向社区居民述职、绿地责任单位联片互查等公众参与模式,形成社会各阶层与绿地执法的有效互动。
三是建立绿地保护志愿者队伍,深入推进园林绿地执法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培育和引导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发挥他们在城市绿地保护执法过程中的特殊作用。拓宽志愿者招募渠道和范围,丰富志愿者参与城市绿地保护工作的活动内容和形式,建立志愿者参与城市绿地建设保护长效机制,形成全社会自觉维护城市绿地环境的良好氛围,构建绿地保护建设队伍与广大市民水乳交融、和谐共生的局面。
一是强化执法就是服务的意识。行政执法以处罚为主向以服务为主转变,在执法中强化服务职能来提升执法质量。下半年我们支队将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支队形象,以更好为广大市民服务。
二是抓服务切入点,从执法接待、执法回访和出警效率三方面提升服务质量,做到服务窗口前移,寓服务于执法当中去,讲求工作方法,履行服务承诺,真正树立绿地执法新形象。
三是抓绿地执法难点。对难点问题,借势强制执行部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说情、托关系甚至威胁的案件不妥协、不退让,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对当前的城郊结合部绿地保护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深挖监管盲点,确保及时纳入管理范围,做到监管到位。
一是在日常执法管理中,倡导终身学习理念,健全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培训、专题培训、岗位练兵等方式,提高全队人员政策业务素质。
三是以提高业务素质为目标,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强化全队案件流程监控和业务台帐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开展办案竞赛,继续坚持执法质量“五级把关”制度,严格文书校核,杜绝低级差错,实行问题案件审查问责、差错案件剖析讲评,严格执法规范周检查、月通报制度,认真对照《绩效考核工作目标体系》,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办理案件总结工作做法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院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
(二)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
(四)党委、人大交办、督办的案件
(五)当事人反应强烈的案件
第二章、案件评查内容、范围
第五条、评查内容
(一)程序方面:
1、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本院管辖
2、当事人设列是否恰当;
3、是否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
4、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是否依法进行
5、有无超审限
6、证据采信是否合法
(二)实体方面:
1、定性及案由是否准确;
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
3、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4、实体裁判是否适当
(三)诉讼文书方面:
3、卷宗装订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
4、诉讼费是否按规定收取。
第三章 案件评查的方式
第六条、案件评查采取随结随评查的方式进行,各业务庭在案件审结后15日内将案卷移交审监庭。
第七条、案件评查以书面评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主审法官了解情况。
第八条、审监庭评查案件后,对未发现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移送归档。,对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移送归档。,对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写出书面意见书,并依据有关制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第九条、对案件的评查结果应定期通报,一般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四章 案件评查的标准
第十条、被评查的案件分为优秀、一般、差三个等级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为优秀案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2、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裁判适当;
3、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4、诉讼文书制作规范、严谨
5、各项手续完备、卷宗装订规范
(二)具备以下条件为一般等级案件:
1、案件关键环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裁判结果基本适当
3、程序合法
4、诉讼文书较为规范
5、各项手续基本齐全,卷宗装订基本规范、无重大差
(三)凡在案件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实体裁判、诉讼文书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案件评委质量差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