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申请更换办案人员资质报告篇一
六合区区级机关工委:
因我单位戴世荣同志到法定退休年龄,局党支部委员需进行调整,经研究,拟增补唐正东同志为支部委员,同时免去戴世荣同志支部委员职务。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中共南京市六合区体育局支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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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更换办案人员资质报告篇二
申请人:李民洪,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系执业律师,在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上诉一案中,依法接受上诉人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案于12月20日上午在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李某担任审判长,该法官在庭审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已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其体事实如下:
一、搬弄是非。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竟然偏听偏信,无中生有地对辩护人横加指责。其行为有违《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条(四)项的规定。
二、诱导当事人。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恶意诱导上诉人,大有上诉人不被冤枉誓不罢休之势。
三、主动与辩护人争吵。
身为审判长的李某竟然与辩护人进行激烈的辩护,因其法律水平严重低下,故而恼羞成怒,与辩护人发生争吵。其行为有违《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条(六)项的规定。
四、乱敲法槌。
身为审判长的李某,在庭审过程中,胡乱敲击法槌达三次以上,力道之猛,似乎不敲破法槌誓不罢休。其中两次猛击法槌之后,宣布休庭,后又宣布继续开庭。其行为违反《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和《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条(七)项的规定。
五、随意剥夺辩护人的发言权。
庭审之后,身为审判长的李某明确告知辩护人少说,更为恶劣的是,在法庭上公然诋毁辩护人,直接中断辩护人的发言。《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李某身为本案的'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公然搬弄是非、诱导当事人欲使无罪人受到追诉、乱敲法槌威胁当事人、违法剥夺辩护人的辩护权、公然挑起事端与辩护人争吵,更为恶劣的是,案件如何审理竟然低声下气地向公诉人请示,并按公诉人的指示进行庭审活动。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希望准许为谢!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更换办案人员资质报告篇三
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申请事项:申请合议庭回避。
事实与理由:关于原告鲁颂坤、刘小林诉河南万里周口分公司、张国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周口中心支公司人身权纠纷一案,案件经过沙北法庭一审,案件上诉到周口中院,案件被发回重审,贵院指定到沙南法庭重审,案件经过开庭,开庭后,辩论结束,案件拖了好长时间,申请人拿到的是重审原告鲁颂坤、刘小林撤诉裁定,申请人认为案件已经终结,但是我们有收到了鲁颂坤、刘小林的民事诉讼状,金额由原来的十几万变成了五十几万,案件还是由沙南法庭同一法官审理,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故本案不应由沙南法庭的法官进行审理,并且第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为了使本案公正审理,并结案,本案应当移送到该庭外的其他合议庭进行审理。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申请更换办案人员资质报告篇四
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责令:
申请理由
《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也有相同规定。经过我们调查了解,。由此,请求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相关诉讼代理行为。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申请更换办案人员资质报告篇五
回避的形式:
第一自行回避。自行回避即仲裁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从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请求。仲裁员的自行回避,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该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自行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有权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既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
《仲裁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该仲裁员是否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3、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根据《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怎么申请
申请仲裁员回避是仲裁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如仲裁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时,应当回避,不得担任案件的仲裁员。我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在仲裁中提出仲裁员回避,首先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对仲裁员提出回避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开庭后才知道的,应在仲裁庭最后一次庭审终结前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法律未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限,从实践中看,当事人可以在实体答辩前提出仲裁员回避。其次,当事人要在提出的回避申请中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的证据。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申请仲裁员回避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保证仲裁员独立公正的重要保障。当事人应积极正当地行使这一权利。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利害关系包含的范围较广,如同班同学关系、较密切的师生关系、在庭审中表现出来的偏向等均有可能导致仲裁员被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