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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内控工作总结

时间:2023-08-01 16:43:20 作者:储xy

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总结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税务内控工作总结篇一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协调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增强分析处理各种涉税案件能力,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效,推进“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形式

征管稽查联席会由分管征管、稽查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召集、主持,每季度进行一次。

联席会参会人员:

(一)区局领导;

(二)相关科(所、室)负责人;

(三)稽查局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人员;

二、联席会主要内容(一) 相关单位汇报上期联席会建议落实情况,各管理所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

(二)稽查局汇报本季度稽查工作情况,通报本期检查情况及结果,通报典型案件,提出稽查建议或需要解决的问题。

1. 汇报稽查工作情况,通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公布检查结果。

2.分析稽查查处的典型案件,包括:重大涉税案件、反映新的逃避缴纳税款手段的案件、反映税收征管漏洞的案件及疑难案件,反映稽查人员执法不当的案件等,并列举实例加以说明,供与会人员分析研究。根据稽查工作情况汇报和典型案例的研讨、分析,有关部门应对涉及的税收政策和征管的问题进行商量解答。

3.传达新的税收政策、调研热点以及逃避缴纳税款新动向,与综合、法制、征管、监察部门沟通情况,为稽查选案提供依据,增强稽查工作的针对性。

(三) 通报近期征管工作。

1.总结上一季度,安排下季度的`税收征管工作。

2.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统一规范。

三、联席会会议要求

(一) 要提高对联席会会议制度的认识,列入日常工作日程,发挥其在征管、稽查工作中应有的作用,同时在运行中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弥补不足。

(二) 召开联席会要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是有哪些需要在会议上解决、请示的问题;二是有哪些需要在会议上协调、沟通的问题;三是有哪些需要在会议上传达、贯彻的问题;四是邀请有关领导和部门参加会议。

(三) 通过联席会,建立征收、管理、稽查联系反馈渠道,对发现涉及政策、征管的问题应及时向本级政策、征管部门反馈,必要时可联合办案,以解决难点、焦点问题。

(四) 对联席会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应提交上级研究决定,会议应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专档存放。

(五) 本制度自1月1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协调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增强分析处理各种涉税案件能力,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效,推进“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形式

征管稽查联席会由分管征管、稽查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召集、主持,每季度进行一次。

联席会参会人员:

(一)区局领导;

(二)相关科(所、室)负责人;

(三)稽查局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人员;

二、联席会主要内容(一) 相关单位汇报上期联席会建议落实情况,各管理所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

(二)稽查局汇报本季度稽查工作情况,通报本期检查情况及结果,通报典型案件,提出稽查建议或需要解决的问题。

1. 汇报稽查工作情况,通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公布检查结果。

2.分析稽查查处的典型案件,包括:重大涉税案件、反映新的逃避缴纳税款手段的案件、反映税收征管漏洞的案件及疑难案件,反映稽查人员执法不当的案件等,并列举实例加以说明,供与会人员分析研究。根据稽查工作情况汇报和典型案例的研讨、分析,有关部门应对涉及的税收政策和征管的问题进行商量解答。

3.传达新的税收政策、调研热点以及逃避缴纳税款新动向,与综合、法制、征管、监察部门沟通情况,为稽查选案提供依据,增强稽查工作的针对性。

(三) 通报近期征管工作。

1.总结上一季度,安排下季度的税收征管工作。

2.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统一规范。

三、联席会会议要求

(一) 要提高对联席会会议制度的认识,列入日常工作日程,发挥其在征管、稽查工作中应有的作用,同时在运行中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弥补不足。

(二) 召开联席会要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是有哪些需要在会议上解决、请示的问题;二是有哪些需要在会议上协调、沟通的问题;三是有哪些需要在会议上传达、贯彻的问题;四是邀请有关领导和部门参加会议。

(三) 通过联席会,建立征收、管理、稽查联系反馈渠道,对发现涉及政策、征管的问题应及时向本级政策、征管部门反馈,必要时可联合办案,以解决难点、焦点问题。

(四) 对联席会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应提交上级研究决定,会议应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专档存放。

(五) 本制度自20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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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内控工作总结篇二

[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型的关键时刻,加强税收征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与加强征管相比,更重要的是加快税收制度和税收体制改革。当前,以下诸点应予以关注:理顺纳税人与税收征管人、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确立纳税人的主人翁地位;依法照章纳税,废止自上而下地下达征税指标的传统做法;根据扩大内需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全面改革税制已经提上了日程;为适应加入 wto后形势的变化,改革现行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实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公平税负;为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由抑制投资的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规范税外费征管,减轻纳税人的税外费负担,并逐步将游离于财政之外的收入纳入政府预算。

税收是政府主要的财源,又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型的关键时刻,加强税收征管是非常必要的。

1、理顺纳税人与税收征管人、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确立纳税人的主人翁地位。

税收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途径和形式。劳动群众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纳税人,无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他们所缴纳的税金都来自劳动群众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纳税人与政府之间是权力和义务对等的关系。公民作为纳税人具有照章纳税的义务,同时又享有接受政府及其雇员所提供的服务的权力;政府及其雇员拥有依法纳税、领取俸禄的权力,同时又必须履行对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这种权力、义务体现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主仆之间的关系。纳税人是社会的主人,政府公务员则是为纳税人服务的公仆。古人把官吏称之为百姓的“父母官”。其实,纳税人供养了政府及其官吏,而不是相反。政府及其官吏绝没有超越公仆之外、凌驾于主人之上的特权。明确这种主仆关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税法要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首先必须规范这种主仆关系,并给予法律保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主仆关系在人们心目中却往往被淡忘,甚至被扭曲、颠倒。特别是一些官员并不珍惜手中的权力为纳税人服务,他们肆意侵吞公共财富,横行乡里,鱼肉百姓。他们所作所为不仅背离了人民政权和执政党的宗旨,而且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

2、依法照章纳税,废止自上而下地下达征税指标的传统做法。

税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在: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从其收入中提取法定数额作为税金上缴政府;政府税务部门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税金;司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税法的行为。纳税人照章纳税,税务机关照章征税,是规范化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依法税收才能做到公平、公正税负,防止偷逃税,才能防范税务人员营私舞弊,贪赃枉法。

但是,税收的强制性和税务机关自上而下地下达指令性税收指标,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在制定年度财政预算时,为实现预算收支基本平衡,对税收作出初步预测,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必须逐级下达指令性征税硬性指标。这种办法违背了市场经济通行准则,十分有害:第一,它会破坏公平税赋、合理负担的原则,征税时做不到公平、公正。因为税务机关并不是根据纳税人当年经营实绩和实际收入征税,而是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为根据,参照纳税人上年缴纳的税金进行分摊。所以就会出现该多征的却少征,该少征的却多征,当年税金缴纳越多,次年税负就越重。第二,滋生弄虚作假,征过头税。税务机关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置法律不顾,用各种办法凑足指标。例如,先征后返,贷款纳税,抽肥补瘦,超前征收等。当年任务完成得越好,税收基数越大,由此便形成恶性循环,把“依法治税”拖进死胡同。第三,为偷漏税提供缝隙。税务部门一旦完成任务便不寻求新税源,该征不征;纳税人千方百计偷逃税金。第四,为税务人员搞权钱交易,滋生腐败提供土壤。税务部门按上级下达指标征税,是典型的“人治”、“权大于法”的表现。它使某些税务人员无视税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使国家蒙受损失。所以,自上而下地下达指令性税收任务的做法是违背市场经济通行规则的,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3、根据扩大内需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全面改革税制已经提上了日程。

对整个预算收支影响不大。近两三年政府年度预、决算收入都保持了较高的增幅。去年预算增收 1000多亿元,决算又比预算超收 1000多亿元。如果狠刹公款吃喝和公费旅游等不正之风,特别是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财政增收节支的潜力是很大的。第二,免除农业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购买力。扩大内需的重点在农民,扩大内需的难点也在农民。免除农业税,这个数额对政府来说是十分有限的。但对农户来说却可以增强他们对收入增长的预期,从而增加即期消费和投资的支出。第三,在提取“三提五统”的同时,征收农业税,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与城市职工相比,农民实际上承受了双重税费负担,在缴纳农业税的同时,还必须上缴“三提五统”。如果把农业税比作个人所得税,它的起征点却远远低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近两年农民年人均现金收入仅为 多元,月均 160多元,远未达到 800元起征点。所以,农民的法定税费负担比城市职工重是不容置疑的。第四,目前市场经济国家均未开征农业税,不仅如此,政府对农产品还实行价格补贴。中国“入世”已成定局,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改革税制势在必行。

其次,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已迫在眉睫。当前,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十分严重,收入差距急剧扩大,贫富分化加剧。据权威人士分析判断,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达到 0.456。一方面已形成了一个不是靠勤劳发家的暴富阶层;另一方面出现了一个人数众多的庞大的待救济的贫困阶层。然而,税收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工具的功能,在现行税制下却被窒息。这主要表现在:该开征的税种迟迟不出台,如社会保障税,致使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严重滞后;不该征收的却征收,例如收入低于 800元起征点的职工,省吃俭用在银行存了点钱,却要缴纳利息税;该抵扣的不扣除,例如赡养老人费用、教育费用等;重复征收,例如企业按 33%税率缴所得税后,分配给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还要再征收 20%的税;平均主义一刀切,例如不管储户储蓄金额多少,一律按同一税率征收利息税,等等。此外,在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上,目前主要管住了工薪收入阶层,管不住个体和私营业主,致使大量税金流失。所以,目前改革个人所得税法已刻不容缓。按照调节差距、公平税负、统筹兼顾的原则,把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结合起来,改变现行单项计征办法。

4为适应加入 wto后形势的变化,改革现行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实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公平税负。

5、为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由抑制投资的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

1994年税制改革将产品税改为增值税,这是税制改革的重大进步,对抑制经济过热、治理通货膨胀、保证税收增长,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化,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越来越明显。这主要表现在:对购进资本品在计算增值额不予抵扣,不利于企业更新改造,不利于激励扩大社会投资;存在重复征税,征收范围没有涵盖全部生产、经营和服务领域;由于不采用通行的规范的发票扣税法,为偷漏逃税提供了便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可以避免上述弊端。从近期看,它有利于扩大内需,刺激社会投资需求的持续增长;从长远看,有利于建立先进的规范化的税收制度。

6、规范税外费征管,减轻纳税人的税外费负担,并逐步将游离于财政之外的收入纳入政府预算。

法解决税外费“乱、多、重”的难题。出路就在于,一方面强化税收征管,同时规范税外费,将预算外资金纳入法制化程序管理,依法理财,建立统一财政税收体系。

当前,为推动我国经济进入持续、高速、高效地增长和发展的良性循环,全面改革税制是必不可少的前提之一。

(《中国经济快讯周刊》, 于祖尧)

税务内控工作总结篇三

一、督察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

(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信息共享、税源监控水平不高。

(二)未按规定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纳税人基础资料不完备。

(三)征管单位征收管理台账记录不详细,管理人员对房地产开发情况底子不清,情况不明。有的征管人员对开发企业开发的工程项目数、每个楼盘的面积数、工程进度等基本情况不清楚。

(四)新、老营业税政策执行对接不到位。

(五)拆迁偿还面积未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六)价外费用未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七)未及时督促建设单位代扣外来施工单位建筑营业税。

(八)混合销售行为未严格按政策征收营业税。

(九)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落实不到位。

(十)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的,未依法予以清算。

(十一)未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定,税款未及时足额入库。

(十二)印花税未严格按照法定税目、税率征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未依法征收印花税。

(十三)未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对获准占用耕地后超过两年未使用者、对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免税或者减征后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未依法征税。

(十四)契税征收工作不到位,契税计税价格、税率、减免税政策执行不准确。

(十五)房地产二级市场税收征管不到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所涉及的税种未依法征收、依法减免。

(十六)对未按规定依法纳税的,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三、执法督察的方法

(一)日常征管工作

1.检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是否建立了相对固定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是否与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建立了信息传递机制,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

2.检查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了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是否将从各渠道获取的房地产信息资料进行整合归集,作为长期的税源资料及时归入税源管理档案,充实、完善房地产企业户籍资料,做到数据集中,信息共享,方便查询,比对分析,促进工作。

3.检查税收征管档案资料。检查纳税人档案、征收台账、纳税资料看纳税人基础资料是否齐全、纳税是否及时准确,涉税情况记录是否详细;管理人员对房地产开发情况是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对开发企业开发的工程项目数、每个楼盘的建设、销售等基本情况是否心中有数;是否督促企业依法及时、足额纳税;对未依法纳税的是否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二)营业税

1.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长期挂“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纳税。

2.是否有隐匿收入偷逃税款问题,如设立两套账、将收取的房款直接转入关联单位,将不需要办理房地产证的停车位、地下室、阁楼、公共配套实施对外出售不计收入等等。

3.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取得的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位收费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3.是否有直接坐支售楼款的情况。

4.按揭贷款是否计入“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及时申报纳税。

5.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6.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同类房产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

7.在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开发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8.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单位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

9.拆迁偿还面积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10.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11.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漏转房款问题。

12.各种房产出租收入(如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13.个人投资性购房再次转让是否按规定纳税,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售商品房退房、过户的处理。

14.征管单位是否及时督促建设单位代扣外来施工单位建筑营业税及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

1.比较各管理单位、各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是否有明显差异,盈利水平是否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综合分析选取重点检查业户。

2.是否按规定预征企业所得税。

(1)确定收入的完整性。重点是检查各种主营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在内)、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故意压低售价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2)确定收入确认的合法性。重点检查开发产品(包括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预租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

(3)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划分,检查其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等情况。

5.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1)要重点检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安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以营销策划公司、项目咨询公司或个人的名义代开发票虚列销售佣金、咨询费等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虚开办公费、服务业发票等虚列薪资支出、广告支出等。

(2)要通过检查成本对象总开发成本、可售总面积、可售面积单位成本、已售面积等资料,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存故意混淆前后项目之间的成本和费用支出,使得成本和费用前移,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存在少结转自用经营房成本、职工福利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加大销售成本,减少销售利润的情况。

(3)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重点检查各项预提准备金、风险金以及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支出、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支出、财产损失等项目,是否在纳税申报时予以调整,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用是否按成本对象进行合理分摊。6.重点检查项目。

(1)检查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预售房款长期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不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问题。

(2)检查预提费用、应付账款等科目,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超过3年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整成本和收入。

(3)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检查关联交易问题。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是否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是否利用关联关系承包或分包工程,如建筑、装饰、建材、绿化和物业等,通过加大建安成本造价、虚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或委托关联企业代理销售开发产品,支付高额佣金转移利润,或利用非法代开发票、假发票虚开费用套取现金偷逃税款等;是否存在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的情况;是否在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等情况。

(5)检查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未销售的营业性的“会所”是否计入销售成本。

(6)检查企业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等。

(7)亏损弥补问题。检查纳税人获利年度与亏损弥补是否合法,有无人为调节利润而在年度之间多转少转成本,有无人为地推迟获利年度的情况。弥补数额是否准确,弥补期限是否准确,有无经过税务审计、检查已经调整过的亏损额仍然按原先的亏损数额申报弥补。

(四)土地增值税

1.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调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查看纳税人是否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2.查阅纳税人的档案资料,查看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对竣工结算前的预售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

3.转让旧房的,是否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是否扣除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4.对达到清算条件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清算。

(五)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占有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已售房屋分割的土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等。

(六)印花税

是否按规定税目、税率缴纳印花税,尤其是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否依法征收印花税。

(七)房产税

1.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2.对自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八)个人所得税

着重检查经营者、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1.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包括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2.检查以假发票、代开发票、假工程施工合同等手段,虚构经营业务、虚列开发成本费用套取现金发放工资、奖金、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扣缴义务人是否存在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4.在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发放薪酬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6.达到自行纳税申报标准的个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申报。

(九)耕地占用税

要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及时掌握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坐落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信息,了解或控制耕地占用税税源,对占用耕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契税

1.契税申报管理是否规范。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是否填报总局统一制定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并附送购房发票、房地产转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征收机关是否对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征缴手续,开具统一的契税完税证明。

2.契税计税价格、税率、减免税政策执行是否准确。3.契税信息是否及时传递。契税征收机关是否及时整理、归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信息。包括:转让方、中介方和承受方的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转让价格、转让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及时传递到相关管理单位。

四、房地产企业反避税摸底调查

在房地产行业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中,特别要关注房地产企业是否以较低的交易价格将房产产权转让给关联方,或者以较低的租金价格将房产出租给关联方,从而少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

(一)调查企业是否存在房地产产权低价转让的问题,重点调查向境外转让的问题,企业与受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调查企业是否在避税港设立控股公司、基金公司等,其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重点调查申请注销的房地产项目,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调查是否存在避税问题。

(二)调查企业是否存在房产低价出租的问题,企业与承租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审核企业关联申报情况,重点审核2008和2009年度的关联申报情况,对于企业尚未申报且存在关联交易嫌疑的,让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并书面确认关联关系结构,同时向企业明示企业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隐瞒关联关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调查企业是否存在其他避税嫌疑。

税务内控工作总结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依法治税工作机制,协调税收征管保障重大事项,支持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第三条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管保障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税收征管保障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四条 税务机关制定涉及税收征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等形式,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需要,从有关部门和单位获取涉税信息和数据,建立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开展数据分析、纳税评估、风险监控等税收征管工作。

(一)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备案;

(四)城镇地籍管理、全国土地调查;

(五)涉及税收优惠资格的相关认定和年审;

(八)其他涉税信息和数据。

上述涉税信息和数据,其中第(一)(二)(三)项应当全量定时提供,第(四)(五)(六)(七)(八)项应当按照与税务机关商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

第七条 涉税信息和数据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提供给税务机关,不具备通过交换共享平台提供条件的,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向税务机关提供。

第八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第六条所列涉税信息和数据,制定全省统一的涉税信息和数据交换共享基本目录,明确提供单位和提供方式。

设区的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需要,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参照涉税信息和数据交换共享基本目录,制定本级目录。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税务机关不得将获取的涉税信息和数据公开,不得将其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的事项。

(一)道路交通运输个体税收;

(二)零散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业税收;

(三)不动产租赁税收;

(四)商业性演出、会展、培训税收;

(五)彩票业中奖收入税收;

(六)其他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税收。

第十一条 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停止对其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并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对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奖发票、涉税举报奖金、代扣代缴手续费、代收代缴手续费、委托代征手续费及其他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事项的支出。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经费管理,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伪造、变造、贩销售发票及利用假的发票进行犯罪的行为;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对拒绝、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相关人依法予以处理;按照税务机关提交的相关阻止出境文书,依法阻止有关人员出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公开征收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等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提供必要的便利。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对税收执法的评议和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公开改进措施,并反馈改进结果。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对检举的涉税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检举人奖励。

(二)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和数据的;

(四)将获取的涉税信息和数据公开或者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税务内控工作总结篇五

1、重点行业及重点事项税收管理情况

关注税务机关对金融、房地产等重点行业和纳税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投资收益等重点事项的税收管理情况。督察是否存在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对金融企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免税收入,房地产企业已完工项目结转收入、成本费用等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是否存在事前核定征收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是否存在违规核定征收纳税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否准确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权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情况

关注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情况。督察是否存在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确认不准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是否存在违规扩大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范围;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房地产企业销售尾盘的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等。

3、纳税人注销清税管理情况

关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清税管理情况。督察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是否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清税和信息传递;是否对企业经营期和清税期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核查;是否存在违规办理注销导致企业利用注销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等。

4、坚决依法收好税,努力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情况

(1)收入目标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将税收收入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是否存在违规将税收收入任务分解到企业的情况。(2)收入分析监控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是否按季召开收入形势分析会,按月下发收入情况通报;是否开展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和堵塞征管漏洞。

(3)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情况。重点关注是否落实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是否落实跨区域风险应对协作和集成机制;是否落实上级税务机关推送风险任务的统筹应对;是否落实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事项的风险管理等。

5、坚决不收“过头税”,严守依法征税底线情况

重点关注是否加强收入动态监测和管理,对收入变化异常的地区、税种是否及时跟进核实,采取措施应对;是否存在虚收空转、转引税款等违规征收税款问题;对违规行为是否坚决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是否存在收“过头税”方面的负面舆情或执法投诉,税务机关是否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处理。

6、坚决落实减免税,助力企业加快发展情况

针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优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政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新能源车辆车船税优惠等税收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是否充分借助信息系统,简化税收优惠办理手续;是否按要求开展减免税统计核算和政策效应分析;是否存在扩大或收窄政策适用范围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干预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变相实施行政审批;是否按规定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等情况。

7、坚决打击偷骗税,精准稽查严惩违法情况

重点关注是否落实稽查随机抽查制度;是否落实国税地税联合稽查制度;对涉税违法案件,特别是偷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立案、未依法定性处理、应处罚未处罚、未及时追缴稽查查补税款、未按规定协查、违规终结稽查案件、未按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达到移送标准的稽查案件未按规定移送等执法不规范问题;是否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是否存在应审未审等违规情况。

8、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贯彻落实情况

重点关注营改增试点推出的各项税收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开展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营改增税负分析相关工作;对税负上升企业是否开展有针对性的辅导;是否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合理发放发票;是否严格按照规定代开发票。

9、内外部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针对审计署、财政专员办、审计厅等外部监督检查,以及上级或本级税务机关开展的税收执法督察、巡视等内部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重点关注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到位;是否有前改后乱、边查边犯情况;是否针对问题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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