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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修改内容 中基协发布会费收缴办法修改内容

时间:2023-08-08 15:07:18 作者:韩ll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政府工作报告修改内容 中基协发布会费收缴办法修改内容篇一

《会费收缴办法》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四个内容:积极落实改革要求,建立现代财务制度;科学调整会费标准,保证协会正常履职;增加会费调整制度,有效应对现实变化;完善会费收缴流程,严肃会费收缴纪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中基协发布《会费收缴办法》修改内容,欢迎阅读!

中基协12月9日发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下称《会费收缴办法》),该办法已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16年12月3日表决通过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普通会员的入会费由10万元降低为2万元,观察会员的入会费由2万元降低为1万元。联席会员的会费下限由10万元下调至2万元。同时考虑到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行业的重要性日渐提升,基金销售机构的会费标准上限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会费收缴办法》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四个内容:积极落实改革要求,建立现代财务制度;科学调整会费标准,保证协会正常履职;增加会费调整制度,有效应对现实变化;完善会费收缴流程,严肃会费收缴纪律。

以下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2年6月由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2015年6月临时会员大会修订以来,对规范协会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保障协会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随着协会职责、形势任务和会员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充分保障协会依法履职,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强协会建设,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一是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协会会员日趋多元化发展,行业生态和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截至2016年11月13日,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已经达到50.07万亿元,其中公募基金规模9.18万亿,私募基金存续规模7.35万亿,券商资管规模16.01万亿,基金公司及子公司专户规模17.24万亿,期货公司资管规模2740亿元。私募基金行业从无到有,迅速增长。协会成立时,会员以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为主,会费标准主要根据当时的会员情况制定。目前,协会会员数量急剧增加,会员类型多元化,会员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有必要对会员缴费标准进行适度调整,进一步明确各类型会员适用的具体会费标准,充分体现会员差异化和科学化管理。

二是保障协会依法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2012年6月协会成立时,《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还未进行修订,协会的主要职责承继自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专业委员会,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进行自律管理和服务。《基金法》修订后,明确了协会的法定地位,授予协会八项法定职责。同时,随着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全行业也需要协会发挥更大作用,带领全行业更好地发展。协会的法定职责必须为,会员授权的其他职责要积极为。与协会的职责增加相比,协会的会费标准没有变化,会费来源也没有体现行业的巨大变化。协会建设和维护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系统的主要经费需要依靠成立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缴纳的会费,不仅会员的责权利不匹配,而且难以保障协会有效履职。目前,协会的人力资源和技术系统投入等开支较基金行业平均水平都有很大差距,在行业急剧增长、金融业态日益复杂的新形势下,难以满足自律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通过明确会费标准,做好协会依法履职的保障工作。

三是建立公开透明的会费收缴制度是建设现代化行业协会的重要举措。协会是基金行业的法定自律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在法定职责之外,协会不经营商业活动。在会费之外,协会没有商业性收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财产为会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取之于行业,用之于行业。会员缴纳会费是行使会员权利的前提,是参与协会治理的保障,有利于增强会员的主人翁意识。会员会费依法依规用于协会职责,会员有缴费的义务,也有监督的权力。国际证监会组织明确规定各国的法定自律监管协会(sro)应当由全行业共同负担运营成本,真正体现行业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有必要修订《办法》,进一步明确会费标准,让更多的基金行业市场主体承担协会会费,共同享受协会服务,共同促进行业发展。

(一)积极落实改革要求,建立现代财务制度

协会积极落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建立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明确规定协会根据法律法规、《章程》和《办法》的规定开展会费收缴工作,会费依法用于履行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职责和章程规定的自律管理、会员服务等活动。会费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费收支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和决算情况由会长办公会编制,由理事会批准,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科学调整会费标准,保证协会正常履职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协会履职需要以及会员数量和结构的变化,对会费收缴标准进行了调整,一是降低行业负担,部分会费标准有所下调。普通会员的入会费由10万元降低为2万元,观察会员的入会费由2万元降低为1万元。联席会员的`会费下限由10万元下调至2万元。同时考虑到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行业的重要性日渐提升,基金销售机构的会费标准上限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二是结合会员类型,具体细化了会费计算办法。对于普通会员,一般按营业收入的2‰缴纳。对于证券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兼营其它业务的普通会员,按基金业务收入2‰缴纳。对于从事股票、债券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考虑到其营业收入往往包括自营投资,因此按基金管理业务收入的2‰缴纳,自营投资不纳入缴纳基数。对于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考虑到其基金管理业务收入跨年度波动性较大,不易计算,根据行业意见按照实缴规模分区间计算。三是对个别会员会费的减免作出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符合国家扶贫政策规定、遭遇自然灾害和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缴费困难等情形的会员,协会可以对其缴纳会费进行减免。最后,《办法》特别明确,会费缴纳遵循孰低原则。

(三)增加会费调整制度,有效应对现实变化

《办法》本着收支基本平衡、确保协会正常履责的原则确定有关收缴标准,同时增加了协会收支盈余的“止盈”和“止损”机制,保障财务安全边界,充分体现协会的非营利性组织的公益性质。一是设定“止盈”机制。当协会上年度收支结余超过本年度预算支出一倍以上时,协会可以对经营亏损的会员的年会费进行减免,或者对所有会员的年会费进行减免,具体减免方案由会长办公会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二是设定“止损”机制。当协会会费收支出现收不抵支时,首先由特别会员(其他自律组织)认缴特别会费,其次可由办公会提请理事、监事单位及特别会员自愿认缴特别会费,以弥补会费收支差额。最后,当特别会费仍不足以弥补协会会费收支差额时,可要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会费收缴办法,提高会费标准。会费提高标准由会长办公会制定,经理事会批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完善会费收缴流程,严肃会费收缴纪律

《办法》根据《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中关于会员入会和会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会员缴纳会费的有关流程和制度进行完善,规定会员入会费应当在提交入会申请时缴纳,年会费应当在收到协会通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缴纳。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是行使会员权利的前提,《办法》严肃会费收缴纪律,对未及时缴纳会费的有关后果进行明确规定。对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年会费的,协会可根据情节对其采取警示、公示记入诚信档案、暂停会员资格和终止会员资格等自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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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修改内容 中基协发布会费收缴办法修改内容篇二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使岗位操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水泥分厂发货员岗位

《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 《xxx产品质量法》

触电、火灾、粉尘伤害、摔伤、碰伤、撞伤、刺伤、割伤等安全风险。

上班前要充分休息,班前四小时内不准喝酒,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工作期间的一切准备工作,严禁穿拖鞋上班。

时刻保持与包装班长操作室的正常通讯,当要进入通讯盲区工作大于10分种,必须报告包装班长。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本系统无安全事故发生,且对其他在本岗位学习、参观的人员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保守公司销售机密,树立为客户服务的良好意识

严格按照质控处物检班长下发的,质控处签发的《袋装水泥包装通知单》通知的品种、数量、强度等级、放库比例进行包装,决不允许随意改变库号和比例。

出厂水泥编号的吨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禁止超吨位包装

水泥包装标志必须齐全、清晰,与内装水泥的品种、质量相符。否则应及时报告给包装班长。

严格执行部门管理规定,保持地面、设备、建筑物的干净、整洁、清爽,保持巡检和消防通道的畅通无阻。

对运转设备进行巡检和清扫,必须保持与设备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正确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执行“三紧”下摆、领口、袖口。进入装车区域时佩戴好防尘口罩。

。给散装打铅封时,必须要求散装司机把车熄火后,司机下驾驶室后才打铅封。

禁止将散落物料和杂物高空或随地抛弃,必须将物料回到皮带,将杂物转移到回收点。

,要求袋、散装司机进入包装区工作场所必须戴安全帽。

严禁在皮带运行过程中清理皮带辊筒积料、粘料,必须停机清理;对连续运转不能停机清理设备必须报告值班领导,值班领导在监督防护措施齐备的情况下,才准许作业。

《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

《员工工作制度》

《岗位巡检记录表》

《润滑记录》

政府工作报告修改内容 中基协发布会费收缴办法修改内容篇三

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金融经济同样处在一个高位瓶颈阶段,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几篇政府工作报告金融内容,一起看一下吧!

1、 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

2、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扩大金融机构利率自主定价权。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扩大汇率双向浮动区间,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参股、投资金融机构及融资中介服务机构。

3、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

4、 制定非国有资本参与中央企业投资项目的办法,在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推出一批投资项目。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实施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在更多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为民间资本提供大显身手的舞台。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5、 要稳定和完善出口政策,加快通关便利化改革,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实施鼓励进口政策,增加国内短缺产品进口。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企业打造自主品牌和国际营销网络,发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提升中国制造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鼓励通信、铁路、电站等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让中国装备享誉全球。

6、 推动服务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信息技术协定等谈判,加快环保、电子商务等新议题谈判。

7、 要促进信息消费,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加快发展第四代移动通信,推进城市百兆光纤工程和宽带乡村工程,大幅提高互联网网速,在全国推行“三网融合”,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维护网络安全。

8、 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清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各种关卡,降低流通成本,促进物流配送、快递业和网络购物发展。充分释放十几亿人口蕴藏的巨大消费潜力。

9、 以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示范建设,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发展保险、商务、科技等服务业。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提升精准管理水平,完善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增强传统产业竞争力。设立新兴产业创业创新平台,在新一代移动通信、集成电路、大数据、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方面赶超先进,引领未来产业发展。

10、 创新是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原动力。要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推动我国产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跃升。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牵头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措施。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等试点政策,扩大到更多科技园区和科教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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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修改内容 中基协发布会费收缴办法修改内容篇四

新《兽药管理条例》修改内容是什么?那么,下面就随本站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设立兽药生产企业”修改为“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第二款修改为:“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删去第三款。

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原发证机关”修改为“发证机关”。

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原发证机关”修改为“发证机关”。

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原发证机关”修改为“发证机关”。

第三十四条中的“原发证机关”修改为“发证机关”。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修改为“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第七十条第一款中的“原发证、批准部门”修改为“发证、批准部门”。

(20xx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xx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xx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十一条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第三十条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三十二条

(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三十六条

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

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三十八条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动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兽药残留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

第四十三条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政府工作报告修改内容 中基协发布会费收缴办法修改内容篇五

过去一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发展环境,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我们紧紧围绕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统筹稳增长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创新开放发展,大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全面脱贫三大攻坚战,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平稳,经济运行缓中趋稳、稳中向好,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实现了“十三五”良好开局。

——经济发展总体平稳。初步预计,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3%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财政收入增长5.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6%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1.8%,城镇新增就业41.8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2.93%。总体看,增长稳、就业稳、物价稳,社会预期向好,稳住了发展基本面。

——质量效益稳步提高。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三产比重提高0.9个百分点,先进制造业增加值增速高于规模以上工业3.1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利润增长14.4%、增速居全国前列,非税收入占比连续4年下降,万元gdp能耗下降3.6%。各地发展出现不少新亮点新特色,双核驱动、三区统筹格局初步形成,发展协调性进一步增强。

——新动能不断累积。建成投产上汽通用五菱宝骏整车二期等一批重大产业项目。高技术产业投资增速高于工业投资4.5个百分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突破830家、增长29.5%。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及电子设备行业增加值分别增长11.4%、10.1%,石墨烯、新能源汽车、机器人、北斗导航应用等新兴产业培育取得阶段性成果。非公有工业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贡献率达81.3%。电子商务交易额增长60%,旅游总消费增长26%。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积极因素增多。

——民生持续改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7%,其中城镇、农村居民收入分别增长5.5%和7.7%。实现120万贫困人口脱贫、1000个贫困村出列和8个贫困县摘帽的年度目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开工建设16.4万套,新增分配入住10.4万套,完成农村危房改造17万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现全覆盖,城乡低保标准全面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提升。

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克难攻坚稳增长。把稳增长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六稳”措施精准发力。突出抓好650项工业跨越发展项目,加大力度支持汽车、铝、机械等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园区发展,举办广西工业博览会以及政银企对接等活动,促进企业稳产复产和产销对接。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发行政府和企业债券,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出台20条措施促进社会投资,狠抓项目开竣工,新开工重大项目1456项,竣工投产729项。抓好服务业百项重点工程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千方百计优供给促消费;举办“壮族三月三”国际电商节等系列活动;新增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19家、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1家、广西特色旅游名县7家、4a级景区17家。加快推进现代特色农业“10+3”提升行动,建设959个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新建100万亩“双高”糖料蔗基地,稳定粮食总产量在300亿斤以上,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养殖、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经济,通过农村电商和举办交易会等方式带动农产品销售。深入实施“加工贸易倍增计划”,加工贸易额达585亿元、占外贸比重进一步提高,推动边民互市贸易转型升级,发展跨境电商,上线运行西部首个沿海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立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推动进出口增速由负转正,出口结构进一步优化。在落实营改增等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深挖财政增收潜力,实现财政收入2454亿元,八项支出增长17.3%,盘活存量资金900亿元,财政收支运行平稳。

二是深化改革优供给。大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序开展“三去一降一补”各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千方百计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出台41条措施,从电力、融资、税费、社保、人工、物流以及制度性交易成本等方面为企业减负约300亿元。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成立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推进4批电力直接交易。减免和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为企业减负50亿元。优化传统产业供给,出台中国制造2025广西实施意见,深入实施质量品牌提升、降成本增效益、产业转型升级三大专项行动,新增工业企业名牌产品107个。推进糖、铝产业“二次创业”,加快化工、有色金属等企业“退城入园”。完成国家下达的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多途径打通供需通道去库存,出台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政策,新市民首次购房18.8万套、占全区商品住房销售面积的44.5%。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降至12.6个月。积极稳妥防风险去杠杆,实施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推进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多渠道增加和优化金融资源供给,直接融资1238.9亿元,增长32.4%。强化金融风险防控,在融资总量达到4900亿元的同时,实体经济杠杆总体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同比下降,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降至2%。加大力度补短板,统筹安排财政资金187.8亿元支持脱贫攻坚战、180多亿元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攻坚战、685亿元实施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工程。交通、电信、教育、卫生等领域投资增速明显高于全部投资。统筹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全年基本完成280项改革任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下放、调整700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193项中介服务事项,公布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完成43个自治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并对外公布,南宁、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6个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创新形成具有广西特色的“六证合一”商事制度。推进混合所有制、功能分类等多项国企重点改革。深入推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全面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农金村办”模式实现乡镇示范点全覆盖。推进70%以上的乡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全区颁证率达60%。投融资、医药卫生、价格、供销合作社、国有林场、农垦等改革扎实推进。

三是狠抓创新促转型。全面部署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集中力量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工业创新发展工程。整合科技项目形成五大科技计划,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创新项目。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新增1家国家重点实验室、18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及培育基地、3家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自治区级高新区达10家。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成为全国首批3个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区之一。实施专利双倍增计划,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速居全国第4位。“造纸与发酵典型废水资源化和超低排放关键技术及应用”项目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打破了多年来广西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空缺国家科技大奖的局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效果明显,柳州入围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广西众创示范基地、南宁·中关村等“双创”基地建设加快,平均每个工作日诞生1700多个市场主体,小微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长11.5%。推进军民科技融合,我区进入国家军民融合综合评估首批试点行列。

政府工作报告修改内容 中基协发布会费收缴办法修改内容篇六

新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相对于旧版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哪些内容被修改了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收集了详细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招收少数民族职工。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

八、 删除第十条。

*第十条 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用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少数民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便利和帮助。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社区民族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参与社区生活,促进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供应网点,并在投资、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立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馆(站)、图书馆。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一、 删除第二十九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府工作报告修改内容 中基协发布会费收缴办法修改内容篇七

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审批、检查落实方法,确保所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完善和执行。

全体员工、所有岗位。

评审管理职能部门为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工作。

安全科根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汇总清单后,负责文件的发放。

各班组、班组对本我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进行宣贯,传达给相关方。

制订程序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程序:

由各管理班组等编写,由主要负责人审批,由安全科保管。

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程序:

由各管理班组编写,由主要负责人审批,由安全科保管。

安全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

a.正常开、停车操作程序;

b.各种操作参数、指标的控制;

c.安全注意事项和异常处理方法;

d.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e.接触物品(油漆、天拿水、汽油等)的危险性;

f.个体安全防护措施;

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由主要负责人组织至少3年一次,或需要时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符合性评审会议。由评审管理职能部门提供评审会议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主要负责人负责我厂级不符合项的检查、纠正措施和验证;并由评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执行过程。

主要负责人制定我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由评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我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版本更新、修订计划的实施。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其他相关事项。

文件修订形式

(1)根据文件修改通知单(内容),持有文件者进行手改,并填写修改记录。

(2)根据发放的文件修改页,持有文件者进行换页,并填写修改记录。

(3)根据新发放的修改、改版文件,持有文件者凭原文件进行更换。

(4)对于改版、发放新文件,原文件收回,废止。

宣传培训

安全科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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