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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保险论文(精选12篇)

时间:2024-01-04 14:47:27 作者:笔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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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论文

本人认为应当允许财产保险中受益人制度的存在,理由如下:。

(一)从现实生活中受益人的现状而言。

从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的定义来看并不能得出财产保险中不能有受益人的存在的结论,法律没有明确指出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其原因可能是长期以来立法者只注重从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的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来观察。在这两种保险事故发生时,通常直接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承担向不特定第三者赔偿的责任。此时,由被保险人直接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没有什么不妥。

随着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现了许多新型的保险业务,如保证保险业务。当事人往往会指定银行为受益人,此时金融机构(银行)与保险公司会达成如下协议: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向金融机构(银行)给付保险金之后,金融机构(银行)将会把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在此我们应当知道当事人订立保证保险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债权人即银行在借款人甲没按约履行义务时,从而实现贷款收回的目的,而不在于恢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直接给付给债权人(银行)而非被保险人,这是实现当事人订立保证保险合同之目的最方便且有效的方法。相反,如果不允许指定受益人的话,此时财产保险中只能由被保险人即借款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借款人是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到银行借款,在得到保险金后,可能处于道德缺失或其他现实问题并不将保险金偿还银行。此时,保险公司虽然履行了保证保险责任给付了保险金,但是银行订立保证保险的目的并未实现,这样也就失去了订立保证保险合同的作用。

(二)从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的性质而言。

保险金的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权,是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时,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这笔保险金无论是补偿性的还是给付性的,他都是一项财产权,可以转让和继承。[3]并且《保险法》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该原则的目的在于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从而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保险金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事故之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的领取如同继承法上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一样,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即:发生保险事故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会产生保险金的领取或财产的继承。因此可以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金的领取如同继续人继续被继续人的财产一样,是一种期待利益而非既得利益,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按自己真实意思指定受益人,将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也更符合实际需要。

(三)从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而言。

《保险法》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的根源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循,否则会引发一系列的道德风险。在人身保险中对受益人的指定,受益人受领保险金的条件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当达到一定条件发生道德风险时都可能使得受益人的受益权丧失或被剥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保险金的.受领同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对保险金的受领一样同属期待权,属于私权,保险公司对受益人的给付其实也是对被保险人的给付。

前面我们提到过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持否定态度的人主要是从以下两个主要方面来考虑的:一方面他们认为按照现行有效的《保险法》明确规定,指出人身保险中才有受益人的存在。另一方面是他们认为,在人身保险中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必须有受益人的存在,以便解决保险金的受领问题,这也是江朝国先生的受益人产生的原始动因。

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中存在与否,能否存在它只是一个制度层面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财产保险中受益人是活生生的存在的。并且在人身保险中允许受益人的存在,这为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存在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我们可以吸收人身保险中对受益人的指定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死亡时间不同引发的保险金受领问题的法律规定,这样更符合现实需要,同时也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财产保险论文

构建多维盈利分析模型,需要我们将各项成本费用科目、指标合理的在时间、机构、产品、客户、渠道等维度中进行科学合理的归集和分配,由此引出了费用分摊问题。费用分摊问题起源于交强险的单独核算,为出具交强险年度报告,需要将费用合理区分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并进行精确分配和归属。20xx年8月29日,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对保险公司的费用分摊进行了科学指导、合理定义。《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指出:保险公司所指的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各类给付、退保金、准备金提转差、佣金、手续费、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等;费用分摊的意义,基于产品定价、成本费用控制、分支机构考核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还伴随着管理方式的改变,比如,各大保险公司集中管理后出现的运营中心、后援中心的'成本分摊问题。《分摊指引》同时指出:本指引是保险公司费用分摊程序和标准的最低要求。保险公司可以在遵循本指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开发更为科学、准确、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也可以开发作业成本法等更为先进的成本核算和管理模式,但要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目前,各保险公司向保监会上报的费用分摊管理办法,绝大多数都是严格按照《分摊指引》管理要求,采用规范的费用分类、分摊流程和分摊标准,差别也大多只在于业务部门的界定、分摊标准的调整,很少有保险公司在作业成本法等更为先进的管理会计管理办法上有所突破。从目前实施的情况来看,缺乏分渠道、分机构的费用分摊流程,分险种、分业务类别的成本分摊不够精细,成本分摊数据不够准确,不能充分满足目前精细化的管理需要,费用分摊管理办法需要注入新的内容,成本费用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分。

1.费用分摊。

观察我们的利润表,已赚保费的各个项目、综合赔款的各个项目、综合费用的各个项目、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摊回分保费用都是可以分到机构、产品、渠道的。无法直接分到机构、产品、渠道的有:。

(1)投资收益;。

(2)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汇兑损益;。

(4)其他业务收入;。

(5)业务及管理费;。

(6)其他业务成本;(7)资产减值损失;等等在一般的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发生金额较小,对总体损益影响不大。因此,关键是在对投资收益、业务及管理费进行分摊时,根据作业流程拓展业务部门的范围,增加分渠道、分机构进行分摊的流程,调整分摊的标准、因子,以更准确的体现分摊的结果,满足分机构、分渠道、分险种、分业务类别的精细化管理需要,为更好的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2.费用分析。

为此,在研究《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以下几条办法,以期能对费用分摊管理办法进行改进:。

(3)在原有分险种、分业务类别的分摊流程基础上,增加分机构、分渠道的费用分摊流程。多维盈利分析的要旨,就在于细分市场,细分市场不仅仅需要分险种分业务类别进行区分,还需要分机构、分渠道、分客户进行区分,不仅仅是单个进行区分,也可以是对其任意组合进行的区分。

(4)在共同费用的分摊上,采用作业成本法,对每一类费用根据成本动因科学合理归属费用。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往往是根据成本动因比如渠道或者产品调整部门,费用分摊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来进行分配。根据成本动因,或者新增成本中心,调整费用分摊流程;或者调整分摊标准和分摊因子,使得分摊结果相对更加准确。

综上来看,为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决策水平和盈利能力,需要进行市场细分,而市场细分,需要我们进行多维盈利分析,架构多维盈利分析模型的关键在于对费用进行合理分摊。因此,科学合理的费用分摊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险论文

:在不断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程中,社保经办管理工作愈发受到重视,从而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的提高乃至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加强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方向,并且也需要我们不断对社保经办管理体系的建设进行强化,从而加快经办管理能力的提高。

在我国社保体系逐步完善下,参保人员逐渐增加,由于工作愈发繁重,逐步增加的参保人员和相应的服务量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管理与建设方面愈发艰难,从而束缚了社会保险行业的发展。

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当中,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行业也经受了历史性的改变,窗口服务身为社会保险工作的先锋工作,获得了显著的进步,社保经办服务人员通过对所有社会保险制度以及政策的贯彻实施,却并未令广大群众的所需得到满足。将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为核心,源于提高社保经办管理能力的影响因素,探讨提高社保经办管理服务能力的相应方法。

(一)提高窗口管理能力。

窗口服务工作在价值体系方面尤为显著,其中新思想则为不断追寻进步,具有公平、合理的价值标准,需要经办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能力,周到的服务,正确的价值观,正确的行为准则。在发展当中,需要通过文化作为根基,保险行业也应如此,应当将保险文化当作灵魂所在。保险经办人员通过长时间的管理实践,逐步建立了“外树形,内树魂”的文化,从而提高人们的责任意识、学习意识以及服务意识,并且也成为经办人员坚定不移的目标及标准。

(二)有效推动经办资源的整合。

社保经办资源的整合,则为目前企业在各种险种限定时,不同险种相融合的结果,从而逐步组成了机构,再通过这一机构对业务进行统一办理及管理,这也成为完善我国在社保经办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并且在提高社保经办管理能力方面也极为关键。长期以来,我国社保经办机构分成了各类险种,机构尤为繁琐,具有职能重复的现象。企业为员工办理的保险通过分别设定险种、多头进行管理的方式,会令经办资源较为分散,令信息无法被实时共享,从而令行政成本提高。不论是经办效率还是经办能力均较低,造成较多怨言,为社保经办机构在管理能力的提升方面带来恶劣的影响。经办资源整合完成之后,依照精简、统一乃至高效的方针进行经办管理,从而显著提高了经办管理在服务方面的能力,为参保人员给予更为快捷的服务。

(三)注重干部团队建设。

在当前社会保险行业高速发展阶段,特别全面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后,经办机构在业务的数量上急剧增长,可是由于社保工作人员严重欠缺,导致了人员不足的现象。由于经办机构业务量的提升,令经办人员在工作方面的压力逐渐增加,即便时常加班也较难按时完成工作。经办机构人员在数量方面无法随着业务量进行增长,从而会影响到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会影响到参保人员的信心。所以,在业务量大增的情况下,必须加大工作人员的数量,才可以令工作保质保量。并且,提升干部团队总体素质则在于强化培训,完善干部审核、奖惩制度,以此令干部的综合素质乃至专业能力有所提升,并且不断运用素质审核以及业务审核等方式,加快干部团队的综合素质,令其成为具备高素质、高能力、高涵养的干部团队。

(四)持续加强标准化建设。

(五)持续完善信息管理体系。

我国在社保事业高速发展时,社保覆盖面持续扩大,并且基金数额也在持续攀升,这一状况下,令社保经办机构中人少事多的现象愈发明显,一旦想要解决人员不足及提高经办效率等问题,则需要增加人员数量,增加在编名额,提高人员素养。通过运用高科技而提高人员在办事方面的能力。由于我国社保信息系统并未真正实现统一,令信息系统联网也无法实现,从而令参保人员在异地进行就医、结算、社保关系专业等问题形成阻碍,所以参保人员具有较大的不满,需要强化信息系统的建设,持续加快经办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对于所有省市范畴中经办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加快社保数据能够实现数据统一、联网数据全覆盖等问题,完成资源信息的即时共享。面向全国范畴创建社保管理信息体系,搭建源于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的网络平台,从而完成跨区域社保关系的对接、异地待遇等方面的运用,如此则能够令信息资源达成全国范畴的共享,参保人员更加适宜流动。设置社保一卡通,有效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提高经办效率,在我国所有范畴都可以通过社保一卡通,管理参保人员的位置和时间。

(六)强化人员服务理念。

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多需要面对失业、老人、病患等人员,这些人员的社会保险经办中的弱势群体,应当给予重视,以便令工作状态有所提升,持续更新工作与服务氛围。对于工作人员,需要持续完善工作的方法以及服务设备,从而令广大参保人员能够随时通过温馨舒适的环境进行参保。并且,不断更新服务理念。创建服务则为职责的理念,逐渐将我是第一责任人的理念进行演变,令其变成职业习惯与职业精神,把参保人员的满意程度当成工作的职责所在,以服务参保人员作为出发点,为参保人员给予良好的措施。

社会保险文化建设指的是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的前提下,不但能够令在职人员拥有更加丰富的文化生活,还可以显著加大社会团队的凝聚力。显著加快社保文化的建设,将社会工作的特点展现出来,不断开发社会文化的潜能。透过相关文化活动的实施,极为有利于强化思想道德理念的建设,能够显著提高干部团队在文化方面的素养以及精神方面的状态,通过以人为本、廉洁高效为方针,不断为社保事业的发展提供精神力量。并且,社保宣传工作不断提高,透过不断加强媒体对社保政策的宣传,令人们在更加关心社保、了解社保的环境中生活。

(一)形象标识需统一。

在已经实施垂直管理的社保经办机构中,市与县名称并不相同,较易令群众出现误会,目前,需要尽可能快速的将市、县的经办机构业务大厅进行统一,内部科室都使用相同的装修风格,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标牌编号需统一,且需要具备相同样式的工作服装或服装款式,办公用品比如档案盒、稿纸等用品均设计成统一的样式及规格。

(二)机构设定统一。

通过社保局的有效分析,为县、区逐一给予正确的机构科室设定规划,所有县、区都应当严格依照规定设定科室,不可任意更改,绝不可发生因人设岗的状况。

(三)业务流程统一。

在五险一金逐步变成四险一金的状态下,严格执行最好的`途径、最简便的程序、最快的时间以及最佳的服务作为目标,对所有险种、所有业务范畴、报送资料、办理程序等相应环节设定准则,在降低职权互溶时,做好查缺补漏,寻求在工作当中的不足之处。并且各类业务表格应当进行统一,切不可随意印制。

(四)管理制度统一。

身为建设的一个主要环节,需要融合本身的实际情况,参考外地经验,极力打造符合社保机构所需的管理制度,将机构内部的管理进行统一,提升经办能力,并需要各市、各区严格依照规定给予实施。

(五)服务标准统一。

通过标准化与量化的方式评估经办服务,参保人员办理业务需进行几个环节,办公业务最长能够等待多久,均需具备一个标准及承诺,如此才可以令经办服务更加富有效率,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并且需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方面通过强硬的标准进行规范,真正提升经办服务的层次与品质。

总而言之,在我国的社保经办机构中,将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制度,建设更为有利于民的服务体系作为主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随时将完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与提升社保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当作首要职责,需极力提升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的能力,为参保人员给予极为有利的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属于全新的环节,也属于极为关键的工作,成为强化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提升经办水准的必备环节。需要通过不断深入学习、科学发展,有效运用社会保险经办制度的特点,掌控机遇,不断努力,真正将标准化建设的特点以及成效展现出来,通过积极的工作态度获取上级以及群众的认可,加快社会保险行业科学化的发展。

[1]覃双凌.制度全覆盖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的思考———仅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xx(12).

[2]钱振伟,王翔,张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研究:基于政府购买服务理论视角[j].农业经济问题,20xx(02).

[3]吴振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问题研究———基于政府购买服务理论视角[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xx(07).

财产保险论文

管理风险,也可称为行为风险。这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法人及个别员工的故意和非故意行为所至,如承保理赔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资金运用的无序性,员工素质的差异性等。这些错误承保、理赔、资金的乱投乱贷,“三产”的随意开办与投入,给公司带来的巨大风险不容视。

当务之急是按照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夯实风降管理与控制的基础,充分发挥产险公司在人员、技术上的管理优势。为此,必须选准控制点,采取经常性的防范措施,坚持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并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实质性工作:

1.增强全员风险管理意识。由于我国保险业恢复时间较短,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对财产保险业经营的风险与管理认识也不尽一致。有些干部员工认为:保险公司就是经营风险的,还讲什么风险控制与防范,确实多此一举。也有的认为:风险防范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事,保险财产遭到损失,保险公司赔款,理所当然。这些不正确的认识反映了保险干部和员工在风险意识上的差异。因此,加强对干部员工的风险意识、防范手段的培养,求得认识上的统一,达到主动控制、共同防范、共同治理灾害的目的,对促进产险公司的更快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2.全面提高承保、理赔质量。继续强化理赔等各环节的责任控制和管理监督,是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承保、理赔权限的规定,认真履行财产保险的实务手续,析杜绝不顾及风险程度,不验标的的盲目承保,要坚持风险评估,特别是要搞好高风险的评估,切实做到承保想防范。在理赔环节上要按规定严格把好理赔关,该赔的不能惜赔,不该赔的不能滥赔,真正做到合理赔付。对上级规定的核保核赔制度,要采取实际措施,加以落实,不能搞形式主义,必须搞好各环节的配合与协调,为风险控制与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强对财务、资金、非保险实体的管理在财务管理方面,要继续改革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财务监督和管理的作用。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以防大案要案的发生。在资金管理方面,要坚决贯彻执行资金运用和资金管理的规定,及时保证上划资金到位,不得变相搞投资贷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各种形式的担保。在非保险经济实体的管理方面,要继续进行清理整顿,不许以任何理由向非保险经济实体投入保险资金,对长期亏损的经济实体要坚决撤销。控制内部的自身风险,免除经营管理中的后患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

4.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构与制度。提高全员的风险管理意识是必要的,但没有专门机构和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也是不行的'。向防灾要效益是产险公司在多年经营中一直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真正把防灾防损工作重视起来,摆正位置,设立机构,健全制度,与市场的发展和适应形势的需要还有相当的距离。因此,要搞好风险管理,一要在省和地市级公司设立专门管理监督机构,在县级公司设置专门岗位,做到层层有专人抓、专人管;二要形成保险公司、社会有关部门和保户“三位一体”的联防体系,走出保险防灾社会化的新路子,运用隐患跟踪、事故分析、信息反馈、防灾宣传、实践宣传等科学管理手段,把被动的赔付变为主动的防范,切实把风险管理工作落在实处。

5.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要强化纪检、监察、稽核审计工作,加大内控和案件查处的力度。要发挥稽核审计部门在业务、财务方面的审计力度,把好第一关,防范违规违纪案件的发生;要加大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力度,对违纪违法等各种案件要及时查处,以遏制大案要案的再发生。同时,还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注重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发案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加强“三防一保”工作,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产险公司的财产和资金安全,防范和控制产险公司内部和外部的风险,以保证产险公司稳健经营。

财产保险论文

近年来,财产保险业的发展蒸蒸日上。以陕西省为例,20xx年省内24家财产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总计达到1,600,037.96万元,同比增长率为16.73%。但是,不能只看保费收入而评价公司,应该用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来判断公司经营水平。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非财务指标较少。

有些财产保险公司仍然对非财务指标不重视,认为只需财务指标就可以得出经营绩效,这一理解是片面的。经营绩效是一个公司的整体能力体现。它既需要财务方面的能力体现,也需要非财务方面的反映。非财务方面可以用非财务指标说明。非财务指标包含很多方面,本文关注的是产品开发与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能力的指标。产品开发和组织管理都需要人才,人才是公司发展的动力和推手,人才的储备和培养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关系到公司未来的发展和命运。同时,人才也是公司产品开发与组织管理的中坚力量,所以公司人才储备方面的指标应受到重视。另一方面,市场能力是经营能力的核心,它很大程度上说明着公司目前的实力和影响着公司未来的发展。市场能力包含有市场开拓与市场保持及产品线长度等方面能力,它们应得到关注。

(二)反映业务质量指标较少。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个财产保险公司都急切地想扩大市场规模,赢得更多保费,使得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有的保险公司将财务资源与保费规模相挂钩,导致小机构为了获取更多的费用资源,不断盲目地扩大保费规模,而忽视业务质量,致使赔付成本逐步攀升,公司盈利逐渐减少。如果长期下去,看似公司保费节节攀升,但忽略了赔付成本,实则是处于下降的。所以,应该重视反映业务质量的指标。

(三)与费用相联系的指标较少。

目前,各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费用高。纵观这些费用,有的费用是用在了业务发展上,例如日常展业费等。而有的费用却和业务的开展不相关,例如大量的激励费、耗材费等。这些费用没有直接用到创造价值的业务上,没有对公司的经营绩效的提升做贡献,不利于公司的经营和长期的发展。控制费用是目前财产保险公司都急需解决的事,因此与费用相联系的指标应受到重视。

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它既是标杆,也是目标。本文在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指标较多。所以这些指标必须遵循一定的设计原则。这些原则能更好地促进经营绩效的评价。主要包含以下五项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指在构建评价体系时,应该保证指标的选取过程是具有科学性的,是符合经营绩效相关理论的。首先,要大量阅读文献。需参考相关文献,以文献为基础;其次,要结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做到有的放矢;最后,体系中所选取的指标,必须要既能很好地反映经营绩效,又符合科学性原则,而不能与经营绩效脱离了关系。

(二)关键性原则。

关键性原则要求选取的指标应该是评价体系中的关键性指标。即最能准确客观地体现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指标有很多,没有办法做到面面俱到,不能把每一个指标都选取,只能选择最能够代表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指标。必须要在工作量和选取的指标具有代表性、客观性方面仔细权衡,使得选取的指标既能客观反映公司的经营绩效,又具有可操作性。

(三)兼顾财务和非财务指标原则。

以前,财产保险公司在评价经营绩效时,都只注重财务指标。财务指标可以反映出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但却不能体现公司其他方面的情况。这样经营绩效评价就不客观。所以,需要增加非财务指标来反映经营绩效。非财务指标评价也涉及到公司很多方面要素。它一般体现的是公司的储备力量及长期能力,所以也应在财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把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才能更加全面、客观反映公司的经营绩效,为各方信息需求者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

(四)层次性原则。

一个完整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含有多个指标。这些指标不是平行的,它们归属于不同的层次。同时,它们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程度也有差异。所以,我们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权重分配,确定好权重后,可以先进行每一层次的评价,然后做出总评价。这样,结合各个方面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程度,使得评价的经营绩效更贴近公司实际情况,更加真实。

(五)可操作性原则。

设计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可能会有较多指标。这些指标有的可以通过计算来衡量,有的指标则不能进行衡量和相互比较。所以,应该选择有准确数据来源、可以通过计算进行评价、并且评价结果能够分析比较的指标。同时应使得各指标的计分方法和度量标准保持一致,可以进行对比,增加评价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评价体系的构建最后要求用体系评价出结果,并且可以对结果进行分析对比。所以,可操作性的指标才可能被纳入经营绩效评价体系中。

本文在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选取指标的标准和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财务指标的评价。

财务指标的评价依然是经营绩效评价的重点,应继续加强财务方面的评价。财务指标的评价相对来说已非常成熟。本文选取了盈利能力、偿付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四个财务方面的指标评价,力求通过以上四方面财务评价,更客观地反映出财险公司的财务能力。

(二)非财务指标的评价。

在对财险公司进行财务评价的同时,不能忽略对其非财务指标的评价。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才是完整的、全面的。非财务指标一般反映的是公司的长期能力以及潜在能力。它是说明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本文构建的非财务指标评价主要是两方面:人才方面和市场方面。人才在公司间的竞争中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才是公司不断前进的重要推动力量。市场方面指标评价可说明财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和所处的市场地位等。在评价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时,不能只关注现阶段的指标评价,也应重视公司未来发展能力的指标评价。经营绩效评价反映的应是公司综合能力。所以,兼顾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评价,既可以体现出财险公司目前的能力,又可以反映公司未来发展能力。这样,经营绩效的评价结果才会是更加真实、客观、全面的。

(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可操作性。

一般而言,财务指标评价都是可量化的,计算出来的结果是可以进行比较的。但是,有的非财务指标则不能量化。它更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这样得出的结果可能准确性较差,而且也不方便于对比。所以,应选择具有可靠数据来源、能通过计算得到量化的结果、结果可比较的指标。

保险业是一种特殊行业,它通过同时增加保费收入和控制赔付的风险来获得利润。另外,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目前存在非财务指标较少、反映业务质量指标较少、与费用相联系的指标较少等问题。同时,构建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必须遵循上文分析的五项设计原则和三项构建标准。本文在阅读并参考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基于现状、设计原则、构建标准的分析,构建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该体系共有三级指标。首先,一级指标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其次,有九个二级指标:盈利能力、偿付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市场保持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财产保险种类健全程度;最后,有十六个可以量化、比较、分析的三级指标。

完善的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可以引导公司改善经营情况,提高经营水平。为了增强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应加强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运用。并且公司内外部信息相关者都需要参考经营绩效评价结果。本文通过分析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现状、设计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五项原则、构建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三项标准,构建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该体系克服了以往较少关注非财务评价指标的缺陷,增加了人才方面和市场方面等非财务指标的评价。这样,使得评价体系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出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水平。

财产保险论文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大力发展效益较好的非车险业务,提高其在总体业务中的占比,正越来越引起财产保险公司的高度关注与重视。针对机动车辆保险在财产险市场上市场占比最大、各家公司争夺最为激烈、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其利润贡献度与其保费占比严重不匹配的状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分公司)积极调整业务结构,通过发展非车险业务,调整车险业务在整个财产险总体业务中的比例;主动细分市场,降低车险业务中高风险、低效益业务品种比例,提高优质业务、效益好客户占比。可见,加快发展非车险业务、提高非车险业务在整个财产险总体业务中的比重,将是今后公司业务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举措。

1.有利于优化业务结构,实现稳健经营。通过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提高非车险业务在总体业务中的占比,才能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才能分散经营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2.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作为商业保险公司,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保险资本的必然要求。要实现利润最大化,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就要在做大保险业务规模的同时降低经营成本。在实现利润目标要求之内的、相对优化的状态,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一方面通过优化车险业务自身结构、注重承保质量和强化理赔管理等措施来降低车险赔付率,另一方面积极发展赔付率低的非车险业务,实现更大的规模效益。

3.有利于拓展保险领域和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保险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在保障经济、促进改革、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

随着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保险已逐渐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现代保险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发挥功能的不断延伸,保险具有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三大功能也得到了空前的发挥。只有通过加快发展非车险业务,才能进一步拓展保险领域,发挥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4.有利于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和企业形象。保险服务必须适应市场需求,而市场永远是变化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人们逐渐将保险作为生产(生活)必要消费和家庭理财的重要方式来看待。因此,丰富保险品种,扩大服务领域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根据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不同特点,针对企业、居民、社会群众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新险种,以开发促进服务领域的延伸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通过险种的不断创新,使得其他公司难以模仿,逐步形成自己的个性品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通过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来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合作,扩大企业的社会影响,才能赢得更多的保户和更大的市场,更好地促进业务发展。

1.树立发展非车险业务信心,提高公司效益的经营理念。良好的经营效益是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石,也是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主要来源于承保利润和投资收入两个方面。通过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确保承保利润的完成。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先进的理念带来生机与活力,落后或陈旧的理念导致公司的沉寂与衰退。只有认识到了效益性险种的发展对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重要性,才能从思想意识上树立发展非车险就是增加公司效益的'理念,才会坚定发展非车险业务的信心。

2.完善考核机制,增强发展非车险业务的动力与压力。加大考核力度,落实目标责任制是保证非车险业务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是改革考核办法。将以往考核以总保费和利润指标为主,改变为不仅要考核总保费和利润指标,而且要考核分险种指标,同时还要考核车险业务和非车险业务在总体业务中的占比。二是明确责任。应设置专门的非车险业务营销机构,负责对本辖区非车险业务发展的指导与管理,业务量较大的基层展业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应设置专门的机构,并指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该业务的拓展与管理工作。通过签订目标责任状形式,层层落实非车险业务发展目标,落实责任人,将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与经营责任结合起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对不能按期完成考核指标的追究经营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三是实施奖惩。将非车险业务的发展状况与工资奖金发放挂起钩来,与全公司的福利待遇挂起钩来。通过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来推动非车险业务的发展,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

3.采取灵活的营销策略,确保非车险业务持续快速增长。传统单一的营销手段已经不适应目前市场的发展变化,要适应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形势,必须不断创新营销手段,细分市场,采用多元化销售方式。在市场细化的基础上,区分不同客户群,针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营销策略,以期达到最佳效果。第一,采取直接上门展业和依靠行政推动相结合的方式,拓宽新型保险业务的发展渠道。一方面,对于风险意识较强,经济状况较好的单位,可采取直接上门的展业方式,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特点,为化解其经营风险而设计投保建议书,送交法人代表供其决策参考;另一方面,对于群体业务和政策性业务,可依靠行政推动的方式。从维护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社会安定等不同要求出发,通过行政推动促进相关险种的发展。第二,发挥兼业代理、专职代理和个人代理人的作用。通过完善的代理网络来推动各类非车险业务的快速发展。

4.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非车险业务发展滞后的一个原因就是部分展业人员对非车险条款的不熟悉、不了解,想做业务而又苦于不懂业务知识。要克服这种情况,提高非车险业务规模,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体系,对广大展业人员进行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大家充分了解条款知识,提高展业能力,调动业务人员发展非车险业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5.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对发展非车险业务的政策支持力度。经济杠杆是市场经济形式下配置资源的最有效方式。用规模效益、费用政策来提高展业人员发展非车险的积极性,不失为一个可以尽快凑效的办法。在合理的范围内对手续费和营业费用进行适当的调剂,适当加大对非车险业务的倾斜力度,降低车险的费用,体现出效益原则,以此来引导、刺激广大展业人员发展非车险的积极性,提高非车险业务发展规模。

1.理清思路,抓住重点,把握方向,调整结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成立于1994年,浙江分公司机构设置完备,管理经验丰富,一直以稳健的经营、规范的管理和良好的声誉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具有优秀的服务品牌和市场口碑。公司秉承“诚信天下,稳健经营,追求卓越”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和“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理念,积极改革创新,坚持稳健发展,完善全面管理,吸引和培养了一大批专业素质高、敬业精神强的保险人才。随着公司业务的增长,大力发展车险业务。为改善经营现状,通过对前期整体经营情况的分析,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是实现公司扭亏增盈的重要途径。制定详细的非车险发展计划,由总经理带头开发非车险渠道,相关负责人与其分管渠道进行对接,一对一的开展工作,对渠道进行拓展和维护,全面调整优化险种结构。

2.重视人才,加强管理,悉心培养一支团结稳定的展业队伍。一方面,制定定时召开早会及定期召开周例会的规定。加强各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还为各部门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也建立了一支团结协作、勇于创新、懂管理、善经营的管理队伍。另一方面,公司业务的发展仅依靠代理人是不够的,一旦销售政策变化或销售费用跟不上,个人代理人就会流失。为此,浙江分公司坚持在为非车险业务岗位选拔和引进人才时,对外招收专业对口的大学生,内部坚持开展非车险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以老带新,以相互交流的方法培养新人,并通过实战提高展业团队的协作和竞争力。为确保团队的稳定性,浙江分公司还为业务团队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医疗、养老等手续,有效解决了员工的后顾之忧。

3.创新思维,开拓渠道,逐步建立自身非车险销售模式,全面推进非车险业务加速发展。浙江分公司十分注重加强渠道建设,拓展非车险业务销售网络。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广泛挖掘渠道,要求各业务部门对已有的业务渠道密切关注,加强维护,并进一步挖掘现有渠道潜力。同时,广泛建立新的非车险业务渠道,特别是银行渠道,因为银行是所有民营企业和私有财产的储存地和中转地,通过银行做财产保险不仅可以先行于他人一步,还能更广阔的了解市场信息和市场动态,从而更有利于调整自我结构,持续占据有利位置。浙江分公司另一个主要的非车险渠道业务是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险主要经过风险评估,选定一些医院作为主攻突破口进行重点突破。公司在业务拓展的同时也加强对风险的评估,做到防范于未然。而面对一些优质业务,主要依托一些重点项目的信息资料,从而进一步拓展了意外险业务。

在拓展非车险业务中,浙江分公司还集中优势力量争取一些大项目。集中力量,积极公关,并精心制作投标书,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和不懈的努力,排除各种阻碍,最后中标。与此同时,浙江分公司狠抓优质中小型非车险业务,加大承保量,为浙江分公司整体非车险业务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不断扩大非车险保费规模在拓展非车险业务的同时,浙江分公司注重为客户提供多项优质服务,并加大对业务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大力发展非车险,强化管理,拓宽渠道,浙江分公司公司不断成长,走上了一条良性发展的道路。

此外,为了不断巩固老客户,培养老客户对公司的忠诚度,适当借鉴车险业务发展中续保时的无赔款优待政策,使老客户从心理上得到平衡(因为非车险业务中的大多数险种均属效益性险种,赔付率很低的,连续几年投保都没有赔案发生,客户会觉得不平衡,因此投保的积极性会大大降低),这样一来,既维护了老客户,又降低了业务人员的续保难度,对非车险业务发展必定会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实践证明,公司的经营思路是正确的。渠道开发是浙江分公司非车险做大的主要途径,通过公司业务、渠道业务、代理人销售相结合的营销模式,浙江分公司的非车险业务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也让浙江分公司险种结构得到不断优化,赔付率不断降低,效益节节攀升。

保险制度论文

制度模式鉴于上述问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下,人民银行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已经刻不容缓。我们认为人民银行应该继续坚持系统统筹、建立央行自主运营的职业年金,同时鼓励职工参加各类商业保险,建立一套具有央行特色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人民银行系统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健康发展。

(一)第一层次为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处于基础位置,也是主要位置,其特点是保障范围较大、覆盖面广,但其保障水平较低,是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中人”再加“过渡性养老金”),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应与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一样,不宜搞特殊化。

(二)第二层次为职业年金。

在现有系统统筹的基础上,为职工建立央行自主运营管理的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可作为退休职工改善性需求的经济来源,职工退休后一次性或按月领取的职业年金,可以弥补社会统筹退休金计发标准改变造成的待遇下降的缺口,保证退休职工待遇的总体水平不下降。职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合理确定缴费比率并动态调整,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人民银行系统统筹运行多年,已有成熟的收支体系和管理模式,可实现低成本上线。运行职业年金也应充分考虑其运行维护状况,针对老、中、新三个不同层次的人群制订相应完善的制度,充分考虑人员结构老龄化预期下,职业年金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第三层次为个人购买的商业性养老保险。

随着公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仅仅依靠基本养老保险有限的保障水平,已经无法满足退休人员越来越丰富的养老需求。作为基本养老金的有益补充,可以鼓励职工按照自愿原则尽早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产品,为个人退休生活能够更加殷实提早准备、提早积累。

(一)做好各类人员过渡和待遇衔接工作。

推行养老保险改革面临的问题之一是如何保障“老人”、“中人”和“新人”的养老保险待遇过渡和衔接问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办法”的.原则。改革后“,老人”即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随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新人”即改革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按月缴费,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中人”即改革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人员,由于上述人员改革前个人账户积累很少,可实行过渡期政策,即参加工作到改革时的时间段作为社保视同缴纳的阶段,认可这一缴费工龄。按照改革后的规定,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以保证他们的待遇水平不下降,且能有所提高。

(二)做好人民银行现有账户衔接工作。

1.在改革日前已经退休人员的“老人”已不再缴纳养老保险,其退休金主要来源为统筹基金支付。对于个人账户储存额还未扣减完的“老人”,我们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在职人员是养老统筹缴费的主要力量,此次改革“中人”的系统统筹个人账户的衔接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现有系统统筹的缴费比例与改革后规定的缴费比例存在较大差距,为了高效、简便、顺利地实现系统统筹现有账户的衔接,可以将参加人民银行统筹的“中人”的参加工作时间至20xx年10月1日之间的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来处理,而这段时间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可以做“一次性支付”处理或是纳入职业年金管理,待退休后一次性或按月退还本人。3.对于20xx年10月1日以后参加系统统筹的“新人”可以按照改革后缴费比例的规定补缴个人和单位的缴费。

(三)妥善解决调动人员养老保险转移问题。

截至目前,绝大多数调出人民银行系统干部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都未实现转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出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后待遇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后,这一问题便可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但是对于曾经参加过人民银行系统统筹,已经调往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我们建议实行“一次性”支付处理,即将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退还给本人,这样既保障了原有参保人员的个人利益,也解决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另外,对于划转银监局的人员,建议总行与银监会协商一致后,尽快实现整体划转。

保险制度论文

根据国家统计年鉴,我国从20xx-2010年共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18762起,这也意味着环境污染事故平均每天有4起发生,这些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4亿元。巨额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受害者仅能得到少得可怜的赔款,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此时,推行具有“分散风险功能”的环境责任保险有重要意义。环境责任保险是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对环境保护的不断重视,各国的环保法纷纷出台,环境责任保险迅速发展起来。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整体处于起初阶段,存在环保法律法规小健全、险种少、费率高、赔付率低等问题。本文通过介绍国际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况,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较成熟的美国进行分析,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

环境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因污染包括大气、水、土地等环境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或治理责任的责任保险。其中,责任风险是指法人或公民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在我国,20xx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明确对于环境污染,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是指即使没有过失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我国立法机关尚未建立相应的社会化承担机制,无过失责任原则使企业面临较大的赔偿风险。

在实践中,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有三种模式: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分别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以法国为代表,以德国为代表。

对于承保机构,主要有: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门保险机构承保方式,二是以意大利为代表的联合承保方式,三是以英国为代表的由现有产险公司自愿承保的方式。

对于环境责任保险保单的承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事故发生制和赔款发生制。事故发生制是指承保的损害事故必须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而索赔可以在以后的任何时候提出;赔款发生制是以索赔时问为准,索赔必须在保险期问或后续的扩展报告期内提出,事故则可在保险期问或之前的追溯期发生。

针对承保范围,保险人一般只承保突发的、非故意的社会经济活动、意外事故及小可抗力导致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对于污染性企业正常、积累性的排污造成的损害可特别承保。

20世纪60年代以前,由于环境风险小突出,环境责任案件较少,由公众责任保险直接承保环境污染风险。随着工业化进程,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加大立法强度,相继颁布《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有毒物质控制法令》、《自然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1980年环境综合治理、赔偿和责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污染者采取严厉的货币赔偿和刑事制裁。巨额赔款和高额罚金使一些非故意污染企业面临破产风险,由此环境责任保险受到重视并不断发展。

美国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危险物质,即经鉴别有危险特性的固体、液态废物、《清洁空气法》列举的危险空气污染物,以及任何有毒污染物和高度危险的化学物质为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涉及对象。由1988年成立的专门的保险机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进行承保。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以约定的限额下,被保险人污染环境而造成邻近土地上任何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二是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污染自有或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的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由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不确定并且危害较大,保险公司一般只针对突发性的、非故意的'事故承保,但企业正常的、累积的污染损害也可特约承保。

针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美国采取有限赔偿制,通常约定的赔偿限额有4种: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累积最高赔偿限额、被保险人的自行承担的赔偿额。以特定场所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单为例,它适用赔款发生制,并规定一次污染事故的所有索赔当成一次损失事件,适用一次赔偿限额,只扣除一次免赔额。同时,由于环境污染有长尾效应,为明确保险责任,往往在保单中使用“日落条款”,即约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为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30年。

此外,美国也通过社会力量保障环境安全,设置了为防比废弃物污染的舒坡儿基金,并在《1980年环境综合治理、赔偿和责任法》中规定由该基金支付尚待责任人归还的清理费用。

我国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小健全,现有的法律规定了污染企业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针对损害赔偿和治理污染费用,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践操作性,加之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纳税大户,地方政府处理事故纠纷时多有偏袒。法律的完善与执行是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我国应建立《环境责任法》,明确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具体制定相关的赔偿、惩治措施,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3.1环境责任保险应采取强制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模式。

目前我国公民环保意识小高,企业相比环境保护更注重经济效益,所以在没有外力约束的情况下,他们小会主动将环境污染的成本内部化,也就是说,完全任意责任保险在我国无法实行。可在核燃料生产、火力发电、采矿、石油化工、印染等高风险、高污染的行业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在商业、公共事业等低风险行业由政府进行引导,鼓励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3.2实行保险公司联合承保的方式。

由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小成熟,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巨大,单一保险公司往往无法承担如此大的风险;而如果效仿美国成立专门的保险公司进行承保,政府的负担过重,也是对现有保险公司的一种资源浪费。因此,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在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中遴选合格的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承保,同时进行再保险分散风险。

保险制度论文

:近些年来,人口老龄化问题不断地被反复提及,西方发达国家首当其冲的面临了老龄化所引发的一系列有关老年人长期护理方面的问题,但对于具有家庭养老传统的亚洲国家来说,带来的冲击和压力则更为显著。中国作为传统家庭养老的代表性国家,在面对老龄化引发的老年人护理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一个完善且有效的解决办法,在这一方面,韩国率先建立起的系统且完善的护理保险制度对中国来说具有着较大的借鉴意义,也为中国的老年人护理制度带来了一些启示。

:人口老龄化;老年人护理制度;借鉴与启示。

韩国护理保险制度是在人口老龄化这个大环境下建立起来的,与中国相比,韩国的人口基数小,人口少子高龄化趋势发展较快,相对于中国而言,韩国几乎不存在什么人口红利一说,其人口老龄化的速度也较中国而言要快得多,这就使得韩国不得不迅速找到一条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的道路。由于生活条件的改善、医疗条件的进步,人的寿命也在逐渐延长,同时带来的突出问题就是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对于以居家养老为主的亚洲国家、尤其是韩国来说,青壮年数量的下降与老年人数量的增多及寿命的延长,使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愈来愈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同时,家庭结构的变化也使得家庭对老年人的护理功能越来越弱,原本以女性护理为主的传统的大家庭模式逐渐解体,核心家庭于单身家庭越来越多,妇女更多的是选择外出工作而不是选择留在家庭中扮演照顾老人和小孩的角色。单纯的依靠家庭养老已经无法解决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这种居家养老模式越来越需要社会的支持。最后,在韩国护理保险制度正式建立起来之前,传统的对老人的救助已经无法满足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的养老护理需求,关于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也需要以一种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其更加的社会化。

韩国的护理保险制度集中解决的问题是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因此整个制度的核心是针对该问题的《老年长期护理法》,该法的`主要内容是被保险人为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患有老年痴呆或者心脑血管疾病以及其他老年疾病的老年人,包括享受医疗救助的老年人,但其中不包括轻度老年病患者与残疾人。老年长期护理基金主要由政府的财政负担,享有护理的老年人承担部分费用。基本的标准是实行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费用、统一保险费标准,其实施程序为:首先,当被保险人需要长期护理保险时,应由其本人或其家属提出正式申请;第二,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组织或部门在接到申请之后,应对被保险人进行实际调查,经过严格的审定之后按照被保险人的病情级别确定为其提供的长期护理等级;第三,确定对被保险人提供何种护理之后,应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属与提供长期护理的机构共同协商制定护理计划,也可以直接接受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计划。

韩国护理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够取得较大的成效,从其内容上看主要是因为其服务内容之丰富、服务范围之广泛能够基本上满足所有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的需求。例如在服务种类与服务时间上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并且包括日常护理与特殊护理,因此也能够满足老年人多样的护理需求。韩国护理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主要取得的成效可以分为四点:第一,韩国护理保险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将对老年人的护理确定下来,实现了老年人长期护理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第二,护理制度的确定,缓解了老龄化背景下家庭的负担,免去了家庭的后顾之忧,许多年轻人得以全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第三,将护理保险统一,也有利于对整个护理保险市场的统一管理,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是真正有需要的人得到照顾。第四,护理保险法中明确了政府、护理机构与个人三方的权利与义务,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在老年人护理方面的压力,同时也有助于或与老年人护理时长,增加就业。

4.1老年人长期护理的合理市场化。由于老年人对养老护理的要求越来越多样化,单一的由政府统一提供的养老保险已经无法满足所有老年人的养老需要。中国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的建设,不仅要重视国家、家庭以及社会上非营利组织的力量,还应将部门养老护理服务进行合理的市场化,对那些具有高层次高标准护理要求且能够负担得起护理成本的老年人提供更好更全面的长期护理。4.2加大力度发展社会服务。从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制度发展来看,韩国在老年人服务机构与护理人员相对缺乏的情况下,能够根据地区差异采取不同的老年人护理方式,例如对缺乏养老服务机构的欠发达地区的老年人直接进行财物救助,而对较发达地区的相对富裕的老年人,则鼓励一些企业或社会组织以市场竞争的方式合理的开放老年人长期护理市场,确保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的养老需求都能够得到满足。4.3发挥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功能,为护理制度提供充足资金。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老年人的养老与护理仍然主要以家庭和政府为主,老年人的经济来源通常是儿女或者是政府给予的补贴,因此,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作用,能够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保制度对养老保险以及老年人长期护理的支持作用。

医疗保险论文

2009年欧洲理事大力促进成员国罕见病计划的制定。根据建议,每个成员国都应该尽快地在适当的水平内建立和实施罕见病计划或战略,目标是保证欧洲所有的罕见病患者都能平等地享有优质的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目前欧洲各国孤儿药的可获得性和居民可及性不尽相同。孤儿药指定、方案援助和上市批准这些程序集中由欧盟负责,但这些产品的定价和报销工作仍然由各成员国自己负责,罕见病治疗可及性方面主要取决于成员国医疗保险体系和相关疾病基金中的药品定价与报销系统。对比利时、法国、意大利和荷兰4个典型国家的研究发现,孤儿药定价主要以价格管制为主;报销体系以社会医疗保险为主,主要基于预算决定是否报销,部分国家同时考虑成本效益指标,大多数药品全额报销;均存在孤儿药同情用药程序,部分国家拥有孤儿药标签外使用程序;孤儿药处方权主要由专科医生掌握,通过医院药房发放。

澳大利亚境内采取国家医疗保险模式,全体居民均享受全民健康保险,部分居民同时购买私人健康保险。其全民健康保险包括医疗服务保险项目,药品收益计划,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在提供全民健康保险项目上的责任合同和专项补助基金,并且在其国家医疗保险基础上配套建立了罕见病特殊药物计划,部分药物补偿比例高达95%-100%。澳大利亚的药品受益计划(pharmaceuticalbenefitsscheme,pbs)旨在为澳大利亚居民提供可负担的、有质量保证的处方药物。通过实施该计划,患者可以及时地获得其所需要的处方药物,并能够负担药品费用,政府对处方药物进行高达80%的费用补偿。对于药品受益计划未涵盖的药品,经澳大利亚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标准,可以将其纳入到救命药品项目(lifesavingdrugsprogram,lsdp)中,基本实现对处方药的全面覆盖。pbs采取的是共同支付机制,受益者在支付费用达到一年的共同支付限额后,每一份处方药政府补偿的比例为80%。对于老年人群、低收入人群等符合评审标准的患者补偿比例更高。救命药计划不设置共同支付机制,该计划主要针对高度专业化的药物进行保障,只有专门认定过的医院才能使用,以保障治疗药物的高品质。而患者必须符合一系列的医疗、非医疗的条件,才能获得该计划里面的药物支持。

加拿大的卫生保健计划(publicservicehealthcareplan,pshcp)是联邦政府的综合项目,保障对象主要是联邦政府雇员,包括国会议员、联邦法官、部队成员、指定机构和企业的雇员以及服务过这些部门的退休人员等。该计划较大幅度的保障了该部分人群的用药需求。对于没有覆盖在pshcp中的人群,加拿大有扩展健康服务(extendedhealthprovision)提供支持,该计划涵盖了一些特定的服务及产品(未覆盖在省或地区的医疗保险计划内),同时也为加拿大境外的居民提供。扩展健康服务中设有灾难性药物保险计划(cata-strophicdrugcoverage),为承担高额医药费用的患者提供帮助,一年内药品费用低于现款支付限额3000美元的部分,符合报销条件的药品可报销80%的费用,超过现款支付限额3000美元部分,符合条件的药品不用自己支付,政府全部覆盖该部分药品费用。

目前我国罕见病临床病情误诊,预防效率差,患者无药可医或者无法承担药物费用等情况十分突出,在现有非针对性的医保政策下,罕见病患者的医疗保障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从国家罕用药相关政策来看,我国缺乏对罕用药生产、税收、市场专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倾斜政策,罕用药的研发严重滞后。目前中国上市的罕用药中只有57种药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2012年1月,由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指出“鼓励罕见病用药和儿童适宜剂型研发”,代表着罕用药的研发与生产已经正式纳入了国家药品规划范畴。从卫生筹资角度来看,我国具备将罕见病纳入或部分纳入医疗保险的能力,但是由于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定义罕见病及其种类,直接造成了无法对罕见病开展一系列扶持措施,在相关法律领域、医疗保险体系中要维护罕见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十分艰难。因此,为了提高罕用药的可获得性,切实为罕见病患者提供可靠的医疗保障,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统一罕见病合理定义,可以依据我国国情适当放宽或调整罕见病界定标准,纳入合理的界定指标;其次应该推动罕用药研发,加强专利保护,驱动合理的价格竞争,降低罕用药价格;第三,应制定专门的罕用药目录或者将罕用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提高其可获得性;第四,应紧密结合我国目前医疗保障现状及保障水平,合理制定罕见病的筹资及保障标准,建立长久可持续性发展的罕见病保障体系。

医疗保险论文

:农村合作医疗是国家为了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状的必要措施,保障农民享有充分的卫生服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采取政府适度补贴、居民个人缴费的方式为城镇居民提供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本文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系统的分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中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并通过现场调研和对比的研究方法提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中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希望可以为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信息系统的投入使用奠定良好的基础。

为了切实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真正体现国家医疗政策的优越性,必须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管理息息系统加快农村和城镇医保精细化管理的步伐,切实保证医保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在全面探讨和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实施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为城镇居民医保业务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保业务提供充足的条件,以确保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1.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现场调研与对比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某城市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该城市的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城镇居民医保管理系统的研究和应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最后总结出该城市居民医保在并入新农合制度后医保信息系统整合的技术路线。然后再结合医保整合的政策背景,系统的分析农村以及城镇这两种医保信息系统的优缺点,最终确定最佳的应用系统功能框架,进而确定最佳的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

2.关键问题处理。

(1)参保信息管理虽然城镇居民医保并入了新农合统一管理中,但是大部分没有统筹的地区仍然采用原有的工作模式,获取城镇居民的各种医疗信息。而将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在统一的信息系统中进行有效的管理,不仅可以同时满足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医保的需求,同时可以在系统中快速识别出农村居民以及城镇居民的两种人员身份,并对参与管理信息建设的人员属性进行分类管理。(2)个人年度补偿信息处理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年度补偿标准不同,补偿的金额也不尽相同,如果依照统一的标准将很难实现二者的有效管理,而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将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个人年度医保资金的使用信息情况进行有效的采集,并充分的考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科学的管理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个人年度补偿信息。即使是在重新采集各种信息时,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仍然可以确保城镇居民年度补偿信息以及农村居民年度补偿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医保资金处理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医保筹资时间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筹资的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而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农民在来年的1-12月份享受补偿。由此可见城镇居民医保筹资与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存在时间交叉。应合理的安排二者的筹资与享受补偿的时间。

该城市在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保管理系统进行有效整合和优化后,将其投入到实际的应用中发现,整合后的信息管理可以切实满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以及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的需要,该系统运行稳定,能够确保医保实时结报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该系统一经推广使用便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接受和认可,避免了大面积退换就诊卡等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的降低资源的耗损程度,节约了信息管理成本。此外,医院工作人员利用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准确的统计出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参保和补偿报销信息数据,缩短了信息采集于管理的时间,降低了工作难度,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证明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具有良好的经济合和社会效益,应该加大对其推广力度。

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信息管理系统是顺应国家医疗改革的必然,同时也是惠及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该继续加强对此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对该系统进行优化和改进,以提高其运行稳定性,切实确保人民合法利益,并为国家医疗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1]李亚子,虞昌亮,吴春艳,汪和平,凌道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中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xx(1):34-36.

[2]徐爱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评价理论与应用研究[d].天津大学,20xx.

[3]齐耀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轨研究[d].南昌大学,20xx.

[4]曹笑辉,孙淑云.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与基础条件——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对接[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xx(1):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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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论文

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是否可以寻求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双重救济是切实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重大问题。要研究此问题,首先应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这也是劳动法领域多年来困扰着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问题。而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未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仅在一篇“两高工作文件”中提及,这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时尺度不一,既不利于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又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多采取了支持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态度来进行处理,但是,拥有更高位阶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才是处理此类问题的更理想依据。本文通过比较国际上工伤损害赔偿适用模式,并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对该问题从理论及实际的角度进行不同的探究,最后从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谈对两种赔偿适用关系的思考,希望找到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黄金点”。

工伤保险指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对劳动者的工伤事故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而工伤事故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侵权行为,人身权遭受侵害,劳动者作为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可根据《侵权行为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以寻求救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以前,工伤事故大多数采取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从工伤救济的历史发展看,工伤保险赔偿是由传统的侵权行为法的侵权损害赔偿演绎而来,是侵权责任社会化的结果。相比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工伤保险赔偿的优点昭然若揭:更为便利,得到赔偿的时间更短,不用经历繁琐的诉讼流程,大大节约了劳动者的人力物力财力。但其缺点也非常显著,在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下,较低的赔偿数额往往难以对工伤事故中劳动者的身心损害进行充分的安抚;且因采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论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其承担的责任大体相当,难以体现对工伤事故中有过错的用人单位以惩戒性;另外,由于有的工伤事故是由于第三人侵权所致,仅通过具有“合同性质”的工伤保险赔偿来对劳动者进行救济难以体现对侵权行为人的惩罚和对被侵权劳动者的补偿。因此,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具有诸多交叉点和相似点的工伤事故领域,如何处理两种赔偿的关系从小处说事关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侵权人的利益平衡,从大处说事关法律制度的惩戒和预防功能的实现以及社会的安定与稳定。

在讨论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时,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在进行工伤事故赔偿时存在着责任竞合的关系。有的学者则认为,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在一定意义上存在着竞合关系,但是一种“非真正竞合”。他们提出的理由是在真正的责任竞合中,两种责任的义务主体应为同一人,但是在工伤事故中,工伤保险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会,侵权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则是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笔者认为,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在责任上并不是竞合的关系。因为要判断两种责任或请求权存在竞合,借用史尚宽先生的话,两者必须“依同一法律事实,于同一当事人间具备二个以上之法律要件,成立有同一目的之二个以上之请求权之状态。”且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一般存在多个请求权,但为了不使权利人有获得双重救济之嫌,只允许权利人行使一个权利,行使完毕后其他请求权随之消灭。但无论是从工伤保险赔偿的目的——充分保护劳动者权利,还是从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补偿被侵权人兼以惩罚侵权人来看,仅允许权利人行使一个权利都是不合理的,因为两项救济方式的目的不完全相同;而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后文中讲述到的“择一模式”也因饱受社会诟病而被废止。因此,在研究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时,应首先明确二者虽有“交叉和重叠”之处,但绝非竞合的关系。

如何对劳动者工伤损害进行赔偿,是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时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各国普遍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的侵权责任法一元调整模式向多元调整模式的转变过程。目前,在国际上存在四种模式,与其说其各有优劣,不如说其着眼点和落脚点各不相同,侧重于对不同利益的保护。

取代模式又称免除、排除模式,即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此处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工伤保险赔偿均能排除侵权损害赔偿,王泽鉴先生指出仅在特定人、特定事故类型、特定损害、特定原因的'情况下才适用。目前,有德国、瑞士、法国、挪威等国采该模式处理工伤损害赔偿。在价值取向上,选择模式是一种偏向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模式,它的利弊均十分突出。优点在于统一的工伤保险赔偿机制能使劳动者获得赔偿更为便捷,减少了繁琐的诉讼流程,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在这种模式下,劳动者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往往仅能维持生存所必须,丝毫不能体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亦缺少对加害行为的制裁性以及对工伤事故的预防性,因此该模式自开始适用其就遭受了广泛的诟病。

选择模式又称择一模式。择一模式赋予了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以选择权,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来主张权利,不可同时主张。若劳动者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即可以侵权损害主张赔偿;若劳动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过错,则可选择工伤保险赔偿。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法曾采此模式,后被废止。选择模式赋予了劳动者充分的选择权,看似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其实则不然。笔者认为,众所周知,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相比,虽一般情况下可获得的赔偿额更多,但缺陷在于须经历较长的诉讼阶段。对于一个急需获得赔偿金进行治疗或维持生活的、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恐怕会被现实所迫选择能够较为快速获得较少赔偿金的工伤保险赔偿。有的学者认为,这实际上剥夺了事故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权。

补偿模式又称补充模式,该模式吸收了民法中的“填平原则”,建立在抵消和求偿两项原则之上。当劳动者遭受工伤时,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但其所获赔偿额不得超过工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目前有日本、智利和北欧等国采此模式。补偿模式是一种较合理地平衡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利益的模式。一方面,其以“填平原则”为指导,避免了劳动者或者双份赔偿,降低了用人单位的风险,保障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另一方面,其保障了劳动者同时寻求两种救济途径的权利,保证劳动者获得的赔偿可完全而切实地抵消工伤带来的损失。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平衡”实际上是不利于劳动者的。第一,对于劳动者来说,工伤保险的赔偿额普遍较低,只起到了一种“弥补实际损失”的作用,但对于劳动者因工伤所遭受的间接损失、精神损害却得不到合理赔偿。第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的工伤是意外事故,有的工伤是劳动者过错导致,而有的工伤的确是用人单位监管。第三,对于立法目的来说,劳动法应体现“倾斜保护”的原则,该模式只是站在中立的角度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进行规制,不符合现阶段社会劳动法的理念。

兼得模式又称双重救济模式,即允许劳动者得到工伤保险赔偿、侵权损害赔偿的双重赔偿额。仅英国与爱尔兰及美国的少数州采此模式。兼得模式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体现得淋漓尽致。在兼得模式下,劳动者作为与用人单位利益博弈中的弱者,其权利可得到充分而完整的保护。对于劳动者来说,此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使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所受损失得到充分补偿,尤其是在现行工伤保险标准较低、难以囊括劳动者所受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情况下,对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最为有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使用人单位采取一些措施防患于未然,毕竟在此模式下用人单位并不能因工伤保险的赔付而免除自身侵权责任。另外,在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兼得模式的优越性也显而易见。在此种情况下,如果采以上三种模式,加害人可能会因工伤保险的赔付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兼得模式则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研究我国法律体系的历史沿革可发现,现行《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中并未对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涉及到两者关系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前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xx)。虽然我国对于工伤的规定绝大多数由《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规制,但遗憾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此问题作出规定。《安全生产法》及《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受害劳动者及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解读这两个法条似乎可以得出我国的工伤保险赔偿及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应参照国际上的“兼得模式”进行处理。但是,仅规定了侵权人是用人单位的情况,对侵权人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的情况却未作出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对此问题的规定则区分了侵权人是用人单位和第三人的情况。对于因用人单位侵权造成工伤,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这说明当工伤中的侵权人是用人单位时,应采“替代模式”。对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的情况,除了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外,赔偿权利人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没有规定工伤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情况下,似乎又支持了“兼得模式”。在《会议纪要》“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中,规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应社会保险而减轻或免除”,而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说明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这一问题上主要应采“兼得模式”,但医疗费不得获得重复赔偿,且赋予了已经先行支付医疗费的用人单位以追偿权。

在“吴新与某纺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中,审理法院认为: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吴新在上班途中的人身损害,不仅构成第三人侵权,同时也构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在向侵权人王海索赔后,仍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待遇。法官指出,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因为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而工伤保险赔偿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作出的赔偿,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替代。在这个案例中,法官显然支持了“兼得模式”,即使原告吴新已与侵权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也不会导致吴新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消灭。侵权人是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该案例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采用了“兼得模式”作出判决。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案例中审理法院均支持了“兼得模式”。由此也可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未把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看做是一个竞合的法律关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及侵权人的利益平衡中,法院选择了倾向于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这也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精神。而当侵权人就是用人单位本身时,法院又会如何处理呢?在“陈某某与佛山市南海中南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遭受职业病工伤中,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可以请求民事赔偿作为补充。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扣除与劳动者已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性质相同的项目,对其差额予以支持。这说明该案审理法官支持的是介于“兼得模式”与“补充模式”之间的模式,在请求权上支持兼得模式,但在具体的赔偿数额上,劳动者已在工伤保险赔偿中获得的赔偿不再在侵权损害赔偿中获得。另外,如果同一用人单位,一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另一工作人员损害时,受害人(工伤职工)是否可以在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是否可以请求单位进行侵权损害赔偿?在“宋培安等诉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审理法院认为: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不仅在于补偿受害人,也是为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其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其他工作人员损害的风险,正是工伤保险制度要分散的一种风险。因此当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案显示在审理法院的判决思路中,工伤保险赔偿作为一种补偿性的赔偿,是优先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虽然同一用人单位侵权与第三人侵权必然不可同等对待,但是若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即使将该侵权人侵权视为用人单位侵权,被侵权人(受伤职工)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也不该消灭。显然,该案的审理法官未采取《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而采取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遵循了“替代模式”。

我国立法体系中对于两种赔偿的适用关系的规定存在着矛盾的情况,笔者认为对此现象可理解为,各个规范性法文件出台的时间不相同,出台时的社会发展情况亦不相同,导致了当时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不尽一致——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存在区别。兼得模式更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替代模式更注重保护用人单位的权利,而《会议纪要》中规定的模式则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小小让步——医疗费不应重复获得赔偿。笔者认为这体现了“受害人不能因损害赔偿获得额外的利益”的侵权法理念。遗憾的是,关于用人单位侵权和第三人侵权这两种不同情况我国法律并没有系统而具体的规定。这会导致各地处理法院处理此类问题不一致的隐患,影响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效率”与“公平”作为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在经济飞速发展并已完成了相当积累的当今中国,“公平”或许才是我们的社会发展更需要的要素。《劳动法》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法和救济法,其立法目的应更多的在于切实保护劳工权益。但是,这种“倾斜保护”也要在合理的限度之内,毕竟现代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分散部分风险。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司法实践处理依据的来源应是具体详实、内容完善的法条,即使从判例的角度可以发现我国法官处理此类问题的“一般逻辑”,仍应对规制该问题的法条进行完善和补充,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提高法律的公平及权威。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兼得模式”最有利于切实保护劳工权益。但是,鉴于实践中存在侵权人为用人单位和侵权人为第三人和侵权人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因职务行为侵权)三种不同情况,应作出不尽相同的规定。具体而言,当侵权人即用人单位时,采“补充模式”,但法官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即违法合理的管理、注意义务的程度来确定用人单位具体的赔偿数额。当侵权人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时,应采“兼得模式”,但是根据《会议纪要》的规定,医疗费不可重复获得赔偿。当侵权人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因职务行为侵权)时,应采“补充模式”。侵权行为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受害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索赔,但若侵权职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将责任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有失公平正义。由于用人单位的赔偿能力较个人更好,应赋予受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赔、用人单位根据侵权职工的过错按比例向其追偿的权利。

[3]王显勇.工伤保险与侵权法竞合和理论与立法构想.社会科学.20xx(5).。

[5]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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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沈宗灵,等.法理学与比较法学论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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