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阴阳合同操作的篇一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此可见,合同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书面形式就是以文字方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的最大特点就是便于保存,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方便举证,有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也便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审判、裁决。
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价款或报酬数额较大的合同,当事人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除合同书外,还有数据电文。
体现了现代科技的要求,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书面形式又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了用文字表现合同内容外,还要对合同进行其他程序,主要有公证、审批、登记。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就是以谈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
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简单、方便、迅速,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如集市上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买卖等。
但口头形式的缺点也是明显的,即不能复制,容易发生争议。
发生争议后不易举证。
所以,对于非即时清结的和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还是用书面形式为好。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直接用书面方式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期满后,双方都未提出终止合同,而且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这就是双方以行为延长了房屋租赁期(但租赁期限成为不定期的)。
(再如,双方约定经公证后生效,担未经公证就开始履行,等于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废除了“经公证后生效”条款。)
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用沉默不语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有时候沉默也是一种意思表示)。
如在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可以在试用期限内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在试用期满时,不表示是否购买的,视为购买。
还有,收到标的物,不在约定的期间提出数量或者质量异议,视为数量或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还有在继承中不表示是否接受继承;破产案件中不申报债权等)。
阴阳合同操作的篇二
“造化钟神秀,阴阳割昏晓。”两句突出了泰山神奇秀丽以及巍峨雄伟、遮天蔽日的形象,全诗充满了诗人青年时期的浪漫与激情,通过描写泰山的.雄伟与磅礴,从而抒发自己对祖国河山的热爱赞爱之情,以及勇于攀登,傲视一切的雄心壮志。
阴阳割昏晓全诗没有提到一个“望”字,但是其画面感给读者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所抒发的感情深远,意境开阔。
阴阳合同操作的篇三
(一)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也称为电子信息、电子通信、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等。
数据电文一词最早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出现是在1986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共同制定的《行政、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
该规则规定,贸易数据电文是指当事人之间为缔结或履行贸易交易而交换的贸易数据。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依据该条的规定,数据电文的概念包含三层意思:1.数据电文使用的是电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手段;2.数据电文的实质是各种形式的信息;3.数据电文可以是原始生成件、发送件、接受件或储存件。
(二)电子签名
签名,一般是指一个人用手亲笔在一份文件上写下名字或留下印记、印章或其他特殊符号,以确定签名人的身份,并确定签名人对文件内容予以认可。
它既包括了签字这么一个身体行为,也包含了认可书面内容的意思表示。
传统意义上,签名必须依附于某种有形的介质,而在电子交易过程,文件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发送、交换、传输、储存来形成的,没有有形介质,这就需要通过一种技术手段来识别交易当事人、保证交易安全,以达到与传统的手写签名相同的功能。
这种能够达到与手写签名相同功能的技术手段,一般就称为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依据该条规定,电子签名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电子签名的实质是数据;2.电子签名以电子形式为外在表现形式;3.电子签名必须依附于数据电文;4.能够与签名人身份绑定。
二、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宏观认定
(一)电子合同在宏观层面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签名法》实施以前,电子合同是否具有合同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争论,而且也只能依据《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认定。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上述两条为《电子签名法》赋予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留下了一个可能,从《电子签名法》颁布后,电子合同在法律层面正式明确具有合同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合同适用的除外情形
电子合同的运用,固然是提高了签约效率,但基于电子合同自身的考虑,立法者对电子合同的使用范围作出了限定,这就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电子形式来签订。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而为何作出如此限制,较为官方的解释为“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并未在社会活动中获得广泛应用,广大民众的认知度不高;同时,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应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手段,物质条件也会限制一部分民众使用这种交易方式。
由于上述原因,并基于交易安全因素的考虑,参考外国和有关地区的立法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第三条规定了适用除外。”
三、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微观认定
上文已经阐述,我国法律已对电子合同赋予了与书面合同相同法律效力。
但到具体的电子合同而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数据电文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二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数据电文需符合法律法规的书面形式要求
我国有很多法律要求法律文件需采用书面形式,例如保证合同、船舶租赁合同等,同时,合同法第十一条也对何为书面形式进行了规定。
而《电子签名法》第四条则进一步解决了什么样的数据电文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的问题。
该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依据该条规定,如果一项数据电文具有如下两项功能,即可认为具有与书面形式相同的功能:一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二是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需符合法律法规的原件形式要求
原件形式要求,主要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原件形式要求构成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障碍。
通常意义上的“原件”是指信息首次固定于其上的媒介物。
如果这样界定“原件”,则几乎说不上数据电文有什么“原件”,因为数据电文的收件人所收到的总是“原件”的拷贝,而不是载有原始信息的那张软盘、光盘之类的媒介物。
《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三)数据电文需符合法律法规的文件保存要求
《电子签名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文件保存要求通常是为审计或者税收目的提出的。
本条规定的三项条件中,第一项是重复了第四条的规定,因为文件保存要求必然要求文件是“书面形式”,符合本条规定第一项条件的数据电文,就可以视为满足了“书面形式”要求。
阴阳合同操作的篇四
一个偶然的机会,笔者有幸到某市一所著名的初中监考,百无聊赖之际,发现教室里赫然贴着两张功课表。贴在上面的是严格按照新课程标准要求的功课,开设的学科一应俱全,节数也分毫不差;贴在下面的是平时实际上课的功课表,语文、数学、科学等严重超标,体育、思想政治明显不足,综合实践课则根本不存在。
其实,出现这两张功课表的原因非常简单,那就是应付上级新课程标准的检查。而实际则是表面上根据标准开齐开足功课,操作中还是传统的老一套:与升学关系密切、分数比例大的所谓“主课”就大大扩充课时,与升学关系不大的所谓“次课”就少作安排或索性砍掉。
新课程标准就这样在一些学校的实施过程中被变通、走样,在这所无论硬件、软件建设都堪称全市一流的示范初中尚且如此,那些条件一般甚至较差的学校会置新课程标准于什么位置就可想而知了!
现在有的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教学条件较差,只得因地制宜,依照学校的现有设备来落实新课程;有的学校学科教师短缺,一些科目就只能暂停;对于内容广泛的地方课程、综合实践活动,一些学校从未见过做过,就只好滥竽充数,得过且过,其教学效果自然与新课程设置的目标相距甚远。有新课程却无新课程教师,不仅难坏了许多学校,也说明有的地方新课程改革的全面铺开操之过急,结果堪忧。
其实功课表上的阳奉阴违毕竟还是表层现象,可怕的是教师、学生深层的教学、学习观念和学校一时难以改变的简陋教学条件,这才是新课程标准遭遇的最大难题。新课程改革原本是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和师生的大好喜事,但现实操作中喜中有忧,喜少忧多。我想,什么时候新课程让全体师生都喜气洋洋、无忧无虑了,新课程改革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阴阳合同操作的篇五
一般情况下,赠与人负有给付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享有接受财产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以此作为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一个条件,但这一义务对受赠人所产生的负担是远远低于其所获得的利益的。
第四,赠与合同既有诺成合同的特点,又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一般地,赠与合同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时成立,不要求以接受赠与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从而表现为诺成合同的特点。
但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可以赠与物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使得这部分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二、赠与合同的成立
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的合同,即除当事人的合意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但我国《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可见,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当事人达成合意,赠与合同即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