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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实用20篇)

时间:2023-12-21 13:32:50 作者:紫衣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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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

为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重塑龙井”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龙井市委关于开展重塑龙井主题教育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监督检查工作由局党委重塑龙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委员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重塑龙井”活动监督检查坚持全面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分为各部门、单位自查和牵头部门日常督查。局党委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督查,对重点部门不定期进行重点督查,督查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各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限报告、备案“重塑龙井”活动活动开展状况,有效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二)查阅“重塑龙井”活动工作的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听取工作汇报,并参加“重塑龙井”活动工作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同被督查部门班子成员及其他党员干部谈话了解状况。

(五)要求被督查部门就“重塑龙井”活动工作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要求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重塑龙井”活动宣传状况。

(一)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廉政考察、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局党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要提出可行的整改意见,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状况。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被检查人及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

(一)为了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贯彻落实状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例行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在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由办公室牵头,具体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的重点资料是;单位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切实履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中规定的职责。

(四)监督检查采取平时监督检查和集中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除平时加强对党内廉政建设职责制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外,每年还要组织两次专门的检查,也能够根据需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所属单位组织专项检查。

(五)在监督检查中,凡发现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中规定的职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相应职责。

(六)在监督检查中,凡发现领导干部不廉洁行为,要及时进行谈话诫勉。涉及违纪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并及时做了党纪政纪处理。

(七)对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的监督检查状况要做专门记录。凡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的,要装入干部廉政档案。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

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南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排人员对辖区食品经营户进行了全面清查。现将专项清查行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清查整治时间。

由分管副乡长为组长,食品药品监管站、安办等工作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于20xx年4月16日开展了含铝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

二、清查重点。

对乡辖区内学校食堂、食品经营单位进行了一次全方位检查。

三、清查内容。

1、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2、在小麦粉及其制品(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除外,以下简称“小麦粉及其制品”)中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违法行为。

3、在膨化食品生产中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四、清查情况。

此次清查行动共出动工作人员4人次,检查辖区内1个学校食堂,5个食品经营单位。检查中未发现销售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和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膨化食品,学校食堂也未发现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此次清查工作虽已结束,但我乡将继续加强含铝食品添加剂流通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把关,确保我乡人民的饮食安全。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着力解决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确保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有人管、有人制止、有人纠正、有人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行政监察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职责和纪委监督职责的实施办法(试行)》、《南阳市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法,客观公正;

(二)纪委主导,部门参与;

(三)依靠群众,发扬民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监督检查对象是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

基层组织指镇机关内设科室、中心,镇直部门和行政村;基层干部指镇机关内设科室、中心,镇直部门负责人,行政村党支部、村委会、监委会成员;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其他工作人员,群众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群众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等。

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监督检查按《南阳市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镇机关科室、中心,镇直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职责和监督职责不正之风。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五)对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第五条: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正之风。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土地和荒地、荒滩等资源;

(二)违反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或建设;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之风。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正之风。

(一)在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规使用公车等铺张浪费行为;

(六)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八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正之风。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九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正之风。

(三)在政府拨付和理解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十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正之风。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力;

(三)阻挠、干扰经济职责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十二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目无法纪、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正之风。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带给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镇纪检监察部门协助镇党委政府或者根据职责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财政、审计、农业、民政、信访等部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镇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纪依法采取集中检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指定检查、案件调查等方式,组织开展辖区内党风政风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上级监督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监督检查与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三)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网络曝光等;

(四)召开座谈会;

(五)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明察暗访或者走访调研;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个性重要问题的了解,能够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三)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办法的状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基础组织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被监督检查对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三)被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廉洁履职规定,严重影响工作的问题;

(四)关系干部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预警提示,纠正、消除潜在风险;

(四)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年度监督检查状况构成报告上报镇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纳入年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资料,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结果按照组织程序反馈给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和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剖析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和工作计划,并认真进行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镇机关、村级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职责追究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职责追究。

第二十五条: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镇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镇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村党组织成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镇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罢免或处理。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基层干部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群众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职责。

第二十九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上述条款处理的,由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三十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办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十一条:镇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调查认为需要实施职责追究的,按有关程序报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处理决定执行状况及相关材料应在相关事项处理结束后15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对受到职责追究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做出结论。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实施职责追究的状况应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其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新甸铺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

针对省集团公司百日安全督察组检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20xx年9月25日省集团公司百日安全督察组来我公司对百日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清理整顿进行了全面督查工作,并提出14项问题,以下为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一通三防”方面。责任人:王宽。

1、一通三防专业技术人员目前只有一名技术员。

整改结果:通风部门已增加2名技术员。

2、防灭火系统未建立。

整改结果:通风部门正在对防灭火系统进行完善,因为期间,市公司对入井人数控制,只有带班领导、安、瓦检和排水人员,所以暂无法完善。

3、建议建立瓦斯超限手机短信报警(相关安全、通风、管理人员)。

整改结果:通风部门已联系移动、联通公司,正在完善短信报警业务。

(二)技术及防治水方面。责任人:李中文。

1、上层采空区积水分布广、积水量大、需加强探放、

整改结果:坚持探放水原则、已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

2、探放水设计不规范。

整改结果:地测科已按照上级要求已经编制完善。

3、无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整改结果:地测科已报公司,现待安排。

(三)机电方面。责任人:宋俊彪。

整改结果:机电科已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了供电系统图。

(四)劳动用工方面。负责人:王权。

1、劳动用工管理未实现“五个统一”

整改结果:我公司劳动用工信息由市公司发布。

2、从业人员的“五个百分百”有计划、抓紧落实。

整改结果:其它四个百分百已完成,综合办公室正在对“五个百分百”中的年检率办理中。

3、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未实现“三同时”

整改结果:预评价已完成,已报省,待审批下文。

4、职能科室人员配备不足。

整改结果:综合办公室已向上级公司上报,对职能科室人员进行配置。

(五)安全监管方面。责任人:韩炳德。

1.隐患闭合管理不及时、不规范。

整改结果:安检科已对隐患闭合台账进行了完善。

2、应急物质储备与预案要求差距较大。

整改结果:安检科已按照应急预案对应急物质储备进行了对照,已补充完毕。

(六)采掘部署方面。负责人:马源。

1、矿井三条大巷开拓未到位,待完成二期工程后,再开拓回采工作面。

整改结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按施工建设程序逐步建设。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

不断加强消防安全重点机构管理,为有效提高消防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和消除社会面上存在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号令、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量化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大队按照抽检方案组织开展了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活动,现将抽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组织,周密部署。

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73号令、公安部10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基本形式。为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大队制定了《关于县年度消防监督抽查方案的报告》(公消〔〕3号),对抽查的范围、分工和数量、时间和步骤及有关要求等进行明确,并在政府网上做了公告。

二、开展检查,严格执法。

在日常抽查过程中大队严格按照抽查方案的要求,对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医院等重点单位进行仔细监督检查,检查事项严格对照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及时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奋战40日夜,献礼周年”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及“三合一”整治工作,大队在县政府的`带领下会同公安局、安监局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县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及合用场所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并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进行检查指导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截至年月30日,全县共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90家,抽查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23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33份,责令“三停”15家,处罚罚款金额59.3万元。

三、重点单位监督抽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

部分企业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方面还不到位,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检查、巡查等记录不能及时到位,不能有效开展单位灭火疏散演练;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薄弱,企业法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消防安全存在侥幸心理。在下步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通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消防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切实提高单位员工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不细致。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中,部分消防监督人员存在走过场现象,对单位检查不细致,很少发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

四、下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大队全体消防监督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并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抓紧、抓实、抓好消防监督抽查工作。

(一)深入学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继续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做好合用场所排查整治工作,确保辖区内的消防安全。

(三)按照《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备案制度》的规定和有关监督检查的量化标准,分解细化责任,精心组织检查。

(四)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整治打击力度,切实确保安全。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

——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巩固发展两基教育成果,继续整合教育资源,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优化教育结构,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建设现代教育设施,提高教学能力,改善教学条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培训教育事业,继续搞好农村远程电化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受教育水平。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继续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加大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力度,大力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重视老年人、妇女儿童的健康保健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等优惠政策,提高人口素质,切实转变群众生育观念。

——加快农村人才开发,培育新型农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人才支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大力培育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适应的新型农民,就得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成为有文化、讲道德、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增强农民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依靠自身良好素质增加收入的本领。大力培育新型种养能手、能工巧匠以及农产品流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持。

各位代表,同志们,当前,我们的发展正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但困难蕴含着新的机遇,挑战激励着新的发展。希望全镇上下坚定信心、负重奋进、积极有为,在应对危机中抢占先机,在化解压力中增强动力,继续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把龙曲打造成美好家园而共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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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四条水产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渔政站是水产局二级单位,作为执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

(六)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

(七)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九)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五条水产局领导本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渔政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渔政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的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工作。

(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

(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政策。

(六)负责本乡镇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

(七)协助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村民自治委员会、合作社、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

(一)负责本村、合作社、公司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生产安全通讯网络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的动态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建立各类安全台帐。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

(五)对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督促渔民整改落实。

(六)严格管理雇用外来劳力,制止无资质劳力进行渔业生产,做好村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条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管理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内河防避碰规则》,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

(二)服从乡镇、村委会、合作社、公司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航行签证。

(四)切实执行渔业船舶“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积极参加渔业船东、船员互助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对雇用人员要签订雇工合同,不雇用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

第九条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县级半年一议,乡镇(街道)级一季一议,渔业村一季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条渔业船舶生产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抢险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安全机构报告。抢险救助实行救助有效补偿原则。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在各级安全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应根据各自的作业特点及不同情况,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一)木质渔船应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风前风后对本船灰缝水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二)钢质渔船随着船龄的增加,应及时检查水线下、舱室内、肋骨底部的腐蚀及焊缝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水密舱壁及排水口,确保舱室密封。

(三)捕捞渔船在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作业。

(四)渔业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线标志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违章搭客;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如确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五)渔业船舶应做好防风工作,切实做到不抢风头、不抗风尾,应在安全时间内及早回港,有关规定到指定锚地避风,严禁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第十二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务船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实行渔船船长考核记分制度,对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术素质差,屡次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的船长及其他职务船员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吊销职务证书。

第十三条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合作社、公司等组织对渔业船舶违反下列禁令和规定之一的,应坚决予以禁止,并督促整改;对不听劝阻,擅自下水作业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船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严禁无证及三证不齐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二)严禁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其他船员证书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三)严禁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和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四)严禁未按规定配置有效通讯、导航设备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五)严禁擅自改变船体结构,影响船舶设计稳性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六)严禁违章搭客、超载、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七)严禁其他一切有碍或可能有碍航行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建立渔业船舶船长违规处理制度,切实落实船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违章、违规情节并造成后果的船长,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乡镇府、渔政站、渔业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职,失职、渎职,所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渔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实施办法,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先进单位、渔业船舶和船长要予以表扬奖励。

文档为doc格式。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欢迎莅临叶滩小学检查指导工作。

叶滩小学现有教学班6个,在校学生109人,其中因病休学1人(三年级).附设幼儿园教学班2个,幼儿35名.在编教师18人(含幼儿园2名)。

几年来,靖远县大芦镇叶滩小学以国家危改项目为契机,乘着义教均衡发展的东风,继往开来,开拓进取,实现了从校园环境,基础设施到教学资源,设备配置到文化兴校,特色建设到质量提升,内涵发展的历史性伟大变革。

一年来按照大芦镇教管中心”一体两翼”的工作思路,始终把质量作为学校发展的生命线,着力抓好校园文化建设和课堂教学改革。根据学校“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奠基,为社会的文明进步育人”的.办学宗旨,传承当代教育家李亚平”德润人心,匡复人性,文化天下”的育人理念,提升校园文化内涵,凝练校园文化特色,着力打造并逐渐形成以德育教育为体系的校园文化,彰显学校”立德树人”的核心育人思想。

具体做法是:。

1、打造以德育教育为体系的校园文化。使墙面文化、门厅文化、楼道文化、教室文化、功能室文化都达到了学校主体文化的相互统一。

2、创建以少先队工作为主导的德育工作阵地。通过国旗下的演讲、红领巾广播站、主题班队活动及学校少先队确定的各项德育教育活动。如:国学文化传统讲座、经典诵读比赛、星级学生评选、9.3公祭活动、爱心捐赠等活动。

3、开发德育教育系列的校本教材,为德育教育提供有力的课程资源。开发德育系列校本教材3本、学生特长发展校本教材5本。

4、校园信息化建设、微信公众号为德育教育开辟广阔的舆论空间。校园网络全覆盖,实现了全校师生信息资源共享。开通了班班通,实现了全校多媒体授课。创建叶滩小学微信公众号,使叶滩小学连接社会,走向全国。通过微信公众号,使家长和社会了解到学校发展、教师提升、学生成长的真实经过,展示叶滩小学全体师生的风采。学校在上年度通过了白银市校园文化示范校、白银市文明校园、靖远县文明单位的验收。今年又申报了甘肃省校园文化示范校。

同时我们把群众和社会关心的教学质量问题作为学校的核心工作来抓,狠抓教学常规管理,着力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实践并形成了叶滩小学“自主――合作”的课改模式,即导、学、探、点、检五步教学法。重视青年教师成长,制定了《青年教师成长计划》和《骨干教师发展计划》,通过青蓝工程、外出培训、校本教研、岗位练兵、推门听课等活动,促进青年教师成长,使他们一年适应、两年合格、三年达标、五年优秀。

十年磨一剑,通过叶滩小学全体师生的努力,实现了德育教育与质量拔尖的双赢目标。学校教学质量现居大芦镇第二,与第一名总分仅差0.1分。学校连续五年被评为“大芦镇先进集体”。

在学校突飞猛进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如下问题:

1、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验收时,学校楼道文化、墙面文化及幼儿园、功能室、窗帘等尚负债十余万元。

2、师资配套缺乏音体美教师,严重制约学生特长发展。

3、教师住宿用房极其简陋且严重缺乏,大大挫伤了教师工作积极性,尚缺教师周转两层楼房一座。

成绩只能代表过去,未来的路更远更长。叶滩小学全体教职工将一如既往,群策群力,扬帆起航,再创叶滩小学新的辉煌!

靖远县大芦镇叶滩小学。

1218。

大数据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xx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xx〕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xx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财监督〔20xx〕10号)等精神,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xx年9月至20xx年10月,对宁波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浙江xx财务管理有限公司20xx年度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等)进行了检查。现就有关检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经检查,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

1、收据填写不规范。20xx年1月1日财字第2号,收回节能环保补助资金16万元,收据大写“拾陆万元整”,金额填写不规范。

2、党员活动经费支出未附“一事一单”资料。如20xx年6月31日财字第31号:支付党员活动支出982.00元,未附“一事一单”资料。

3、记账凭证后无合同。20xx年2月28日财字第8号:付花木租赁费8640元,属于20xx.9.27-20xx.9.26期间花木费,无20xx.9.27-20xx.9.26期间的花木租赁合同,附件为20xx.9.27-20xx.9.26期间的花木合同。20xx.9.27-20xx.9.26期间的花木租赁合同,租赁日期存在涂改现象,涂改未盖公章。

4、低值易耗品管理不到位。如20xx年2月28日财字第13号:购入文件柜未附入库验收单备,未见备查簿登记。

(二)浙江xx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1、凭证上无会计主管、审核、出纳等人签字盖章,凭证封面无会计、复核、装订人签字盖章。

2、现金管理不规范,现金收付无相关收据。

3、部分往来款账面挂账人员与银行回单收付款人不符。

4、会计科目应用错误,待摊费用误登记长期待摊费用。

5、银行存款存在按收支差额登记入账。

6、员工自负公租房房租费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房租费,未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于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已要求二家单位进行了整改,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并要求被检查单位今后严格执行各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同时,财政部门将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助,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为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次质量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1、以责任监管为中心,加强质量责任体系建设贯彻落实质量责任制是干好质量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实现全员监管,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分解细化各层次的工作目标和工序目标。操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自身的质量职责,质量监管人员要做好质量监管基础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严把质量关,强化质量检查和监管职能。分公司、项目部,在20__年的质量工作中,要以责任监管为中心,加强质量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体系,把公司的质量工作和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位员工身上,落实到基层,真正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管。

2、继续推行质量目标监管体系。

质量目标监管体系是质量监管工作的目标,20__年分公司、项目部要根据公司20__年质量目标监管体系的要求,认真谋划本单位的质量工作,分解公司的质量通用目标和专项监管质量目标,进一步完善质量目标监管体系。既要制定工程实体质量目标,又要制定质量监管目标,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办法,对工程质量产生、形成和实现的全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实现质量监管的全过程控制。

3、认真做好质量计划工作。

做好计划是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基础,公司安排年、季、月的质量监督年度工作计划,要做项目质量计划、质量检验计划和质量周计划。项目的质量计划的编制要有针对性,要识别出项目的特别重要工序、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对这些工序提出的质量控制要求详细、具体。质量检验计划是质量计划的延伸,是指导施工现场质量检查的依据。项目周计划是质量检验计划的具体展开,是保证质量的过程控制的小阶段计划,各项目部一定要做好。

4、推行对标监管,提高质量监管水平。

公司质量系统在20__年将继续推行对标监管,质量监管部将继续完善公司内部对标信息平台的内容,并积极与先进企业进行对标,在进行内部对标监管的基础上,要积极与同行业先进企业对标,把先进企业的监管方法、监管经验引进来,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自身的质量监管体系,提高公司的质量监管水平。各项目部在各施工现场要积极与各参战单位进行对标,把分包队伍的引进与监管、质量控制手段与措施以及现场的实际做法等经验做为我们项目监管上的借鉴经验,灵活运用,争取在所有参战单位的质量监管和工程实体质量方面都排在前列。

5、加强质量意识教育,搞好质量培训工作。

20__年要做好质量意识教育和进行质量培训工作,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监管人员的素质。要贯彻“干就干好,做就做精”的质量理念为核心,对全体员工进行质量意识教育和创优意识教育,大力宣传“干精品工程,树立公司品牌形象”的思想,加快公司向质量效益型企业转变的步伐。同时,质量监管部门要做好质量培训工作,加强对质量监管人员进行质量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监管体系、现场质量监管的基本方法、质量改进基础知识、质量检验方法、系统的分析问题的方法等方面培训,提高质量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6、强化过程控制,加大监督、检查、考核力度。

第二次质量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时光飞逝,时间催促我们即将告别今年,憧憬激励我们在新的一年开创事业的新高。回顾即将过去的一年,我们质量管理不全体员工,通过内部努力,通力合作,不断进取,完成了这一年公司的正常工作任务。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总结经验,扬长避短,现将过去一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日常质量检验及放行情况。

对进厂物料、中成品的质量检验是化验室日常工作的核心部分,在保生产,保成品发货的前提指导下,化验员合理分工,积极认真做好质量检验工作,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截止于20xx年xx月xx日,我们已经完成了1091批次的质量检验并给予放行,各检验品种情况详见附表。

公司外部市场的成熟和发展,也对我们的药品生产、质量保障提出了严苛的要求。所有这一切,都给我们带来了无形的压力和动力。单从质量检验方面的工作量来看一年来,化验员在相同的工作时间里,在不影响生产及销售的前提下,完成了较于往年更多的工作任务,由此可见我们在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强化部门内部管理,全面提升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的实行经验上起得了显著效果。

7月到9月份期间,由于受生产车间设备爆炸的影响,整个公司弥漫着一种紧张的气氛,事故后恢复生产工作在分秒必争的进行着,车间的维修和改造在不停进行着,我们质量部与全公司各个部门一起,克服种种困难,共同度过这一难关。

二、新药典的实施。

按照国家对新版药典的实施要求,在xx月xx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新药典标准,相关药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也要根据药典进行修订,我们质量部自年初就积极启动此项工作,在各部门积极配合下共完成修订各种质量检验标准105份和操作规程149份,保障了新药典标准按时顺利实施,为公司所有重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工作保驾护航。

20xx年版新药典充分体现了科学监管理念,药品标准更趋科学、规范,药典倡导绿色标准,坚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目标。药品的安全性、药品质量可控性和有效性保障进一步提升。在配合新药典的实施,我们认真排查新药典中所有涉及我们日常工作的更改和新增项目,并及时做好准备工作,如仪器、试剂及标准品对照品的购买,并委派化验员参加国家药典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培训中心组织的《中国药典》20xx年版全国轮训。

三、配合开发部注册及新产品报批。

配合产品再注册工作,及时完成了妇科调经片、益母草片的生产检验及微生物方法的验证工作,并按留样管理规程的要求,做好成品留样且按期检验。同时,在新产品开发项目上,完成了草红胶囊的工艺验证检验及成品检验,如期完成了微生物方法学验证,加速稳定性及长期稳定性试验,以保障新药注册的上报进程。

四、验证工作。

根据今年的验证计划,对相应的验证项目进行了现场监控,合理取样并及时检验,按时完成验证工作。本年度一个需验证项目为27个,实际完成的为26个(其中4个跨年度完成,因厂房设施等其他原因增加验证项目10个),尚未完成的均已在安排或正在进行中。

20xx年对于质量部而言,是共同进步的一年、是团结向上的一年,我们在工作中,对质量严格把关,对工作认真的对待,及时、准确的得到任何一个数据。工作的闲余时间要鼓励员工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的来提高整个团队的整体素质。

然而,目前化验室对人员管理上还是存在着小的问题,那就是人员流失,由于新旧员工交替对我们工作或多或少造成了困难,为了顺利完成日常的检验任务,对新员工的培训成了工作的重点,以便新员工能在较快的时间能胜任本岗位的日常工作。

在新员工的培训和管理上,我们通过强化规范意识,使新员工充分注意每一个工作环节和工作程序的控制;通过强化质量意识,使新员工充分注意每一个操作细节和操作步骤的规范;通过强化效率意识,使新员工充分注意每一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的优化。部门的管理是无止境的,部门管理的效益也是无止境的。

一年来,面对部门人员更替频繁的状况,我们加大了部门内部管理工作的力度。通过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增强了部门员工队伍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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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内部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加强内部监督规范财政管理。

近年来,**市财政局紧紧围绕“依法理财、科学理财、规范管财、从严治财”这个核心,高度重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从加强财政内部监督,促进财政管理入手,不断健全和完善财政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对财政局内部机构和各镇财政所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增强了财政系统干部职工的自我约束力,规范了行政行为,堵塞了财政局内部管理上的漏洞,改进了机关工作作风,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了各项财政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现将我局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一些做法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努力为内部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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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检查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财政部门预防问题和自纠问题的一种机制,其实质是通过自揭家丑,促进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由于这项工作的特殊性,触及到一些股室和财政所的切身利益,工作难度大、阻力大。近年来,局党组特别是严瑞强局长高度重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做好内部检查工作:

(一)是大力支持成立机构、配备人员。我局于报市政府批准成立了**市财政稽查分局,配备了4名财政监督检查人员。机构改革后增设了财政监督检查股,增配一人。股(分)局合署办公,联合工作,极大地充实了监督检查力量,为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和人员保证。

(二)是加强教育、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过去,财政部门只注重对外部监督检查,不注重内部监督检查,有的人认为财政干部素质高,知法懂法,不会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存在侥幸心理。近年来,局党组十分重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并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都采取不同形式的会议对财政系统干部职工进行法制、道德教育,通过开展政治学习、案例分析、形势报告等学习活动,促进了全体干部职工思想观念的转变,特别是提高了中层以上干部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局党组从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从维护财政的声誉和形象出发,从帮助、爱护和教育干部出发,要求全局上下都要积极支持配合和做好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由于领导的高度重视,全局上下形成一个关心、支持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良好氛围。

(三)是局党组主动为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撑腰。内部监督检查的对象都是本系统的单位和同事,是“揭家丑”和“捅乱子”的差事,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局领导一方面给我们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人员鼓士气、解困难、撑硬腰,要求我们严格监督、严格检查、严格执法,分管监督检查的领导还亲自带队参加检查。另一方面对不配合支持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单位给予严肃批评,使我们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少了几分白眼,多了几分理解和支持,工作主动性也大大增强。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财政监督干部的整体素质。

“打铁先要自身硬”。财政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都很强的工作,它要求财政监督干部本身要有较高的政治、政策法律和业务水平,才能胜任此项工作。几年来,我们十分重视监督检查队伍建设,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稽查分局人员少、工作任务重,为了保证学习效果,我们根据学习内容,结合工作实际,灵活掌握,科学安排学习时间和学习重点。即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并重,做到边学习、边工作、边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政治学习方面,我们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到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改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在业务学习方面,我们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会计法》、《预算法》、《财政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财会知识。同时,我们还虚心学习和借鉴其他地区财政内部监督检查的经验做法,并积极选派骨干人员参加区财政厅等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班学习,使每个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能够一专多能,独当一面。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结合“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进行自我剖析、自我整改。三是加强廉政建设,开展廉政建设教育,使大家自始至终都能保持廉洁自律、洁身自爱,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通过狠抓队伍建设,较大程度地提高了全体干部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为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源头治理、建章立制,规范内部管理。

财政内部监督的目的是帮助被查单位加强和改进管理,而不能只着眼于检查和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检查加强和完善各项财政管理制度建设。几年来,我们在建章立制上狠下功夫,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使内部监督、内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依规办事。实践证明,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管理人,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一)建立办事公开制度。在内部监督工作中,我们把建立办事公开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作为整改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求各股室,各财政所及全体干部职工予以落实和执行。几年来,我们根据财政部门的工作实际,向社会公开了《首问责任制》,《财政拨款程序》,《预算审批程序》,《各股、所、站双文明目标管理责任制》,《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财政监督检查程序》,《会计证办理程序》等十多个公开办事制度,并把这些制度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系统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财政工作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我们将近年来制定的一些制度汇编印成《**市财政局规章制度》一书。供大家办理财政事务和执行公务时使用。该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财政干部行为规范;第二部分是内部事务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文书处理制度》,《接待标准和定额制度》,《办公用品管理规定》,《公章使用规定》,《双文明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三部分是业务工作规章制度,包括《加强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农业税征收收管理实施办法》,《加强财政信用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同时为了配合财政改革,我局还制定了“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政府集中采购、国库集中收付等以改革为主要内容的财政管理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基本涵盖了财政工作的各个方面,极大地规范财政行为,促进了各项财政工作的高效开展。

(三)建立“党风廉政建设一把手工程责任制”制度。制度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目标和任务,明确了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各镇财政所、市局各股室都要向局党组签订责任状,并严格执行。

四、权责并重、建立与双文明目标责任制挂钩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促进廉政建设,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机制,规范财政工作行为,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内部“灯下黑”现象,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级财政部门的特点,经过股所长会议和局办公会议反复讨论和研究,我们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市财政局预算管理业务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业务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市财政局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业务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这四个办法从不同的管理角度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各项业务内部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检查方式方法、时间规定、检查工作程序和要求。同时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办法。一是坚持原则,依法处理。对该追回的资金要全部追回,该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要研究制订,该纠正或整改的要及时纠正和整改,该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是根据《**市财政局双文明目标责任制》相关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和检查或在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相应扣减当年双文明考核得分,与个人利益挂钩。这四个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的制订与实施,使我市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有章可循,权责并重,使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保持正常开展运行的态势。

五、创新内部监督检查方式,确保内部监督检查质量。

通过不断探索和完善,我们在开展内审工作中采取了“明确责任、条块结合、分级检查”的工作方式。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征求各业务股室和各镇财政所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财政部门的工作实际,采取各股室(财政所)自查、业务股检查、监督检查股(分局)检查、局领导抽查的分级检查方式,实行下一级检查对上一级负责,上一级检查对下一级进行监督,实行既“条条管”又“块块管”,条块结合管,落实责任,包干到底的监督机制,在全系统上下形成一个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的网络,使之起到相互制约、共同促进的作用。一是各股室(财政所)自查。各股室(财政所)自查,每月进行一次,在月终后根据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自查工作报告,于次月8日前将上月自查情况报送到监督检查股(分局)及分管领导。二是各业务股分管条条、块块的检查。预算股、综合股、农税股等股室对各镇财政所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后填写工作底稿,并将检查情况于次月15日前书面报送监督检查股(分局)和分管领导。三是监督检查股(分局)检查。监督检查股每季或半年检查一次,检查后填写工作底稿,并将检查结果汇总书记面报告局党组和局领导。四是局领导根据监督检查组汇报的情况,实行重点抽查或不定期的再检查。这一工作方式使内部监督的力度大大加强,监督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也使得股室间的监督职责更加明确,内部监督的效果发挥得更加充分。

开展内部监督检查是促进财政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通过检查,可以及时发现财政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财政系统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及“灯下黑”现象;可以促进被查单位认真整改,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从而堵塞漏洞,规范财政管理,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几年来,我们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职能,在做好事前、事中跟踪监督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了事后检查这一环节,以查促管,以查促改。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和完善制度的建议,从而达到堵塞漏洞、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目的。近年来,我们根据《**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要求,每年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内部监督检查,检查面达到100%。今年上半年,我们稽查分局从其它业务股室抽调业务骨干2人,组成两个检查组,对36个内部单位(其中股室12个、财政所24个)20及今年1―3月的会计报表、账本、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了就地检查。在检查中,主要发现有以下问题:一是有的财政所对该上缴的预算资金没有及时上缴,跨年或跨月现象;二是有的股室及财政所对停薪留职人员不严格审核,存在多列停薪留职人员工资问题;三是有的财政所收入质量不高,存在垫税现象;四是有的财政所农业税存在不严格执行“双限”规定的现象;五是有的财政所不严格执行财政拨款和财务支出的审批程序;六是有的财政所未经批准在财政专户开支利息;七是有的财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和不及时对、记帐,存在帐表、帐帐不符现象;八是有的股室和财政所财务印鉴不分开保管。对内部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我们按内部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填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及时下达内部检查整改通知,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同时责成被检查单位进行认真的整改和落实。针对有的财务人员会计基础较差、责任心不强的问题,我局对“四大员”进行了业务培训;针对内务支出混乱、经费超支严重的情况,我局制订一个“加强经费支出管理”的文件,下发各股所执行;针对一些财政所垫税较多,余额不对的问题,局党组责成有关业务股要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和确认。通过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落实,不但规范了财政内部资金收支管理程序,为实现财政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奠定了基础,而且增强了全体财政人员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意识。使我市各项财政业务管理水平特别是财务管理水平得到了大大的提高,财政财务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大大增强,会计基础工作明显规范。整个财政管理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地开展和运行。

几年来,我市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兄弟县(市、区)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学习兄弟县(市、区)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促进我市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大数据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将第十六条中的“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修改为“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

六、将第十七条中的“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七、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修改为“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修改为“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将第二款修改为:“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合并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将第十项修改为:“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十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中的“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八、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十九、《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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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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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1、门诊治疗室和住院部治疗室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桶无标识。

2、紫外线消毒记录无累计时间。

3、门诊治疗室无医疗废物处置记录本。

4、门诊治疗室未设置医疗废物转送桶。

5、住院部治疗室泡手桶无消毒液更换时间标识。

6、住院部病房内患者输液无输液卡。

7、一次性注身器(20xx0812)一次以下输液器(20xx0219)未索取生产厂家同批次检验报告单。

8、未公开医德医风监督途径。

9、未公开将需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服务对象。

10、执业人员张文杰执业地址未及时变更。

11、未拟定医疗事故月分析制度,中医师查房制度,中医会诊制度。

12、放射工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计。

13、未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14、未拟定投诉接待“首诉负责制”。

15、未建立受赠受助及接受捐赠情况登记本。

16、未建立不明原因疾病的病历分析及总结。

二、原因剖析。

1、对医内感染的预防规范化缺乏认识和学习。

2、缺乏医疗法律、法规的学习。

3、对医疗设备工作原理认识不够全面。

4、未加强医德、医风的学习与教育。

三.整改措施。

1、加强预防医学普及与学习。在医务人员中全面强加预防医学知识的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认识,抓好院内感染的每一个环节,规范每个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中的操作流程,避免交叉感染情况的发生,针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所检查出来的问题,如:护理站泡手桶未标识清楚消毒液更换时间的问题,我们要标明消毒液名称、浓度以及明显的消毒液更换时间标签。医疗废物有明确的分类设施和鲜明、配目的标识,并且做到废物去向登记,做到院内不交叉感染,院外不污染环境。

文档为doc格式。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水土保持工作,县水土保持部门行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职权,具体职责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负责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

(五)划定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实施管理;

(六)核发和管理《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书》;

(七)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违法行为;

(八)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和开展监测工作。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将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任务纳入到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县对乡(镇)人民政府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完成指标纳入年终文明目标考核。

第六条对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县、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坚持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八条坚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性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经县水土保持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或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一)凡是在全县境内从事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委托具备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质的单位编制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二)在全县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的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5亩以上(含5亩)或挖填土石方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余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禁止在250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250以下50以上的'荒坡地,必须向县水土保持部门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并经批复后方可开垦。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挖树蔸。

第十条在林区采伐林木,采伐方案中必须有县水土保持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措施,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一条在本县境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及其它企业、经济开发区、采石、烧窑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县水土保持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对县境内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没有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征地和采矿许可;环境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水务、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登记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或在建的建设项目涉及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及个人必须按规定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办理批准手续,并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县水土保持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实需要修改调整的,必须申报批准。

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由县水土保持部门签发合格批文。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的具体范围由县水土保持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六条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各种生产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扰动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必须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水土保持部门组织治理。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统称水土保持规费,征收标准分别是: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原地貌,造成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2、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应根据恢复同等规模和标准设施的现行工程造价确定补偿标准;损坏水土保持科研设施的,按恢复同等规模设施造价和科研中断损失费用现行价格确定补偿标准,损坏程度和补偿标准应由有价格认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负责治理,不自行治理或治理达不到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部门负责治理。

1、损坏原地貌的,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

2、乱堆入、乱倾倒废弃土、石、砂、碴的,按每立方米3元征收。

3、烧制石灰、水泥的,按每吨产品1元征收。

4、采矿的,按每吨产品1元征收。

5、烧瓦、烧砖的(农民自用除外),按每万块3元征收。

第十八条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县水土保持部门交纳水土保持规费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如数交清。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规费的征收,由县水土保持部门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取;征收到位规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罚没财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土保持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在250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挖树蔸、铲草皮的,每平方米罚款2元;

(二)未经批准在250以下50以上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每平方米罚款1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部门限期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凡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科研场地和治理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水土保持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限期恢复或按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水土保持执法人员,坚持政府统一培训,执证上岗,亮证执法,凡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由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从严查处。

第二十三条阻碍、拒绝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第一条:为加大安全检查监督的工作力度,强化安全管理和动态控制,确保成都地铁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营、建设、开发各项工作安全、平稳、有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技术措施、警示和消除事故隐患、交流安全管理经验、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

第三条:安全检查要坚持领导组织检查和专职人员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和专业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检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运营、建设及开发过程中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安全检查监督体系。

第五条:公司安全检查监督体系由领导检查监督、专业检查监督和下属公司检查监督组成。

第六条:领导检查监督是指公司领导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专业检查监督是指质量安全部代表公司对各下属公司实施的检查监督,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业务主管职能对各下属公司进行的对口检查监督。

公司对下属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进行的专业检查监督,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为主,遵循全面要求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监察整顿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下属公司检查监督是指各下属公司对本单位及下设各部门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监督。各下属公司是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主体职责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检查监督体系,主动配合、理解上级单位及公司各部门对本单位的检查监督,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质量安全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下属公司以及建设、运营和开发等安全生产现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不代替、不免除各下属公司及建设、运营、开发等安全生产各方职责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和职责。

第三章:安全检查监督的资料。

第十条:领导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一)检查监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单位有关安全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的贯彻落实情景。

(二)检查监督公司所属部门和下属公司安全生产职责制的履行情景。

(三)检查监督各项安全决策的执行和安全投入项目的落实情景。

(四)检查基本规章、技术标准、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景。

(五)检查运营主要行车设备的质量状态和现场作业控制情景,以及建设、开发项目安全措施落实情景。

(六)监督各类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检查监督关键时期安全控制措施的落实和各类应急预案的准备,检查监督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职责追究情景。

第十一条:质量安全部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一)建设方面。

1.公司转发和下达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通知是否执行落实。

2.建设管理公司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项目安全防护、礼貌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是否有费用预付计划、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3.项目施工建管手续(包括质监、安监手续,施工许可证或开工通知单)的齐备情景。

4.建设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并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5.建设管理公司是否按相关法律要求开展安全管理培训教育,项目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生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6.建设管理管理公司是否按要求开展日常、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7.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审批程序是否完整合法,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是否完整合法。

8.建设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是否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下达书面整改指令,并跟踪整改闭合。

9.建设管理公司是否在工程开工前对全线重大危险点源进行了梳理辨识和分级,以及针对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面确定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点源,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10.建设管理公司、监理、施工是否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是否每年开展应急演练。

(二)运营方面。

1.公司转发和下达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通知是否执行落实。

2.是否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

3.是否按规定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本单位安全专兼职人员。

4.是否按相关法律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生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5.是否按要求开展日常、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6.是否对发现的运营安全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闭环管理。

7.是否编制或按规定修订应急预案,并按规定频次开展应急演练。

8.各级管理人员对所分管业务安全技术规定是否熟悉,对下属员工安全教育及安全监控是否到位和有效。

(三)物业及交通安全方面。

1.查安保,检查办公场所的防盗、防诈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情景。

2.查隐患,检查消防、防雷击、安全用电和电梯安全等情景。

3.查食堂,检查食堂的各种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卫生情景。

4.查交通安全,检查公司及下属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驾驶人员培训教育以及其他交通安全情景。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公司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1.监理、施工单位及各供货商等对地铁公司和建设管理公司转发、下达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通知的执行落实情景。

2.施工单位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情景。

3.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

4.监理、施工单位及各供货商是否按要求开展日常、定期、专业、季节性和节前的安全生产检查。

5.施工单位是否挪用安全礼貌措施费,是否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投标管理及技术人员有无虚挂、长期脱岗情景。

7.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与承建工程相适应的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本事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施工单位“一师两员”是否按要求配备,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职。

8.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9.施工单位是否认真组织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的安全检查,并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10.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经三级教育培训合格上岗,且至少每年理解一次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11.施工单位是否在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面,对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点源进行了梳理、辨识和分级,并制定监控办法;监控办法是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实施。

12.地铁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是否按法定要求进行了检测并且合格。

13.深基坑、盾构穿越、大型钢结构吊装、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相关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查。是否按经论证、审查合格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1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实体和礼貌施工设施是否合符规范和标准要求。

15.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了演练,应急物资是否准备充分,发生事故后,是否按规定报告。

16.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并对重大危险点源、关键工序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17.监理工程师是否认真履职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按规定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运营公司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1.检查监督所属部门、班组或相关单位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发现、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

2.检查监督规章制度、技术作业标准的执行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景,以及各种管理台帐的填写情景。

3.检查技术业务培训制度、计划的执行情景。

4.检查监督生产作业人员的到岗到位情景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景。

5.检查监督安全技术装备的使用和各项应急物资备品的准备情景。

6.检查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礼貌生产措施的落实情景。

7.对重点作业项目实施现场监控。

第十四条:实业公司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1.检查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景,以及各种管理台帐的填写情景。

2.检查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景。

3.检查监督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管理情景。

4.负责对管理的物业及商铺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公司其他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管理范围和生产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检查资料和检查重点,扎实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章:安全检查监督的形式。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安全大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前安全大检查和重大活动前安全大检查六种形式。

第十七条:日常安全检查是安全检查监督的最主要的形式,各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定期安全大检查是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在必须范围内,按照必须频次组织的综合性安全检查。定期安全大检查的频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公司安委会主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全公司安全大检查。

2.公司各安委会副主任每年至少参加两次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大检查。

3.质量安全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公司安全大检查。

4.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公司办公区域安全大检查和交通安全大检查。

5.信息中心每季度组织一次机房及办公网络安全大检查。

6.各下属公司要在本单位的安全检查监督制度中明确定期安全大检查的频次和主要资料,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专业安全检查主要是指针对专业性较强,或者危险性较大的一些项目或科目,由专业安全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1.建设工程专业安全检查主要有: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支架、消防、用电、起重设备、运输机械及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检查等。

2.运营专业安全检查主要有:消防、特种设备等。

3.办公场所及交通安全检查主要有:消防、办公用电、防食物中毒和交通安全等。

第二十条: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指根据春、夏、秋、冬四季的特点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各职责单位应在每季开展1~2次针对季节性安全特点的安全检查。

1.春季安全检查:以干燥期安全用电、防火和春节后安全教育、防汛准备、防雷击为重点。

2.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包括通风空调、冷水机组等公共环境设备)、防汛、雨季施工用电、宿舍安全用电、食物中毒为重点。

3.秋季安全检查:以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安全用电和防火为重点。

4.冬季安全检查:以防寒潮、防火、宿舍安全用电为重点。

第二十一条:节前安全大检查主要是指预防在重大节日期间出现安全事故而进行的安全专项检查。检查资料主要为各单位节假日值班安排,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工作安排和部署的综合情景检查。

第二十二条:重大活动前安全大检查主要是指为应对大型活动的运营客流组织,提前对行车、客服等设备设施情景进行检查,以及对大型活动运营组织方案准备情景、人员准备情景等进行的检查。

第五章:安全检查监督要求。

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查的开展必须有明确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要落实检查职责,强调检查效果。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或者以检查通报形式向有关单位和领导进行传阅。

第二十四条:安全检查以查思想、查制度、查组织、查纪律、查设备、查操作、查隐患、查落实、查领导为抓手和主线,以日常、定期、专业、季节性和节前检查相结合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

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查工作要严、细、实,对发现的隐患和危及生产安全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责令立即改正,教育职工杜绝类似情景的再次发生,对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缺陷、问题认真对待,要有针对性地改善。

第二十六条: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立即整改,不得拖延,并将查出的问题纳入问题库管理,实时跟进问题整改情景。对于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不能当时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安全检查监督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管理缺失和安全事故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建设、开发项目检查中发现重大和特大事故隐患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报告。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必须进取配合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如实供给相关记录。各单位对上级单位、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切实整改;对收到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处理情景经单位主管领导签认后,于7日内反馈给填发部门。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安全不重视或整改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和职责人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下属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检查资料,明确检查重点,依照检查制度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并将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文档为doc格式。

内科内部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财政部门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

第十一条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年度重点检查计划,开展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工作。

年度重点检查计划由财政监督机构提出,报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被检查的各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

财政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机构数的30%。

第十四条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财政监督机构确定。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财政监督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实施重点检查时,经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七条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

第十八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一)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复核形成的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情况、审定后的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财政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检查报告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财政部门负责人要求、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定期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财政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资料进行鉴别整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卷存档。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推进内部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监督机构与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对于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监[]3号)和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财监[]129号)同时废止。

内科内部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安全工作,是我校工作中的重点,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力打造安全校园,保证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按照县局和中心校要求,我校对安全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针对目前严重的安全形势,在学校及学校周边范围内开展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我校所做的安全工作汇报如下:

一、我校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

1、预防为主,突出重点。(预防学生集体受伤害事件的发生)。

2、从严管理,落实责任。(重点是加强值班力量)。

3、加大安全教育力度,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4、改善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进一步健全校内安全防范机制,有效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我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

1、成立以校长为首安全工作领导和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并层层落实责任制。

2、制定和完善校园安全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3、制定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多次召开了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利用周一升旗和课间操时向全校师生进行安全教育讲话。

5利用多种形式进行交通安全、人身安全、放火、防水、防毒疾病防疫等安全教育。

三、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

1、组织落实、制度保证。

我校十分重视安全工作,形成了校委会班子总揽全局、统一协调,各部门参与,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同时严格执行门卫登记、验证制度(要求一定是合法证件)、规范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警预案体系,落实应急反应机制;制定各科室管理制度、危爆物品管理制度等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严格落实行值日制度,做好记录,坚持落实校长责任制,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校园安全文明建设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2、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我校积极开展安全活动的宣传教育,坚持做到全校师生了解安全的意义和要求,并能积极参与其中。同时根据我校特点,深入广泛地进行防伤害、交通安全、防疫、防火、防雷击等安全教育,以及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活动,使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注重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3、加强与镇政府综治办和派出所联系沟通,共同筹建警校联办。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校园周边无安全隐患;校园周边尤其校门出入口交通秩序良好。

4、加强校门口值班力量,确保全校师生的安全。

学校在创建工作中要坚持预防为主,整建结合,及时准确地掌握本校和周边治安方面出现的新的情况,大力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置能力,努力消除学校及周边各种不安全隐患。

一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值班制度。

二要广泛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三要健全联动协作机制,主动与镇政府、派出所、行政村、工商等部门联系,通报学校周边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要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值日、值班、巡逻制度,严把校门关,强化学生进出校门管理,维护学生上学、放学时段的正常秩序。

五要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安全教育课、主题班会教育活动等载体,大力营造平安校园的舆论氛围。

5、做好手足口病的预防工作。

“手足口病”要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每名教职员工和每个家长都是疫情信息的第一报告人,及时发现疫情苗头,迅速开展防控工作。保证室内外通风透气、落实班主任进行晨检、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教室办公室等重要场所要天天消毒,积极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开展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倡导建立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确保学校工作正常运作,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具体责任情况。

1、由后勤处负责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走廊、楼梯等设备设施坚固,加强管理。

2、后勤处加强消防安全。排除学校集合场地、图书室、实验室等可能导致爆炸、火灾、触电等类别的事故隐患。更新消防设施,加大投入。

3、团支部负责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学生观看交通安全影视片,制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4、教务处负责加强教育教学安全教育。对教育教学中危险性游戏、体育活动、实验操作等因管理不善可能引起的事故隐患,以及学生擅自中途离开教室、学校可能引起的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加强管理。

5、由教导处牵头,团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6、教务处对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7、各室协同校长对学校的各个重点部位进行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

8、安全办制定好安全演练方案如疏散逃生等,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通过一段时间努力,对存在隐患的部位进行整改,对各项设施进行了维修和更新,建全了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现在校园的整体环境良好,确保了校园的安全。

五、我校目前急需解决问题:

1、整体电路老化。

2、消防设备还没建全。

综上所述,我校在安全管理中,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要求和精神,发动全体师生,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扎实工作,无重大事故发生,确保了我校各方面的安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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