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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汇总15篇)

时间:2023-10-21 06:41:10 作者:MJ笔神 2023年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汇总15篇)

读书心得是记录自己阅读历程和成长的重要方式,也是对书籍的一种致敬。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心得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够对你写作有所启发。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

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相关分析。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原告:于某。

被告一、物流公司。

被告二、史某。

被告三、李某。

被告四、保险公司a。

被告五、保险公司b。

【案情介绍】。

20xx年4月1日,于某驾车c去外地送货,由于于某感觉较困,把车交给同车的史某驾驶,史某无驾驶证,在途中与d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史某同李某为合伙,但没有书面协议,以史某名义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史某有物流公司的任何经理书,有合作协议双方对运费的分成比例,对运费双方四六分。

c车在保险公司a办理有交强险,d车在保险公司b处办理有交强险。

于某因交通事故损失达十五万元,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

1、物流公司:我公司不是侵权人,本案是交通事故纠纷,不是劳动纠纷,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2、史某:我现在还有三万元的医疗费,我已经垫会过五万元,我不应再承担责任。另外我同物流公司是挂靠关系,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李某:我同史某没有合伙协议,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4、保险公司a: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交强险属于第三责任险,我公司只能对被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公司b:我公司保险车辆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目前还没有判决,但通过法律我们可以这样分析,原告起诉五被告,以交通事故特殊侵权是比较好的方法,这样受害人的所有损失,自己不用承担,如果以雇佣关系,由于自己有过错,自己还要担一部分责任。但是如果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全部损失肯定被告要承担,具体承担多少或者哪几位被告承担,这是另一回事。

保险公司a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b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以无责任而承担120xx元的赔偿责任。

李某不承担责任,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他具有合伙关系。

史某与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某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理由是物流公司同史某有合作关系,物流公司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同史某承担责任。但是其责任的主体是以史某承担责任为前提。

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还是应当由史某来承担。

此间《银川晚报》以“免费乘车出事故这个责任驾车人该不该负?”为题,就一起免费乘车因事故致残的赔偿责任认定做了报道。免费乘车致残人无过错,驾驶员存在主要过错,第三方责任人存在次要责任。由此,一起拖了一年半之久的赔偿问题因此得以解决。

事情起因于在20xx年12月19日。当日晚9时许,国营某泉营农场职工白凤山在搭乘本场职工王某元驾驶的微型面包车自青铜峡树新林场回某泉营家的途中,在110国道163公里+250米处与一辆刚刚因发生事故被交警从路基下用吊车吊至路面的145型东风货车相撞。在此次事故中,乘车人白凤山右腿胫骨平台骨折,右膑腱断裂,右眼眶骨折,右眼睑皮肤裂伤。

车祸发生后,白凤山找到王某元,要求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王某元付了4000元后,对白凤山的继续支付要求予以拒绝。

王某元也是一肚子苦水。据王某元讲,事故发生当天,他到树新林场拉亲戚回某泉营,恰巧碰上白凤山,白提出将他捎带上回家。考虑到都是本场职工,便没有拒绝,且没打算收费。没想到,发生车祸后自己却要承担一笔数额不少的赔偿,王某元觉得有些冤。

但白凤山对于“白拉”的说法予以否定。白凤山说,虽然同是本场职工,当时在乘车前双方谁也未提及“车费”的事,但他原本打算回到家下车时会酌情支付给王某元一定费用,不会让他“白拉”的。

矛盾就此产生,对是否“白拉”,谁负主要责任及赔偿等问题,双方各持己见。20xx每年5月20日,银川市西夏区交警部门对这一交通事故的责任做了如下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8条之规定:车辆发生故障后不能行驶,须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移开;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身后设置警示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尾灯或设置明显标志(即三角警示牌)。交警队据此将20xx年12月19日交通事故的第三方追加为责任人。警方认为:第三方责任人马某杰所驾驶的“东风”145型货车被交警从路基下用吊车吊到路面停放在马路一侧后,第三方责任人马某杰并未听从交通警察令其尽快将车移离现场,避免发生意外的忠告,对该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开示危险信号灯,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微型面包车驾驶员王某元驾车过程中对前方观察不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乘车人白凤山无责任。

银川市西夏区交警部门对此案的解释是,作为驾驶员,王某元有责任保证所有乘车人的安全,不论是否收取运费;当然也有权利拒绝搭乘,因此在本起事故中认定王某元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无不妥。

而作为故障车辆的驾驶员马某杰,因没能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对其来说也是一个教训。许多司机在这方面的安全意识较差,往往是车辆发生故障后,司机仅搬几块石头或几棵稻草、麦柴将事故现场“圈”起来,就算是警示标志,这种做法等于设置了路障,极易造成新的事故发生。

一位男青年乘坐出租车时从车上摔下后不治身亡,出租车司机不停车救人反倒疾驰而去。乘客的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上海江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32万余元。

20xx年9月20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王先生夫妇22岁的儿子小王在上海浦东新区坐上了江桥公司属下的一辆出租车。15分钟后,小王与驾驶员许某发生纠纷,许某下车与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小王互有推搡拉扯动作。此后许某开动车辆,车行约200米时小王从车中摔出,许某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驾驶车辆开到公安机关陈述情况。路人发现有人从车中摔出后立即报警。警察将小王送到医院时,发现他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身亡原因是摔跌导致脑颅损伤。事情发生后,江桥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2.4万元。

小王是王先生夫妇的独子。王先生在法庭上陈述说,爱子出门时还谈笑风生,丧子之痛让他们夫妻俩悲痛欲绝。司机许某在事发当时有手机有车辆,却漠然视之,见死不救,实在令人愤慨。江桥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将他们的儿子安全送达目的地,且在事发后未停车抢救,江桥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江桥出租汽车公司则辩称,他们对原告之子并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原告儿子的死亡与他们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之子小王乘坐被告公司的出租车,双方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时发生纠纷,导致乘客死亡,原告选择侵权之诉,自然应当准许。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原告提供的各类赔偿依据,法院经过仔细质证与核对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法官说法: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包括这一项在内的8种民事诉讼是“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中,许某与原告之子发生纠纷后,许某未能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选择实施了继续驾车的高度危险行为,最终导致乘客摔出车辆而死亡的后果,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损害后果是乘客故意造成的,故被告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责任。鉴于许某是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原告之子死亡的,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是时常发生的。而面对交通事故后,我们如何解决纠纷,承担责任,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下面我将从个人经历出发,分享一下我的交通事故纠纷心得。

第一段: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快速处置?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保持冷静,切勿情绪失控。然后迅速拨打车祸报警电话,通知警察到场处理。紧接着,及时把车辆移动到路边,并协商事故责任归属。如果对方承认责任,可协商私下解决,并在场地拍照取证。但若事故责任纠纷较大,应尽快联系保险公司。及时交警、保险、调解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纠纷,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每个人所需要做的。

第二段:如何认真记录证据?

在事故现场,我们要认真记录证据。除了可以拍照以外,还要注意收集对方的联系方式、身份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以便后续的理赔或者诉讼。同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所有证据。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证据是起到重要作用的,因为证据可以证明该事件的真实性和责任的归属,为事故的调查、责任的认定以及后期的赔偿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三段:如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很多人会选择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在协商时要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公开的原则,了解双方的意见,尽量以自我赔偿或保险理赔等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建议通过调解或司法程序解决。在协商和调解时,一定要注意文明素质,尊重对方,关注每一方的利益、权益,处理事故纠纷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和谐社会、推动和谐生活。

第四段:如果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和调解仍然无法解决事故纠纷,就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时,我们需要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理赔、索赔等最终交给法院进行判决。在诉讼时,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了解案件的所有情况,积极配合整个诉讼程序,不断做好证据和案件的收集。在司法程序中,必须保持谦虚、认真、诚信、尊重的态度,以期取得公正、公平的判决结果。

第五段:总结和建议。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是一个复杂和繁琐的过程。每一个人在面对交通事故时,都需要冷静、理智地去处理。无论采用什么方式解决,我们都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的原则,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为前提,与他人文明协商、加强交流、展开合作,最终实现和谐解决。同时,加强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保证自己的安全,也是我们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不能忽视的问题。

纠纷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纠纷在我们的生活中变得越来越常见。无论是家庭纠纷、社会纠纷还是企业间的纠纷,都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痛苦。在与纠纷打交道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和大家分享。

首先,保持冷静和理性是处理纠纷的关键。纠纷往往伴随着情绪的激动和情绪化的言辞,而这些只会加剧纠纷的复杂性和恶化纠纷的关系。因此,在面对纠纷时,我们应尽量保持冷静并摆脱情绪的干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客观地看待问题,更有效地解决纠纷。

其次,与他人沟通是处理纠纷的关键。在纠纷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况是双方在各自的圈子中长期对峙,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这往往导致了纠纷的进一步升级和恶化。因此,当我们面对纠纷时,应积极主动地与对方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倾听对方的想法。只有通过有效的沟通,我们才能够找到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

第三,保持客观公正是处理纠纷的关键。面对纷繁复杂的纠纷,我们往往会有所偏袒或偏向某一方。然而,这只会导致纠纷更加复杂和难以处理。因此,我们应尽量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并从多个角度和方面去分析和判断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找到解决纠纷的最佳路径。

第四,寻求第三方的帮助是处理纠纷的关键。纠纷往往是因为双方的利益冲突和分歧而产生的,而这种冲突和分歧本身就很难被双方自己解决。因此,我们应时刻记得,寻求第三方的帮助是处理纠纷的重要途径。无论是法院、仲裁机构还是调解组织,都可以提供一种中立和公正的环境来解决纠纷。当我们意识到纠纷无法通过双方自己解决时,我们应主动地寻求第三方的协助。

最后,学会总结经验是处理纠纷的关键。纠纷是一种经历,也是一种教训。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我们会因为一些决策和选择而收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和教训。因此,我们应及时总结和归纳这些经验,并将其应用于日后的生活和工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纠纷处理能力,更好地应对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综上所述,处理纠纷需要一种冷静理性的态度、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客观公正的立场、寻求第三方的帮助以及总结经验的能力。这些心得体会的运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纷繁复杂的纠纷,减少纠纷给我们带来的困扰和痛苦,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

交通事故是一个常见的社会问题,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在交通事故中,有些纠纷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财务损失。因此,本人通过多年的工作经验,总结出一些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心得体会。

二、保持冷静。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要尽量保持冷静,不要情绪化,做出过激的行为。如果当事人一味情绪激动,可能会加重矛盾,导致纠纷难以解决。所以,当事人要做到保持头脑清醒,尽量避免冲动行为,保证自己的安全。

三、拍照留证。

当双方都无法达成共识时,及时拍照留下证据可以非常有效地解决纠纷。拍照的时候,要注意全面、细致。尽量把事故现场的环境、车辆、伤情等方面都拍下来,证据越全面,越能够有效地帮助解决事故。

四、协商解决。

当双方都没有达成一致时,可以尝试协商解决。协商的时候,要让双方都说出自己的想法,尊重对方的观点,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在达成协议时,要以现实为基础,同时要公平、合理的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得出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五、法律救济。

在协商达成不了结果时,是可以通过法律救济来解决争端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交委的规定向交警队报案,如果双方无法自行调解,就可以找到相关律师进行协商甚至打官司,让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六、总结。

综上所述,当交通事故纠纷发生时,当事人需要保持冷静,在现场拍照保留证据,尝试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不要怕麻烦,及时通过法律救济寻求自己的权益。通过这些方法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同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__________________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自愿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甲方上述一案的 一审、二审 代理人。乙方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变更办案律师。

第二条代理权限。

代为立案,出庭,代为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及甲方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代理费标准。

双方依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双方的友好协商,在充分考虑本案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就本案乙方收取律师费双方商定采用如下第__________种方式:

1、本案采用一次性收费,律师代理费为__________元,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支付。

2、本案采用协商收费方式一,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先支付__________元办案费用,后期的律师代理费为法院判决或调解总额的_____%。特别说明:甲方前期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不冲抵后期应支付的代理费。

3、本案采用协商收费方式二,律师代理费为法院判决/调解赔偿总额的_____%,该律师代理费在甲方收到赔偿款时按照上述比例支付。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务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原件、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材料、案件事实,伪造证据材料等,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当根据前款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否则乙方有权保留本案全部判决书和证据原件,由此引起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无法上诉等情况)由甲方自行承担。

3、依法向法院、仲裁委、鉴定机构等机关交纳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师代理费全部退还给甲方,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5、乙方妥善保管好甲方的证据原件。

第五条 代理费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投入工作,若甲方反悔,要求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或私自调解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叁仟元违约金。

2、针对前款商定的一次性收费方式,甲乙双方特别约定如下: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或非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错(如庭外和解、撤诉等情况)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3、开庭或调解后,甲方不得解除合同,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及时支付律师费的,视为甲方违约。上述两种情形,甲方除了承担继续支付律师费的责任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本案律师费总额50﹪的违约金。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第七条其他特别约定。

1、乙方律师不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合同系双方友好协商,自愿一致达成。

第八条协议效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即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

近年来,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不少人成为事故中的牺牲者。与此同时,交通事故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处理起来也十分复杂。作为一名普通人,如何有效解决交通事故的纠纷,一直是我思考的问题。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下自己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事故发生时应该怎么做。

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要冷静应对。切勿过度激动或争吵,更不能采取暴力行为。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接受警方的调查和处理。同时,要将车辆停在安全地带,等待交警的到来。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可以相互交流确认事故发生的经过,并记下对方车牌号、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将为后续的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提供重要的依据。

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各方应该尽可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协议,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诉讼等方式解决。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收集和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在与对方进行辩论时,要注意不要让情绪左右自己的行为,维护尊重和谐的态度。

预防是最好的治疗,尽可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非常重要的。在日常行车中,不仅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还要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在行车时,要尽可能调整自己的速度和车距,同时要留意周围交通状况,以便更好地反应交通事件。另外,要保持良好的车辆维护,及时检查车辆的安全性能,以确保可以在关键时刻更好地保障驾驶人员和乘客的安全。

第五段:结语。

交通事故的纠纷处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在处理过程中,要保持冷静,积极协商,使用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尽可能地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只有这样,才能打造一个和谐的交通环境,创造更美好的生活。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甲方因与诉甲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自愿委托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根据《律师法》及《律师条例》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代理事项与权限。

代理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上述案件的代理人,参与该案的法律事务。

具体代理权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如实陈述案情,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必要的证据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资料真实、有效、合法。

2、依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或律师助理)应当根据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代理权限认真负责地办理上述案件的再审代理等法律事宜,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律师执业纪律和怠于履行代理义务等行为;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3、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在办理委托事项期间及委托事项办理终结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因从事代理行为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其他甲方保密事项,并不得在其他场合或其他案件中使用或提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

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及将来的工作计划,如有任何突发事件应随时通报甲方。

5、乙方需指派甲方选定的律师构成乙方的一项合同义务。

第四条律师费用。

甲方按商业险保险金额人民币100万元扣减甲方商业险实际赔付金额的余额的20%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代理费不足一般代理的按一般代理费计算。依据本所已与贵司签订的总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内容,甲、乙双方确认本案一般代理费一审为3500元,二审按一审金额的50%收取。律师费支付至下列帐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乙方可以通过和解以及法院调解、判决等方式进行代理工作,甲方在该案判决结案或者和解、调解协议签署后五日内按照上述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乙方进行调解、和解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工作费用。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心得体会

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马上停车,以免你的停车距离远而交-警判你车速快。一定不要慌,先查看伤者的情况,尤其要判断是否属于“碰瓷者”,然后向122报警和保险公司报险。如果此时对方要求你送伤者进医院的话,那么你得看好情况而定,如果你自己的车上只有你一人,那么坚决不能送伤者进医院,要么等救护车来要么等你的亲朋赶到再做处理。

应急预案:准备一个电话卡,上面记录你个能帮助你及时处理和救援事故的朋友,有交-警朋友更好;注意保存律师电话号码,以备咨询;另外准备汽车救援公司、保险公司等的电话号码。

2、交-警到了事故现场会进行拍照和处理,此时一定要看准交-警如何判定责任,如果是判你全责你一定要据理力争。不过交-警经常会问你:“你有保险就判你全责吧,到时候保险好赔。”记住了千万不要听信交-警和保险公司的话,一定要坚持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不是自己的责任不要因为保险而自己全揽上,否则惹了麻烦到后面你吃不了兜着走。

应急预案:在等待出警的这段时间里,一定要想好怎么应对警-察和保险勘验人员;如果你还没有想好,一定要做出巨害怕、巨痛苦的样子,呆在路边想清楚了再说。自己不会想可以咨询律师。

3、拖车的问题。一般拖车都会到,那么你就要看情况而定了。不过只要给50元就可以不拖你的车,给拖了车很麻烦的,而且花费也大。

4、伤者如果需要住院观察的话,一定要叮嘱负责的医生是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的情况办;也就是按医保的程序做,如果用了昂贵的自费药我有权告你(现在医生一般不敢,只是不断建议你用自费药)。这样医生一般就不敢用自费药了。不过在伤者面前医生如是说的话,你可以说交通事故是按《交通法》和《保险法》办的,该用什么药你伤者不用问我,你问医生。医生说能用就用不能用就不用。这样就把决策权推给了医生,但是你私底下已经和医生说过前面的一段话了,所以他也不敢怎么样。

5、住院以及入院前的伤势处理开药什么的,当然道义上应该你先把钱垫付了,不过要有个度。比如先垫付20xx或更少一些,记得要装穷。还有如果判定责任是各一半或你八他二的话,那就按责任判定来垫付钱。所以前面我说的一定要坚持责任不要自己全揽了,那么伤者用药和住院就有所顾及了,因为你是有保险赔的,而他没有。时间长了,费用越大他越亏。如果判了你全责那对方就占了主动,而你却很被动。

6、在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消耗是相当厉害的,你根据情况适当垫付到一定数额时就不要再垫付下去了,就说没钱。让对方暂时先垫付。反正到时候保险公司会把我所负责的部分赔的,到时候再给你就是。这样可以杜绝对方继续无休止的住院下去,我处理这件事的时候遇到医院里有的伤者死赖着不出院的,到时候就很麻烦。

7、在其住院期间可以考虑商谈是否可以一次赔款了解此事,如果双方能谈妥就最好。宁愿花些钱私了了更好,但必须是要其出院后到交-警大队结案后才能把钱给他。

8、记得医院的单据要拿在手上,如果对方不肯给,你可以在出院时到交费处再打一份详细的清单,并且在出院时叮嘱医生出院通知单和伤势证明必须给你,不能给伤者。因为这两份东西是只有一份的,结案和到保险公司索赔需要这些单据。

9、交通事故处理双方协议一般有三次机会谈。如果三次都谈不成,你可以拿着所有的单据到交-警大队处申请强制结案,那么你就可以拿到两份证明,此时你也可以到保险公司索赔。

10、事故发生后,记得大家要以和为贵。好好谈,对方是伤者肯定在态度上比较蛮横一些。你记住了,只要对方一住院你就得忍。坚持好好谈,但不代表要让步。只是口头上好好说,只要他出了院。呵呵,那就好办了。

11、关于保险公司的赔款项目:。

(1)修车的费用;。

(2)伤者住院的费用和药费;(其中有一定的自费部分是无法避免的,所以尽量能不住院就不要给他住,如果实在要住也要想办法让对方快点出院,这样可以减少你自费的那一部分的损失)。

(3)关于伤者赔偿的费用:误工费---保险公司会根据对方出具的工资单进行赔付;生活补贴---按地区的不同,交-警部门有规定,保险公司也是按规定赔付;交通补贴和营养费:---这两项要看各保险公司而定,一般营养费是按照伤者伤重情况而定的,虽然很多保险公司都没有这一条,不过如果对方和你协议不成功后上述到法院的话,法院是会判要赔营养费的。

12、另外说说法院方面对于处理这些事故的判定原则,首先法院会根据事故情况考虑劝说双方庭外和解,如果调解不成的话,法院则根据事故性质判定双方各负的责任和赔款。注意了虽然起诉到法院营养费是有,但是也是要根据你的伤势的。还有精神损失费一般是没有,精神损失费是要根据事故是否对对方造成心理损害而判定的,比如:对死了儿子,母亲因为这件事而疯了什么的!那就可能会有精神损失费,不过这还是有官司可打的项目。

13、如果要请律师打官司的话,一般费用是涉案金额的5~20%。当然诉讼费另算,不过谁输了官司的话,对方的诉讼费也要负责出。

以上就是我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一些心得,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现在的新《交通法》的确对车主有些不公平,所以遇上交通事故一定要小心处理。一切按法律办事没有错,走邪门歪道只会更加复杂。不过也要视情况而定,行动上我们不能走邪门外道,但是必要时还是可以在精神上给对方一点点压力。让其不敢乱来!

尽管每个人都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不幸的是从统计学上讲,交通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它每天都在发生.除非有自己的私人法律顾问,一般事故发生后最初一段时间,当事人需要独自面对各种情况并作出合理应对,因此应掌握必要的交通事故处理常识: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在协商处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3、切莫擅自离开现场.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而且,如果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逃逸将作为加重情节.如果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肇事驾驶员将以间接故意杀人论处.

4、一定要尽可能挽留现场目击证人直至警-察到达现场,取得他们的联系方式并提供给警方.

5、交通警-察在现场会做以下事情.

a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现场调查内容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四)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五)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六)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

b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c对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痕迹或者证据灭失的,应当及时测试、提取、保全。

d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传唤。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以上事情中绘制现场图尤其关键.如您确认无误,应当签字.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讯问。询问或者讯问时,应当根据需要问明交通方式、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驾驶时身体状况,所驾车辆状况、保险情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在做笔录时一定要记得看清无误方可签字.

7、一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8、调解不是事故处理的必经程序.只有当事双方都申请警方调解,交-警部门方进行调解.

9、警方调解时对相关法律和赔偿标准的理解和适用与法院是有较大差别的,是否有利,最好请教一下专门的律师;但是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被无良律师忽悠着你打了不该打的官司,免得劳神、费力、花钱不讨好。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同

事实和理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被申请人驾驶______号______牌小汽车在国道______线加______米处将申请人撞伤。经______市交警支(大)队调查,作出第_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______医疗(法医)机构鉴定,申请人身体______部位造成______伤,经住院治疗,现已医疗终结。申请人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的人身损害已达伤残程度。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特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委托伤残评定机构申请。并请向申请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机构,供申请人选择。

此致

____________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交通事故纠纷起诉书

原告:性别:男年龄:

民族:汉住所:

身份证:

被告(一):性别:年龄:

住址:

联系方式:

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70792.2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之子)生活费17204.2元,承担(原告之女)生活费25806.3元。合计43010.5元。

三、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父亲)扶养费5883.22元,承担被扶养人(原告母亲)扶养费7984.37元。合计13867.59元。

四、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5000.00元(医疗费约125000.00,被告已承担50000,具体数额以医院证明为准)。后续治疗医疗费1元。合计:82000元。

五、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5000元。

六、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21000元(08/2/2-08/8/31)、1800元(08/8/31-08/10/6);交通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5000元。合计:43510元。

七、请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20000元。

八、以上合计:308180.29.

九、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日晚上8时40分,在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右转弯时,从后面撞倒原告并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被告不是直接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而是把原告撞倒,车停了下来再次加速,车的右轮从原告下腹部碾压过去,被告在停车场驶出时速度过快,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原告九级伤残。

20xx年3月14日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但是在20xx年8月25日才向原告宣布,当时原告就怀疑被告(一)酒后驾驶,因为事发时间为晚上八点多,正是晚饭时间,况且被告(一)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过,是旁边有人叫停车时车才停下来,种种迹象表明被告(一)有可能酒后驾驶,原告向交警大队提出质疑,交警大队既未给被告(一)做酒精检测,也未要求原告提供事故经过,忽略被告(一)存在严重过错,只作了简单的笔录后就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对该份事故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心存疑虑。原告申请法庭能详细了解当时的事发经过,调取事发录像资料以确定当时事发情况及责任关系。

原告在医院住院将近一年,花费医药费十多万,并落下残疾,被告支付少量医疗费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导致原告至今大部分医疗费都未能结清,原告上有年老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下有二个未成年的子女,被告的人身侵权行为给原告身体、经济、家庭、生活带来巨大伤害。

被告人身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伤残,虽然伤残鉴定原告丧失的是部分劳动能力,但原告从事的是货物运输行业,除了汽车货运原告无其它特长也无其它手艺,而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右腿残疾,从此原告不能再从事汽车运输,甚至不能再开车,使原告不能再从事赖以维持生计的工作。一直靠原告扶养的`父母受到非常大的精神打击,生活着落出现问题,原告二个未成年人的小孩可能从此生活在父亲残疾的阴影之下,对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非常大负面影响,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打击是非常大的。原告作为父母的经济来源支柱,作为自己家庭的顶梁柱,从此可能变成伤残人士,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民事诉讼法》及交通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人身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答辩状

原告:王金,男,汉族,8月6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法定代理人:王明(王金之父),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被告:徐传,男,汉族,1965年9月4日生,住扬州市维扬区秋雨东路155号康平苑226幢106室。

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为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09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扬州市邗江中路471号。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横道遇行人过马路,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徐传驾驶的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已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截止至20xx年1月4日。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并于月13日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应此次事故所受损失为:医疗费1796.5元、护理费4340元、营养费2480元、伤残赔偿金526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300元、财物损失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7938.50元。

原告认为,针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之外的部分由被告徐传承担。为保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4日。

交通事故纠纷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工作单位:。

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工作单位:。

电话:

诉讼请求:(写明:请求的目的和要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x元,营养费xx元,护理费xx元、车份损失xx元,误工费xx元,交通费xx元,共计xx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事实及理由:(简要写明:原、被告之间争议内容,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并阐明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此致

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此处要求原告本人亲笔签字)原告(签名)_______________。

交通事故纠纷上诉状

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那么,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纠纷上诉状,欢迎阅读参考。

上诉人:苏×,男。

被上诉人:金×,男,

被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刘××。

上诉人苏×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请求变更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鉴定费1500元;。

3、维持原审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3329.32元,电动车自行车损失费910元;以上各项共计23144.32元。

4、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由于赔偿责任比例不能等同于事故责任比例,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比例是极为不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对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人不存在故意,侵权人均需要对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法律对于这类侵权行为的特殊规定,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金×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被告金×应承担与其责任相等,即50%的赔偿责任。这种认定混淆了事故责任比例与赔偿责任比例的概念,从最基本层面上讲,二者的认定依据是完全不同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然而,赔偿责任的分担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可以看到,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层面讲,被上诉人一方均应承担绝大部分赔偿责任!

二、原审法院完全没有支持上诉人误工费请求,违背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同时这对上诉人也是不公平的。

本案中,上诉人在诉讼中提出了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证明其平均月收入为2800元,其已经完成了法定的举证责任。如果被上诉人不认可该证据,那么应由被上诉人举出反证,来证明上诉人的证据不符合真实性、关联系及合法性的要求。然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举出相应的反证。原审法院仅仅因为被上诉人不认可该证据,即未采纳上诉人的合法证据,对上诉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上诉人已经证明了自己的收入,那么原审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误工费请求。

退一步讲,即使原审法院不认可上诉人的误工收入证明,亦应按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上诉人的误工费。上诉人现年36岁,可谓“上有老,下有小”,家里有老人需要赡养,也有正在上学的未成年儿童需要抚养,上诉人一家都指望着其每月的工资收入生活。试想:上诉人至今已经有三个多月没有工作了,作为全家唯一的男劳动力,如果其不工作无收入,全家要靠什么生活呢?上诉人的误工损失是现实存在的,原审法院没有支持上诉人的误工费是不公平的!

三、原审法院关于上诉人护理费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仅判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护理费620元,是对法律规定的适用失误。对于护理费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有明确规定,只要受害人受到侵权行为的伤害致使其生活不能自理,那么就应当支持受害人的护理费请求,法律并未要求明确的证据支持。本案中,上诉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腰椎受伤,根据医嘱建议“只能平躺”,根本无法活动,自然需要护理人员。

该法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案中,上诉人仅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六周的护理费,且数额远低于北京市的护工工资标准,因而上诉人的护理费请求时完全合理合法的。

四、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营养费的判定明显偏低。

上诉人的腰椎受到严重伤害,钙质、维生素等微量元素的补充对于其康复是必要的,然而这些营养品的价格很高,对于上诉人来说是个沉重的负担。营养费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受害程度、受害人的家庭经济条件以及社会消费水平等因素,在北京这样一个高消费水平的大都市里,300元的营养费显然是偏低的。

五、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交通费的判定明显偏低。

上诉人受伤后,其家人多次往返交通支队询问核查事故情况,并且其护理人终日往返于医院及其住所之间,交通费均为合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六、原审法院完全没有支持上诉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对于上诉人是不公平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致使身体受到伤害,可以获得精神抚慰金。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腰椎压缩性骨折,左下肢活动受限等伤害,使上诉人生活不能自理,给上诉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不但致使上诉人无法赚钱养家,反而给其家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压力。伤病所带来的疼痛给上诉人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这又岂是他人所能感同身受的?故原审法院完全没有支持上诉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完全忽略了上诉人的精神感受,对上诉人是不公平的!

七、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本案的鉴定费1500元,是对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鉴定费是由于被上诉人申请因果关系鉴定而支出,并非上诉人申请的伤残鉴定支出,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故鉴定费应由申请人支付,而非上诉人负担。

八、原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医疗费3329.32元,电动车自行车损失费910元,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8400元,护理费1620元,营养费825元,交通费156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鉴定费1500元;维持原审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3329.32元,电动车自行车损失费910元。

此致

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xx镇街上。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x镇x村xx组x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某某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xx乡xx村x组。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电话: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开发区xx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负责人。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男,汉族,1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xx乡某某村x组x号。

上诉人杨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桐法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分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事实错误。

1、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本案是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责任纠纷,该案经过xx县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事故认定,已明确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某承担“同等责任”。而且,就该《事故认定书》而言,由于双方在法定的期限内均未提出申请复核。因此,上诉人认为:这应当视为“双方均对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本案的《事故认定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能轻易改变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

2、原审法院改变“事故认定”明显不能成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虽然可以改变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但其前提必须是“事故认定存在错误”或者“事故责任无法查明”。可是,就本案而言,原审法院改变“事故认定”的三点理由均不能够成立。理由如下:

(1)上诉人在本案中虽然有超载行为,但是,该超载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案并不是因“超载”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划分责任”的依据是行为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既有违法行为,也有因果关系,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只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的,那么,人民法院就不能够认定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例如:一个农民无证驾驶摩托车违法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但经过调查核实,事故的发生并不因为“无证驾驶”方面的原因,而是因为对方车辆占线行驶导致。那么,该摩托车司机即便具有“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但由于其无证驾驶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人民法院也不能够认定该摩托车承担全部责任。同理,就本案而言,即便上诉人有违法的“超载行为”,但该行为与发生碰撞的损害结果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该情节不应当作为原审法院“改变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法定理由和依据。

(2)上诉人杨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事故认定书》中已作分析和认定,原审法院再以该理由改变事故认定属于重复评价。根据xx县交警大队“遵公交认字()第x017号”《事故认定书》形成原因分析:被上诉人何某某驾驶车辆在转弯驶入公路时,未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此次事故一方面的过错,另外,上诉人杨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外一个方面的过错。因此,上诉人认为: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通行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划分被上诉人何某某与上诉人承担同等责任完全正确,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明知车辆已经超载的前提下,违返操作规范,故意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从而改变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明显错误。

(3)原审法院以“交警部门未对被上诉人何某某进行调查,也未对车辆进行检验”为由,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不能够成立。根据《xx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三条“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第六条“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第七条“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行为的,不承担责任。”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规定,本案是否需要询问有关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检验,这些均是属于交警部门的职权行为,是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人民法院无权予以干预。同时,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也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简易程序甚至还可以当场作出。因此,原审法院以上述理由予以改变“事故认定”于法无据。

3、原审法院未对“上诉人的各项损失”予以审查和认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不清。根据一审原告(即二审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一共提出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车辆修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9947.92元。该部分不论是否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一审法院都应当予以逐项查明,并对相关损失作出认定。可是,原审法院却未对上诉人的“各项损失”予以逐一查明和认定,以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不清。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1、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无责赔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鉴于本案被上诉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是同等责任,原审法院改变“责任划分”其理由难以成立。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承担无责交强险赔付12100元”其适用法律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上诉人的各项损失,应当判决由实际侵权人何某某承担。但是,由于本案的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故,人民法院该基础上应当判决被上诉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限额内对上述侵权之债承担保险责任。

2、本案应当改判“被上诉人何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从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询问笔录来看,上诉人是从xx县往花秋镇方向驾车“直线行驶”,而被上诉人何某某却是通过“转弯路口”,与上诉人对向行驶,以致发生碰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直行车辆优先通行的,应当认定为甲类过错,承担主要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应当认定承担主要责任”之规定,被上诉人何某某在转弯时,未让上诉人的车辆优先通行,这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案应当认定被上诉人何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并不是直线对向行驶,如果是直线对向行驶,上诉人在发现前面道路上有障碍物(即路上停靠的车辆)后,没有充分判别对方有来车可能,从而“借道行驶”发生事故。那么,本案就应当是上诉人的主要责任。但是,被上诉人何某某却不是对向行驶,而是从“支路”转弯进入“主干路”。因此,被上诉人未优先让行、未安全文明驾驶才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此外,从交警部门调取的《询问笔录》来看,上诉人驾驶的贵cl7851号货车,在发现正前方有障碍物后,已经“借道”正常通行了大约5米,并已经超过障碍物,但由于被上诉人何某某突然从交叉路口右转,未充分判断相对方向有来车的情况,以致双方发生碰撞。而且,在这一短暂的状态过程中,上诉人还采取了变光、按喇叭、踩刹车等系列措施。因此,从该情节来看,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没有责任”其适应法律错误,本案应当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何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谢。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某某。

x年七月十五日。

附:二审授权。

委托书。

及律师事务所函各一份。

交通事故纠纷起诉书

原告:杨**,男,xxxxx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北村67号。

被告:**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县长。

诉讼请求:。

判令撤销被告**人民政府于xxxx年11月26日作出的*政土[xxxx]36号关于注销**北村四组村民杨**持有的xxxx年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的处理决定。

事实和理由:。

原告杨**继承其伯父杨**的宅基,居住在**木北村67号,xxxxx年1月20日**人民政府依法给原告颁发了该宅基的《宅基地使用证》,该使用证载明:。

3、该宅基地使用证上说明第2条:群众住宅必须由村委会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并经群众民主讨论,并经乡审批后,有组织的发放宅基地使用证。

经村民委员会的丈量和审核,并经群众民主讨论,xxxx年元月20日,原告得到了加盖了三个公章的宅基地使用证。该证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合法有效,原告据此一直占有、使用至今。

北村村民杨**xxxx年4月25日向**人民政府申请,无理无据地请求被告撤销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xxxx年10月12日被告以原告所持宅基地使用证无地藉档案、来源不明为由,下发*政土[xxxx]8号土地管理文件,撤销原告宅基地使用证,并由**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原告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以被告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8号土地管理文件。被告**人民政府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xxxx年11月26日,**人民政府又以*政土[xxxx]36号土地管理文件,以“村委会证明没有为其颁发过宅基证、而且该证在**政府的地藉档案里也没有登记”为由,再次注销原告所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并由**政府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

依据上述事实,被告所出具的的36号土地管理文件事实错误,程序违法:。

一、该文件中“村委会证明没有为其颁发过宅基证、而且该证在**政府的地藉档案里也没有登记”,认定错误。

第一,“村委会证明没有为其颁发过宅基证”,与事实相悖。

3、村民杨**证明,给原告发土地证时,丈量土地时参与了,并证明了四邻及长宽等事实。

参与丈量和填证的人都证明了给原告颁发的土地发证是经过合法的程序进行的,是真实有效的,原告依据此证使用了24年,而现在的村委会竟然信口说没有给原告发过此证,这不是在胡说吗?即便有村委会证明,那么被告为什么不依据亲自参与丈量、发证的证人证言,进行核实呢?被告依据村委会凭空的证明,没有做事实的调查和判断,妄自下此决定,是违犯法律规定,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依法应当撤销。

第二,被告在36号土地管理文件中认为“而且该证在**政府的地藉档案里也没有登记”,撤销注销该证,实属荒唐。

地藉档案属于被告保管,现在说没有地藉档案,那有三种可能,一是被告把地藉档案丢失,二是被告故意隐藏,三是被告故意毁损。

总之,上述三种情况,都是被告的过错,与原告无关,与原告所持有的合法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无关,被告以由被告造成的错误为由,注销原告的土地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但是,原告土地证是有地藉档案的,当年参与颁发的证人都证明了有地藉档案的事实。否则,那些丈量时的记录不放进档案里都放哪里去了?事实证明被告是故意隐匿或者销毁了原告的地藉档案。

即使原告真的没有地藉证,依据土地使用证本身及发证人盛继兰等人的证明,完全应该认定原告土地使用证的真实合法性。被告的`处理决定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

二、被告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两次处理决定均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该条规定: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销原发土地证书,换发新的土地证书。

1、在被告的处理决定中,并没有认定原告土地证书存在错登、漏登情况,也没有认定有违法情节。被告既然没有认定该三种情况,说明原告的土地证书不存在这三种情况,那么被告依据该11条规定,作出注销决定,是适用法律错误,不该适用该条规定。

2、即便原告土地证书有上述情形,原告的土地证书完好存在,被告也应当依照11条规定,收回原告的土地证,而不是注销土地证书。被告程序显然违法。

三、36号土地管理文件认定事实错误。

在该文第2页经调查中,认定:xxxx年4月原告将杨**诉至**法院**法庭,由于原告当时拿不出争议地属其本人的证据,原告的妻子主动到法庭撤诉。该事实完全与真实情况相反。当时原告已经拿出了土地证书,并且杨**也表示无异议,该事实有庭审笔录为证。

被告居然不顾铁证如山,谎话连骗。被告如此错误之行政裁决,应当依法撤销。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断。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答辩状

被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答辩人现就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根据法律和事实答辩如下:首先,被答辩人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承保期间-11-20到-11-20,2013-11-16到2014-11-16。请法院核实驾驶员的驾驶证及行驶证是否合格有效,答辩人仅在驾驶证行驶证经检验合格有效的情况下履行赔偿责任。

其次,我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损失赔偿范围内承担合理合法赔偿责任。

第三,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司不予赔偿。

质证意见。

第一,伤残鉴定为原告单方委托,我司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第二,的误工证明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没有提供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工资扣发证明、银行流水账。

第三,根据保险不能额外受益原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

我司不予再次赔偿。

赔偿清单。

第一,医疗费以医院的正规发票为准,扣除百分之二十的非医保用药。

第二,误工费以实际误工损失金额为准,如不能提供实际损失应以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时间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准。

第三,护理费,以护理行业标准计算、实际住院天数。

第四,交通费是看病所需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没有提供相关票据,我司不予赔偿。

第五,营养费应根据伤情20元一日,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第六,住院伙食补助,认可27*18=486元。

第七,伤残鉴定我司不予认可,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

第八,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司不予赔偿。

综上所述,望贵院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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